秦汉时代监察的经验与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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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月27日 星期五 第五版 《法律文化周刊》第333期 法律文化部主办▶

    文 化 启 思 □ 袁跃兴

    法官当有的“静”界

    □ 杨怀荣

    中国人的年节文化情结

    责任编辑 林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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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时代监察的经验与教训□ 沈玮玮

    我读过现代散文家钟敬文先生的《岁尾年头随笔》,文中他这样诠释了中国人对年节的情结和感悟:大自然本身并没有什么年岁的区分,它不过遵循着一种法则在不息地运行。人类本着他的生活需要和认识能力,去给予它以一定的段落标志,既然有了这种标志,它就要和人们的生活和思想、感情发生许多关涉……

    民族学理论告诉我们,各种文化程度不同的民族,对于年节大都有隆重的表现。而文人是敏感的,对于一年末夜这个重要标志,不免有他的一番感慨,因而形成对“一年将尽夜”的长歌短咏。这正和到了春天,草木要长叶开花一样自然的事情……对于文人的旧时过年的情怀,只有文人才是理解和相通的。

    的确是如此,过年,不只是一个岁时节日,也是人生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些善感多情的文人墨客,每至此常常激发起对时间之河流逝的留恋,对新旧交替、万象更新的欣喜,对旧生命死去、新生命开始的感悟,对美好未来的希望和期盼……想一下,从古至今,无论过年的感受体味怎样,中国文人当中不去描写过年的醉人情景、津津乐道文化年俗风物、抒发年节的浓浓情怀的恐怕不多,这似乎已成为了文人的一种集体文化意识。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宋代诗人王安石的这首七言绝句,恐怕大人小孩耳熟能详,它描摹的就是中国人的年节的风俗画;翻阅《红楼梦》五十三、五十四回,曹雪芹对过年情景的描摹似乎让人身临其境;我们在中学读过的鲁迅笔下的过年情景,让人记忆犹新……可以说,在中国的传统年节文化中,文人与年节的这种精神文化的联系,是一道独特、美丽的文化风景。

    但是,虽然岁到佳节,人逢其盛,但由于人的生活际遇不同,过年时所带来的情感、心态、感受也是不同的。“听烧爆竹童心在,看换桃符老心偏。鼓角梅花添一部,五更欢笑拜新年。”这是陆游在《新年》中描写民间迎接春节时喜气洋洋的欢庆气氛,在感受热闹浓烈的春节来临时,诗人也仿佛童心未泯,人似乎年轻了许多。

    一次过年,唐代诗人白居易正值跋涉在旅途之中,客居之感、劳顿之苦、漂浮之累、寂寞之切、思乡之痛、还乡之愿、团圆之盼……

    一起涌上心头,于是他在《客中守岁诗》中写下:“守岁樽无酒,思乡泪满巾,始知为客苦,不及在家贫。”

    据说,“苦吟”诗人贾岛的过年方式与别人很不同,每至除夕守岁之时,他便把一年来所作之诗放在案几之上,祭以酒肉,焚以香火,并祷以“此吾终年苦心”之语,作为对一年劳作的总结。这种非常个人化的拜年方式,表达的是对年节和诗艺同样的敬畏之心。

    这是年节这个时间客体作用于文人的心灵所产生的结果。其实,文人更看重的还是年节

    本身,是年味、年俗、年文化,在他们的文化心理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现代文人中,鲁迅先生曾写有《庚子送灶即事》诗:“只鸡胶牙糖,典衣供瓣香。家中无长物,岂独少黄羊。”他还在《送灶日漫笔》一文中说:“灶君升天的那日,街上还卖着一种糖,有柑子那么大小,在我们那里也有这东西,然而扁的,像一个厚厚的小烙饼。那就是所谓‘胶牙饧’了。本意是在请灶君吃了,粘住他的牙,使他不能调嘴学舌,对玉帝说坏话。”这介绍的是在我国南北各地春节期间极为普遍、流行的送灶习俗。

    丰子恺的散文 《过年》、钟敬文的散文《岁尾年头随笔》都写了自己的故乡,从阴历十二月十五日,办年酒,做年糕,烧祭品猪、鸡、鱼、肉,祭年菩萨,拜祖宗,买年画、春联、春纸、神像,看戏法,接财神……这些过年中的繁华气象,趣味十足。这是文人的怀旧,也是他们对传统的认同,这种精神认同是他们的文化的根。这让人羡慕、向往过去年味的浓烈、醇厚的同时,也让人感叹,尽管岁月流转但这些作家文人割舍不断对过去的年节、年味的情结。

    所以,今天看到民族年节文化的逐渐式微,传统“年味儿”越来越淡,著名作家冯骥才为此忧心忡忡,奔走呼号,他曾在《津门谈年俗文化》中说,“年味是文化的丰美”,“如果文化消失了,民族也就没了”。他对祖国年节的这种情结,对传统文化的这种情怀,更加炽烈、更加真挚……而对于我们每一个普通大众来说,今天,我们的心中还保有和珍存着这样的对“年”、对“年味”的文化情怀吗?

    法官既是高尚的职业,也是高危的职业,被人称之为“刀尖上的舞者”。那么,怎样才能在法官事业这个舞台上跳出最美的舞姿并且舞动终生呢?笔者以为,唯有保持一种法官应有的“静”界,在静中,守住本分,不忘初心;在静中守节、守气、守志。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在“静”中坚定目标,磨炼意志,在“刀尖上”舞动终生。

    作为一名法官,首先必须保持静心。静心是一种情操,静心是一种修养,静心是一种自律,静心是一种坦荡。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身为法官,唯有提高自身修养,锤炼闹中取静、躁中求静的心境,才能摒弃浮躁,保持平和,催生智慧。

    禅家说:心静如止水,则无烦恼与忧愁。道家崇尚“清静无为”。面对各种诱惑和纷争,我们需要自静,心若清净,凡事简单:吃饭不求山珍海味,粗茶淡饭反得健康之身;穿衣不求名牌时尚,布料舒服,简单清洁,也不失为一种风格;出行没有香车宝马,悠然徒步,也赶了低碳的潮流。有了这种淡定,就能以清静之心看世界,欢喜心过生活,平常心有情味,柔软心无怨尤。以

    “静”立德,就能在名利面前保持平和心态,做到恪尽职守,埋头苦干,不辱使命。

    萧伯纳说过一句话:“人生有两大悲剧,一是没有得到你心爱的东西,另一是得到了你心爱的东西。”如果一个人的占有欲不能满足,他就会感到痛苦,如果他的占有欲得到满足,那么他就会觉得无聊。这就是说人们只有守住心灵的宁静,才能回归本真的自我,自觉追求精神的愉悦和灵魂的升华,才能清醒地面对社会上的庸俗和诱惑,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面对现实中的喧嚣和浮华。

    二则必须保持一股“静气”。中国古人就有“冷静观人,冷耳听语,冷静当感,冷心思理”的至理名言。《大学》 开篇就说:

    “知止而后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古往今来,成大事者必有静气。有静气的人才能冷静,才能保持稳重。做一名法官,要与形形色色的社会角色打交道,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之间的作壁上观,当高举法槌定分止争时,需要的就是一种审慎和严谨的静气,在各种“疑难杂症”面前,要准确无误寻找到“病灶”,还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中拿出一剂

    “良方”来,一个没有静气的法官,又怎么能去辨法析理、定分止争呢?“每临大事有静气”、“骤然临之而不惊”,任何“险躁”都会给案件的审理埋下隐患。

    保持宁静安详的心境,是成功者必备的基本功。“心浮则气必躁,气躁则神难凝”,只有当一个人内心平和、安静时,才会看清事物的本质,才不会被纷繁复杂的社会表象扰乱心智,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对纷繁复杂的形形色色案件作出冷静反应,清醒思考,准确判断,妥善加以处理。“静”能决胜于千里之外,“躁”则挫锐于百步之内。

    静气是一种禅意,是一种智慧。静能生智慧,平心静气,就如同打开一扇天窗,让智慧的阳光照亮心房。一个人只有内心宁静,才会有洞悉一切的智慧,才会认识到因果关系和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才会领悟人生的意义所在和终极追求。静气,实在是法官职业所使然。

    三则必须学会静思。静能生智、增智。静心、静气,是为了更好地静思,让人们进行缜密细致的思维。淡泊、宁静,并不是所谓“看破红尘”“碌碌无为”,而是积极的,是以“明志”“致远”为目标的。良医能妙手回春,庸医则能变相杀人;好工匠能铸造出锋利无比的宝剑,一般工匠只能打造出铁器而已。为什么会这样?技艺高下不同也。法官就像医生,像铸剑的工匠:同一个案件,有的法官能把它断好,有的法官却把它办砸,什么原因呢?同样是因为技艺高下有别。一个好的法官,就应该像名医,像好工匠,是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知识是

    “明志、致远”的营养源和动力。知识浩瀚无际,对待学习,来不得半点“淫慢”;“年与时驰,意与日去”,要有“只争朝夕”精神,加强学习、善于学习,持之以恒,博览群书,积学储宝,才能不断地“明志”;才能与时俱进,到达“致远”的彼岸。

    “静”是一种修养,静不仅可以思考,也可以养性、养心。静,不是一味地孤寂,不闻世事。有诗道:“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唯静,才能观照万物,对于人间生活充满盎然的兴致。有道德修养的人,他们常常以静思反省来使自己尽善尽美。在静思的过程中,对人生重大问题的思考可能会更加清晰。

    “静”,是一种精神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保持良好的“静”界,就必须学会

    “习静”。正如古人所云:“山中习静朝观槿,松下清斋折露葵。”“静以修身”,要作为一种功夫、修为而日日习之。正如宋代文豪苏东坡诗所云:“无事此静坐,一日当两日。”作为一名法官,应始终提醒自己做一个恬淡平静的人。

    2016 年 11 月 7 日,中央印发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采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形式,以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以强化监察的独立性,破解“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这些可谓监察的历史难题。在我国,秦汉时代也曾有过极富智慧的应对。

    秦汉的御史监察系统及其法制初创

    自秦朝始,御史便专门为监察官,长官为御史大夫,“大夫”之称意味着御史为百官表率,位列三公之末,九卿之首,“银印青绶,掌副丞相”。 从印绶级别来看,御史大夫自然比“金印紫绶”的丞相、太尉低一级,但又明确为丞相的副职。若丞相位缺,可由御史大夫升任。“史”本为先秦时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的官职,是负责记录的史官或秘书官,故而为近臣。故而到了秦代,群臣奏事须由御史大夫转达。皇帝下诏也先由御史得诏,再达丞相或郡县。同时,受公卿奏事的便利,可举劾按章,享有弹劾查治之权。皇帝就可利用御史大夫来督察和牵制丞相。“凡为御史大夫,而丞相次也,其心冀幸丞相物故,或乃阴私相毁欲代之”。西汉丞相被纠劾或相位出缺,接近半数是御史大夫递补。御史大夫怎可能不尽心行使监察权?汉时御史大夫权力更大,有时超过丞相,多由亲信充任,因武帝习惯于内廷决事,故对御史大夫更加倚重。因御史大夫监督并协助丞相处理朝政,故监察事务由御史丞和御史中丞来完成。因官职带有

    “中”字,往往常随皇帝左右,负责监察朝中文武百官,同时兼理一些行政事务,如主管公卿百官的奏章,掌管图籍秘书等。御史大夫还领有侍御史,其朝会时站立在殿柱下以监察百官,也称柱下史。汉时侍御史则另属御史中丞。

    秦代还在地方设置监御史,或称监郡御史或郡监。监御史与郡守、郡尉并称,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监御史一般不对县级行政事务进行监察,县级监察是郡守的职责,郡守设督邮,亦称督邮书掾、督邮曹掾,监察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完全是一把手监督,隋初被废置。汉高祖时,监御史一度被取消,一是汉初经济恢复为当务之急。为刺激地方积极性,不设监御史。二是汉初主要精力是解决地方割据和匈奴问题,监察并非当务之急。三则是基于高祖与创业功臣的情意,不设地方监察,以示帝王对臣下之信任。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地方强于中央,全国仅有的 60 多个郡,

    大部分在诸侯王治下,中央直辖的只有一小部分,地方监察无从谈起,以致地方毫无监督,诸侯坐大,造成此后多年的削藩难题。不过,惠帝时已对地方失察这一问题开始重视,惠帝三年(前191年)先在中央直辖郡内重设监御史作为试点,还未渗透到诸侯王国内,为防止监御史同地方勾结,“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并且“监者二岁更之”,于巡视组督查颇为类似。此外,还特别为近畿的“三辅”特区制定了九条监督要点,称“监御史九条”,以明确规范监督职责,包括:“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 这九条事项涵盖了诉讼、治安、行政、财经、吏治等基本方面,按渎职、风纪、违制三大内容履职。渎职包括治安恶化(诉讼、盗贼迭起)、经济失控 (盗铸伪钱,徭役不均)、司法黑暗 (断狱丁直)。风纪包括小廉、苛刻、奢侈。违制包括拥有重兵器(弩力十石以上),逾制(作非所当服),已显现出监察法制试点的创新性和体系性。如此严密的制度设计并未杜绝监御史的徇私舞弊。至文帝十三年(前169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遗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试图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丞相史出刺并非常制,有应急之嫌。而自文帝时起,便令百官推荐“直言极谏之士”,开后世言谏制度之先河。

    汉武帝刺史州部的创设与制度扬弃

    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郡与国实质上无复差别。武帝时除继续削减王国封地,增设了若干内郡外,又外征四夷,开疆拓土,至元封时全国共有90多个郡,约19个王国,合计约有110多个郡国,都在朝廷直接统辖之下,王国不设监察常员已不适宜,惠帝的监察试点必将全面推开。再加上文帝以丞相史监督监御史,行政与监察相互监督,难免互相纠缠,二者职能交错,均为刺史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元封五年 (前 106 年),除近畿 7 郡外,郡国共分为13部,作为13监察区,每部置一个刺史,定为常制。“刺史”之“刺”,乃检核问事之意。其中11部采用了《尚书·禹贡》和《周书·职方》中的州名 (冀、兖、徐、扬、荆、豫、幽、并、梁、雍、青),均称作某州刺史部,因此又以一部为一州,合称13州。刺史“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即刺史以六条监察各州,又称《六条问事》,包括:强宗豪右土地数量和住宅规模超过规定,依仗财大势强欺凌贫穷弱势者;凡二千石大员不按王令办事,不守法制,背公向私,假借诏令以牟私利,损害百姓利益,聚敛

    财富,为非作歹者;凡二千石官员不认真查明疑难案情,胡乱杀人,乱罚乱赏,烦扰苛暴,为百姓所痛恨,制造天怒人怨,灾害妖言并出者;凡二千石选任不公,妒贤嫉能,任人唯亲,宠用顽劣奸诈之徒者;凡二千石子弟倚仗权势,包揽和请托词讼,为所欲为者;凡二千石不讲公德,巴结豪强,贿赂结党,歪曲损坏政令律者。《六条问事》在全国通行,且仅针对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和强宗豪右,而非守令,为的就是遏制地方势力和豪强势力。单行律也对地方监察进行了相关设置,如 《尚方律》 严格制裁王侯国逾制;《事国人过律》和《阿党附益法》等都具有监视与防止王侯坐大以及内外官交结的监察法性质;除此之外,考核官吏的 《上计律》还严格规范了刺史的监察职能,相关规范一直沿用至清。

    刺史监察参照监御史,只是定期巡查,有固定治所,但地位在郡国之上,解决了监御史监督郡守导致“同级监督太软”的难题。刺史直属于御史系列,与丞相史较易受制于丞相不同。刺史俸禄虽只有六百石,但却可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吏与王侯,主要是因其权力出自中央,并非真正的下官,且西汉通过默认刺史大好的仕途前程以激励其尽忠职守,这就是最早

    “以下察上,以卑督尊”的监察理念,能有效避免“下级监督太难”的难题的原因。俸禄低也便于防止其演变为一种制约皇权的新力量,利于中央集权。然到东汉灵帝中平五年 (188年),“以卑督尊”的刺史传统未能遵循,但因刺史受皇帝重视,渐被视为一种政治奖赏,往往选重臣出任,称州牧,掌一州军民,职权在郡守之上,监察官变成了行政官,州便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郡县两级制开始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与之同时发生的是,以州刺史为中心的新的地方割据势力开始出现。

    与文帝如出一辙,武帝元狩五年 (前118年)设置丞相司直,官秩比二千石,以牵制御史台。同时,武帝扩大了文帝创设的循行制度,让循行使者监察地方吏治。循行不定期,比刺史的定期监察更有威慑力。相对于属于外朝的刺史,循行使者作为皇帝特使,直接听命于皇帝,不仅有建议权,还有便宜处置权,能随机处理地方事务,对刺史起到威慑作用。突发的“巫蛊之狱”,让武帝对已有的监察和官僚系统失望,他开始建立直属于自身的秘密监察机构,即征和四年 (前89年) 创制的司隶校尉,“纠皇太子、三公以下及旁郡国,无所不统”。如此明显地针对王侯贵戚,当即遭到诸王贵戚的反抗,武帝便临时恩准司隶校尉领“中都官徒奴千二百人”, 赋予其逮捕权和惩治权,以强化其督察权。设计此机构之初,因司隶校尉虽公开但作用发挥十分隐秘,往往

    出其不意。司隶校尉还把持着三辅、三河、弘农,在财政后勤上不受朝廷节制,能够自给自足,亦可随时转变为军事力量,作为战时大本营监控京畿要害,可谓权倾一时。虽在司直之下,但确能以低治高,以贱治贵。然而,司隶校尉的秘密性和独立性是把双刃剑,皇帝不得不慎重使用。巫蛊之后遂削其兵权,但保留了监察属性,在惠帝和文帝的基础上加强了京师王公及百官的监察,以防巫蛊悲剧的重演。司隶校尉仍保留钦命使者身份,持节“察三辅、三河、弘农”等京师7郡,作为13监察区之一的司隶部,比一般刺史位高,朝会时位居中二千石(九卿)之前。值得肯定的是,司隶校尉并不依附于行政权力,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作用。

    秦汉监察体制的本质与后果

    西汉武帝时期监察的创新,均是其致力于削弱地方藩王势力,有效测度地方耳目忠心程度的防弊之策。而对地方的防控所发展出的一系列监察体制自惠帝一直延续到武帝时期。武帝之后,司隶校尉逐渐失势的,一夺兵权,再夺符节,又去校尉头衔而单称司隶,最后取消。东汉初年,司隶校尉再次启用,并与御史中丞、尚书令在朝会时“三独坐”,恢复了武帝时敢于劾奏三公等尊官的传统,为百僚所畏惮。不过,因其集权势与恩宠于一身,远胜于明代的厂卫,致使东汉末年,外戚与宦官常借重司隶校尉的力量挫败对方。

    秦汉监察制度的创新,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但大多随机而设,使本应慎重对待的监察机制相当随意,而且从公开走向秘密,这或许是当下监察体制创新需要汲取和铭记的经验教训。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耿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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