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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 永吉段三小段869-3地號等13筆土地 (兒福B1-1基地)公辦都更案 地區說明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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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三小段869-3地號等13筆土地

(兒福B1-1基地)公辦都更案

地區說明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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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聽過住都中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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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都中心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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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任務一次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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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者,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公開徵求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

都市更新施行細則第 6 條「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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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

住都中心

私有鄰地

土地權屬 面積(㎡) 佔比

住都中心 2,417 86.9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2 0.43%

合計 2,429 100.00%

更新地區

更新地區位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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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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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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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台快樂農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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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現況及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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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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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開發區

第一期開發區

第二期開發區

第二期開發區

• 住都中心擔任實施者,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 公開徵求投資人,共同參與本案開發

• 更新後預計興建地下3樓,地上約14層之鋼筋混凝土大樓

整體開發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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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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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台公園富生公園

B1-1

B1-2

B2

虎林街120巷

275

B3-2

6-8m帶狀式開放空間

6m帶狀式開放空間

4m帶狀式開放空間

2-4m帶狀式開放空間

建築量體建築量體集中配置

開放

空間

集中

配置

機關用地

6m綠化行人徒步區建議位置

B基地整體開發都市設計模擬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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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綠廊

創造立體綠帶,與平面綠廊形成優質生活空間

投資活水

低度利用土地騰空後,引入投資活水至市中心長久閒置土地,創造首都核心土地再利用可能性

開放空間集中留設

善用帶狀公園,集中留設開放綠帶,建立社區通透性

忠孝東路五段215巷

忠孝東路五段275巷

B基地整體開發規劃模擬示意種子基地

安置既有幼兒園、職訓中心等公共設施,騰空市中心低度利用土地,調整都市發展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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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申請項目及額度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獎勵面積(㎡)

容積比率

說明

#10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 437.22 8.00% 黃金級

#11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327.92 6.00% 銀級

#12採無障礙環境設計 218.61 4.00% 無障礙環境第一級

#13採建築物耐震設計 546.53 10.00% 取得耐震標章

#14劃定更新地區時程獎勵 546.53 10.00% 5年內報核

#17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241.00 4.41%

擬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合計 2,317.80 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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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量體預估

基準基地面積 734.77坪

基準容積 1,653.24坪

容積獎勵獎勵值合計 42.41%

獎勵面積 701.14坪

更新後面積總權狀面積 3,699.00坪

法定車位數 79輛

更新後市值更新後平均售價 96.96萬/坪

車位平均售價 280萬元/個

預計規劃內容 住宅大樓,地上14層、地下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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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實施進度工作項目/時間

108年 109年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產權取得(含鄰調)

委辦估價、測量

招商座談會

招商及地區說明會

公開徵求投資人

評選投資人

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擬定計畫

先規評估

事業計畫

權變計畫

自辦公聽會

都市更新審議

工程執行 --- --- ---

產權處分/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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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資格

單一公司

開發能力(公告日10年內)

財務能力

1. 曾擔任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案件,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2. 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曾完成之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

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

1.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2. 公司淨值不低於新台幣5億3.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4.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一般財務資格(當期)

1. 申請人應提出當期無不良票據信用或授信信用紀錄及無退票證明。2. 申請人應提出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

一般資格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2. 本案僅允許單一公司申請人申請,不得以企業聯盟方式申請,但應

組建包含建築師及營造廠的協力團隊。3. 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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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權益保障(1.土地所有權人)

本案實施方式係採權利變換方式權利變換→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併送。

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與其相對投入及受益情形,計算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

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率,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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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權益保障(1.土地所有權人)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2 條「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並於發放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5 條「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

本都市更新案未來採權利變換計畫方式實施時,經本中心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協議,土地所有權人不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同時,本中心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依更新後其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為權利金,採領取權利金方式分回其更新後應分配價值,住都中心應要求出資人依此方式計算並將此載入權利變換計畫,權利金數額,以公告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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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權益保障(2.協議參與之土地舊違章建築戶)

現金補償一、補償價值計算原則:以本中心主辦之「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三小段869-3地號等1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以下簡稱B1-1案)」計畫核定後各相關數據作為計算為原則。

二、可申請現金補償價值:可申請補償價值(A)=[申請安置面積(B) × B1-1案更新後住宅單元均價(C)]-應負擔費用(D)。註1.申請補償面積(B)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七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以實測面積為準,但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平均面積水準96m²。

註2.B1-1案更新後住宅單元均價(C)依照B1-1案領銜估價師所評定之更新後價格為準。註3.應負擔費用(D)=申請安置面積(B) × B1-1案更新費用單價(E)。註4.B1-1案更新費用單價 (E)=[B1-1案更新費用 (F)-風險管理費用 (F1)-銷售管理費用

(F2)]÷B1-1案更新後總產權面積(G)。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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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領補償金計算原則:應領現金補償數額(J)=可申請補償價值(A) × [1-年利率(H) ×施工年期(I)]

四、現金補償給付時機:補償金應於本案事業計畫核定公告,且完成房屋騰空點交後三十日內發放完畢,經通知逾期未領取者,依法辦理提存。備註:若無法依本說明向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安置獎勵面積時,將以建物殘值補償,各違章建築戶殘值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提供數據為準。

民眾權益保障(2.協議參與之舊違章建築戶)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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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權益保障(2.協議參與之舊違章建築戶)

現地安置處理原則一、安置地點:以分配「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三小段869-3地號等1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以下簡稱B1-1案)」更新後住宅單元為原則。

二、可申請分配價值:可申請分配價值(A)=[申請安置面積(B) × B1-1案更新後住宅單元均價(C)]-應負擔費用(D)。註1.申請安置面積(B)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七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

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以實測面積為準,但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平均面積水準96m²。註2.B1-1案更新後住宅單元均價(C)依照B1-1案領銜估價師所評定之更新後價格為準。註3.應負擔費用(D)=申請安置面積(B) × B1-1案更新費用單價(E)。註4.B1-1案更新費用單價(E)=[ B1-1案更新費用(F)-風險管理費用(F1)-銷售管理費用(F2) ] ÷ B1-1案更

新後總產權面積(G)。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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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分配及差額價金找補原則:1.申請分配位置不得與B1-1案合法土地所有權人重複,原則上先由所有權人優先選配,再由違占戶進行分配,分配位置以本中心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分回之部分住宅單元為原則。

2.若有二位以上安置戶申請分配相同住宅單元,經協調不成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

3.若實際分配住宅單元之價值多於或少於可申請分配價值(A)時,須以現金就差額互相找補,計算公式為:差額價金(H)=申請分配住宅單元之價值(I)-可申請分配價值(A)。

民眾權益保障(2.協議參與之舊違章建築戶)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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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權益保障(2.協議參與之舊違章建築戶)

四、未申請分配之處理方式:1.未於期限內申請分配,或立書後不願參與分配時,則視為放棄異地安置改以發放現金補償方式辦理,計算公式為:應領現金補償數額(L)=可申請分配價值(A) × [1-年利率(J) ×施工年期(K)]。

2.前點補償金應於本案事業計畫核定公告,且完成房屋騰空點交後三十日內發放完畢,經通知領取,逾期未領取者,得依法辦理提存。

備註:若無法依本說明向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安置獎勵面積時,將以建物殘值補償,各違章建築戶殘值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提供數據為準。

法令依據

基本資料

開發構想

評選資格

民眾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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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