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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醫 政公 文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4.9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1960103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如說
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4年4月7日中時電子報、中國時報A5版報導內容暨本局查察結果辦理。
二、依據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
定,執行業務。」;同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
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暨同法第103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
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57條第1項,…,第72條...。」。
三、近日媒體報導,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經病患同意,將病患診療照片,上傳於網路予不特定人瀏
覽,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遵循上開法
規,倘有上開違規行為,請立即將該影片或照片刪除,本局將加強列管查察,如查有違規具體
事證,將依法逕處。
請醫療人員加強注意藥害救濟給付前十大藥品名單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104.4.10全醫聯字第1040000505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藥害救濟給付前十大藥品名單,以加強醫
療人員注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3月30日FDA藥字第104140291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述中華民國藥物過敏病友會反映,該會多位病友於用藥期
間出現嚴重嚴重皮膚不良反應包括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毒性表皮溶解症(Stevens-Johnson
Syndrome/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SJS/TEN)等症狀,被誤診為上呼吸道或一般過敏,延誤
治療時機,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的案件。
三、該署查因使用後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以致民眾申請藥害救濟給付之前十名藥品名單如附件二。
四、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該署重申下列事項請提醒醫療人員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10
醫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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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嚴重皮膚不良反應包括SJS/TEN、藥物敏感症候群(Drug Reaction with Eosinophilia and
Systemic Symptoms,簡稱DRESS)...等,初期可能有下列癥兆:喉嚨疼痛伴隨發燒情形、
口腔/黏膜潰爛、皮膚紅疹、丘疹、廣泛性表皮脫落、眼睛癢、水泡、出血、黃疸、腹痛
等,如及早發現並經適當處置,可避免或降低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風險及嚴重度。
(二)如病人使用藥品後出現前述症狀時,應瞭解病人是否處方Allopurinol、Carbamazepine、
Phenytoin、Lamotrigine、NSAIDs…等上揭所提十大藥品,切勿僅以為是上呼吸道或一般
過敏症狀,並考慮是否為服用藥品後發生之不良反應,宜考慮立即停藥並採取適當處置。
五、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藥害救濟前十大藥品名單。另提醒醫療人員倘發現懷疑因使用藥品發生藥
品不良反應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
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s://adr.fda.gov.tw,並輔導病人申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諮
詢專線:02-2358-4097,網站:http://www.tdrf.org.tw。
六、醫療院所應依下列規定加強藥袋標示,以提醒民眾注意: (一 )請落實含Al lopur ino l及
Carbamazepine成分之藥袋標示(該署99年7月23日FDA藥字第0991408450號函及102年8月6日
FDA藥字第1021406804號函)。
(二)請於含Phenytoin、Lamotrigine及所有NSAID成分藥品之藥袋「警語或副作用」處,加刊
「使用本品可能發生罕見但嚴重之皮膚不良/過敏反應,如用藥後發生喉痛、口腔/黏膜潰
爛、皮疹等症狀,應考慮可能為藥品不良反應,宜立即就醫並考慮停藥」。
(三)所有藥袋均應標示:「如用藥後發生喉痛、口腔/黏膜潰爛、皮疹等症狀,應考慮可能為藥
品不良反應,宜立即就醫並考慮停藥」。
藥害救濟給付案之可疑藥品前十名
(1999–2014.12)第1~217次審議會
排名 藥物名稱 案例數
1 Allopurinol 2052 Phenytoin 1323 Carbamazepine 1134 Rifampin/Isoniazid/Pyrazinamide 73/70/685 Diclofenac 586 Lamotrigine 387 Co-trimoxazole 378 Mefenamic acid 349 Ibuprofen 33
10 Cefazolin 29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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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配合醫療法辦理醫療機構安全相關措施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4.1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1910401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本市醫療機構安全相關措施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民眾就醫安全環境,醫療法第24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
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
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二、邇來,常有民眾反映因天候不佳致使機構地板濕滑,容易導致民眾摔倒受傷,請貴院保持機構
環境整潔,維護公共安全及衛生,以維護安全就醫環境。
三、副本抄送本市中醫師、西醫師及牙醫師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應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4.30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23850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應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而
影響醫療作業」一案,惠請貴會轉知相關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4年4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41662802號函(檢附原函影本1份)辦理。
二、旨揭函釋內容略以:「...按醫療機構為醫事人員之執業場所,以提供辦理執業登記在案之醫事
服務項目為限。又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應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而影響醫療作業。
爰此,美容護膚產品之銷售,係屬商業行為,宜囑病人於符合相關規定之營業場所購買...至
醫療機構如與美容業者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
隔。...」。
三、爰上,惠請轉知相關會員依上開規定辦理,本局將配合國稅局不定期查核,若查有違規具體事
證依法處辦。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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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業務相關同意書建請參採或逕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5.8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26818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業務,衛生福利部已修正相關同意書建請參採或逕用,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6日衛部醫字第1041662347A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5月6日修正「鼻部整形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及「玻尿酸皮下植
入物注射劑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已公布於網頁(衛生福利部首頁/醫事業務/美容醫
學資訊專區),建請相關醫療機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請見公會網站)
有關診所醫師得否請救護車轉送緊急傷病患及醫護人員是否需隨車護送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函 104.5.15衛部醫字第1041663726號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主旨:有關「診所醫師得否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救護車轉送緊急傷病患及該診所醫護
人員是否需隨車護送」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診所醫師得否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救護車載送急症病患疑義乙案,為避免引起無端
爭議,本部分別已於101年1月18日以衛署醫字第1010205767號函及104年5月13日以衛部醫字
第1041663619號函略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決定,係以傷病患本身有否緊急醫療
救護需求而定,爰本案病患雖於診所,但若屬前揭規定範圍,仍應受理,以維護人民生命安
全。」,檢附本部前揭函示以供查照辦理。
二、又根據司法體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類裁判書(104年04月24日),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
機關實務執行層面,亦認同診所若遇到急症病患,可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派遣救護車轉
送。
三、至於「診所請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載送病患,該診所醫師是否需隨車護送」情事,本
部(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2月20日以衛署醫字第1010062833號函釋示略以:「…,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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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
上出勤…,又按該法第41條規定,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分對象係乃該救護車設置機關
(構),…請確實遵守該法第18條之規定。…,至於119救護車要求診所醫師隨車事宜,緊急
醫療救護相關法令,並未有明確規定,惟基於病患生命安全,診所自願派員隨車前往,亦無不
可。」換言之,依據本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派遣救護車出勤,於救護傷病
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隨車出勤義務,違反者,直轄市、縣(市)衛生主
管機關,得依據該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四、為避免引起無端爭議,本部再次重申並檢附前開相關函釋事項,請衛生局加強宣導及落實所轄
救護車管理。
五、副本抄送內政部消防署,惠請配合本於權責加強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落實救護隊救
護人力配置。
醫療機構不得誇大PRP療效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5.15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2724301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PRP療法應用於美容醫學或運動醫學雖有相關文獻,但其效
果尚無定論,醫療機構不得誇大療效」一案,惠請貴會轉知相關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7日衛部醫字第1041663284號函(檢附原函影本1份)辦理。
二、旨揭函釋內容略以:「...PRP療程適應症範圍,經詢相關專業團體,目前PRP療法應用於美容
醫學或運動醫學雖有相關文獻,但其效果尚無定論,爰仍請輔導轄區醫療機構不得誇大療效藉
此招攬醫療業務。」
三、爰上,惠請轉知相關會員依上開規定辦理,勿誇大PRP療效藉此招攬醫療業務,若查有違規具
體事證依法處辦。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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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請確實依規定辦理水汙染防治許可證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6.2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32181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醫院及醫事機構為「103年全國水污染
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之事業一案,請貴機構確
實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40115246號函(請見公會網站)辦理。
二、旨揭醫事機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包括洗腎治療床(台)20床以
上之診所、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及醫事檢驗所。
請協助宣導民眾注意防範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4.6.10北市衛疾字第104361045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為提醒民眾注意防範「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本局已製作相關之宣導
文字及海報,惠請貴機關(構)協助運用轄下各類宣導管道,廣為周知,以提升本
市防疫成效,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業自104年6月2日起提升南韓之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並修正MERS-CoV
病例定義,將發病前14日內曾赴南韓首爾地區醫療院所,納入國內MERS-CoV的流行病學條
件。
二、依據該署所繪確定病例關係圖,南韓指標病例曾於當地多家診所與醫院求診,因警覺度不足
而導致病例確診延誤,為提升我國防疫成效,已請醫療機構落實TOCC問診(詢問病人旅遊
史、接觸史、職業及周遭人員是否出現症狀)、衛教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以及強化急門
診病人分流就診等措施。
三、本局印製「一分鐘認識MERS-CoV」及「預防MERS-CoV,請落實看診四問」等2份文宣,近
日將送至貴機關,惠請協助於明顯處所張貼並轉知所屬,以提升民眾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之
警覺性。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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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範MERS-CoV30字、60字、90字宣導文字稿如下:
(一)30字稿:防範MERS勤洗手、戴口罩,不至疫區醫院,有症狀,主動通報1922。
(二)60字稿:防範MERS,赴中東或韓國,避免接觸駱駝,避免前往當地醫院,肥皂勤洗手、
咳嗽戴口罩,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主動通報1922並告知旅遊史。
(三)90字稿:防範MERS侵襲,赴中東或韓國,提高警覺避免接觸駱駝及生飲駱駝奶,避免前
往當地醫療院所。保持良好衛生習慣,肥皂勤洗手、咳嗽戴口罩,若出現發燒或急性呼吸
道症狀,主動通報1922並告知醫護人員旅遊史。
五、前揭相關海報電子檔已公布於本局網頁,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專區>衛教宣導/宣導
海報,歡迎自行下載運用。
2015年第59卷第7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