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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特論書面報告

食品微生物與食品安全

基改食品的管理問題

授課老師:黃顯宗 教授

學生:李丹心

學號:02XXX022

目錄

壹、前言2

貳、基改食品的問題5

參、基改食品的管理6

肆、參考文獻10

1、 前言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為基因改造生物,而GM Foods指的是以現代基因工程技術從 GMO 製造出的食品,在市面上呈現的方式有(1)食品本身含有新基因,如含抗除草劑農藥基因的黃豆(2)加工食品成分含有新基因,如基因改造黃豆作出的豆腐(3)純化精製的食品如黃豆油。GMO的歷史從很早以前便開始發展,以農作植物為例,早在數千年前,人類利用篩選的方式,選擇具有較好表徵的植物進行繁殖;1700s,人類利用Cross-breeding(雜交育種)的方式進行培育篩選;而在1940s、1950s,首次發現DNA可以在生物間轉運[1]以及Genetic variation;1980s開始,人類具有利用基因工程的技術,篩選具有特定表徵(traits)的目標基因,同時,在1983年,世界上第一例基因轉殖植物--含有抗生素藥類抗體的菸草在美國成功培植[2];1994年,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允許基因轉殖番茄在市面銷售;最後,在2000s開始,科學家從黃金米[3]的誕生以及生質能的方面,看到了GMO的潛力。

目前,市面上基改作物的比例(Fig. 1)以黃豆(soybeans)為最大宗,其次為玉米及棉花,而種植面積(Fig. 2)則以美國為最大,其次為巴西、阿根廷、加拿大,最後是印度,事實上,這五個國家,即占全世界的GM作物的種植面積90%以上。

Figure 1:基改作物的比例

Figure 2:基改作物全球種植面積

事實上,GMO有許多好處,(1) 增強農作物之抵抗力如對蟲害的抵抗力,從而減少使用殺蟲劑(防蟲);(2) 適應惡劣耕作條件 使農作物更能適應不利的生長環境,例如乾旱 (抗旱)、含高鹽分土壤或特別低溫的環境。例如,改變作物之亞麻油酸含量,使其可以忍受低溫及霜害。(3)增加農作物的產量全球自1996年至2000年為止,基因改造作物栽培面積已經從一百七十萬公頃,迅速竄升到五千八百萬公頃,七年內增加三十四.五倍。(4)改良農作物的營養成分 一般期盼之營養特性,像是增加稻米的蛋白質含量,或是降低作物中的脂肪含量...等等。;(5) 改良食物的外觀、味道和口感如經基因重組技術改良過的蕃茄,可以延緩成熟,使採收到運送至市場的時間可以延長,而消費者在拿到產品時擁有最佳的色澤與香味。(6) 改變農作物的特性 使其更易於加工,以減少浪費和降低生產成本,如經基因重組技術改良過的馬鈴薯,澱粉含量較高,油炸時吸油量較少。除去食物中某些可引致過敏的成分(Fig. 3)。在美國,黃豆的種植中,有93%具有耐蟲基因;90%的玉米皆是GMO;其中,82%的棉花耐除草劑(ISSA, 2015)(Fig. 4)。

Figure 3:基改作物基因工程類型

Figure 4:基改作物現況

2、 基改食品的問題

GMO不好嗎?從最為人討論的問題來看GMO,便是Gene Flow,指的是GM Crop和No-GM crop間的水平基因轉移,農民害怕會有不需要的基因轉移,導致後續問題。事實上,這有簡單的解決方法,也就是TERMINATOR SEED,利用終結者技術製造的終結種子,作物不會繁殖,死亡後需要再次購買。但同時,這也是為什麼人民反對GMO的原因,因此這個計畫緊急停止;所以改用Buffer Zone(緩衝區)的方式降低Gene Flow的機率。

問題又回到最根本,GMO製造出來的食物,與一般作物製造出來的食物有什麼差別?事實上,經過了近三十年的研究,科學家認為GM-Food食用的風險等同於食用非基改食物。問題同樣延伸至改造的有毒植物會不會對人體有害,如BT crop。BT crop是從Bacillus thuringiensis中提出的基因轉殖到作物上,它會使作物製造一種會傷害昆蟲胃部結構的毒素,事實上,人類一直對它感到恐懼,害怕是否經過數十年的食用會在人體造成累積,或者是否會對人類有所毒性,其實不然,如同巧克力對人類會帶來幸福感,卻對犬類有所傷害一樣,BT crop是針對昆蟲所製作的產品。

舉例來說,基改作物有許多類型,許多都是生活常見的食品(Fig. 5),人類每天消耗100億磅的食物,聯合國預計2050年後,消耗的食物會比現在還要多上70%以上,如果以傳統農作的栽培來看,或許會造成嚴重的飢荒。

Figure 5:基改作物種類

3、 基改食品的管理

‧ GM-Foods Control in USA

根據新品種農產食品之政策(Statement of Policy:Foods Derived from New Plant Varieties),認為經遺傳基因改造成之農產品視同傳統耕作農產品,根據現有之科學認知,若該類基因改造農產品與傳統方式生產之農產品並無重大不同時,該基因改造食品在食用上則無安全之虞。

美國主張:運用在食品作物生產的基因改造技術,基本上只是一種現代新的育種技術,相較更為準確也更有效率,但若基因改造食品的組成分或營養有顯著改變或有安全顧慮的情況,則FDA要求一定要加標示。美國官方認為: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法規的執行並非實際,最後勢必影響成本,增加消費者的負擔,因此僅支持自願的標示而不贊成強制的標示。但同樣的,若要在食品上標示”NO GMO”,必須申請核可之後才能標籤。

‧ GM-Foods Control in Canada

加拿大衛生部採認美國FDA之理論,對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及標示管理追隨美國,並無意強制執行基因改造食品成分標示。加國政府針對基因改造產品之標示,提出指導方針(Guidelines),其內容包括:(i) GMO食品若有安全上考量(如:含過敏原)或食品成分、營養成分有改變時,廠商應自動標示。(ii)其標示必須清楚明瞭、真實、且不致誤導消費者。(iii)有關產品採正面標示或負面標示均可,惟應陳述事實而無誤導或欺騙。

‧ GM-Foods Control in EU

由於歐盟媒體對GMO產品議題相當重視並熱烈報導,歐盟民眾對於GMO產品之安全性疑慮乃日漸升高,加上歐盟環保團體對GMO產品相當排斥,並屢次對英國境內的GMO作物試驗農場發動攻擊,GMO產品議題在歐盟聯已受到極大的重視。各國決議將嚴格執行GMO產品管理與標示制度,並草擬完成GMO產品許可指令(EU Directive on Approval of GMO)之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包括:在許可GMO產品上市前,應實施更嚴格的風險性評估;改進GMO食品之標示制度;在GMO食品上市後應持續監測追蹤;GMO產品許可期限屆滿10年後應重新審查;審查GMO產品上市許可時得考量文化倫理背景,而非僅基於科學證據之原則等。

雖然歐盟已達成對於GMO產品嚴格管理與標示的決議,但各盟國間仍有若干不同之立場。例如法國與德國等國家就主張嚴格管制,但英國則支持生物科技公司在英國境內設立試驗研究農場,以進行GMO產品之研究與發展(英國2017年公投脫歐過半數)。

‧ GM-Foods Control in Japan

日本官方訂有「利用重組DNA技術生產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安全性評估指導方針」,並在1999年7月15日立法通過「日本農林規格法(JAS)」修正案,其中規定豆腐、毛豆等30項食品以科學方式檢驗是否為基因改造食品,為義務標示對象:第一類:高油酸大豆、高油酸大豆油、高油酸大豆製品等3項,需標示「遺傳基因組合」產品;第二類:豆腐、豆腐加工品、凍豆腐、豆腐渣、豆腐皮、料理用大豆、毛豆、黃豆芽、納豆、豆乳、味噌、煮熟大豆、罐裝大豆、黃豆粉、炒熟大豆、玉米製餅干、生食用玉米、爆米花、冷凍玉米、罐裝玉米、以上各項為主原料食品、生食用馬鈴薯、大豆粉為主原料之食品、植物蛋白質為主原料之食品、玉米粉為主原料之食品、粗碾玉米粉為主原料之食品。使用遺傳基因組合原料產製者應標示「遺傳基因組合」產品;製作原料可能混入遺傳基因組合原料者標示「無法辨識」產品;未使用遺傳基因組合原料者可標示「非遺傳基因組合」產品或不做任何標示;第三類:醬油、大豆油、玉米片、玉米糖漿、異性化液糖、玉米油、菜耔油、棉籽油、馬鈴薯泥、馬鈴薯澱粉、馬鈴薯片、冷凍或罐裝馬鈴薯產品等,使用遺傳基因組合原料,可免標示(免標示原因,主要乃該等產品經過加熱、發酵等高度加工,遺傳基因已改變,以現代科技方法,無法檢驗出是否經過遺傳基因組合。

‧ GM-Foods Control in Taiwan

民國104年7月1日全面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示(Fig. 6),並有不同的上市前核可審查制度。

Figure 6:基改食品實施

上市前審查許可制-查驗登記: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申請之相關規定、審查中之案件清單及通過審查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可查詢下列路徑: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查驗登記管理 > 基因改造食品。

基因改造食品審查:(一)、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1)、為審查國內之基因改造食品,衛福部聘請分子生物、毒理學、免疫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中之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本小組置專家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任期二年。(2)、審查重點:審議小組針對業者之申請案,依產品之殖入基因特性、過敏誘發性、一般營養成分及關鍵組成分分析、哺乳動物餵食試驗等資料,依據前述安全性評估方法逐案嚴格審查,並藉以檢驗確認該轉殖品系之基因表現情形,確保基因改造食品安全無虞(Fig. 7)。

Figure 7:基改食品安全評估

產品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

邊境查驗: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本署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本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邊境對申請查驗之所有輸入食品,經風險核判原則,決定其檢驗機率,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即依據食安法規定管制其輸入,並逐級提高其查驗方式等級,最高提高至逐批查驗。

‧各國標籤制度整理

表一、各國基改食品標示制度

國家地區

非故意參雜量(%)

原料

初級加工

高層次加工

美國

未規定

自願標示

自願標示

免標示

加拿大

未規定

自願標示

自願標示

免標示

香港

5

自願標示

自願標示

免標示

紐澳

1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免標示

日本

5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免標示

韓國

3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免標示

台灣

3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歐盟

0.9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中國

未規定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

4、 參考資料

1. Lederberg J, Tatum EL. Gene recombination in E. coli. Nature. 1946, 158 (4016): 558.

2. James, Clive. Global Review of the Field Testing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Transgenic Plants: 1986 to 1995. The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 1996.

3. Ye, X; Al-Babili, S; Klöti, A; Zhang, J; Lucca, P; Beyer, P; Potrykus, I. Engineering the provitamin A (beta-carotene) biosynthetic pathway into (carotenoid-free) rice endosperm. Science. 2000, 287 (5451): 303–5.

4. 潘子明。基改食品的安全,2014。

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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