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 nccur.lib.n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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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 i o n a l C h e n g c h i U n i v e r s i t y 1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宋麗玉 博士 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研究生:陳映潔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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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宋麗玉 博士

    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研究生:陳映潔 撰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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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 誌

    今日灑落的陽光多麼耀眼,如此光彩奪目,身在政大社工沁涼的電腦室中,

    憶起三年讀研所的美麗時光,亦交錯著「那年,我們一起寫論文的日子」之畫面,

    才深刻的感受到,自己對學校的教師與同儕們的依依不捨。

    我對於宋麗玉老師的指導致上無限的謝意,感激您二年研所課程的教導,以

    及一年的論文指導,讓我受益良多,增廣見聞。同時,亦是要感激論文的口委老

    師,謝謝施教裕老師與鄭麗珍老師的「一語道破夢中人」之真摯的建言,致使我

    後來修改論文是嘴角上揚的愉快心情。

    這本論文的成就,不外乎受訪的北區與中區的五位目睹兒童社工,因為您們

    的協助與鼓勵,我才得以緩慢而堅定的完成研究,再多的字詞與語言,真是無法

    表達我內心澎湃的致謝。

    在政大社工所學習的日子,必定要感謝那些苦口婆心且諄諄教誨的助教與老

    師們:感激作為學生後盾的陳郁芬助教,總是盡心力的磨練我,教育我處世之道;

    感謝呂寶靜老師的三寸不爛之舌、耳提面命的提醒我讀書與待人處事的重要之

    理;感激謝美娥老師接納與同理,尊重我選擇實習的決定;謝謝傅立葉老師的性

    別與鉅視觀的思考模式,開拓我的思維模式與破除我狹隘的想法。

    那幾年,在研究所拼死拼活的燦爛時光,很感謝 96 級與 97 級的支持:感激

    96 級(佳男、虹彣、婷婷、雅云、宜婷、譯葶、李琪、晏宇、旻真、明莉、佳玲)

    的熱忱與寬容,願意接納學妹的「愛哭愛跟路」,讓我總是歡愉的參與 96 級的活

    動,清爽無負擔的玩樂,然,我要特別感謝黃佳琦於我碩一與碩二的陪伴與勉勵,

    你,果真是我能夠堅定持續的熬過痛苦日子的重要貴人;感激 97 級(舒涵、靜芳、

    志南、在電腦室陪我度過 final 之痛又到處趴趴走的文滿、偉迪、思淳、榕芸、

    美磬、婉貞、宜樺、雅玲、健瑋、慧菁、杰伶、玫馨、伊伊)於學習間的激勵,

    尤是感謝許庭芸傾聽我的鬱悶與脫序的事蹟,以及熱情的邀請我參與你多采多姿

    的聚會,你真是我研究所生活的解悶管道與首要心靈之友。

    接著,感謝一同享受主的弟兄子妹之扶持,尤是感謝亞婷子妹的陪伴,無數

    個夜晚的陪同禱告,無限的正向能量,鼓勵我得以度過那段艱困的日子,亦讓我

    平安且順利的完成學業。再者,感激讓我無後顧之憂可完成學業的最強後盾─我

    的家人,年邁的雙親與兩位兄長,謝謝你們的經濟援助與情緒支持,促使我得以

    堅定不懈的克服當時的困境,才得以坦然且真摯的生活至今,這本論文謹誌於您

    們。最後,感謝這三年讀研所而經歷的人事物,因為你們,我得以蛻變,現在的

    我,殷切的盼望邁入下一人生階段的機會,將這所有的一切奉獻給主,亦感謝主

    引領我體驗這所有經過,感謝主耶穌的恩賜!

    陳映潔 謹誌 1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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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探討目睹兒童之社會工作處遇模式的目的在於:

    一、 瞭解國內針對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現況,包含評量的方法與內容、處遇目

    標、處遇方法與內容、理論依據、處遇評估等。

    二、 探究社會工作者提供目睹兒童處遇服務時,本身的處遇價值與原則、工作

    者的角色與功能。

    三、提供目睹兒童的處遇現況與社會工作者處遇之建言。

    研究者採用質化研究之方法,以個別深度訪談法蒐集資料,總共訪談四個民

    間社福機構的五位目睹兒童社工。研究發現可分為兩大要點:

    一、目睹兒童社工主要是以生態系統觀點作為評量方式與內容的基礎。

    二、目睹兒童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共有五種:優勢復元模式、社會支持網絡聯繫

    模式、創傷輔導模式、家庭支持模式、以及研究者認為最佳的綜融模式。

    研究者根據研究發現,分別提出法令與政策、實務工作與機構之建言:

    一、法令與政策

    (一)目睹兒童須長期且精深的協助

    (二)拓展目睹兒童的資源

    (三)規劃初級與二級預防的目睹兒童處遇策略

    二、實務工作

    (一)關懷目睹兒童:發展間接的行動倡議,以及促進直接服務的成長

    (二)目睹兒童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資源整合;婦保社工與目睹兒童社工的合

    作;目睹兒童處遇服務的成效評估之方法

    三、機構:培養社工與施暴者一同工作的技巧

    關鍵字: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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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The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model of social work treatment in witnessed

    children. As far as the study is concerned, there are 4 goals the research would like to

    explore:

    1. To understand the social work treatment in witnessed children, including the

    assessment method and content, treatment goal, treatment method and content,

    treatment theory, and treatment evaluation.

    2.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s of social workers, including their values, principles,

    roles and functions.

    3. To propose suggestions for the social work treatment of witnessed children

    services.

    The study employed qualitative method of in-depth interview to collect data;

    furthermore, applying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ing method to gather data. All

    information are from 4 participants who come from 5 different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The major findings are divided into two parts as below:

    1. The social workers of witnessed children is based on eco-system for assessment.

    2. The social work model in witnessed children includes strength recovery model,

    social support network association model, trauma counseling model, family support

    model, and comprehensive model which researcher believes the best model based on

    the finding of this study.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the researcher propose below suggestions from “law and

    policies” and “practical work”:

    1. Law and policies

    (1) Provide long-term and extensive treatment assistance.

    (2) Expand the resources of witnessed children.

    (3) Develop the primary prevention and second prevention.

    2. Practical work

    (1) Care about witnessed children: advocating the concept of witnessed children, and

    encourag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al services.

    (2) The social work treatment model in witnessed children: resources integration; the

    cooperation of female social workers and social workers of witnessed children;

    Develop the method of how to evaluate treatment.

    3. Institution: Develop the method which enables social workers to work with

    perpetrators.

    Keywords: witnessed children,the model of social work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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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7-1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動機------------------------------------------- 7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0

    第三節 名詞解釋-----------------------------------------------------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2-51

    第一節 家庭暴力與目睹兒童------------------------------------- 12

    第二節 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 19

    第三節 國內目睹兒童的研究概況------------------------------ 45

    第四節 結論----------------------------------------------------------- 48

    第三章 研究設計------------------------------------------------------------------ 52-56

    第一節 研究方法----------------------------------------------------- 5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52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與工具------------------------------------- 53

    第四節 研究嚴謹性-------------------------------------------------- 54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 55

    第六節 研究倫理----------------------------------------------------- 56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57-141

    第一節 研究資料說明---------------------------------------------- 57

    第二節 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之構成要素---------- 59

    第三節 影響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之相關因素---- 111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142-18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42

    第二節 綜合討論----------------------------------------------------- 179

    第三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183

    第四節 研究後記----------------------------------------------------- 189

    參考文獻------------------------------------------------------------------------------- 190-195

    附件一:訪談大綱-------------------------------------------------------------------- 196

    附件二:研究參與同意書---------------------------------------------------------- 197

    附件三:簡介國外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 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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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次 圖一:研究架構圖---------------------------------------------------------------------------- 50

    圖二:前後研究架構的轉變-------------------------------------------------------------- 156

    表次 表 1:「生命發展的階段與任務」-------------------------------------------------------- 15-16

    表 2:「兒童與青少年的復原力特性」------------------------------------------------- 16

    表 3:「各類型的處遇模式」-------------------------------------------------------------- 35-36

    表 4:「目睹兒童服務之沿革」---------------------------------------------------------- 41-42

    表 5:「台灣目睹兒童服務資源現況」------------------------------------------------ 42-45

    表 6:「訪談對象基本資料」-------------------------------------------------------------- 58

    表 7:「目睹兒童與受虐兒童的差異」------------------------------------------------- 151

    表 8:「機構特性」--------------------------------------------------------------------------- 153-154

    表 9:「處遇方法與內容」-----------------------------------------------------------------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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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動機

    根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統計顯示(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9),截至民國九十八年底,家庭暴力案件總計

    為 89,253 件,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的暴力案件 52,121 件為最多數,占家庭

    暴力總案件數 58.4%。再者,依據內政部社會司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統計顯

    示(內政部統計處,2009),民國九十八年提供目睹家庭暴力的服務人次總計為

    9,052 人次,相較於民國九十三年提供目睹家庭暴力服務的 2,286 人次,將近增

    加了四倍的服務人次。研究者認為,目睹家暴的服務人次增加,不僅顯示近幾年

    目睹兒童的黑數正逐漸減少之外,亦表示現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正擴展中,影響

    服務目睹兒童人次的統計數據。

    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甚鉅;並非僅有肉眼看見的皮肉傷才是真正的苦

    痛,潛藏於內在的壓力與鬱悶,更是造成目睹兒童不可抹滅的傷痕。從目睹家庭

    暴力對個體的影響觀之,目睹兒童可能會產生個人適應的困擾,包含內在性的行

    為與情緒問題,如憂鬱、憤怒、內疚、創傷暨壓力症侯群(Adamson & Thompson,

    1998; Grych, Jouriles & Swank, 2000; Levendosyk & Graham-Bermann, 2001;

    Spilsbury, et al, 2007;曾慶玲、周麗瑞,1999;沈瓊桃,2005) 、外向性行為,

    如攻擊、逃家、冷漠(Davis, Hopes, Alpert & Scheeber, 1998;Grych, et al, 2000;

    Levendosyk, & Graham-Bermann, 2001; 曾慶玲、周麗瑞,1999;沈瓊桃,2005)、

    學校課業或智能問題(沈慶鴻,2001;曾慶玲、周麗瑞,1999)。另外,家庭暴力

    亦可能影響目睹兒童的家庭適應,如拒絕與父親互動,又對母親既疼惜且憎恨的

    矛盾情感;或手足間因應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彼此產生嫌隙;家庭的失功能,

    造成家庭次系統間的拉扯與對抗的關係(沈慶鴻,2001)。然而,有些目睹兒童的

    個人與家庭卻適應良好,換言之,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除了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

    外,同時亦有機會引發其促進適應良好的積極與正向的能量,而此種保護因子包

    含高度的自我控制、未施暴家庭成員的照顧與保護、重要他人的支持、正向的學

    校社會經驗與人際關係等(沈瓊桃,2010)。此外,並非所有目睹兒童都會有這些

    負面或正面的影響,這些影響目睹兒童因應家庭暴力的策略與身心反應的因素,

    包含兒童的年齡(Jaffe, Wolfe & Wilson, 1990)、性別(曾慶玲、周麗端,1999)、父

    母目睹家庭暴力或受虐的歷史( Adamson & Thompson, 1998; 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 2001)、目睹家庭暴力次數與暴力事件的嚴重程度(Edleson,

    1999a; Grych et al, 2000)、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評估(Grych et al, 2000; 陳思

    儒,2005)、家庭關係(Grych et al, 2000)、親職功能(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

    2001)、社會支持系統(Beeman, 2006)等。綜前所述,除了得知目睹家庭暴力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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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的影響甚鉅,同時也要知道影響目睹兒童不同反應的因素,社會工作者才得以

    規劃適切的處遇服務。

    善用評量的方法與規劃適宜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是相當重要的。社會工作者

    必須運用綜融的方法全面性的評量目睹兒童,包含兒童與各家庭成員間的關係,

    以及兒童與手足、同儕、學校和社區間的關係,或經由測驗和/或臨床的面談,

    了解家庭系統的脈絡(Lehmann & Rabenstein, 2002),進而擬定符合目睹兒童需求

    的處遇計畫。根據不同的處遇目標,即運用的理論基礎亦會有所差異,通常提供

    目睹兒童的處遇方案,強調三大目標的實現(Groves & Gewirtz, 2006):首先,針

    對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負面影響提供治療性的處遇,可以創傷理論、依附理論

    和社會學習理論的基礎,減緩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負面影響;再者,強調強化

    兒童與家庭的安全與發揮保護功能為目標,著重於家庭為焦點的處遇服務,如修

    復父母─兒童的關係、強化父母的親職功能、釐清家庭成員對家庭暴力的看法

    等,顯示運用家庭系統理論提供處遇的重要性。最後,界定兒童的風險處境,聚

    焦於辨識兒童的風險因子,如人格特質、家庭環境、學校、社區等,則可依據生

    態系統理論、優勢觀點等評量目睹兒童的風險處境與保護因子。

    根據國內外文獻得知,目睹兒童的處遇模式可概分成三大面向探究:首先,

    依照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程度區分,可分成初級預防策略(預防)、次級預

    防(復原)與三級預防(治療)((Jaffe et al, 1990);再者,從資源種類來區分,即可分

    成庇護所處遇、社區婚暴處遇計畫與兒童心理衛生中心(陳怡如,2001);最後,

    以介入方式劃分目睹兒童處遇模式,則包含危機介入、個人介入、團體介入、家

    庭介入與社區介入(Jaffe et al, 1990; Lehmann & Rabenstein, 2002;

    Graham-Bermann, & Hughes, 2003;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 任彥蓉,2009),

    從不同的面向即可區分成各種處遇模式,研究者將參考這些處遇模式探究國內目

    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臺灣於 1990 年代即關注目睹兒童的議題。1990 年代中期,少數機構陸續開

    展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關切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2000 年代,目睹兒童的

    處遇服務則呈現不同的風貌,根據任彥蓉(2009)整理的「臺灣目睹兒童服務資源

    現況」之資料顯示,得知臺灣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多是由社福系統規劃的個案工

    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倡導服務,相較於國外的處遇策略,國內少有資源系統間的

    整合性方案。再者,處遇目標強調運用個案和團體工作的方法為目睹兒童提供治

    療性的處遇服務,卻忽略善用社區介入的方法向社會倡導或建立資源網絡。最

    後,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須結合婦保與兒保的資源系統,建立夥伴關係的合作將

    是提供目睹兒童協助的關鍵。

    國內探討目睹兒童的文獻,以年齡為區分,一為探討成人於兒童時期目睹家

    庭暴力的感受與影響,以及成人後的生活或家庭的適應情形(陳卉瑩,2003;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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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婷,2003;黃群芳,2003;姜琴音,2004);另一則是研究未成年的目睹兒童,

    包含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與因應策略的運用(黃佩儀,2005)、瞭解目睹兒

    童家庭改變(如雙親離婚)的經驗、需求與因應策略(陳文璇,2008)、探究目睹兒

    童與受暴母親的親子關係對目睹兒童的感受與行為的影響(莊靜宜,2004) 、以

    及研究子女知覺父母婚姻暴力經驗、社會支持和共依附之間三者間關係(吳秋

    月,1999)。最後,則是瞭解社工提供目睹兒童協助的經驗,以及簡介目睹兒童

    的處遇現況(陳怡如,2003;任彥蓉,2009)。另外,劉菀玲(2008)則探討同時遭

    受目睹與虐待的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生命經驗,從中萃取其個人復原力與環境互動

    的情形,瞭解復原力對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積極效果。

    綜前所述,瞭解家庭暴力不僅對目睹兒童造成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的影

    響,亦限制家庭系統的運作,導致家庭失功能的結果,但也可能同時促發目睹兒

    童的復原力,增加其因應個人與家庭適應的能力。國內文獻有目睹家庭暴力對兒

    童影響的實證研究、社工提供目睹兒童處遇的經驗、以及提供處遇服務概況的資

    訊,卻仍尚未對目睹兒童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進行完整的討論,包含評量要點與

    理論基礎、處遇的理論依據、處遇目標、處遇方法與內容、資源運用的內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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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預期要回答的研究問題:

    一、處遇服務方法與內容:服務對象來源?評量的方法與內容為何?處遇的理論

    依據?提供目睹兒童處遇的方法與內容為何?處遇目標?運用哪些資源?

    二、社會工作者(以下簡稱社工):社工的專業知能與角色為何?社工的服務信念

    是什麼?社工自身擁有的特質?社工與其他資源的合作經驗與看法?

    三、機構:機構的服務理念與宗旨為何?機構的運作機制?機構發展目睹兒童服

    務的沿革與歷程?機構提供社工的訓練?

    四、瞭解政府對目睹兒童議題的態度與法制規定,如政府提供的資源?政府派案

    的方式?

    鑒於研究緣起與動機的論述,本研究欲探究目睹兒童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之

    目的在於:

    一、 瞭解國內針對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現況,包含評量的方法與內容、處遇目

    標、處遇方法與內容、理論依據、處遇評估等。

    二、 探究社會工作者提供目睹兒童處遇服務時,本身的處遇價值與原則、工作

    者的角色與功能、以及運用評量與處遇目睹兒童的論據基礎。

    三、 根據研究資料的分析,歸納整理出目睹兒童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再提供

    目睹兒童的處遇現況與社會工作者處遇之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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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目睹兒童

    聚焦於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子女看到、聽到或事後察覺到雙親(或曾有婚姻

    關係)之某一方對另一方施予的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等暴力行為,包含直接目睹

    或聽到家庭暴力的過程,以及間接看到家庭暴力後的結果。本研究儘管部分呈現

    經歷雙重家庭暴力(目睹且受虐)的兒童的實證研究,但並非本研究強調的處遇對

    象群。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

    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以及現為或曾為四親

    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某方對一方施予身體虐待、情緒虐待、心理虐待

    與性虐待等各種侵犯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形式,即是家庭暴力。本研究廣泛的稱

    為家庭暴力,主要是聚焦於目睹親密伴侶暴力(婚姻暴力或同居暴力)的兒童。

    三、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本研究探究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社會工作處遇模式以社會工作實施

    過程為基礎,包含個案來源、評量方法與內容、處遇的理論依據、處遇目標、處

    遇方法與內容、資源運用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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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可分為三節,第一節的家庭暴力與目睹兒童,首先釐清目睹兒童的定

    義,再呈現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個人適應的影響,包含生理、外向性與內向性行

    為和人際適應等問題;家庭適應的困難,如目睹兒童與父母親、手足間糾葛;以

    及引發與促進兒童的保護因子,激發有助於適應個人與家庭困境的復原力;最

    後,則是探討影響目睹兒童不同反應的因素,如年齡、性別、目睹家庭暴力或本

    身受虐的歷史、目睹次數與嚴重程度、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評估、家庭關係、

    父母的親職功能、社會支持等。第二節則是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探究目前運用

    於目睹兒童處遇的理論與國外方案的介紹,本節則是以社會福利系統、警政司法

    系統、醫療暨社會服務系統的架構來呈現國外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國內則是引

    用任彥蓉(2009)的「臺灣目睹兒童服務資源現況」的資料,闡述台灣目睹兒童的

    服務情形。第三節的國內目睹兒童的研究概況,即是要瞭解國內目睹兒童的相關

    研究,彰顯本研究的重要性。

    第一節 家庭暴力與目睹兒童

    壹、目睹兒童之定義

    許多目睹兒童的研究尚未明確界定其定義與種類,間接造成瞭解目睹兒童議

    題的限制與阻礙(Holden, 2003)。台灣於民國八十六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除

    了強調防治家庭暴力行為與保護被害人權益的重要性,亦逐漸關注可能受害的目

    睹兒童,但對目睹兒童的定義仍未有共識(洪素珍,2003),致使未法制化的目睹

    兒童定義,呈現百花齊放的多元風貌。

    國內針對目睹兒童研究,通常界定為未滿十八歲的子女看到、聽到或事後察

    覺到雙親(或曾有婚姻關係)之某一方對另一方施予的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等暴力

    行為。目睹的方式又可分為兩種,一種為直接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的過程,如威

    脅、毆打、咆哮、摔破物品聲音等;另一種則為間接看到家庭暴力後的結果,如

    看到母親的瘀傷、憂傷哭泣、恐懼等,或聽聞他人討論暴力發生經過(Holden, 2003;

    洪素珍,2003;蘇益智,2005;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此外,有些研究者

    界定目睹兒童的定義較為廣泛,除了目睹或聽聞的形式之外,亦包含受到身體或

    精神虐待的暴力對待,即將目睹且直接受虐的「雙重家庭暴力的孩童」(double

    Whammy) (Hughes, Parkinson & Vargo, 1989)涵蓋至目睹兒童的意涵(如沈慶鴻,

    2001;陳怡如,2003;任彥蓉,2009)。Holden(2003: 152)則整理出目睹兒童的十

    種類型與定義:

    1. 目睹胎兒(exposed prenatally):懷孕的母親受到家庭暴力,影響腹中的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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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介入(intervenes):兒童嘗試以身體或語言阻止暴力,如要求父母停止、保

    護母親。

    3. 受害(victimized):兒童在父母衝突中,受到身體或語言的傷害。

    4. 參與(participates):孩童被迫或自願的參與父母的衝突,如一同嘲弄母親、

    被迫選邊站。

    5. 親眼目睹(eyewitness):兒童直接觀察到暴力的行為。

    6. 親耳聽到(overhears):兒童未看到暴力的景象,但聽到咆哮、威脅、或摔

    破物品等聲音。

    7. 觀察到暴力後的結果(observes the initial effects):兒童看到一些暴力後的結

    果,如看到瘀傷或傷口、警察、救護車、毀壞傢俱、緊張氛圍等。

    8. 經驗暴力後的結果(experiences the aftermath):兒童得面對母親/父親的生活

    改變,如經歷母親憂鬱、父母教養方式的改變、與父親分離、搬遷等。

    9. 聽說(hears about it):母親、手足、親戚或其他人告訴兒童暴力事件,或兒

    童聽到他們討論暴力的對話。

    10. 不知情(ostensibly unaware):兒童不知情的意思即為,家庭暴力不是發生

    在家中、兒童不在家或是兒童睡著。另外,母親在家庭暴力要發生前,或暴

    力越趨嚴重時,即將兒童帶離暴力現場,避免讓兒童看到、聽到、觀察到家

    庭暴力發生的過程,並非意謂著兒童完全不知道家庭暴力的發生。

    綜上所述,目睹兒童的概念普遍包含三種構成要件,包括家庭暴力的發生至

    後果是一種連續性的過程;直接或間接看到、聽到或察覺到家庭暴力的發生;以

    及兒童有無生理或心理暨社會的創傷,成為廣泛界定目睹兒童的要素。研究者傾

    向以非直接受暴的目睹兒童為本研究探討的對象群,這是因為受虐兒童與目睹兒

    童在個人與家庭適應的問題、處遇服務現況、以及社會對他們的看法等皆不同,

    假使等同並論,即忽略目睹兒童處遇服務的劣勢處境。故此,本研究針對目睹兒

    童的討論聚焦於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子女看到、聽到或事後察覺到雙親(或曾有

    婚姻關係)之某一方對另一方施予的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等暴力行為,包含直接

    目睹或聽到家庭暴力的過程,以及間接看到家庭暴力後的結果,包含父母親瘀

    傷、破碎物品、警察制止等皆為目睹兒童的範圍之內。

    貳、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

    目睹家庭暴力可能會導致兒童外向性與內向性的行為問題、生理暨社會功

    能、行為與態度、社會能力、以及學校課業的問題。研究者整理國內外針對目睹

    家庭暴力對兒童影響的研究,同時亦以優勢觀點探究目睹兒童的復原力。

    一、個人適應

    (一)生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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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知功能:兒童若有越多的家暴經驗,可能會有遲緩的認知功能與語言表達

    的能力,學業成就或數算能力亦較非目睹兒童薄弱(Edleson, 1999b;鄭瑞隆,

    2006)。目睹家庭暴力影響認知功能的發展,連帶限制兒童學習的成效,同時亦

    會塑造目睹兒童解決問題的判斷能力與價值觀,造就未來潛在的加害者或受害

    者。

    2. 身體反應:處在暴力家庭中的兒童較非暴力家庭兒童,容易有生病及健康上

    的問題,例如疲倦想睡、抵抗力弱,容易生病、注意力不易集中、頭痛、胃痛、

    潰瘍等(蘇益智,2005;翁毓秀,2007)。

    (二)外向性與內向性的行為

    兒童可能會有攻擊(aggressive)與反社會(anti-social),包含脅迫、討好他人、

    逃避、逃學、翹家等外向性的行為。然而,兒童表現這些行為的目的,可能是想

    要減少雙親發生衝突的機會(沈慶鴻,2001;鄭瑞隆,2006)。

    目睹兒童產生內向性的心理與情緒反應,如自責、失落與背叛、身體破碎

    感、標籤污名化、解離多重人格化等(羅秋怡,2002),以及恐懼、憤怒、悲傷等

    情緒與不安全感的反應,皆與雙親間的暴力有密切的關聯性(Adamson &

    Thompson, 1998; 莊靜宜,2004;童伊迪、沈瓊桃,2005)。「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即是目睹兒童通常引發的症狀,如目前正

    經歷著惡夢、一些受到干擾的想法、或創傷事件不停在腦海中出現、恐懼症、冷

    漠等心理失調的症狀(Figley, 1989/1997)。

    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可能會同時產生內向性與外向性的反應

    (Hughes, Parkinson, & Vargo, 1989 ; Sternberg et al, 1993 ; Grych et al, 2000 ;

    Spilsbury et al, 2007 ; 曾慶玲、周麗瑞,1999 ;沈瓊桃,2005)。不管兒童表現出

    來的是內向性或外向性的行為,我們必須要瞭解兒童表現這些行為的動機,以及

    習得行為的來源,並非一味的將目睹兒童的行為病理化。

    (三)人際適應

    目睹兒童在學校或社交場合的人際關係,可能會有互動關係的困擾,如難以

    與同學或同事談到家裡的事、排斥和拒絕與施暴者相同性別的人接觸、課業或工

    作表現不佳、影響個人對目前或未來的婚姻感受與家庭生活的期待(沈慶鴻,

    2001)。對青少年而言,可能會將同儕團體和幫派視為替代家庭情感與保護的依

    附對象,成為從事犯罪行為的高風險族群(Jaffe et al, 1990; Osofsky, 1995 )。

    二、家庭適應

    處在暴力衝突環境的母親,由於其身心不穩定的狀態下,可能會影響母親的

    親職功能與親子關係。此外,手足對於因應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可能也會造成

    手足間感情的失和(沈慶鴻,2001;翁毓秀,2007)。

    (一)目睹兒童與父親(施暴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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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睹兒童可能會有焦慮、生氣、害怕的情緒;希望父親消失,甚至「想殺死

    父親的想法」;拒絕與父親互動,或存有愛恨交織的感情;或者由於受暴後的母

    親處理情緒不當,讓目睹兒童感受到母親負面情緒的影響,致使認同父親且否認

    母親。

    (二)目睹兒童與母親(受暴者)的關係

    成為母親尋求慰藉的支持者;暴力或情緒的代罪羔羊,使母子(女)關係的矛

    盾;既疼惜又害怕接近母親;認為父親未盡教養責任,進而認同母親且否定父親。

    (三)目睹兒童與手足間的關係

    目睹兒童可能會對手足處理暴力的態度不滿;同甘共苦的革命情感;家庭成

    員關係淡薄。

    三、目睹兒童的復原力

    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除了引發個人與家庭適應的問題,也可能會促發

    目睹兒童因應這些問題的復原力。復原力的研究多是聚焦於瞭解這些處在風險中

    的兒童所具備的優勢特性與能力,包含兒童自己、家庭內部與外部的保護因子

    (Anderson, 1997)。Masten & Coatsworth(1998)認為要界定復原力,可評估兩面向:

    其一,須先瞭解個人與環境的風險處境,如個人所遭受的威脅、高風險處境、或

    者經歷嚴重的困境或創傷經驗;另一則為保護因子,如個人擁有良好的適應或發

    展的功能、自我肯定高等特性。

    對於復原力的瞭解,必須放大至個人的生命週期來看。從表 1 即可得知復原

    力跨越整個生命週期,並且在「兒童期」、「青少年時期」與「成年期」三階段中

    逐漸成熟,內化成個人的復原力(Anderson, 1997)。復原力亦強調個人、家庭內部

    與外部的資源,除了個人的天賦與人格特質,也結合社區資源與外展服務的理

    念,考量環境的優勢。目睹兒童並非一定只產生負面問題,同時也可讓個人學習

    因應困境的技能,促進復原力的滋養,催化與激發個人擁有因應未來窘境的適應

    能力。沈瓊桃(2010)深入訪談六位在兒少時期曾遭受雙重暴力的青年,研究證實

    個人的能力、正向的自我概念、高度的自我控制感、外在歸因、宗教信仰、未施

    暴家庭成員的照顧與保護、重要他人的支持、正向的學校社會經驗與人際關係,

    以及適時的社會資源介入皆是協助受暴子女於雙重暴力的傷害中得以復原的優

    勢因子,其認為獨特的發現是:多數訪談者擁有脫離暴力環境的決心,這種想望

    的目標與動機即是促發多數受訪者得以扭轉經歷雙重家庭暴力之痛楚的關鍵因

    素。

    表 1:「生命發展的階段與任務」

    發展階段 任務

    嬰幼兒 依附系統

    自我調節(self-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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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早期 目睹兒童有能力可維持安全依附關係

    學齡前兒童 與手足、同儕和照顧者的社會與情緒的調節

    學齡兒童

    社會能力:與同儕的互動關係

    學業成就

    社會行為:依循社會規範或社會規則的行為

    情緒調節

    青少年 表現積極的社會、學業與工作上的適應

    不參與高風險的活動(如酗酒、約會暴力)

    資料來源:Domestic Violence in the Lives of Children: The Future of Research

    Intervention, and Social Policy(p.76), by H.M. Hughes, S. A. Graham-Bermann, &

    G.Gruber, 2001,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表 2:「兒童與青少年的復原力特性」

    來源 特性

    個人

    良好的智力功能

    吸引人的、善於社交、性格隨和

    自我效能、自信心、高自尊

    才能

    信念(faith)

    家庭

    與父母(照顧者)的親密關係

    權威式教養:溫暖、結構與高期待的

    社經地位的優勢

    從連結到擴展的支持性家庭網絡

    家庭外部的資源

    與家庭外的人建立正向的社會關係

    連結社會中的其他組織

    參與有助益的學校

    資料來源:“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ence in Favorable and Unfavorable

    Environments: Lessons from Research on Successful Children,” by A.S. Masten & J.

    D. Coatsworth, 1998, American Psychologist, 53(2), 212. Copyright 1998 by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四、結語

    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可分為三大面向:首先,個人適應的問題有生理

    功能(如認知功能的障礙、易有身體病痛的困擾等)、外向性(如攻擊、威脅等)與

    內向性(如憂鬱、焦慮等)的行為問題、以及人際適應上的困擾。再者,目睹兒童

    的家庭適應問題,如與父親、母親與手足間的矛盾情感,致使混亂的家庭關係與

    限制家庭系統的運作。最後,前兩者主要是強調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負面影

    響,然目睹兒童亦可能在家庭暴力的混亂中,強化或激發潛在的復原力以因應個

    人與家庭適應的問題。針對復原力的評估得視目睹兒童的風險處境,以及個人與

    環境的保護性因子,同時刺激目睹兒童想要改變的動機,增強想望的目標,讓目

    睹兒童產生可克服家庭暴力處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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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影響目睹兒童不同反應的因素

    儘管目睹兒童的認知、情緒、社會發展與身心健康與家庭暴力有強烈的關聯

    性,但並非所有目睹兒童即會產生認知功能的失調、內向性與外向性問題、人際

    失調和家庭適應的問題。影響目睹兒童不同反應的因素,會依據兒童的年齡、性

    別、父母目睹家庭暴力或受虐的歷史、目睹家庭暴力次數與暴力事件的嚴重程

    度、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評估、家庭關係、父母的親職功能、社會支持系統

    等影響目睹兒童因應家庭暴力的策略與身心狀況(Jaffe et al, 1990; Echlin &

    Marshall, 1995)。

    一、年齡

    兒童的年齡發展將會影響其對家庭暴力的瞭解程度與表達事件的能力,因

    此,必須要瞭解目睹兒童的年齡階段,進而評量其對家庭暴力的想法與感受,再

    規劃適於年紀的處遇策略。兒童的發展階段不同,對兒童的影響即會有差異,以

    下則呈現目睹家庭暴力於稚齡期、學齡期與青少年期三階段的影響:

    (一)稚齡期(0-6 歲)

    1.嬰兒期:嬰兒對母親的依附關係可能會受到干擾。生活在丈夫恐懼下的母親,

    可能難以處理嬰兒的照顧需求(Jaffe et al, 1990),致使嬰兒會產生一些身心症反

    應,包含睡眠困難、飲食障礙、哭啼不休、病懨懨、腦部或神經受傷(Stephens, 1999;

    Osofsky et al., 2004;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

    2.兒童早期:對學齡前的兒童產生的負面影響(Kitzmann et al., 2003),如語言遲

    緩、退化、負面自我形象、焦慮、恐懼、尿床、吸吮手指、指甲、及攻擊等內向

    性問題與不適的行為表現(Stephens, 1999;蘇益智,2005)。

    (二)學齡期(6-12 歲)

    學齡期的兒童可能產生身體狀況不佳、低自尊心、較差的衝動控制、難以入

    眠、無助感、與同儕相處困難、對社交活動不感興趣、不佳的學業表現等負面影

    響。此外,學齡兒童開始認識與詮釋家庭暴力,也開始會思考自己要怎麼避免或

    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Osofsky, et al., 2004; Spilsbury et al., 2007)。

    (三)青少年(女)

    目睹青少年(女)可能會有低自尊、對未來的不確定感、與人交往的不信任與

    疏離感、難以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親職化、攻擊行為、逃家、從事違法行為等

    情形。青少年開始發展親密關係,實踐他們學習到的性別角色與溝通模式,但身

    在家庭暴力環境下成長的青少年(女),當要因應親密關係間的衝突時,可能會採

    取向對方施暴或隱忍施暴的因應方法。再者,青少年(女)為要處理自己與暴力共

    存的困境,可能會產生憤怒與挫敗感,藉逃家或從事違法行為來顯示他的不滿。

    最後,有些年紀較長和有手足的青少年(女),負擔起保護家庭與教養責任,將可

    能提早進入成人早期(Jaffe et al, 199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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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對於目睹家庭暴力的反應會隨著年齡而有所不同。年紀較小的兒童會採

    取躲避父母衝突的方式,不敢輕舉妄動;等到上了國高中,就比較敢出面制止、

    保護母親,甚至向加害者(通常是父親)反擊(童伊迪、沈瓊桃,2005)。隨著年

    齡的增加,由於身體、生理、心理與社會逐漸成熟,即會促進因應暴力的能力、

    瞭解父母衝突問題、增加表達家庭暴力事件的能力等,故年齡也是兒童回應家庭

    暴力的保護因子。

    二、性別

    不同性別的兒童,對於家庭暴力的反應也會有差異。婚姻暴力與兒童問題的

    關聯性研究,發現女生內向性問題較男生嚴重,男生外向性問題較女生嚴重,證

    實目睹暴力對不同性別也會有不同的影響(曾慶玲、周麗端,1999)。此外,Marshall

    & Rose(1988)提出不同性別的目睹經驗在代間傳遞上亦會有不同的作用,目睹男

    童是未來成為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高風險群,目睹女童則是成為受暴者的高風險群

    (引自沈慶鴻,2001)。因此,不論是生理結構或性別角色觀念的差異,性別的不

    同可能亦會影響目睹兒童的反應。

    三、目睹家庭暴力或本身受虐的歷史

    父母於兒童時期的受暴經驗而留下的創傷與低度的心理狀態,可能對未來的

    婚姻生活產生潛在的影響(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 2001)。父母曾遭遇目

    睹家暴的經驗或兒童受虐的經歷,皆可能影響當下自身對於家庭衝突的反應,以

    及造成長大成人之後的慢性影響,如代間傳遞的高風險群、創傷壓力症候群等。

    四、目睹家庭暴力次數與暴力事件的嚴重程度

    沈慶鴻(1997)表示,家中最常目睹家庭暴力衝突者,或目睹受暴者的傷害程

    度越嚴重者,所受到的影響通常也越大(引自陳思儒,2005)。父親向母親施暴的

    程度越強、頻率越多或處於暴力事件的時間越長,兒童的適應問題亦隨之嚴重

    (Edlesonb, 1999; Grych et al, 2000)。換言之,施暴者對受暴者的暴力程度、家庭

    暴力發生的頻率、以及兒童處於暴力現場的時間長短與兒童的身心適應具有密切

    關係。

    五、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評估

    兒童對婚姻暴力的評估與兒童適應有關聯(陳思儒,2005)。兒童會譴責自己

    是引發家庭暴力的因子,認為自己是父母衝突的禍源,或認為自己未盡預防家庭

    暴力的責任,進而產生焦慮、沮喪、習得無助感和低自我價值感(Grych et al,

    2000)。故此,瞭解目睹兒童如何看待父母衝突或家庭暴力的發生,扭轉他們自

    責的非理性想法,同時教導他們因應家庭暴力的技能。

    六、家庭關係

    若親子關係良好,將會降低對兒童的不良影響(Gryth et al, 2000),顯示親子

    關係是影響目睹兒童反應的重要因素。再者,家庭的出生序可能會影響目睹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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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家庭暴力的反應。老大(或功能性的老大)受婚暴影響較大,老么相對影響較

    小;假使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受於傳統文化的期待,得承受維護家中秩序與改變

    父親的責任與壓力(沈慶鴻,2001)。故此,家庭中的親子互動關係,以及出生序

    皆是影響目睹兒童反應的因素。

    七、親職功能

    受暴婦女的心理狀態可能會影響其親職功能,以及親子間的依附關係,進而

    造成兒童的個人與家庭適應問題(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 2001)。針對受

    暴母親親職功能的議題,Bilinkoff(1995)建議要聚焦於四種要點:受暴母親的權

    力與控制、彌補父親缺席的功能、將兒童視為密友看待或結盟、以及處理受暴母

    親認為兒童與父親相似之處的想法;對於施暴父親的親職功能;Mathews(1995)

    則認為施暴者(通常指男性)與受暴母親強調的親職功能是不同的,施暴者的親職

    功能得聚焦於以下四種要處理的問題:缺乏兒童發展的知識、羞愧感與不知道如

    何處理親子關係、同理兒童經歷家庭暴力的能力、繼父母的養育功能、以及願意

    履行使用非暴力的親職功能之承諾(Peled, 1996: 146)。不論是受暴母親或施暴父

    親,兩方的親職態度與方式皆可能影響兒童的成長歷程。

    八、社會支持系統

    根據 Blanchard, Molloy, & Brown(1992)研究發現,有些兒童提出危機當下或

    暴力結束後尋求的社會支持系統是母親,但他們知道處於高壓力情境下的母親難

    以提供他們協助,因此他們的社會支持系統通常是在學校或家中可讓他們感到安

    全且開放談論家庭暴力的人,像是鄰居、親友、老師或家暴防治工作者;這些社

    會支持系統的功用在於阻止暴力、掌控暴力現場和確認兒童與母親的安全

    (Beeman, 2006)。社會支持系統須與目睹兒童間建立強韌的信任關係,才得以促

    進目睹兒童與社會支持網絡的聯繫。

    九、結語

    除了年齡、性別、目睹家庭暴力或本身受虐的歷史、目睹家庭暴力次數與暴

    力事件的嚴重程度、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評估、家庭關係、親職功能、社會

    支持等可能會影響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不同反應之外,像是族群的價值觀、藥

    物、酒精、精神疾病、居住於庇護所的現況等(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亦是

    影響目睹兒童反應的因素。

    第二節 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

    壹、目睹兒童的處遇理論與方法

    工作者依據不同的理論檢視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其提供的處遇服務

    亦有所差異。研究者將目睹兒童的理論解釋分為四種模式:個人模式、社會學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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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社會結構和生態模式(Dwyer, Smokowski, Bricount, Wodarski, 1996);此外,

    研究者未將優勢觀點納入於四種模式之中,獨立介紹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影響的

    理論性解釋。

    一、個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s)

    (一)創傷理論

    1.理論概述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意指深層的情緒傷

    口,美國精神科協會於 1980 年代的越南戰爭後,將之歸類為焦慮疾病的一種。

    美國精神科認為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原因,可分為蓄意人為,如戰爭、虐待、性、

    身體、情緒、凌虐等,非蓄意人為,如如火災、車禍、核子災難等,以及颶風、

    颱風、地震等自然力量,其中以蓄意人為的事件所導致的身心創傷是最複雜且難

    以治療的症狀(Schiraldi, 2000/2002)。在 PTSD 的急性階段(acute phase),可能會

    產生驚嚇、恐懼、焦慮、強迫性的想法、意外不斷出現、睡眠問題等。有些 PTSD

    個案則會變成慢性的症狀,可能引起反社會或極度消沉的心理狀態,如沮喪、憂

    鬱、非功能性生活、身心症、極力想逃避那些可能想起創傷事件的事情(Figley,

    1989/1997)。不論是受虐兒童、雙重家暴的兒童與目睹兒童,研究普遍證實這些

    遭受不同虐待形式的兒童,皆成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高危險群。

    2.處遇方法

    提供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不僅要評量家庭暴力的問題

    與擬定安全計劃,亦協助重建家庭的信任關係與安全感。Peled & Edleson(1992)

    規劃目睹兒童團體工作的方案(The Groupwork with Child Witnesses to Domestic

    Violence),以 4-12 歲的目睹兒童為服務對象,營造團體的安全與信任的氛圍,

    使兒童能安心的在團體中討論目睹經驗,協助兒童界定暴力並非解決問題的行

    為、家庭暴力並非他們的錯誤、團體成員分享共同的經驗,將問題普遍化,讓兒

    童瞭解並非獨自面對父母衝突的問題,以及教導兒童思考保護自己的安全計劃。

    此方案評估使用質化的方式面談兒童,結果顯示兒童得以討論暴力與自我揭露他

    們的情緒反應,證實此方案的有效性(Rossman, Rea, Graham-Bermann, &

    Butterfield, 2004: 43)。針對創傷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多是減緩目睹兒童的焦慮與

    擔憂,同理他們的情緒,照顧目睹兒童的心理與情緒健康,以及營造可討論家庭

    暴力的安全環境,分享共同經驗的機會。

    (二) 依附理論

    1.理論概述

    依附(attachment)始自嬰兒期,是指母親滿足與照顧嬰兒的需求,嬰兒與母親

    發展的情感關係。根據 Ainsworth, et al.(1978)的陌生情境(strange situation)研究結

    果顯示,由於母親育兒方式不同,嬰兒對母親的依附關係也有所差異,依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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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可分成安全依附型,不安全依附逃避型與不安全依附型(張春興,1990:

    367-369)。除了母親育兒方式是影響嬰兒依附關係的要素之外,還有其他影響依

    附關係的因素:嬰兒的特質(如早產兒對週遭事物的敏銳度較低)、兒童的氣質(如

    困難/不隨和(Difficult)、容易/順從(Easy)和慢熱(Slow-to-warm-up)、母親的情緒與

    心理的狀態、以及家庭環境的壓力,如貧窮、家庭暴力等,皆會影響依附關係的

    形成(Ashford, LeCroy & Lortie, 2001/2007:255-256)。而此種嬰幼兒時期形塑的

    依附關係,通常會影響整個生命週期,包含與父母、家庭、同儕、社會、夥伴和

    子女的關係(Payne, 2005)。

    2.處遇方法

    嬰幼兒藉由建立親密關係的過程,發展自己對這世界的理解,運用依附理論

    的實務會關注以下三點(Payne, 2005):

    (1) 關係的現況:關係的意義與品質、功能與結構。

    (2) 依附關係的歷史:過去的各種依附行為的類型。

    (3) 形成依附關係的背景:影響現在關係的環境壓力。

    依附關係的處遇結合心理分析治療的任務,工作者要與案主建構良善與滋養

    的關係,提供案主個別化的處遇服務。Bowlby 界定與依附關係有關的心理分析

    治療的五項任務(Payne, 2005):

    (1) 提供可談論不愉快事件的安全基礎。

    (2) 協助案主挖掘依附關係(explorations)。

    (3) 瞭解依附行為是如何轉移至現在的關係。

    (4) 協助案主連結過去的依附經驗與現在困境的關聯性。

    (5) 協助案主了解目前關係的模式是如何反映過去的依附經驗,同時重建他們對

    於關係的行為與想法。

    依附關係的處遇方法聚焦於案主過往依附關係的經驗,將現在與他人的依附

    關係交互對照,檢視依附關係的過去與現在的異同之處,進而挖掘案主面臨的困

    境與問題

    二、社會學模式

    社會學模式著重於家庭的解釋,包含家庭結構、家庭壓力、代間傳遞和家庭

    互動模式(Dwyer et al, 1996),以下則分別介紹社會學習理論,探究家庭暴力的代

    間傳遞,以及解釋家庭關係與動力的家庭系統理論。

    (一) 社會學習理論

    1.理論概述

    1970 年代,美國史丹福大學教授班都拉(Bandura)提倡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以觀察學習為基礎,藉由觀察別人於社會情境中的行為表現,

    以及行為後果(得到獎懲或懲罰)進而模仿楷模(model)的行為(張春興,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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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Bandura(1966)認為學習觀察者的重要條件是:觀察者與被觀察者之間的關

    係,以及被觀察行為的時間長短、份量與程度,這兩種因素影響學習者選擇欲觀

    察的行為與想要學習的行為。父母親或撫育者是子女初級社會化的對象,其自我

    概念、價值觀、行為模式、人際型態、對待婚姻的態度與方式、以及管教子女的

    理念皆可能透過觀察行為的報酬強化子女的學習,成為子女未來的生存架構(謝

    秀芬,2005)。而此理論亦是家庭暴力代間傳遞的理論基礎,認為受虐或目睹兒

    童經由觀察與學習施暴的過程,致使未來成為施暴者或受暴者。

    2.處遇方法

    社會學習理論的處遇方法結合認知行為理論的部分觀點(Payne, 2005):

    (1) 社會學習理論強調他們從社會經驗習得的行為。

    (2) 將學習到的新行為融入日常生活的經驗。

    (3) 削弱對案主沒有助益的行為模式。

    (4) 運用自我肯定訓練,增加案主學習的自信心。

    (5) 強化案主有助益的行為。

    (6) 重要他人行為的示範,使人們瞭解這有助益的行為之重要性。

    (7) 促進案主行為的模塑。

    (8) 以酬賞方式強化行為的學習與模仿。

    Jouriles et al.(1998)設計以家庭為基礎的親職介入方案(Home-based Parenting

    Intervention),將社會學習理論當作處遇理論,規劃母親與兒童的共同會談,以

    減少兒童攻擊行為為處遇目標,讓兒童與母親討論解決問題的新策略,如模仿非

    攻擊行為、獎勵與強化非攻擊的解決方法、以及使父母對兒童的攻擊行為有一致

    性的回應(Graham-Bermann & Edleson, 2001)。參與此方案的是 34 位離開庇護所

    的母親(Mothers postshelter)與有行為問題的兒童,將參與者隨機分派至對照組與

    比較組,進行前後測。方案結束後,還會對母親與兒童進行 8 個月追蹤評估。方

    案評估是要探究兒童的行為問題,以及母親的親職技能、心智健康和社會支持是

    否受到方案的影響而產生變化。方案評估的結果是兒童的攻擊行為減少、母親親

    職功能的改善、以及母親的憂鬱減緩,證實此方案的處遇策略與理論觀點的有效

    性(Graham-Bermann, 2001: 241)。綜前所述,社會學習理論可運用於兒童因應問

    題的行為改變,如減緩以攻擊、恐嚇和威脅等,同時促進母親的親職技能、減緩

    憂鬱或焦慮的傾向、以及協助母親善用社會支持的能力。

    (二) 家庭系統理論

    1.理論概述

    系統由許多單位所構成,每一單位都獨具一些功能,彼此又相互作用,共同

    締結出整體性的功能,將是大於各個互動單位的總和,不僅對內維持運作的平

    衡,也對外尋求適應;此外,家庭系統強調家庭成員各自扮演的角色,是一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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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的有機體,並且在互動的過程中不斷尋求一個恆定的狀態,得以維持家庭內的

    平衡與動力的運作(謝秀芬,2005)。然而,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兒童往往會因為

    自願或被動的捲入父母的糾紛中,呈現混亂的家庭系統。Kerr 與 Bowen(1988)

    將孩子介入婚姻衝突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不同世代的第三者與另一不同世代的

    人結盟以對抗另一個同輩的跨世代聯盟(cross-generational coalition),另一則為

    子女被責難為父母婚姻暴力的原因,或者增加兒童受虐風險的代罪羔羊

    (scapegoating),第三種則是親職化(parentification),意指為子女必須負起處理家

    務,如照顧弟妹或擔負母親的責任(引自沈瓊桃,2005)。上述三種兒童介入婚姻

    衝突的類型,即是瞭解家庭關係與家庭系統運作的重要概念,聚焦於家庭內部的

    溝通與互動,以及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變化。

    2.處遇方法

    以家庭系統理論當作處遇的方法,即將組成家庭的每位成員視為處遇的對

    象,增強家庭的關係與能力,重整受到創傷的家庭。處遇目的則是要建立治療師

    與案主家庭間和諧與信任關係、澄清治療師的角色、排除創傷經驗者不想要的結

    果、建立家庭的社會支持、發展家庭溝通的新規則與技巧、促進自我揭露、重新

    摘述創傷事件等(Figley, 1989/1997)。許多服務家庭暴力受暴者的機構,會為受暴

    婦女或兒童設計以家庭為基礎的處遇方案,而這些方案會包含兩種目的,一是協

    助受暴母親獲得實用的生活資源,並且教導與支持他們的親職功能;另一則為引

    導母親與兒童的互動,發展正向關係,讓母親瞭解兒童行為表現。研究者於此介

    紹兩種以家庭為基礎的介入方案,服務對象為處於家庭暴力高風險的母親與兒童

    (引自 Rossman et al, 2004):

    (1) Home Visitation 2000(HV2000)

    Olds, Kitzman, Cole, & Robinson(1997)設計一種處於家庭暴力高風險的未成

    年母親的預防性方案,以生活於貧窮與其他高風險環境的母親為服務對象。方案

    的目標包含:善用社區資源與非正式資源、家訪者與督導者(home visitors and

    supervisors)要具有文化敏感度、運用優勢觀點的方法,與家庭成員擬定目標、建

    立溫暖的治療關係,模塑父母的角色行為、瞭解父母的被照顧史與照顧史、協助

    母親瞭解兒童的需求、以及促進母親照顧兒童需求的敏銳性。

    (2) Infant-Parent Psychotherapy

    Lieberman, Silverman, & Pawl(2000)設計預防家庭暴力與提供立即性處遇的方

    案,治療者要挖掘父母親與照顧者關係的早期經驗,瞭解這種早期經驗如何影響

    現在與兒童間的關係。此方案其一的處遇目標,即是要界定父母與兒童間的關

    係,同時瞭解嬰兒的生理功能與氣質,進而建構良善的父母與兒童的相處,預防

    家庭暴力的發生。

    以家庭為單位的處遇方案是要促進父母與兒童的積極互動、提供生活的協助

    與實用的資訊、增加工作者的文化敏銳度、以及協助父母對照過往與現在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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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驗與親子關係,進而形塑父母對自己的瞭解,強化親職功能。

    三、社會結構模式

    1.理論概述

    運用女性主義的理論探究性別不平等、批判父權主義、以及社會對於暴力與

    家庭的態度(Dwyer et al, 1996)。女性主義源自十九世紀的法國,泛指 1960 年代

    以後,歐美國家強調女性意識覺醒的婦女解放運動,主張改變現存的社會結構,

    終止對女性的權控與壓迫,探討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事實,強調以女性的觀點瞭解

    婦女的生活經驗,提供兩性平等新觀點(潘淑滿,2000)。儘管女性主義觀點可能

    隨著時空背景、地域與文化情境差異的影響而衍生各種思潮,包含自由女性主

    義、基變女性主義、社會或馬克思主義、黑人女性主義、後現代女性主義、文化

    女性主義、婦女主義等,這些理論皆是要改革父權社會所建造的性別主義與壓迫

    女性的現象(Payne, 2005;潘淑滿,2000;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與鄭麗珍,

    2005)。以下呈現女性主義的基本假設,促進我們對女性主義理論更全面的瞭解

    (宋麗玉等,2005):

    (1) 社會結構不僅優惠於男性,也隱含不平等,女性則是被壓迫的群體。

    (2) 知識與價值是整合且全觀的,非線性或二分法。

    (3) 「知」的方法有許多種,包括非客觀、直覺的訊息來源。女性主義不贊同實

    證主義對於客觀的強調,強調個人的獨特性與主體性,因此肯定直觀、個人

    與主觀經驗的價值。

    (4) 心理社會發展著重在依附與連結。

    (5) 兩性差異不等同於女性次於男性。

    (6) 個人問題和社會政治條件彼此相關。

    (7) 增強權能包括個人與社會變遷。

    (8) 將女性視為整體,希望促進女性對於女性這個團體的認同,以形成一個倡導

    與抗爭的群體。

    (9) 認同人際之間依附與連結,而非男性強調的分化與獨立。

    (10) 夥伴關係是進行社會變遷的集體行動的女性主義之象徵。

    2.處遇方法

    女性主義理論的社會工作實務觀點,強調社會意識的覺醒,並且藉由社會工

    作者與女性的對話過程,建立平等與尊重的關係來充權女性的價值,指出社會結

    構的不平等。女性主義的實務重點是要重新界定性別角色與權力關係、重新界定

    社會問題、尊重女性個體的生命經驗等,Dominelli 確認了女性主義的實務原則(引

    自 Payne, 2005):

    (1) 確認女性的差異。

    (2) 尊重女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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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消除女性團體的特權,才不會造成不平等權力關係的基礎。

    (4) 將女性視為積極的媒介,使他們能為他們自己做決定。

    (5) 確認社會脈絡和個別女性的交互連結。

    (6) 給予女性一個可以為他們自己的需求與尋求解決方法的空間。

    (7) 瞭解「個人即是政治」與所有實務層面的知識。

    (8) 重新界定個人問題即是公共議題。

    (9) 確認女性的需求是將她們視為整體─與她們生活互動的所有人

    (10) 了解人的關係是相互依賴的,每一個人會影響其他與他們互動的人。

    (11) 女性問題是社會與個人所導致的。

    (12) 尋找個人問題的集體解決方法。

    女性主義理論強調性別主義的歧視,以及社會對於女性不利的暴力文化,這

    會促使兒童發展不平等的性別角色模式,接受可對女性施暴的價值觀

    (Graham-Bermann & Edleson, 2001)。有些目睹兒童團體的處遇方案,是為了要促

    進兒童對性別角色期待的認識,如同 Wolfe et al(1999)的 Youth Relationships

    Project,即是以 14-16 歲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青少年為服務對象,以社會學習理

    論、女性主義和社區倡導為評量與處遇基礎,其中一項處遇目標即是界定性別角

    色與瞭解性別主義的刻版印象,協助青少年(女)瞭解他們對性別角色的期待

    (Graham-Bermann, 2001),打破不平等的性別權力與關係的意識形態,改變青少

    年(女)能對性別的固有價值與認知,尊重女性的生命經驗。

    四、生態模式

    (一)生態系統觀點

    1.理論概述

    1970 年代的一般系統理論與生態系統觀點皆重視人與系統的互動現象,但

    生態系統較強調人與環境間的調和度 (Payne, 2005),其基本假設涵蓋生命週期、

    人際關係、勝任能力、位置與棲息地和適應力五大要素,認為個人與棲息環境交

    流的過程中,必須在其適當成長的時間點獲得足夠的環境滋養才能進行或維繫生

    命歷程的發展,個人得要與棲息環境保持適切的調和度才能達到順利的適應狀

    態。Bronfenbrenner(1979)提出個人與其所處的環境又可分為微視系統、中介系

    統、外在系統與鉅視系統的四個層層相扣的次系統,各次系統不僅牽動著彼此,

    亦影響個人於環境中的適應(宋麗玉等,2005)。Germain 和 Gitterman(1996)依生

    活模型,亦彰顯人與環境間的調和度、個人所處的環境品質,以及界定案主的困

    境為生活中問題的重要論點,社工可藉由減緩案主的生活壓力,增強個人能力與

    擴充社會資源,促使他們能因應生活中的困境與需求。生態系統觀點認為個人的

    問題源於生活環境的資源限制,即意謂著各次系統間的交流與互動構成的環境,

    以及個人與各次系統間的調和度即影響個人是否能適應生活環境的兩項重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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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2.處遇方法

    運用生態系統觀點至社會工作實務的模型中,其原則如下所示(宋麗玉等,

    2005:260):

    (1) 視個人或家庭所經歷的問題與困境是環境資源的不足或障礙,並非個人的病

    態,擴展實務干預的關注焦點及採取鉅視行動介入考量。

    (2) 視個人或家庭所經歷的問題困境是源於眾多變項的互動結果,並非單一因素

    所致。

    (3) 將個人的生活經驗及其非正式的支持,視為干預的焦點。

    (4) 應切記生態中有關部分系統改變就能影響或連帶改變其他體系之原則。

    (5) 確立問題的產生既然非單一因素,同樣的干預解決之道亦是多元的。

    研究者認為生態系統觀點提供的是評量與處遇的架構,提醒我們要多面向的

    評量目睹兒童的問題,為目睹兒童規劃完備的處遇方案。舉例來說,The Kid’s

    Club 方案的參與者是過去的一年裡,曾曝露於嚴重家庭暴力的 6-12 歲兒童與母

    親,運用的理論基礎包含探討個人的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的創傷理論、解釋認

    知與社會行為間的社會認知理論、以及女性主義的充權意涵,這三種理論即涵蓋

    微視系統、中介系統、外在系統與鉅視系統的概念:瞭解兒童在團體與學校的社

    會行為與適應情形;促進家庭暴力的認識與澄清性別的刻版印象;以及支持母親

    的親職功能。此方案的結果評估發現,當母親與兒童同時接受處遇時,相較於只

    有針對兒童介入的比較組,兒童的社會行為、心智健康和態度等面向呈現較佳的

    處遇結果(Graham-Bermann, 2001; Rossman et al, 2004)。然而,目前尚未有具體且

    明確的運用生態系統觀點當作處遇的實證研究,故仍待後續研究探討。

    五、優勢觀點

    研究者認為優勢觀點未納入上述四種模式之因在於,優勢觀點評量案主的角

    度並非著重於個人與案主的問題,而是強調案主的復原力與優勢。由於上述多是

    聚焦於案主的個人的身心問題、環境資源缺乏、或者人與環境間調和的問題,鮮

    少提及關注案主的復原力與環境的優勢,故此,研究者將它獨立於四項模式之

    外,以彰顯其與個人模式、社會學模式、社會結構模式與生態模式的不同。

    1.理論概述

    優勢觀點源於 1982 年一項針對慢性精神病患之實驗處遇方案,堪薩斯大學社

    會工作福利學院之 Charles Rapp 教授與該校一位博士生 Ronna Chamberlain 共同

    負責此方案,視案主儘管身處於困境、具有疾病、部份失能或人格欠缺,個人仍

    有優勢的能力,同時強調社區是資源的綠洲,促進案主使用社區資源的能力,以

    及強化案主與社區資源的連結(宋麗玉、施教裕,2009)。除了強調相信個人擁有

    的優勢復原力,優勢觀點的假定(Saleeby, 1997: 93-94)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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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過去太過強調他們的障礙、傷害、缺點與憂慮,而非去探索人們因應挑戰的

    改變過程與結果。優勢觀點認為人們有能力、特質與動機去尋找更好的生活。

    (2) 人們擁有個人、家庭、機構等能夠克服困境或陪伴我們度過難關的資源。

    (3) 即使個人遭受他人的責難、否定、或是自責、慣性悲觀等自我負面看法,在

    某種程度上,我們還是會知道什麼是對自己是好的。

    (4) 人們與生俱來就擁有「自我復原」與「健康」的能力。

    (5) 在對話與支持的過程中,人們會產生康復、轉變、再生和解決問題的改變。

    (6) 人們皆具有追求理想生活的知識、才能、技巧與資源。

    (7) 設定達成更美好的未來目標,並且完成目標是重要的。

    (8) 即使人們對自己或他人做出有害的事情時,時常是想要滿足一些需求,如尊

    重、安全、愛、控制等。

    從上述的假定,我們即可發現優勢觀點不僅肯定每人都有自己的優勢,亦善

    用與挖掘社區資源的重要性,克服自己面對逆境的困難。優勢觀點運用於社會工

    作實務中有六大核心原則(宋麗玉、施教裕,2009: 264),提醒社會工作的處遇策

    略,必須要兼顧個人與環境的重要性,以及讓案主成為處遇過程中的指導者:

    (1) 個人有能力去學習、成長與改變

    (2) 焦點在於優點而不是病理

    (3) 案主是助人關係中的指導者

    (4) 關係被視為基本且必要的

    (5) 外展是最佳的處遇方式

    (6) 社區是資源的綠洲

    優勢觀點的六大核心原則,具體的彰顯優勢觀點的信念,強調個人具備的能

    力與善用豐富的環境資源,強化個人與環境間資源交流的重要性。然則,到底何

    謂是優勢?我們可以從哪些面向認識優勢?研究者整理 Rapp(2006: 94-97)與

    Saleeby(1997: 97-100)的優勢意涵,以更瞭解優勢的本質,並且知道如何評量案

    主的優勢:

    (1) 個人特質:我們將外界給予的負面或正面的訊息內化成自己的個人特質:

    a. 不論人們是身於掙扎、傷害、疾病、困惑、受虐等痛苦處境,將會在這過程

    中學習瞭解自己、他人和自己身處的世界,展現自身的生存能力。

    b. 特定的人格特質,如幽默感、關懷、創造力、忠誠、獨立等,可能是經由災

    難磨練而來、生命經驗的產物、或是天生的性格,這些特質皆有可能成為案

    主克服困難的重要特質。

    (2) 才賦與技能:強調個人的特質仍是不足的,也需要瞭解個人具有的才賦與技

    能,挖掘他們潛在的才能,同時對他們的表現予以充權,強化其自我肯定與

    權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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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環境優勢:外在環境的資源可協助個人達成目標的機會,強調社區資源的豐

    饒,包含親友、學校、職場等,整合資源,建構社區資源系統。

    (4) 興趣與志向:興趣與志向是達成目標的關鍵要素,因為這種內在動機會成為

    支持個人貫徹復元歷程的優勢。

    (5) 靈性的概念:靈性是超越自我的本質,反映人們致力於找尋有意義的生活,

    也是一種卓越的感受,指引未來充滿希望的可能性。

    (6) 敘說文化與個人的故事:談述文化、個人與口耳相傳的故事,像是文化的起

    源和遷移的過程,或者遇難或倖存的經歷,將可激勵人心,引發個人富有意

    義的優勢能量。

    尋找案主的優勢並不困難,留心案主周圍發生的事情,即可發現案主的能力、

    興趣與才能的線索;另外,聆聽案主的故事,藉由傾聽、同理與對話的過程中,

    發掘案主的優勢、想望與憧憬(Saleeby, 1997: 105)。優勢觀點不像以前將案主的

    問題病理化,認為案主是缺乏覺察或沒有權能的人。優勢觀點強調個人與環境的

    優勢資源、案主是助人關係的指導者、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關係的重要性、以及

    貼近案主生活的外展處遇。

    2.處遇方法

    優勢觀點的復原力研究中,其中即是探討減低環境的風險因子與促進個人保

    護因子的重要性,故研究者以復原力強調的風險因子與保護因子,整理 Masten&

    Coatsworth(1998)提出的三種介入策略:

    (1) 以風險為焦點的策略(Risk-Focused Strategies):像是貧窮、家庭暴力等風險

    因素皆是可以避免或減緩風險因素,可以社會與教育的方式達到預防目的。

    (2) 以資源為焦點的策略(Resource-Focused Strategies):善用資源的策略以避免

    主要的壓力源,例如強制逮捕令、加害者處遇方案、或規劃青少年夫妻的溝

    通方案以防止暴力的發生。此外,庇護所提供受創傷的兒童支持、促進兒童

    求助或獲取資源的管道、強化兒童的適應能力系統,如依附、自我效能、以

    及自我調節的功能,皆是強調建構目睹兒童社會支持系統的重要性。

    (3) 以過程為焦點的策略(Processed-Focused Strategies):促進兒童的復原力、改

    善父母-兒童的關係、以及強化兒童和具支持性的成人間的關係。親職方案

    即是協助母親處理兒童的發展任務與家庭暴力的議題,協助兒童發展技能以

    建立自我效能。

    六、結語

    現今有各種可解釋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影響的理論,研究者分成個人模式,

    包含創傷理論與依附理論;社會學模式,如社會學習理論與家庭系統理論;社會

    結構模式的女性主義;生態模式的生態系統觀點;以及獨立於四種模式之外的優

    勢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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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模式

    聚焦於目睹暴力對兒童的負面影響,探究兒童的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此

    模式較少關注目睹兒童的家庭系統的運作,以及家庭外部資源的狀況。創傷理論

    傾向以病理觀點看待目睹兒童的病痛與傷害,卻難以說明有些目睹兒童能夠適應

    良好的原因(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忽略目睹兒童自身的能力與具備的社會

    支持系統;依附理論讓我們得知目睹家庭暴力可能會影響兒童的情緒安全感(天

    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以及與他人建立互動關係的影響,但對於進入學齡期

    之後的目睹兒童與青少年時期,未必適用此理論解釋目睹兒童的情緒問題與人際

    關係。而在處遇服務上,個人模式則是針對兒童的問題提供治療性的處遇,對受

    創傷的兒童安排個別的心理諮商,或參與兒童支持性團體,營造安全可敘說的環

    境,支持與同理兒童的情緒與心理創傷。

    (二)社會學模式

    著重於家庭系統的解釋與探究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家庭系統理論將家庭視

    為整體,認為家庭每位成員的不同角色與功能,同時在互動與交流的過程中,維

    持穩定與均衡的家庭狀態。儘管家庭系統理論提供家庭內部的溝通、互動與關係

    的解釋,可充分瞭解家庭的父母衝突、親子關係和手足互動的情形,卻輕忽施暴

    者對暴力的責任(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以家庭系統理論作為處遇服務的基

    礎,則是聚焦於修復父母與兒童間的關係,不僅教導父母的親職技能,同時釐清

    父母與兒童間對暴力的看法。以社會學習理論為基礎而發展的家庭暴力代間傳遞

    理論,認為從小處在家庭暴力環境下的兒童,有可能學習施暴者的暴力模式,進

    而成為下一代家庭暴力施暴者與受暴者。這種說法不僅負面標籤目睹兒童未來是

    施暴或受暴的高風險群,同時簡化施暴者或受暴者的行為表現,而處遇服務則教

    育兒童學習解決問題的新方法,避免暴力行為持續傳遞下去。

    (三)社會結構模式

    運用女性主義理論探究性別關係、父權主義與社會看待家庭暴力的態度,強

    調社會的意識覺醒,充權女性的能力,以及批判社會結構的不平等。女性主義說

    明性別與父權主義塑造的文化與價值觀,矮化家庭中的女性角色與權力,成為男

    性的附屬品。因此,對於目睹兒童的處遇目標,多是聚焦於釐清性別角色期待與

    破除性別刻版印象的迷思,期待改變目睹兒童對於家庭暴力的性別與權力的看

    法。研究者認為,假使目睹兒童的家庭的性別與權力關係尚未改變或調整,仍生

    活於家庭暴力環境的話,無非也是對目睹兒童的價值觀產生混亂與衝擊,反倒造

    成目睹兒童的判斷力與認知功能的錯亂,故也得澄清父母對於性別角色的看法,

    調整父母在家庭中的互動與溝通模式,讓目睹兒童所接受到的處遇與父母在家庭

    中的互動型態具有一致性的結果。

    (四)生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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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模式可同時運用社會學習理論、依附理論、創傷理論、家庭系統理論、

    生態系統觀點和優勢觀點等來評量問題與提供處遇服務,是一種綜融性的服務策

    略。故生態系統觀點是一個介入架構,仍需要結合其他理論來善用此理論的觀點。

    (五)優勢觀點

    優勢觀點非將目睹兒童的問題病理化,強調目睹兒童的個人與環境的優勢資

    源,促進其復原力以因應家庭暴力的發生,也是其他理論較少聚焦之處。優勢觀

    點提醒工作者除了探究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負面影響,同時也要發現目睹兒童

    的復原力,促進其因應壓力的生存技能。

    貳、目睹兒童的介入原則

    目睹兒童的介入原則,包含生態系統架構的運用、促進母親的親職功能、培

    養兒童的復原力與訓練工作者專業知能的四大原則,這些原則可視為工作者評量

    問題與提供處遇的依據,以下即討論目睹兒童的介入原則(Groves & Gewirtz,

    2006:112-116):

    一、採用生態系統觀點當作處遇架構,考量其他系統對兒童與家庭的影響

    清楚瞭解與家庭有關的資源系統,以及知道善用這些資源的方法。舉例來

    說,假使心智健康的醫師診斷兒童的行為問題與目睹暴力密切相關,醫師應該要

    與學校積極的合作,並且與醫療服務提供者(health providers)確認行為問題的症

    狀,互相討論解決問題的方法。當服務提供者與其他系統(如律師、老師、兒科

    醫師等資源)合作無間時,即可供應家庭完善的服務。

    二、非施暴父母的積極參與(通常是母親)是重要的

    強化父母-兒童間的關係是對兒童最有效的介入方式。然而,邀請受暴母親

    參與兒童處遇的過程是困難的,這是因為受暴母親可能會間接的將負面情緒帶給

    兒童,致使兒童產生傷害,故社工處遇必須關切母親的創傷經驗、求助意願、以

    及協助她進入治療的關係,這些介入的方法將是影響母親是否可安心的讓兒童向

    醫生或諮商師揭露家庭暴力的議題。除了社福系統會提供實用的生活資源,以及

    衛生醫療提供心理諮商之外,法院系統協助兒童的方法即是為母親提供安全計

    畫,同時營造兒童的友善環境。總言之,針對目睹兒童的介入,必須關注於父母

    與兒童間的關係,瞭解家庭暴力對婦女的潛在影響與自我形象,同時倡導母親與

    兒童的安全性。

    三、介入應減低兒童的風險與促進兒童的復原力,並且規劃符合家庭需求的個別

    化策略

    近年來逐漸重視兒童的復原力功能,認為兒童自身即擁有豐富的生存能力,

    這些復原力即是減緩家庭暴力影響的保護因子,包含智慧、一致性的管教、良好

    的外部家庭支持等。另外,家庭文化亦扮演著兒童是否可獲得求助的管道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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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的關鍵角色,有些家庭可能會告訴兒童不要對外討論家務事,故介入必須具

    有文化的敏感性,同時得以家庭為介入焦點,盡可能涵蓋加害人的服務。

    四、瞭解兒童發展的任務、兒童的創傷症狀、以及家庭暴力的知識

    所有服務目睹兒童的專業者,需要對兒童發展、兒童創傷和家庭暴力有基本

    的認識,顯示服務提供者必須要具備瞭解目睹兒童的專業知能,才得以提供適宜

    的處遇服務。舉例來說,警察要瞭解年齡可能會影響兒童表達家庭暴力事件的能

    力,以及對家庭暴力的認識程度;醫療服務提供者也需要了解家庭暴力的知識、

    家庭暴力的循環、難以揭露家庭暴力的因素、以及兒童的創傷反應等。

    参、目睹兒童的處遇模式

    一、三級預防的處遇模式

    三級預防模式以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程度來區分,如下所示:

    (一)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

    以一般兒童為對象的預防宣導,藉由大眾傳媒宣導兒童辨識暴力與自我保護

    的方法(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有些社區學校也會提供親密暴力關係中的意

    識覺醒、自我保護、以及教導衝突解決的方法(Jaffe et al, 1990),以預防兒童受虐

    或遭受各種形式的不當對待。不論是否身於家庭暴力威脅處境的兒童,皆可獲得

    因應家庭暴力的資訊,不僅可促進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識與學習因應暴力的策

    略,亦不會由於特定的受虐或目睹兒童的服務方案,而讓兒童有被標籤與蒙羞的

    感覺,藉由教育或社區系統的管道,得以增加初級預防發揮的效益。

    (二)次級預防(second prevention)

    次級預防是在困擾或問題形成之初,則即早介入。這些初期發現的問題,通

    常未嚴重的傷害個人或社區的功能,但其復原的機會與付出的成本低,因此目標

    在於恢復自身原有的功能(洪素珍,2003)。以目睹兒童為例,提供那些未產生嚴

    重適應問題或創傷症狀不明顯的目睹兒童給予支持與教育,處遇內容包含認知問

    題解決技巧的訓練、心理與教育團體、青少年性別教育課程、危機介入等(天主

    教善牧基金會,2006),促使他們得以恢復或調整既有的社會功能。

    (三)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

    由於問題對個人或社區造成極大的傷害,必須要投入龐大的資源與長期的支

    援,以減緩傷害的強度與引發其他創傷問題(洪素珍,2003)。此種預防策略可針

    對住在庇護所且產生嚴重適應失調的目睹兒童為主,提供治療性的處遇服務,包

    含個別的心理諮商、創傷治療、遊戲或藝術治療團體等方法。

    二、不同資源種類的處遇模式

    目睹兒童的處遇模式可依據不同的資源種類來劃分。由早期庇護所的個案工

    作開始,逐漸發展成目睹兒童團體工作,提供服務的機構也擴及到社區的家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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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中心或心理衛生中心,形成多元的服務方案,其處遇模式大致可分為(陳怡如,

    2001;陳怡如,2003):

    (一) 庇護所處遇:目睹兒童與受暴母親同為機構的案主,分別開案管理,提供目

    睹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