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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

前  言

根据 《〈中共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

点〉责任分工方案》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制定

了 《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

本导则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规

定,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标准,确定了我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

体系,对设区市、县 (市、区)、镇 (乡)、村庄及社区公共服务

设施提出了配置和建设标准导引。

—1—

目  录

1 基本要求 (1)……………………………………………………

2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

2.1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

2.2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2)……………………………

3 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4)……………………

3.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 )…………………………………

3.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9)…………………………………

3.3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3)…………………………

4 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17)…………………………

5 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23)…………………………

6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25)………………………

6.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25)………………………

6.2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27)……………………………

—2—

4

1 基本要求

1.0.1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应通过统筹配置,合理布局,满

足城乡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需要。

1.0.2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普惠性。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公共服务

的基本目标。

2)保基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3)均等化。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公共服务差距,

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农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公共服务

均等化水平。

4)可持续。着眼长远,统筹协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实

现公共服务各项制度长期稳定运行。

1.0.3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 (市)、镇 (乡)、村

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0.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

应符合国家、我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

2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 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城市社区级三

级配置;县公共服务设施按县级和社区级两级配置,县级市执行

县城配建要求;建制镇公共服务设施按镇和村两级配置,乡参照

建制镇配建要求;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按新型农村社区和普通村庄

两类配置。

2.1.2 省级公共服务设施应融入所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体

系,并服务当地居民。

2.1.3 市级、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发挥市、县聚集优

质要素资源的优势条件,按照功能定位,以所辖区或更大范围为

服务对象进行配置。

2.1.4 镇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布局,整合各级各类面向

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2.1.5 村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贴近服务对象,

满足服务半径需要。

2.2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2.2.1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2—

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2.2.2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

育学校、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院校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

配置,不在本导则规定的范围内。

2.2.3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等。

2.2.4 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美术馆、规划展馆、剧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

站、文化活动室等。

2.2.5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池)、全民

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设施、室外活动场地等。

2.2.6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

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儿童福利院等。

2.2.7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和经营用

房、集贸市场、菜市场、邮政所、银行储蓄所等。

—3—

3 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3.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3.1.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以满足本市城乡需求为主,具

有一定的区域辐射和服务作用。

3.1.2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

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3.1.3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市域范围内合理布局,统筹

安排。

3.1.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

3.1.5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提升

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

3.1.6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3-1的

规定。

—4—

表3-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教  育

1 高 中

2特殊教育学校

3中等职业学校

-

24班1200030班1430036班1620048班21600

24班2160030班2700036班3240048班43200

6~10 ▲

盲校9班6400

18班1060027班13800

9班1530018班2260027班27900

- ▲

聋校9班560018班910027班12400

9班1560018班2250027班29400

- ▲

培智学校

9班490018班830027班11200

9班1380018班2000027班25700

- ▲

- ≥24000 ≥40000 - ▲

 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 衡 布 置。分 期 建 设的,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 学 校 校 舍 建 设 标 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应设不低于400m 环形跑道和100m 的直跑道。

 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含 60m 以 上 的 直 跑道),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小于校 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10%。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4 综合医院

5 中医医院

600~700床51600~6020067800~79100

800~900床70400~7920088800~99900

1000床 90000 109000

300床23400~24000 -

400床32000~33600 -

500床42000~43500 -

-

-

-

-

 设 区 市 依 据 常 住 人 口数,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 50 公里左右。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 上 的 地 市 可 适 当 增加,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200张。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中医医院建筑容积率宜控制 在 0.6~1.5之间。新建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续表3-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6 专科医院

7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急救中心

(站)

- - -

约192床 - 16600

- 2500~3500 -

- 3500~4700 -

- 4700~5800 -

- 5800~7000 -

- - -

-

市域

<100

>100

>300

>500

市域

 根 据 需 要 规 划 设 置 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床位 按 照 每 万 人 口 0.48张测算。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地市级70m2/人。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按照50m2/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 地 容 积 率 宜 为 1.2~2.0。

 每个设区市设一个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应按城 市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确定,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一般宜按18~50平方公里设一个分中心或急救站,其服务半径约为3~5公里,人口密集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减小。

文 化

10 文化馆 大型

6000~8000 4500~6500 50~250 ▲

≥8000 - ≥250 ▲

 应 设 置 室 外 活 动 场 地1200~2000m2。大型馆覆盖的4km 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

—6—

续表3-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文  化

11 图书馆

12 博物馆

13 科技馆

14 规划展馆

15 影剧院

16 美术馆

17工 人文化宫

中型

大型

-

中型

大型

-

-

大型

中型

-

-

7500~13500 6500~11000 50~100

13500~200009500~17000100~150

20000~3800011000~38000150~400

38000~6000027000~80000400~1000

≥15000 ≥10000 ≥50

8000~15000 - 100~200

15000~30000 - 200~400

≥7000 - 50~100

≥15000 - ≥100

- - -

- - -

- - -

- - -

 设置原则:(1)服务人口≥150 万人,大 型 馆 设 置1~2处,但不得超过2处;服务 人 口 达 到 400 万 人时,宜分 2 处设置。服务半径≤9.0km。(2)中型馆每50人口设置1处。服务半径≤6.5km。(3)小型馆每20万人设置1处。服务半径≤2.5km。大型馆覆盖的6.5km 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5km 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

 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

 应 设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展厅。

 按国家标准。

 按国家标准。

-

—7—

续表3-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体  育

18 体育馆

19 体育场

20 游泳馆

2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 32500~1990050~100 ▲

- - 32500~19900100~200 ▲

- - 86400~6340050~100 ▲

- - 86400~63400100~200 ▲

- - 24800~1760050~100 ▲

- - 24800~17600100~200 ▲

大型 - 4000~8000 - ▲

 有条件的设区市体育中心可配置热身场地与训练馆。

-

22老 年养护院

23 老年公寓

24 养老院

25儿 童福利院

26残疾人康复中心

27

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28 殡仪馆

- ≥3500 ≥45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等于100床。

- ≥3000 ≥40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等于80床。

- ≥5250 ≥675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

四类 ≥4100 ≥5125 - ▲ -

- - 1800~3500 50~100 ▲ -

- - 3500~5000 100~200 ▲ -

- ≥1500 ≥2000 - ▲ -

- ≥5000 ≥30000 - ▲ -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8—

3.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2.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配置项目与规划布局应满足当地居民和区域内各类人群需求。

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社会福利等五类,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教  育

1 小 学 -

12班540018班690024班870030班1020036班11700

12班810018班1220024班1620030班2030036班24300

0.7~2 ▲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小学设施宜安排在首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18班及以下学校应设60m 的直跑道,18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 的环形跑道和 60m 的 直 跑道。

2 初 中 -

12班690018班950024班1200030班14300

12班1080018班1620024班2160030班27000

2~4 ▲

 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24班及以 下 学 校 应 设 不 低 于200m 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25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 环形跑道和100m 的直跑道。

—9—

续表3-2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3 综合医院

4 中医医院

5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00床 ≤41500 ≤57500 - ▲

500~ 41500~9000057500~109000 - ▲

100~200床 7200~15600 - - ▲

300~400床23400~33600 - - ▲

约68床 9025 - - ▲

- 1250~2450 - >10 ▲

- 2450~4100 - >40 ▲

- 4100~6150 - >80 ▲

 远离城市主城区的区可参照县级配置,在区域内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 当 增 加 公 立 医 院 数量。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中医医院建筑容积率宜控制 在 0.6~1.5之间。新建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床位按照每万人口1.36张测算。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县区级75m2/人。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按照 50m2/床 (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 地 容 积 率 宜 为 1.2~2.0。

—01—

续表3-2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文  化

7 文化馆

8 图书馆

9 博物馆

10 规划展馆

11 科技馆

12青少年

活动中心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

小型

-

2000~4000 2000~4000 ≤20 ▲

4000~6000 3500~5000 20~50 ▲

≥8000 - 50~250 ▲

800~4500 1200~5000 ≤20 ▲

4500~7500 4000~7500 20~50 ▲

7500~13500 6500~11000 50~100 ▲

1000~4000 1000~2000 ≤20 △

2000~8000 2000~4000 20~50 △

≥3000 - ≤20 △

≥5000 - 20~50 △

5000 6000 50~100 △

5000 - ≥15 ▲

 (1)大型馆:建设用地中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1200~2000m2。(2)中型馆:建设用地中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900~1500m2。(3)小型馆:建设用地中应设置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600~1000m2。中 型 馆 覆 盖 的2km 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设置原则:(1)中型馆每50万人口设置1处,服务半径≤6.5km。(2)小型馆每20万人设置1处,服务半径≤2.5km。中型馆覆盖的2.5km 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

 有条件的区宜配置小型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 地 覆 盖 率 不 宜 大 于40%。

 宜 设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展厅。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

体 育

13

14

体育场 - -

体育馆 - -

游泳馆(池) - -

体育场 - -

体育馆 - -

游泳馆(池) - -

15~50

>50

-

—11—

60000

15000

15000

60000

20000

17000

续表3-2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体 育

15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中型 2000~4000 4000 >15 ▲

 包括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m2,必备的室 内 健 身 场 地 设 施 用房:(1)1个大空间健身用房,可用于篮球、排球、羽毛球健身使用等,用房应不小 于 1 个 标 准 篮 球 场地。(2)1个乒乓球健身用房,用房应至少可容纳 2台乒乓球场地。(3)1个体能训练建身用房,用房面积 综 合 不 小 于 400m2。(4)1个体质测试室,用房面积不小于50m2。(5)合理配置基层体育组织办公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服务用房。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

社会福利

16 养老院 - ≥900 ≥12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30床。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21—

3.3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1 城市社区一般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

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3.2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

规模相对应,其服务人口包括本地居民、外来人口。

3.3.3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建设、

同期投入使用。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应优先建设配套公共服务

设施,不得增加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压力。

3.3.4 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

定用地范围,附设的公共设施应予以标注。

3.3.5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

合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调

整。

3.3.6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3-3的规定。

表3-3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教 育

1 幼儿园

4班12006班18009班260012班3300

4班18006班27009班380012班4700

0.3~1.2 ▲

 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居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

—31—

续表3-3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2卫生服务中心(街道)

3卫 生服务站

1400 - <5(含5) ▲

1700 - 5~7(含7) ▲

2000 - >7 ▲

150~220 - 0.8~1 ▲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10万人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城所在地镇或相邻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文  化

4文化中心(街道) 1000~2000 1000~2000 3~5 ▲

 包括图书阅览、信息服务、科技活动、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青少年活动、多功能影视厅等文娱设施,以及老年人活动、音乐欣赏、茶座等交往空间。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不应设于地下室。

5文 化活动室(社区)

300~1000 ≥1000 0.3~1.0 ▲

 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最大服务规模为1万人。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设施。不应设于地下室。

体  育

6室内体育设施 - - 0.7~1.0 ▲

 室 内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0.1m2。包括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

7室外活动场地 - - 0.7~1.0 ▲

 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m2,包括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综合健身场地、各类球场、轮滑场、健身操场、健身路径等场地。应独立占地,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并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

—41—

续表3-3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8 养老院

9 托老所

≥900 ≥1200 - ▲

300 - 0.3~0.99 ▲

750 - 1~1.49 ▲

1085 - 1.5~2.99 ▲

1600 - 3~5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30床。

 应设置床位及相应的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1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与老年活动场站可合并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内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相邻设置。

10街 道办事处 1350~1750 - 3~5 ▲

 具体位置及规模按专项规划要求确定。结合周边实际情况进行安排。3~5万人的居住区内除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外,还应分级设置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同时应按住宅建筑规模安排物业管理与经营用房。

11 派出所 1650~2250 1500~1800 3~5 ▲ 结合周边实际情况和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选址,应有独立院落。

12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

≥300 - 0.3~1 ▲

 包括一站式服务大厅、办公室、民调室、文艺室、棋牌室、健身室、图书室、社区服务站和市民学校等功 能,按 每 百 户 20m2 核 算。宜按每0.3~1万人设置1处,每处最小规模为300m2 及以上。

13 警务室 30~50 - 0.3~0.5 ▲ 按每3000~5000人设置1处,可与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相邻设置。

14物业管理用房 - - 0.7~1.0 ▲  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

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 

15物业经营用房 - - 0.7~1.0 ▲  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

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建设。 

—51—

续表3-3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商  业

16社 区菜市场 600~3000 - 1~5 ▲

 一般规模为1~1.5万人:600~1500m2;3 ~ 5 万 人;1500 ~3000m2。尽量单独设置或设于建筑底层,不宜设于地下室。

17 邮政所 - - 1~5 ▲ -

18银 行储蓄所 - - 1~5 ▲ -

19其他商业设施 1000~5000 - 0.1~5 ▲

 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等,宜相对分散设置,便于服务居民。便民商业设施按千人指标进行引导,依据需求进行配置。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61—

4 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4.0.1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与

县城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

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

4.0.2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所辖范围内合理布置,统筹

安排,对分期建设项目应预留发展备用地。

4.0.3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将优质资源集中配置,提高公

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增加其运营效益,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

要。

4.0.4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着力优化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

配置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4.0.5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考虑为特殊人群服务,满

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促进产教城融合。

4.0.6 县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参照城市社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执行。

4.0.7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4-1的

规定。

—71—

表4-1 县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教  育

1 小 学

2 初 中

3 高 中

4特殊教育学校

5中等职业学校

-

12班540018班690024班870030班1020036班11700

12班810018班1220024班1620030班2030036班24300

0.7~2 ▲

-

12班690018班950024班1200030班14250

12班1080018班1620024班2160030班27000

2~4 ▲

-

24班1200030班1430036班1620048班21600

24班2160030班2700036班3240048班43200

6~10 ▲

盲校 9班480018班7900

9班1320018班18800 - △

聋校 9班420018班6600

9班1360018班19000 - △

培智学校

9班380018班6200

9班1240018班17100 - △

- ≥24000 ≥40000 - ▲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小学设施宜安排在首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18班及以下学校应设60m 的直跑道,18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

 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24班及以 下 学 校 应 设 不 低 于200m 的环形跑道和100m的直跑道,25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300m 环形跑道和100m 的直跑道。

 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 衡 布 置。分 期 建 设的,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城市普通中小 学 校 校 舍 建 设 标 准(建标〔2002〕102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应设不低于400m 环形跑道和100m 的直跑道。

 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含 60m 以 上 的 直 跑道),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小于校 园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10%。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81—

续表4-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6 综合医院

7 中医医院

8 专科医院

9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1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急救中心

<500床 ≤41500 ≤57500

500~ 41500~9000057500~109000

100~200床 7200~15600 -

300~400床23400~33600 -

- - -

约68床 9025 -

- 1250~2450 -

- 2450~4100 -

- 4100~6150 -

- - -

-

-

-

>10

>40

>80

县域

 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每县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中医医院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新建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包括儿童、妇产、肿瘤、精神、口腔、传染病、职业病、康复等。难以独立设置的,可在综合性医院设置专业科室。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床位按照每万人口1.36张测算。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县区级75m2/人。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按照50m2/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 地 容 积 率 宜 为 1.2~2.0。

 每 个 县 设 一 个 急 救 中心,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

—91—

续表4-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1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 1400 -

- 1700 -

- 2000 -

- 150~220 -

<5(含5)

5~7(含7)

>7

0.8~1

 县城所在地镇或相邻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站)。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文  化

13 文化馆

14 图书馆

15 博物馆

16 科技馆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2000~4000 2000~4000 ≤20 ▲

4000~6000 3500~5000 20~50 ▲

6000~8000 4500~6500 50~250 ▲

800~4500 1200~5000 ≤20 ▲

4500~7500 4000~7500 20~50 ▲

7500~13500 6500~11000 50~100 ▲

13500~200009500~17000100~150 ▲

1000~4000 1000~2000 ≤20 △

2000~8000 2000~4000 20~50 △

4000~12000 3000~15000 ≥50 △

5000~8000 - 50~100 △

8000~15000 - 100~200 △

 1、大型馆:建设用地中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1200~2000m2。2、中型馆:建设用地中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900~1500m2。3、小型馆:建设用地中应设置室 外 活 动 场 地 600 ~1000m2。 中型馆覆盖的2km 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设置原则:(1)中型馆每50万人口设置1处,服务半径≤6.5km。(2)小型馆每20万人设置1处,服务半径≤2.5km。 中型馆覆盖的2.5km 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小型馆。

 有条件的县宜配置相应规模的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少于 50 万人的县(市、区)配置科技馆时,建筑面积采用千人指标最低值。

—02—

续表4-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文  化

17 规划展馆

18青少年

活动中心

19 影剧院

20 美术馆

21工 人文化宫

-

-

-

-

-

≥3000 - ≤20 ▲

≥5000 - 20~50 ▲

≥7000 - 50~100 ▲

5000 - ≥15 ▲

- - - ▲

- - - △

- - - △

 应 设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展厅。

-

 按照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

-

体  育

22 体育馆

23 体育场

24 游泳馆

- <20 ▲

- 20~50 ▲

- 50~100 ▲

- 100~200 ▲

- <20 ▲

- 20~50 ▲

- 50~100 ▲

- 100~200 ▲

- <20 △

- 20~50 △

-

17600~24800

50~100 △

- 100~200 △

 (1)基本建设内容包括田径跑道、标准足球场和单侧看台(可不设,或设置不 超 过 2000 个 固 定 座席)。(2)标准田径跑道周长为 400m,弯 道 半 径 为36.5m,两圆心距(直段)为84.39m;环形跑道8条,直跑道8~10条,每条跑道宽1.22m。(3)标准足球场地105m×68m,为了便于开展群众性和青少年足球运动,可以将标准足球场划分为两个小足球场使用。(4)如用地条件允许,可增加运动项目种类和场地面积,但应控制看台固定座席数量。

—12—

14400~19900

19900~32500

19900~32500

14400~19900

-

-

-

-

51900~63400

51900~63400

63400~86400

63400~86400

-

-

-

-

16300~16900

16300~1690017600~24800

-

--

-

续表4-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体  育

25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2000~4000 4000 >15 ▲

 包括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m2,必备的室 内 健 身 场 地 设 施 用房:(1)1个大空间健身用房,可用于篮球、排球、羽毛球健身使用等,用房应不小 于 1 个 标 准 篮 球 场地。(2)1个乒乓球健身用房,用房应至少可容纳 2台乒乓球场地。(3)1个体能训练建身用房,用房面积 综 合 不 小 于 400m2。(4)1个体质测试室,用房面积不小于50m2。(5)合理配置基层体育组织办公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服务用房。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

26老 年养护院

27 老年公寓

28 养老院

29儿 童福利院

30残疾人

康复中心

31

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32 殡仪馆

- ≥3500 ≥45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等于100床。

- ≥3200 ≥40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等于80床。

- ≥900 ≥12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30床。

四类 ≥4100 ≥5125 100~200 △ -

- - 500~1000 ≤20 △ -

- - 1000~1800 20~50 △ -

- - 1800~3500 50~100 △ -

- - 3500~5000 100~200 △ -

- ≥1500 ≥2000 - △ -

- ≥5000 ≥30000 - ▲ -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22—

5 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5.0.1 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根

据镇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5.0.2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

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一般镇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统筹考

虑镇区和镇域服务需要。

5.0.3 镇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5-1的

规定。

表5-1 镇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教  育

1 幼儿园

4班9006班16009班230012班3100

4班14006班24009班340012班4500

0.3~1.5 ▲

2 小 学

6班230012班430024班710030班8900

6班920012班1570024班2190030班27000

0.7~2 ▲

3 初 中12班600018班810024班10300

12班1790018班2570024班30000

2~4 △

 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

 分期建设的,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

—32—

续表5-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医疗卫生

4乡 镇卫生院 200~5450 - 镇域 ▲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一般乡镇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容积率0.7~1.0。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

文化

5综 合文化站 ≥500 800~1500 镇域 ▲ -

6 影剧院 - - - △ -

体 育

7室内体育设施 ≥100 - 0.7~1.0 ▲

 室 内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0.1m2,包括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可与有关项目组合集中设置。

8室外活动场地 - 1500~2000 0.7~1.0 ▲

 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m2,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2。包括综合健身场地、各类球场、轮滑场、健身操场、健身路径等场地。应独立占地,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并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

社会福利

9 养老院 ≥900 ≥1200 - △  每所最小床位数宜大于30床。

商 业

10 集贸市场 600~3000 - 1~5 ▲

 1~1.5万人建筑面积为600~1500m2;3~5 万 人 为 1500~3000m2,尽量利用原有集市单独设置或设于建筑底层。

11 邮政所 - - 镇域 ▲ -

12银 行储蓄所 - - 镇域 ▲ -

13 其他商业 1000~5000 - 镇域 ▲

 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等,宜相对分散设置,便于服务居民。便民商业设施按千人指标进行引导,依据需求进行配置。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42—

6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6.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6.1.1 新型农村社区指一村或多村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村民聚居区。

6.1.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务管理与社区

综合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养老和其他公共

服务设施。

6.1.3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符合规模

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

6.1.4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与村民

居住形态、生活需求相适应。

6.1.5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

表6-1的规定。

表6-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社区管理

1公共服务中心 - ≥500 0.3~1.0 ▲

 包括村务管理、社区警务、人口管理、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农村信息服务、劳务招收机构等。

2 物业管理 50~150 - 0.3~1.0 ▲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等。

—52—

续表6-1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教  育

3 幼儿园 4班12006班1600

4班18006班2400 0.3~1 ▲

  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居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2。

4 小 学

4班7006班230012班430024班7100

4班30006班9200

12班1570024班21900

0.3~1 △

  分期建设的,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中相应基本指标的规定。

5 卫生室 ≥60 - - ▲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新建卫生室应选址在群众方便就医且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设施集中建设。

6 托老所 - ≥200 0.3~1.0 △ -

文化 7

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300 - 0.3~1.0 ▲

 可与公共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体育康乐等设施,与公共绿地结合建设。

体育 8

室外活动场地 - ≥1000 0.3~1.0 ▲

 室 外 健 身 场 地 面 积 不 小 于1000m2,可配置室外健身路径、篮球架、乒乓球台、羽毛球网柱等(或乒乓球活动室)。

商  业

9 菜市场 - 200~500 0.3~1.0 ▲  包括批发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小商品。

10 邮政所 - - 0.3~1.0 ▲ -

11银 行储蓄所 - - 0.3~1.0 ▲ -

12 其他商业 - 1000~3500 0.3~1.0 ▲ 包括农资站、品牌连锁超市、理发店、饭店等,规模与内容以市场调节为主。

其 他

13 农机大院 - 600~2000 0.3~1.0 ▲  农机大院也可作为粮食晾晒场地使用。

14 礼事堂 100 300 0.3~1.0 ▲  用于农村居民集中举办红白喜事的公共场所。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62—

6.2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6.2.1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务管理、教育、医疗

卫生、文体、商业和社会福利设施等。

6.2.2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生活。

6.2.3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数

量、中心村辐射作用等因素,优先安排完善功能类项目,尽量利

用既有建筑或场地。

6.2.4 开展旅游活动村庄应增加相关的服务设施,传统村

落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

6.2.5 近期整合或搬迁的村庄,原则上只保留现状公共服

务设施,不再增加新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2.6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6-2的规定。

—72—

表6-2 普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设施类别

序号 设施名称

一般规模(m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配置要求

备 注

村庄管理

1 村委会 100~200 ≥400

2农 业合作社 ≥150 -

-▲

 可集中建设村民公共服务中心。

教  育

3 幼儿园 2班4003班600

2班5203班700 - △

 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6班幼儿园。

4 小 学4班7006班230012班4300

4班30006班9200

12班15700- △

 现有村庄小学用地应予以保留。分期建设的,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中相应基本指 标 的 规定。

文化 5

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150 ≥1000 - ▲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应包括科技服务、图书阅览、老年人活动室等功能,与室外活动场地结合建设成村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体 育

6室外活动场地 - ≥1000 0.3~1.0 ▲

 室 外 健 身 场 地 面 积 不 小 于1000m2,可配置室外健身路径、篮球架、乒乓球台、羽毛球网柱等(或乒乓球活动室)。

医疗卫生

7 卫生室 ≥60 - - ▲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新建卫生室应选址在群众方便就医且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建设,有条件的可将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设施集中建设。

社会福利

8 托老所 - ≥200 - △  结合村民公共服务中心集中设置。每处配置5~10个床位。

商 业

9生活用品超市 ≥100 ≥100 - ▲ -

10 农资超市 100~300 70~150 - ▲ -

 注:▲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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