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 安全自主檢查方法 -...
TRANSCRIPT
3
壹.前言
•為確保各項設備、安全設施均維持在正常功能,故全面實施自主檢查。
•總管理處自主檢查基準分為14大項共610條,檢查週期為每月檢查一次。
•環安室基於各單位負荷及分配之責任區,能指認各種危害,並在災害發生前杜絕。選取適當基準分為7大項共44條,檢查週期每學期檢查一次(餐廳、學生宿舍每月一次)。
•前項7大項共44條,均經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及總管理處同意,經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實施。
11
參.基準說明
• A.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7條
• B.一般性機械及設備 6條
• C.電氣設備 7條
• H.人體防護器具 3條
• J.消防設備 7條
• N.作業管理 13條
• T.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 1條
12
A.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設施項目
檢 核 基 準號代 名稱
01 壓力容器(高壓設備、容器)
01 高壓氣體鋼瓶貯存場所溫度在40℃以上且通風不良,周圍2公尺內放引(易)燃物並未標示「禁止煙火」警示。
02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等鋼瓶未分開存放,實瓶和空瓶亦未分區放置。
03 高壓氣體鋼瓶未妥善固定存放,開關閥上方未設防護罩,或焊接時在容器上試焊。
02 設備人員證照
01 未取得操作主管、人員法定合格證照。
02 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且未反應處理者。
03 未取得法定危險性設備或機械操作合格證之人員,自行操作危險性設備或機械。
04 主管指派未取得法定操作合格證人員操作危險性設備或機械之人員。
13
A.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14
A.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18
B.一般性機械及設備
設施項目檢 核 基 準
號代 名稱
03 轉傳動設備(含研磨機、堆高機、衝剪機械、圓盤鋸等)
01 原動機、轉軸、齒輪、傳動帶等轉動設備未設堅固護罩、圍柵或護網防護,加工物或切削工具等未設護罩或護圍防護。
02 高度2公尺以內或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未加設圍柵或護網。
03 未設置緊急快速停止機械轉動之連動系統。
04 輸送泵浦、迴轉閥、空壓機、風車
01 泵浦馬達及連軸結器未護罩,護罩寬度不足或固定不良。
02 鏈輪、皮帶輪未護罩,護罩未雙面防護或固定不良。
03 空壓機、風車等皮帶破損、鬆弛。
19
B.一般性機械及設備
•勞安法實行細則第七條,設置下列機械、器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研磨輪。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23
C.電氣設備設施項目
檢 核 基 準代號 名稱
05 一般電氣設備配線
01 電儀設備帶電導體裸露、配線末端未包覆密封配管內、金屬軟管過度纏繞或扭結、接合處有脫落或凸起或遭物品重物。
02 擅自更換電源開關保險絲,或以超出額定負載量之保險絲,或以銅、鐵等金屬物替換代用,或改用較大容量之電源開關。
03 未使用插頭以電源導線插入插座,電源導線勾掛於電源開關保險絲,自電源一次側接電等異常接電方式。
04 電源插座未標示使用電壓(110/220V)電器用品未依規定接地,飲水機、設置潮濕處之電具、150V以上電具、插座未加裝漏電斷路器。
06
用電安全 01 檢修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未先切斷電源、確認電路無殘留電荷、電源開關上鎖並掛安全警告標示後作業。
02 使用之電源導線、接地導線絕緣被覆老化、損傷、或內部銅導線過度彎折損傷,導線接續處未緊密接合有發熱異常。
03 每日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未將電源開關電源切斷、箱門關閉或電源插頭未拔出或電纜線未收拾妥當。
41
H.人體防護器具
設施項目
檢 核 基 準號代 名稱
07 緊急淋洗裝置
01 緊急沖淋器前閥未開,腳踏裝置、手押扳或拉環出水開關損壞。
02 緊急沖淋器水質不潔淨,噴水頭損壞、未覆蓋,盛水盤污髒、阻塞,緊急沖淋器排水未導流至製程水溝。
08 人員防護器具
01 儲放箱櫃、醫藥救護材料未標示器材名稱及數量明細,實際數置與標示不符。
43
J.消防設備設施項目
檢 核 基 準號代 名稱
10 消防水栓(箱)/火警綜合盤
01 火警綜合盤燈泡亮度不足或不亮
02 水帶箱內未備足20米消防水帶2條,水帶未以對折收捲方式存放且維護良好。
03 消防栓、水帶箱箱內未備妥水瞄子及把手各1支,箱內及器材且維護不良、堆放雜物。
11 滅火器 01 手提滅火器未掛設於防溢堤外、出入階梯附近,未予編號,乾粉滅火器壓力不足或藥劑逾期未更換,CO2滅火器未定期秤重並記錄。
02 滅火器放置位置高度超過1.5公尺,標示不明顯無法安全迅速取用,或滅火器前1.5公尺範圍內未保持空曠。
12 避難逃生標示及緊急照明
01 緊急照明燈、緊急出口指示燈、逃生方向指示燈不符合消防設備設置標準並保持其功能,燈泡亮度不足、緊急照明燈切斷充電電源,燈未即亮起,標示編號模糊、燈殼不潔或破裂。
02 燈罩及其他零件未維護保養良好,切斷充電電源燈未即亮起。
44
消防設備安全設施正常與異常案例
手提滅火器設箱定位放置,防止受外力傾倒損壞。
(1)手提滅火器放置區
要求事項正常作法異常狀況異常項目
異常類別:手提滅火器
手提滅火器未設箱定位放置。
異常發生原因: A:工程規劃訂定 B:驗收未落實〈施工或保養維修〉C:使用檢查維護 D:操作標準或檢查表訂定
異常發生原因:C
(2)手提滅火器設置數量
異常發生原因:C
滅火器置放箱內依規定備足2支滅火器手提滅火器置放箱箱內滅火器數量不足。
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三八七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1.應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應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2.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3.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4.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45
消防設備安全設施正常與異常案例
手提滅火器依規定高度(1.5M↓)、位置掛設。
(3)手提滅火器掛置高度
要求事項正常作法異常狀況異常項目
異常類別:手提滅火器
手提滅火器掛設位置偏高,取用不便。
異常發生原因: A:工程規劃訂定 B:驗收未落實〈施工或保養維修〉C:使用檢查維護 D:操作標準或檢查表訂定
異常發生原因:B
(4)乾粉滅火器充填壓力
異常發生原因:C
乾粉滅火器補充填藥劑使壓力充足,並經常檢查維護保持良好。
乾粉滅火器壓力不足。
5.消防設備(手提式乾粉、CO2及輪架式滅火器、消防栓及緊急照明燈、逃生方向指示燈等)定期檢查,應分別設置檢查表,俾可詳列應檢查項目。
6.滅火器除要求依規定期限檢查並填寫紀錄卡,應檢討檢查項目是否齊全,如積塵應予補列,防止有滅火器外殼積塵未清理之缺失。
7.CO2滅火器需秤重才能確認其充量有無漏失(漏失10% 以上即需補充填),由各檢查人員自行秤重恐難以有效執行,應檢討採行定期(3個月)指派專人秤重並作紀錄,以確保CO2滅火效能。
46
消防設備安全設施正常與異常案例異常發生原因: A:工程規劃訂定 B:驗收未落實〈施工或保養維修〉
C:使用檢查維護 D:操作標準或檢查表訂定
乾粉滅火器應定期檢查藥劑無逾期。
(5)乾粉滅火器藥劑
要求事項正常作法異常狀況異常項目
異常類別:手提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藥劑逾期未更換。異常發生原因:C
(6)CO2滅火器定期檢查
異常發生原因:C
CO2滅火器應定期秤重並記錄檢查結果。CO2滅火器未定期秤重並記錄檢查結果。
47
消防設備安全設施正常與異常案例
(1)消防水帶箱門
要求事項正常作法異常狀況異常項目
異常類別:消防水帶箱異常發生原因: A:工程規劃訂定 B:驗收未落實〈施工或保養維修〉
C:使用檢查維護 D:操作標準或檢查表訂定
異常發生原因:C
(2)消防水帶箱內水帶
消防水帶箱經常檢查及維護良好,箱門保持容易開啟,避免延誤緊急使用時效。
消防水帶箱箱門損壞。
異常發生原因:C
室外消防栓規定設置:1.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公厘及長二○公尺水帶二條 、口徑十九公厘以上宜線噴兩用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開關把手一支。2.三公尺以內,應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消防水帶箱箱內依規定備置兩條水帶,水帶並經常維護良好。
消防水帶箱箱內水帶數量不足或損壞。
48
消防設備安全設施正常與異常案例
要求事項正常作法異常狀況異常項目
異常類別:消防水帶箱異常發生原因: A:工程規劃訂定 B:驗收未落實〈施工或保養維修〉
C:使用檢查維護 D:操作標準或檢查表訂定
異常發生原因:C
(3)消防水帶箱清理
1.消防水帶箱箱內及水帶等,經常清理乾淨。2.水瞄子無遺失。
1.消防水帶箱箱內及水帶不潔未清理。2.水瞄子遺失。
異常發生原因:C 消防水帶箱燈泡不亮。 消防水帶箱燈泡恆亮。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1.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者。2.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3.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53
N.作業管理設施項目
檢 核 基 準號代 名稱
13 自主檢查作業
01 依規定應取得檢查或操作合格證人數不足,致部份設備自動檢查由未取得合格證人員執行或檢查紀錄未依規定留存3年備查。
02 設備委外定期測試、校正、保養,須以儀器檢測項目,檢查記錄未填據實際數據,僅以正常或異常代號表示。
03 設備委外定期檢查、測試,其檢查結果(正常或異常)及異常事項應行改善措施未呈報主管致影響其異常事項之改善。
04 自動(主)檢查記錄不確實(部分設備經現場檢查有異常)。
05 未辦理氧化性固體、可燃性固體、自燃物質及浸水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氧化性液體等危險品及違禁品管制檢查。
06 未落實環境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等管理
54
N.作業管理
14 工作安全許可管制
01 未經工作安全許可或超逾原許可範圍、時間未再申請許可即進行作業者,或施工完後作業環境未清理。
02 校區內發生火警、人員受傷等事故,未立即向設備管理部門及工安室通報,並未依法向工檢機構報備。
03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或損壞校區道路、草皮、花木者。
04 明火作業收工時,未將火種、火星、焊渣熄滅、冷卻。
05 明火施工前 未確實檢查半徑25M範圍內,如有易燃化學品,應作適當之安全隔離。
06 使用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
07 於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55
N.作業管理
15 電器施工 01 從事檢查、修理、裝設、拆除等活線作業或接近電路時,人員有感電之虞,未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02 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損壞未即修補。
63
危害評估• 檢查結果(包括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01) □墜落 (02) □滾落跌倒
(03) □衝撞 (04) □物體飛落 (05) □物體倒塌、崩塌 (06) □被撞 (07) □被夾、被捲 (08) □被切,割,擦傷 (09) □踩踏(10) □溺斃(11) □與高溫、低溫之接觸(12) □與有害物(化學品毒化物)等之接觸(13) □感電(14) □爆炸 (15) □物體破裂(16) □火災(17) □不當動作(18)□其他
• 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非常高度風險(不能接受之風險):立即檢討現有保護措施之完整性且儘速進行工程、管理改善方案或作業管制或加強應變能力。□高度風險(不能接受之風險):立即檢討現有保護措施之完整性且於合理期限前進行工程、管理改善方案或作業管制或加強應變能力。□中高度風險(暫時接受之風險):暫時可接受,但需要注意是否具更有效之保護措施或採取適當之作業程序、控制與安全措施。□中度風險(暫時接受之風險):暫時可接受,但需要注意目前管制狀況。□低度風險(接受之風險):可接受,以現有方式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