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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
(不含區段徵收範圍)
主要計畫案內公 3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臺北市政府
99 年 2月 3日府都規字第 09900166800號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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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名:變更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不含區段徵收範圍)
主要計畫案內公 3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申請單位: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 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 類 別:變更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條第 1項第 4款 詳細說明:
壹、計畫緣起
國光劇團係於民國 84 年 7月 1日,由原隸屬國防部三軍劇隊(陸
光、海光、大鵬)改隸教育部,成立國內第一個國家級劇團,並以延
續傳統戲劇及推廣藝術教育為設團宗旨。設立之初,併用國防部移撥
位於木柵國光藝校為團址;嗣於 88 年 7 月,為配合復興與國光兩高
職劇校合併升格為臺灣戲曲專科學校(95 年 8月 1日改制國立臺灣戲
曲學院),健全傳統戲曲教學體制,遂慨然遷讓原團址使用空間,並
租用臺北市木柵區農會大樓 76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作為行政辦公
場所外,另暫租借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木柵校區演藝中心部分場地供為
劇團排練、演出之場所,由於空間分散且嚴重不足,致劇團與學院發
展兩相窒礙,亟需謀求妥善解決方案,以維劇團與學院永續發展基礎。
另鑒於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與實驗合唱團目前暫以借用方
式進駐兩廳院,惟兩廳院場地設備等軟硬體供給漸感吃緊,為求劇
院、樂團與聽眾三方健全發展,提升國內表演藝術環境品質,奠定國
家級樂團完善演練空間,亦為各界殷切期盼應速面對解決之課題。
是以,為解決國光劇團、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與實驗合唱
團場地問題,前經行政院同意撥用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 755地
號等 7筆土地原屬原美國學校舊址,規劃興建「國立台灣戲劇藝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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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除可紓解各藝術團體及國內表演藝術活動場地缺乏之困境,亦
可供現代戲劇及舞蹈演出的專業表演藝術展演場館,同時兼具服務社
區、推展藝術教育及維護傳統戲曲之複合功能。
本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98 年 6月 2日召開「研商院交
議文建會陳報『國立台灣戲劇藝術中心』興建工程表演廳席位相關事
宜」會議,依會議結論一:「本案之興建應考量都市與居民的社區關
係,營造社區居民願意親近之友善環境,本案基地西臨磺溪,東面公
園預定地,臺北市政府代表亦同意應合作整體規劃開發,作為藝文、
藝術教育及觀光休閒之多元用途場所,請臺北市政府迅依程序將該公
園用地變更為「機關兼公園用地」,以利整體規劃設計使用,合理形
塑整體環境景觀。」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
理本次個案變更。
貳、計畫範圍與面積
變更基地位於本市士林區文林路與福國路交叉路口西北側,為美
國學校舊址。基地東側為文林路、南側為福國路延伸線,西側為機關
用地(機 2),坐落於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 713-9地號土地,面積 7,671
平方公尺。
參、原都市計畫情形
本計畫範圍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非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園用
地,其所在地原都市計畫情形詳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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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名稱及文號表 項次 原計畫案案名 日期 文號
一 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乙案 59.07.04 府工二字第 29248號
二 擬定士林區堤防以北,磺溪以東,中山
北路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
訂主要計畫案 65.08.26 府工二字第 32876號
三 修訂士林區雙溪堤防以北磺溪堤防以
東中山北路以西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
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81.07.13 府工二字第 81041007號
四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
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
(不含區段徵收及特定專用區範圍) 94.02.23 府都規字第 09405828000號
肆、發展現況 一、土地使用現況
本基地周邊地區多為住宅使用,摻雜零星的商業活動,主要分
布於隔文林路相對的街廓地區。計畫範圍西側緊臨同屬「國立台灣
戲劇藝術中心」發展腹地的機關用地(編號機 2)為美國學校舊址,
南側為歐洲學校及西南側為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預定地。目前本計
畫範圍內除部分作為臨時性停車場外,另有柯達大樓,係檔案管理
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借用方式使用。基地
位置如圖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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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不含區段徵收範圍) 主要計畫案內公 3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位置圖
本案位置
圖 1 都市計畫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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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系統
(一)道路系統
本計畫範圍周邊道路以文林路(42 公尺寬)為南北向聯外道
路,往北可連接承德路至北投,往西南可通往士林中正路經百齡
橋與重慶北路、高速公路銜接;其次以福國路(45公尺寬)為東西
向聯外道路,往東可連接中山北路六段,另藉由福國路延伸段與
洲美快速道路銜接,對外交通更為便利。惟福國路延伸段因需橫
跨磺溪,進入於本計畫範圍屬引道路段,約為離地 4至 8公尺的
橋樑結構,道路斷面扣除結構體外佈設 6公尺側車道及 7公尺設
施帶供植栽、自行車與行人使用空間。另西側為磺溪水防道路(約
5公尺寬)向南與雙溪堤邊道路連通,形成輔助通路。
(二)大眾運輸系統
1.捷運系統
柯達大樓 士林憲兵隊
歐洲學校 臨時停車場 文林路及福國路口
基地現況 機2機關用地
圖 2 計畫範圍發展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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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計畫範圍最近的捷運車站為芝山站,距離約 300公尺,
步行時間約 5分鐘,行人出捷運站後可沿福國路或與德行西路
間之巷弄,跨越文林路口進入本計畫範圍。
2.公車
計畫範圍 300公尺內行經公車路線甚多,候車站牌均架設
於文林路與福國路交叉口附近。
三、土地權屬
本計畫範圍坐落於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 3 小段 713-9 地號土
地,面積 7,671 平方公尺,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
表 2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表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登記面積(m2)
使用面積
(m2) 權屬 管理 機關
使用
分區
士林區 蘭雅段3小段 713-9 7,671 7,671 中華
民國
財政部
國有財
產局
公園
用地
伍、計畫目標
一、目標
(一)興建符合專業演藝水準、激勵傳統戲曲之傳承與創新,作為培育
兼具演出目標的現代化(E化)演藝館舍。
(二)興建符合國光劇團、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及實驗合唱團營
運所需必要之排練與行政需求空間。
二、空間運用前景
(一)完成後之新建館舍除具有排練場、劇場等設施,可解決各團當前
缺乏場地困境與未來需求,俾利國光劇團及國家交響樂團、國家
國樂團及實驗合唱團整體營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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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館舍除供國光劇團及所屬劇隊演練外,劇場等相關設施,將
可提供民間或本土戲曲團體應用,有效解決目前臺北市表演藝術
空間不足問題。
(三)提供市民優質文化活動空間,服務社區,同時拓展藝文觀眾人口。
陸、變更計畫內容
考量「國立台灣戲劇藝術中心」未來發展需求及其功能,本計畫
將公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俾與相鄰之機關用地一併納入整體規劃
開發,以型塑整體環境景觀;另為維持原計畫公園之使用機能,本案
變更後應留設適當之開放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
表 3 變更計畫內容表
位置 變更內容 面積
(m2)變更理由
原計畫 新計畫
士林區蘭
雅段 3小段 713-9地號
公園用地 機關用地 7,671
為塑造「國立台灣戲劇藝術中
心」成為表演藝術重要場域,
並營造居民願意親近之友善環
境,以作為藝文、藝術教育及
觀光休閒之多元用途場所。
柒、實施進度與經費
本案開發經費將由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編列預算開發
興建,相關之「事業財務計畫」將於細部計畫詳予訂定。
捌、其他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市政府 94 年 2月 23日府都規字
第 094058280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
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不含區段徵收及特定專用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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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過
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8 年 10月 13日第 601次委員會議決
議:照案通過。
拾、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本案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98 年 11月 24日第 719次委員
會議決議:本案除「為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之使用機能,本案變更後
應留設適當之開放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請納入計畫書規定」外,
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拾壹、本案業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完竣,並經
內政部 99 年 1月 13日台內營字第 0990009268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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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變更示意圖
變更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不含區段徵收範圍)主要計畫案內公 3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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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 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不含區段徵收範圍)
主要計畫案內公 3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變更都市計畫法令
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7條第 1項第 4款
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臺北市政府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
請變更都市計畫之
機關名稱或土地權
利關係人姓名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
本案公開展覽之起
迄日期 自民國 98 年 8月 25日起至 98 年 9月 23日止共計30天(刊登於 98 年 8月 25日自由時報,98 年 8月26日聯合報)
本案說明會舉辦日
期 民國 98 年 9月 15日下午 2時 30分於本市北投區建民里辦公處、下午 7 時於本市士林區德華區民活動中心共舉辦 2場說明會。
公民團體對本案之
反應意見 無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結
果
一、案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8 年 10月 13日第601次委員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二、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98 年 11月 24日第719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除「為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之使用機能,本案變更後應留設適當之
開放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請納入計畫書規
定」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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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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