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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SNTCT-CQ-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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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準則 制訂:69 年 12 月 0 5 日
修訂:101 年 11 月 27 日
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non-destructive testing personnel
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
授證準則
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授證管理委員會 Nondestructive testing -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財團法人台灣非破壞檢測協會 The Society for Nondestructive Testing & Certification of Taiwan
文件編號:SNTCT-CQ-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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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準則 制訂:69 年 12 月 0 5 日
修訂:101 年 11 月 27 日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條 依據:依據國際標準 ISO 9712-2005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 CNS13588-95及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授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授證會)制定
「品質手冊」之規定。
第 二 條 目的:為評鑑非破壞檢測人員之資格檢定與授證作業程序,特訂定「非破壞檢測
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 三 條 適用範圍:本準則適用於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並可應用於授證下列
之檢測方法,其類別如下:
ㄧ、目視檢測(Visual Testing,VT)
二、液滲檢測(Liquid penetrant Testing,PT)
三、磁粒檢測(Magnetic particle Testing,MT)
四、射線檢測(Radiographic Testing,RT)
五、超音波檢測(Ultrasonic Testing,UT)
六、渦電流檢測(Eddy current Testing,ET)
七、洩漏檢測(Leak Testing,LT)
其他如熱影像(Infrared Radiation/Thermographic Testing,IRT)、音洩
(Acoustic Emission Testing,AET)等檢測方法得視產業需求與訓練教材完成再酌
予增入。
本準則中規範之系統得適用於獨立授證計畫之其他非破壞檢測方法。
第 四 條 人員資格應用之領域包括材料、銲接、石化、核能、航太、營建、交通等相關領
域。
第 五 條 資格等級:非破壞檢測人員檢定前均需經過實習員階段,實習員經參加標準課程
訓練完成,但尚未經資格檢定合格者,得協助檢測工作,以學習實務經驗;檢定
之資格分為三級:
ㄧ、初級檢測員(NDT Level Ⅰ)
經檢定合格之初級檢測員,在中、高檢師指導與監督下,須有根據非破壞檢
測指引執行非破壞檢測之能力。在其經核可之能力範圍內,雇主或服務單位
得授權初級檢測人員執行以下符合非破壞檢測指引之工作:
1、組裝設定非破壞檢測儀器。
2、執行檢測。
3、紀錄檢測結果及分類。
4、報告結果。
初級檢測員不得負責選定使用何種檢測方法或檢測技術;亦不得作檢測結果
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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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級檢測師(NDT Level Ⅱ)
經檢定合格之中級檢測師,須依據已經建立之檢測程序書執行非破壞檢測之
能力。在其經核可之能力範圍內,雇主或服務單位得授權中級檢測師執行以
下工作:
1、在被授證所經核可之非破壞檢測方法內選用適當之非破壞檢測技術。
2、了解檢測方法之應用範圍及限制。
3、依據非破壞檢測法規、標準、規範程序書,以符合實際工作情況之非破
壞檢測書面指引。
4、架設並驗證檢測儀器設定之準確性。
5、依據已建立或經認可之檢測程序書執行並監督檢測工作。
6、擬定非破壞檢測之書面指引。
7、負責實習員或初級檢測員之在職訓練與指導。
8、非破壞檢測結果之研判及報告撰寫。
三、高級檢測師(NDT Level Ⅲ)
經檢定合格之高級檢測師須有執行及指導其被核可之非破壞檢測能力。在其
經核可能力範圍內,雇主或服務單位得授權予高級檢測師執行以下工作:
1、依據現有法規、標準及規範予以解釋與評估檢測結果。
2、對檢測之材料,製造方法和生產技術有足夠實務經驗與知識,以選用適
當檢測方法及建立檢測技術。在缺乏可適用之檢測規範或標準時,協助
制訂合格準則。
3、對檢測設施或檢測中心及人員負指定之全部責任。
4、建立與審核非破壞檢測指引及程序書之編撰與技術內容正確性。以確認
檢測指引及程序書之有效性。
5、解說非破壞檢測法規、標準、規範和程序書。
6、選定特殊之非破壞檢測方法、程序及非破壞檢測指引。
7、執行並監督所有等級非破壞檢測人員之工作。
8、提供所有等級非破壞檢測人員之指導與訓練。
9、對授證以外之其他非破壞方法應有相當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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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定考試
第 六 條 報考資格
ㄧ、資格檢定報考人需將資格檢定申請表、本授證會認可之訓練結業證明、視力檢
查與工作經歷等證明文件,連同考試費用,於規定日期前寄送舉辦單位機構,
備以審查及安排考試相關事項。
二、訓練時數:
1、初級檢測員與中級檢測師報考人需先參加報考方法之基本課程訓練,各方
法等級之訓練時數要求,參照表ㄧ之規定。
表ㄧ 初級檢測員及中級檢測師之最低訓練時數
非 破 壞 檢 測 方 法 初 級
( 時 數 )
中 級
(包括初級訓練
之 總 時 數 )
目視 VT 16 40
液滲 PT 16 40
磁粒 MT 16 40
射線 RT 40 120
超音波檢測 UT 40 120
渦電流檢測 ET 40 104
洩漏
LT
A-基本知識
B-壓力變化探漏試驗方法
C-示蹤器探漏方法
8
14
18
24
45
54
其他如熱影像檢測、音洩檢測等方法得視產業需求與訓練教材完成再酌予
增入。
2、報考高級檢測師資格者之訓練得以不同方式完成,包括參加各種訓練課程、
相關之會議、技術研討會,及自行研讀書籍、刊物、雜誌、電子資訊等,
並於報考時提供證明文件說明,由授證機構審查認可。
3、視力檢查:包括遠、近距視力及辨色力,檢查日期應在考試日期前一年內
方為有效。
(ㄧ)視力─裸視或矯正後至少有一眼之遠距離視力應在 0.6(20/30)以上;
近距離視力則應在距離十二吋以上,能清楚閱讀 Jaeger chart2號
字母或相當等級之其他字母。但航太或核能等特殊領域工作得要求
能清楚閱讀 Jaeger chart 1。
(二)辨色力應為正常,以能夠辨別報考方法所應用領域之顏色為原則。
(三)視力檢查應由醫師或高級檢測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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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經歷:
1、報考人員應具有與其報考方法應用領域相關之工作經歷達足夠時間,其書
面證明需由雇主或服務單位確認後,經授證機構核可。
2、報考初級檢測員或中級檢測師必須具備高中(職、工)以上學歷,其工作經
歷之最少時間要求,參照表二之規定。若工作時間尚有不足時,得於檢定
考試成績合格後保留五年,俟補足規定工作經歷時間後,再核予授證。
表二 初級檢測員及中級檢測師之最少工作經歷時間(月數)
非破壞檢測方法
經歷月數(累積總數)
初級 中級
(包括初級工作經歷時間之總月數)
射線 RT、超音波 UT、
渦電流 ET、洩漏 LT 3 12
目視 VT、液滲 PT、
磁粒 MT 1 4
其他如熱影像檢測、音洩檢測等方法得視產業需求與訓練教材完成再酌予
增入。
3、報考高級檢測師者持有該類科中級檢測師資格證書及工作經歷最低時間之
要求,需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ㄧ)大學(院)理工學系畢業,持有該類科中級檢測師資格證書及中級檢測
師工作一年以上經歷。
(二)專科理工科或大學非理工科畢業,持有該類科中級檢測師資格證書及
中級檢測師工作二年以上經歷。
(三)持有該類科中級檢測師資格證書及中級檢測師工作四年以上經歷。
(四)已持有三種以上檢測方法高級檢測師資格者,得任意報考其他檢測方
法之高級檢測師,不受上述各項之限制。
第 七 條 考試方式
資格檢定考試得採選擇題、計算題、申論題等之筆試,及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每次考試題目由本授證會之考試中心從電子題庫檔中隨機抽選之。
第 八 條 考試時間
本授證會之考試中心依據考試筆試題數、試片數量及題目難易度另訂於考試規
則。
第 九 條 考試內容:
ㄧ、初級檢測員與中級檢測師
1、普通科(General)筆試,包含報考方法相關基本常識、原理、通用技術知能。
各類方法之考試題目數如下:
(ㄧ)RT、UT、ET、IRT、AET等方法至少四十題。
(二)VT、PT、MT、LT等方法至少三十題。
(三)RT應另增加輻射防護安全之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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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科(Specific)筆試,包含報考方法在應用領域或產品類別相關之法規標
準、規範與程序書等專門知識與技術及檢測結果之紀錄研判。每一方法考試
題目數至少二十題。
3、實作科(Practice)考試,包含報考方法所應用材料或結構物之模擬試片,並
依指定之檢測程序,完成結果紀錄。報考中級者應須將結果加以研判解釋。
二、高級檢測師
1、基礎科(Basic)筆試之試題範圍包括:
(ㄧ)應用工程材料、製造加工技術、缺陷之種類及其肇因等有關知識,至少
二十五題。
(二)授證會所訂定公佈之「資格檢定與授證」有關之準則與施行辦法等,至
少十題。
(三)四種以上之檢測方法相當於中級檢測師必須了解的基本知識,其中至少
有一種體積型檢測方法,例如 UT或 RT。每種檢測方法十五題,全部至
少六十題。
2、方法科(Method)筆試
報考高級檢測師之方法科,應先通過報考方法中級實作考試含撰寫檢測工作
指引,但已通過者不在此限。筆試之試題範圍包括:
(ㄧ)與報考方法相關之高級檢測技術與知識,至少三十題。
(二)報考方法應在應用領域或產品之特殊技術;相關之法規、標準、規範與
程序書,至少二十題。
(三)撰寫與報考方法相關之檢測程序書,應至少一種。
第十條 考試評分與合格標準
ㄧ、初級檢測員與中級檢測師
1、評分
(ㄧ)普通科、特定科及實作科應分別評分,每科滿分標準均為ㄧ百分。
(二)實作考試依據表三之權數比重加以評分。
2、合格標準:下列三項必要條件均需符合才算合格。
(ㄧ)普通科及特定科筆試,每一科得分均需達七十分以上。
(二)實作考試之合格標準為每項試片得分在七十分以上。
(三)普通科、特定科及實作考試三科得分之算術平均需達八十分以上。
二、高級檢測師
1、評分
(ㄧ)基礎科及方法科應分別評分,每科滿分標準均為ㄧ百分。
(二)方法科撰寫檢測程序書依據表四之權數比重加以評分。
2、合格標準:基礎科及方法科方法考試,每一科得分均需達八十分以上。
3、有效性:報考人應先報考基礎科考試或基礎科與方法科同時報考,並於通過
基礎科考試五年內,再通過一項方法科考試,才能維持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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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初級檢測員和中級檢測師實作科考試評分比重表
項 目 比重
初級 中級
一、 非破壞檢測儀器之知識
1. 系統控制及功能檢查
2. 檢測設定驗證
小計
10
10
20
5
5
10
二、 非破壞檢測方法之應用
1. 試片準備(例如:表面情況),包括目測檢查
2. 非破壞檢測方法選擇及決定操作情況(中級測驗適用)
3. 非破壞檢測儀器之設定
4. 檢測執行過程之表現
5. 檢測後處理之程序(例如:退磁、清理及保存)
小計
5
N/A
15
10
5
35
2
7
5
5
1
20
三、 缺陷測試紀錄(註 1)
1. 需紀錄之缺陷檢測能力
2. 缺陷特性紀錄(種類、位置、方向、顯示尺寸等)
3. 法規、標準、規格及程序之評估判定(中級檢測適用)
4. 檢測報告之製作
小計
20
15
N/A
10
45
15
15
15
10
55
四、 非破壞檢測操作指引撰寫(中級測驗適用(註 2))
1. 前言(範圍、參考文件),適用狀況和授權
2. 檢測人員資格
3. 檢測使用儀器,包括設定
4. 待檢測產品說明(掃描或草圖,包括應檢測範圍及檢測目的)
5. 檢測情況,包括檢測準備
6. 檢測步驟之詳細說明
7. 檢測結果紀錄及分級
8. 檢測結果報告格式內容
小計(註 3)
N/A
1
1
3
2
2
3
2
1
15
實作試片總分 100% 100%
註 1.對於測試片主報告上所註明之〝應記錄缺陷〞,報考人答案若沒有紀錄,在第三部
分缺陷測試及紀錄部分得零分。
註 2.中級報考人需針對監考官所選之測驗試片,撰寫適合初級檢測人員引用之非破壞
檢測作業指引書。報考人所檢測之試片若不需要撰寫指引書時,則總分以其餘第
一至第三部分的實際得分除以 85乘以 100%來計算。
註 3.為達合格標準,報考人在第四部分撰寫非破壞檢測方法指引書之成績需得到至少
70%的分數,亦即滿分為十五分時,需得到 10.5分以上才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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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高級檢測師檢測程序書撰寫考試評分比重表
項 目 百分比
一、一般原則
1.範圍(適用對象與產品)
2.文件管制
3.參考標準文件及補充資訊
小計
2
2
4
8
二、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 2
三、執行檢測所需之材料
1.主要非破壞檢測儀器設備(包括校正要求及檢測能力查核要求)
2.輔助裝備(參考規塊及校正規塊、消耗品、量測器材、檢視輔助工具
等)
小計
10
10
20
四、待測物件
1.物理狀況及表面準備(溫度、接觸面、移除保護膜及表面粗糙度等)
2.待測面積及體積之描述,包括參考資料
3.須檢測之缺陷
小計
1
1
3
5
五、 檢測步驟
1. 使用之非破壞檢測方法及技術
2. 儀器設定
3. 檢測執行(包括參考之非破壞檢測指引書)
4. 缺陷特性說明
小計
10
10
10
10
40
六、 接受基準 7
七、 檢測後程序
1. 不符合接受基準之產品處置(標示、分類)
2. 保護膜復原(視需要而定)
小計
2
1
3
八、檢測報告之製作 5
九、整體表現 10
總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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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ㄧ條 考試執行
ㄧ、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由本授證會或授權認可之考試中心負責辦理,每次
辦理考試應於六個月前公告。
二、檢定考試之每一考場應指定一位以上之監考官執行考場秩序。
三、應考人應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按時進出考場;在考試過程中應遵守考
場規則,如有違規或作弊行為,依考場規則處理。
四、實作考試得視情況需要,與筆試區隔分段辦理,應考人得使用自備之檢測儀
器應考。
第十二條 考試豁免:
ㄧ、已取得初試或中級檢測人員資格者,若在已授證的同一檢測法中,申請變更
領域或增加新領域,只須參加新領域之特定科實作考試。
二、已取得高級檢測師資格者,若在已授證之同一檢測方法中,申請變更領域或
增加新領域時,則不須重考基礎科及方法科中之一般知識部分,只須加考新
領域相關之規範、標準、及撰寫相關之程序書。
第十三條 重新考試:
ㄧ、報考初級檢測員、中級檢測師之筆試通過而實作未達合格標準時,得有兩次
重考機會,重考時間應在三十天後與五年之內為之。如兩次之重考仍未通過
合格或未在五年內重考,則視同新報考人。
二、報考高級檢測師之基礎科合格後,成績可保留五年。若在五年內未能通過任
一種分法科檢定考試時,逾時則重考基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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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 格 證 書
第十四條 非破壞檢測人員應經由授證會或授權之檢定機構所認可並監督的考試中心辦理之
檢定考試,依規定經審查合格列入登記後,由授證會核發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證
書。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及隨身資格卡片(或手冊)
ㄧ、資格證書
1、本證大小為 210mm × 297mm (A4)尺寸之紙張,為直式橫寫記載。初級、
中級與高級各以不同顏色區分。
2、記載事項
(ㄧ)持證人之中英文姓名。
(二)資格之等級、方法與應用領域。
(三)獨一之識別證號及有效起訖日期。
(四)授證依據之合格基準文件名稱。
(五)財團法人台灣非破壞檢測協會之中英文名稱與標誌及負責人簽署。
(六)加蓋財團法人台灣非破壞檢測協會之戳記鋼印。
二、隨身卡片
1、本卡片大小為 60mm × 95mm之卡片,為橫式橫寫記載。並加護貝。
2、記載事項與資格證書相同。
三、隨身手冊
1、本手冊大小為 mm × mm,為直式橫寫記載。初級、中級、高級各以
不同顏色區分。
2、記載事項:本手冊除上列事項外,並增如持證人之個人資料如下:
(ㄧ)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照片。
(二)服務單位、職稱。
(三)通訊地址及電話。
(四)資格證書有效日期之延續。
以上(二)、(三)、(四)項有異動情況發生時,持證人應及時更正。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之有效期及其失效
ㄧ、資格證書之有效期:初級檢測員、中級及高級檢測師為五年。
二、資格證書之失效:在有效期內,若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資格隨即失效。
1、屆期前未提出換證申請或未通過重新換證審查者。
2、持證期間,實際工作或實驗室研究時間未達規定者;初級與中級人員需
至少二十四個月,高級人員需至少三十六個月。
3、持證人身心發生異常而影響工作時。
4、違背檢測專業人員道德規範,其情節經授證委員會認定為情節重大者。
5、重新授證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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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屆期換證
ㄧ、有效期屆滿前,應檢附下列必要文件向授證委員會提出換證之申請。
1、換證申請表
2、實際工作證明
3、參與非破壞檢測活動相關活動證明。
4、近距離視力檢查證明。
二、換證之合格條件
1、持證有效期間內從事非破壞檢測相關工作,初級與中級人員需至少二十
四個月;高級人員需至少三十六個月。其書面證明需由雇主或服務單位確
認。
2、持證有效期限內參與非破換檢測相關活動最少時數:初級兩小時,中級
四小時,高級二十小時。
3、視力:裸視或矯正後至少有一眼之近距離視力應在距離十二吋以上,能
清楚閱讀 Jaeger chart2號字母或相當等級之其他字母。(視力檢查應明
確規定由醫師或高級檢測師做檢查)
第十八條 資格證書重新授證
ㄧ、初級檢測員、中級及高級檢測師經換證一次(共 10年),於有效期屆滿時,應
依規定向授管會申請重新授證。
二、申請需達到換證之合格條件外,另有下列規定:
1、初級與中級人員需再通過所申請重新授證檢測方法及等級之實作考試,
其評分及合格標準與資格檢定考試相同。得分達七十分以上者,重新予以
授證;考試得分未達七十分,得在一年內再參加考試,若仍不合格,則其
資格失效,只能再重新參加資格檢定考試。
2、高級人員先重新評估其具中級人員之實作能力後,再選擇考試或計點積
分方式。考試則需通過至少二十題相關工業領域之該檢測方法的最新法規、
標準、規範及技術。得分達八十分以上者,重新予以授證;得分未達八十
分,得在一年內再參加兩次考試,若仍不合格,則其資格失效,只能再重
新參加資格檢定考試。如採計點積分計算,則依表五之計算方式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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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高級檢測人員重新授證計點積分計算方式
項目 活 動
每項活動
或每一功
能所得點
數
每年每
項活動
最高點
數
五年內
該項活
動最低
點數
五年內
每項活
動最高
點數
1 參與研討會、座談會、各種會
議,及參加非破壞檢測及相關科
學技術之訓練課程
1 3 -- 10
2.1
2.2
參與或對非破壞相關之工作團
體委員會有貢獻
召集非破壞檢測相關之工作團
體及委員會議
1
8
8
8
--
--
20
20
3 從事非破壞檢測相關研究或對
非破壞技術/科學出版有貢獻
3 6 -- 30
4 講授非破壞檢測訓練課程(每 2
小時)或執行測驗(每 1項測驗)
1 10 -- 30
5 負責非破壞檢測設施,訓練中心
或檢測機構(每滿一年期)
10 10 -- 50
6 通過相關實作測驗項目 10 20 20 30
三、 取得重新授證資格需符合以下規定:
1、證書有效期限內(5年)需取得至少 70點積分。每年最多取得 25點積分。
2、除了提出重新授證之申請,報考人需另提出符合本表要求之證明如下:
(ㄧ)項目 1所提及之非破壞檢測協會機構會員或出席相關會議之證明。
(二)項目 2.1及 2.2所提及之會議議程及出席者名單。
(三)項目 3所提及之研究發展簡述,技術/科學出版品之影印本。若同時
有一位以上作者,則主要作者分配其他作者的所得點數。
(四)項目 4所提及之訓練課程或測驗時程摘要。
(五)每張證書需提出項目 5所提及之每年工作活動證明。
(六)每張證書需提出項目 6所提及之合格實作測驗書面證據。項目 6 部分
由參加授證。
(七)機構認可之考試中心所舉辦之相關實作測驗試片之合格實作測驗成
績所構成。每片測試片合格成績取得 10 點積分。項目 6的五年內活
動最低點數 20點要求對於已取得相同領域、相同檢測方法之中級資
格證書者不適用。
文件編號:SNTCT-CQ-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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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授證準則 制訂:69 年 12 月 0 5 日
修訂:101 年 11 月 27 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有關非破壞檢測訓練、資格檢定考試、資格授證、換證及重新授證等施行辦法另
行訂定。
第二十條 本準則經授證會審議通過,提報協會董事會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