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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 102 卷第 45 中華民國 102 6 21 (星期五)出版 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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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

第 102 卷第 45 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出版

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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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 全一冊

目 次

委員會紀錄

102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 頁 次

財政委員會會議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暨本

院委員李昆澤等 26 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趙天麟等 24 人及委員賴士葆等 22 人

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 22 人、委員李應元等 23

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岱樺等 22 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委員陳明文等 22 人、委員楊瓊瓔等 18 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 22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

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 21 人擬具「財

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 28 人擬具「財政收支

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 17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

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等 23 人擬具「

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 20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財政

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 24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 22 人擬具「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計 20 案;邀請財政部

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彭總裁及公股行庫董事長、

總經理列席報告「公股行庫十年來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檢查提出之缺失、糾正或處

分之處理與改善情形」,並備質詢(102 年 5 月 29 日、102 年 5 月 30 日為一次

會)………………………………………………………………………………………

1 ~

96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委員蘇清泉等 26 人分

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二、繼續併案審查行

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

29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

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 46 人、委員段宜康等 16 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18 人、委員蔣乃辛等 19 人分別擬具「食品

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20 人擬具「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 30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

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 27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

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 21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擬具「食品衛

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 18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

七條、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 17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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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 全一冊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 31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等 15 案(102 年 5 月 29 日、102 年 5 月 30 日為一次會)……………

97 ~

28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一、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

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13 案;二、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

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5 案;三、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9 案

;四、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

共 5 案;五、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凍結項目

共 5 案;六、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決議項目

共 3 案;七、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二)

委員葉宜津等 26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

一條文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 22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

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 20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蔣乃辛等 23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

)委員吳育仁等 20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潘

孟安等 18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蔣乃辛等

24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員吳宜臻等 18 人擬具「公教人

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

287 ~

380)

附:本期委員發言紀錄索引………………………………………………… (381 ~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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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3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4 分至 11 時 6 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 9 樓大禮堂

主 席 費委員鴻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2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 分至 12 時 13 分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5 分至 11 時 45 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 9 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李貴敏 孫大千 林德福 費鴻泰 薛 凌 翁重鈞

蔡正元 羅明才 李應元 曾巨威

委員出席 12 人

列席委員:楊麗環 陳歐珀 廖國棟 林佳龍 許忠信 廖正井 李昆澤 羅淑蕾

邱志偉 陳明文 鄭天財 Sra.Kacaw 黃偉哲 李桐豪 蔣乃辛 楊應雄

王惠美 黃昭順 林正二 黃文玲 楊瓊瓔 簡東明 王進士 呂學樟

蘇清泉 吳育昇 潘維剛 徐耀昌 蕭美琴 段宜康 呂玉玲 顏寬恒

邱文彥 盧嘉辰 陳怡潔 陳亭妃 陳碧涵 孔文吉 林滄敏 陳淑慧

徐欣瑩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 41 人

列席官員:102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

審計部審計長 林慶隆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國庫署署長 凌忠嫄

賦稅署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副署長 曾瑞育

國有財產署署長 周後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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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蘇俊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裕璋

銀行局局長 桂先農

證券期貨局局長 黃天牧

保險局局長 曾玉瓊

檢查局局長 鍾慧貞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陳以敦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燈城

(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代理總經理 張明道

(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耀興

總經理 蘇樂明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 施 燕

總經理 朱潤逢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友才

(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徐光曦

(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慶年

(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林佐堯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江金德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榮周

總經理 劉茂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豊彥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沈臨龍

(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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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總經理 尤錦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秋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廖燦昌

總經理 黃添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唐楚烈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國庫署署長 凌忠嫄

賦稅署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署長 王 亮

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邊子樹

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蘇俊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裕璋

銀行局局長 桂先農

證券期貨局局長 黃天牧

保險局局長 曾玉瓊

檢查局局長 鍾慧貞

經濟部常務次長 卓士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劉成焜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燈城

(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代理總經理 張明道

(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耀興

總經理 蘇樂明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 施 燕

總經理 朱潤逢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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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徐光曦

(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慶年

(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林佐堯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江金德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榮周

總經理 劉茂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豊彥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沈臨龍

(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尤錦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秋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廖燦昌

總經理 黃添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唐楚烈

主 席:翁召集委員重鈞

專門委員:黃瑩宵

主任秘書:鄧陽僖

紀 錄:秘 書 賴秀蓮 研究員 郭錦貴 編 審 曾郁棻

科 長 汪治國 專 員 陳品華 薦任科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102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

邀請審計部林審計長、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及相關單位列席報告十年來

公股行庫 5,000 萬元以上,呆帳轉列及處理情形,並備質詢。

(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李貴敏、林德福、孫大千、費鴻泰、薛凌、廖國棟、許忠信、翁重

鈞、李桐豪、林佳龍、邱志偉等 13 人提出質詢,均經審計部林審計長、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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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 1 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102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邀請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經濟部張部長及相關單位首長列席報告十年

來公股行庫 5,000 萬元以上,呆帳轉售 AMC 之處理情形及後續事宜,並備質詢。

(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李貴敏、薛凌、孫大千、羅明才、費鴻泰、廖國棟、曾巨

威、翁重鈞等 11 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經濟部卓

常務次長及相關機關(構)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李應元、陳歐珀、徐耀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 1 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李

昆澤等 26 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趙天麟等 24 人及委員賴士葆等 22 人分

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 22 人、委員李應元

等 23 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岱樺等 22 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 22 人、委員楊瓊瓔等 18 人分別擬具「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 22 人擬具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盧秀燕等 21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楊瓊瓔等 28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

」、委員楊瓊瓔等 17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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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等 23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

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 20 人擬具「財

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財政收支

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 24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 22

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計 20

主席:在此對各地方政府官員的列席表達謝意。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從上個會期到現在我們已經

開了 4 次會議,我們真的很希望大家能夠達成共識,儘快讓它出委員會,進而在院會二讀、三讀

通過,不過,因為版本實在太多了,所以本席在此呼籲,如果只站在自己的角色來修這部法律,

最後的結果各位可能什麼都沒有,如果各位不堅持一定要 100 分,就是從你的立場來看是 100 分

的話,也許我們可以達成一些共識。

本案經第 8 屆第 2 會期 101 年 2 月 26 日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以及 101 年 12 月 26 日第 18 次

全體委員會議逐條討論,已全部討論一遍,並於 102 年 1 月 9 日第 20 次全體委員會議經主席裁

示,請財政部就委員及縣市代表所提意見以書面答復。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保留的條文,目前沒有

新增加的修正動議。

首先請財政部張部長針對這段時間與各縣市政府透過書面、座談等任何方式所取得的共識、

增加了什麼共識作一報告。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感謝今天大院安排財劃法第 5 次審查,前 4 次審查大部分的條文已

有共識,目前大概剩下幾項意見,第一項意見是希望統籌分配稅款由所得稅來源的 6%可提高到

10%,即增加 4 個百分點,中央約增加新台幣 280 億元到統籌分配稅款;第二項意見是希望土地

增值稅 25%納入統籌分配稅款,大約將近 200 億元,這全都是地方稅,和中央無關,納入統籌

分配稅款;第三項意見是希望國民年金、農民保險和老農津貼,目前由地方負擔,全部改由中央

負擔;第四項意見是取消或移列一般性補助款到統籌分配稅款,約有 770 億元,希望取消全部的

補助款改為統籌分配稅款。

主要就是以上這四個意見,上次討論第四次以後,我曾說明過,補助款是用來調劑盈虛的,

很多貧瘠的縣市需要補助款,經過這樣的說明之後,有些委員就不堅持,認為也可以縮減或者是

不要,就是還是維持補助款,這一點大概比較沒有意見。

目前國民年金、農民保險、老農津貼是由地方負擔,在詢問各單位的意見之後,農委會對此

很有意見,它認為農民保險、老農津貼本來是地方負擔,而且由各地的農會來審核,他們負擔、

他們審核就會比較嚴謹,如果全部改由中央負擔,那他們審核就會比較沒有這麼嚴謹,此外,還

要修相關法律,並非由財劃法修正即可。

至於土地增值稅 25%納入統籌分配稅款的部分,這當然有其道理,有些都會地區的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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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漲得比較多,有些偏遠地區的土地增值稅則比較少,但這是地方稅之間的分配,可能都會地區

、都市會比較反對,這部分可以提出來討論。

再者,關於所得稅增加 280 億的部分,中央是沒有額外的錢,因為我們最新的版本用 100 年

來估算,中央要再釋出 438 億,如果要拿出 280 億,我們是沒有這樣的額度,所以如果有需要的

話,我們認為所得稅的部分增加 4 個百分點,即 280 億,但是相對應的,像營業稅百分之百是統

籌的,營業稅的 10%大概將近 280 億,也就是說,總額度不變,但是不同稅收的成長幅度不同

,對未來的統籌也會增加。

對於這些意見,我們在上個禮拜有問了各縣市的意見,目前各縣市完全贊成照院版通過的有 6

個縣市,包括新北市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他們完全無意見,贊成照院版通過;希望所得稅的部分增加 4 個百分點、照院版通過則有新竹縣

政府、雲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則是要確保財源只增不減就同意這部分;希望完全維持現制的有

3 個地方政府,分別是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嘉義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是希望維持臺北市的

建議,臺中市政府希望維持臺中市政府的修法建議,高雄市政府希望所得稅增加 14%,桃園縣

政府沒有表示意見,屏東縣政府維持該府的建議,基隆市政府維持該府的建議。以上為簡單的整

體性報告。謝謝各位,敬請各位支持。

主席:報告各位,這個會期的委員會開會時間只剩下今天和明天 2 天,我聽說可能會有兩次臨時會

,第一次臨時會可以再排委員會的案子,第二次就不排委員會的案子,請問各位,我們要逐條審

查還是綜合詢答?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在關注立法院的動向,為什麼在會期中不好

好開會,要加開臨時會?現在輿論都強調是立法委員貪圖加班費才開臨時會。

主席:我們沒有加班費,照理說應該是王院長來發。

許委員添財:立法院竟然都沒有人幫立法委員說話,臺灣輿論就是這樣不去了解事實,說立法委員

加開臨時會一天有 6 千元加班費,既然沒有加班費,為什麼立法院都沒有人幫立法委員講話?我

現在提出權宜問題,懇請主席在財委會中正式在媒體面前告訴全國人民沒有加班費,這件事情一

定要弄清楚。

第二,財劃法其實沒有什麼理論可言,完全是大家在討價還價,討論中央和地方如何分配這

些財源,討論各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分配中央給他們的財源,所以這是分配問題,我們財委會已經

做了這麼多努力,依照本席個人淺見,我們應該儘量尊重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沒有意見的話

,我們即使有更好的看法,對整體財政有更具深度的見解,該努力的地方我們都努力過了,我們

不該在這個時候讓人民覺得我們是為了加班費故意不通過財劃法修正案。而財政部長從來不會為

立法委員講公道話,所以也不要指望他會為我們設想,我要不客氣地說他很厲害,我們民進黨已

經吃他很多虧,我真的感受良深,所以我利用這個機會,基於權宜問題,請主席參考,謝謝。

主席:我就站起來回答許委員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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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我出自臺北市議會,據我了解,地方議會大部分在開會或加開會議時都有出席費,我進立法

院快 10 年,據我了解,立法委員沒有任何出席費,不管是正式會議或臨時會,統統沒有。照理

說,這個問題應該由我們立法院在大會中由院長或副院長正式回答,這個問題跟財政部長也沒有

關係,因為財政部畢竟是被我們監督的單位,他不宜對我們品頭論足,但是每一位立法委員都有

責任向選民報告,也有責任維護立法院的尊嚴,在這裡正式跟財委會報告,我們開臨時會不會有

一毛錢的加班費。報告完畢。

剛才我們請財政部長回應,現在主要有 4 個觀念,是大家在委員會中討論出來的,第一個就

是現在所得稅的部分有 6%分給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希望拿到 10%,全國綜所稅和營所稅的收

入總共有 7 千億,所以每多 1%就是多出 70 億,增加 4%就是 280 億。土增稅屬於地方政府,但

是有的縣市地價相對於其他縣市較為便宜,他們希望各縣市拿出四分之一的土增稅供全國分配,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高雄等地方政府可能會有意見,他們平常稅也繳得很多,現在又要求他

們把土增稅拿出來一部分,分給其他縣市,被拿錢的縣市當然會有意見,不過有的縣市確實缺乏

資源,他們希望土增稅能夠這樣分配。全國各縣市土增稅拿出四分之一,就有一百多億。

另外,臺北市也建議,國民年金、老農年金、老農津貼、健保、勞保的分攤款問題統統由中

央來處理,農業縣市當然很希望老農津貼和老農年金統統由中央來負擔,否則他們真的很吃力,

但是臺北市人口只有 260 萬,就算全部人口都是勞工,也只不過是 260 萬,可是臺北市負擔的健

保、勞保卻高達 500 萬以上,臺北市會想為什麼要幫全國負擔勞健保的費用,高雄市也會想這個

問題。

還有人建議中央部會的補助款不要用專案補助,統統改放在統籌分配款裡,這部分大概有七

、八百億。

針對以上論點,在場委員有沒有辦法可以再行削減?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在財委會討論很多次了,可是還是沒有辦

法縮短期間,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家都沒有錢,歸納成一句話就是「貧窮政府百事哀」,上會期

審查我一開始就開宗明義說,如果不能把餅做大,就沒有什麼好談的。不把餅做大,大家分配的

就不夠,問題是中央政府每年拚命舉債,債限幾乎就要滅頂了,所以中央政府也沒有能力把餅做

大。這件事情很棘手,不過我們還是有我們的看法和堅持,就是剛才主席講的,我們一開始從架

構來著手,關於一般性的補助款,裡面有互相信任和互相懷疑的問題,處理這部分時,能不能讓

彼此的懷疑減低?

第二、還有公平性的問題,當然我們希望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所得稅的比率提高,這是把餅

做大的一個方法,另外一部分國民津貼、老農津貼和農保,我要再次強調,對一些合併的直轄市

並不公平。以台南市和高雄市為例,原來台南縣和高雄縣的農保、老農津貼是由中央政府負擔,

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之後,這筆錢就要直轄市政府負擔,這對這兩個直轄市不公平,當然台中市

也有同樣的狀況,新北市、臺北市和將來的桃園市則沒有這個問題。所以,我是覺得財政部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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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有提出一個說帖,可是這個說帖畢竟距離能夠接受還太遠,我們上次在這裡審查就有一些保留條

文,我建議把這些保留條文一起送出委員會,讓黨團去協商。這種例子也不是第一次,其他案子

也常有這種狀況,甚至更複雜的案子都有,就是把有爭議性的案子送出委員會,保留讓政黨協商

,否則,我們一直僵持在這裡,效果有限,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財劃法經過兩屆以來不斷的開會討論,基本

上是有進度的,從剛才張部長的報告中可以發現,大家的意見已逐漸在縮小差距,當然要做到每

個縣市都滿意不容易,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利用會期最後的幾天一起努力,把歧見化解到最小

,尋求最大的共識,我想應該是在座各位需要繼續努力的。

我也很高興部長在這段時間內,有針對六都和各縣市的意見進行瞭解和整合,我們可以發現

目前困擾比較大的是新升格的六都,因為他們涉及組織變動,在身不由己的情況下,導致他們的

財務負擔增加,所以,本席要再次強調,從剛才的報告看來,意見比較多的就是六都。以台中市

來講,尤其是新升格的這幾個直轄市來講,最大的困擾就在於組織變動,有很多原來由中央負擔

的業務包括國立高中職、海水治水、署立醫院等等,原來應由中央政府負擔的,統統必須強制移

交給這些新升格的直轄市,可是根據新版財劃法,可能收到的錢還不夠付給中央要移撥的業務,

導致升格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因為直轄市政府要支出的費用比根據財劃法分配的錢還要多太多

。在這種情況之下,我想再次向行政院強調,如果可以考慮到新升格的這幾個直轄市,讓這些業

務在錢未到位的情況下,繼續留在中央,直到錢到位之後再由地方接管,我覺得將有助於修正財

劃法最後一哩路的成功,也就是訂定業務移撥的落日條款,以上是我個人的建議,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盧委員秀燕:各位委員,我建議一個比較有效率的方法,剛才從部長的報告中大概知道地方政府的

意見差距不是太大,問題只在於錢分得夠不夠而已,最大的問題應該在新升格的直轄市,譬如台

南市、台中市、新北市,但是新北市比我們早升格,之前已分到一些了。這些新升格的直轄市接

管中央的業務是倒賠,而且是最大項目,其他像土徵稅要分一點可能都不多,可是像這種我們接

管了中央的業務,導致我們的負擔遠超過我們的收入,如果這一點可以解決的話,即最後一里路

就可以解決。在本席所提版本的第三十七條就有提到,原來屬於中央的業務,中央立法,因為錢

沒有過來,你中央就繼續主管,我們可以把文字修改得更完美一點,將來錢有到位的話,我們就

願意接管,但是,現在在錢沒有到位的情況下,中央就繼續管當初立法所規定的業務,如果錢將

來到位的話,我們可以在文字上酌予修正,即錢到位的話,我們再來接管等等。所以,如果大家

能夠接受第三十七條的話,其實一大半的問題就都可以解決了。

許委員添財:我們民進黨幾位委員有接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幫我們從民進黨執政的地方政府所蒐集到

的綜合意見,現在我就透過主席將這些意見轉交給財政部,只要財政部能夠針對這些意見,做到

最大的滿足,我們就不用當夾心餅乾了。台中市的部分,你們要為地方政府講話的部分就另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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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但現在很簡單,我們就把綜合意見都列在這一張紙上而已。我現在交給你們,你們拿去影印

主席:謝謝許添財委員提供民進黨中央黨部提供的意見。經許添財委員、李委員應元、吳委員秉叡

三人同意,請你們把這份資料影印給我們財政委員會委員看一看。我將大家的意見稍微綜整一下

,贊成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者有新北市、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而像新竹縣

、雲林縣、澎湖縣這些有附帶條件的縣市,我們就先不談了。這裡面很弔詭的是,就我所知,像

金門、連江縣他們在乎的是酒稅,酒稅就足夠他們支用了,所以,他們對這部分比較沒有意見。

這兩個縣政府的財政狀況真的很好,酒稅的 85%都是他們自己保留,我們是否也跟他們商量一

下,請他們拿出一點錢,我們在公債法部分再來做一些調整,看能否分一些給本島,因為本島現

在是嗷嗷待哺。捐的部分,我們可能要堅持一點,因為這些捐到最後都不見了,例如,我們小時

候看電影都有捐,這些捐都跑到辜嚴倬雲等人的婦聯會,現在這些捐都是他們那些人在管、在花

,這個沒有道理,捐的部分一定要管,不管是誰執政,我對捐都有意見。其次,贊成維持現狀的

包括苗栗、南投、嘉義市;希望堅持自己所提修正建議的是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屏東縣、

基隆市。由此可見,除了我們剛才所談的四大點之外,他們也表示了他們各自的態度。稍後我們

也會把民進黨版本拿來看看,我倒是認為這部分沒有什麼黨派的問題,補助款的部分可能有,但

其他部分都是基於長治久安的考量,我們最好都能夠認真地來討論。

吳委員秉叡:補助款有……

主席:我建議先提兩個原則,第一,財政部長剛才說所得稅部分有 6%到 10%,我想這個 6%可能

是大家共同交換的意見,高雄甚至更多,達 20%,一個百分比是 70 億,以 4%來算就有 280 億

。請問財政部和主計處,中央部分能夠平衡嗎?你們已經同意了嗎?

張部長盛和:營業稅現在是……

主席:營業稅裡面 1 個百分比,我們營業稅是 5 個……

張部長盛和:不是……

主席:吳委員,你聽見沒有,他們這個是用交換……

吳委員秉叡:但是,這樣還是沒有把餅做大,你把營業稅降 10%,大概是兩百多億,你把所得稅

增加 4%,也是兩百多億……

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目前是做大了,中央多出 438 億,這樣子對地方的好處是所得稅的成

長性比較高,所以,未來統籌分配稅款會增加。

盧委員秀燕:這個可以證明嗎?

張部長盛和:可以證明。

吳委員秉叡:相反,97 年度的所得稅是八千多億,98 年度是六千多億,99 年度是五千多億,100

年度是七千多億,101 年度是七千六百多億,101 年度比 97 年度還要少,但是,營業稅從 100 到

101 年度雖然略有減少,但原則上其趨勢是穩定地小幅度成長;所得稅變動的幅度反而比較大,

這是財政部自己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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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來猜給你聽聽看,97 年我們把促產條例修改之後,還了 1,500 億的稅給人民,其中有很

大一部分是因為我們的營所稅從 25%降到 17%,所以,我猜應該是這個緣故,所以,98、99 那

兩年才會出現很不穩定的狀況。

之後,促產條例原有的免稅待遇遞延 5 年,而過了遞延期之後,就要開始徵收營所稅,我猜

財政部說的應該是這個。

請李委員應元發言。

李委員應元:謝謝主席。行政院、財政部不能一方面從善如流,把統籌分配稅款財源中的所得稅提

撥率從 6%提高到 10%,增加 4%;但另一方面營業稅提撥又減少 10%的話,這樣等於完全沒有

變動。

部長說以未來趨勢來看,所得稅增加的量會多一點,額度也會比營業稅大一點,但現在來看

,等於有 270、280 億馬上被折抵掉,誠意根本不夠。我認為中央對營業稅的提撥不能少,如果

完全相抵就沒有意思了,這個有沒有可能調整一下?

吳委員秉叡:所以為什麼要減?不要減就好了啊。

李委員應元:當然,不要減是最好的,但是如果要讓法通過,大家一定要想辦法折衝一下,不能一

方面從善如流,另一方面又完全收回去。況且 10 億、20 億這樣的增加實在沒有什麼意思,請財

政部看要怎麼折衝、協調一下。

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我們上次在談的時候,我就已經建議要有判斷標準,也就是到底應該把餅擴到多大?

目前統籌分配稅款這塊餅的分配到底合不合理?我認為應該考慮收支兩邊的平衡。以財政部所提

供的資料來看,以目前的收支結構,及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後的收支結構作比較,我們可以從中

看到一些可能的變化以及未來變化的合理性。

按照目前的資料來看,中央跟地方收入的比重是中央 73%、地方 27%;支出的比重是中央

72%、地方 28%,所以中央和地方收支的結構現況是差不多的,當然,你可以說中央占 7 成以上

太多了,所以這次調整後,中央的收入數字是 63%,地方是 37%。對地方而言,中央的收入往

下降,至於支出,中央 66%,地方 34%。

如果這個資料是正確的,那麼某種程度上來看,這個結構的改變已經反應出這次版本的修正

,不但減少中央收入上相對的結構比,在支出部分,地方也承擔比較大比例的提升。

從這個結構的比例來說,我覺得修正版本整體的方向以及所調整的結果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只是在現在這種情況下去看統籌分配稅款收入的來源,我認為大家是不是至少可以得到一點點的

共識,那個共識就是目前的版本大部分的稅收來源是單獨集中在營業稅。從財務的角度來看,我

認為這種來源其實風險太高,也就是如果未來地方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只來自於營業稅,只要營

業稅有任何變動,地方馬上就受到直接的影響,跟中央無關,因為已經百分之百都給地方了,對

不對?

我們可以進一步往前推,是不是可以回到現行大概的狀況,也就是讓統籌分配稅款的稅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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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所以財政部提出把所得稅提撥稍微調高,再搭配營業稅往下調降,至於調整的比例多少,

我們待會再談。不知大家是不是可以先接受往這個方向調整?讓進來的稅目多一點。當然財政部

需要再多準備這方面的資料,因為我們要看它的穩定度。目前只提出所得稅及營業稅這幾年成長

的變化,我認為這樣是不夠準確的。

如果我們確定把稅源稍微擴大、分散以後,那麼在各個稅源的穩定度上,也應該把時間放長

一點,並且用比較精細的方式,至少要計算它的變異係數,才能了解每個稅收長久的穩定度,讓

地方政府可以確實了解假設把稅目擴大、財源擴大以後,是不是可以解決他們未來財源收入的問

題,以及對稅收的穩定度更有把握。至於比例的部分,基本上我沒有太大的意見,謝謝。

主席:綜合剛才幾位委員的發言,請部長或是石主計長來回應一下。

許委員添財:主席,我插一下話。如果曾委員所提的數據都是正確的話,那這次的財劃法修正幾乎

沒有改善問題。因為現在問題是地方財源短缺,結果修正財劃法以後,地方收入比例變成 37%

,但是支出比例也提高到 34%,等於你把錢給我、我再把錢付出去,跟你不給我錢、我也不用

支出是一樣的,等於沒有作用。況且剛才盧委員所提到類似那些的狀況,也是改善有限啦!

盧委員秀燕:還倒貼。

許委員添財:有些是還倒貼錢,各縣市重新分配的結果有些還是倒貼的,問題就在這裡。

主席:因為增加員額的關係。

許委員添財:這方面請主計總處客觀的把這些改變,尤其以曾委員提出的數據作為基礎,再跟我們

進一步說明,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待會請張部長及石主計長來回應一下。

吳委員秉叡:剛剛提到基本需求的部分,如果是照員額來決定基本需求要給多少,那麼當膨脹員額

的時候,給的比較多,這樣是不是在誘使行政機關膨脹員額?去查查看現在地方政府膨脹了多少

員額便可知道。本席在這裡曾一再的質詢這問題,但從來都沒有得到標準答案。此外,還自己規

定哪些機關增加的員額才算是增加的,哪些機關增加的不算!你們可以去調查中華民國這 2、3

年來公務人員的總數及其他單位到底增加了多少人?至於軍人部分暫不列入,因為我們到現在都

在裁軍。

現在國家的財政有 60%至 70%都花在人事支出上,甚至已經變成經常門,而且還不是用人付

薪水就算了,將來他們退休後還要養他們一輩子。但試問,他們有提供比較好的服務、比較好的

效能,或是為這個國家貢獻更多的能力嗎?不論在中央或是地方,如果有做到才是合理的。

我們以前在地方政府服務的時候,公務人員的人數比較少,很多的活動都要自己辦,但現在

80%至 90%都外包,同一時間人員卻也越用越多。如果大家都用這樣的方式在做事,那麼我們在

這裡討論再久也沒有用;如果不能把餅做大,永遠都是分不夠的。這個餅也包括中央的財政,而

且如果在支出面不控管,國土沒有做整體規劃,只用政治性的目的去決定哪些縣市升格,這樣我

們的財政永遠也追趕不上支出。每次談到這些問題心情都很不好,因為只能眼看著台灣的財政持

續在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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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心情再不好還是要解決問題。除了中央移撥給地方的業務,在錢沒到位之前由中央繼

續專管外,剩下的部分,不管要如何修法,餅一定會比原來稍微做大,只是比例多少而已。也就

是每個縣市不管分多、分少,一定會比原來再多增加一點。扣掉由中央所移撥的業務外我認為這

種情況下統籌分配稅款一定會多一點,讓每個縣市都覺得有增加,因為已經地方自治,所以如果

各縣市要擴充人事、要增加局處、要增加員額,要怎麼運用都由他們自己決定。

以台中市來講,我們增加了 50 億,如果要通通花在人事上,那也是自己的決定,反正就是不

要留下藉口。我一直強調,把中央移撥的業務跟人暫時留在中央,先不要動,因為這次修法大部

分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一定會增加,只是增加多少而已,而且一定是淨增加。如果淨增加的結果

是把錢拿來做事,我認為那是你的決定,要拿來養人,也是你的選擇,各縣市有本領就去養人好

了,到時候業務都沒辦法做,那也沒有辦法。

我覺得我們是不是把中央移撥業務的部分先討論好,確定不要動,不要讓地方政府有藉口說

你給我錢,然後又要我承接很多的業務跟人員,造成我的經費沒有增加反而還倒貼,不要讓他們

有這種藉口。至於剩下的部分一定是淨增加,只是增加多寡而已,總比現在的版本、現在的法令

要好。我想大家是不是可以往這個方向整合,先把中央移撥的業務確定下來,然後再來談剛才曾

委員講的比例問題,看稅源是要透過 2 種款項進來?還是要維持某一種?比例要怎麼調配?要淨

增加多少?這些問題我們待會再來討論。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我想財劃法的修法主要是因為五都升格以後,需要產生一些後續的配套措施。其實五

都升格以後我一直在觀察,我認為人事方面確實是很大的問題,因為原來的鄉、鎮、市升格以後

變成區,而區的人員架構並沒有減少,但是整個主導權幾乎都在市政府,區只有配合的份,上面

交代你做什麼就要配合做什麼,並沒有很大的功能,只有少部分業務交給地方執行,大部分都是

由市政府自己執行。

當然,環境清潔方面,清潔隊員本來就要配合,至於地方的公共工程或是其他業務,我認為

真的沒必要用那麼多人。正因為用了那麼多人,但是原來的架構並沒有精簡,以致市政府的人員

一直膨脹,這就是主要的問題,才會造成原來的架構是 2,000 人,升格以後增加到 3,500 人甚至

4,000 人。結果地方的人員沒有減少,而市政府的人員卻一直增加,如此當然會增加很多的人事

成本,造成財務困難,然後再向中央要錢,要中央釋放權跟錢。我並不是反對,但我認為這些問

題都要檢討,如果沒有徹底檢討,只是把錢一直投進去,效率是無法提升的。政府的效能真的沒

有比以前更好,我認為這樣的改制沒有什麼意義,所以這部分應該要徹底的檢討,謝謝。

主席:林委員和吳委員秉叡、盧委員秀燕的意見很接近,其他委員也都表達看法了,現在請財政部

張部長回應一下。

張部長盛和:謝謝各位委員,我先回應剛才許委員所提民進黨執政縣市的書面意見,接著再回應剛

才各位委員的發言。針對書面部分,其實跟我們剛才報告的意見差不多,都是希望把餅做大,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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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宜蘭縣希望第一階段把餅做大,高雄市也要求把餅做大,而把餅做大就是把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

,所得稅提撥的比例從 6%提升到 10%,甚至有些縣市希望能提高更多,所以這個意見跟我剛才

的報告是一樣的。

第二個,希望不要再拖延,要儘速通過,雲林縣說不能再拖了,台南市也希望儘速通過,對

此我沒有意見。對於把餅做大,我剛才說過,所得稅提撥增加 4%大約是 280 億,現在在沒有增

加的情況下,中央要多增加支出 438 億,因為收入部分從 72%降到 63%,這點剛才曾委員有提

到,可見支出比例已經差不多了,也把餅做大。如果還要把餅再做得更大,那麼預算恐怕會編不

出來,等一下主計長可以對此作回應。

剛才曾委員也說出我心中的想法,這樣的改變並不是沒有好處,不過也有委員提到所得稅增

加 4%280 億,營業稅又減少 10%,少了 280 億,等於沒有變動。其實是有的,因為所得稅成長

得比較快。跟各位委員報告,促產條例的落日大概要 7、8 年才會回收,目前是慢慢在回收,去

年就增加了 330 億,所以效果會慢慢淡出,未來也會慢慢增加所得稅收,也就是這 4%是會慢慢

增加的。我們用 101 年來試算,大概就成長了 100、200 億。

另外,營業稅是比較不安定且單一的稅,等於是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裡。營業稅是反

應當年的景氣,如果當年景氣不好,營業稅收就會下降,地方的稅收就會減少。如果中央要擴充

統籌分配稅款,那麼我建議是不是營業稅的提撥減少 10%,所得稅提撥增加 4%,這樣一來,地

方的統籌分配稅款一定會增加,這是我專業的確信。所得稅只會不斷增加,未來還會有一些制度

的變革,加上已經沒有減稅的空間了,因為在民國 97 年曾經大幅度從 25%減到 17%,所以以後

不會有這種情況了,只會慢慢增加進來,我是這樣思考的。所以這樣的調整是擴大未來的餅,具

有未來性但不是現在立刻就有效果,這是第一點。

接著對於剛才各位委員的發言,林委員德福、盧委員秀燕及吳委員秉叡所提到的大概都是升

格後,有關用人及支出的問題。老實說那不是財劃法有能力解決的,那是更高層次的問題。五都

升格以後這些問題是需要重新檢討,但是不是可以和財劃法切割?不然這個案子會討論不完。正

因為五都升格的問題必須要重新檢討、全面檢討,所以今天的討論可能要先撇開這部分比較好。

至於支出面的問題,你看我們所有條文修正的……

盧委員秀燕:移撥的部分先不要移撥。

張部長盛和:但這不是財劃法能解決啊。

盧委員秀燕:第三十七條啊。

張部長盛和:第三十七條是財政紀律的問題。我建議今天不要討論五都升格所產生的問題,而是集

中在財劃法修法上。有關把餅做大這點,我們現在用增加的 438 億為額度,這樣可以在稅目之間

調整,也具有未來性,各位地方的財政處長、主管可以聽聽看我講的有沒有道理。所得稅未來一

定是增加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促產已經落日,因此被減免掉的稅會慢慢進來的,曾委員也幫

我們算過大概 7、8 年才會回來,現在已經差不多 4 年了,所以未來是會慢慢增加的。

由於,101 年開始取消軍教免稅,所以今年軍教開始繳稅,預估可增加稅收 150 億,而且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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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還有一些改革,比如二稅合一。長期稅收來看是成長的,之所以跟各位委員報告它有未來性,是

因為目前替換額度維持在 438 億,但由於未來統籌分配款會增加,是以我建議以這個來更換。至

於農保、老農津貼問題,農委會認為這是農會業務,由農會審核,地方負擔比較好以外,還要再

修 3 個法來配套,否則光是修財劃法也沒有用,最重要的是,如果國民年金、農保、勞保全部改

由中央來負擔,那麼依照重新分配指標設算的結果,對貧瘠縣市其實不見得有利!現在除了民進

黨團所提的三個意見外,還有農委會的意見,這些都涉及到修法問題!

另外,吳委員所提到的補助款問題,則涉及補助款分配的信賴度,況且立法院也可以監督補

助款,所以我認為應透過監督機制來改善信任度。

吳委員秉叡:監督是事後監督。

張部長盛和:我的意思是說可以改善,而且補助款對貧瘠縣市的調劑盈需是有幫助的,也可以慢慢

縮小差異。

至於所得稅收入提撥比例增加 4%這點,我想如果各位同意,可以相對地營業稅減少 4%,這

樣比較安定,也具有未來性。

對於土增稅,這點我無置喙餘地,因為這不是從中央拿錢出去,而是從都會縣市拿錢,恐怕

得請都會區首長表示意見。

農勞保由中央負擔這點,可否暫時不論?這畢竟涉及修法問題。最後就是維持補助,這樣差

異就非常少了。

主席:剛才我提到台北及高雄兩市,雖然勞健保費已經改由中央負擔,可是你們又把錢扣回去,請

問這要怎麼解釋?其實幾個工業化都市都面臨到相同問題,像中油,公司在台北登記,所以相關

的勞健保費用全部由台北市負擔,且不論其員工居住在台北與否,而高雄亦復如此。幾個都市化

集中城市,如台北、新北,有 headquarters 設置的均如此。再如桃園、台中、台南,目前還比較

少,另外一個就是高雄。請問這問題該如何解決?請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剛才張部長已經做了詳細說明,在此,我僅作一點補充。

各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因此都很希望把餅做大,但其實中央也困難得不得了,尤其到 102 年

度為止,中央的債務未償餘額是五兆兩千多億,已逼近舉債上限。以現有的公共債務法而言,我

們的舉債空間還有四千五百多億,不過公共債務法業已修正送大院審議。依照修正後的公共債務

法來看,因為中央必須釋出七百多億給地方,所以我們的舉債空間只剩下三千八百多億。現在我

們正在籌編 103 年度預算,我想張部長很清楚,情況真的困難得不得了。因此,如果無法把全國

的餅都做大,等於只能挖中央給地方,而中央自己也窮得不得了,可地方還是覺得不夠,這就是

根本問題。尤其院版還必須釋出 438 億元,加上多項保險所增加的四百多億,讓我們對於財源何

在感到很憂慮。因此,在籌編 103 年度預算時,我們必須很沈重地請各機關減少一般的經常性支

出 8%,可是又想到景氣不很好,公共建設應該要增加,這更增加了我們的困難之處。爰此,有

關把餅做大的問題,我想在財力許可範圍,中央會儘量協助地方,但畢竟中央也很困難,除非大

家能集思廣益,找到穩定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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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至於修法前後,中央與地方政府收支結構的改變,我請李處長來向大家報告。

李處長國興:主席、各位委員。僅就修法前後收支結構向各位委員報告。主計總處以 100 年度的決

算作為計算基礎,再把中央與地方重複帳部分扣除,如此,修法前中央的收支比例是 72.9 比

71.7,地方為 27.1 比 28.3;修法後中央為 66.3 比 71.4,明顯看出中央的收入減少了,地方為

33.7 比 28.6,這只是院版部分,尚未納入其他部分,但由此可看出地方的收入已經增加了。

其次,有關中央業務移撥這部分,不管有無改制,財劃法原先的規劃都有保障機制在其中。

在未改制的縣市或直轄市方面,其保障機制是不低於 94 到 96 的平均數;而已改制的部分則以

15,887 乘以人口數。

15,887 是怎麼來的?這是以改制前的高雄市為處理標準,因為改制前的高雄市本來就是直轄

市,所以有關高中、污水等該移撥的部分均包含其中,屬內含制,用 15,887 乘以人口數做保障

,是原來高雄市所有項目的 base。

如果現在把改制後的五都以外加方式辦理,這雖然不是不行,不過要先計算外加的部分是多

少。而且如此一來,原先財劃法所設計好的保障機制就必須配套拿掉,不能讓原先的保障機制存

在,又另外加新機制進去。依估算,業務移撥這部分大概有 212 億元,不過這數字會變,我們兩

年前算的時候大概是 212 億元。因此,如果保障機制不隨同處理,會讓改制升格後的五都由內含

變外加,那麼將會多出 212 億元。以上意見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我有一個提議,請各位聽聽。剛才張部長提到四大項中,第一個所得稅提撥部分,部分民進

黨執政縣市希望由 6%增加為 10%;至於財政部則希望所分配出去的營業稅能減少為 10%。長期

來看,所得稅這部分確實是相對穩定的,所以這點請各位再討論一下。

第二,土增稅屬於地方稅,因此這部分需要縣市政府同意。以台北及新北為例,有一半以上

的收入來自土地稅與房屋稅,現在要人家拿出來給其他縣市使用,人家的地方議會會同意嗎?為

此,我建議這部分就不談,如果要我們幫地方做決定,地方是會不爽的。即使透過國民黨或民進

黨中央黨部來,也可能不會過。

第三,國民年金部分還需要再討論。

第四,也就是吳委員所提到的互信問題,把 770 億補助款全部改為統籌分配款。

我認為這四項可以先解決兩項,像土增稅拿出 20%交給所有地方政府分配這點就不談了;至

於 770 億元補助款改為統籌分配款也不談了。如此就只剩下兩項,所得稅與營業稅互換問題,其

實我認為可以用附帶決議方式處理,這樣有共識的部分會比較大,不知道許委員及吳委員是否同

意?

吳委員秉叡:所得稅提撥率提高到 10%,這是當然可以的,不過營業稅部分不需要減少,因為才

差兩百多億。我認為中央政府並非沒錢,只要提高菸稅、菸捐到 25 元,就可以多出多少錢?這

就是把餅做大。為什麼這條錢要留在中央?也可以分給地方,不是嗎?有人會說這項名目並不在

統籌分配稅款中……

盧委員秀燕:可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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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吳委員秉叡:對啊!這本來就是可以改的。再說,如果一包煙加徵 25 元的稅捐,那麼一年至少可

以多出四百億,而營業稅減少 10%也不過兩百多億,算一算,中央還可以留下一百多億。如果

真有把餅做大的誠意,那麼就把所得稅的提撥率增加到 10%,至於營業稅減少的部分就不要減

少,維持原數字。有關土增稅不談,這點我同意,我來自地方政府,我很瞭解這點,也知道地方

議會不可能會通過的!不管黨下了什麼命令都不會通過的,何況這些市長個個都大到嚇死人,誰

敢得罪他們?

此外,我們堅持國民年金、老農津貼與農保必須回歸中央,要配套修法其實也是很快的,只

是我比較不清楚行政機關到底在想什麼!照理說,財政部理當儘量維持稅收可收到範圍,因為財

政部是管收入面,支出面屬主計總處。站在張部長的立場,應該是減低支出增加收入,為國家看

緊財政,而農委會幫農民講話是天經地義的,問題是,現在不是這樣!農委會是專門欺負農民的

,勞委會則不接見請願勞工,絕食勞工連廁所都借不到。農委會反對老農津貼、農保由中央負擔

,這種話請到地方講講看!這筆錢原本就是中央政府出的,現在只因為與台南市合併升格後,必

須轉由台南市政府來出錢,台南市政府當然不服氣!為什麼勞健保可以由中央負擔,只為了解決

台北市與一小部分的高雄市問題?只因為他們比較大,所以硬改過去嗎?其實國民年金、老農津

貼與農保加起來才 94 億元,並非很大的數字,如果財政部能讓步,那麼沒有共識的部分就更少

了!我認為財政部應該提出如何逐年降低補助款比例到一定成數的計畫來,如預計在五年內把補

助款規模從現在 875 億元減低到一半,這樣我們或許可以同意。我認為我們的要求並不多,這要

求也不是為了我們自己,更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只是這樣做才能把餅做大!請問一包煙 25 元的

菸捐拿來做什麼?倒不如直接承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政策失敗!況且這樣不停地擴張健保支出,

而本業的健保法又不修,只用菸稅、菸捐來彌補,對嗎?這樣改天說不定就會冒出酒稅、酒捐,

跟著就是提高酒稅、酒捐!要說抽煙對身體不好,那麼喝酒也對身體不好啊!這是相同的邏輯!

我說貧窮政府百事哀,這並非消遣,因為國家是大家的!所以我希望在政府財政如此困難之際,

大家要撙節支出,不能這樣不斷地把錢往外花,否則不管怎麼做,煩惱都會很多。

這幾點是我個人相當堅持的,而黨團的立場也是如此。

主席:換句話說,土增稅這部分可以不談了?

吳委員秉叡:站在我們的角度,我認為即使修法,地方政府也不會買帳!

主席:我來自地方政府,在座的許委員當過地方政府首長,吳委員也曾任台北縣政府主秘,所以大

家都很清楚,如果這樣做的話,地方政府一定會抗議,因此這問題我們就不談了。

至於補助款改為統籌分配款這部分,是否也能不談?

吳委員秉叡:依照我們上次的試算,現在一年的補助款有 875 億元,而我們希望財政部能擬出逐年

降低計畫,看一年調降多少規模,逐年調降,降到只最後剩下 10%,屆時如果還有多的,就納

入統籌分配稅款中,這樣我們或許也可以接受。換言之,補助款的名目留下,但金額部分只留

10%,不要像現在這樣留那麼多。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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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盧委員秀燕:我對剛才主席講的那四大議題沒有異議,因為那是我們大家共同的意見,我也贊成。

至於吳委員講的,我也贊成,只是我必須在這裡再增加一個議題,這是我今天一再提出,一直以

來不斷在奮戰的項目-中央業務移撥部分。

剛才主計長曾特別提到這點,但我的看法與主計長完全不同。你們是用高雄市為基準的

15,887 來乘以人口數,但為什麼不用台北市為基準呢?每個縣市的財務狀況都不相同,怎麼可

以用這種平均數來處理?倒過來說,依照財政部打算要修的版本,以台中來說,可以增加 59 億

,台中市升格為直轄市,只增加 59 億。但如果接管原本屬於中央管轄的業務,光國高中職部分

,就必須增加 89 億元。我們才增加 59 億,卻得支出 89 億來接管國高中職!至於區域排水整治

維護,由於已經升格為直轄市,所以這部分也必須由台中自己做,再貼上 60 億,這尚且不算署

立醫院等其他業務在內!如果今天依照財政部版本來通過,台中市只增加 59 億,光接收國高中

職及排水整治就得花上 160 億,也就是台中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反而倒貼 100 億!台北市、新北

市及高雄市是之前已經存在的直轄市,有很好的財政規模,比較不會出現這種問題。但六都中的

後段班,台中市、台南市及桃園市三個,都會面臨相同的窘境,只增加微薄幾十億的經費,卻得

倒貼 100 億,尤其台南應該和台中相差不多,桃園大概亦相去不遠,所以這怎麼對呢?剛才所講

的幾點,我都贊成,因為那是共同議題,對於稅源與土增稅等,我也沒意見。可是我希望能為六

都中後段班的三都講話,對於中央打算移撥給我們的業務,除非中央連錢一起過來,否則我們不

接受!我們並非不願意接受,我們是願意的。為什麼新北市沒問題?新北市是在修法之前就升格

了,而非修法後才升格的,所以新北市已經先取得經費了,他當然沒問題!不過我們後段班的三

都是有問題的!我認為這問題一定要解決,否則只是倒貼的升格完全沒有意義,不升格的話,還

不需要支付這些錢!因此,除了剛才主席所講的幾個議題外,還必須加進本席所說的這項。我們

很願意接收這些業務,但錢一定到位,如果錢不到位,要我們倒貼 100 億,這樣誰還願意升格呢

主席:現在休息 5 分鐘冷靜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講到四個問題,現在有兩個問題大概算解決了,第一個,土增稅提撥

25%分給各地方政府這點就不談了;第二個,有關全國補助款這問題,財政部說是七百多億,吳

委員秉叡說是八百多億,對此,吳委員提議,如果加上逐年遞減的但書,那麼問題也可能可以解

決。

現在還剩下幾個問題,一個是所得稅提撥率由 6%增加為 10%,這點大家雖沒意見,不過財政

部希望營業稅提撥部分能同意減少 10%,而委員則持反對意見,希望能把餅做大。我認為如果

能把菸捐改為菸稅,相信財政部就會同意了,不過這是需要大家綜合努力的地方。

國民年金、老農年金、老農津貼的問題,還需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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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現在又增加兩個問題:一個是盧委員秀燕所提到的,中央業務移撥的預算問題;一個是本席

所提的,高雄及台北兩市勞健保雖由中央支付,但中央又從其他項目把錢扣掉的問題。

我們在這裡的討論是比較公開的,如果交由政黨協商的話,今天與會的縣市政府人員是根本

聽不到這種討論的,媒體朋友亦然。我們的討論是跳脫政黨問題,從長治久安的角度來看財劃法

如果要讓國民年金、老農津貼、老農年金由現行的地方支付改為中央負擔,必須修什麼法?

如果今天無法處理,這樣下次會議討論時,至少還有相關資料可以依循。

吳委員秉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主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及國民年金法。其中,國民年金法是全國性

的,不僅限於農業縣市,對不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還可能是農業

縣市比較多,而台北市幾乎沒有。至於國民年金屬於全國性的,不能一國兩制,這些問題請相關

單位評估一下。

所得稅與營業稅的提撥問題,請財政部再研究一下,尤其如果把菸捐改為菸稅,會增加多少

錢?當然,這部分必須與社環委員會討論,因為社環委員會是被說服用「捐」而非「稅」。在此

,向各位報告一些公開資料,捐有 70%給中央健保局,另外的 30%給其他單位申請,所以有申

請的單位,當然會支持菸捐。問題是,我們對於「捐」的監督太弱了,這也是以前董氏基金會有

申請,後來就不再申請的原因所在,畢竟連董氏基金會都申請的話,那就毫無道理可言了,哪能

push 禁煙的團體都去申請菸捐補助呢?像婦聯會,怎麼會變得這麼大?他們的財產有幾百億,

甚至上千億,那是從老百姓口袋拿錢給他們,這是沒道理的!以前所犯的錯,現在當然不能再犯

補助款改為統籌分配款,如果要加但書的話,請問要怎麼加?如果逐年減少,每年減十分之

一,要分多少年才能降至 50%?我認為要全部拿掉可能會有困難……

吳委員秉叡:以現在這個比例來說,所得稅提撥 10%,營業稅提撥 10%,然後補助款方面則是每

年降 10%,五年以後就可以降到 50%。

主席:大家再想想看,請財主單位把委員的建議帶回去研究,也就是把補助款在五年或十年內降至

一半。

有關中央業務移撥這部分,這業務歸主計總處管嗎?盧委員剛才提到,新改制的台中市、桃

園市、台南市三都中,其下水道系統、國立學校及署立醫院等機關及業務的移撥問題,可否請主

計長想辦法幫忙解決?

盧委員秀燕:其實這些機關及業務尚未移撥,因為中央也知道新升格的三都根本無法負擔。現在我

們擔心的是修法以後,公務人員基於必須依法行政的規定,不得不將這些機關及業務移撥過來。

為此,我希望能朝彈性修法方向來走,也就是錢到位以後再接收,如此也不影響現行狀況,畢竟

在三都拒接的情形下,中央只好繼續管,不能硬交。其實我知道那些國立高中職也拒絕被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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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他們也擔心地方政府沒錢沒預算,請問屆時學校的業務要怎麼推展?教育經費也可能通通沒了!

現在這些國立高中職,如台中高農,還有署立醫院或水利機構,都不願意被移撥過來,加上地方

政府拒接,中央只好也不強迫了。我希望修法後,能把我提的項目入法,免得中央官員以財劃法

已經修正為由,強迫我們接收署立醫院、國立高中職,因為屆時中央不執行,可能會有違法之嫌

!這件事與當前財務狀況無關,這些機關與業務的經費也是由中央來負擔,問題在於法律。

主席:我之前曾提到,台北市、高雄市兩個老直轄市的勞健保必須分攤其他縣市居民部分,現已改

由中央支付,但中央卻也同時從其他項目扣掉了補助款,請問這問題哪個單位可以負責?是主計

總處嗎?那請主計總處一併納入研究。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在計算移撥業務時,如果只計算當下所需要的錢,那是不對的!因為這些機關與業務

移撥給地方時,連同員額也會一併移撥,所以相關人員的退休與撫卹也必須納入考量,否則就是

加上但書,讓原來已進用人員的退休及撫卹由中央政府負擔。盧委員剛才提到台中高農,我認為

即使未來移撥給台中市政府,但台中高農以後也會有新的人員進入,不是嗎?我認為這些人的退

休撫卹都要一併納入計算,畢竟一旦移撥過去,新進人員的退休與撫卹就由台中市政府來負擔,

所以一定要納入計算,絕不能只計算當下的維持經費與人事經費。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依照剛才所提出的意見來看,我認為還有很大出入。雖然所得稅提撥給統籌分配款的

部分增加了 4%,但財政部卻想在營業稅移撥這部分減少,這一增一減就抵銷了!況且淨增加只

有 10 億,部長雖說未來會增加,In thelong run,many people are all dead!所以我要再當一次公

道伯,提供我的意見給大家參考。我建議所得稅的提撥率從 6%增加為 12%,營業稅提撥部分就

依部長的意見調降,但國農保必須全國一致,改由中央負擔,如此一來,其他部分就可以不需要

過於計算了!

盧委員秀燕:移撥業務部分,台南市也有這問題。

許委員添財:所得稅移撥增加 2%是 140 億,用這來支應應該差不了多少,而且長期來說,這樣會

比較有保障。我雖來自台南市,但我必須幫雲林、嘉義講講話,他們提到應該在分配總額計算公

式中將指標入法,因為這些指標是農業縣市基於城鄉差距所造成的現況擬出的基本問題,必須納

入長期考量,但剛才部長並沒有回應。我認為這些意見很具體,如果可以的話,不妨納入。其實

今天地方政府代表都在,可以問問他們,我的意見是不是公道。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對於許委員所提建議,在此,我表示一下折衷看法。

我們談到目前為止,對於把餅做大這部分已經慢慢形成共識。但在形成共識的過程中,是不

是可以保留財政部所提的概念?也就是所得稅提撥由 6%改為 10%,營業稅提撥減少 10%這兩點

?畢竟目前的淨增加只有 10 億左右,但若以未來性來看,我想原則上地方是不吃虧的,而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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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來增加的可能性會比現在的版本好很多,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剛剛吳委員提到菸捐問題,假設各位委員對這個看法能趨向一致性,又正逢討論菸

捐與菸稅兩者間分配的問題,那麼我希望能適度增加或提高菸稅。其實菸稅在現行統籌分配稅款

中,本來就是一項當然財源,目前財政部希望每一包煙增加 5 元菸捐,假設我們可以趁這個機會

大幅度提高,那麼在現行體制下,多出來部分當然就自動進入統籌分配稅款,且可以馬上對地方

產生幫助。因此,我希望能以我們目前所討論出來的為基礎,並爭取提高菸稅,這樣財源的餅就

擴得更大,如此一來,就可以不動比例問題。

第三個,有關民進黨執政各縣市所提問題中,我看到了公式入法,當中也提到農林漁牧產值

。如果我記得沒錯,未來分配時會將公式訂在辦法裡,但至少事前能有完整的說明,好讓各縣市

政府可以知道未來將怎麼做。爰此,我提了一個各縣市各地方政府認為最有利的分配指標。其實

上個會期財政部花了很多時間弄了三十幾個可能狀況出來,如果看過其中的內容就會發現,這些

因素都已經考慮在內。換言之,我們可以在條文內,直接把公式清楚地定下來,如此,嘉義縣的

問題就不存在了,而各地方政府也可以放心。我們剛剛談的是四項比較大的爭議,但我認為,條

文中一些文字可以再強化一點、再補強一點。所以待會兒我們對這四個大問題有一個基本處理共

識後,我再來補充條文的細項文字。

主席:謝謝民進黨團與國民黨團與會的委員代表,能把自己縣市的一些真實狀況拿出來討論,也讓

今天出席的各縣市政府代表都能聽到。如果每個人都站在各自的立場角度去看問題,那麼問題就

永遠無法處理了。坦白說,現在不處理,將來不管誰執政,誰就擁有分配權。其實國民黨真的很

希望這個法可以通過,其道理與公債法相同,因為這可以解決地方縣市政府問題!套一句大家常

講的話,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我們就朝這個方向來做努力。

討論到現在,與會委員也陸續離開了。剛才財政部張部長報告時提到四項問題,盧委員加了

中央業務移撥一項,吳委員也附議,並提到員額管控問題,我希望這問題你們能反映給人事總處

至於台北市、高雄市勞健保由中央負擔所引發的後續問題,請主計總處研究。我建議案子依

然留在財委會,看看臨時會時能不能取得共識。第一次臨時會開兩個禮拜,基本上以召開委員會

為主,所以我們還有兩個禮拜時間可以討論。我希望財委會能做大家的表率,在理性討論的前提

下,為國家解決一個問題,免得大家互相猜忌。如果大家沒意見,今天會議就進行到這兒。

曾委員巨威:我剛剛所提到的,是不是可以就條文文字部分來提供一點意見?

主席:剛才所講的都有紀錄,如果委員還有意見,我建議以書面方式提出,這樣其他委員也可以知

道。因為法案的通過,不可能僅由一、兩委員來主導。像今天民進黨團提出他們執政縣市的書面

意見,這點我非常欣賞,因為這讓我們可以很清楚知道你們的意見到底是什麼。至於曾委員的意

見,我建議可以和黨團商量後以書面提出。

盧委員秀燕:我的建議已經在版本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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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對。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財政收支劃分法擇期再審,本日議程處理完畢。再次感謝各地方政府與會人

員,大家辛苦了。回去後請向你們的縣市長報告有關財政委員會所討論出的基本共識與看法,我

們朝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向-80 分來繼續努力。

現在休息。

休息(11 時 6 分)

繼續開會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2 分至中午 12 時 2 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邀請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彭總裁及

公股行庫董事長、總經理列席報告「公股行庫十年來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檢

查提出之缺失、糾正或處分之處理與改善情形」,並備質詢。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邀請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彭總裁及公股

行庫董事長、總經理列席報告「公股行庫十年來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檢查提出之缺失、糾正或處分

之處理與改善情形」,並備質詢。

現在請財政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承邀列席 貴委員會會議,就有關「公股行庫近 10

年接受相關金融檢查後,相關缺失、糾正、處分之處理與改善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本部為公股金融事業之股權管理機關,對於所持事業之股份,係透過公股代表行使股東權(

股東會)、統理權(董事會)及經理權;對於事業之營運,則基於公司治理精神,由各事業依據

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自主負責經營,合先敘明。

一、公股行庫近 10 年金融業務相關缺失案件分析

有關公股行庫近 10 年接受金融檢查之相關缺失、糾正、處分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

訂「提供金管會檢查報告之原則及應辦理措施」規定,金融檢查報告未取得該會許可,一律禁止

以任何形式洩漏、交付、揭露或公開該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爰本部僅就各公股行庫提供之年報

揭露事項予以彙整分析,併予敘明。

經查近 10 年公股行庫除中國輸出入銀行尚無遭主管機關裁處之案件外,其餘 8 家公股行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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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其年報揭露之重大缺失案件共 97 件,處罰金額合計約新臺幣 7,800 萬元,主要缺失項目大致為

(詳附件):

(一)違反銀行作業內部控制制度(如:行員挪用或侵占客戶現金、財產,及保管箱弊案等)

(二)違反相關法規(如:銀行法、洗錢防制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事項;

(三)應銷毀之文件或電腦硬碟未妥適處理;

(四)違反海外分行當地法令;

(五)現金(金庫、ATM)失竊案。

復查上開缺失案件,行員挪用或侵占客戶財產而經處分者共 32 件(約占 33%),違反相關法

規而經處分者共 12 件(約占 12%),應銷毀之文件或電腦硬碟未妥適處理共 5 件(約占 5%)

,違反海外分行當地法令及保管箱弊案各 4 件(約占 8%),現金失竊案共 2 件(約占 2%)。

各公股行庫對於主管機關提出之缺失事項,業均積極補救各項作業缺漏,並迅速訂定或修正

內部相關控管辦法,且強化員工認知與定期員工訓練,以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查去(101)

年度,8 家公股行庫因違失而遭主管機關裁處之案件為 7 件,已較 100 年減少 59%,部分缺失事

項已確實改善,截至目前為止未再發生。

二、本部強化公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機制之作為

由於金融機構各項金融服務作業多須人力參與,惟其中可能隱藏個人道德風險,較難以掌控

,故相關資訊系統之設控機制,與內部作業之控制與稽核等環節,更相形重要。為強化公股金融

機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機制,本部相關作為如下:

(一)去年 3 月間函請各公股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去年 5 月間函請各公股金融機構對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應善盡督導之責,並

督導內部稽核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去年 9 月間於「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增訂第 16 點

第 1 項:「董事對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應善盡督導之責,並督導內部稽核定期向董事

會報告」,以加強公股代表對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督導之責。

鑑於公股行庫為社會公器,為避免因其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不良及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

佳,造成營運重大疏失,引發社會及經濟之不穩定或不安,並為保障投資人及存款大眾之權益,

本部仍持續督請各公股行庫切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有效執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加強

事後監督機制,以降低營運風險,促進健全經營,達成事業永續發展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

位委員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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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公股銀行近 10 年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銀行名稱:臺灣銀行

年度 案由 處分情節及金額 改善措施

92 東京分行經日本國財務省於

92 年 5 月及 8 月實地檢查

分行相關業務與法規遵循情

況,查獲分行於過去數年多

次違反「特別國際金融取引

戡定」(即 OBU)交易帳戶相

關法規。

除發「行政指導令

」處置並依法補繳

境外借款交易對手

原應繳納稅款、滯

納費及罰鍰合計日圓

346,902,070 ,相關

失職人員已依規定懲

處。金管會:應予糾

正。

1.分行已每日執行部位覆核,以

防止發生月份入超,並已申請

加入日本全國銀行協會,建立

蒐集法令資訊之工作,並落實

法令遵循措施。

2.缺失事項確實已改善,截至目

前為止,無此類情事發生。

93 同上。 金管會意見:應嚴予

糾正。

同上。

95 ○○分行辦事員李○○挪用

客戶存款。

金管會意見:應嚴予

糾正。

1.「無摺取款」交易於傳票註記

「無摺」字樣,資訊處配合修

改程式,於 95 年 9 月 15 日全

行換版上線。

2.要求廠商確實保證磁條品質,

避免空白存摺重製磁條頻繁及

改善磁條讀取感應情形。

3.存摺(單)更換、作廢等,切實

依據存款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96 ○○分行公庫櫃員高級辦事

員鄧○○涉嫌挪用代收款項

案。

金管會意見:應予糾

正,並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解除鄧員職

務。

1.檢討修訂作業流程及業務規章

,將櫃員現金管理納入電腦化

作業,加強代收業務及櫃員庫

存現金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

作,汰換監視設備,加強員工

法制操守觀念宣傳及考核。

2.公庫部訪查及輔導代庫分行公

庫業務代收款項 SOP 作業執行情形

,以降低作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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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97 ○○分行聘用業務員鄭○○

挪用公庫存款案。

金管會裁處:「違反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裁處新

臺幣 200 萬元罰鍰,

並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命令解除鄭○○職

務」。

同上(96 年度)。

98 ○○分行中級辦事員薛○○

挪用客戶繳納基隆市政府罰

鍰繳款書款項案。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

正」,並命令解除薛

○○職務。

同上(96 年度)。

99

○○分行未落實 041 專戶使

用規範案。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

正,並停止該分行辦

理新種業務 3 個月及

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1.虛擬帳戶及非入戶匯款作業處

理及帳務程序,已規定於該行

業務處理手冊,確實執行內部

控制。

2.配合該行票據作業中心上線,

各單位自 99 年 8 月起已廢止

041 帳戶。

99 ○○分行銷毀文件資料部分

散落臺北縣八里鄉西濱快速

道路案。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

正」。

1.要求各單位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2.各單位擬銷毀檔案資料中,須

將已解密文件及客戶基本資料

打碎,再依檔案法及該行檔案

銷毀作業(SOP)規定之銷毀,

並由單位主管指派人員全程監

毀。

3.蒐集經辦銷毀作業之適當優良

紙廠,揭露於行內資訊網,供

各單位選擇鄰近之廠商辦理檔

案銷毀作業。

100

該行辦理利害關係人○○公

司授信條件變更之審核,漏

未報經董事會決議案。

金管會核處「依銀行

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予糾正」。

該行業已增訂授權核定案件作業

流程圖及修訂「授信利(費)率

調整請核單」,引導營業單位注

意檢核利害關係人且屬董事會核

定之授信案件,應確實報請董事會

決議,並通函營業單位注意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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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100 該行庫存應銷毀之舊票據外

流至收藏市場公開拍賣案。

金管會函,違反銀行

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及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

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加強該行倉庫管理,包括庫房減

量與珍貴檔案管理、保全之管理

、安管設備之增添及庫房環境檢

視,所有檢查並作成紀錄備查。

100 該行辦理○○公司貸款續約

案,未取得當事人同意,逕

至聯徵中心查詢該公司負責

人個人資料案。

金管會函,違反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8 條,及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核處「該行負

責人新臺幣 2 萬元罰

鍰」。

1.通函各營業單位,授信案件應

確實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書,

始得查詢當事人聯徵資料;並

將此項目列為業務查核之重點

2.有關該行聯徵信用資訊查詢人

員(約 3,000 人)均已完成「

聯徵信用資訊安全控管教育訓

練課程」。如有新增資訊查詢

人員,亦需先行完成上述教育

訓練課程。

100 松江分行辦理淡江大學學生

就學貸款之對保文件遺失乙

案。

金管會 100 年 8 月 3

日 金 管 銀 國 字 第

10000138240 號函,

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

應予糾正」。

1.強化該行聯交中心之安全管控

,全面更換置物櫃鑰匙,加裝

閉路監視系統監視器,並對人

員進出中心及開啟置物箱櫃情

形全程錄影存證。

2.加強就貸文件於分行間遞送實

務控管作業,以掛號郵寄遞送

方式辦理為原則;新增查詢聯

行對保登錄功能,以利追蹤控

管。

3.修訂「標準作業流程(SOP)」

與「業務手冊」。

備註:101 年 8 月 13 日南非儲備銀行就臺灣銀行南非分行涉有違反洗錢防制事項處以行政裁罰南

非幣 500 萬鍰案,目前尚由律師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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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土地銀行

年度 案由 處分情節及金額 改善措施

95 ○○分行研究員蕭○○於

民國 81 年 3 月至 87 年 9

月分別擔任○○分行及○

○分行經理期間,涉嫌違

犯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嫌

提起公訴,經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95 年 10 月 23 日偵查

終結,提起公訴,求

處有期徒刑 5 年。

業已陸續對蕭員及相關人員財產進

行假扣押,並於幹部及相關之徵授

信人員會議,決議要求全體同仁遵

守「公營事業金融機構人員,生活

道德規範要點」規定,勿與客戶發

生金錢往來,另於周二貼心服務時

間,向同仁宣導。

95 ○○分行練習員王○○因

辦理朱○○房屋貸款案,

涉嫌違犯銀行法第 125 條

之 2 第 1 項銀行職員背信

罪嫌。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於 95 年 12 月

29 日偵查終結,提起

公訴。

該分行已向行員積極宣導注意遵守

「公營金融事業機構人員生活道德

規範要點」各項規定,勿與客戶發

生金錢往來關係,以免違法失職受

懲處。授信審議小組成員之二親等

內血親貸款,應主動迴避。

95 於查覆○員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資料,未依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

200 萬元之罰鍰。

1.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檔擷

取程式檢討改進,修正程式增加

判斷對象別,若非屬個人戶者不

予列入。

2.銷戶備查檔新增「歸戶編號」,

並以歸戶編號查詢及檢核來函檔

案「姓名」欄,以加強比對檢核。

95 依第 1 屆第 74 次常務董事

會決議通過出租不動產予

該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達

3%以上之企業「○○公司

」,未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通過。

金管會意見,核與銀

行法第 75 條規定不

符,應予糾正。

純係對法令解釋認知之差異,非刻

意漠視或規避法令規定,更無利益

輸送之情事。已提經該行董事會特

別決議通過;嗣後並應注意辦理。

96 該行○○分行技工○員涉

嫌以虛列放款帳務手法舞

金管會裁處:違反銀

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

1.各級業務疏失人員均已經考核

委員會決議懲處在案,並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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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弊。 定,核處新臺幣 400

萬元之罰鍰。

案人財產聲請假扣押等保全措

施。

2.嚴禁以工代職情事,放款收息

相關帳務由電腦直接記帳,以

強化帳務控管。

96 該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違反「銀行辦理財富管理

業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

規定。

金管會裁處,違反「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

務應注意事項」等相

關規定,應予糾正。

稽核室將該行財富管理系統業有關

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度評量、

定期評估客戶淨值等功能,納入稽

核工作手冊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項

目,俾利營業單位更落實執行財富

管理業務之自行查核。

97 前財富管理部初級專員卓

○○、徐○○等 2 人涉嫌

向「安泰」及「運昇」等

投顧公司詐取「通路服務

費」案。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於 97 年提起

公訴。並經金管理以

違反「銀行辦理財富

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等相關規定,核處

應予糾正。

1.財富管理部跨科組成立之「業

務推展小組」負責對投信投顧

公司洽談,並留存洽談紀錄。

2.稽核處辦理一般及專案業務檢查

時,均將財富管理業務列為重點

查核項目,並加強宣導灌輸各級

人員應恪遵「公營金融保險事業

機構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等

相關規定。

97 該行○○分行○員涉嫌冒

用客戶名義申領金融卡挪

用客戶存款。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核處應

予糾正。

業務部函請各營業單位加強督導

所屬承辦人員落實「不得代客保

管存摺、印鑑」之規定,該行「

金融卡業務處理須知」有關金融

卡之啟用及核發規定如下,更強

化職務分工及內部牽制,並列為

指定查核項目,對全行各營業單

位加強查核。

98 ○○分行行員利用受託保

管客戶預先蓋妥印鑑之取

款條挪用客戶存款案。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核處應

予糾正。

1.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2.落實執行所報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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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98 ○○分行行員挪用自動櫃

員機現金案。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核處應

予糾正。

1.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依僱傭關係

同意涉案人員辭職。

2.落實執行所報改善措施。

98 ○○分行金融卡申請書外

流經民眾拾獲案。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核處應

予糾正。

1.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協助調查本案案發具體原因。

2.落實執行所報改善措施。

99 ○○分行行員挪用經管之

庫存現金案。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核處應

予糾正。並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緩刑 5 年

1.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2.落實執行所報改善措施。

101 ○○分行行員擔任存匯櫃

員期間,挪用客戶繳納之

代收款項,未確實執行內

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以違反銀行法

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核處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

督促櫃員應確實依規辦理收付工作

,對經收款項有錯誤或疏漏未入帳

應查明並釐清責任歸屬;另加強注

意員工平時品德操守,加強宣導遵

守法令觀念,以避免類似案件再行

發生。

101 ○○分行派駐單位之櫃員

有辦理非稅、費等各機關

應繳庫之收入及公營事業

或公用事業款外之存提款

業務案。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裁處應

予糾正。

已於 101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內揭露「該行有分行駐外櫃員辦理

核准外之存提款業務」事項;另為

加強釐清應揭露事項,函囑各業務

主管部門於年度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聲明書」及附表「內部

控制制度自行查核評估應加強事項

及改善計畫」時,對所轄有違反法

令事項、主管機關指示應提出陳述

書者、或其他重大內部控制缺失,

應確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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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年度 案由 處分情節及金額 改善措施

92 ○○分行金融卡側

錄案未及早採取適

當措施。

經財政部嚴予糾正。 1.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之巡視管理,

加強派員或委託保全公司每日(含

假日及非營業時間)不定期巡查行

內外自動櫃員機及相關防護措施。

2.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管理、監控及

保養自動櫃員機之錄影監視系統設

備,每日觀看監視錄影帶,以及早

發現異常狀況及時處理。

92 ○○分行授信案因

員工與授信戶間有

金錢往來,致遭信

保基金拒賠。

經財政部嚴予糾正。 1.授信案件確實依 5P 原則辦理,並加

強貸放後之管理。

2.落實辦理員工及職務輪調。

3.請各營業單位主管確實督導所屬員

工嚴格禁止與授信戶有金錢往來。

93 ○○分行員工陳○

○涉嫌挪用款項,

內部控制制度未落

實執行。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員工陳○○因業務上違反

法令,經檢察官起訴,有

期徒刑 2 年定讞。

加強應收、應付、預收、代收、代付

等帳項之查核,並函請各營業單位主

管平時多注意員工生活、出勤、辦公

情形。

94 ○○分行員工張○

○涉嫌挪用代收款

項,內部控制未確

實執行,且對本重

大偶發舞弊事件未

依規向總行陳報。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辦理代收稅款業務,應確實嚴格執行

將收稅款人員與收款章人員分由不同

人員擔任,以人牽制功能。

98 ○○部庫藏股買回

交易違反「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該公司

股份辦法」。

公司買回股份,應經由證

券集中市場電腦自動交易

系統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

系統為之,並不得以盤後

定價交易之方式買回其股

將加強注意謹慎辦理,以符政府相關

法令。

(註:另自 98 年起迄今,該行並未再

執行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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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份。

金管會裁罰:罰鍰新臺幣

24 萬元。

98 ○○分行初級辦事

員高○○盜用客戶

透支款項。

高員深感悔恨於翌日主動

將盜領之現金全數歸還,

並即向檢調機關投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有期徒

刑 5 個月定讞。

1.營業單位各級主管應嚴密控管主管

交易授權,執管轉帳章應妥善保管

,並應辦理連線作業銷號。

2.受理客戶申請開戶應確實核對身分

,並依「該行受理客戶開戶統一作

業流程」規定辦理。

98 ○○分行辦理存款

作業,有未確認是

否為疑似洗錢交易

並申報。

金管會裁處: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

為加強防制洗錢內部控管,已訂定「

防制洗錢臨櫃檢核標準作業程序」,

並加強事後檢核作業。

98 ○○○分行初級辦

事員巫○○挪用客

戶款項,核有違反

銀行法規定。

金管會裁處:罰鍰新臺幣

200 萬元。

1.各營業單位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磁條

更正作業程序及靜止戶恢復往來。

2.有關網路銀行申請書及約定帳號確

認明細表應由襄理將客戶留存聯親

交客戶收執,以雙重核對確認客戶

身分。

99 ○○○○部對印有

呆帳戶催理資料之

紙張回收使用,致

債務協商者取得其

他呆帳戶資訊。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1.印有應保密之客戶資料及該行重要

業務資訊之紙張,應予銷毀。

2.簽辦公文不得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以提升公文品質。

3.總務人員,按月抽驗紙張是否列有

應銷毀之機密或重要資訊乙次,並

留存紀錄備查。

99 ○○分行及○○分

行對符合疑似洗錢

表徵之交易,有未

確認客戶身分及判

斷是否似洗錢交易

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

易,有未確實確認客戶身

分及了解客戶辦理該項交

易相關說明資料,以判斷

是否為似洗錢交易。

為加強防制洗錢內部控管,已訂定「

防制洗錢臨櫃檢核標準作業程序」,

並加強事後檢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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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99 ○○分行代收稅款

、公用事業費等款

項作業流程未落實

內部牽制、主管人

員未確實覆核。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

公訴,有期徒期 2 年,緩

刑 5 年定讞。

1.營業單位辦理臨櫃代收稅款業務應

確實執行覆核人員、襄理人員及現

金檢核作業程序,以落實內控機制

2.新訂各營業單位辦理臨櫃代收公

用事業費用及代收稅款業務,需

使用「專用傳票」入帳,並另給

收執聯併同繳款單收據聯交付客

戶收執。

99 該行派遣○○部賴

○○等 17 名員工

擔任○○票券等轉

投資事業董事、監

察人以外之職務。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該行職員商借至轉投資事業任職者,

不得再執行該行之任何職務並停止支

薪及注意利益迴避等事項,已修訂交

流辦法,以資明確。

100 ○○○部寄發信用

卡卡友權益變更通

知信件暨信用卡行

銷電子郵件予客戶

,相關作業有欠嚴

謹。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1.修訂標準作業流程及檢核表,並確

實執行。

2.新增「預覽電子郵件內容」功能,

嗣後郵件上傳前皆須經覆核人員預

覽內容無誤後始放行發送。

101 ○○○分行前行員

林○○利用職務之

便挪用庫存現金。

員工林○○利用職務之便

挪用庫存現金。

金管會裁處:應予糾正。

並命令解除涉案林姓行員

職務。

1.執管外鑰人員應一律採隨機方式選

取鈔券辦理細點,並責成營業單位

副主管應親自確實督導大點及細點

作業,以強化庫存現金管理之內部

控制。

2.營業單位辦理庫存現金餘額之自行

查核應依該行「庫房與現金管理要

點」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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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兆豐銀行

年度 案由 裁處結果 改善情形

93 出租不動產予該行母公

司兆豐金控之子公司或

該行負責人擔任董事之

企業,且租賃契約期間

租 金 總 額 均 逾 新 臺 幣

100 萬元,未依規定經

該行董事會重大決議即

先行辦理。

中央銀行 92 年度一

般檢查意見:與財

政部 92 年 5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1000196 號令規

定不符,應嚴予糾

正。

本案業已提報該行 93 年 2 月 11

日第 11 屆 16 次董事會追認在案

。且本次會議已有該行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決議,經主席徵詢各董

事後無異議通過。

94 箇朗自由區分行運鈔遭

詐騙美金現鈔 240 萬元

案。

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

之 1 規定,核處新

臺幣 500 萬元罰鍰

1.相關運鈔作業(日期、金額等)

,由營業襄理覆核,比對確認

運鈔公司之報告書。並於運鈔

當日該分行營業主管再以電話

確認。

2.運鈔人員抵達該分行須先經警

衛查對身分資料及車輛號碼無

誤後始准進入,並經該分行營

業甲、乙級主管共同核對各項

資料及簽樣無誤後始得交鈔。

3.增訂委外運鈔程序明細表。

98 澳洲地區分行未符合當

地洗錢防制法及監理機

關相關規定。

澳洲當地主管機關

檢查意見:98 年 7

月 1 日及 98 年 8 月

27 日與當地主管機

關簽署 EU(改善承

諾書)。

該行已依 Enforceable Undertak

ing 之計畫辦理,並洽請會計師

事務所協助進行各項改善措施。

本案業於 101 年 7 月 26 日及 101

年 10 月 2 日獲主管機關解除 EU

99 ○○分行襄理楊○○透

過外匯結匯交易套取匯

差案。

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

核處新臺幣 200 萬

元罰鍰。

1.修改「外匯使用主管明細表」

,相關程式並於 98 年 10 月完

成啟用:

2.網路議價系統對已議定匯率交

易之變更,新增相關作業流程

,以利營業單位事後追蹤。

3.繼續貫徹內部職務互換外,在

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原則下,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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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序漸近達成人員全面交流,以

落實執行該行輪調政策。

99 辦理有價證券質押授信

業務,有未落實徵信核

貸作業及擔保品徵提違

反內部規定等缺失。

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依銀行法第 61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予糾正。

(註:檢查局 98 年

一般檢查意見)

遵照「該行對企業債權重組、購

併、長期股權投資融資專案處理

要點」相關之作業規定,另對徵

信報告之綜合評估「風險評估」

設立專節,以提高對此類案件評

估過程之注意程度,並將「風險

評估」節錄於授信簽報書及呈報

(常)董事會提案內,供管理階

層及董事會核貸參考。

99 ○○分行前行員謝○○

君竄改理財產品 DM 及對

帳單。

有礙健全經營,依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

應予糾正。

1.商品文宣資料改為 PDF 檔,以

杜絕竄改,啟用 IVR 語音宣讀

錄音系統播放「投資人須知」

,由理專當場與客戶確認,並

錄音存檔。

2.各項產品說明或風險告知文件

與申購書等經客戶簽署之文件

,由第二人核對簽章。

3.初任理專應簽署遵守「職業道

德規範」外,並加強理專在職

訓練及職業道德宣導。

101 ○○分行應銷毀之電腦

硬碟流入二手市場案。

核有未建立及未落

實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之缺失,違反銀

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新

臺幣 200 萬元罰鍰

1.修訂「資訊安全作業要點」第

八節及「電腦設備維修汰換管

理要點」,處理電腦汰換或報

廢之管控程序,已納入內部稽

核查核項目。

2.對 USB 隨身碟(或硬碟)及 DVD

等可攜式電腦儲存媒體進行端

點管控及檔案加密,以防資料

外洩。

3.對全體員工加開「員工保密教

育」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二

門課程,加強員工保密教育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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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第一商業銀行

年度 案由 處 分 情 節 及 金 額 改善措施

95 新加坡分行經查其存款之

提領,存款客戶不需開具

憑證即可逕將款項提領,

分行僅憑客戶於匯款申請

書註記由其存款帳戶扣款

及其簽名,即逕將存款匯

予他人。

經檢查局核處「應嚴予

糾正」

1.前揭作業方式係依下列前提辦

理:

(1)當地銀行同業作業習慣

(2)開戶約定書約定條款

(3)新加坡銀行法第 19 章定義

sight liabilities 需

repayable on demand

2.新加坡分行當地匯款之作業方

式與總行存匯業務規範一致。

3.已建置「業務處理細則-海外

分人匯分業務處人」俾利遵

循。

95 ○○分行助理員莊○○於

95 年 3 月中起至 95 年 6

月 6 日間,以篡改庫存現

金帳之方式挪用公款。

營業單位對內部規定及

作業流程之落實遵行情

形確有待加強,應予糾

1.主管人員覆點庫存現金實物,

應先確認庫存現金帳務已結算

完妥據以覆點。庫存現金帳務

覆核與實物清點不得由同一人

執行。

2.分行經理應親自或授權未掌管

金庫鑰匙之主管人員每星期至

少突擊覆點一次。

3.櫃員主任移交應編製清冊,新

任櫃員主任應會同清點金庫內

之現金,監交主管亦應負起監

督之責。

95 ○○分行通報該分行櫃員

梁○○利用職務之便,於

94 年 6 月 27 日至 94 年 7

月 5 日間,以偽造存摺及

偽刻印鑑方式,挪用客戶

存款。

未能確實執行內部控制

制度作業,應予糾正。

1. 於 95 年 12 月 20 日通函重申

有關存摺磁條建置、存摺控管

及支出記帳等相關應注意事項

,並請主管人員應確實督導所

屬依規辦理。

2.人控管空白存摺之使用,現已

由電腦依據「存摺流水編號」

加磁條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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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96

帛琉分行帛籍行員 B○○

N○○涉嫌自 2005 年 3 月

至 2007 年 9 月間,挪用

客戶現金。

請確實督導相關人員落

實執行內部控制覆核及

分行自行查核並請儘速

完成海外分行電腦化系

統。

1.函知帛琉分行應強化櫃員現金

收付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事宜

(1)嚴禁櫃員代客戶填製存款

憑條,存款憑條之收執聯

需經主管覆核並於騎縫加

蓋主管私章。

(2)對帳單應由經辦以外之櫃

員製發,並經主管覆核無

誤。

2.資訊處完成帛琉分行「國外分

行業務系統」之建置。

註:帛琉分行已於 101 年 8 月 31

日完成裁撤。

96 ○○分行前高級辦事員鄭

○○涉嫌於擔任個金專員

期間,陸續以提領現金方

式挪用客戶存款戶應繳保

費。

該分行辦理自行查核及

內部控製作業流程未能

落實,核有未依銀行法

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辦理,經金管會核處罰

鍰新臺幣 200 萬元,並

依銀行法第 61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命令該行

解除涉案人員之職務。

1.通函重申代銷保險商品之作業

流程及應注意事項,相關傳票

應交由相關主管覆核。

2.通函重申業務人員應依規範辦

理各項業務,並修正「個人金

融業務人員行為守則」。

3.修正「保險作業流程」,增加

「保險費交易指示書」等控管

措施。

4.落實員工品德考核,嚴禁員工

從事股票、期貨等短期投機性

買賣行為。落實執行帳務覆核

工作,及提示帳務覆核工作之

控制重點。

97 ○○分行佳佐辦事處發生

行員沈○○利用職務之便

,以盜刻或偷蓋存戶印鑑

於空白取款條,並篡改存

摺餘額等方式,挪用客戶

存款案;○○分行行員曾

○○利用職務之便,偽冒

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經金管會核處罰

鍰新臺幣 400 萬元,並

依銀行法第 61 條第 1 項

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

案人員之職務。

該行已分別就櫃台收付作業流程

、內部控制等相關作業程序及辦

法進行檢討,以強化內部控管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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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客戶名義辦妥電話語音轉

帳功能,再俟機挪用客戶

存款案。

97 ○○分行發生行員吳○○

利用職務之便,以偷蓋或

盜刻存戶印鑑方式,將存

戶之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

,或以存單遺失方式解約

,或申請贖回基金等方式

,挪用客戶存款案。

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

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並依同法

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命令解除吳員職

務。

1.發函重申落實休假、輪調制度

,督飭單位主管應確實做好所

屬人員之品德考核。

2.主管對於經辦執行特殊交易,

應保持足夠之警覺,並注意存

摺有無手工更改餘額及內容之

情形。

3.矮櫃櫃員不得辦理現金付款業

務,保管之現金總額不得超過

新臺幣 10 萬元。

98 ○○分行發生行員黃○○

利用職務之便,陸續挪用

客戶存款及基金,並趁機

取走金庫鑰匙,以需放回

運鈔袋為由進入金庫,盜

領庫存現金案。

核有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同

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

核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

鍰,並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命令解除

黃員職務及停止北港分

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

資有價證券業務。

為強化內部控管作業,該行已分

別就無摺提領、金庫室管理、外

出收付作業等相關內部控制作業

程序及辦法進行檢討。

98 ○○分行發生行員高○○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代收

款項-稅捐、水費、勞退

金、健保、國民年金、勞

保費等存款案。

核係違背職務行為,依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命令解

除高員職務。

為加強牽制,將代收稅款作業改

為二線式作業。受理客戶繳交各

項稅費款項,於執行電腦交易後

,應以二聯式專用傳票辦理認證

,電腦將依帳務別於傳票戳記欄

印錄收付戳記,以強化代收各項

稅費款項之作業控管。

99 主動舉發○○分行前行員

蔡○○利用職務之便,挪

用客戶代收款項案,該案

未造成任何客戶權益受損

與危及營運和影響行譽。

涉刑法侵占罪,應依「

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

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

規定辦理通報;應予糾

正。

受理客戶繳交各項稅費款項,於

執行電腦交易後,應以二聯式專

用傳票辦理認證,電腦將依帳務

別於傳票戳記欄印錄收付戳記,

以強化代收各項稅費款項之作業

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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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99 溫哥華分行未依新法規所

訂之方式,向客戶揭露重

要借款條件。

加拿大消費金融監理機

構(FCAC)處以罰金加幣

2.5 萬。

聘請金融專業律師協助,並將修

正後之文件送交 FCAC。另並應

FCAC 要求簽署法令遵守協議,以

證明分行將完全遵守新頒法令規

定。

100 帛琉分行發生行員利用職

務之便,挪用放款客戶償

還款項。

核有未能落實自行查核

,及提列有效稽查意見

等疏失,有礙健全經營

之虞;依銀行法第 61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

糾正。

1.放款收息作業已完成電腦化,

可防止竄改放款帳卡之弊案發

生。

2.改採以現金存入客戶之扣款帳

戶後,再由電腦進行扣帳,以

隔絕經辦接觸現金機會,降低

舞弊風險。

100 ○○分行於 100 年 4 月間

,因自動櫃員機(簡稱

ATM)管理疏失,導致 ATM

現金遭竊。

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

臺幣 300 萬元罰鍰。

1.將 ATM 金庫門感知器及 ATM 設

備震動感知器之迴路分離,俾

保全公司即時掌握 ATM 發報原

因。

2.規定 ATM 備份鑰匙需由經理及

經辦試開及確認數量無誤後共

同簽封,ATM 經辦職務異動時

亦同。

3.訂定 ATM 作業標準程序(SOP)

及製作檢核表,以利遵循,

並加強營業單位主管教育訓

練。

100 ○○處因內部管理疏失,

致未執行傳送 99 年 3 月

31 日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相關

法令。

核已違反「金融機構對

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

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辦法」第 4 條及「洗錢

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

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核處新臺

幣 60 萬元罰鍰。

1.制定傳檔工作檢查表,將應傳

檔作業納入每日應確實執行之

檢查項目,並須檢核執行情形

及資料筆數,加強管控。

2.每日列印「大額通貨申報每日

總筆數」報表,據以比對傳檔

成功之筆數是否相符,以利控

管。

4.傳檔控制系統自動檢核媒體申報

傳輸結果並通知主管及覆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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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100 辦理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

務,發生與規定不符情事

經中央銀行核處停止辦

理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

務 1 個月。(100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25 日止)

1.交易人員進行交易時須於「新

臺幣匯率選擇權登記簿」登記

,並對前後筆交易進行勾稽,

另將交易紀錄單送主管覆核,

以確認交易是否符合主管機關

規定。

2.已完成電腦系統自動檢核之控

管機制,若不符主管機關規定

,系統將出現預警並拒絕該筆

交易。

100 胡志明市分行因辦理客

戶國外中長期借款資金匯

入管理有欠妥善。

經越南央行裁罰 1,500

萬越盾。(以匯率 708 計

算,約新臺幣 2 萬 1 千

元)

1.用電腦控管中長期國外借款匯

入期限,將資本金帳戶中長期

國外借款匯入之控管,納入分

行自行查核項目。

2.完成國外中長期借款匯出入作

業流程以遵循,並製作追蹤表

控管。

101 ○○分行發生保管箱封

存物遺失案。

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裁

處應予糾正。

1.針對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封存物

及相關書類之保管方式,訂定

相關控管措施。將破封開箱封

存物之包裹序號納入電腦管理

2.增訂保管箱主管及經辦人員異

動移交檢核表,以利控管。

101 ○○分行客戶保管箱備份

鑰匙遺失衍生客訴案暨苓

雅分行保管箱保管物遺失

案。

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

臺幣 200 萬元罰鍰。

1.強化保管箱鑰匙之保管及簽封

管理,增加保管箱鑰匙管理及

系統檢核功能,強化保管箱開

箱身分核對作業及留存紀錄控

管。

2.改善保管箱帳務之控管。

3.訂定承租人主張其保管箱內之

物品遺失時之處理作業流程。

7.增加保管箱業務人員教育訓練

及印鑑抽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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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華南商業銀行

年度 案由 處分情節及金額 改善措施

95 辦理 93 年度現金盈餘分配,核

與銀行法50 條第1項對現金盈

餘分配限額之規定不符。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 50 萬

元罰鍰。

該行94年度之盈餘分配,已依「股東現

金股息及員工現金紅利合計不超過資本

總額之15%」規定辦理。

95 該行員工未經其配偶書面同意,

逕自查詢其信用資料,核違反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

第1款規定。

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

自95年8月1日起依據該行修正後「該

行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訊作業控管注意

事項」辦理。

96 中華路分行員涉嫌利用櫃員收付

款侵占客戶存款及代收款項案。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一般收付區櫃員現金收款權調降為新

臺幣 80 萬元,綜合服務區櫃員調降

為新臺幣 10萬元,以加強內部控管

2.新訂「辦理綜合對帳單作業注意事項

」,實施個人戶綜合對帳單業務統一

委外集中發送。

97 ○○分行於民國 92 年間辦理楊

○○君代理○○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開戶及相關作業,未符合相關

規定。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

1.持續進行相關業務之員工教育訓練,

增進員工辦理業務之判斷力及警覺性

2.落實受理委託開戶及無摺取

款交易之相關規範,以強化

內部控制措施。

98 該行96年1至6月從事跨業行

銷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

「華南產險」)商品時,有由未

具備產物保險業務員證照之行員

銷售華南產險之保險商品;另

95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

日龍潭分行及中正分行未獲核准

設置保險櫃檯進行共同行銷前,

部分行員有銷售華南產險保單之

情形。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鼓勵行員報考產物保險業務員資格測

驗,並於96年12月24日起進行測驗

合格之行員證照登錄事宜。

2.代收保費交易項下,增加介紹人是否

具備產險業務員資格之檢核功能,並

於97年7月1日正式上線。

3.由母公司華南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設置

龍潭及中正分行保險櫃檯,是以所有

營業單位皆已設置保險櫃檯,以辦理

共同行銷業務。

98 ○○分行收受客戶之現金存款後

,未即時登錄電腦,即將匯款人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重申相關作業程序。

2.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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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收執聯交付予客戶,且客戶於存

款憑條填寫之帳號檢號錯誤,未

通知客戶即逕行更改,更改處未

經存款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3.印製「防杜詐騙墊板」置於櫃檯前供

客戶臨櫃時參閱。

4.持續於該行營業單位電視牆播放防杜

詐騙及洗錢防制宣導短片。

5.製作接獲檢警調相關查詢案件之標準

作業流程,供營業單位遵循。

99 ○○部員工鍾○○自93年12月

至96 年6 月,竄改郵局購買票

品證明金額,侵佔挪用公款,且

副理蘇○○未確實審核費用開支

憑證,並有逾越授權蓋章之情事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加強傳票審核及勾稽作業。

2.重申費用開支作業規定,並落實自行

查核制度。

3.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99 ○○分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

貨交易,有漏未於交易完成後 5

個營業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

報之情事。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 20 萬元

罰鍰。

1.重申洗錢防制作業程序,清查所有營

業單位有無漏未申報之情事。

2.修正系統控管方式。

3.修正管理報表。

4.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99 ○○分行行員莊○○藉由部分櫃

員未確實以密碼鎖將現金箱上鎖

之缺失,挪用現金;另圓山分行

行員孫○○95 年12月間起為方

便作業,逕自冒蓋主管私章鈐印

於文件上。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

鍰。

1.重申現金箱及作業審核相關程序。

2.訂定重大偶發事件之標準作業流程

(SOP),以避免未通報事件再次發生。

3.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99 該行辦理利害關係人中華電視公

司授信條件變更審核,有漏未報

經董事會決議之缺失。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為明確規範審核程序,將有關利害關

係人信用風險之限制及審查程序,改

依「華南商業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交易

管理要點」辦理。

2.增訂企金信用風險審查權限之標準作

業流程,於管理系統增加對利害關係

人案件之控管機制。

99 該行因董事未確實提供與其利害

關係人名單,致該行對利害關係

人資料之建檔不完整,而對利害

關係人辦理無擔保授信。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建立「依銀行法第33條之1之『有利

害關係者』資料表」定期核對制度。

2.請各填表人簽署「依銀行法第33條之

1 之『有利害關係者』資料填報聲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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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99 ○○分行行員洪○○於 95 年 2

月至98年11月期間竄改保管箱

租戶分戶登記簿,侵占保管箱租

金收入之情事。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

鍰。

1.規範保管箱經辦人員不得收

受現金。

2.訂定保管箱租金及保證金臨櫃收費標

準作業流程(SOP)。

3.整合人工及電腦保管箱帳務核心系統

4.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99 ○○分行辦理○○不動產企業社

關係戶授信,有未建立或未確實

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情事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

鍰。

1.訂定對營業單位最高主管之職權行使

及生活、品德管考機制。

2.透過授信小組及不動產時價資訊平台

,以強化控管擔保品鑑估之合理性。

3.強化雙審制度,以落實分行授權案件

之風險管理。

4.修正「授信覆審工作實施注意事項」

及相關覆審表單,以落實資金流向查

核。

5.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99 該行受託投資PEM集團金融商品

,有未建立妥適之商品引進與上

架審核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核處應予糾正。 1.新訂「理財商品審議要點」、「特定

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

構或保證機構評選標準及銷售額度控

管注意事項」。

2.建立事後管理機制,定期追蹤檢視相

關風險及必要查核項目,發生重大事

件應先處理並報告。

100 ○○分行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有

超逾5個營業日始向法務部調查

局申報之情事。

金管會核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

鍰。

1.修正系統設控方式、管理報表。

2.加強教育訓練。

100 ○○分行客戶於 99 年間向該分

行查詢其與第3人間之轉帳資金

交易時,該分行有未經第3人書

面同意,即將第3人存款往來資

料交付客戶之情事。

金管會對該行負責人核處新臺

幣2萬元罰鍰。

1.加強法規遵循及主管覆核。

2.訂定考核機制。

3.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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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彰化銀行

年度 案由 處分情節及金額 改善措施

95 ○○分行銷售

專員田○○盜

賣客戶信託基

金乙案。

金管會裁處,核有違反銀行

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依同法

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

臺幣 1,000 萬元罰鍰,人依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命

令解除○○分行銷售專員田

○○職務,並暫停受理新客

戶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

價證券業務,迄內部控制確

實改善為止。

1.前台人員之後台交易權限已刪除,並修

改為僅有查詢之權限。

2.將所有授權使用電腦人員之密碼做全面

性變更,並利用晨會時間宣導個人密碼

應隨時變更,避免被盜用。

95 ○○分行發生

辦事員林○○

盜用自動櫃員

機款項案。

金管會裁處,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核處罰鍰新臺幣

200 萬元。

1.重申應依規辦理自動櫃員機換、補鈔作

業,落實內部牽制,防範弊端於未然之

規定。內部稽核並列為重點查核項目。

2.舉辦內控講習會,加強宣導員工應確

實遵循法規。

4.訂定「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管理要點

」及「自動櫃員機裝鈔最適量現金」相

關規章,並落實執行,俾杜絕弊案發生

98 ○○分行受理

客戶邱○○君

大額通貨交易

案。

金管會裁處,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 7 條及依據該條文授權

訂定之規定事項,依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核處罰鍰新

臺幣 20 萬元。

1.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如係由代理人

為之,應確認代理人身分並將相關資料

加以記錄之規定,以有效落實「金融機

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

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

2.該行定期舉辦「防制洗錢宣導會」加

強宣導,並於內部網站建置「法規遵循

專區」,提供由洗錢防制中心所出版之

相關資料,俾供全體行員瞭解及遵循。

99 ○○分行行員

陳○○挪用客

戶繳納稅費款

項舞弊案。

金管會裁處,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文到 3 個月內

改善代收款項作業,另依同

條文第 1 項第 3 款解除陳員

1.代收各項費(稅)時,全面掣發該行

「收款證明」交客戶收執,並將「公告

」及宣傳用貼紙張貼於營業廳明顯處,

以周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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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職務。 2.為加強代收款項作業之人員牽制,辦

理代收款項時採二線制,一線櫃員辦理

代收各種款項時,核算收到款項與繳款

單據金額相符後蓋私章,並立即登帳,

再將繳款單及「收款證明」交二線蓋章

員覆核並蓋用「代收款項專用章」及私

章。

100 ○○處職員擔

任轉投資事業

彰銀人身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

限公司及彰銀

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

以外之職務案

金管會核處,與「商業銀行

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規

定不符,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予糾正。

1.為遵循「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

準則」規定,經董事會通過「彰化銀行

員工借調及兼職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管

理要點」,規定該當人員於借調期間其

薪資、獎金及紅利均由該兩家子公司依

其規定發給,該行不再發給。

2.關於該行國內營運處員工於借調前,

任職於彰銀保代及彰銀保經公司時,支

領該兩家子公司 92 年至 98 年間紅利,

已於 100 年 11 月 10 日全數收回結案。

101 ○○分行工員

張○○君利用

職務之便,竊

取客戶保管箱

箱內現金案。

金管會裁處,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同

法第 129 條第 7 款核處新臺

幣 200 萬元罰鍰,併依同法

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命令解除張員職務。

1.積極補救作業缺漏,存放保管箱鑰匙

之金庫皆由負責人親自開啟;並明確區

分保管箱之經辦員及啟庫員職責,不得

再由同一人辦理;對保管箱庫房內閘門

確實進行上鎖之門禁管制,非經辦員不

得隨意進出。

2.指派保管箱補助經辦員,於保管箱經

辦員因故須離開保管箱庫房時,由補助

經辦員代理其職務,以落實執行內部控

制。

4.每週抽查「保管箱開箱記錄表」、「

保管箱開箱記錄單」及錄影檔案,以確

認保管箱開箱作業均依規辦理,並將查

核結果註記於報表備註欄位,以加強事

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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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銀行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年度 案由 處分情節及金額 改善措施

95 ○○分行發生現金

失竊。

金管會裁處,罰鍰

新臺幣 200 萬元。

1.彙整金庫、ATM、監視系統、保管箱及行

舍保全系統設定等各項安控作業,載明不

得兼任保管項目。

2.修正「營業單位密碼卡片使用與安控作業

注意事項」,杜絕主管卡交付櫃員使用。

3.修正「行舍保全系統設定、解除輪值注意

事項」及「例假日及夜間值班委由合格保

全公司服務作業要點」相關措施,以增加

安全性。

4.頒訂 ATM 安控相關措施,建置 ATM 監控系

統及委外辦理。

5.加強行員紀律、法治觀念教育,加強行員

生活動態管理,於每年向聯徵中心查詢債

信及財務等資料,以列管防範。

95 ○○分行行員盜賣

客戶基金。

金管會裁處,罰鍰

新臺幣 300 萬元,

暫停○○分行受理

新客戶辦理特定金

錢信託投資有價證

券業務。

重新檢討內部作業規定,加強密碼控管安全

,及落實自行查核工作,以強化內部控制。

95 ○○分行未取得會

計師書面同意情形

況下誤查「F08 會

計師近五年簽證資

訊」,違反「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8 條規定。

金管會裁處,罰鍰

新臺幣 2 萬元。

1.該分行已取得該會計師書面同意書,並追

溯自查詢日前生效。

2.已立即發函各營業單位重申「F08 會計師

近五年簽證資訊」非屬公示資訊,若有查

詢該產品需求時,應取得會計師書面同意

後始得進行查詢。

99 98 年 6 月至 8 月間

任用董事黃○○君

,其資格條件不符

「銀行負責人應具

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金管會裁處,罰鍰

新臺幣 50 萬元。

1.因 98 年 6 月 19 日該行股東會改選第 12

屆董、監事,依該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

法,黃○○先生係以「臺北市臺灣企銀產

業工會」之代表人身分,經由股東投票當

選董事,該工會已改派其代表人。

2.為避免因規定散見於各項法令,致審查發

生疏漏,該行訂定實施「董事監察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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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條件查核作業程序」,防止未符資格條件

人員出任董事、監察人情事再度發生。

99 辦理利害關係人擔

保授信金額達新臺

幣 1 億元,漏未提

報董事會同意。

金管會裁處,應予

糾正。

各授權層級授信案件,均透過徵授信管理系

統(ELN)連結資料庫自動檢核是否為該行利

害關係人,申請人如為利害關係人,則系統

將執行控管,需經有權者先行確認後始得進

行核定。

99 辦理輔助勞工建購

住宅貸款,對徵有

十足擔保品之案件

,有仍徵提連帶保

證人情事。

金管會裁處,罰鍰

新臺幣 50 萬元。

該行業全面清查舊案予以改正,並加強宣導

營業單位遵守法令,避免缺失重覆發生。

100 領回提存法院登錄

債券之公債利息未

立即入帳。

金管會裁處,應予

糾正。

該行除對缺失改善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之作

業流程訂有控管措施外,另函頒「該行借用

中央登錄債券為法院擔保提存標的注意事項

」,由財務部統籌以債票券管理系統控管中

央登錄債券之借用、返還作業及還本付息之

帳務處理改。

100 ○○分行遭民眾投

訴於取回辦理貸款

相關資料時,發現

紙張背面印有其他

客戶資料。

金管會裁處,應予

糾正。

對全行各單位重申應落實客戶資料保密,就

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保管、銷毀及回收紙之

利用,應確實依該行規定辦理。

100 ○○分行未依盤庫

標準作業程序落實

盤點庫存現金,致

櫃員主任有機可乘

,挪用庫存現金。

金管會裁處,應予

糾正。

對全行各單位重申應落實金庫、現金安全之

內部控管及行員生活動態管理,以防止弊端

發生,並由董事會稽核處督導增加營業單位

盤庫次數。

101 ○○分行辦理外務

代收服務,未落實

內部作業牽制,致

外收人員何○○違

規代客戶保管存摺

及辦理存、提款作

業,趁機挪用客戶

存款。

金管會裁處,罰鍰

新臺幣 400 萬元。

1.發函規範該行同仁除有特殊承作原因並經

事前報備外,不得進行融資融券及期貨等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炒作。

2.函頒「金融人員之法律責任人,以加強同

仁法治觀念、守法盡責,落實行員法紀教

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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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繼續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大院今天安排就公股行庫十年來接受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檢查提

出之缺失、糾正或處分之處理與改善情形專案報告,謹報告如下:

壹、本會對公股行庫檢查情形

本會自 93 年 7 月成立至 101 年底共計對八家公股行庫辦理金融檢查 333 次,其中一般檢查(

含總行及分行)218 次,專案檢查(包括資訊作業、建築貸款、OBU 業務、不動產貸款、聯貸

案、存款開戶、洗錢防制作業、財富管理、消費者保護及法令遵循等特定項目專案檢查)共 115

次。

八家公股行庫個別辦理檢查情形為:

合作金庫 59 次(一般 35 次、專案 24 次)、華南銀行 44 次(一般 28 次、專案 16 次)、兆

豐銀行 42 次(一般 29 次、專案 13 次)、土地銀行 40 次(一般 20 次、專案 20 次)、臺灣銀行

38 次(一般 32 次、專案 6 次)、第一銀行 38 次(一般 28 次、專案 10 次)、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 37 次(一般 22 次、專案 15 次)、彰化銀行 35 次(一般 24 次、專案 11 次)。

貳、對公股行庫金融檢查提出之缺失、糾正或處分之處理與改善情形:

一、經本會糾正、處分及改善情形:

八家公股行庫中,因金融檢查發現缺失經本會罰鍰或糾正處分者有七家,計 27 件,主要處分

事由如下:(詳附件)

(一)罰鍰案件

1.辦理現金盈餘分配,核與銀行法對現金盈餘分配限額之規定不符。

2.員工未經其配偶書面同意,逕自查詢其信用資料。

3.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對徵有十足擔保品之案件,有仍徵提連帶保證人情事。

4.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5.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糾正案件

1.辦理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授信條件變更,未提報董事會同意。

2.分行辦理存款作業,有未確認是否為疑似洗錢交易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3.職員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以外之職務案。

4.理財業務人員代客戶自該公司活期存款帳戶提領現金。

5.辦理有價證券質押授信業務,有未落實徵信核貸作業及擔保品徵提違反內部規定。

6.對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之建置欠完整。

7.分行派駐單位之櫃員有辦理非稅、費之存提業務者。

8.分行未落實建立所開專戶使用規範之內部控制制度案。

受處分行庫已就缺失事項提具改善措施,並完成改善。

二、其他缺失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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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除上述經裁罰之缺失外,其餘常見缺失摘述如下:

(一)101 年主要缺失:

1.對含有個資檔案之傳遞作業未建置妥適之加密及監控機制。

2.購置及興建企業建築放款有漏未納入銀行法第 72-2 條計算限額者。

3.對未執行停損之投資標的,未敘明理由。

4.辦理匯率選擇權交易,有以賣出選擇權之權利金,遞延客戶交易損失,致損失擴大發生訴

訟情事。

5.有透過網際網路以明碼方式將含有「可辨識客戶資料」之檔案傳遞至外部機構者。

6.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核貸後逾 1 年未興建比率偏高、未建立控管報表、僅以土地開發法作為

鑑價依據,未參酌鄰近土地成交行情及有未覈實評估資金需求僅側重擔保品之價值。

(二)100 年主要缺失:

1.借戶已有債信不良,未納入授信資產評估範圍;或已有顯著財務困難仍未評估可能遭受損

失。

2.辦理新開戶及靜止戶恢復往來作業,事前審核及事後監控作業仍有疏漏。

3.電子銀行業務交易安全設計,未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

訂準則。

4.對網路系統弱點掃描、滲透測試之規範欠完整,作業執行欠確實。

5.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作業,有建檔不完整情形;或董事對涉及自身利害關係議案未能

迴避。

6.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未確實審查客戶適格性,或銷售超逾客戶風險承受度之商品。

(三)99 年主要缺失:

1.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有未落實認識客戶(KYC)作業。

2.逾期放款有未依規定列報;催收款項已逾 2 年,有未扣除估計可回收部分後轉銷。

3.未落實認識客戶作業,致有開戶不久即被列為警示帳戶者。

4.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未檢附授信或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相關資料;或董事對

涉及自身利害關係議案未能迴避。

5.顧問聘用及報酬給付逕由董事長核准,未提報董事會核定;或未對聘任顧問之作業程序及

績效考核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上開缺失均已請銀行於收到檢查報告後 2 個月內函報改善。經查除近期檢查報告之缺失仍有

持續改善中外,其餘均已辦理改善或請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建檔追蹤改善。

參、結語

金管會將持續透過金融檢查,瞭解金融機構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落實情形,如發現相關缺失

,均會予以適當處理,並請銀行確實檢討改善,以確保銀行穩健經營。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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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附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3.7.1~102.4.30)受金管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辦理有價證券質押授

信業務,有未落實徵

信核貸作業及擔保品

徵提違反內部規定等

缺失。

99.3.3 應予糾正 已改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3.7.1~102.4.30)受本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辦理利害關係人擔保

授信金額達新臺幣 1億元,漏未提報董事

會同意。

99.7.27 應予糾正 該行已修正系統控管

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

宅貸款,對徵有十足

擔保品之案件,有仍

徵提連帶保證人情事

99.8.6 新臺幣 50 萬罰鍰 該行已函報缺失改善

措施。

彰化銀行(93.7.1~102.4.30)受本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國內營運處職員擔任

轉投資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以外之職務案

,核與「商業銀行轉

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 2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不符。

100.7.25 應予糾正。 該行已於 100 年 5 月

5 日陳報相關改善措

施;另該行國內營運

處員工於借調前,任

職該兩家子公司 92 年

至 98 年間紅利,已於

100 年 11 月 10 日全

數收回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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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臺灣銀行(93.7.1~102.4.30)受本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某分行未落實建立所

開專戶使用規範之內

部控制制度案。

99.8.13 應予糾正,並停止該

分行辦理新種業務 3個月,但相關缺失改

善經本會認可者,得

提前解除。

該行票據作業中心上

線,已無此情形。

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

條件變更之審核,未

報經董事會決議案。

100.1.20 應予糾正 該行業已增訂相關規

定。

臺灣土地銀行(93.7.1~102.4.30)受本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辦理理財業務未符規

定 96.9.26 應予糾正 已調整財富管理系統

並修正相關作業手冊

某分行派駐單位之櫃

員有辦理非稅、費之

存提業務者。

101.7.4 應予糾正 已函報改善辦理情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3.7.1~102.4.30)受本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某分行辦理存款作業

,有未確認是否為疑

似洗錢交易並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

98.10.13 罰鍰 20 萬元。 已訂定檢核標準作業

程序加強防制洗錢內

部控管。

某分行對符合疑似洗

錢表徵之交易,有未

確實確認客戶身分及

了解客戶辦理該項交

易相關說明資料,以

判斷是否為似洗錢交

易。

99.04.28 應予糾正。 已訂定檢核標準作業

程序加強防制洗錢內

部控管。

派遣員工擔任轉投資

事業董事、監察人以

外之職務。

99.11.19 應予糾正。 已修正相關規定,以

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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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華南銀行(93.7.1~102.4.30)受本會裁罰之案件及改善情形

案 由 裁處日期或裁罰日期 裁 處 或 裁 罰 結 果 改 善 情 形

辦理現金盈餘分配與

銀行法 50 條第 1 項對

現金盈餘分配限額之

規定不符。

95.7.31 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94 年度盈餘分配已依

規定辦理。

員工未經配偶書面同

意,逕自查詢其信用

資料,核違反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

95.9.5 新台幣 2 萬元罰鍰 已依規定辦理。

分行員工涉嫌侵占客

戶存款及代收款項案

96.8.14 應予糾正 已重申規定並加強內

部控管。

分行辦理公司戶開戶

及相關作業,未符合

相關規定。

97.11.17 新台幣 200 萬元罰鍰 持續進行相關業務之

員工教育訓練。

辦理共同行銷業務未

符規定。 98.1.15 應予糾正 已進行測驗合格之行

員證照登錄並向本會

申請分行設置保險櫃

檯。

某分行收受客戶之現

金存款後,未即時登

錄電腦,即將匯款人

收執聯交付予客戶,

且客戶於存款+A11 憑

條填寫之帳號檢號錯

誤,未通知客戶即逕

行更改,更改處未經

存款人簽名或蓋章確

認。

98.12.29 應予糾正 已重申相關作業程序

,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並訂定標準作業流

程,供營業單位遵循

個金行銷部員工竄改

郵局購買票品證明金

額,侵佔挪用公款,

且副理未確實審核費

用開支憑證,並有逾

越授權蓋章之情事。

99.2.1. 應予糾正 加強傳票審核及勾稽

作業,重申費用開支

作業規定,並落實自

行查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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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某分行對達一定金額

以上之通貨交易,有

漏未於交易完成後 5個營業日向法務部調

查局辦理申報之情事

99.2.5 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重申洗錢防制作業程

序,修正系統控管方

式,修正管理報表及

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行員藉由部分櫃員未

確實以密碼鎖將現金

箱上鎖之缺失,挪用

現金新臺幣 80 萬元;

另某分行行員為方便

作業,逕自冒蓋主管

私章鈐印於文件上。

另上述重大偶發事件

均未依規定即時通報

主管機關。

99.3.23 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 重申現金箱及作業審

核相關程序,訂定重

大偶發事件之標準作

業流程。

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

條件變更審核,有漏

未報經董事會決議之

缺失。

99.3.30 應予糾正 於徵授信流程管理系

統增加對利害關係人

案件之控管機制。

因董事未確實提供與

其利害關係人名單,

致對利害關係人資料

之建檔不完整,而對

利害關係人辦理無擔

保授信。

99.4.22 應予糾正 建立「依銀行法第 33條之 1 之『有利害關

係者』資料表」定期

核對制度。

本行鳳山分行行員於

95 年 2 月至 98 年 11月期間竄改保管箱租

戶分戶登記簿,侵占

保管箱租金收入之情

事。

99.5.20 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 訂定保管箱租金及保

證金臨櫃收費標準作

業流程,整合人工及

電腦保管箱帳務核心

系統。

某分行辦理關係戶授

信,有未建立或未確

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之情事。

99.6.10 新臺幣 400 萬元罰鍰 透過授信小組及不動

產時價資訊平台,以

強化控管擔保品鑑估

之合理性。

受託投資 PEM 集團金

融商品,有未建立妥

適之商品引進與上架

審核制度之情事。

99.9.17 應予糾正,並停止辦

理部份信託業務 6 個

新訂「理財商品審議

要點」及「特定金錢

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

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

機構評選標準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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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額度控管注意事項」

,強化遵法意見,相

關約據及銷售程序文

件之適法性。

某分行辦理大額通貨

交易,有超逾 5 個營

業日始向法務部調查

局申報之情事。

100.5.20 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 修正系統設控方式及

管理報表。

某分行客戶向該分行

查詢其與第 3 人間之

轉帳資金交易時,該

分行有未經第 3 人書

面同意,即將第 3 人

存款往來資料交付客

戶之情事。

100.7.27 新台幣 2 萬元罰鍰 重申相關規範、加強

主管覆核及訂定考核

機制。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報告。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前來 貴委員會,就本行「10 年來金檢公股行庫相關

缺失、糾正、處分之處理及改善情形」進行專案報告,至感榮幸。玆謹報告如下,敬請 惠賜指

教。

壹、本行之專案檢查

一、93 年 7 月 1 日前之檢查

93 年 7 月 1 日金管會成立前,本行與財政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分工檢查金融機構業務;93

年 7 月 1 日金管會成立後,本行不再參與分工檢查,原對公股行庫檢查資料及其缺失之後續處理

,移由金管會辦理。

二、93 年 7 月 1 日後之專案檢查

金管會成立後,本行依中央銀行法之規定,辦理與本行貨幣、信用、外匯政策及相關法規有

關之專案檢查。自 93 年 7 月至 102 年 4 月止,本行辦理各項專案檢查計 3,157 次,其中檢查公

股行庫計 817 次。

貳、93 年 7 月後本行金檢公股行庫所見主要缺失

一、與外匯業務有關之主要缺失

(一)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所徵提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交易文件不符實需原則,

或未確實查核交易文件或所徵文件有所疏漏等違反本行規定情形。

(二)辦理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有下列違反本行規定情形:

1.未取得本行許可即承作組合式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

2.對客戶到期產生虧損之選擇權交易,再與客戶承作賣出之選擇權,以利客戶收取高額權利

金抵償到期交易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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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戶申請辦理選擇權交易目的為避險,惟實際辦理交易內容非為避險。

4.未依規定充分告知客戶交易所涉風險、可能損益、獲利來源及方式。

二、與貨幣政策有關之主要缺失

(一)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違反本行規定情形:

1.未徵提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2.核貸額度超過抵押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較低者之 6.5 成,或動工興建前未保留 1 成

3.有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情形。

(二)辦理購置住宅貸款,有下列違反本行規定情形:

1.對已有 1 戶以上房屋為抵押貸款之受限戶,辦理購置住宅貸款給予還本寬限期。

2.對前揭受限戶之貸款額度超過規定限額。

3.有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情形。

(三)利率牌告作業,有存、放款利率未依規定牌告,或利率變動未及時通報本行等違反本行

規定情形。

(四)對客戶房貸利率上升風險之告知作業未依規定辦理,或作業有欠周延。

三、與發行貨幣業務有關之主要缺失

(一)截留偽鈔未依規定或延遲報送本行。

(二)櫃員有誤收偽鈔情形。

四、填報本行報表之正確性主要缺失

填報本行之國家風險報表或新臺幣期距缺口等報表,有錯誤、漏列情形。

、金檢缺失之後續處理

為共享金融監理資訊,本行與金管會互送金檢報告。本行針對金檢報告涉及本行規定之缺失

,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受檢單位於一個月內改善並將辦理情形函覆本行。受檢單位所提改善措施,經本行

審查,其有未盡完善者,本行均持續追蹤,督促辦理,直至切實改善為止。

二、對於受檢單位違反重要法令規定者,本行請受檢單位負責人來行說明,並督促其加強公

司治理,落實法規遵循。

三、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處以一定期間停止辦理部分業務或停止申請部分新種業務。

四、為瞭解違規受檢單位是否切實改善,必要時,辦理實地覆查。

肆、結語

為確實掌握金融機構對本行貨幣、信用、外匯政策及相關業務法規遵循情形,落實政策及法

規執行成效,確保支付系統健全運作,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促進金融穩定,本行除辦理專案實地

檢查外,並就金融機構定期申報之財務及業務資料辦理報表稽核,分析評估各項業務指標,掌握

其經營動態,作為日常監理之依據,並函送相關主管機關參考。

經查,各公股行庫大多能遵循本行政策或規定;其有違規者,經本行督促後,亦能配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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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謹就本行金檢公股行庫及後續處理情形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 8 分鐘,得延長 2 分鐘。上午 10 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盧委員秀燕質詢。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洛桑學院發布了台灣今年的競爭力「重跌」,媒體

是用「重跌」兩個字來形容,從第 7 名掉到第 11 名,而一直受到歐美經濟風暴影響的美國,卻

爬升到龍頭地位,因為我們都是食人民俸祿,這個評比總共有四項,其中有三項都跟政府有關係

,第一個是政府效能,第二個是經濟表現,第三個是基礎建設,剩下一項是企業效能,政府在裡

面就佔了三項,而這三項的成績都退步,所以我想請教你們 3 位首長,因為你們是國家重要的財

經首長、財經主管,所以我想請教 3 位,為什麼洛桑學院所發布的國際競爭力排名,我國會從第

7 名重跌到第 11 名?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在這四項裡面,成績有漲有跌,有進步也有退步

,退步最多的就是物價,物價從去年的第 6 名退步到第 26 名。另外有關就業的部分,也就是失

業率的部分也退步很多,經濟成長的部分也退步很多,但是也有進步的部分,像是財政情勢是從

第 16 名進步到第 13 名,財政政策是維持平盤……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是說財政部本身是進步的,但是被其他部會拉下來了?

張部長盛和:企業的效能也退步很多。

盧委員秀燕:那你自評財政部應該負起責任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盡量努力,像我們的部分,我們有進步,但是企業效能……

盧委員秀燕:所以財政部是有進步的,那請問金管會呢?為什麼我國的競爭力會下跌。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以金融產業方面來說,金融資產是不斷的成長,金融法規各方

面也不斷在鬆綁,不過從評比的結果來看,我們金融的競爭力確實是有微幅的退步,這部分我們

要再加強。

盧委員秀燕: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特別提到我國物價排名大幅下降,其實台灣從過去以來,

一直維持一個穩定且低的通貨膨脹率,但他們現在卻覺得負的通貨膨脹率,亦即通貨緊縮,反而

是一個比較好的現象,我覺得這對我們向來物價穩定的國家,是有一點不公平,我們過去曾向許

多評比單位反映,這樣的評比是有爭議的,謝謝。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這個答復更有趣,你是指洛桑學院所發布的競爭力指標是有問題的,可是今天

我看到媒體評鑑洛桑競爭力指標很具有公信力,而且是頗受敬重的指標。

嚴副總裁宗大:跟委員報告,我只是針對物價部分。

盧委員秀燕:是,那 3 位要不要替政府道歉?因為你們 3 位都是政府的閣員,不管如何,馬政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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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知恥近乎勇,表示國家經濟力會退步不是個別部會的問題,而是大家都很努力,可是還是做得

不夠好,所以你們是否應該表示一下政府的態度?

張部長盛和:是的,我認為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就經濟的表現,目前是正在努力中,所以我們提

出提振經濟的方案,希望能夠有所表現,至於政府的效能也一直在關注法規的鬆綁,對於法規要

如何管制,已考慮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來鬆綁,當然企業效能的發揮,也需要民間跟政府一起合

作,近年來,基礎建設……

盧委員秀燕:你們會自我勉勵,並更加努力嗎?

張部長盛和:是的,一定要更努力。

盧委員秀燕:那陳主委呢?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牽涉到企業經營效能的問題,其實金融業在支持企業方面都是非常用心的,各

項金融服務現在非常良好也非常普及,我們可以再進一步檢討,看看有哪些還需要加強服務,例

如在這次提振經濟的方案裡面,對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這一塊,我們也跟財政部達成共識,所以

在這方面也有一些進展。

盧委員秀燕:對不起,由於時間有限,繼續請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從中央銀行的角度,我們會繼續維持國內物價和金融的穩定,以作為經濟成長的重

要環境,謝謝。

盧委員秀燕:因為我是民意代表,今天我之所以調到第一位來進行質詢,且質詢完我還要趕回選區

,是因為我每天都在接近民意,我早上 6 點搭第一班高鐵趕來質詢,之後又要趕回選區,而你們

都坐在台北市的辦公室上班,所以你們必須知道你們的感受跟民眾差太多,我只有 8 分鐘的質詢

時間,光是剛剛就花了 5 分鐘在詢問你們,請你們表示政府的態度,卻沒有一個表示道歉,甚至

裡面還有官員吊兒啷噹、嘻皮笑臉的,像是管中閔主委說並不特別嚴重,從第 7 名掉到第 11 名

,媒體形容為「重跌」,管主委卻說沒有什麼關係,沒有特別嚴重,在座各位講話雖然很客氣,

但也完全沒有省思、檢討或覺得不好意思,也許我們的要求過於嚴苛,可是別忘了,現在是報稅

季節,我們的俸祿都來自於人民,當人民覺得物價低、薪資低,並在基層辛苦打拼的時候,我們

在這邊卻沒有什麼感受,覺得這個排名不太正確、我們部會是進步的、不特別嚴重,甚至覺得沒

什麼關係,也不道歉等,我覺得這樣的態度是滿不好的,做不好沒有關係,但是知恥近乎勇,如

果不能夠體會到我們的退步與執政能力不佳的話,就不能夠勇於改善,因為你不曉得自己做不好

,還自我感覺一直很良好,這樣是很差勁的。

另外,我想請教嚴副總裁,台灣的經濟不好,美國跟日本的經濟也不好,他們採取大幅讓日

圓貶值的動作,全世界都在干預貨幣,雖然大家嘴巴上都說我不會干預貨幣,但是美國跟歐洲都

在採行寬鬆貨幣政策,難道他們貨幣會自動貶值嗎?當然不是,一定是政府依照他們國家的狀況

在處理,美國、歐洲、日本都在處理他們的貨幣政策,那我們台灣應該怎麼做?這方面,你們是

專家。台灣沒有任何天然資源,完全仰賴出口,在靠出口與製造業的情況下,我們的出口跟製造

業都在哀嚎,如果不能夠體會到他們的辛苦,政府就不會改善,經濟也不會好,就業率也不會提

升,大家一定都聽聞張忠謀先生所講的話,他一直拜託政府,要考慮調整我們的貨幣跟匯率,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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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機械公會也正式提案,表示他們要面見央行彭總裁,就匯率的問題,跟總裁請教與請命,請問

彭總裁會見他們嗎?

嚴副總裁宗大:您剛才提到,雖然台灣是以出口為導向的國家,但是……

盧委員秀燕: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就好,我今天要回去見我的選民,我要搭 10 點的高鐵,所以我 9

點半要離開,請問你們願意見台灣的民眾?願意見納稅提供你們薪水的各行各業的民眾嗎?還要

他們來求你們要見你們,這樣實在太離譜了吧?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其實我們每一季都有跟機械業者做訪問……

盧委員秀燕:但是他們現在是主動求見,難道你是 routine 的,我的 schedule 要以你們為準嗎?我

的選民如果要見我,他只要打一通電話,我就必須要見他,我必須親自聆聽他的意見,為什麼你

們卻說要按季來接見呢?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有一個企業訪問的調查,我們了解國內企業的……

盧委員秀燕:請你答復我的問題,現在機械公會要正式提案,請見央行總裁談匯率問題,你們會不

會見他們?

嚴副總裁宗大:我是不是可以回去請示我們央行內部人員,因為如果見了機械業,那我們勢必也要

見其他的行業?事實上,我們也有其他的管道在了解……

盧委員秀燕:當然!你這個答復就象徵我們政府非常傲慢、具優越感的心態。如果我見了你,是否

也必須見他?照我來看,當然要見,難道我嫌貧愛富嗎?這位選民可愛我就見他,那位選民批評

我就不見他嗎?同樣的,我見了機械公會,難道就不見電子業嗎?當然要見啊!這就是你們要做

的工作。

嚴副總裁宗大:匯率政策是考慮整體的,而不是針對某一個特別產業。

盧委員秀燕:以前吳敦義當行政院長的時候,請所有的部會首長下鄉,但現在這個政策形同不在了

,根本沒有人下鄉,而且,人家要求見,你還說如果見了你,那是不是也要見他,這種態度太傲

慢了。接下來想請問陳主委,金管會這幾年很倒楣,出了很多奇奇怪怪的政策像是證所稅等,以

致雖然你們很努力,但整個股市狀況並不好,不過你身為金管會的主委,還是必須為活絡台灣股

市講話,以現在行政院可能形成的版本看來,IPO 不但課重稅,而且還查稅,你覺得對於我們自

己的公司要上市上櫃或是請國外的公司來台上市上櫃,是否有阻嚇甚至是逼他們出走的情形?

陳主任委員裕璋:依我們的瞭解,財政部對 IPO 的課稅採設算獲利比率方式,如果是長期持有的

話,獲利比率大概是 3.75%左右,跟國際相比這個比率並不算高的。財政部考慮的是企業經營如

果有獲利,可以適度的回饋給國家社會,對於財政部這樣的考慮,基本上我們是尊重的。

盧委員秀燕:本席特別再提供一份向你們查詢的資料,這次證所稅調整後,國內的大戶收穫最大,

國內超過 10 億的大戶有多少呢?也就是可以享受幾乎不查稅、低利、低稅的人,以去年的資料

來看,有 700 多人,而台灣登記開戶的股民有多少?才 1,000 多萬人,流動進出的 400 多萬人,

結果我們這次修正證所稅是為了這 700 多位 10 億以上的大戶量身打造,可是對於 IPO 及那些研

發及創新研究的人,不但要課他重稅,還要查稅,所以本席對於台灣經濟前景覺得很憂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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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 IMD 的金融指標,我們從 2009 年的第 9 名進

步到 2010 年的第 7 名,到 2011 年退步為第 11 名,2012 年也是第 11 名,2013 年又退步到第 12

名,除了 2010 年是進步以外,之後幾年全部都是退步,這是國際比較,不能說不準,我們進步

,但如果人家進步更多,我們也是退步;我們就算不進步,但人家退步,在指標排名上我們也是

進步。所以央行副總裁你應該把先前的話收回,你根本沒有研究 IMD 的指標是怎麼產生的,這

是官員不用功嘛!以 IMD 指標做為參考的時候就像是「算命師」,跟你說「壞的」一定準確,

跟你說「好的」卻不一定準,進步不一定準確,因為有可能是別人退步,但退步一定有準,因為

比不過別人。

現在台灣是一個出口導向的國家,國際化是台灣主要的命脈之所在,沒有做國際比較,就算

國內說有進步,自我感覺良好,又有什麼用?本席為何會說不好的一定不好,好的不見得好,以

韓國為例,因為韓國基礎差,故排名永遠比我們差,但他們藉由重點的努力,在重點方面有突破

,並在擴散後將整體慢慢帶上來,僅在短短 10 年間就把我們過去贏他們 50 年的統統趕上來,他

們是怎樣做的你要去瞭解。我們的金融產業跟韓國比較,哪一方面贏它,哪一方面輸它,跟韓國

比較就好,不用比新加坡或香港,甚至連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公開批評台灣的金融業「專業不足,

規模太小」,所以比韓國就好。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韓國經濟結構與體制跟我們不太一樣,他們主要是比較大的財

團佔國家經濟貢獻的比重非常重。

許委員添財:金融呢?金融也是大財團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金融的部分,他們的利率水準比我們高,韓國企業財務的擴充比我們積極,所以

在這種情況之下,韓國利率水準是高的,且資金情況也沒有我們這麼充裕,我們的資金情況是非

常充裕,在某種程度上,因為我們的財務擴充沒有那麼大,所以我們的銀行基本上槓桿比較小、

比較穩定。

許委員添財:對,本席為什麼要問你韓國?韓國的金融不管是在結構、體質或效率上,過去長期以

來都比我們差很多,但是他們以那麼弱的金融,卻能帶動、支撐,迅速發展有效的產業,這才是

厲害啊!但是我們呢?金融很好過啊!相安無事啊!不求長進啊!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也不完全都是金融面的問題,因為我剛剛也報告過會牽涉……

許委員添財:所以我問你為何 2010 年會進步那麼多,接下來就不進步嘛,你告訴我原因,如果連

進步也說不出理由,退步更不曉得原因,就像「死囝仔躺」般的隨波逐流了。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的金融競爭力還是不錯的,維持在第 11 名左右,我們會繼續努力。

許委員添財:我每一次問都沒有得到可用的答案,這就是悲哀之所在啊!找行政部門來有什麼用,

只是自我感覺良好,認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職位,但對國家沒有真正貢獻嘛!這是體制

問題。

再請教財政部長,就一個國民來講,金管會對自己主管的金融產業都沒辦法什麼都知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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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及就能講出一堆讓我們應接不暇,而是嘀嘀嘟嘟繞圈子。部長剛才你說財政有進步,為什麼會

進步?現在大家都知道台灣的財政惡化,要創造有效的供給來促進景氣的回復,結果拿出來的只

有 30 幾億,表示財政枯竭了嘛!這時候你還說財政改善,所以本席剛才就跟你講到,這所謂的

改善是因為別人差嘛!很多國家差嘛!很多國家都在喊救命啊!雖然我們奄奄一息,但人家已經

進入加護病房,我們是在急診室而已,所以相對就進步了,你還敢說進步!你剛才答復時說還不

錯,從第 16 名進步到第 13 名,為什麼會進步?是哪個國家退步讓你進步?國內沒有看到進步啊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控制債務控制得很好,目前……

許委員添財:已經沒有舉債空間了,什麼控制債務控制得很好!

張部長盛和:沒有讓它再惡化,我們的債信就一直維持 36%左右。

許委員添財:光是證交稅你們就把可以收到的,故意弄成收不到,憑這一點財政單位就要記大過,

還要開除!財政有弄好嗎?金融產業的問題全部怪金管會嗎?證交稅去年短收 500 多億,今年已

經短收 200 多億,這樣的財政還說好嗎?你應該說如果我們沒有做錯事情的話,還會更好,所以

要對過去的無知或故意來表示抱歉。就好比庸醫開錯藥方幾乎害死病人,家屬說停用,這時候有

人打抱不平,說開錯藥應該先道歉,結果人家說救命要緊,不要計較了,趕快把錯的藥停掉,那

個 8,500 點就是錯的藥。所以我昨天幫你們說話,拜託在野黨不要計較,讓他們一黨去立法,一

黨去負責,國家已經被搞成這樣子,在野黨還求好心切,沒有人會尊重的。結果股民說公平一點

的話,應該是立委道歉,藍營的立委道歉,因 8,500 點是幾個偉大的政治家在國會弄出來的。你

說呢?

張部長盛和:社會本來就不斷的在進步,如果進步要為過去的退步道歉,那麼大家不進步就不必道

歉了,這個邏輯比較奇怪啦。

許委員添財:還變成邏輯了?前委員說大家放棄政治立場,還訓我們一頓,討公道的人你不要計較

啦,本來就沒有公道可言啦!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啊。

張部長盛和:如果這樣的話,我們今年 6 月開始檢討奢侈稅也是有點危險了,檢討的比較好又要道

歉,這個也是問題。

許委員添財:這樣本席還怎麼跟你對話?你永遠都贏。

張部長盛和:不是,進步了以後又要道歉,為過去的退步道歉。

許委員添財:我在財政資料中心是好意,要你道個歉大家來協商,我是在教你,好心指點你,結果

「好心被雷親」,說我在杯葛,我不會杯葛,照你們的版本趕快通過,由你們全權負責,一定「

穩死」的啦!你們的政策「穩死」的啦!「沒用」嘛,為什麼「沒用」,你看指標就知道了,生

產力降了多少?生產力從 2010 年的第 5 名、2011 年第 3 名、2012 年退步到 12 名,今年退步到

第 20 名,民間企業的生產力跟效率退這麼多,這才是最嚴重的。今日報載到處缺工,為什麼缺

工?薪水太低當然缺工啊!薪資太低,倒退 14 年,今年 1 月、2 月加起來倒退 18 年,當然缺工

啊!但是廠商說我沒有能力加薪,這時候政府就要出面,人民已經苦得不得了,你還要貶值,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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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就是減薪!所以,矛盾嘛!兩難嘛!但是企業說你不貶值我活不下去了,因為沒有國際競爭力

,處處兩難,怎麼解套?是政府的責任啊!

關於證所稅,我還是希望明天能協商,該道歉的不要死要面子,道歉就解決了,但是不道歉

,我呼籲在野黨也讓它過,不然人家會怪我們的,醫生開錯藥,現在不停藥的話,人家會怪我們

阻擋他停開錯誤的藥,這是不得已啊!弄到「當時也輸,現在也輸」的地步。

現今金融產業的資訊及電腦化已經相當發達,但對於客戶的帳戶還不能主動幫客戶彙整,美

國在 20 年前已將客戶所有投資、貸款、存款予以歸戶整合。只要是台灣銀行的帳戶,不管在南

部還是北部,所有分行、所有不同的帳都幫你整合,只要一個身分證號碼再加上輸入密碼,我通

通服務到家,24 小時都可以上網查。如果是不懂電腦、沒有電腦或是電腦不方便的,我按月把

Statement 對帳單寄給你,但台灣到目前還做不到這一點,保護廠商、保護銀行業、保護公務員

到這種地步!難怪不會進步,消費者權益沒有保障,所以才會產生監守自盜及盜取客戶存款等弊

事,如果有建立剛才那種機制,怎麼可能會發生呢?嚇都嚇壞了,今天偷錢明天就被看到了,所

以要用制度去改善,謝謝。

主席:這是銀行局的業務,不是央行的業務。

請吳委員秉叡質詢。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剛講評比進步是因為債務控制得很好,我聽

了真的好刺耳,現在的執政黨執政五年以來,舉債超過一兆五千億,平均每一年超過三千億,去

年 11 月的時候,中央政府的舉債債務餘額是四兆八千多億,到今年 2 月已經到了五兆二千多億

了,所以你所謂的債務控制很好是每年舉債三千多億叫債務控制很好嗎?而且你剛剛講的數據也

有錯,從財政部的資料來看,目前債務已經佔 GDP 的 37%多了,不是你講的 36%。所以如果真

的有人誤會你把債務控制得很好,讓你評比的成績進步,你自己私底下也要感到不妥,多多努力

。剛剛有別的委員提到關於貨幣政策的問題,我注意到新台幣這陣子貶得很多,從 29 元出頭到

昨天已經是 30.12 元,算起來已經貶值 2%至 3%了,如果再貶值下去,以現在年輕人第一份就業

薪水 22K 來看,要怎麼活啊?現在的確是出現這樣的狀況,各家有各家的需要,但是大家都為

難,如果貨幣貶值,結果造成通貨膨脹的話,這絕對不是我們民意代表樂意見到的。台灣不像日

本是通縮,台灣還在通貨膨脹,而且如果把家戶總所得分成五等分的話,最底下那兩個區塊比例

達 40%的人,現在的收入連支出都不夠,還要舉債才行,所以如果貨幣再貶,導致物價再上漲

,會讓底下這 40%的人更痛苦,因為這些人的收入還不夠日常家庭生活中柴米油鹽醬醋茶的支

出,連食物類的支出都變成他們最大的負擔,所以這個政策要非常的慎重。過去我們央行有 9A

總裁的美譽,他的穩健是世界肯定的,當然,虛心聽聽各界的意見是可以,也不用急著強辯,但

我想人家會看得出來你們有一定的作法和看法。我再次提醒你,依我的觀察,最近新台幣的走勢

已經貶值了 2%至 3%,如果再貶下去會不得了。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從去年 9 月 28 日安倍當選日本自民黨總裁到昨天 5 月 29 日為止

,新台幣對美元已經貶值了 2.58%,同一期間,韓國貶值了 1.9%,事實上我們的匯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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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吳委員秉叡:其實韓國是為了國家產業的特別需要,因為他們的機械製造業有一些部分跟日本是重

疊的,日本景氣拉起來,最大的競爭對手韓國會最慘,台灣是有一部分產業因為有重疊性的關係

,也會受到波及的影響,比如機械製造業的部分,至於其他產業,其實韓國是更嚴峻的,但是韓

國的貨幣和我們相比在同一期間的貶值還比較少。所以貨幣政策當然是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但是

重點是如何在時機不好的時候壯大自己的體質、增加自己的能力,要保有競爭的能力才是企業生

存之道,如果企業完全都靠政府的財政政策,靠補貼、減稅等方式才得以生存,恐怕一有波動就

難以生存了!請嚴副總裁先回座。

嚴副總裁宗大:謝謝。

吳委員秉叡:陳主委,我們回到今天的正題,目前我國金融監理對業務准許的行政作業是採正面表

列還是負面表列?你知道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嗎?正面表列就是有規定才能做,負面表列則是沒

有規定的都能做,我們現在到底是採哪一種?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應該是比較傾向於負面表列。

吳委員秉叡:就是一種比較積極的督促,只要不被禁止的業務都可以去做,是這樣的精神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現在已經在朝這個方向走了。

吳委員秉叡:過去我們常常被批評是採正面表列,就是保守有餘、積極不足,這當然沒有絕對的對

錯,但是希望主管機關在金融監理上面讓我們的銀行業有比較多可以去努力的機會,本席認為這

樣是好的。

其次,本席看了公股行庫缺失的統計表,根據金管會的統計,8 家公股行庫缺失列了 27 件,

可是財政部列了 97 件,數字差很多,原因在哪裡?

陳主任委員裕璋:因為我們這是透過金檢的部分。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們只列出金檢的部分,和財政部不一樣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對,還有可能是自己發現的、經提報或其他來源,他們通通都有列出來。

吳委員秉叡:可是你不覺得數字差很多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是針對透過金檢發現的部分。

吳委員秉叡:如果你們沒有進行金檢,就不知道銀行有什麼缺失。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會知道,因為要來提報。

吳委員秉叡:所以只是統計表的列法不同而已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因為我們只有針對金檢的部分。

吳委員秉叡:另外,中資銀行應該會陸續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金管會對中資銀行的金融檢查會不

會有特別的規範?

陳主任委員裕璋:沒有,我們一樣照正常的程序在進行。

吳委員秉叡:如果他們來這邊設立了分支機構,你們要去查,他們卻不讓你們查,那要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裕璋:不會,他們一定要接受檢查。

吳委員秉叡:怎麼不會?本席是讀法律的,我以前一直跟你講一個觀念,文明人跟野蠻人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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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受到契約拘束?是文明人受契約的拘束,如果他們沒有法治觀念,你和他們訂契約,只有你

自己遵守,他們卻不必遵守。

陳主任委員裕璋:不會這樣,他們來的時候都要承諾遵守我們的……

吳委員秉叡:你有把握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當然。

吳委員秉叡:你要保證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不會有問題的。

吳委員秉叡:你要確認他們的財會報表是真的。

陳主任委員裕璋:在我們這邊經營業務,我們會澈底清查所有的資訊,而且會查證,這沒有問題。

吳委員秉叡:希望不能對他們有特別待遇,尤其更不要喪失我們的自主權。

陳主任委員裕璋:那當然,監理權是一定要貫徹的。

吳委員秉叡:最後,你們金管會有一個金融檢查局,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

吳委員秉叡:央行也有一個金檢處,現在是採二元政策,你們兩者檢查的範圍看起來略有不同。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有區分。

吳委員秉叡:這樣會不會形成雙頭馬車?

陳主任委員裕璋:應該不會,因為中央銀行針對他們的職掌,像外匯這方面……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們金檢局對中央銀行有檢查的這個部分就不查了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基本上,中央銀行會針對特定的議題去做專案的金檢,我們做的是全面性的金檢

,除了中央銀行監理的業務之外,我們對其他業務會再辦專案金檢。

吳委員秉叡:本席舉一個例子,現在我們有一個調查局,又要成立一個廉政處,其實照我看起來,

他們對於公務人員的貪瀆不法,兩方面都有去調查,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的權力。當然,他們在

形式上就業務也會分工,可是在司法界踢案子、搶案子的傳言很多,因為你不是從事這個行業,

所以你不太知道,搶案子就是搶好的案子、爭功勞,至於踢案子就是把很爛、很難辦的案子踢給

別人辦。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不會這樣,因為照本會組織法的規定,所有金檢業務都是我們的責任。中央

銀行如果認為基於其貨幣政策、外匯政策有需要,他們就會辦理專案金檢,這是很清楚的。

吳委員秉叡:如果你們在進行金檢的時候發現那一部分有問題,你們會如何處理?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會通知中央銀行。

吳委員秉叡:所以就變成兩個機構合併來檢查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整個檢查的責任是由我們承擔,中央銀行是為了貫徹其貨幣政策,根據貨幣政策

的需要去辦理專案金檢,這個不會有問題,非常清楚。

吳委員秉叡:最近政府在實施打房政策,打房到底是由哪個單位負責?

陳主任委員裕璋:中央銀行有選擇性信用管制,會針對某個區的授信成數等各方面做特別的規範,

其實我們在管理方面主要是擔心金融機構的授信過度集中在特定的產業,因為這樣會影響到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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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的安定性,我們是從這個角度去進行監理。

吳委員秉叡:所以兩個單位都有辦法做到政策上的指導,在房地產過熱的地方壓抑房地產的動能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的處理是比較全面性的,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面和安定面來考慮,中

央銀行可能就是針對特定地區的授信狀況、信用狀況去做處理和安排,所以其實在分工上並沒有

問題。

吳委員秉叡:本來過去在台灣的金檢是一元,現在變成二元之後,兩方如果能夠通力合作把所有的

工作做好,就能讓我們的金融市場更為健全,謝謝。

陳主任委員裕璋: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 IMD 公布國際競爭力的排名,我們從第 7 名

下滑到第 11 名,工商協進會的秘書長也特別提到,我們政府的政策反應比較緩慢;其次,他認

為這樣當然連帶影響到整個企業界的效能,他還特別提到三個部分,第一個是證所稅,第二個是

匯率的問題,第三個就是整個環評的程序。在這三者裡面,財政部是負責證所稅的部分,請問部

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他們的意見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在四大項分類裡面,有一項競爭

力降低最多,就是企業的效能退步最多,從第 4 名退到第 10 名,退步了 6 名,企業效能退步當

然並非跟政府沒有關係,但是其中退步最多的就是生產力及效率,從第 12 名退步到第 20 名,生

產力、效率退步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建立核心技術,或是之前太過依賴租稅減免等等,其實大家

可以共同來檢討,如果全部都推給政府的反應不夠快,他們卻不去檢討要如何提升生產力……

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我們政府應該要提出一些政策來配合企業界,讓他們能夠提升效能,而且

因為競爭力下滑會使我們的經濟衰退,絕對會有連動性的影響。

嚴副總裁,你對匯率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一個國家的競爭力,特別是在出口方面,除了價格競爭力之外,

還有非價格競爭力的部分,以中央銀行的立場而言,我們一直在維持我們對外出口價格的競爭力

及跟我們主要競爭對手國的平衡,或是比他們更具有優勢。根據 BIS 的資料所算出來的實質有

效匯率指數就代表一個國家對外整體出口價格的競爭力,從現在的指數看起來,我們仍然維持相

對穩定,而且具有優勢。

林委員德福:他們一直認為,如果政府的政策反應過慢,就會影響到整個投資的意願,讓投資人裹

足不前,甚至還有其他的問題,包括環評程序過於冗長,所以很多外資也不願意來投資,像這些

問題都已經存在相當久了,但是政府並沒有拿出有效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提升企業的效能,本席

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事情,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對這方面應該要好好去檢討並改進。嚴副總裁,經建

會在禮拜一公布經濟事業的景氣燈號,由各項已經出爐的指標來推估,燈號恐怕落在代表景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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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黃藍燈和代表景氣低迷的藍燈之間,請問景氣到底還要拖多久才能脫離谷底?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既然台灣是一個對外導向的國家,基本上我們要去看國際景氣的變動,

國際景氣其實主導了我們國內的……

林委員德福:所以現在我們都是仰賴國際,國際景氣好轉,我們才有機會,可是其他國家為什麼會

往上爬、而我們卻停滯不前?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政府也推動了一些促進內需的措施,而且我們從國內外的分析報告看到了一種

現象,就是大家都預期下半年的情況會比上半年改善,所以我們認為國內的景氣會復甦。從主計

總處最新的修正資料來看,下半年的情況的確會比上半年好,當然這也反映在國際景氣上,也是

有類似的情形。

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燈號持續在黃藍燈和藍燈之間遊走,民眾的信心是不是會更低落?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民眾的信心非常重要。

林委員德福:本席要對政府很多的政策提出探討,像第一季的經濟成長不如預期,主計總處再度下

修全年度的經濟成長率,本來是 3.59%,現在變成 2.4%,本席多次在財委會詢問整個景氣的預

測方向,所有財經官員都認為,今年的景氣是呈 U 型反轉,總裁也有說過,向上的速度可能會

很快,但是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景氣都還是趨緩?難道只有仰仗整個國際景氣好轉,我們的經濟才

會被帶起來?

張部長盛和:這個因素當然非常重要,現在就是說我們要把內需弄好,因為我們比較不能掌控外在

的因素。

林委員德福:對,我們應該要自己採取一些改善的措施,其實還有很多的問題,像上次我們不是要

把那些人壽保險公司的資金導引去做一些投資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已經都篩選好案件了,一共選了四十幾個案件,大概 6 月就要進行招商。

林委員德福:財政部和金管會有沒有取得共識?

張部長盛和:對壽險部分已經有共識。

林委員德福:部長、副總裁,為了拯救悶經濟,行政院江院長有特別提出四大面向,還有 13 項提

振經濟的措施,預計在 5 年內投入 32.4 億台幣,平均一年才只有六億多的經費,你們認為可以

收到效果嗎?這是特效藥嗎?還是最後會石沈大海?

張部長盛和:這 32 億是媒體統計出來的數字,其實引進壽險資金就不只 32 億了,這 42 案再加上

10 個地上權,預計總共有 1,400 億,所以這 32 億的統計數字是不準的。

林委員德福:那你們應該要公開說明,否則媒體報導都是寫 32 億,本席就質疑 32 億能獲得那麼大

的經濟效益嗎?

張部長盛和:這大概是把補助節能家電、高效率馬達那些錢算進來,但是要引進資金的金額並沒有

算進來。

林委員德福:部長,行政院公布提振景氣的措施,當然證所稅也是重點之一,你認為會影響國內景

氣的因素是不是也包括證所稅?

張部長盛和:股市是資本市場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股市的量能不足會影響信心,也會影響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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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籌措和消費者的信心。

林委員德福:部長,其實本席一直在質疑,在現行法規還沒有修正以前,我們財委會的委員一直在

要求,可是對於外界的聲音,政府都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如果政策確實有一些問題,就要趕快

轉彎,不要顧著面子一定要堅持到底,搞到最後整個股市變成一灘死水,這真的是很嚴重的問題

。現在如果在野黨不配合的話,還要再延宕一個月,即使延宕一個月也沒有什麼意義,因為到最

後還是會採表決的模式。所以本席要呼籲在野黨,對這方面不要再去堅持,應該要看怎麼樣讓我

們整個國家經濟有動能,因為股市是經濟的櫥窗,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好好來配合,不應該

有所抵觸。部長,江院長說外界多半認為我們整個經濟情勢是沈悶的,當然,這有很多的關鍵,

包括證所稅,經討論決定對證所稅要提早進行檢討,要來掀開鍋蓋,在這個鍋蓋掀掉以後,你認

為會不會另外還有一個鍋中鍋?

張部長盛和:大家所重視的股市動能就在上市、上櫃公司,8,500 點的鍋蓋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在鍋蓋掀掉以後就沒有問題了?

張部長盛和:是。

林委員德福:因為民眾就是想要讓經濟好起來,尤其是外在的景氣不好,內需也很重要,就是政府

要定出政策,由政府積極的來推動,用一些政策來導引資金進入各行各業,讓大家恢復信心,這

才是最重要的,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討論公股行庫十年來的缺失和糾正,主

委,本席看了你們的報告,本國銀行的資產合計 37.03 兆,公股行庫加起來有 18.7 兆,簡單來

講,我們公股行庫就占了本國銀行超過 50%以上。所以如果公股行庫可以很好的落實經營,其

實對於台灣整體的金融產業來講應該是有助益的,是不是?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貴敏:主委,我們都知道在海外、國際之間,銀行業是 highly regulated industry。請教主委

,在臺灣你對銀行業的規範跟一般上市櫃公司的規範要求是比較嚴格?還是比較寬鬆?

陳主任委員裕章:應該比較嚴格。

李委員貴敏:請問在監理的部分,是上市櫃公司比較嚴格?還是銀行業比較嚴格?

陳主任委員裕章:一樣是對銀行業比較嚴。

李委員貴敏:也是對銀行業比較嚴格,謝謝。本席先要確認這一點。在你的報告資料裡面本席看到

有幾個缺失,第一個問題就是你的處罰行為到目前為止都只有糾正,沒有看到有裁罰的行為,理

由是什麼?因為按照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處以 3,000 元以下的罰鍰,可以免罰,3,000 元以

上的,行政單位是沒有資格免罰的,所以本席想要知道你們免罰的原因。第二個問題就牽涉到華

南銀行及臺灣中小企銀的案件,我們在你們公告上看到的糾正裁罰資料說華南銀行因為關係人交

易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不可以做無擔保授信;臺灣中小企銀則是違反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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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關-財政部的規定,超過 1 億的部分沒有提報董事會同意,所以這兩個銀行分別違反銀行法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按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罰責的相關規定,如果違反銀

行法第三十二條做無擔保授信部分,要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0 萬到 2,500 萬元罰金。請問

主委,這個案子你們移送了嗎?

陳主任委員裕章:因為是個案,我的印象不是那麼的明確,是不是可以請銀行局來報告?

李委員貴敏:可以,沒問題。本席是根據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規定,如果違反銀行法第

三十二條的規定時,要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0 萬到 2,500 萬元罰金。可是在你的資料上面

,除了糾正之外,並沒有任何處罰的行為。請問,處罰在哪裡?這個刑事案件移送了嗎?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桂局長答復。

桂局長先農: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你指的是 98 年還是……

李委員貴敏:是依照你的公告資料 99 年 4 月 22 日華南銀行因董事未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名單為利

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局長,要本席唸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嗎?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銀

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這些不都在你今天的報告裡面嗎?

桂局長先農:報告委員,有時候他在授信……

李委員貴敏:局長,請回答本席的問題,第一、除了糾正之外就沒有做其他的處罰嗎?你做了什麼

樣的處罰?

桂局長先農:跟委員報告,財政部糾正華南銀行的原因是因為在授信的當時他並不是關係人,後來

當他成為關係人的時候,因為授信條件變更,利率變更了,而他沒有去……

李委員貴敏:如果按照你現在所說的,就不能說華南銀行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對嗎?本席想請

教華南金控王董事長,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主席:請華南金控公司王董事長答復。

王董事長榮周: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利害關係人的資料不完整……

李委員貴敏:他是不是利害關係人?

王董事長榮周:是利害關係人。

李委員貴敏:桂局長,你講的跟董事長講的不一樣!法律是可以辯論的,但事實只有一個!只要他

是利害關係人,就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的範圍,那麼依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的規

定就是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0 萬到 2,500 萬元罰金。請問,你移送了嗎?到底有沒有?主

管機關這樣的監理方式有達到監理的效果嗎?如果這是一般的民間案件,我相信你們一定已經移

送了!但是你剛才告訴我,你對銀行的監理比對一般公司的監理還要嚴格,本席也認同這個看法

,這樣做是應該的,但是這是今天來立法院做專案報告的議題,難道你連這個案件都不知道?

桂局長先農: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不是無擔保授信,所以沒有移送。

李委員貴敏:這個案件到底有沒有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就算你今天認定這個案件不是無

擔保授信,但它還是屬於刑事案件,難道不須移送?按照本席的理解,如果是一般老百姓同樣一

個案件都不知道已經被傳喚多少次!我不懂為什麼銀行業能有特權?這是第一點。董事長,你剛

才說對於這樣的案件基本上是違法的,理論上來說利害關係人、關係人交易是要揭露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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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他的資料不全,你們怎麼可能不知道他是利害關係人?再者,根據公司法一百九十三條規

定,參與決議的董事要負賠償責任。請問這個事件有沒有對華南銀行造成損害?

王董事長榮周:這個案子對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因為全數都收回來了!

李委員貴敏:理解,所以簡單來說就是沒有造成損害!另外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要提醒主委的是

,我們的追訴權只有十年的時間,所以如果這個案件沒有違反銀行法,就要很清楚的告訴人家,

不要讓華南銀行擔負不必要的污名化;反之,如果有的話,本席剛才已經告訴你了,刑責歸刑責

、民事責任歸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歸行政責任。所以我必須提醒你的是行政罰法明文規定 3,000

元以下才可以免罰,3,000 元以上不可以免罰。

再者,本席要請教關於中小企銀部份,按照資料顯示,財政部規定罰款新台幣 1 億元以上者

,必須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才可以通過。至於為什麼會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的理由,這不是本席今天要問的主軸,本席關心的是,如果依照銀行法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要處 200 萬至 1,000 萬罰鍰。這個案子發生在 99 年 9 月 27 日,按照行

政罰法規定追溯期間只有 3 年,所以這個處罰到現在還是可以處理的,可是本席沒看到你們有做

罰鍰的動作。而在華南銀行部分則是已經過了行政罰法 3 年的追溯期,本席認為行政機關如果沒

有依法罰鍰,基本上是主管機關怠惰,主管機關就應該被處罰。

請問臺灣中小企銀廖董事長,在你們的案子裡面財政部公告的數字是不是可以不經董事會通

過呢?

主席:請臺灣中小企銀廖董事長答復。

廖董事長燦昌:主席、各位委員。這件案子原本是我們在核定的時候有個出口押匯部分,這部分合

併計算額度時有長期擔保要還,另外還有一個短期的出口押匯……

李委員貴敏:這是兩回事。你的公司的法務部門應該對銀行法有所瞭解,照銀行法規定是董事會的

董監事要經過三分之二的出席,出席者同意人數要過半才可以通過,如果你們沒有做的話,要如

何談監理呢?剛才財政部長說公股行庫部分要注重公司的治理以及主管機關的監理,可是我在報

告裡面沒有看到這部分。

另外,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就先問問題,請主委會後再將答案回復給我,就是上次本席曾

提質詢過的,是關於兼任其他投資企業董監的部分,我是不贊成的,理由是公股行庫的代表並不

是專業經理人,不可透過控制銀行來控制企業,尤其是臺灣的民間經濟發展,需要民間企業,尤

其是專業經理人經營,我們不需要不懂的人到民間企業去攪亂他的經營,最後的結果卻要民間企

業自行負責。民間企業是臺灣經濟發展最主要的動力,我們不希望不懂的人伸手到專業領域,破

壞臺灣的經濟發展,本席在此要特別拜託主委,銀行、保險業等這些的 highly regulate dindustry

必須要達到非常好的監理目的,才能讓臺灣的經濟確實發展。謝謝。

陳主任委員裕章:謝謝。

主席(李委員貴敏代):請薛委員凌質詢。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報紙頭版說洛桑管理學院提出臺灣全球競爭力從

第 7 名退到第 11 名,但是剛剛聽部長說你的財政政策部分成績是不錯的,排名第 4,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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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是它的評比。

薛委員凌:所以部長是感覺非常好?

張部長盛和:其實它是用國際之間相對的數字評比,我們予以尊重,成績沒有落後,我們不會以此

自滿。

薛委員凌:你身為財政部長,當我們的財政赤字已經達到 36%的時候,你知道每一個小嬰兒出生

的時候就已經負債幾十萬了嗎?

張部長盛和:我知道,跟委員報告,這個數據……

薛委員凌:部長你知道要負債幾十萬嗎?確實的數據是多少?幾十萬?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是 6 萬 9,000 美元,就是新台幣 21 萬。

薛委員凌:剛出生的小嬰兒就要負債二十幾萬!

張部長盛和:若與國際做比較,日本是每人 3 萬 5,000 美金。

薛委員凌:如果明定的公債逼近上線的時候,部長有什麼說詞?

張部長盛和:所以我們儘量控制不要接近上線。

薛委員凌:如果逼近上線,你又有什麼說詞?還是自我感覺良好?

張部長盛和:就是強制還本呀!

薛委員凌: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請教部長,洛桑評比的結果我們最差的是國際投資及健康與環境

兩項,對嗎?它們還建議我們經濟要創新、所得分配要平均及綠能建設等等,請問部長清楚這兩

年退步的原因嗎?

張部長盛和:委員指的是哪一項?醫療環境……

薛委員凌:當然是我們的經濟!難道你來這邊我還跟你談環保、衛生?

張部長盛和:喔!就是經濟成長就對了!

薛委員凌:部長,你這樣唬弄我是不對的。最近部長,馬英九及行政院院長提出振興方案,本席要

提醒部長的是 98 年振興經濟促進方案的時候,政府花了 858 億元,對我們的 GDP 增加了多少?

張部長盛和:那次是發消費券。

薛委員凌:全國人民每人分了 3,600 元,對我們的 GDP 的貢獻度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零點……

薛委員凌:數據顯示,才增加一點點而已!打從馬政府上任以來,從 98 年開始,100 年提出提升

經濟促進方案因應歐債危機,事隔不到 9 個月又提出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方案,102 年 3 月提出股

市振興方案預計要增加 85 家上櫃公司,口號一直喊,但是有沒有做到呢?直到 102 年 5 月份行

政院又祭出提振景氣方案,5 年內要投下 32 億,剛剛部長有說這 32 億元是要以補助方式進行,

5 年 32 億元,平均一年才 6 億元,要補助什麼?是補助瓦斯、熱水器、汽車、公車的補助?部

長能預估這個效能對我們的 GDP 能有多少貢獻?

張部長盛和:委員,提振國內投資以激勵創新、創業方案的重點是擴大消費支出的部分。

薛委員凌:部長,馬政府每隔幾個月就有一個提升經濟方案出現,這些方案到底對我們的 GDP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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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有多少貢獻?對臺灣人民的就業能提升多少?政策不能只是喊口號而已,應該要有數據呈現!請

問部長可以提出數據嗎?

張部長盛和:這代表政府一直努力在做了,要讓經濟景氣提升起來!

薛委員凌:你現在說的這些話,又是在喊口號了!這樣有效果嗎?

張部長盛和:委員,你覺得引進壽險資金到公共建設會沒有效果嗎?我認為會有效呀!因為壽險資

金很充裕。

薛委員凌:既然部長說要引進壽險資金到公共建設,請問如果壽險業者將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話,

它會希望有多少獲利空間?1%?2%?3%?請部長就這部分做補充說明。

張部長盛和:當然會因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如果沒有超過資金的成本,業者就不會投入。

薛委員凌:部長,壽險工會如果要將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投資者一定會制定相關的報酬率,會要求

投資報酬率要有多少百分比。部長你就把它講說來,不要再喊口號了!

張部長盛和:公共建設如果自償率不夠高,它就不會投入。

薛委員凌:是呀!壽險業有 11 兆多資金,以 10%計算,有 1.3 兆投入公共建設,你以為壽險業者

都是傻瓜,如果沒有既定投資報酬率他們會投入嗎?部長,所以說政府又在空喊口號了,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委員,其實不要以這麼負面的觀點看這件事,這是正面………

薛委員凌:不是負面看法?請教部長,壽險業會有年度預算的編列、規劃,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沒錯!

薛委員凌:壽險業者不是笨蛋,除非是配合政策,但是它有資金的預算規劃,我從壽險業相關資料

看來,他們才編列 0.15%的預算,近年編列的金額為 170 億元、160 億、173 億,請問部長有多

少部分可以讓他們投資?你們的設算是多少?

張部長盛和:大概有一千多億元可以讓他們來投資。

薛委員凌:他們的意願高嗎?

張部長盛和:6 月 21 日就有招商大會,就會進行媒合。

薛委員凌:意願呢?

張部長盛和:就是 6 月 21 日有邀請壽險業者來媒合商機。事實上過去辦的地上權招標案,壽險業

占了 49%,他們不是沒有投入。

薛委員凌:既然部長這樣說,本席就請教部長,前幾天行政院江院長說空軍總部現址及光華社區的

土地要開發,為什麼現在又卡住呢?你應該知道這是政策問題!

張部長盛和:是,那會整體考量,就是從台北市都市計畫來整體考量。他們認為商業大樓辦太多了

,可能有互相排擠……

薛委員凌:那兩塊地是鑽石地,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怎麼樣運用……

薛委員凌:為什麼會被卡住,原因在哪裡?

張部長盛和:沒有卡住,只是原來經建會預計規劃開發像六本木那樣的商區,可是現在台北市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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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委員凌:好,部長說得很好。如果沒有卡住的話,要如何因應、要怎麼作業、有什麼措施,你應

該有一個準則。

張部長盛和:有,現在江院長要去實地勘查。我們大概在最近會安排……

薛委員凌:他自己講的……

張部長盛和:實地勘查之後大概就會重新討論。

薛委員凌:好。我再請教部長有關證所稅的問題。

證所稅的修正版本是怎麼擬定出來、生出來的?當時你說「先求有再求好」。你的經典名言

我們都聽過,現在怎麼辦?

張部長盛和:委員不覺得新版本比較好嗎?

薛委員凌:新版本哪裡好?部長說明一下。我還沒有看到新版本,部長說一下好處在哪裡。

張部長盛和:好。

第一階段,上市公司部分的 8,500 點心理關卡取消掉了,提早一年半取消了。

薛委員凌:好,天花板取消了,我們清楚。

再來第二點是什麼?

張部長盛和:第二階段,10 億元以上的大戶原來採覈實課稅,所以他們要記帳,國稅局要查……

薛委員凌:從 10 億以上再算?好,我們清楚。

張部長盛和:我們用設算為主,覈實為輔,就是比較簡政便民。

薛委員凌:部長,你知道有這兩點的好處,也知道以前政策是錯誤的,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委員,如果用今天的進步否定昨天,那大家都不敢進步了。

薛委員凌:你應該承認,你以前的政策錯誤,對不對?所謂責任政治,政務官一定要展現出負責的

態度。你一定要道歉。

你說你沒有做錯事,不需要道歉。但是政策不對,一毛錢的證所稅都沒有收到,而且證交稅

短收了幾百億、證券公司關了二十幾家、證券從業人員七、八千人失業,難道沒有錯誤嗎?部長

要不要道歉?不需要,因為你認為自己是對的?

張部長盛和:委員,社會在不斷進步……

薛委員凌:你剛才講的,既然新版本有兩大優點,那我們樂觀其成。以前的政策不對,那麼政務官

應負起政治責任,你應該給人民一個道歉!稅收短收了幾百億,把股市搞得雞飛狗跳,不需要道

歉嗎?不需要嗎?

張部長盛和:版本改得比較好……

薛委員凌:部長,你需不需要向人民道歉?不是跟我道歉,是向台灣人民道歉。

張部長盛和:我盡心盡力把版本改得比較好,沒有歉意……

薛委員凌:部長,我們都清楚……

張部長盛和:我無歉可道。

薛委員凌:部長是專業人士,要秉著良心來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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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部長盛和:我完全憑良心在做事。

薛委員凌:那你應該正式道歉。不需要嗎?

張部長盛和:無歉可道。

薛委員凌:無歉可道,那就是你認為以前是對的?既然以前是對的,就不必要改嘛!

張部長盛和:改得比較進步。

薛委員凌:進步什麼?

張部長盛和:我剛才講過了……

薛委員凌:哪個地方進步了?就是天花板拿掉嗎?因為你本來的政策就是錯誤,哪裡是進步了?

張部長盛和:如果不進步,社會就不會有……

薛委員凌:部長說「無歉可道」,這句話又是經典名言!「先求好再求有」也是經典名言。

無歉可道?國家稅收短收了四、五百億,部長無歉可道;證券從業人員七千人沒有工作,部

長無歉可道;號子關了二十幾家,部長無歉可道!部長,你真的要負起政治責任!

張部長盛和:如果比較進步就對昨日道歉,那麼沒有人敢進步了。

薛委員凌:你這不是進步,是荒腔走板!因為走錯了才要改正過來,而不是更好。

本來就好好的,股市招誰惹誰了?你希望專業戶、大戶、公司戶、法人戶的最低稅賦為 6%,

人家不會規劃嗎?部長,政策害到的是那些菜籃族,害到一些為了便當錢的婆婆媽媽,讓他們的

生計受到影響。

部長,本席還是一句話,你應該負起這個政治責任向國人道歉。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謝謝兩位。

接下來請費委員鴻泰質詢。費委員質詢完畢,我們休息 10 分鐘。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辛苦了。憑良心講,部長從上任到現在的表

現可圈可點、有守有為,做該做的事情。任何對你的責難、建議或批評,如果有就改,沒有就一

笑置之。當然進步是沒有底線的,我們繼續來進步。

今天我們請各位來檢討,8 家官股銀行在金融監理這部分到底做得好不好。請金管會陳主委概

括性來講,現在金檢局去金檢的頻率算不算高?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應該算是可以啦。

費委員鴻泰:算正常,也不是很高。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

費委員鴻泰:我聽到至少外資和本國 39 家銀行中的一、兩家講,金管會金檢的頻率太高了。我不

以為然。我覺得該做的事情就要去做。

請教陳主委,在台灣的這些外商和本國金融機構的金融品質,相對於美國來說,我們的品質

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要視領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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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看什麼?

陳主任委員裕璋:看它每個金融領域的面向而定。譬如說,在傳統金融方面,其實各國監理都非常

嚴格。當然我們也有需要加強的部分,但是衍生性商品部分,主要是拋補的多,我們承擔的風險

少,所以在國際上這部分我們比較沒有太大的問題。

費委員鴻泰:如果說一個很殘忍的話,我想幫 8 家銀行做個排名。當然現在 8 家銀行有一個排名是

不需要主委講的,大家都看得到,那就是股價。可是在內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這 8 家銀行中

最好的前兩家是誰?

陳主任委員裕璋:報告委員,這方面我不方便……

費委員鴻泰:你必須得講。在立法院,除了國防、外交是機密外,其他沒有機密。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主要牽涉到各面向,要去……

費委員鴻泰:那你就用各面向來講給本席聽,哪個面向哪兩家比較好。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有一個檢查評等,是不是可以請鍾局長來報告?

費委員鴻泰:好。

本席對鍾局長的專業和態度都非常支持。請局長本著你的專業,對 8 家官股銀行做個排名。

在公司治理、內控內稽方面,前兩名比較好的銀行是哪兩家?

主席:請金管會檢查局鍾局長答復。

鍾局長慧貞: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

費委員鴻泰:這沒有什麼得罪或不得罪的。因為 8 家官股銀行的人員都很辛苦,替國家、人民看緊

資產。排名好壞牽涉到的是整個行庫,從董事長、總經理到以下所有的人。好當然要給他們獎勵

,請局長說說看。

鍾局長慧貞:評等方面,我們分為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和風險管理四大部分。

費委員鴻泰:好,從這四個面向分別告訴我,排前兩名的銀行或金控是誰。

鍾局長慧貞:委員,我是不是可以綜合來說明?

費委員鴻泰:我剛才叫你綜合來說,你要分四個面向。好,你就綜合來說。

鍾局長慧貞:我要說明,有些銀行因為財務和其他行庫比較不一樣,所以在評比上會受到一些影響

。基本上,我們在金融監理這部分會著重在法令遵循,因為它會影響到後續的一些風險管理和消

費者保護。

費委員鴻泰:你的法令遵循權重加的比較多一點,我同意。

請鍾局長長話短說,比較好的是哪兩家?

鍾局長慧貞:以我們局裡的角度來看,有一家的評比結果會比較理想。其他七家看起來是……

費委員鴻泰:哪一家比較好一點?

鍾局長慧貞:跟他的名稱應該差不多。

主席:麻煩局長直接回答委員的詢問。

費委員鴻泰:局長,我對你一向很客氣,不要讓我用咆哮的方式,那不好聽。本人一向是溫良恭儉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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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局長慧貞:是。

費委員鴻泰:不要嘲笑我。本人真的很溫良恭儉讓,但是答非所問的時候,咆哮起來就不好聽了。

麻煩局長說一下。

鍾局長慧貞:是,很抱歉,因為我比較少直接指出來銀行的名稱。如果以這兩年評等資料來看的話

,這 8 家行庫中以第一銀行在法遵部分……

費委員鴻泰:那就講啊!是誰好,誰也好,不好的就要去做檢討。我請問你,最後兩名是哪兩家?

鍾局長慧貞:嗯……

費委員鴻泰:這必須得講。其實我常常調你們很多資料來看,大概也猜得到。

主席:麻煩局長直接回答,好不好?

鍾局長慧貞:是,是合作金庫……

費委員鴻泰:還有呢?

鍾局長慧貞:台灣中小企銀。

費委員鴻泰:其實我上禮拜就想從公司監理來談這個問題。上禮拜翁重鈞召委排了兩次有關呆帳和

ANPR 的討論,但那都已經過去了,現在才重要。憑良心講,那麼重要的會議,合庫的總經理還

要請假,就代表了你們不重視的程度!蔡總經理,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你為什麼要請假?你覺得

你做得很好?你覺得財委會拿你沒有辦法?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合作金庫蔡總經理答復。

蔡總經理秋榮:主席、各位委員。不是。

費委員鴻泰:我告訴你,各種報告都指出就屬你們最差,不論是從央行或金管會的報告來看。說真

的,你們到底在幹什麼?你以為大鍋飯好吃嗎?

我在這裡誠懇的跟張部長講,公務人員有考績法的適用,銀行的董事長、總經理仍然有考績

法的適用。你不要以為你們可以通天,不要以為你們後台很硬,我告訴你,後台硬一樣把你幹掉

!公司治理和內控內稽一定要做好,你翻翻看你們的資料!

除了主委之外,大家都請回座。我要嚴重的警告你們,我看了很多資料,發現台灣的銀行,

尤其本土銀行絕大部分獲利來自於存放的利率差。8 家官股銀行中,大概有 90%以上,就是 7 家

的獲利來自於存放利率差。反之,像花旗、HSBC,還有本土的中信金控,有一半的獲利來自於

服務類收入。請問主委,這個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裡?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主要是個經和企經業務的問題。另外,我們現在分類是這樣的,銀行收入除了

有利息收入之外,手續費收入是另一區塊,財務管理也是一項。手續費收入部分是以外匯為大宗

。還有,如果他去辦一些聯貸等各方面,有些也算是手續費收入,但其實手續費收入本身……

費委員鴻泰:主委、張部長,麻煩你們檢討一下。憑良心講,現在銀行是看天吃飯,政府給他們一

筆很大的資產,存、放款就靠這個在賺錢。如果是這樣的話,老實說,很多人的待遇就太高了。

我講得很務實。假如你不創造其他的附加價值,那 8 家官股銀行有一半以上的存在是沒有價值的

最後請教主委一個問題。我昨天看到電視報導,最近抓到地下期貨,不知道這件事是否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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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麼回事?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要再查一下,是不是可以請……

費委員鴻泰:昨天非凡電視台(58 台)報導抓到地下期貨,一年獲利好幾千億元,不知道這件事

是真還是假?

陳主任委員裕璋:千億元大概是不可能。

費委員鴻泰:請問證期局局長,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黃局長答復。

黃局長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還要再瞭解一下,因為期貨不是我們……

費委員鴻泰:昨天電視報導那麼久,你們趕快去查。

黃局長天牧:好。

費委員鴻泰:有的話,要告訴我們是什麼原因;沒有,要趕快去澄清。好不好?你們每天要去看看

別的媒體報導,尤其是各個單位。如果人家講真的就要去改,講假的立刻要更正,否則代表政府

是無能的,你知道嗎?

主席:好,謝謝費委員,也謝謝兩位。

現在休息 10 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費委員鴻泰):現在繼續開會。

請孫委員大千質詢。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好。本席先請教張部長。

部長好。我特別請部長上台來,是要跟部長交換一下我心中的隱憂。從去年到今年、到現在

,我覺得執政黨決策高層應該好好去讀一讀總體經濟學。尤其如果他們不願意相信專業經理人,

不能讓財經部門憑自己的專業來制定政策,總是要橫加干涉,動不動就要表示意見,那麼我真的

要拜託部長,買幾本總體經濟學請他們自己好好讀一讀、看一看,瞭解總體經濟學運作的模式。

為什麼我要這樣講?因為你會發現,當行政院看到 GDP 在第一季只有 1.54%的時候,這些官

員所表現出來的錯愕跟不解,隨即再看到主計總處公布今年的 GDP 只剩下 2.4%,大家又表現出

對未來那種莫名的期望。坦白說,我愈看愈擔心。今天 1.54%完全是因果循環,有什麼果是因為

我們種了什麼因。未來要保住 2.4%也不能光靠那種莫名的期待,你現在就要種下足夠的因,將

來才會收到預期的果。這就是總體經濟學,在總體經濟學的架構之下,沒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可以

單獨被處理的,沒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可以被區隔開來、不會跟其他事情發生影響的。今年第一季

我們的 GDP 只剩下 1.54,用膝蓋想都知道只剩下 1.54,我一再反映,從去年底就是過度樂觀,

為什麼我說這麼低?看到民間消費力道不足時,我毫不意外,從去年到今年初,股市表現疲弱不

振,我不是想要老調重彈,去年底莫名其妙砍了 35 萬人的年終慰問金,這 35 萬人的家庭在今年

初過年時當然就不會消費了,這些都是環環相扣的。

我最擔心的一件事是現在的政治人物,我們的決策高層總是把國家的財經議題當作政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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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操作。當你們高喊公平正義時,某種程度上你們的政策就會抑制到消費,所以從報紙上看到現

在大家開始重新檢討,你們所有過去的政策都是在抑制消費,你們希望大家不要買賣房子,課以

奢侈稅,因此房屋的買賣交易減少了。證所稅讓股市的交易陷入谷底,所有高喊公平正義的年金

改革讓大家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性,所以現在每個人都要存錢,沒有人敢消費,而我們的決策高層

總是很天真地認為這些事情跟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無關。我覺得財政部、金管會、財政委員會很倒

楣,國家景氣不好時,責任都由財經幕僚來負責,說財經官員要扛,可是財經表現不好的原因往

往是決策高層把國家經濟議題當作政治議題來操作,這是我最擔心的事情,所以我真的要拜託部

長跟高層適度反映,要他們了解每一件事情是環環相扣的。民意很重要,去年要求縮短貧富差距

的民意高漲,今年大家再看一看民意講的是什麼?是認為政府應該要振興經濟了,但政治人物沒

有辦法抓穩方向。唯有將經濟搞好,貧富差距才有縮小的可能,現在打擊有錢人並不會讓貧窮人

變得富有,所以做一個負責任、有志氣的政府應該要追求的是均富,而不是均貧,可是我們看到

過去這一年高層做的都是導向均貧。

在這裏我特別要跟部長交換一下意見,也請部長發表看法。歐洲正在重新檢討撙節政策,因

為他們知道撙節走不通了,他們看到美國跟日本走向寬鬆、擴張,歐洲重新要檢討財政紀律也許

不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達成。這至少證明一件事情,現在全世界要救經濟、振興經濟都只有一條

路,就是寬鬆、擴張。我們也看到院長找財經部會端出牛肉,可是坦白講,這個牛肉都是很漂亮

的作文比賽而已,所以對於這個牛肉端出來之後有沒有達到一定的效果我持高度的懷疑。我今天

要特別跟你交換的意見是什麼?上次我特別提到,你曾經拋出主權基金的概念,我們不要叫做主

權基金,我們叫做國家退休基金的獨立操作單位好了。事實上,很多國家採行這個概念,但很可

惜的是,當時你拋出來又被一堆民粹、口水給湮沒,沒有人看到實質的效果,所以今天決策高層

礙於民意,不敢去推動。

如果今天我們能把所有的退休年金集合在一起,有 3 兆的基金可以宣布投入市場,不管是國

內或國外的市場,不管是短期或長期的投資,這 3 兆就是很重要的點火,一個主權基金比行政院

端出來那些都有用,民眾、企業界要看到的是政府實際的作為,而不是一個又一個的口號。我知

道今天我們黨團要來討論主權基金,我也知道部長今天有公務,沒有辦法參加,但我特別請部長

在此談一下,對於此時推動這樣的概念,一方面做有效的點火,為國家寬鬆跟擴張的政策創造有

利的條件,另一方面,也能為年金改革爭取到一部分的時間跟空間,是不是請部長談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就委員剛剛那段話,我先回應幾點。第一點,剛剛委員

講,所有的施政要以民意為依歸,這是正確的,所以要與時俱進。你剛剛講的特種貨物稅及勞務

稅,兩年前那是民怨之首,居住正義是民怨之首,所以才會推出那個,當然兩年過後我們也要檢

討,就是要與時俱進,那個概念我贊成。至於有關基金的整合,現在 4 個基金分散,就效率面來

講是不夠的,若整合,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講,一定會提升,當然它還是有一些缺失,包括風險

集中,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這個風險要事先防範。我認為凡事有利必有弊,我們要先看

其弊再設法防範,之後再來發揚其利,我們往這個方向來走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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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委員大千:所以財政部對於這件事情還是樂觀其成、持正面的態度,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它有利有弊,我們儘量將利、弊分析清楚,先防範其弊,然後朝利的方向來走。

孫委員大千:這也是我最擔心的問題,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利、弊的,我曾經跟金管會交換過意見

,只要做好弊端的防範,當然就可以大力的興利,不能因為要完全的防弊,就杜絕掉興利,尤其

現在政府的子彈有限。如果基金的整合能提升效能、增加投資報酬率,至少為年金改革增加足夠

的空間。另外,我希望能達到的功效是,國家此時需要動能,民間希望政府作實質的投入,但我

們這時沒有辦法像美國跟日本,他們的情況跟我們不一樣,我們不是日本,我們沒有通縮,所以

不能讓幣值貶值,我們不是美國,因此也不能用 QE 政策、印鈔票,但我們總要有個工具讓民間

看到實質效率,而且是在啟動的。我認為 3 兆的主權基金在防弊機制建立之後能夠有效地投入市

場,這當然能激勵市場、點出一把火,我相信部長很了解,事實上,政府不可能扛起全部的重擔

,政府只能點火,而且要有效地把火點起來,接下來就希望民間的資金能夠回流。

我在此要跟部長反映另一件事,請財政部思考,如何讓資金回到台灣的市場,我認為這是你

們應該考慮的課題,不管在稅制或其他的獎勵上,這些錢究竟是怎麼出去的,你們也不用再深究

了,因為再作檢討,黑的也是我們執政黨自己的臉。坦白說,遺贈稅降低之後,資金曾大舉回到

台灣,可是當時因為政府沒有辦法創造有利的投資標的,所以讓這個資金又再度出去了。財政部

接下來要思考的是如何讓錢回來,政府點火之後,還需要有足夠的民間資金,這些資金不管是在

銀行、海外或其他地方,此時要思考,採取適度的獎勵、鼓勵措施,讓他們把錢重新匯回來,好

不好?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質詢。

翁委員重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我昨天碰到一個有關奢侈稅問題的個案,

他和解、移轉了一筆父親的財產,是由他哥哥轉給他的,但因為是類似繼承的關係,並沒有資金

的往來,所以就面臨土地增值稅跟贈與稅的問題,要繳一筆很大金額,約 600 萬。對當事人來講

,他真的沒有辦法負擔那麼大的金額,因為他處在一個很平凡,說起來還算是窮困的家庭裏,突

然要他繳交 600 萬的稅金,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只好賣掉父親給他的這間房子,而他賣掉房子

的時間點,正好是符合兩年內買賣的奢侈稅課徵條件,所以他必須繳交奢侈稅。部長覺得這樣是

否合理?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聽起來,這個個案是二親等之間的財產移轉,依照規定,在二親

等之間的財產移轉要提出資金流程,如果沒有的話,就視同贈與,所以他必須被課徵贈與稅。

翁委員重鈞:這部分的問題我不討論。

張部長盛和:是的。有關他在兩年內銷售房屋的問題,事實上,二親等之間的財產移轉也算是銷售

。由於個案不是房屋繼承人,而是由他的哥哥繼承房屋,再移轉給他,所以這種由哥哥繼承再將

房屋移轉給弟弟就算是銷售,而且他又在兩年內將房屋售出,所以我們再來思考相關的法律關係

。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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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翁委員重鈞:部長,我提出這個個案,最重要的是,我認為奢侈稅要面臨檢討的階段。

張部長盛和:是的。

翁委員重鈞:像我剛剛提到的個案,他就是沒錢可以繳稅,最後搞到他要賣房子才能夠繳稅,要不

然他會因為欠稅未繳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張部長盛和:我了解。他不是不當的短期投機。

翁委員重鈞:我們要講的是,奢侈稅主要在抑止短期投機行為,現在卻是矯枉過正。事實上,有許

多類似的情況,像南部地區或某些地方並不適用課徵奢侈稅,我要提醒部長,不要從台北去看天

下。

張部長盛和:是。

翁委員重鈞:我們遇到許多的個案,如果現在不針對奢侈稅進行檢討,針對某些特殊的個案,我們

要設法幫忙老百姓解決。如果我們無法幫忙老百姓解決問題,就會衍生出許多的問題,所以我要

與部長討論以課徵奢侈稅抑制房價的問題。事實上,政府課徵奢侈稅對許多民眾的權益造成傷害

,我想,這也不是你當初課徵奢侈稅的本意。

張部長盛和:是。

翁委員重鈞:我認為部長應該針對課徵奢侈稅一事立即進行檢討,有許多的特殊個案,將來這些問

題要如何排除?此其一。

第二,根據今日媒體報導,部長於 5 月底徵詢八大行庫有關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個案承作上限

由 500 萬元提高至 700 萬元,貸款年限自 30 年延長至 40 年。今天是 5 月 30 日,目前的情況到

底如何?財政部對此有何構想?

張部長盛和:目前青年安心成家貸款已經貸出去三千多億元,成效還不錯,至於貸款額度要不要提

高、年限要不要延長,根據行庫統計的資料顯示,由於我們規定貸款上限為 500 萬元,今(102

)年申請貸款者平均貸款金額約三百多萬元,我們有沒有必要將貸款金額提高至 700 萬元,這點

可以評估,當他們有需要就會提出申請。至於年限方面,可能我們要再找各行庫人員來討論。

翁委員重鈞:到底這些資金與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貸款方案之間有做什麼樣的連結關係?

張部長盛和:我聽同仁說,內政部那項貸款已經消取了。

翁委員重鈞:我知道它取消了。為了讓青年人能夠安心成家,政府提出青年安心貸款專案,但是,

現在為什麼要取消這項優惠專案?財政部提出青年安心貸款專案,是因為內政部取消該項優惠方

案嗎?本席認為內政部應該適度的提高貸款額度,如此對年輕人也是一種照顧。

張部長盛和:是。

翁委員重鈞:只是政府要如何照顧這群年輕人,才比較符合當初內政部所規劃的構想?這只是在於

你們要怎麼做而已。雖然政府有些政策立意良善,為什麼這些政策要取消?有些政策不見得很好

,卻偏偏要提出來,我實在搞不懂。我看到部長在這一段時間的表現是有為有守,你是想要做事

情的人。依我看現在年輕人的消費習慣,他們不一定會存錢,但是,他們在成家之後希望擁有自

己的房子,願意用自己賺來的錢慢慢地還貸款,這也許是現在年輕人消費習慣的趨勢。假設內政

部將取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而內政部若欲彌補這部分,我們該怎麼做才能夠幫助這群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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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張部長盛和:內政部補助方案傾向以租金的方式補助年輕人租屋,而財政部所推出的是青年人購屋

的優惠貸款。

翁委員重鈞:我的意思是說,要如何將兩者加以連結?

張部長盛和:假設內政部取消貸款優惠方案,年輕人就不租房子轉而購屋,這些人可能會轉向財政

部申請購屋貸款。

翁委員重鈞:我的意思是,財政部與內政部要如何連結,政府才能照顧到這群年輕人,讓他們才能

夠安心成家。

再者,我看到財政部報告的內容很詳實,也讓我們看到近 10 年八大行庫違失與改善情況等重

點,以及財政部做了哪些處理。

此外,請問嚴副總裁,在中央銀行的報告中載明貨幣政策的主要缺失,以及辦理土地抵押貸

款及購置住宅貸款的部分,有違反央行所規定的情形。你可不可以具體舉出一、兩個比較重大違

失的案例,以及這些案件後續處理的情況又是如何?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在民國 99 年 6 月以後,中央銀行開始針對在特定地區購置住宅

貸款……

翁委員重鈞:既然中央銀行已經知道有這樣的缺失,請你舉出一、兩個比較重大違失的案例,以及

中央銀行目前處理的情況?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看到許多的案例是承辦人員或申貸人員不了解相關規範,造成他們錯誤判斷。

通常我們是請他們……

翁委員重鈞:本席要求你具體舉出一、兩個比較重大違失的案例給我聽聽看。

嚴副總裁宗大:你是指個案嗎?

翁委員重鈞:相較之下,我覺得你們提出的資料比較簡單一點。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其實我們有準備很豐富的資料,如果您有需要,我們可以補充,包括我

們對哪個……

翁委員重鈞:為什麼我向你們要,你們才要給我?

嚴副總裁宗大:因為我們當時以為……

翁委員重鈞:你們就再給我們一份資料。

嚴副總裁宗大:好的,稍後我們會整理資料。

翁委員重鈞:剛剛我與財政部討論打擊短期投機的問題,像這些問題也會連帶影響到政府住宅政策

。如果政府推動奢侈稅仍然無法抑制短期投機,請你告訴我,到底有哪些重大的案件,以及你們

處理後續的情形到底如何?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的這些個案相對比較輕,所以我們都請他們的承辦人員和負責人來這邊討論,

我們告訴他正確的規定。

翁委員重鈞:請副總裁給我一份詳細的資料,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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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副總裁宗大:好的,稍後我們再補充相關資料給委員。

翁委員重鈞:其次,我相信中央銀行應該都知道八大行庫的缺失,請問嚴副總裁,農業金融局所管

轄的金檢範圍要不要向中央銀行報告?像農業金庫或農漁會等金檢報告,會不會送到副總裁那邊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通常會拿得到金管會的金檢報告,因為我們有資訊分享的管道。

翁委員重鈞:我的意思是八大行庫也要有一個金管會去管理,不然農業金庫要由誰管?是金管會、

中央銀行,還是農業金融局可以管?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是負責與央行貨幣政策相關的專案金檢,一般的農金是由合庫……

翁委員重鈞:副總裁,我的意思很簡單,八大行庫的主管單位是金管會,但是對於金管的業務,金

管會還是要跟你們做連結。農業金庫的部分要由誰來管?主管單位在哪裡?如果它出錯了,要由

誰來管?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這個。

嚴副總裁宗大:農業金庫有農金局在……

翁委員重鈞:我也知道有農金局,但是農金局是農委會下面的單位嘛。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的要點,農業金庫不在我們定義的金融機構

裡面,所以我們並沒有負責這一塊。

翁委員重鈞:對呀,所以這算漏網之魚就對了。這樣看起來,農業金庫比較好,好像沒人管一樣,

只有農業金融局而已,而且農業金融局不像農委會有如此豐沛的人力去做檢查。我剛才為什麼這

樣問你?我們在審查農業金庫的時候發現,農業金庫光是連動債就虧損了四十多億元。在今天的

報告裡面,對於連動債的缺失或投資大眾的損失,到現在為止我都沒有看到任何報告或受處分的

人,這是很奇怪的事。有多少人因為連動債而家破人亡?光是連動債,農業金庫的損失就高達四

十幾億元,當時還要求所有農會的股東都要增資,這個問題不但金管會管不到,中央銀行也管不

到,只能繼續爛下去,那是民進黨執政的時代所發生的事,留了一個爛攤子,讓全台灣省的農會

股東無法處理,還要求他們增資。今天你們的報告比較簡單一點,像影響大眾權益的問題,比如

連動債或卡債、卡奴的問題,我們應該好好地做一個專案的檢討,好不好?

嚴副總裁宗大:好。

翁委員重鈞: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質詢。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的主題雖然是公股行庫,但是本席想要探

討更廣泛的問題。首先,就財政部而言,過去 5 年來監察院糾正財政部的次數有 38 件,最近一

件是有關證所稅的問題,但是在證所稅之前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案子,就是地方政府為了弭平收支

歲入、規避公共債務法的規範而做了一些虛帳,財政部雖有督促之責,但是仍然核准他們的計畫

,而且如果不行的話,他們要求重提,沒有任何積極有效的作為。這是監察院的指證。本席為什

麼要提出這一點?因為根據公共債務法,我們要求地方政府要有一些機制,可是又擔心這些機制

會淪為像現在這樣無效的機制。對於過去 5 年來被監察院糾正的 38 件案子,財政部有沒有做過

檢討及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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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我們一定都要做回應。剛剛委員指教有關地方

政府的債務問題,我們都有列入管制,對於他們提出的還債計畫,我們每個月都有管制,如果超

出債限又不提還債計畫,或是還債計畫不可行,我們會要求他們重提。另外,我們也會管制統籌

分配稅款的撥付。

李委員桐豪:你們的作為積極性不夠,你們可不可以提出一個具體的報告給本席及財委會的委員……

張部長盛和:可以。

李委員桐豪:就是就財政部本身……

張部長盛和:我們怎麼樣加強管制地方政府的債務,好不好?

李委員桐豪:好,謝謝部長。接下來本席想請教金管會主委,在過去 5 年來,金管會被監察院糾正

的案件有 12 件,裡面有兩件希望金管會能夠回答,第一件是今年 5 月 8 日金管會對於壽險公司

經營不善的監督沒有落實,金管會有何回應?第二件是 101 年 8 月 8 日金管會漠視中國銀聯卡收

單機構的實地查核比率偏低,在另外一方面,財政部也疏於把這個狀況報給金管會。請問金管會

對這兩件事情做了什麼樣的處置?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兩個案子,我們都非常重視。關於保險公司的部分,主

要是監察院希望我們對於經營艱困的保險公司能夠用更積極的態度加以處理,我們會遵照監察院

的期待加強管理,大家可以看到我們最近一系列的措施,媒體都有披露。

李委員桐豪:你認為有效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們會盡我們的力量,想出有效的措施來處理。

李委員桐豪:盡你們的力量?幸福人壽及國寶人壽的淨值問題解決了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所以對這個部分,我們會……

李委員桐豪:去年的淨值與今年及前年的淨值相比,成長狀況是怎麼樣?

陳主任委員裕璋:那個淨值沒有辦法很快地改善,因為它的利差損很大。

李委員桐豪:是更好,還是更差?淨值狀況是有改善,還是沒有改善?

陳主任委員裕璋:因為它的利差損就在那裡,所以每年帳上呈現的數字會越來越大。

李委員桐豪:會越來越大嘛。

陳主任委員裕璋:對。財務上的財務缺口……

李委員桐豪:你說你改善了,你怎麼改善?

陳主任委員裕璋:除非大幅的增資,所以其實不容易。

李委員桐豪:增資的問題叫了多久了?

陳主任委員裕璋:先跟李委員報告,第一,對它現在的管理面,我們一定要先加強管理,因為它已

經沒有淨值在裡面了。

李委員桐豪:你禁止國寶人壽的作為,但是它不甩你。

陳主任委員裕璋:對於它內部各項財務的支付,我們已經派人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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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桐豪:為什麼有問題的兩家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完全不管金管會的監督管理?

陳主任委員裕璋:不會的。

李委員桐豪:不會?他們的負淨值不斷地擴大,你限制他們的業務作為,他們依然繼續進行。

陳主任委員裕璋:所以我剛才已經報告過了,這件事情……

李委員桐豪:什麼時候要接管?你要接管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針對這件事情,我們已經先對它現在的財務收支派人去實地監控。其次,對於它

這一次沒有照之前跟我們約定的作為,我們還要進行處分。另外,對於它的資產、資金的運用面

,我們也從嚴規範。現在就管理面來講,是有效在控制著。

李委員桐豪:但是政府現在又有一個政策,就是財委會通過了保險法的修正案,現在被 3 個政黨拉

下來要進行協商,也就是有關投資公共建設的配套。

陳主任委員裕璋:那與財務困難的保險公司的處理是沒有關係的,那是指財務正常的公司。

李委員桐豪:你們中間有沒有任何的交換關係呢?

陳主任委員裕璋:沒有,因為財務正常的公司……

李委員桐豪:它可不可以任董監事呢?

陳主任委員裕璋:財務困難的公司在這方面都已經禁止了,它沒有機會了。

李委員桐豪:我告訴你,財委會通過的版本是可以的。

陳主任委員裕璋:不是,它的先決前提是……

李委員桐豪:只要政府的政策容許它進入公共投資,這個公司本身有社會福利或公共工程經政府同

意,它就可以進入擔任董監事。

陳主任委員裕璋:但是先決的前提是它要有資金,還要經過我們許可,才可以去投資。

李委員桐豪:它當然有資金,保險公司怎麼會沒有資金呢?這不是保險資金的問題,而是淨值為負

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報告一下,所以它要投資之前必須經過我們許可,而且對於這些項目,我們其

實不會讓它去做的,這是很清楚的。所以如果它沒有辦法去做,就不會有……

李委員桐豪:你不讓它去做,它產生的政治壓力會告訴你,不讓它做所產生的正利差的效益,依然

會造成更多的虧損。

陳主任委員裕璋:不會,還有一些獲利的機會,譬如我們還是允許他們購買一些資本市場上被動式

的投資。另外,您剛剛問到第二個問題,就是銀聯卡的問題,其實我們財政部現在全面在管理。

李委員桐豪:財政部當初有沒有查核到、看到這個問題,而沒有通報給金管會?

陳主任委員裕璋:其實這個個案是第一次發生,現在我們跟財政部,包括司法單位在嚴格查察,現

在這個情形應該可以杜絕。

李委員桐豪:我們對金管會本身很多的作為,該硬起來地方不硬起來,該積極的地方不積極,我們

非常的引以為憾事。

陳主任委員裕璋:不,我們……

李委員桐豪:繼續請問中央銀行嚴副總裁,馬總統昨天不知道在什麼活動,本席不太清楚,可能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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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黨政活動有關係,他談到我們中央銀行是不是可以處理類似 QE 的作為,或是採行日本安倍

的寬鬆作為?中央銀行的做法及態度是什麼?本席沒有看到中央銀行的回應?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其實在日本安倍上台之後,今年一月初我們就對日本

整個安倍的經濟政策做了一些評估,然後到現在,我們自己也一直在注意安倍經濟的發展。相信

您也了解到日本這次是用口頭做宣示,而且日本是國際上一個大的經濟體,日圓本身也是國際的

支付貨幣,至於從我們臺灣本身的角度來看,我們是一個小型的開放經濟。老實說,臺幣並不是

一個國際貨幣,所以我們必須維持費率的穩定,來作為提供國內經濟活動一個很重要的基礎,同

時我們也注意到臺灣資金的流動性,已經足以支付我們整個經濟活動,所以當初在日本或美國發

生因為信用緊縮,造成資金的不足,所以需要挹注大量資金的情況,跟我們的 case 是不一樣的。

李委員桐豪:但是經建會主委的回應是台灣的開放經濟體沒有所謂的寬鬆貨幣的條件,這句話的意

思是可以寬鬆,還是不可以寬鬆?他說沒有這個條件,是什麼意思?

嚴副總裁宗大:管主委的意見我不是很了解,所以我並不知道他的意涵是什麼?但是從央行的角度

,我們是配合經濟成長需要,我們提供足夠的活動性,以上是我們的做法。

李委員桐豪:本席知道,你是經濟成長加上貨幣需求彈性算出來的,另外還加上物價成長上漲率,

這個本席都知道。本席現在的問題是安倍 QE3 的概念是要用貨幣政策的寬鬆作為,去刺激經濟

景氣,所以針對這個問題如果馬總統已經講,中央銀行為什麼不回應?為什麼平常很多學者專家

,或任何人講有關匯率、貨幣政策的問題,中央銀行都立刻回應,但是像這樣重要的問題,而且

是由馬總統提出來時,你們為什麼不回應?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當我們要提出回應時,也不見得會是公開的回應,我們可以寫一些分析

報告,讓總統知道我們基本的看法,謝謝。

李委員桐豪:好,你們可不可以私下也把你們的報告給本席看一下?謝謝。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今天會議過了 12 點以後,待整個議事處理完之後才散會,謝謝。

請林委員佳龍質詢。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上次報告有關公股行庫 5,000 萬以上呆帳轉售

AMC 的處理方式,想請教陳主委一些問題,這跟本席上次提到有關金融營業稅的修法是有關連

的。你們先前提供的資料,關於公股行庫出售予 AMC 不良資產,很明顯有一個趨勢,就是在

97 年之後,都降到差不多 100 億左右,甚至更低,比 92 年至 96 年那時候 1 年出售合計將近 5、

600 億,甚至上千億,現在降低非常多,尤其是 5,000 萬以上的部分降低了很多,主委應該了解

造成這個現象主要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因為在過去亞太金融危機發生之後,其實那時候我們銀

行的資產品質是不理想的,逾放比率最高曾達到 11%,一路上經過我們不斷的清理,所以不良

資產的金額就不斷下降,現在已經清理得差不多了。

林委員佳龍:打消呆帳的結果,讓逾放比降低,所以能夠賣給 AMC 的不良資產就減少,現在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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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的規定,逾放比如果低於 3 個百分點,就應該自行催收

處理,目前都按照這個規定辦理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

林委員佳龍:確實有在落實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

林委員佳龍:如果有關係人授信的案件,該怎麼處理?在不良資產當中,如果……

陳主任委員裕璋:他一樣要依照關係人相關規定處理,那部分有從嚴的規定。

林委員佳龍:好,細節我不問。但你們提供的這項資料裡面所涉及是臺灣的金融機構,有包括外資

銀行,還有農漁會信用部的基層金融……

陳主任委員裕璋:因為裡面所講的題目是八大行庫。

林委員佳龍:你這份資料可不可以另外提供給本席?

陳主任委員裕璋:是。

林委員佳龍:在公股行庫裡面,就你剛剛講的八大行庫,哪一家的逾放比最低?哪一家逾放比最高

?能否請這兩家銀行的董事長代表上台……

陳主任委員裕璋:您是講現在這個時間嗎?

林委員佳龍:對。

陳主任委員裕璋:那讓我們查一下統計資料。

林委員佳龍:本席看那個資料裡面……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裡面的比例都比較低,不過可能中小企銀……

林委員佳龍:請告訴我最低和最高的。

陳主任委員裕璋:中小企銀可能會比較高一點。

林委員佳龍:好,那待會就請中小企銀的廖董事長來說明。

那最低的呢?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桂局長答復。

桂局長先農:主席、各位委員。最低的是土地銀行的 0.28%。

林委員佳龍:但是本席看到兆豐金控更低是 0.17%,你們資料有沒有看錯?

桂局長先農:對,根據四月底的資料,兆豐是 0.2%。

林委員佳龍:到目前為止,最低的是?你再確認一下。

桂局長先農:我再報告一下,台灣銀行 4 月底的逾放比是 0.52%,土地銀行是 0.28%,合庫是

0.75%,第一銀行 0.46%,華南 0.44%,彰化 0.37%,台灣中小企銀 0.81%。

林委員佳龍:那兆豐金控呢?

桂局長先農:對不起,更正一下,兆豐是 0.2%。

林委員佳龍:這是最低的吧!對不對?

桂局長先農:對,四月底兆豐最低。

林委員佳龍:那就請兆豐金控蔡董事長上台。本席要請問蔡董事長,你們的逾放比最低,當然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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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是不錯的,請問你們的稅前盈餘是多少?

主席:請兆豐金控公司蔡董事長答復。

蔡董事長友才:主席、各位委員。去年是 225 億元。

林委員佳龍:我想你們的體質也不錯,本席想請教的是,如果按照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目前金融

營業稅的稅率是 2%,這部分是全數撥給存保,作為賠償準備金,對不對?這樣兆豐金一整年的

營業稅大概繳多少?

蔡董事長友才:我們每年的營收大概是 400 多億,所以繳交的稅額額是 400 多億乘以 2%,大約 10

億左右。

林委員佳龍:10 億左右,如果再區分專屬本業跟非專屬本業,那大概各繳了多少營業稅?

蔡董事長友才:我們都是本業。

林委員佳龍:所以所繳的 10 億都是本業?

蔡董事長友才:是接近數據,不是那麼精準。

林委員佳龍:不要緊,本席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本席跟多位立委都有提案,打算調高金融營業

稅,將費率由現在的 2%調高到 5%。如果照這樣調高的話,請問兆豐銀,你們的稅額會增加多

少?這對 EPS 有沒有影響?如果有影響的話,大概會影響多大?

蔡董事長友才:多少有一點影響。

林委員佳龍:影響多大?

蔡董事長友才:若 2%調到 5%的話,相差 3%的差額。

林委員佳龍:以 10 億來講,具體的數字是多少?

蔡董事長友才:相差大概在 15 億以下。

林委員佳龍:EPS 受到的影響如何?每股純利,大概影響幾元?

蔡董事長友才:每股純益影響大概在 0.2。

林委員佳龍:0.2 左右,也就是事實上對你們的影響不大啦。

蔡董事長友才:應該算……

林委員佳龍:我想同樣問一下中小企銀的廖董事長,如果金融營業稅調高到 5%,對你們的 EPS 影

響會怎麼樣?會不會盈餘變負的?

主席:請台灣中小企銀廖董事長答復。

廖董事長燦昌:主席、各位委員。差不多影響 0.2 左右。

林委員佳龍:差不多多少?

廖董事長燦昌:EPS 也是差不多影響 0.2。

林委員佳龍:我是要那個絕對量。

廖董事長燦昌:大概差九億多元。

林委員佳龍:差九億多元?

廖董事長燦昌:對,將近十億元。

林委員佳龍:你們現在的盈餘是三、四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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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廖董事長燦昌:現在稅前盈餘大概是三十七億元、三十八億元這樣子。

林委員佳龍:好,那整個對 EPS 的影響大概多大?

廖董事長燦昌:大概兩毛錢。

林委員佳龍:多少?

廖董事長燦昌:對 EPS 的影響大概是兩毛錢。

林委員佳龍:好。

廖董事長燦昌:現在 EPS 是 0.8,如果這樣影響下來,用比例來講是影響 25%左右。

林委員佳龍:20%?我再問一下一銀的蔡慶年董事長,請你也上台回答一下。

主席:第一銀行……

林委員佳龍:我會問他是因為他當過國庫署長。

我請問蔡董事長,你覺得如果調高金融營業稅,對債台高築的國庫會不會有幫助?

主席:請第一金控公司蔡董事長答復。

蔡董事長慶年: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應該講說營業稅 5%對銀行業到底是不是 1 個公平的稅率啦。

林委員佳龍:是有課……

蔡董事長慶年:因為我們前面沒有可以扣抵的。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你認不認同調高金融營業稅?你現在的角色換了,會不會換了屁股就換了腦

袋?

蔡董事長慶年:不、不、不!這要看產業的特性來講,因為加值型營業稅 5%的前提是要有進項稅

額可以扣抵,銀行業是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的。

林委員佳龍:好,我會問這些問題,是要提醒陳主委,其實我看對他們影響也不是很大啦。

陳主任委員裕璋:很大。

林委員佳龍:事實上很多銀行的逾放比都低於 1%,也沒什麼呆帳好打銷了,我覺得這個像是 1 個

於法無據的額外收入,現在國庫那麼困難,我想請財政部張部長也答詢一下。因為上次我在質詢

你們兩個時,你們一直跟我回到 1 個原點地說「現在的規定是用所謂的專屬本業跟非專屬本業,

我認為在這裡面,關於非專屬本業部分你們現在課 5%營業稅的分法,那是因為你們現在有 1 個

認定,我希望針對利息跟非利息部分一樣做區分,這個詳細的區分我希望比照專屬跟非專屬的部

分,由財政部去擬訂 1 套認定辦法來報行政院核定。你覺得這個認定有困難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分那兩大類其實夠了,就是專屬金融跟非專屬金融,因為專

屬金融裡面如果再去細分利息跟非利息,事實都是專屬金融,同一個稅率嘛。

林委員佳龍:對啦。

張部長盛和:你知道這樣分類……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其實這都是可以認定、可以做分類的啦,就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而言,其實

跟一般的服務業沒什麼太大的差別。

張部長盛和: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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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林委員佳龍:也沒有什麼放款的倒帳風險,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在立法提案裡面希望能夠像其

他非專屬本業一樣比照,就課 5%的營業稅。這個制度是不是有助於促進公平?對國庫的收入是

不是有幫助?請你簡單回答一下。

張部長盛和:當然如果純就對國庫的幫助來講,加稅都有幫助啦,現在就是加稅對金融業的競爭力

會影響。

林委員佳龍:對這些公股銀行的影響不大嘛,陳主委!

陳主任委員裕璋:這個影響很大,剛剛中小企銀講了,他們現在 EPS 才 0.8,一下子就差了 0.2,

就剩下這個……

林委員佳龍:對呀,可是……

陳主任委員裕璋:股價會直接受影響的。

林委員佳龍:中小企銀有它特別的責任……

陳主任委員裕璋:每一家都有影響。

林委員佳龍:我覺得不該是你們的,不應該放在你們那邊,我覺得這個國際潮流很清楚啦。

陳主任委員裕璋:而且國內的制度是符合國際潮流的,我們金融……

林委員佳龍:沒有,我覺得課徵金融營業稅或者交易稅來抑止金融的投機行為,我不是沒有去查過

,美國 Obama 總統在 2010 年時就跟國會提案,對規模 500 億元以上的美國大型金融機構課徵金

融危險的責任費;歐盟 11 個成員也在今年 1 月開徵金融交易稅。我是說這個趨勢……

陳主任委員裕璋:都沒有實施……

林委員佳龍:尤其臺灣是靠小型銀行,擠分都可能有連鎖性的擠分現象,我們不去做系統性風險的

管控,就是因為現在情況還可以,我們要做一些預防啊!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跟林委員報告,他們這些國家都沒有實施,而且他們為什麼提出來?是因為他

們在金融危機的時候是花國家的公帑去解決他們銀行業的問題,而我們國家其實沒有用……

林委員佳龍:我們一樣用人民納稅的錢來解決銀行的問題嘛,這個……

陳主任委員裕璋:沒有、沒有!因為國際上他們是不繳營業稅的,所以它發生問題的時候是國庫拿

錢,我們是用自己的營業稅來處理自己的問題。

林委員佳龍:你這個是詭辯,我覺得……

陳主任委員裕璋:我沒有詭辯。

林委員佳龍:當時這個法有它的背景,是對於不良債券而言;結果現在情勢變遷,我認為這個部分

一定要做相對應的改革。不要緊,我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請財政部的公股小組整理一下金融營

業稅調高對公股銀行有什麼影響?對整體稅收有什麼助益?我也請金管會給我 1 個評估報告,就

針對銀行業的營業稅如果調高,對全體銀行業有什麼影響?對存保準備金有什麼影響?我希望看

到數字,大家在數字上好好來討論。

主席:好。請用書面回復。

林委員佳龍:這個就是我們希望看到的、能有一些公平性的改革啦,好不好?謝謝各位。

主席:接著登記質詢的黃委員昭順、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歐珀、賴委員士葆、黃委員偉哲、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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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乃辛、廖委員正井、徐委員耀昌、楊委員瓊瓔、黃委員文玲、呂委員學樟、江委員惠貞、邱委員

文彥、蘇委員清泉、邱委員志偉、徐委員欣瑩及吳委員育仁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巨威質詢。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張部長關於今天金融檢查報告的事情。從

8 家重要的公股銀行角度來看,我們都知道其實我們都派用很多的公股代表,包括董事長、總經

理或是相關的董監事。請教部長,就您所知,我們在派任公股代表以後,有沒有曾經發生因為不

適任而被財政部解聘的?有沒有這樣的事情?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

曾委員巨威:有?多不多?

張部長盛和:不多,因為在派任的時候……

曾委員巨威:那在您的記憶當中,是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有這樣的結果?

張部長盛和:是金管會給我們公文,然後……

曾委員巨威:他嚴重違反了公股代表應該有的……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是這樣嗎?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所以曾經發生過?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但是比例非常低?

張部長盛和:很低,因為……

曾委員巨威:大部分的人都善盡了您所謂的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是這樣?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所以接下來我就請你提供我 1 個資料好不好?可不可以把我們現在 8 個行庫所有擔任

公股代表的名單提供給我?希望其中能夠有他們的學經歷、專業背景、待遇與任期,可以嗎?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個在我們財政部網站上都已經有了。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我希望麻煩你幫我整理,不要自己去網站搜尋啦。

張部長盛和:可以,我們就網站上 download 下來傳給委員。

曾委員巨威:請你記得,我要的資料是學經歷、專業背景、待遇及任期,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待遇是一致的。

曾委員巨威:啊?

張部長盛和:待遇啦!百分之百的公股銀行待遇是一致的,非……

曾委員巨威:沒有關係,就算是一致的也沒有關係,只要你提供給我,讓我瞭解一下,好不好?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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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把這個名單提供給我,因為在我們今天討論的報告裡面,你們的報告特別提到,當然內稽內控是

很重要,但是制度其實是需要有人去執行、去監督的,您很多的報告內容都提到,您對於公股代

表其實都不斷地去函,提醒他要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要注意、監督內稽跟內控制度本身實施的

狀況到底是如何。所以重要的是在人。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希望你能夠提供一點資料讓我瞭解人的情況,他背景是不是符合?專業程度夠

不夠?以及您當時在做這樣的指派時,到底主要的考慮因素在哪裡?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

曾委員巨威:謝謝。接下來要請教的是菸稅與菸捐的問題。整個行政院的版本出來以後,菸稅每包

增加 5 元,菸捐按照當時衛生署所提議的是每包增加 20 元,也通過了,我要請教部長,對於這

樣的結果,您的看法、立場覺得滿意嗎?

張部長盛和:其實無所謂滿意或不滿意,這是加稅啦。

曾委員巨威:是。

張部長盛和:委員你很清楚,捐跟稅加起來就是反映在菸的價格上,目的就是寓禁於徵。

曾委員巨威:所以就政策的角度來看,不管是加稅還是加捐都一樣,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對,就是讓大家少抽菸,讓吸菸的量減少。

曾委員巨威:所以您的看法是認為,不管是加稅還是加捐,最後都是為了要寓禁於徵、最後都是為

了反映價格、最後都是為了要抑制菸的消費?

張部長盛和:當然稅跟捐的用途是不一樣的。

曾委員巨威:所以您不應該跟我講它最後的政策、捐的效果嘛。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的目的是為了……

曾委員巨威:我現在要講的是:加稅跟加捐會一樣嗎?

張部長盛和:是,當然不……

曾委員巨威:當然不一樣!

張部長盛和:我是從那個角度來看。

曾委員巨威:我是第 1 個在這裡特別把數字呈現給您的,告訴您、提醒您這十幾年來當菸捐調整的

時候,其實它是在吃菸稅、國庫的豆腐!它是用欺負國庫收入的減少,來達到它菸捐收入的增加。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如果我們把菸捐的部分叫做小金庫的話,它其實是在挖國庫的洞!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這是非常明顯的 1 個狀況,所以我們今天再一次碰到菸捐的事情,我當然要特別在意

的,是到底財政部這次的立場跟看法是什麼。

我這邊簡單地把相關數字提一下。您這一次說每包提高 5 元,對外的說法是假設菸捐這次調

整的話,會再度讓菸稅損失大概 50 億元、60 億元左右,所以你們的計算是如果這次也跟著提高

5 元,就大概可以把這次菸捐提高所造成的虧損補回來。部長,你的態度好被動、好消極喔!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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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是希望把因為這次的調漲可能造成的損失拿回來就好。部長,我請教你,那以前掉的呢?以前不

見的呢?你都不管啦?

張部長盛和:這當然牽涉到部會之間的協調關係。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但是部長你要拿出來,你是有道理的、是有財委會委員在支持的!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明明前面已經被搞掉了 50 億元,但是你現在要的只是現在的 50 億元,那以前的都不

用認嗎?所以我提供數字給您,您看到了。菸捐從 95 年跟 98 年調漲 2 次以後,我把它加總,它

整個增加了 240 億元左右;結果在同一個期間,我們損失了四十幾億元。你現在補的那 5 元是補

了未來,但是這四十幾億元把它要回來嘛!如果 5 元可以補大概 50 億元左右,那你再增加 5 元

,調成 10 元,這四十幾億元就回來了嘛,是不是?所以我要正式地提出我的看法跟版本,和行

政院的版本來做個比較。接下來請您看一下,我們行政院的版本現在的作法是這樣,我想大家都

很清楚,財政部這邊的菸稅,現在是每包 11.8 元,只提高 5 元,所以是 16.8 元;而菸捐的部分

是 20 元加了 20 元,變成 40 元,這是行政院現在的作法,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是不合理的,這

是財政部沒有盡到更積極主動的作法!

接下來是我的建議:我們現在是 11.8 元,如果我們可以調高到 20 元,就是增加 8.2 元,其

實我們就至少可以回到跟菸捐現行標準一樣的情況,這是我們最起碼要先達到的目的嘛,對

不對?

張部長盛和:嗯。

曾委員巨威:它現在 20 元,我們現在才 11.8 元,所以我們當然應該至少要調回來。如果能夠這樣

,增加了 8.2 元,我們就是一樣的,假設達到相同的立足點平等以後,如果是因為您剛剛所提到

的「為了要寓禁於徵」而還有必要上漲,那可以呀,咱們一起上漲嘛,對不對?如果認為 25 元

是對的,你就讓它漲到 25 元,我們也調到 25 元,所以我們兩個都是 25 元,這樣加起來,我們

一共加了 18.2 元,這其實是我認為趁機把稅跟捐調成立足點平等的 1 個最好時機,財政部在這

一點上面我覺得立場要更硬,不能夠只是消極地補回來因為它的關係而造成的損失。

接下來我要跟部長報告我這樣做背後的依據是什麼,希望部長能夠參考,當然最好是認同跟

支持。第 1 點,菸稅為主、菸捐為輔。世界各國沒有像我們這樣的制度,搞個稅、搞個捐,如果

真的有,那個捐叫做 sur-charge、叫做 sur-tax,sur-charge、sur-tax 不能夠取代主體,我們長久以

來被欺負了,在體制上根本是不完整的,所以我的建議是:菸稅以後不得低於菸捐。這是我們的

第 1 個原則,也是我為什麼要提我的版本做這樣調整的原因。

第 2 個,菸稅跟菸捐如果未來還要調漲,它需要連動在一起。我當然知道行政院財政部的版

本也有達到這個目的,把它連在一起,這個我支持。

第 3 個,國庫失衡問題的解決,遠遠重於、優於小金庫的問題。現在整個國庫都這樣了,小

金庫還在講「我也很為難、我也要花錢,我花錢有特別指定的項目」,它指的是它局部的需求,

但是我們整個國庫的財政整體問題難道不重要嗎?站在行政團隊的立場,我們當然有這個權力去

要求它要配合整個國庫的討論與顧慮,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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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個,更重要的是,小金庫會有很多、很多執行預算的弊端、績效的問題。這次我們都看

到了,連那麼支持菸捐調漲的反菸團體,這次都說應該用菸稅而不應該用菸捐,它的理由是什麼

?是連他們都在懷疑這個捐的專款專用有很大的問題、弊端,所以我們也趁這個機會,不但把我

們應該有的立場跟地位扳回來,更重要的是,趁這個機會給小金庫一點壓力,讓它做澈底的檢討

。部長,我希望你在這邊一定要認同我剛剛所提到的我的版本背後的依據跟理由。我們幫財政部

、國庫及稅制找回它的健全性,不能夠任由小金庫這樣予取以求,我覺得這個不但破壞制度,而

且長期以來它所造成的浪費跟沒有績效的弊端,其實會一直不斷地延續下去,我覺得這是 1 個很

大的傷害。好不好?部長,以上請你參考,我們共同努力,把菸稅應該有的合法、合理的地位找

回來,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質詢。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央行嚴副總裁,最近新台幣是不是直直落?一

直貶值是不是?這是為了要拼經濟嗎?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答復。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是在動態穩定中間做調整。

羅委員明才:那新台幣對美元的匯率現在是大概多少?

嚴副總裁宗大:昨天是 30.120。

羅委員明才:會不會繼續貶下去?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已經強調過,基本上我們是看市場之外的整個情況再做評估。

羅委員明才:最近看到日圓貶破 100,有人說預估可能會再貶到 110 以上,韓國的幣值也是一直在

貶,對於我們鄰近國家的情況變化,不曉得央行有什麼因應措施?

嚴副總裁宗大:我們已經一再強調過,我們試圖維持我們對外的價格出口競爭力,因為我們會比較

我們整體跟其他國家的 1 個……

羅委員明才:所以未來台幣還是繼續會貶下去?

嚴副總裁宗大:不好意思,可能不方便直接回答委員這樣子的問題,因為我們說過,我們基本上……

羅委員明才:好。我們看到人民幣創匯改以來的新高,不曉得副總裁對人民幣有沒有研究?

嚴副總裁宗大:人民幣是 1 個很重要的國際貨幣,而且人民幣在臺灣我們已經建立了,所以我們有

1 組同仁在關注人民幣的發展問題。

羅委員明才:所以人民幣已經變成重要的國際貨幣?

嚴副總裁宗大:可以這麼說。

羅委員明才:既然人民幣現在不斷地增值,那全世界裡面歐盟可能有瓦解的危機,全世界資金沒地

方去,大家不是買美元、買美國的公債,不然就是去大陸買國債或是換成人民幣。現在大陸的外

匯存底有多少?

嚴副總裁宗大:我印象中是 3.2 兆美元。

羅委員明才:3.8 兆美元。反正它是很大的 1 筆金額,全世界的資金不斷去那個地方,請問央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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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不考慮外匯存底納入人民幣?什麼時候在我們國家的外匯存底裡面有人民幣這一塊?或者已經開

始購入人民幣了?

嚴副總裁宗大:上次我們在財委會總裁也報告過,就是人民幣成為外匯存底的考量,我們也要看其

他國家是不是大量在使用人民幣?或者人民幣是不是已經成為 1 個……

羅委員明才:全世界有幾個國家把人民幣列為外匯存底的?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我可能需要外匯局這邊去整理一下再提供給您參考,目前人民幣……

羅委員明才:新加坡有嗎?

嚴副總裁宗大:新加坡只是跟它簽了 1 個互換協定,但是互換協定跟持有外匯存底還是有不一樣的

地方。

羅委員明才:那我們什麼時候開始會把人民幣納入外匯存底的一環?因為現在銀行都開始接受人民

幣的存款,請問截至目前為止,從開放到現在,國內的人民幣存款有多少?大概收了多少?

嚴副總裁宗大:已經超過 600 億元。

羅委員明才:你看已經超過 600 億元了,央行難道不考慮調整一下外匯存底的配置嗎?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我們已經在規劃這樣子的方向。

羅委員明才:什麼時候開始買入第 1 筆人民幣?

嚴副總裁宗大:因為我們外匯存底的操作有它的機密性,我是不是可以事後跟委員……

羅委員明才:今年有沒有可能推動買入第 1 筆人民幣?

嚴副總裁宗大:因為我們一直在跟……

羅委員明才:之前我們就建議了,從以前美元不好的時候,我們說要持有歐元,後來有逐漸調整,

歐元比重也達到 35%左右,是不是這樣?或許後來有再調整我不清楚,日幣、雜幣有保留一些

啦,但是我覺得有 1 個很簡單的概念可以請教副總裁:人民幣會不會倒?

嚴副總裁宗大:您是說會不會……

羅委員明才:會不會倒?

嚴副總裁宗大:會不會倒?

羅委員明才:對。因為像辛巴威幣就是沒有了!以前新台幣也曾經 4 萬換 1 塊啊!請問人民幣在我

們有生之年會不會倒?就以 50 年算好了,你覺得人民幣會不會倒?

嚴副總裁宗大:中國大陸做為全球第 2 大經濟體,它幣值的穩定是我們大家所樂見的,而且希望它

能夠成為 1 個……

羅委員明才:對,所以這樣的話你速度要快一點,我們的建議你要聽一下啦。以前在黃金每盎司

700 元的時候,我也曾經建議央行趕快買黃金,多少買一點,那時候買 200 億元,國庫就賺了

500 億元,各位有沒有注意聽?有沒有認真做?現在黃金價格要下跌了,是不是央行購入的好時

機?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我們看最近韓國大量購買了,但是過了幾個月黃金價格也跌得很多。

羅委員明才:因為我沒有建議韓國,它也沒有來問我,對不對?證所稅的問題,去年我就講了,一

再地反對,黨團還處罰我、記我過,我也是默默地承受了。因為過去就算了,最重要是往未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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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人民的立場、愛臺灣資本市場的立場,不管藍、綠,因為不管怎麼樣我們都是臺灣人,最

後我們都是愛我們這個地方,臺灣搞垮了,藍的來也沒有用,綠的來也是很糟糕,對不對?所以

站在央行的立場,你要站在維護我們長期發展的立場來看,現在購入黃金是不是好時點?會不會

考慮增加持有黃金的外匯存底儲備的比重?

嚴副總裁宗大:報告委員,以中央銀行目前持有的外匯存底裡面的黃金比重,其實跟其他國家來比

,我們認為我們比其他類型的國家,已經持有滿多的黃金了,謝謝。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央行能與時俱進,有比較彈性的作法,讓我們的企業能更有競爭力。

再請問張部長,公股銀行受罰之後罰款的去向為何?比如去年,公股銀行共被罰款多少金額

?繳交到哪裡?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十年來的罰款金額共計 7,800 萬元。

羅委員明才:請問繳到哪裡去?

張部長盛和:繳交給金管會,也就是國庫。

羅委員明才:你認為罰金高達 7,800 萬元會不會太多?

張部長盛和:這是十年來、90 多案合計的金額。

羅委員明才:請問金管會陳主委,這筆錢用到哪裡去?是用在獎金部分還是其他方面?

主席:請金管會陳主任委員答復。

陳主任委員裕璋:主席、各位委員。這筆錢是在金融基金內,最近的都是要繳庫的。

羅委員明才:本席認為這也是民眾的錢,你們應該好好監督,本席比較擔心的是大陸部分如何檢查

,現在已經開始檢查了嗎?

陳主任委員裕璋:最近規劃要進行檢查,而且已經透過兩岸銀行監理平台談過了。

羅委員明才:有關大陸方面的檢查機制必須要做好,限於時間,本席以後再找機會向主委請教。

主席: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潘委員維剛及李委員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

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

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市場傳言政府將把 8 家公股金融機構整併為 4 家,並內定將以台灣金控、合庫金控、第一金

控、兆豐金控為存續金控,市場對此消息普遍看好,投資人對台灣新一波金融改革仍有一些期待

。行庫整併是件很複雜又耗時的工程,此次財政部擬整併的相關行庫在過去都曾嘗試過,但以失

敗收場,因此,財政部需要更積極明確的政策思維和指示,行庫自提的整併計畫才不致流於新瓶

裝舊酒,而待此波整併風潮一過,又隨風而逝。國內金融機構的整併一直都在進行著,而市場機

制也發揮其「汰弱留強,壯大實力」的功能。但我們也看到在有公股行庫在內的整併案中,整併

工程往往缺乏十足的動力,可說是困難重重。整併的重點在於整併後的組織改造、人力重新配置

和經營策略等是否能提高銀行整體競爭力,而非整併前對雙方業務屬性的爭論。再者,「強與強

」的行庫整併才能產生「更強」和 1 加 1 大於 2 的綜效,而非讓其在市場廝殺,削弱彼此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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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力。

本席認為公股行庫的整併能否順利推動如何提升競爭力,才是未來金融業的首要工作,面對

新一波的競爭考驗,也許合併只是個議題,真正如何落實行庫尤其公股行庫的經營績效才是最重

要的課題。

李委員應元書面質詢:

邀請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彭總裁及公股行庫董事長、

總經理列席報告「公股行庫十年來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檢查提出之缺失、糾正或處分之處理與改善

情形」,並備質詢。

一、為健全金融市場發展,宜研議將臺灣金聯及各金控所屬資產管理子公司納入監理及一般

檢查之對象

本院審議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九):「2005 年起卡債風暴促使銀行拋售

呆帳,將債權轉予資產管理公司,惟債務催收業務之執行良莠不齊,影響數十萬債務人權益,登

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未能就該行業之管理提出具體辦法;爰要求…

…應於 3 個月內,就該類業務之執行及行業之管理提出具體規範,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

該會說明辦理情形為:「……本會非資產管理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類公司係依據公司法逕

向經濟部登記。惟為避免資產管理公司買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或受託催收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衍生

不法催收行為問題,本會前已訂定相關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經濟部前於

101 年 2 月 8 日召開研商『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運作方案』會議,會議結論由該部受理資

產管理公司與民眾協商相關陳情案件。該部已於 101 年 4 月 12 日函送立法院『對資產管理公司

具體規範方案報告』。」經查:

(一)金融機構合併法制定後,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大型本土 AMC 始因應成立

為提高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效率,並加速法院拍賣進度,89 年 12 月制定之金融機構合併

法,其第 15 條爰納入以資產管理公司(簡稱 AMC)之處理機制得排除公司法及破產法等相關

規定。其後由財金主管機關責成銀行公會邀集會員銀行出資,於 90 年 5 月成立臺灣金聯資產管

理公司,國內各金控公司亦陸續成立 AMC 子公司,顯示該法制定後,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

大型本土 AMC 始因應成立。

(二)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合計 1 兆 5,022.36 億元,金額甚鉅

依據該會「金融業務資訊揭露」網站,自 90 年 12 月至 101 年 6 月底止,本國銀行、外國銀

行、信用合作社、信託公司、票券公司、信用卡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之總債權金額分別為 1 兆

3,884.13 億元、154.86 億元、39.23 億元、472.62 億元、421.91 億元及 49.61 億元,合計 1 兆

5,022.36 億元註 1(詳附表 1),金額甚鉅,宜審慎管理。

註 1 100 年 7 月至 101 年 6 月出售不良債權之總債權金額共 382.58 億元。

(三)金管會之職掌及監理經驗,對 AMC 買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問題較能達成有效管理

依據該會提供自 91 年 1 月至 97 年 9 月底止,出售不良債權金額逾 50 億元以上者計 76 件,

其中 11 筆係售予關係人,出售過程不公開、透明,關係人交易情形甚多,極易引發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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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惟金管會遲至 97 年 3 月 3 日始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予以規範。復依內政

部警政署截至 100 年底統計資料,受理疑似不當討債總件數為 445 件,其中私人借貸 239 件(

53.7%),地下錢莊 186 件(41.8%)、銀行債權為 20 件僅占 4.5%,因此債務協商不成而導致不

當催收之問題,絕大多數為非金融機構債權,顯示該會 95 年 9 月訂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

處理內部控制及程序辦法」,並要求金融機構確實遵守辦理後,AMC 買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

衍生不當催收行為問題已漸改善,皆可證明金管會若能將之納入管理,透過平時監理及檢查,當

能及早發現問題,減低社會成本。

此外,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2 條第 1 項:「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

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

並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規定,金管會對金控所屬 AMC 子公司有監理、檢查之責。惟該會對金控公司之檢查重點包括

: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內部稽核等,尚未將所屬 AMC 子公司之業務、財務納

入一般檢查對象,近 3 年內僅於 99 年度辦理 AMC 專案檢查 6 家次註 2。

註 2 檢查局網站對專案檢查結果未敘明重要缺失,僅載明查核家數。

綜上,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金額甚鉅,惟 AMC 買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問題甚多,影響金

融秩序及民眾權益甚鉅,然本院決議要求該會與經濟部等機關對該類業務之執行及行業之管理提

出具體規範,該會卻以「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理由消極因應,有欠允當。鑑於買受金融機構

之不良債權為金融市場中重要一環,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關係人交易及債權催收管

理漸具成效,且已納入專案檢查,故為健全金融市場發展,該會宜研議將臺灣金聯及各金控所屬

AMC 子公司納入監理及一般檢查之對象,以及早發現問題,減低社會成本。

附表 1: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金融機構

出售不良債權之總債權金額

企業戶 個人戶 總計

有擔保 無擔保 合計 有擔保 無擔保 合計

本 國 銀 行 5,036.25 3,240.30 8,276.55 2,641.13 2,966.45 5,607.58 13,884.13

外 國 銀 行 0.69 11.61 12.30 0.00 142.56 142.56 154.86

信用合作社 0.37 0.00 0.37 33.75 5.11 38.86 39.23

信 託 公 司 260.95 128.34 389.29 25.06 58.27 83.33 472.62

票 券 公 司 258.98 155.93 414.91 7.00 0.00 7.00 421.91

信用卡公司 0.00 0.00 0.00 0.00 49.61 49.61 49.61

總 計 5,557.24 3,536.18 9,093.42 2,706.94 3,222.00 5,928.94 15,022.36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金融業務資訊揭露」網站。

2.統計資料期間,自 90 年 12 月至 101 年 6 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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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曾經於 100 年 5 月 3 日至 100 年 5 月 5 日參加瑞士巴

賽爾金融穩定學院(FSI)「最新監理改革與內部稽核之角色」國際會議,其中關於國外金融監

理制度改革有值得參考的幾點建議,特提出供政府主管機關參考:

一、此次 Basel III 改革之內容,主要係針對本次金融危機中歐美國家銀行體系顯露之問題進行

修補,研討會中德國監理機關人員亦表示該國獲利穩定之小型金融機構,若實施 Basel III,實際

上對小型金融機構是一項懲罰。而我國銀行體系之結構與歐美國家之跨國大型金融機構並不相同

,Basel III 是否適合全盤套用於我國銀行業,值得深入研究與探討。

二、BCBS 於邀集 250 家以上銀行進行量化影響分析後,始決定 Basel III 之實施內容與時程,

而我國非屬 BCBS 之會員國,亦未參與 BCBS 之影響評估試算與制訂規範之討論,鑑於 Basel III

影響層面頗大,我國在決定實施內容前,宜先邀請銀行進行相關量化影響評估,一方面讓各金融

主管機關瞭解我國施行 Basel III,對金融體系及總體經濟之衝擊,另一方面也可讓銀行透過試算

評估來確實瞭解 Basel III 之實質內涵,並有助於各銀行規劃符合新規範之長期資本計畫,亦可適

時調整銀行之風險管理。

三、根據 BCBS 新修訂之 Basel III,其內容除了包含 Basel II 之個體審慎監理外,另有多項改

革涉及總體審慎監理工具,包括留存緩衝資本、抗循環資本緩衝、系統風險附加資本與改善銀行

系統風險等等,依我國現行之金融監理架構,金管會係為金融監理機關,貨幣與外匯政策則為中

央銀行權責,惟兩機構皆有改善金融環境及促進金融穩定之責,未來實施 Basel III,兩機關如何

就總體審慎監理等各項議題進行分工合作,亟需作進一步之溝通協調,以共同達成金融穩定之目

標。

四、在計算信用風險時,巴塞爾公約相當倚賴信評公司公佈之評等,但在 2008 年金融風暴時

,國際信評公司之表現卻顯得並不及格。其中包括信評公司發佈的信評往往是落後指標而且經常

發生錯誤,應有的實地查核也經常無法確實做到。過往信評機構對於那些問題重重的次貸商品給

予較高的評等,實為引發金融海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此次 BaselⅢ之改革,對於資本適足率之

計算,並沒有特別提出過度仰賴信評機構之結構性問題的解決方案。而且在新規範之資本要求提

高下,銀行將更有誘因將資金流向那些評等較高、卻也可能是高風險之項目,金管會及其他主管

機關應加以妥善監控,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反將形成引發下次金融危機之原因。

三、目前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已經接近尾聲,根據媒體報導,自從去年開始實施不動產買賣

、租賃實價登錄後,政府掌握交易數據,國稅局也調整出售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的認定方式且鎖

定查稅補稅目標,現在雖只是針對特定目標抽查,但不排除未來所有房屋交易所得傾向用這種算

法計算,據了解已有民眾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稅通知。本席認為,目前國稅局依職權查得的實際交

易價格資料,再引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針對不動產採「實價課稅」的作法,除

適用法律錯誤,甚至有違憲之虞,理由如下:

首先,國稅局抽查售屋實價課稅之舉,明顯違反「後法優於前法」之適用法律原則,因為

20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通過之地政 3 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 5 項、地政士法第

26-1 條第 4 項、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6 項均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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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亦即不動產實價課稅必須待前述條件成

就後(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立法)始得實施,乃前述地政 3 法一再重申之意旨,到目前為止

不動產交易實價課稅尚未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完成立法。

其次,國稅局想引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合理化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核實課稅的依

據,恐怕也不符合另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因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2

條第 1 項剛好就是把個人出售房屋這種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分成兩種情況,前段重複母法核實課

稅之規定;後段則「特別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

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稅額。因此,當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交易證明文件」時,稽徵

機關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課稅,直到 101 年為止,該標準都是以「房屋評定現值」若干百分

比作為課稅計算基礎,從未出現依實際交易價格課稅的字眼。當人民依照財政部所定標準繳稅後

,反而處於隨時可能要補稅的不確定狀態,豈不等於政府故意陷人於罪?財政部每年訂定公告之

「00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也形同具文

,因為國稅局隨時就可以推翻,自己依照查得實價課稅。

第三,如國稅局認為該條文用語為「得」,表示稅捐稽徵機關亦「得」依其職權查得之資料

「核實課稅」,這樣除明顯違反前述地政 3 法之明文規定、不動產移轉課稅相關法制外,亦不符

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租稅法律原則。因為該施行細則僅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稅

額,如稽徵機關想改採查得之實際交易價格課稅,因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房屋交易金額之

認定,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

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705 號理由書參照)。

本席並不反對政府就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實價課稅,但應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

如:待立法院就前述地政 3 法規定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完成立法;或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

2 條第 1 項後段修正為:「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或依

職權查得之成交價格核定之」或乾脆將該施行細則刪除,回歸所得稅法第 14 條核實課稅規定,

才是真正「依法行政」的政府

主席:本日會議議程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2 時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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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6 次全體委員會議

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 分至下午 5 時 26 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 801 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清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5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2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 分至 12 時 35 分

下午 2 時 4 分至 4 時 26 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 801 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吳育仁 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蔡錦隆 徐少萍 林淑芬

林世嘉 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鄭汝芬 劉建國 趙天麟

(委員出席 15 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李桐豪 許添財 林滄敏 陳明文 廖正井 林佳龍 李貴敏

黃偉哲 楊應雄 鄭天財 蕭美琴 徐欣瑩 楊瓊瓔 呂學樟 葉宜津

簡東明 呂玉玲 邱文彥 王進士 何欣純 潘維剛 黃文玲 高金素梅

陳怡潔 賴士葆 顏寬恒

(委員列席 27 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 長 沈世宏

環境督察總隊 副總隊長 沈志修

綜合計畫處 處 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 長 謝燕儒

水質保護處 處 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 處 長 吳天基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 長 袁紹英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 長 蕭慧娟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處長 專門委員 林錫旗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劉宗勇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 執行秘書 簡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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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秘書室 主 任 劉慶仁

人事室 主 任 鄭瓊華

會計室 簡任視察 駱慧菁

統計室 主 任 張惠菁

環境檢驗所 組 長 巫月春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專門委員 羅仁鈞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陳勁欣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專門委員:鄭光三

主任秘書:楊夢濤

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計 71 案。(委員

蔡錦隆、吳育仁、陳節如、王育敏、江惠貞、蘇清泉、徐少萍、楊曜、田秋堇、劉建國、鄭汝芬及

林淑芬等 12 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暨各相關主管即席答復。)

決議

一、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解凍案,計 71 案,處理結果: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1 目「科技發展」項

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2 目「一般行政」之

「人員維持」項下「加班值班費」凍結 50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2 目「一般行政」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通訊及郵資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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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動地方永續發展及業務聯繫相關工

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

「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動地方永續發展及業務聯繫相關工作

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之「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辦理

環境調查資料建置、評估模式應用在環境管理之檢討、實務研習、會議等」、「辦理環

境管理規劃之諮詢、調查、技術輔導及資訊彙整提供等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 50 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之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預算凍結五分

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之辦理環境議題資料蒐集、分析及彙整預算凍結五分

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

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相關工作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應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利益自我揭露之精神及行政院衛生

署之「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等相關法規,要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在就任

前,先行自我揭露過去 5 年內曾擔任之工作(包括兼職及顧問職)及接受委託研究相

關計畫等。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

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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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

業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

業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 100 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 100 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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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1 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務研習及提升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書件品質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十

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

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預算凍

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預算凍

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十

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 1,000 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 500 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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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

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

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3 目「綜合計畫

」第 2 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建立複式動員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4 目「空氣品質

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凍結 100 萬

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4 目「空氣品質

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凍結 100 萬

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 101 年 9 月 25 日就「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

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舉行研商會議,然尚未正式公告定案,故為有效提升國人

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進行該草案公告事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4 目「空氣品質

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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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計畫之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及「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

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辦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

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辦理重點河川及一縣市一河川污染整治技術應

用與行動整合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凍結 30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附帶決議如下:

因工廠污染屬污染排放大宗,其污染防治及加強控管刻不容緩,請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下列各項:1.優先針對工廠進行水污費徵收 2.協調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輔導並補助畜牧業改善廢水處理技術及妥善處理廢水 3.水污染防治

費開徵前 3 年,不向家戶徵收 4.家庭污水、畜牧廢水與工業廢水,均應以放流水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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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量與經處理後放流時之污染物濃度推算污染總量,每一單位污染量負擔同樣的水污費

率。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四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凍結 30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審核新設科學園區(含中科四期)之相關設置時,請考量源

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田秋堇

(四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 2 項決議如下:

1.民間對於以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 TCLP 的溶出試驗結果作為認定有害事業廢棄物

的標準有很大的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國外各種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

並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等管理措施,據以提出「有害事業廢棄

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應在年底完成修正,所有修正過程應邀集環保團體出席參

與討論。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鑑於塑化劑事件及毒澱粉事件,問題都是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以不得添加至食物中

的有害化工原料添加到原料中,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行政院衛生署及

經濟部依據行政罰法第 14 條故意共犯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出因應對策,要求化工業

者不得非法將化工原料販賣給食品業者添加到食品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理

」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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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凍結 50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

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

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

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五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6 目「廢棄物管

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

工作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7 目「環境衛生

及毒物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三分

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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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7 目「環境衛生

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繼續凍結 1,500 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附帶決議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

應變體系,並於 102 年 11 月底前將方案草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前述方案內容應包含運作廠商所負擔之防救體系建置內容(包含需投入之設備、人力

、資本與經費)評估,以及政府災防體系運作財源規劃,以及政府與廠商之防災體系

整合運作機制。俟陳委員節如召開公聽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7 目「環境衛生

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7 目「環境衛生

及毒物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凍結 5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8 目「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

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8 目「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8 目「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8 目「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凍結 10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10 目「推動區域

環境保護工作」之辦理垃圾焚化廠經營管理及查核評鑑相關工作執行計畫預算凍結

五分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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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10 目「區域環境

管理」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之設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10 目「推動區域

環境保護工作」之辦理離島地區推動生質能源中心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主

管第 2 目「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另通過臨時提案 1 項:

除了有不肖業者使用未核准的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以增加產品的 Q 彈口感,近年來業者

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口味,也在澱粉類食物中大量使用工業級六偏磷酸鈉作為架橋劑來讓食物變 Q

彈。而六偏磷酸鈉每分子含有六個磷酸根與鈉鹽,過量食用會讓體內的鈣質大量流失、體液酸化,

導致骨質疏鬆,再加上業者使用的多半是工業級而非食品級的六偏磷酸鈉,對人體的健康危害也就

無從評估。但由於食品級的六偏磷酸鈉並未被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管,而工業級的六偏磷酸鈉也因

無急毒性並不列入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中,造成食品健康管理的漏洞。監察院在 2010 年《我國食品

安全衛生把關總體檢》報告中亦明確指出:「部分食品業者使用工業級化學品做為食品添加物,因

未辦理查驗登記,復未將進口或生產化工原料之業者所生產之物質列管登記,是否流供食品添加使

用,亦難有效掌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協助行政院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

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委員蘇清泉等 26 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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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共同協商變更議程案。

陳委員節如、徐委員少萍等人變更議程案:

近日食品添加工業原料的管理出現漏洞,顯見化學品與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與修法工作刻不

容緩,並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通盤修正,以免掛一漏萬,原提案針對本日會議討論事項改列為: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

等 19 人、委員蘇清泉等 26 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 29 人擬具「食

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 46

人、委員段宜康等 16 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18 人、

委員蔣乃辛等 19 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20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 30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

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 27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 21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

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

18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 17 人擬具「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 31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等 15 案」,並將 5 月 30 日議程改為全日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

提案人:陳節如 徐少萍

連署人:林淑芬 趙天麟 蔡錦隆 林世嘉 劉建國

蘇清泉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程序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修改議程沒有意見,因為此事對我們真的很重要,尤其最近

我們我的我我也中我;上會期我們在衛環委員會併案審查的化 品四法已經通過,我是出委員會

後,一後到現在都後沒有結論,因為化 品的問題很重要,後是後在我們後上的東後,本席建議

將化 品四法併食品管理法併案討論。

主席:我們從三聚氰胺事件到塑化劑,到最近的毒澱粉、順丁烯二酸等等,真不曉得往後後會爆發

什麼東後出來。今天壹週刊後說百分之七、八十的我我都有問題,結果全國一片譁然。所以我們

在朝野協商之後,認為大家都有責任,如果我們能變更議程,在這一兩天把毒管法、食管法都送

出委員會,對社會算是有交代,而且也是最好的回應。由於時間非常緊迫,因此大家發言的時間

恐怕要縮短,有問題的部分就送朝野協商,這樣才有辦法讓這兩個法在這兩天出委員會。請問各

位,有無異議?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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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同仁。食管法的部分總共有六十幾條條文要修正,我們要快速修正通過,

否則會引發罵名,這一點本席是絕對不能接受。從塑化劑到毒澱粉,我們看到那天兩位召委都很

積極地要將問題釐清,我是衛生主管機關的態度又如何?每次遇到食品上的問題,主管機關送本

委員會的報告都是要修法,好像這個責任就在立法院。我們今天不是在推卸責任;但是從發生塑

化劑到現在,院版的食管法大修了六十幾條,在在都需要我們慎重去討論,因為後牽涉到刑責、

牽涉到罰款的提高及很多的面向。今天發生毒澱粉事件,我們馬上修食管法就能完全嚇阻、降低

這這些問題嗎?本席認為事情不是這麼簡單,也不是每遇到一個狀況,立法院就馬上來修法。而

且這個食品添加物加另一個食品添加物是不是有設定限量,在這過程中,後有很多需要討論的地

方,我是衛環委員會訂定的是法律,並不是食品添加物的限量標準;限量標準是主管機關要處理

的問題,所以這部分要講清楚。將食品衛生管理法納入今明兩天的議程,本席認為有必要;但若

因為有毒澱粉、我我的狀況,所以我們要趕快立法,否則會遭受罵名,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讓國人

清楚了解,並非如此;而且也不是一遇到食品上的問題,行政機關就送法律修正案來給立法院修

法,這樣的講法是不對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毒我我事件剛好我以見證這個不是修法的問題。就剛剛劉建

國委員的講法,我提出法律上的具體規範,食管法明確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全部要查驗、登記

,有沒有法律?有啊!法律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全部要查驗、登記,我上次提案就有表示,衛生

署自己發的行政函示卻要求,食用香料、化學香料及複方添加物免查驗、登記,法律規定一定要

做的事,衛生署自己竟以行政函示說不要,又說人力不足,沒有辦法完全查驗、登記。衛生署以

「人力不足」4 個字,就要我們非得把這些毒給吞下去不我。本來是合法的添加物,卻添加過量

,這是誰要去查驗、登記的?法律規定一定要查驗、登記,是衛生署違法的行政命令規避了自己

的責任,然後才說立法院要修法,法都沒有修過,其實,這跟修法無關,而是跟衛生署違法、卸

責、瀆職有關,衛生署把關不力、卸責、瀆職,這不只是修法的問題。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同仁。衛生署非常不負責任,今天把責任推給立法院,說立法院沒有修食

管法,這完全是在推卸責任,為什麼?食管法本來的條文有規定追蹤的系統、登錄、檢驗都是衛

生署的責任範圍,現在不只是中央不負責,各個縣市也是在擺爛,所以今天全台灣人對食的問題

已經感到非常大的恐慌,我不希望將這個責任推給立法院,今天若草草審查食管法,我也不同意

,為什麼?因為衛生署提到行政院的食管法修正案只有將一些程序稍微調換一下,其實內容並沒

有改變多少。我們委員有很多建議、修正動議,現在不只是罰款的問題,其中後有很多細節問題

,希望能深入討論,否則,我們花費這麼多的時間,如果將食管法修得不嚴謹、不週延,這樣我

們今天花時間也沒有什麼意義。整個查驗、系統管理、追蹤都後沒有談好,我們不希望今天草草

地出委員會,希望明天整天後是來審查食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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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我們看到媒體報導,國民黨只要把幾條抽出來,我覺得這是不我能的事情,因為有前例,勞

動基準法修正案曾經有幾條也打算抽出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等,差不多要抽出五、六條,到院會

卻被退回,而且院會有公文函示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院會交付審查之法案應全案審查完畢後,才

我以函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以免爭議,這是非常明顯的。你們說要抽出幾條通過,我非

常反對,請主席今天依照規定來審查,而且是整部法好好加以討論,我不希望這樣草率地就過去

。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最近由於順丁烯二酸的風暴,國人對食管法非常關心,媒體及民眾

一再要求修法,並認為立法院的議事效率過於緩慢。順丁烯二酸事件發生到現在將近一個月,很

多委員提出食管法的修正版本,我不覺得大家意見不夠成熟,包括我自己就有案子在院會,如果

今天我們我以變更議程,這些成熟的意見就以修正動議的方式,後接去修改。我覺得立法院不應

是順順地、慢慢地運作,我們必須積極回應國人的關心,趕快拿出魄力、提出法案,如果行政單

位沒有法源作為依據,怎麼去重罰、開罰?現在民眾希望重罰違法廠商,甚至施以刑責,我們立

法委員不立法,行政單位怎麼做事?我們應該是很有應變能力的。今天在這種特殊狀況底下,對

於重要的優先法案,如果我以獨立抽離出來,我們就先審,為什麼不審?審法案是我們的職責,

至於食管法後有其他要好好研議的部分,就切割為兩個部分來處理,這是為國人的健康、安全把

關,我覺得主席就這部分的建議非常有道理,我們應該更積極回應,今天下午就應該要開始審理

,將大家的意見好好地排進來。

主席:我們休息 3 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變更議程的部分,朝野沒有意見,這兩天的議程就變更為:今天(星期三)

早上先審毒管法,毒管法審完,接續將食管法修正案所有條文從頭到尾唸一遍,再來逐條審查,

星期三、星期四為一次會,明天下午 5 點之前結束,有保留的意見全部出委員會,送朝野協商,

而化粧品部分是不是也一起併案,則再討論。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同仁。我對主席剛才報告的結論沒有意見,我只是想再提醒各位委員及大

家。記得在第一會期發生塑化劑事件的時候,行政院就表示要整個大幅修改食管法,也就是我們

現在要審查的六十幾條條文,但是各位如果沒有忘記的話,行政院第一次送本院的版本只有 3 條

,包括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其中兩條條文與塑化劑有關,都是加重刑責,另

外一條則與萊克多巴胺有關,我們後在這裡開罵,後來行政院在第二會期才把六十幾條條文的完

整版本送進來。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有關加重刑責的部分,以及第三十一條針對萊克多巴胺

的部分,已經在去年 8 月完成三讀通過。所以我要提醒各位,今天毒澱粉及相關食品添加物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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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題,我以由行政機關及主管機關自行清楚訂定加以解決,並沒有牽涉修正食管法這個法律位階的

條文。我們現在擔心的是,衛生主管機關應該訂出限量、登記、查驗的制度,但是你們有沒有積

極去做?

其次,縱使你們對個別食品添加物有設定限量,但是對於 A 加 B 的限量標準,你們有沒有加

以明定?這是重點所在,所以我特別再向各位做說明,謝謝。

主席:現在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

建國等 19 人、委員蘇清泉等 26 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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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一條。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化學物質資料庫管理,掌握國內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以

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暨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特制定本法。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及掌握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特制定本

法。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

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特制定本法。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告各位委員,我們提出一項修正條文。為了確定

毒管法立法的宗旨,我們在民間版與行政院版之間做了一個折衝,內容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

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

,特制定本法。」是不是能照以上條文修正通過?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第一條,行政院沒有提出版本,我是行政院的版

本大概是規定在第七條之一。我覺得以這次修正的整體精神來看,應該像劉建國委員所提修正動

議條文一樣,把資料庫的篩選、管理放在第一條,這樣會比放在第七條之一要好。也就是說,我

們在第一條採用劉建國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的版本,在討論第七條之一的時候,先後接把院版

的第一句「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之資料」刪掉,然後再合併其他委員的版本進行

討論,這樣應該會比較符合本次我們有心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的目的。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林林林林林: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提案修正的部分,本部表示尊重,但是就立法體例而言

,鮮少把依據放在立法的第一條。立法第一條通常都是說明立法的宗旨,很少在立法的第一條後

接把訂定本法的依據加以明定,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敬請審酌,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好意思,我真的聽不大懂副司長剛才講的意思。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林林林林林: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就法制立法的體例而言,我們在訂定第一條時,通常都是針

對訂定這個法令的主要宗旨及目的,但是很少在立法第一條提及,我們是依據什麼來訂定該部法

令,除非那個是行政命令、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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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依據什麼?劉委員建國的版本,並沒有提到依據什麼來訂定。

林林林林林林:對其內容我們沒有意見,我只是提供意見說,「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

為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特訂定本法。」,通常在訂定時,就立法體例而言,大部分都會說

我們訂這個法令主要的宗旨跟目的是什麼?不會去談以什麼作為依據,至於內容部分我們沒有意

見。

楊委員曜:本席必須先在這裡說一下,本席不知道等一下劉委員建國的意思是不是像我這樣?像本

席看這個修正版本,第一條是法例,其原本是指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而

現在是修正,把要防制的前提,所必須要建立的資料,也一併把他納入第一條的法律規範範圍內

,並不是他依據什麼來訂定,他只是先把這個資料後接納入這整個立法裡面,這樣跟你的解讀我

能不太一樣,現在劉委員在場,是否該由劉委員建國來講?劉委員,本席這樣講我以嗎?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你很會講,請你繼續講。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第一條就是在闡明立法宗旨,其實每個法的

第一條都很重要,都在闡明立法宗旨,所以應力求簡單明瞭,真的是這樣。本席覺得剛才劉委員

建國寫的這些,在後面也都會談到,所以第一條最重要的應該就是要簡潔明瞭,讓大家知道我們

這個法的宗旨為何?所以本席後是贊成蘇委員清泉的版本。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剛才法務部代表所講的非常精確,就是我們一般

立法的法律,第一條,最重要的一定是開宗明義,闡明本法的目的是什麼?這是一個最重要的目

的。現在劉委員建國版本因為講了兩件事情,所以就會變成哪一個才是最重要的?如此我能有些

模糊,因為現行條文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目的就是要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這是最重要的目的,但是劉委員建國的版本,好像把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變成另一個重

要的目的,而把後放在條文裡面,依照法務部的見解,如果你們認為要調整的話,那你們所持的

意見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林林林林林:主席、各位委員。就委員的修正提案,我們法務部沒有意見,但是就立法的體例而

言,剛剛我在前面已經說得很清楚,通常第一條是針對訂定這部法律的宗旨跟目的,開宗明義,

很簡潔的把後做個說明,至於相關的立法內涵,或是一個具體的規範……

王委員育敏:就應該在其他的條文裡面?

林林林林林林:是,應該在後續的條文裡面,逐條來訂定,這個是法務部就立法體例所提供的一些

意見,請委員審酌。

王委員育敏:今天法務部的說明非常清楚,我們攤開各部法律來看,的確在第一條都是開宗明義說

明最重要的目的跟精神,就是重點式的陳述出來。當然一部法裡面,所要規範的範圍非常多,內

容要件也非常多,我們我以透過其他的條文來達到他的目的。但如果要把所有目的都寫入第一條

,我想會寫不完,謝謝林副司長的意見,本席也支持蘇委員清泉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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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現在就是大家對於這次修法,我能沒有做全面性

的觀察,不管院版或者是劉委員建國的版本,大概從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一後到第三十五

條之一,全部都是在規定劉委員建國的版本,也就是大家反對的前半段,本席認為這次的修法,

是除了原本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的防治部分之外,再加上資料的建立跟管理,所以在劉委員建國版

本裡作這樣的規定,會比較符合這次修法完以後的毒管法。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就讓他比較簡單一點,亦即在我們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當中,針對我們劉委員建國所擔心的,到底在所有這三、四十條條文中,目前是否有

把我們所謂的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這項業務、功能,包含在其他的條文上面?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在原來母法第三條就已經有清楚的論述。

江委員惠貞:原來毒管法第三條就已經明確臚列,是不是?

袁處林紹英:是。

江委員惠貞: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倒是覺得我們我否採行蘇清泉委員的版本,即「掌握化學物質

登錄資料,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業務」,這部分規定在第三條,也就是你們衍生出來的毒管

法業務?所以有沒有必要在第一條裡面,再重複條列?就立法體例來講,這部分應該我以不要,

只是為了尊重劉委員建國提案意旨跟版本的話,是不是我以在文字上作宣示?除了我們原有要掌

握防治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跟危害人體健康,後有做有效的掌握跟登錄之外,也希望把未來能

夠把加強這些資料庫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精神,一起放進來,所以本席建議第一條部分

,請主席先保留,然後用文字把各方的意見寫一下。因為既然第三條已經納入這樣的精神,有這

樣的實質功能和作法,那麼在第一條終止的地方,不妨宣示性地重申這個意旨,本席覺得也沒有

什麼不我以。

袁組林紹英:報告委員,第七條也有這樣的精神。相關條文包括第三條和第七條。

江委員惠貞:對,本席的意思是說,既然有這樣的業務,就要發揮這樣的功能,好不好?

請問環保署沈署長,你怎麼看?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林世宏: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兩個版本差異在什麼地方,我表達一些意見,提供委員參考

。劉委員建國所提版本,對我來說,我很歡迎,因為這樣規定,就代表登錄資料只提供環保署篩

選毒性化學物質,因為毒性化學物質定義滿狹窄的,總共分為四類。但事實上,登錄目的不只是

要給環保署用,各部會也我以參考化學物質的其他毒性,因為這些化學物質未必被認定為毒性化

學物質,像我們今天講的順丁烯二酸,就不被認定為毒性化學物質,但是後卻有需要考量的因素

,為了善加管理,一定要登錄資料以供評估篩選。所以我們的目的其實是幫忙各部會,針對各部

會我能用到的化學物質掌握其毒性,並且登錄資料。如果條文規範只由本署使用,應該也沒有什

麼不我以,但是相對上,蘇委員清泉版本與行政院版本所規定的運用範圍更廣。照法務部剛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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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意見,如果照劉委員版通過,其實等於是把工具寫出來,就是環保署以掌握資料做為工具篩

選,也就是除了宗旨之外,後規範了我用工具;如果是另一個版本,則兩點都是宗旨,第一個宗

旨是本法以管制毒性化學物質為立法目的,第二是掌握毒性化學物質登錄資料,而這些登錄資料

不只是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也我以在其他法規上運用,也就是說,掌握資料就是一個宗旨

,背後目的就是讓各機關運用。

江委員惠貞:本席比較擔心的是,既然登錄資料,並且把這些資料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

依據,只是環保署的業務之一,如果列在第一條,我能會窄化毒管法的原本精神,因為這畢竟是

毒管法所有相關業務的其中一項,如果明列到第一條,反而我能窄化毒管法的範圍。因為這些登

錄資料不只是為了篩選,後牽涉很多其他作為,所以包含提案委員在內,大家能不能再斟酌一下

?本席建議這一條先行保留,好不好?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討論了很多,本席認為有兩個概念會重疊。第

一,臺灣的確是缺少化學品管制法,正因為國內對有臺灣的化學品沒有完全掌握資料,不曉得其

毒性、毒理,也不知道化學品的流程,整個資料庫也都沒有建立,所以的確有很多化學品管制問

題,這是第一個層次。大家都期許,透過這次修法,把所有問題都納入毒管法的規範,那就會產

生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就是環保署目前根本就不是化學品的管制單位。大家都誤以為環保署就是

化學品的管制單位,其實不然。環保署下的主管機關叫做毒管處,只管毒性化學物質,所以這也

是毒管法無法承載全國人民期待、功能的有限之處。

但本席要指出一點,環保署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失職?當然有,但後也有能力不足以完全承

擔失職責任之處。環保署當然失職,因為環保署沒有制定出化學品的管制方法;另一方面,環保

署也沒辦法不失職,因為後既沒有足夠的編制,就法定業務職掌而言,組織再造也沒有賦予後必

須肩負起這個過去沒有人扛的責任。本席原本覺得我以同意協調後的版本,當然照署長所講的,

先掌握資料,不管是新舊化學物質或奈米物質都必須登錄;其次,在組織再造以前,環保署毒管

處基於主管目的事業,先篩選一些毒性化學物質。但是如果我們知道,未來組織再造之後,化學

品及污染管制局也要成立,那麼環保署就責無旁貸,必須為未來的法定職掌和目的事業做準備,

也就必須開始思考,給我們毒管法以外的化學品管制法。此外,在毒管法的層次,也要考慮要不

要更廣泛地納入未來銜接到化學品管制法的相關立法準備。所以劉委員建國的版本並不是依據不

依據的問題,條文中「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是在講立法精神,只是由於經過

多次協商,所以民間、關心本案的委員和行政部門願意接受目前的侷限,協商出一個大家暫且允

許、忍受的範圍。但是環保署仍然責無旁貸,環保署沈署長現在應該告訴我們,化學品管制法什

麼時候要制定出來?我們要不要有化學品管制法?設置化學品管制局之前,也必須先具備、準備

,你們必須研擬、評估化學品管制法什麼時候我以制定出來啊!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林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在世界各國都後沒看到化學品管制法,管得最多的就是歐盟的

REACH。美國倡議化學品管制法多年以來,也沒有制定出來,他們有在思考此事,但是後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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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來。REACH 是現在對化學品管制最多,是登錄管理及毒性評估資料的取得。我們其實就是

希望透過這個方式,引進 REACH 管制最多的部分,納入毒管法,建立跟 REACH 同樣的管制方

式,讓我們在執行毒物篩選、其他食品管理或其他藥物管理時,能夠有資料據以管理。

林委員淑芬:你我不我以同意,基本上,你們在組織和事業目的範疇內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但

未來為了管制更多化學品,你們要架構一個平台,盡我能將各種化學品都納入管制?照你的說法

,是不想制定一部特別法來管制化學品,那麼你們在毒管法中,也應該架構一登錄機制和資料庫

,才能對化學品的資料有個基本掌握吧!

沈署林世宏:是的,其實我們現在做的事情,從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以致於後續條文,就是

出於這個目的,也就是我說掌握化學品的登錄資料、毒性很重要的原因,所謂的資料就是包含毒

性等等。而這個管制平台將來也是由各個需要使用相關資料的部會一起運作。

林委員淑芬:我是這裡就產生一個疑問,後面的第三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規定,

涵蓋化學品管制成分性質的登錄,而化學品管制性質的登錄,就目前毒管處的編制、人力是難以

應付的,所以在修法時是能逃就儘量逃,能規避就儘量規避。

沈署林世宏:倒不是,我們已經做了準備。

林委員淑芬:那麼,你能不能承諾哪一個部門會有人來幫忙?或者你我以提供更多經費,讓他們我

以找人來做?

沈署林世宏:跟委員報告,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底下有設一個組,我們也編制了 30 幾

個人力來管理這項業務。

林委員淑芬:三十幾人怎麼夠?

沈署林世宏:此外,陳委員已經加了一個條款,我們也贊同了,就是我以由委外專門機構去執行。

林委員淑芬:照這樣的配套,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我以確實落實到法條的改革,我們現在要求

的就是更進一步改革。既然要改革,就不該以人力和經費不足來搪塞對於化學品的管制和規範。

沈署林世宏:並沒有,我們就是引進 REACH 規範精神。就算要管制,也有毒性化學品、食品管制

等,當機關各自管制目的不同時,就我以從這個資料庫拿到所需資料,據以進行管制。

林委員淑芬:本席知道啦!但是本席剛才講的是,我們針對新化學物質的部分,恐怕後要取得更多

的共識和溝通。謝謝。

主席:第一條有劉委員建國提案和蘇委員清泉提案,請行政單位看看劉委員建國版條文能不能再加

以精簡,本條先行保留,請江委員惠貞、劉委員建國和行政單位先研究看看如何讓文字更加精簡

進行第八條。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

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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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

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第三項加上「分期」二字,也就是第三項修

正為「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也就是有階

段性,因為目前運作的場所很多。

主席:好,這樣就非常圓滿了。劉委員建國版本加上「分期」二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

無異議,修正通過。

我們先處理委員提案,再處理上次保留的條文,總計有 5 條。

進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中央或後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指派經中央主管機關登

記之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應變器材車輛,前往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時,得不受交通

法規有關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主席:請交通部林簡任技正說明。

林簡任技正福山: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交通部也支持這樣的修正,但是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

,一輛車子如果不受這些相關標誌、標線、號誌的限制,相對的對其他用路人就是一種衝擊,所

以必須有完整配套,本部與環保署事前也討論過這項修正條文,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建議條文

如下:「第二十四條之一 中央或後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指派前往處理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定;於開啟警示燈

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後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

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條文如果做此調整,後面有完備的子法做規範,就制度未來的永續性來說會比較完整。

主席:好,本條修正如下:「第二十四條之一 中央或後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運作人依前條

規定指派前往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之應變車輛,其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限制之規

定;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之標識、車後顏色識別、裝備標準、用途、駕駛人資格、運

作人登記核准、任務執行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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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第四十一條。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

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依第七條之一辦理之登錄資料應全部上網公開。其中屬於工商機密並經該製造或

輸入者申請之部分資料,得不予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公開:

一、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

二、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後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三、有關化學物質之 IUPAC 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

料。

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

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但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應予保密或經製造、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

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於緊急狀況為採取應變措施,防止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

、環境安全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開。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

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

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依第七條之一辦理之登錄資料應全部上網公開。其中屬於工商機密並經該製造或

輸入者申請之部分資料,得不予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公開:

一、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

三、有關化學物質之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但化

學物質之商品名,不在此限。

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

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送到大院審查的內容並沒有修正第四十一條,我們沒有修正

本條的原因,是參考歐盟 REACH 法規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針對國防機密

部分,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都有保密規定,針對這個部分,等一下

也請法務部代表再著墨一下。由於這個部分在國內已經有規定,我們在未來制定相關子法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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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我剛才報告的歐盟規範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一十九條精神納入,換句話說,要公開和不

公開的部分,未來在我們制定的辦法中都會詳細規範。行政院版原本不含本條修正,如果要修正

,我們建議以蘇委員連署版本較為我行。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環保署沈署長提到,登錄化學物質的資料庫,

事實上其他部會也我以用,人民也我以用,是屬於全民的,不只是環保署,這是核心精神。據此

,登錄資料庫的原則應該分為兩、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應該以全部公開

為原則。我能有廠商認為有製程機密或國防需要為由而要求不公開,但是在什麼狀況下不我以任

其無限上綱、完全不公開?蘇委員版本是指緊急狀況下為採取應變措施,本席認為這本來就是應

該的,否則我們不知道後使用什麼材料、會帶來什麼樣的傷害、有沒有急毒性傷害等,因此在緊

急狀態下應該公開。

後有一種狀況應該公開,以 RCA 工廠污染案為例,RCA 當初使用什麼溶劑、化學物質是不得

而知,但工廠內數百人罹患癌症,而且病患以流行病學的角度控告廠商。但是從流行病學上無法

證明因果,原因在於廠商根本不透露到底使用什麼物質,讓數百名臺灣受害員工的訴訟阻礙重重

。所以我們是不是該將保護人民生命、後體健康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也列入應予以

公開?也就是廠商以機密為由不公開,也不屬於緊急狀況啊!緊急狀況是指產生急毒性、而且馬

上會致死的狀況,那當然要公開,然而 RCA 案造成的是積累性癌症,而且過去四氯乙烯或許沒

有被列為致癌物,我是經過二、三十年之後,卻被公告為致癌物,在這種狀況下,後是要強迫廠

商公開啊!而且雖然沒有急毒性的物質,但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及後體健康之必要,不該無限上綱

、不予公開;但通常也必須走到訴訟程序,才能確認是不是基於後體健康之必要,才做公開。因

此,我們希望保護人民生命、後體、健康之必要也應該入法,在資訊公開法中也是這樣規範的。

另外,針對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因為在資料庫中,有一種是

既有化學物質,另一種是新化學物質,如果我們沒有辦法馬上評定新化學物質到底屬於四類中的

哪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嗣後發現這種新增化學物質事實上有害,例如在 20 年後才認為有致癌性

,並且列為某一級的毒性化學物質,那依法也應該公開,因此,這個精神能不能也納入條文?謝

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四十一條,行政院版本沒有修訂。本席看了

一下,不論是劉委員建國的版本或是蘇委員清泉的版本,好像是認為很多資訊都應該公開。我是

,實際上我能掛一漏萬。在行政院條文中,本來就有提到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

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相關資料不在此限。這反而更後接地限定範圍,也就是說,第

四十一條的兩個修正版本,看起來好像是要讓資訊公開,我是比較之下,現行第四十一條條文反

而更寬鬆。今天有法務部人員列席,本席想請教一下,以剛才林委員提到的 RCA 案中,以累積

性、慢性的長期毒性物質為例,該公司我能長期排放有機溶出物,在發生法律訴訟時,有沒有辦

法援引第四十一條的精神,要求原廠商或公司提出該有機溶出物的化學物質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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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法務部林副司長說明。

林林林林林林:主席、各位委員。在個案訴訟上,如果涉及刑責,是我以令廠商提出。

江委員惠貞:那為什麼相關判例卻證明沒辦法要求廠商提出?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先證明在流行病學上的因果,後沒證明因果,哪來的刑責?所以你答

非所問。

林林林林林林:剛才講過了,在訴訟上,如果涉及刑責,當然我以另行提出;但如果後沒進入個案

,要怎麼令廠商提出該資料,則非我們權責所能回答。

江委員惠貞:我是 RCA 案是很久以前的案子,而且相當轟動。請沈署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林世宏:主席、各位委員。看起來是比較寬鬆,但是如果是化學物質的物理、化學、毒理、安

全及相關資料不在此限,也就是不能容許廠商保密,這與劉委員剛才關心的兩點也有關係,他認

為為了健康等目的,這些資料應該都已經公布了。

江委員惠貞:現在令人擔心的是,像 RCA 這種重大、這麼受矚目的案子,法院和檢查單位就沒有

辦法要求廠商公布化學物質成分。

沈署林世宏:我要強調的是:要保密的是什麼東後?這點很重要,什麼東後讓廠商非要保密不我?

關乎商業競爭、與安全無關的,我們不能要求廠商揭露,例如產量、詳細成分比例,這些資料必

須保密,不能公開,否則配方就我能被競爭廠商盜用。

江委員惠貞:本席的意思是說,現在會讓委員擔心的是,第一,前例上,已經有這樣的訴訟案例,

顯示困難重重,事實上,該化學物質我能沒有納入管理,卻是工廠實質上使用的溶出物。

沈署林世宏:這種物質,廠商必須公開。

江委員惠貞:雖說廠商必須公開,我是過去的訴訟案例讓人不放心,因為廠商仍然我以不提出。

沈署林世宏:我覺得現在要寫清楚。例如劉委員版本中有提到在哪些情況下應予公開,這幾項其實

是從歐盟規定中擷取的,但是歐盟規定中後不只這些,他們規範得比這裡後細。我們願意承諾,

我們制定的辦法我以完全比照歐盟的規定,全部寫入辦法裡面。但如果把歐盟所有文字抄在條文

中,會變得很複雜。蘇委員等提案條文中已經寫明原則了,我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我以把歐盟規

範所有條文都列出來,並且規定這些全部都要納入辦法之中。或者用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將這些

納入辦法裡面。因為這要有非常精密的考量,包括哪些東後絕對不能列為機密、哪些東後非列為

機密不我。

江委員惠貞:本席也認為,在立法例中寫得更詳細,反而更容易有漏洞,確實有這樣的疑慮。希望

環保署研究,在本條說明欄,或未來的實施辦法中,要如何更精密地、依照國際範例、慣例做處

理,尤其要考量在國內過去幾次與化學物質有關的法律訴訟中,大家遇到的一些障礙。修法、立

法就是為了在發生衝突時,能夠據以作為評斷的標準,這個部分是你們應該做到的。所以本席主

張保留現行條文,或是儘量讓條文精簡,應該是第四十一條的精神所在。

沈署林世宏:我們是建議照蘇委員版本,因為滿周延的,然後在說明欄說清楚,未來會將歐盟相關

規範納入辦法。歐盟規範其實經過來回考量,相當完整、周密,包括哪些部分絕對不能列為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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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經過申請容許列為機密,以及在特別情況下仍然必須公開的各種情況。

江委員惠貞:所以環保署其實很清楚要做什麼事情,對不對?

沈署林世宏:是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我以肯定環保署沈署長說的,把歐盟精神納入

條文。大家我以看一下,沈署長講的就是蘇委員清泉版本第四十一條中的立法說明,沈署長希望

將歐盟規範的精神全部納入,這個精神值得肯定。其次,現行第四十一條是不足的,該條文是基

於工商和國防機密就我以保密,但是我們現在不允許這樣,我們必須強迫揭露。剛才署長講錯,

他講比例的揭露,法律不我能規範廠商揭露這種資料,登錄時也不會登錄各種化學物質的比例,

只會登錄使用了哪些物質,以及這些物質毒理、化學、物理等特質為何,所以當然不我能登錄到

比例,也不會揭露到比例這種商業機密,所以,這是誤解。再者,要強制揭露的項目一定要與安

全有關,至於會不會與商業機密衝突?本席認為會,而且署長雖然表示要把歐盟 REACH 整個管

制規範都列在本條立法說明,但是本席要告訴大家一個歷史脈絡,這是社會分工的脈絡。歐美國

家發明新化學物質,但是在國際、世界體系的分工,歐美從事的是品牌加研發,所以就整個世界

來說,加工生產基地會在哪裡?當然是在亞洲。而位在亞洲的臺灣就是使用連歐美國家都不清楚

毒理、物理、化學特質的新化學物質,這些新化學物質全都送到亞洲來實驗。試看高科技產業、

光電產業、面板產業,其製程中的化學品更換速率多快!連毒理都後來不及研究,已經被淘汰不

用,換上另一種新的化學物質了。但是我們不能成為歐美實驗的白老鼠,換句話說,臺灣人民和

環境承擔這種化學物品的風險遠遠大於歐洲、美國!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光是採用歐美的標準是

不足的,但是我們能不能想到更多?我認為目前也很難。我們在這裡只不過主張,必須強制揭露

資訊的情況,除了要將保護人民生命、後體、健康之必要也納入必須公布的緊急狀況之外,對於

現在認為安全、後來卻發現不安全的化學物質,理所當然也要揭露出來啊!第一、二、三類毒性

化學物質當然也要依第七條公布。茲事體大,希望大家慎重考慮。

主席:第四十一條就先保留。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一條,剛才沈署長答復,未來在辦法中

會根據歐盟 REACH 制定更詳細的辦法。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說明中也提出根據歐盟 REACH

法規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寫了很多詳細的規定。在母法方面,劉

委員建國提案條文提及幾個原則:第一是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第二是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後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第三是有關化學物質之

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後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就是某一化學

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

料,應予以公開。本席認為,如果明文規範這幾個原則,與沈署長計畫將來在辦法中所訂定的原

則並不相衝突的話,把這幾個原則明文寫在母法中,人民看了之後是會安心的。本席再強調一次

,這幾項原則如果與署長未來要定的辦法不相衝突,本席認為,留在母法中應該我以讓人民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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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內民眾在 RCA 事件中得到的經驗實在太慘痛了。當時多虧一位學者去 RCA 公司做了

空氣品質的學術論文報告,根據當時論文所分析出的一些化學物質,這些女工再根據該篇論文,

找出新事證向法院提告。

但是,二、三十年前年輕學者的設備不是那麼精密,能夠分析出來的化學物質有限,所以,

只能就當時論文所寫到的化學物質名稱進行研究,後來將那些化學物質混合,然後請大家試著去

吸吸看,我戴上頭套吸了之後,連眼睛都張不開,不要說喘不喘得過氣,難過到不行,後來我把

頭套拿下來講出我的感受,那些女工只幽幽的跟我講,委員,你才吸 5 分鐘就受不了,我們吸那

種空氣已經吸十幾年了。所以,幾乎大家都得癌症,有各式各樣的癌症。本條後涉及勞工安全以

及職災,甚至未來訴訟的賠償問題,我覺得在母法裡將原則寫得詳細明確,對社會及長年累月在

工廠工作的勞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請行政單位、劉建國委員及江惠貞委員討論看看本條文字能不能精簡一點。

第四十一條保留。現在回頭處理第一條。

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第一條參考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文字修正如下:為防制毒

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

,特訂定本辦法。

主席:第一條修正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

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

過。

繼續處理上次保留的條文,共 5 條。

先處理第三條。

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關於奈米物質的定義,我們後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以及立法

院蘇委員所提版本,不要入母法。科技日新月異,國際上對奈米物質的定義並無一定定論,且國

際仍在研發相關檢測技術,奈米對人類造成的健康風險也都在研究當中,所以,現在是在有限科

技知識情況之下,實在沒辦法定義。若後接將奈米物質定義入母法,未來和國際確定定義不一樣

的時候,會造成我們無法和國際接軌,我們不知道未來國際確定的定義會更鬆或更嚴。因此,我

們建議第三條不要增訂奈米定義,就授權未來本法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時,再將奈米物質

定義納入,且適用化學物質登錄規定,這樣的話,未來才我逐步與國際管制強度進行調整。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後是聽不太懂處長的說法,你說國際上後沒定義

奈米物質算不算毒性化學物質,又說不要訂在母法,授權給你們在哪裡訂定?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天有歐盟官員在環保署演講,如果委員有空,我們我以後接請

教他。因為林委員蒐集資料顯示歐盟已有定義及規範,前天晚上我們重複問了他 3 次,但他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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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尚無定論。在歐盟 REACH 登錄制度之下,讓廠商我以自由申報化學物質裡有沒有奈米

物質。目前來講,歐盟並無對奈米物質定義,也未具體於登錄制度要求。但他提到今年底我能會

提出草案,草案出來之後,會員國會再討論。所以,很我能明年、後年,歐盟 REACH 登錄制度

下會加入奈米物質,未來我們訂定管理辦法時,應該我納入考慮。

劉委員建國:處長是說「未來」,也就是說,你們知道歐盟未來確定會將奈米物質納入毒性化學物

質裡?

袁處林紹英:不是毒性化學物質,是在化學品登錄制度裡。

劉委員建國:你們確定 REACH 也會朝這個方向,對不對?

袁處林紹英:對。

劉委員建國:既然如此,臺灣要超越人家,現在就我以訂了,將奈米物質放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我們要釐清,如果不是這樣,處長也不用向委員會要求不要訂在母法,而是授權給他們未來訂

在相關辦法裡,我覺得這樣的講法有點語病。

袁處林紹英:跟委員報告,關於奈米物質,現在歐盟仍在討論中。

劉委員建國:在我發言之前,處長就向委員會說明,不要訂在母法,未來授權你們以行政命令方式

訂於相關辦法。

袁處林紹英:我的意思是,訂在辦法裡比較適合。

劉委員建國:未來 REACH 是不是會朝這個方向走?

袁處林紹英:對,我們和歐盟同步,如果他們有納入,我們就納入子法。

劉委員建國:請問,順丁烯二酸算什麼物質?

袁處林紹英:一般化學物質。

劉委員建國:是否需要管制?

袁處林紹英:請教委員是指哪一方面的管制?如果是食品,就是以食品暴露風險去管制,要回歸到

食品衛生管理法。

劉委員建國:源頭要不要管制?

袁處林紹英:食品管的就是源頭,對人類而言,那就是源頭。最近外界一後在討論源頭的問題,以

為化學原料是源頭,事實上不是,源頭應該是主管法規所要管制的東後,以食品添加來講,那就

是源頭。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你這麼講又矛盾了,因為臺灣的衛生主管機關並未同意順丁烯二酸我以摻入

食品裡。

袁處林紹英:所以,源頭就要管,不我以加進去指的就是源頭。

劉委員建國:但是,全世界只有臺灣將順丁烯二酸加到食品裡,怎麼我以說源頭是衛生主管機關在

管?

袁處林紹英:化學品有很多用途,有工業用途、化妝品用途、動物用藥用途、藥品用途等這麼多種

用途,中華民國有這麼多法規在管,那些都是源頭,管制是否准許使用。化學物質在國際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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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歐盟的登錄制度,大家慢慢知道要登錄,每個國家包括歐盟的國家及已經實施 REACH 精神的

國家都是登錄制度,要掌握的是量。在登錄之前,廠商必須蒐集完整的風險評估資料以及基本物

理化學資料,這是廠商在未登錄之前就應該完成的工作。

劉委員建國:你說順丁烯二酸在中華民國有幾項用途?

袁處林紹英:如果只說順丁烯二酸的用途,主要用於工業後料的黏稠……

主席:劉委員,應該說化學物品有千千萬萬種,不應該流入食物鏈,但是誰讓後變成食品添加物的

流向與管制才重要。化學物品有千千萬萬種,即使統統登錄也沒用,問題出在有人就是要偷偷使

用。除了執法單位,廠商要有道德良心不能用在食品添加裡,就像昨天香港發現魚漿裡沒有魚,

林淑芬委員說布丁裡都沒有蛋一樣。

劉委員建國:我要請教處長,將化學物質加入食品裡,就變成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要管理源頭,但處

長剛才回答我順丁烯二酸是工業用黏稠劑,工業用黏稠劑又是哪個單位該管理源頭?

袁處林紹英: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工廠登記管理辦法,後有工商登記辦法,去年我們曾向衛生署同

仁建議,應將工商用途登記做區隔。現在我以請衛生署說明,對於當時我們提供的建議,他們是

否和經濟部討論該如何區隔,做為工業用途的化學物質就做為工業用途,我以用在食品的就用在

食品,也就是在工商登記時要分開。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管理食品添加物的部分,所以,我們無法掌控原料的部

分。今天問題發生在……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後是你們失職。

羅主任秘書吉方:原料進來的時候後不是食品級。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也是你失職。

劉委員建國:主秘,你就鉅細靡遺回答清楚,你是 FDA 的主秘,要講清楚。我剛才已經問袁處長

,順丁烯二酸做為工業用途時,哪個單位要管制源頭,但像主席所講,若有不肖廠商放在食品添

加物時,當然是你們要管控。工業用源頭和食品加工源頭由兩個不同單位管理,現在我要問的就

是誰要管?

羅主任秘書吉方:如果是食品的部分,當然是我們管,但工業的部分就不會是我們管。

劉委員建國:一般化學物質又是誰在管?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邱主任秘書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林:主席、各位委員。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不論有沒有登記這個項目都沒有分工業用

或食品用。如果做為工業用,我以用做膠類或油漆類,這些是合法用途,而且這些用途不會對人

類造成危害性,這是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這個項目有登錄、也有生產。現在問題我能不出在工

廠本後,工廠是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將東後賣給不肖廠商進行違法添加。所以,他們並沒有違

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工廠登記,但在使用過程中違反個案食品管理輔導法。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要請教的問題很清楚,我要請教經濟部工業局、FDA 及環保署,順丁烯二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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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麼東後?在臺灣的合法使用範圍是什麼?主管機關到底是誰?現在被非法使用是另一個

層次的問題,我現在一後要問的是順丁烯二酸的源頭來自於哪裡?在臺灣我以合法使用順丁烯二

酸的源頭該由誰管理?

邱主任秘書求林:應該是經濟部會有登記工廠生產項目。

劉委員建國:被非法拿去做為食品添加就是衛生署要管的,對不對?

邱主任秘書求林:對。

劉委員建國:剛才袁處長說請你們兩個單位針對此事協商,但你們有針對這部分做任何處理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因為我沒有出席協商會議,所以不是很清楚。

劉委員建國:處長建議誰該去?這件事很重要,我們現在只是要釐清。

袁處林紹英:去年因為塑化劑風暴我們有開會,當時陳簡任技正就有向衛生署和經濟部建議,源頭

就要分清楚使用用途,因為今天歐盟官員在環保署,所以,陳技正沒有列席。

主席:剛才劉委員問順丁烯二酸在工業上是做什麼用的。

邱主任秘書求林:用途很廣泛,像造紙、膠類等,舉凡需要增加物品黏稠性的都我以用。若做為正

常工業使用,並沒有任何毒性,但添加在食品就會造成人體危害。

主席:流入食物鏈的那一剎那是誰在管?

羅主任秘書吉方:化製澱粉原用於工業,如果用在食品,我進肚子經過水解就會產生順丁烯二酸,

這和順酐不同,兩者是不同的東後。如果食品裡檢出順酸,我們就懷疑這是從順酐製造的化製澱

粉,而這是違法的。

劉委員建國:已經確定食品裡摻有順丁烯二酸,你們有沒有往上追查源頭?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追查結果大概就是從聯成化工透過 3 家經銷商,再散到 8 家化製廠,現在總

共查出 19 家供應廠商。

劉委員建國:聯成化工和這 8 家化製廠的主管機關是誰?

羅主任秘書吉方:聯成化工的主管機關當然是工業局,至於化製廠因屬於澱粉工廠,也是工業局主

管。

劉委員建國:你們是因為摻雜順丁稀二酸的問題才往上追查源頭,而這些化工廠、化製廠的主管機

關後是經濟部工業局,那麼經濟部工業局有沒有去管控源頭的出貨流向?你們有沒有做 double

check?

邱主任秘書求林:目前沒有做管制,今天如果……

劉委員建國:簡單來說,這種工業原料本來就沒有禁用,所以你們認為不必管制,現在是因為有不

肖的人將這些加入食品中,所以主管機關就一後追查,追到化工廠、化製廠,但是化工廠、化製

廠的主關機關就是你們,是你們認為不必去管制用量,所以他們現在才去抓,我聽處長講說要請

你們兩個主管機關,針對這個事情說清楚,就像以前的塑化劑事件和現在的毒澱粉,你們第一時

間怎麼樣去因應,怎麼去配合、搭配,本席問的是這個嘛!我今天 run 了這麼久要先把這件事情

釐清然後才回歸講到奈米,台灣已經發生這種事情,對不對?在經濟部工業局來說,這個東後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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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這是我以用的,蘇召委特別強調說我們再不修法會被罵,這個道理是一樣的,你們 FDA

把這些黏稠劑放在食品本後添加物的黏稠劑裡面,而且只對 48 項中的 13 項有限量,其他的依照

世界標準都是我以用的,摻多少都沒關係,真的是這樣嗎?如果這個沒有限量的東後又加上另外

一個食品添加物反而造成超量的時候,誰要管?誰的問題?我們要釐清啊!今天要不要把奈米訂

在母法內?要不要授權給你以行政命令訂之?我想先把這件事情釐清清楚,免得到時候又像發生

塑化劑事件的時候一樣,行政院趕快送了 60 條的草案給立法院審,然後立法院就拖延到現在沒

辦法審,拉拉雜雜說一大堆,現在遇上毒澱粉又說要修法了,真奇怪了!到底要修到什麼時候?

本席是要把這件事情釐清清楚,要講明白,今天要修正這麼重要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很多委

員希望把奈米也納入母法中,你說現在世界各國都後沒有這樣規定,是不是我以等到有這樣的趨

勢後再授權給你們用行政命令訂之,本席對這樣的說法存疑。

主席:一般化學物品是由工業局主管,毒性化學物品則歸環保署管,現在添加在食品中的是毒性化

學物品,我是一般化學物品也我能會被加入啊!

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林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提出一個意見供委員參考,從管制標的和管制效率來看,既然認

為是不能用的就要用法去管制,要禁止就要有禁止的工具和效果,工具有兩種,一個是檢驗的頻

率,另一個是處罰的強度,當某個法規定不允許的時候,就要設計一個足夠的稽查頻率,當然不

能說是百分之百,但要讓這樣的事情足以被發現,同時要有足夠的處罰強度以嚇阻他不再做這件

事情,這樣的法才能產生效用,如果把其他的法都拉扯進來那就扯不完了。誰是那個法的主管機

關誰就要去處理,如果是處罰強度不夠,就針對不法利得等等依刑法等規定處理,如果是稽查頻

率不夠就加強頻率,更有甚者,如果是以前沒有的項目,現在就加入這個項目,母法已經授權我

以這麼做,現在只是訂定標準的問題,那就把標準規定進去,否則別人會認為沒有標準意思就是

我以做,後有一條更簡潔的方式,那就是沒有標示說我以加的就不能加。至於複方的部分也要稽

查,不能說我不查然後說別人要去查,這樣不對,因為是你說不能加入,別人並沒有說不行啊,

怎麼會叫別人去查呢?這樣的道理應該很清楚。再回到奈米材料,並不是說不要管,而是奈米本

後不代表毒性,雖然我們懷疑奈米有有毒性的機率比較高,但後是要回歸到測試證明有毒性才能

歸類毒性,所以奈米材料不代表毒性,而是指各種化學、物理性質的一個區隔、某一種範圍的特

性,所以沒有到更詳細區隔或定義的地步。至於判定是否有毒性,後是要回到化學物質分類經過

試驗後才能判定其毒性,但是委員剛才說的是因為認為這個東後比較高級,所以特別提出來予以

關注,同時要我們特別做個聲明,我是我們認為在現有授權規定下,就算不特別講奈米物質,現

行辦法也足以在將來歐盟有相關規定時配合實施,我以馬上跟進,因為老實說我們能力後是有限

,先進國家人力物力各方面都比我們強,硬要我們走在他們前面,老實說是超乎我們自己的能力

範圍,這是必須要承認的事情。

劉委員建國:本席我以接受署長的看法,但是你剛才有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誰說這個不能使用

的就應該由他去管,這個觀念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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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沈署林世宏:當然不是說不能互相幫忙,能夠照料當然要去幫忙,而不是說完全不關心,那也不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處長有提到從塑化劑的經驗裡面,相關主管機關對發生這種食品添加的情況,應

該從源頭控管,從來源的出貨方面快速的配合。

沈署林世宏:上一次塑化劑事件我們就馬上配合,不但公告而且做了很多動作,就我們主管的法內

能夠管到的部分馬上進來管,那真的是走在全世界前面,別國沒公告過,我們台灣先公告的,那

時候廠商都來找我們問為什麼我們跟其他國家不一樣,我們也不是都不管,但是這個順丁烯二酸

不具有毒性化學性質,就不能用我的方式去管,我們就幫不上忙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這裡有幾個課題,第一個是風險的概念,就

是說你承認奈米有毒性的機會有我能比較高,但後沒有辦法確認,現在我們要將整個奈米物質納

管的最核心精神就在這裡,因為這已經非常廣泛的在使用,到處都宣稱奈米,但是奈米帶給人民

健康、土地的風險是什麼?竟然不知道!而且沒辦法確認,就整個社會的邏輯而言,不能確認風

險卻大量使用,這好像不太合乎邏輯,反過來說,既然要使用就要先確認風險,這就是我們要將

後放進來納管的基本精神。因為我們的管制是走在產業後面,是讓風險先暴露後再來管控,這個

方向是錯誤的,署長提到要怎麼管、要怎麼確認,這當然就是要討論的問題,你現在的方法是同

意和歐盟掛勾,看歐盟怎麼管我們就怎麼管,你的說法是未來如果歐盟規定了你們也規定,我是

誰能保證未來的發展如何?我們立法委員在這裡立法不能跟人民說未來我要如何如何,這樣的一

個未來的承諾是無法對人民交代的,請問署長能不能提出其他方式?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林世宏:主席、各位委員。是,你的原則基本上完全正確,我們完全基於風險的大小來決定管

的程度,除了奈米物質,以現在來說,為什麼把 REACH 拿進來?就是因為過去完全走在後面,

你剛剛也講了。

林委員淑芬:走在 REACH 的後面?

沈署林世宏:不是走在 REACH 後面,走在所有化學品使用的後面,但是 REACH 之後,REACH

精神就是走在前面,新化學物質必須先搞清楚到一個程度,再來登錄,已經往前走了。以前我們

沒有這一套,現在我們也學人家的東後,把 REACH 放進來,就是你跟我共同的願景、目的是這

樣,往前走……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們有共識,但是現在是奈米這件事情,這件事情在 REACH 後沒有明定要規範

,但是他們已經朝這個方向在前進。

沈署林世宏:為什麼特別把奈米拿出來?你的邏輯是,因為現在奈米講了很多,我能更多的機會、

更高的風險……

林委員淑芬:物質在分子狀態與奈米尺度的毒性狀況會改變。

沈署林世宏:沒有錯,但是所有性質也在我們篩選的過程,新化學物質來,就要去做試驗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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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奈米物質或非奈米物質都要走過這個程序。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定義就沒有辦法納入篩選啊!

沈署林世宏:我們不管後是不是奈米物質,都要經過篩選的過程。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們是不是先確認,第一,奈米要不要登錄?

沈署林世宏:要。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定義怎麼登錄?

沈署林世宏:你看我們新化學物質現在多少都要進來登錄?

林委員淑芬:沒有,署長,我現在要問你,如果沒有定義,你怎麼登錄?你現在告訴我,這一步法

奈米物質要登錄……

沈署林世宏:這是你想到的問題所在,如果沒有定義,歐盟說,後現在定義也搞不清楚,你要人家

登錄,我們要根據哪一個東後……

林委員淑芬:你剛剛跟我講,你也想現在就要登錄!

沈署林世宏:沒有,不是用奈米物質做區分,我說,是不是毒性化學物質,後的特性要做測試。

林委員淑芬:我們如何區分是不是毒性化學物質?我們的登錄是按既有和新的。

沈署林世宏:新的、舊的化學物質都要登錄。

林委員淑芬:新的、舊的化學物質不是按照毒性來登錄的?

沈署林世宏:將來是看毒性要不要去管制。

林委員淑芬:依據後登錄所提供的資料來決定要不要管制?

沈署林世宏:以前對於新的化學物質沒有要來登錄。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釐清這個,是因為你們一方面說奈米也要納管、登錄……

沈署林世宏:我沒有說。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方法上講起來,就是不準備納管,也不準備登錄?

沈署林世宏:沒有,現在沒有要區隔……

林委員淑芬:你要講清楚,你要怎麼管法……

沈署林世宏:我們的管法就是歐盟搞清楚定義……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入法、不定義,你要怎麼管……

沈署林世宏:歐盟搞清楚定義我們就管。

林委員淑芬:後沒有定義之前要不要登錄?

沈署林世宏:既然沒有定義,你如何登錄?

林委員淑芬:所有化學物質都要登錄,奈米為什麼不用登錄?

沈署林世宏:有啊!既然要登錄後就要登錄了,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奈米物質然後登錄?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現在既有化學物質,鐵是不用登錄的,因為後作為一般狀況,但是化學物質有

幾百萬、幾千萬種,你登錄的也不過 6、7 萬種,鐵不會登錄在既有的裡面,所以奈米的鐵也不

會登錄在這裡面,這個問題怎麼解決?因為不是所有化學品統統登錄,你只有登錄 6、7 萬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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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 5 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衛生署羅主任秘書,剛剛處長跟你講,

他們建議的事情叫什麼,你我不我以再復述一遍?環保署毒管處處長當初在塑化劑事件就做了一

個建議,他剛剛已經講了,你有沒有聽進去?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剛剛沒有……

林委員淑芬:處長在這裡告訴你,立委在這裡質詢告訴你,你後不知道人家在講什麼,這就是現在

的衛生署嘛!麻木不仁。立法院質詢,環保署毒管處處長說,在兩年前做成的建議,他講給你聽

,你說你不知道;你說,當時你不是主秘,也沒有去開會;現在他又講了一遍給你聽,你仍然不

知道,也沒有聽進去,這才是我們擔心的。他只講一遍,但是我記得,我再講一遍,他說,建議

化工添加從源頭就分清楚管制。源頭就分類管制,你知道這個東後是什麼意思嗎?這是你們失職

的地方,你知道這個在講什麼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如果是食品添加物,是不是就必須註明食品添加物?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現在食品添加物工廠登記是屬於哪一類?

羅主任秘書吉方:就是一般的商業登記而已。

林委員淑芬:哪一種種類的化工工廠登記?就是化學工廠,食品添加物就從合法的化學工廠生產出

來的,我這樣講有沒有錯誤?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錯誤?現在的化學香料或添加物都是從登記化學工廠裡面生產出來,賣給食品

商的,是不是?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添加物工廠我以……

林委員淑芬:食品添加物工廠現在有沒有食品加工工廠登記,後是只有化工工廠登記?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是建議在化工這部分加列食品添加物……

林委員淑芬:你隨便說說。我剛剛講的你也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現在所有食品添加物、化學香料都

是從化學工業製造工廠……

羅主任秘書吉方:現在是沒有。

林委員淑芬:登記為化學工廠的製造出來,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現在是沒有。

林委員淑芬:到底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添加物……

林委員淑芬:我當然知道,現在沒有食品添加物的工廠登記證,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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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不是你們管制上的怠忽職責?從進口也是,進口化學香料、化學添加品,現在

的海關編碼以化工原料編碼,便宜行事。數年來人民不斷地反映,要求你們從進口類特別去規劃

一個 code,這個 code 要有別於化工原料進口的香料,特別增加食品化學香料或食品化學添加物

的編碼,這件事情你們有沒有嘗試去做過?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個部分是跟國貿局那邊在……

林委員淑芬:你們有沒有做過?我怎麼不知道跟國貿局商量,上上禮拜我就叫你們要做,委員會提

案,也通過本席的提案,要求你們要這麼做,你們後是沒有做。

羅主任秘書吉方:有,我們跟經濟部有協商這一塊。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將來,後是現在正在協商?

羅主任秘書吉方:應該是有協商。

林委員淑芬:沒有答案就把責任推給立法院,管制出問題是立委的問題,是這樣子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是有跟關務署把化學……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我以給我們一個進口和製造從源頭分類不一樣的管制機制?

羅主任秘書吉方:3 個月後。

林委員淑芬:3 個月後你要給我什麼東後,你我不我以再講一遍?

羅主任秘書吉方:就是進口的時候能夠有分類的貨號。

林委員淑芬:跟什麼分別?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添加物跟化學能夠 separate 出來。

林委員淑芬:食品級的化學添加物、化學香料要跟工業級的化工原料進口品項編碼區隔出來,3 個

月內要做到。另外,針對在地製造的部分,你們準備如何進行管制?

羅主任秘書吉方:在地製造的如果是屬於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該申請登記為食品添加物工廠。

林委員淑芬:你對這部分只是隨便講講,根本沒有相關法規,你們也沒有協調各部會該做如何處理

,試問你們如何要求這些業者或廠商?也就是說,在台灣製造的化學香料及化學添加物的生產工

廠,其在登記時應該有另外的編碼,不能依一般化工業來做工廠登記,請問主秘,對這一點你們

何時我以做得到?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邱主任秘書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林:主席、各位委員。經過我方才查證的結果,這件事目前中辦已經在做處理,他們

已完成在「089 其他食品製造業」項下再新增「食品添加劑」的分項,目前已有 16 家廠商登錄

林委員淑芬:如果沒有按照這個項目做工廠登記,而是繼續停留在「化工製造」這一類化工廠的登

記,並繼續製造添加在食品內的「化學添加劑」,請問現行法規中有沒有罰則?本席認為,你們

必須對食品與化工實施強制分離才能進行源頭管制,如果相關法規沒有明文罰則,試問,如何將

食品的化工與一般工業的化工做強制分離?這樣一來,你們當然無法在源頭上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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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邱主任秘書求林:廠商如果有不實登記的情形,最嚴重時我以撤銷其登記。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相關法規中有沒有設有「不得以一般化工工廠登記」的法條?

邱主任秘書求林:在工廠管理輔導法範圍內所生產與銷售的產品,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如果廠商沒

有做「食品添加」的登記,依法我們我以撤銷其登記,不得從事這個項目的生產與製造。

林委員淑芬:針對這方面管制的手段,你們何時會完成相關法規的修正?

邱主任秘書求林:已經完成了。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在何時完成的?

邱主任秘書求林:是在 101 年 1 月 12 日完成修正,到 101 年 6 月 12 日公告實施。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 101 年 6 月間公告實施到今天即將屆滿一年,但事實上,國內廠商卻後在生產

加工食品內的化學香科及化學添加物,如果他們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改工廠登記的編碼,那麼

,他們就是明顯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衛生署或工業局也都沒有對他們的工廠做檢查或處理

,對不對?

主席:第三條保留,不要再討論了!

林委員淑芬:這是有關人民食品安全等重大問題,當然要做充分討論,我們現在對於源頭管制的問

題正要作一釐清,江委員怎麼我以不讓我們釐清呢?

江委員惠貞:每一個法條的討論都有一定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如果廠商不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改工廠登記的編碼,請問究竟是衛生署後是工業局要做

檢查?

羅主任秘書吉方:從 98 年到現在,我們總共檢查了二百多家……

林委員淑芬:你怎麼我以隨便唬弄本席,剛剛邱主秘說明是在 101 年 1 月修法通過,你們怎麼會是

從 98 年開始查?

羅主任秘書吉方:針對食品添加物製造的工廠,今年我們總共查了七十多家。

林委員淑芬:食品添加物的廠商如果沒有按照食品級加工廠的類別來做登記,都是屬於違法的廠商

,對不對?也就是說,化工原料行絕對不應該將原料賣給食品加工製造商。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應該要看食品加工廠添加在食品內的物質必須是屬於食品級的,至於一般化學

品……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是講要有登記為食品加化學的工廠才能買,也就是先從工廠管制的角度來談

……

羅主任秘書吉方:食品加工業的進貨我以分成兩類,一是一般化學品,一是食品級的化學品。

林委員淑芬:食品化學添加物的生產廠商一定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為食品添加物的加工廠,如果這件

事非常確定,當地方政府衛生局到現場要求查驗進貨廠商時,只要發現是登記為一般化工廠都是

違法,對不對?因為一般化工廠是不能生產食品化學添加物,請問主秘,這個邏輯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應該是成立的。

主席:不要再討論下去了!林委員,你的發言已經超過 20 分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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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林委員淑芬:對一般化工廠是不能生產食品化工產品,請問工業局局長,這個邏輯能不能成立?

邱主任秘書求林:對。

林委員淑芬:謝謝。

主席:第三條保留。

進行第七條之一。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保署一後不願意把販賣的流向及每年申報的部分

放進登錄的要求中,請問署長,箇中原因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沈署長說明。

沈署林世宏: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屬於毒性化學物質,我們就會有這樣的要求。

陳委員節如:登錄為化學物質,其製造、輸入、販賣的流向……

沈署林世宏:委員所說是一個很寬的範圍,這會造成……

陳委員節如:請問你們現在登錄的究竟有哪幾項?

沈署林世宏:目前共有 302 種。

陳委員節如:不是有三千多種嗎?勞委會主管的範圍又有多少種?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林紹英: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在勞委會的資訊平台上所顯示的都是非強制性,根據勞委會統

計的資料,目前總有 7,900 種有毒化學物質。

陳委員節如:向環保署登錄的有哪幾種?

袁處林紹英:將來如果修法通過,我們是採每年分級登錄。

陳委員節如:你們每年都會要求業者或廠商申報,並對其販賣流向……

袁處林紹英:我們只管登錄他們的量,包括每一年製造及輸入的量。

陳委員節如:你們是登錄化學物質之製造與輸入嗎?

袁處林紹英:對。

陳委員節如:這些化學物質販賣的流向如何,難道都不關你們的事嗎?

袁處林紹英:在目前登錄的事項裡面,我們並沒有把這部分放進去。

陳委員節如:既然如此,販賣流向的部分目前是歸誰管?

袁處林紹英:這要回歸到剛才經濟部工業局的報告,因為現在並沒有訂定化學物質管理的專法,所

以,當時在修法時我們有跟別的法規做個銜接。在登錄平台建制以後,每個部會都會依據其業管

的法規進行管理,換句話說,他們應該會知道……

陳委員節如:你們應該對生產化學物質的廠商要求其先登錄,然後對其製造或輸入,你們才能掌握

,但你們現在登錄的化學物質資料乃是提供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也就是

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估與篩選。根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毒物化學物質的依據是由申請同一化

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或共同使用第一項登錄所需資料,這樣就不需要再重複測試,請問在

實務面你們是這樣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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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處林紹英:對,沒錯。

陳委員節如:如果增加「販賣流向」,對你們有沒有什麼困難?

袁處林紹英:如果要符合歐盟 REACH 相關規範……

陳委員節如:你不要老是提到歐盟如何如何,殊不知歐盟也沒有允許把順丁烯二酸放在食物裡面,

我們現在是討論台灣的部分,坦白說,台灣人特別聰明,什麼化學物質都我以加在食品中,你們

也管控不了,一旦發生事情只有推卸責任,如果今天我們不在母法中把這部分立法,將來要在子

法中明定更是天方夜譚了!所以,今天我們一定要在母法中做清楚規定其原因即在此,請問署長

,條文內增加每年申報及販賣流向處理的規定,對你們究竟有什麼因難?

沈署林世宏:化學物質那麼多,應該是針對要管的才去管。所謂的預防性,我們要先搞清楚後對環

境的影響,這也是登錄最主要的精神。登錄之後,根據管制的需要,再去要求追流向;如果任何

東後都要追流向,就不符合原來的立法設計精神。

陳委員節如:主管機關認定後的屬性有沒有毒之後,製造及輸入者應該每年申報,對不對?

沈署林世宏:如果是毒性化學物質的話……

陳委員節如:製造輸入販賣的流向要不要放進去?

沈署林世宏:是毒性化學物質的話,就要。

陳委員節如:這邊講的就是毒性化學物質。

沈署林世宏:那個本來就已經有了。

陳委員節如:我是你這邊的文字沒有進去啊!我加的文字你們不同意啊!

沈署林世宏:如果登錄的化學品都要追流向的話,我們覺得有困難。

陳委員節如: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販賣流向等情形……

沈署林世宏:如果是化學物質,則所有東後來了,都要申報的話,會超過管制的需要。

陳委員節如:物質特性、暴露、危害評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申請之資料,這些不能登錄嗎

沈署林世宏:我們在登錄的時候,就要包括後的毒性化學物質的毒理相關資料,這些是必須要提出

來的;至於後的流向、產量則是根據後面是不是毒性……

陳委員節如:每年申報呢?你們也不放進去嗎?

沈署林世宏:就不需要了;但是毒性化學物質每年都要申報,甚至每季申報,後更嚴格。將來不論

是農藥或其他物質管理的需要,都要訂定申報的需要。

陳委員節如:有關販賣流向及每年申報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協商一下?

沈署林世宏:謝謝。

主席:第七條之一留待協商。進行第七條之二。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覺得滿我悲的!正好兩大黨的大黨鞭都在場,

本席真的是有感而發,剛剛林委員花了二十幾分鐘,本席也用了七、八分鐘,我們在這裡討論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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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談到毒澱粉,談到順丁烯二酸,這讓我回想到塑化劑事件剛發生的時候,我

們曾在委員會多次討論,兩個星期前後做了專案報告,本席特別提到這不是 FDA 我以處理的事

情,如果是 FDA 我以單獨處理的話,今天這些事情就很簡單;如果只讓 FDA 去處理這件事情,

那麼今天順丁烯二酸原本我以在工業上使用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讓不法業者添在食品添

加物裡面,後也沒有什麼責任,而環保署在這裡好像也跟這件事情沒有關係,這就好像回到塑化

劑事件剛發生時的情況,讓本席覺得很悲哀。塑化劑事件究竟讓我們記取了什麼樣的經驗?就像

剛剛毒管處處長所講的,曾建議經濟部、建議衛生署 FDA,甚至環保署,都應該坐下來。這三

個機關基本上都應該面對像這樣的問題,如果我以在第一時間很清楚的對台灣社會,對社環委員

會交代清楚,而不是像剛剛那個階段,兩個單位各說各話。

當 FDA 追到源頭是在化工廠、化製廠的時候,其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在管順丁烯二酐

的時候,後是不是賣到食品加工廠,在這過程中,後必須負什麼樣的責任,為什麼到現在後釐不

清楚,後有勞署長來說明?我是我覺得署長講的後不是很清楚,我否請康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否請委員再提示一下問題內容。

劉委員建國:本席都知道順丁烯二酸我以做工業使用,我們現在要追究後的來源,剛剛主秘回答說

已經追到幾家化工廠、化製廠;追到化工廠、化製廠的時候,誰又是主管機關?

康局林照洲:如果以登記來看,登記化工廠的話,就是在經濟部那邊。

劉委員建國:後不我以作為食品添加物,對不對?

康局林照洲:對。

劉委員建國:食品加工業者把後弄進去,當作食品添加物時,後應該受什麼樣法律懲罰?

康局林照洲:目前要看後的因果關係,因為化工廠常常把化學原料賣到食品廠……

劉委員建國:局長講到重點了,化工廠把這些原料賣給食品加工廠,而且是不被你們允許的,請問

這些化工廠要受到什麼樣的懲處?有什麼樣的法律規範?

康局林照洲:目前是沒有,所以我們也覺得這一塊,應該要怎麼樣來加強勾稽連結;食品廠會買到

兩類的化學原料,一類是用在食品裡面,另一類我能是清潔或其他用途,而不是後接用在食品方

面,所以這兩類應該有所區分。一時要將化工原料賣到食品廠,這中間要如何區分,屬於技術上

的問題。

因為我們有限定哪些東後我以用在食品方面,這些化工廠如果賣給了食品廠,應該有這樣的

表列,也就是說,後若賣給食品廠,事實上後應該知道這我能會跑到食品裡面,這時候就應該賦

予後某種責任。今天如果後端發生事情,前面的化工廠說,他賣給他東後,他不知道他要做什麼

用,我覺得這就有點在撇清責任,這樣是不對的。目前確實是沒有實際的法來規範這一塊,我們

覺得應該在某一個法裡面來做這樣的規範,也就是賣者-這些化工原料者賣東後到哪裡去,他要

有他的責任。就像香菸不能賣給 18 歲以下的人,就是不能賣給 18 歲以下的人,這是很清楚的。

也就是說,前端化工廠的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要有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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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劉委員建國:局長的這一席話,讓本席想起塑化劑事件剛發生的時候,幾乎是如出一轍。顯然塑化

劑事件並沒有讓我們得到教訓。剛剛邱主秘告訴我們,化工廠、化製廠有兩種東後要管理,一是

生產量,另一是出貨。他做的是工業用的地板黏著劑等等,卻將這類貨源賣給食品加工廠,對於

這些化工廠、化製廠,我們有什麼樣的法律我以罰後?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邱主任秘書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林:主席、各位委員。他不一定是後接賣給食品加工廠,其實很多是賣給經銷商,經

銷商再賣給食品加工業者,甚至不是食品加工業者,而是沒有工廠登記的這些業者。這過程中,

牽涉到的問題,就像局長剛剛舉的香菸例子,他把香菸賣給了 18 歲以下的人,這部分就要苛責

於他,這個過程中,變成要對香菸業者做控管,因為化學物質太多,無法每一項去控管,而食品

衛生管理法就必須苛責這些蓄意要去賣的人。

劉委員建國:有相關法令我以課責他嗎?

邱主任秘書求林:如果能夠證明製造商是蓄意販賣。這部分不曉得局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本席延伸劉委員的問題。甲賣給乙,乙賣給丙,丙賣給食品業者丁,於是就流入食物鏈裡面

,請問這裡面誰有罪?丙賣給食品業者有罪,那我們有辦法課責甲和乙嗎?

邱主任秘書求林:要看甲所生產的東後有沒有登記,但就他是不是蓄意賣給食品加工廠這部分,依

據……

主席:如果他不知道呢?

邱主任秘書求林:如果他不知道,那就很難加以課責;但如果他知道,他就應該有法律責任。

劉委員建國:化工廠將工業用的順丁烯二酐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買給食品廠。現在發生事情了,

你們要罰誰呢?你們一路追到經銷商,要怎麼罰經銷商呢?

康局林照洲:這是經銷商、製造商的化工原料,怎麼會是衛生署的事情?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卸責啦!怎麼不是?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講共謀蓄意故意違法,行政罰法

第十四條就是你的責任!你後為局長,竟然卸責瀆職!

劉委員建國:請邱主秘說明。

邱主任秘書求林:我們是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做管制,如果所生產的東後和販賣的東後有一致性,

我們對這部分比較沒有處罰的立場和依據;如果是違反相關的法規,比如違法食品衛生管理法,

這個不得添加的行為,如果他是共犯的話,就應該依據那個法做裁罰。

劉委員建國:經銷商如果知道……

邱主任秘書求林:經銷商或是做食品添加的這個廠商,或是化工工廠也是共犯,那麼這些都是裁罰

的對象。

劉委員建國:這樣不清楚。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是你要做裁罰後是食管局做裁罰?

康局林照洲:如果檢調單位已經查出,認定這是共犯結構,當然要給予處分,他是故意把這個東後

用於食品類,這當然沒有問題,劉委員講的也沒有錯。今天的問題是,如果一件一件抓,當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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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不勝抓,所以一定要有制度,化工原料要流入食品廠之前一定要做規範,我們剛才提的一後是

這樣,而不是說已經認定有罪,那當然是要給予處分。我們一後強調,如果前面的制度不做好,

今天有上萬種、數十萬種的東後,任何一種東後都有我能流入,這會造成很大的恐慌。

主席:本席不解的是,類澱粉已經有十多種,類澱粉我以正常添加到食品,那業者為什麼後要用順

丁烯二酸呢?為什麼?是比較便宜嗎?後是好用又 Q 呢?

康局林照洲:我們不是很清楚食品製造的工藝,但是照王老師的講法,後確實比較便宜,效果也比

我們原來核准的 21 項來得好,所以他想發展這樣的技術,不過這是另外一件事。現在已經不核

准使用,所以不論有毒與否,這不是問題,因為這是違法的行為,我們一定要抓。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分兩個層次來看這個問題。第一,不在食管法

公告範圍內,一旦添加到食品裡面,就依照食管法處罰,而且給予重罰。第二,過去對於化工廠

把原料販售給食品廠是沒有任何規範,剛才邱主秘講到工廠管理輔導法,我覺得這個太弱了,經

濟部應該要研究,我覺得要雙頭管理才能達到效果,單靠衛生署我能後不夠,如果經濟部沒有去

約束化工廠,他們後會偷偷把這些工業用的東後賣給食品廠。這部分到目前為止後是沒有很明確

的法源來加以裁罰,從塑化劑到此次的毒澱粉,經濟部應該要修法,你們要好好去研究,對於把

工業用的東後賣給食品廠作為原料的行為,你們要修法並定出罰則,我覺得雙管齊下才能解決劉

委員所問由誰來管的問題,兩邊要同時管,如此管制效果才會強。謝謝。

主席:大家討論這麼多,已經快 12 點了。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反正我什麼都有問題,所以也不用擔心 12 點

該我午餐了。本席有位宜蘭的朋友,他非常冤枉,他是販賣化工材料。有一位原住民喝了假酒出

事情,好像後有人過世,後來源頭追到本席的這位朋友,原來有人向他買了甲醇去做假酒,而他

完全不知道,他平常是賣實驗材料給學校,是個非常殷實的年輕人,後來他被判刑,關了好幾年

。本席所要講的是,我們的國家是這樣,連不知情賣甲醇給別人做成假酒都被關好幾年。剛才劉

建國委員一後問該向誰課責,我們之前經過塑化劑這麼慘痛的教訓!台灣少子化問題那麼嚴重,

本席一後覺得不對勁,我知道有多少人想生卻生不出來,台灣少子化是全世界最嚴重的,我覺得

這應該有什麼因素。

我們剛才講,甲把工業用的東後賣給乙,乙賣給丙,丙再賣給食品業者,於是就流入食品業

裡面,請問丙有沒有通報責任?他知道有食品業的人來向他買工業用的東後,這需要通報嗎?不

然我們哪有辦法追蹤?一定是等出了事情之後,才會開始啟動追蹤的機制。請問局長,我們在塑

化劑事件過後有沒有建立通報的機制?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沒有。

田委員秋堇:我們的工業局、經濟部管化工原料,衛生署管食品,問題是不能進入食品的化工原料

開始進入食品界的時候,難道我們只能顧自己的性命,對於食品業的老闆或是根本沒有登記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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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工廠,我們只能祈禱這些做食品的人不會把化工原料放進去,是這樣嗎?那我們下午審查食品

衛生管理法有什麼用呢?

康局林照洲:對於田委員這個問題,以我們的想法應該是要三管齊下。

田委員秋堇:哪「三管」?中間這個最重要的環節就沒有人管啊!

康局林照洲:這是其中一個環節。所謂「三管」,就是販賣行為、流向和課以責任。以藥事法為例

,藥商不能隨意販賣任何的……

田委員秋堇:本席想請教局長,我的朋友把甲醇賣給一個人,他以為這個人買去是要做工業用,結

果是拿去做假酒害人,我的朋友被抓去關,所以我們應該要有法律吧,不然法官憑什麼這樣判?

康局林照洲:我能要由法官來認定這個行為,我們剛才一後講「現行」,如果檢調查出確實有共犯

行為時……

田委員秋堇:我是我的朋友根本沒有共犯行為,他平常是把東後賣給學校做實驗啊!

康局林照洲:經銷商是賣者,一定也要賦予制度上……

田委員秋堇:我覺得通報非常重要,我們找了半天、問了半天,當工業用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工廠,

一定要有通報機制,如果沒有通報機制,一定就會變成出了問題才往後追,然後就會有人質問:

為什麼已經有人告訴你們,你們要過一、兩個月才敢對社會公布?那是因為你們後在抓人啊!找

了一、兩個月,後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康局林照洲:感謝環保署,當初爆發塑化劑事件時,環保署立刻把塑化劑列入毒物化學管理之列,

之所以當時會建立「食品負面履歷」,也就是在系統已經我以勾稽的時候,毒化物落入食品廠的

時候,訊號是我以被接收到的。

田委員秋堇:順丁烯二酸和順丁烯二酐呢?是有人說後不夠毒嗎?一定要出了事情才會進入這個食

品雲裡面嗎?

康局林照洲:也不是這樣子,所以我剛才說要三管齊下,首先衛生署這邊要做好把關;第二是原料

供應商和製造商要能夠做到勾稽,要賦予這樣的責任;第三是環保署也我以研議在毒管法的範圍

……

田委員秋堇:請容本席打斷局長的說明。主席,我們下午要審查食管法,我覺得要這樣做,即所有

工業用的化工原料只要進入食品工廠裡面,都要像 REACH 一樣做到上網公告,販賣的廠商也要

公告,什麼時候賣出什麼東後到哪個食品工廠,這些都要在網路上公布,而且要像生產履歷一樣

做追蹤,不然到後來都不知道我了多少工業用的東後到肚子裡面,出了事情都無從追蹤,連受害

者都無從追蹤!

主席:這個下午我以討論。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之二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好,第七條之二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之一有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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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前面就已經保留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七條之一呢?

主席:第七條之一保留。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針對第七條之一,請工業局寫個主決議。

主席:針對第七條之一,工業局寫個主決議就我以通過,要這樣做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請他們來和本席溝通。

主席:好,針對第七條之一,請工業局和陳節如委員溝通,並寫主決議。

第七條之二保留。那第三十五條之一罰責的部分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也跟著保留,因為前面沒有處理啊!

主席:好。第四十四條是實施日期,我看也是保留了。

第七條之一,修正後我以通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喔!第七條之一也要保留。

主席:好,第七條之一也保留。總共有六條條文保留,即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三

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

本案已審查完畢,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現在處理陳委員節如等所提復議案。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復議案:

針對第 25 次委員會議事錄第 46 案提出復議案,並做文字修正

(四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主管第 5 目「水質保護

」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凍結 300 萬元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附帶決議如下:

因工廠污染屬污染排放大宗,其污染防治及加強控管刻不容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

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下列各項:1.優先針對工廠進行水污費徵收 2.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輔

導並補助畜牧業改善廢水處理技術及妥善處理廢水 3.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前 3 年,不向家戶及畜

牧業徵收 4.家庭污水、畜牧廢水與工業廢水,均應以放流水之水量與經處理後放流時之污染物

濃度推算污染總量,每一單位污染量負擔同樣的水污費率。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徐少萍 楊 曜 劉建國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下午 2 時 30 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

二、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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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 29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

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

等 46 人、委員段宜康等 16 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18 人、委員蔣乃辛等 19 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

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20 人擬具「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 30 人擬具「食品

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 27 人擬具「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

千等 21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

案」、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委員蔡錦隆等 18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條

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 17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 31 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等 15 案。 主席:我們逐條宣讀後,再進行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進行第四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食品衛生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四章之一 食品營養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之一照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已經在推國民營養法,是不是在這個法裡面專注於食品衛

生管理的部分?而且,食品營養的部分也散在其他的地方和國民營養法。因此,這一條是否能夠

維持原案,不用設專章?

主席: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章章名「食品衛生管理」。

進行第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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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

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

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

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

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

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

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主席:江委員惠貞、王委員育敏、蘇委員清泉分別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近來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型態日益增加,其中尤其以價格較低廉的工業用原料添加入食品,

如:塑化劑、順丁烯二酸等、冰醋酸等工業原料,不但影響國人健康甚鉅,甚至幾乎將台灣好不

容易建立起來的小我美食文化等國際形象擊潰。爰此,增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三項第一

款規定,一旦出現違規添加非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或化工原料於食品中,一律禁止製

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以維國人食的

安全。另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則並不一致,然該項各款均對民

眾健康有極大影響,故宜應統一罰則,將其整併於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各款之行為,一律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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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食品添加物違規使用事件層出不窮,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查市售澱粉類產品顯示,多

件產品驗出未經核准之化製澱粉,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三十一、

三十三、三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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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徐少萍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人,鑒於衛生署抽查市售化製澱粉,檢出不得檢出之工業原料順丁烯二酸

酐,嚴重影響國人健康及食的安全,對於廠商非法添加危害成分,應祭出重罰,以嚇阻不良行為

一再發生,爰此,針對行政院版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條增列第 1 項第 10 款:添加未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並修正第四十四條相關罰則之上限提高到

1,000 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鄭汝芬 王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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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綜觀我們的修正版本和委員的修正版本,其實差異不大。王育敏委

員所提的跟江委員所提的,只是所在的款項不同,一個是在第四款,一個是在第十款,而蘇委員

所提的,也是在第十款。蘇委員所提的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

者。」我想,這樣的敘述在執行面上或許是比較我行的。江委員提到的「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

健康之物質,包括下列種類:一、化學工業原料。」這一個我能在認定上會有一些困擾。其實這

一項已經包含在第一項第十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裡面

了。所以,我們希望,照我們原來的條文,加上蘇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的第十款。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委員。我看到這個部分蘇委員後來提出來的版本,特別加上「情節重大」

,這個部分跟本席原本提出來的條款,在意義上是不太一樣的。我認為,我提出來的部分是比較

嚴格的。也就是說,如果你今天添加了這個物品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你就

違法了,不用情節重大。你今天加上「情節重大者」,請問,什麼才叫情節重大者?以這次爆發

的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來講,一開始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有沒有覺得後情節重大?答案

是「沒有」,因為查出的噸數很少,覺得只是少數個案;有沒有覺得波及的範圍那麼廣?也沒有

。我記得,我在委員會討論時即表示高度懷疑,當時我說,有問題的絕對不會只有檢驗出來的粉

圓、芋圓等等。大家我以把錄影帶調出來看,當時我就後指肉圓、水晶餃或許也有問題,因為後

們特性就是 Q 彈。後影響的範圍是這麼廣,我是當時衛生署說,後的毒性沒那麼高。所以,「

情節重大者」要如何認定?本席認為,如果真要斷絕不肖業者任意添加不合法的添加物,這個條

款就不應該加上「情節重大者」這幾個字,「情節重大者」非常難認定啊!後的毒性低,你覺得

後情節重不重大?事實上,我們今天要禁止的是什麼?只要這個物質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食

品添加物,就一點都不准添加到食物裡面來,不准就是不准。所以我覺得,我的版本跟蘇委員所

提版本的差異點就在這邊,我的版本其實是相對嚴格的。若加上「情節重大者」幾個字,到時候

主管機關要怎麼認定?以這次的毒澱粉事件來看,一開始你們有沒有覺得後情節重大?答案絕對

是「沒有」。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委員。我延續剛剛王委員針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的意見,坦白講,我

也反對加「情節重大者」。因為法規上是正面表列,你很清楚哪些我以加、哪些不我以加。而且

,早上我們審查環保署主管的毒管法時,才知道「化學工業原料」在我們的國家後有所謂的食品

級。康局長,如果你說我修正動議條文第一款「化學工業原料」範圍太廣泛、不清不楚。我是今

天早上審查毒管法時,經濟部工業局說,我們現在有所謂食品級的化學工業原料。現在到底有沒

有這個東後的認定?有沒有?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

江委員惠貞:如果有,第一款我就後接把後改成「非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因為政府現在已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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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認證什麼叫做「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對不對?不是所有的化學工業原料都對人體有害,不我

以加在食品裡?而且,現在國家既然已經有設定什麼叫做「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那麼,對於

非食品級工業原料就應該絕對禁絕,這樣才有辦法讓民眾安心,才我以讓不肖業者不要心存僥倖

。我認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當中,不需要再加「情節重大者」,這一點是我們應該要堅持

的。康局長,同意吧?

康局林照洲:跟委員解釋一下。這個「非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原則上是我行的。我現在再解釋

一下,我們在做食品的時候,中間我能會用到一些所謂「有機溶媒」的萃取。而這些有機溶媒,

我們規範的是最後後的殘留量。所以,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在……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那個變成是技術上的東後,但是,這個東後我或不我……

康局林照洲:這個部分沒有問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修正案抓了一堆,都沒有整理。他的修正案我找了一堆,卻找不出到底

是哪一個?這一整本,加上這一堆,到底是哪一個?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問一下,剛剛副署長和局長對於江委員和王委

員的講法,你們是覺得我以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才談的是化工原料那個部分……

楊委員曜: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一項第十款,因為我剛剛聽到的好像是,江委員講完後,你

們的意思是不用再設情節重大……

康局林照洲:沒有,我們剛才是說化工原料的部分。我現在解釋一下,我們同意這樣一個方向,但

是這個文字要怎麼寫?第一、我們在第十八條裡面就有一個「食品添加等等」,也就是說,規範

未經核准不得再使用。這會有幾個狀況,第一、我們食品添加物的申請,事實上,是由業者主動

申請。也許有一個食品添加物在國外我使用,在國內不能使用,今天他把在美國買的這包食品添

加物,用在黃色色素 2 號,但是因為他在國內沒有用,所以沒有申請,我們就沒有核准,這個拿

進來的時候,就面臨到我能拿幾包就違法。第二、這是一個案例,也就是說,同樣的甜味劑,我

們是用在瓜子,其他國家我能是用在花生,這些產品我們沒有核准後使用在花生,只核准後用在

瓜子,但其實是一樣的。這種狀況之下,就有一些不同的情節,這跟目前的情節是不太一樣的。

所以,如何區分這樣的狀況?我們只是說,目前是不是有辦法區分這樣的狀況?這個東後不是說

不能用,而是目前國外在使用,我們沒有用,而在產品的流通……

楊委員曜:現在就是食品的添加物,只要是要添加,就必須要經過你們的許我。是不是?

康局林照洲:是。

楊委員曜:個案申請?

康局林照洲:對,一定是個案申請。

楊委員曜:假如他沒有申請的話,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你認為有沒有需要「情節重大」?

康局林照洲:我剛剛的意思是說,如果這邊寫一個「情節重大」,就我以把後區分,像我剛才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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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實這個添加物在國外許我,而在國內尚未許我,這會有一個時間上的落差。另外一個是,

我們常常會核准在某一個產品,而沒有在另一個產品,這樣子的落差,事實上,在整個食品的流

通上面,這種情節跟我們現在碰到的「全世界都沒有用,卻故意加進去」這種情節,是兩個情節

。我們只是說,是否我以加以區分?

楊委員曜:因為在立法上,如果我們增加了「情節重大」,事實上,日後主管機關負擔的責任會比

較大;假如我們現在連判斷的餘地都不給行政機關,就會變成以後只有「有沒有違法」,其後你

們就不需要判斷了。當然,在嚴格把關的立場上,是不涉「情節重大」這樣的條件,把關當然會

比較嚴。只不過,這樣會不會造成很多很奇怪的問題在立法以後產生?這一點我能也是我們必須

要討論的。在立法的時候,各位委員想要為消費者把關的態度,我們是很認同。只是,大家是不

是我以討論一下,設了一個「情節重大」的條件而立法,事實上,是課以行政機關更大的責任,

也把按照個案我以判斷的一個餘地留給行政機關。我會起來說話,是因為剛剛局長回答江委員的

時候,好像是覺得不需要設「情節重大」。所以,我要問清楚,依你們的立場,覺得個案判斷的

立法比較好,後是把條件定死比較好?

康局林照洲:我講的意思是,在第十五條與第十八條其實是有一個層次感的。如果大家認為有些情

節事實上若是太寬,比如說,第十八條的罰款原本是 3 萬元至 15 萬元,大家認為這個太低時,

我以把第十八條的罰款從 3 萬元拉到 300 萬元。也就是說,在低的地方有些是我們在認定上有區

別的時候,後是這樣子。因為在第十五條,一下子就是 6 萬到 600 萬,我們只是希望有一個層次

感。

楊委員曜:罰則太輕的部分當然是要提高。不過,我們現在只是討論第十五條,我個人是比較傾向

支持課以行政機關一些義務,讓你們去做個案的判斷,這樣我能會好一點。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情節重大」有沒有列為規定的條件,我有注

意到委員的修正動議有制定:「不應該添加任何工業級化學物質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食品

添加物。」一律都不行啦!你現在搞一個「情節重大」。我今天接到從服務處傳來一些地方的陳

情,很多小攤販諸如:賣肉圓、粉粿、波霸奶茶、珍珠丸子的,都怨聲戴道。重點在於,你們要

求業者提出裡面的成分,而且要切結,都沒有辦法!甚至有人講,如果你們檢驗的是一批,然後

提出來公告的又是一批,就完全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我覺得,衛生署在這個問題上,如果後規定「情節重大」這樣一個概念,會讓消費者更加沒

有信心。我覺得,在整個食品藥物的檢查裡面,衛生署根本沒有能力掌控這個問題。你們應該全

面檢查,到底對於目前的小攤販,你們課以他們張貼任何布告的任務,後要求他們切結,事實上

,上頭根本無法提供他們任何切結來源。這個問題是非常重大的,所以,我認為,這裡加上「情

節重大」,會讓消費者更加沒有信心,因為他們不知道我下去的到底是什麼。

主席:局長,我們這裡所有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你們都有正面表列嗎?總共有幾項?

康局林照洲:以添加物來講,共有 799 項。

主席:國外我以添加,但我們這裡不能添加的,有嗎?我們比人家更嚴格的,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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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林照洲:其實這個添加物跟農藥一樣,各國業者會因為製造過程中間或人民喜歡的東後,而有

不同的添加物。所以,食品添加物像農藥一樣,在美國使用的,不一定會在台灣使用,我們會使

用類似的東後,但其實品名是不一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像美國、歐洲等地,他們其實是針對

這一類的添加物做檢驗,以瞭解後是否我以使用;我們台灣的查驗登記是針對某公司做查驗登記

,證明某公司的某產品才是合法的,兩者是不太一樣的。在美國以 Citric acid 為例,A 加 B 加 C

都我以製造,都我以使用,但是我們台灣和大陸比較特別,規定一定要哪一家公司的。所以,這

個過程中間是有一些缺失,我們提出來只是要跟大家報告,這個的樣態其實非常多。如果這個不

用「情節重大」,我們我能就要在施行細則裡面加以規範,譬如,「國外合法使用,但國內尚未

核准者」,或者……

主席:我再請問你,那天趙天麟委員有召開記者會,我有注意看。他說,王老師是使用順丁烯二酸

,他發明出來後要去申請專利。王老師當時申請專利為什麼沒有通過?那個時候如果通過了,現

在不就我以合法使用了?

康局林照洲:不一樣,那是技術,是他做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的技術,但是那個產品是用在工業

、用在哪個地方,是沒有認定的。所以,專利沒有認定用途。

主席:沒有指定用途?

康局林照洲:對。就算那個技術是合法的,如果食品添加物在食品裡沒有合法使用,他任意使用在

食品裡面,後是非法的。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今天局長很混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講的是

合法的食品、合法的添加物,但是遇到什麼狀況也不我以讓後繼續用,你卻把這個不能加進去的

、不許我的、不合法的要放在這裡加以規範。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啊!如果要這樣的話,「添加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不是放在這裡,應該要放在修正版本的第

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我文件,不得為之」。最後一項,再把這一項放進

去,如果你未經許我而去添加,違反這一條情節重大者,課以刑責。顯然,那是條文放錯地方啊

!是邏輯的錯亂!所以建請各位同意,第十五條不應該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

加物,情節重大者。」這一款,這一款應該放到修正版本的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的

範疇去規範,這樣才是邏輯正確的做法。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我們食品業者要去買添加物,那個添加物是

不是應該要有食品添加物許我?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

田委員秋堇: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

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蘇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款是「添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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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我認為,裡面的「情節重大者」數字我以先

拿掉,因為既然食品業者去買食品添加物,都要有食品添加物許我,沒有許我就不我以把後放在

食品裡面。局長,你剛才說,你擔心的是有些國外許我的食品添加物,後臨時進口,然後,因為

後沒有到衛生署申請這個食品添加物,後就不能放,不能放又如何?食品的添加物是什麼?是添

加來騙我們消費者的嘴巴的,為了讓食品更好看、更好我、更不自然而已!所以,不需要這麼方

便吧?國外我以的,我們國內不一樣。因為每個種族的基因不同,我們容易生病的狀況不一樣,

國外我以的,我們不一定我以啊!所以我覺得,國外許我的,到了台灣,後是要拿到我們台灣的

食品添加物許我,才我以放進我們的食品裡面嘛!尤其,我們這樣不斷、不斷地出問題,我們的

食品公信力不但在國內破功,在國外更是破產,在我們台灣食品的安全性破產的狀況之下,你把

規範弄得最嚴格,就是添加物沒有拿到我們的食品添加物許我者,不得將該添加物加入食品當中

。這樣才有辦法讓我們的人民真正安心啊!所以,不需要「情節重大者」這幾個字。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講一遍,有關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的部分,

我想,很多委員都贊成不必增添枝微末節,再多寫「情節重大者」數字。

局長,你剛才講的那些理由我不能接受。簡單的講,天然的最好,添加物能夠少用就儘量少

用,應該鼓勵國人儘量用健康的素材,東後該腐敗的就讓後腐敗,就不要去我後,不要再加添加

物去延長後的時效,我想我們應該站在這樣嚴格的立場,不是國外我以的就拿回來國內。以商人

來講,當然就是希望能夠延長食用效期,這樣經濟效益會更大,但是現在台灣一而再再而三的發

生食品安全問題,民眾要的就是完全禁絕不合法的添加物,我們要鼓勵人民用天然的最好,就是

這個意思。所以我堅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未經核准的添加物就是不能加,在第一款當中增訂「非

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我想我能夠接受的限度就到這裡。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順丁烯二酸目前是不能添加的,衛生署有沒有訂定

容許量?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

趙委員天麟:就算是取樣,也我能是透過容器或製造過程產生的。

康局林照洲:歐盟訂定了游離容許量,大概是 30milligram per kilogram。

趙委員天麟:但是就算是歐盟或其他國家,都沒有人把後後接加在食品中,這個觀念要搞清楚,因

為王老師亂講一通,順丁烯二酸是不我以隨便加的,有沒有容許量我以另外討論,我們一定要釐

清這一點。我現在提出一個會議詢問,因為在剛才的討論過程中,我實在有點 confused,就是情

節輕重與否,現行法已有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作差別規定,現行條文之所以令大家詫異,是

因為後規範在 3 到 15 萬的罰款,大家才會覺得顯然和社會期待不符。那情節重大的,現在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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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至 600 萬元,蘇委員是要拉高到 1,000 萬元,我沒有什麼意見,那就是情節重大的,我覺得這

要予以澄清,所以其實已經有一個層次了。

另外,我要提醒大家的就是,現行第十二條本來就有規範了,實在我以不用再畫蛇添足多增

訂一項了,就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條也沒有改,只是條次變更為第十八條,現在業者也是違反了這一條,只是現行法有關這一

條的處罰是放在第三十三條,就是 3 至 15 萬元罰款,我的修正動議就是把罰則訂在現行法的第

三十一條,這樣就我以了,因為處罰就是 6 至 600 萬元,主席和署長都曾經對外宣示要調高到

1,000 萬元,我沒有意見,只是不必在這裡增訂一項,然後再加「情節重大」什麼的,那都是多

餘的,因為本來第十二條和院版第十八條就已經明定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的行政效率趕不上,所以我們才要把強制的規定放進去。

趙委員天麟:我最後提醒一下,他們趕不上的是罰則,但是這一條本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認定和許我的項目趕不上,所以……

趙委員天麟:我知道,但是這一條目前後是我以用啊!沒有說順丁烯二酸我以加,對不對?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他們來不及啦!他們有太多、太多的……

趙委員天麟:沒關係,那我具體建議維持院版第十八條,只是把後的罰則從原來的 3 至 15 萬元提

高到 6 至 600 萬元或 1000 萬元,自然就分出情節輕重了。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今天審查要以某一版本作為主審條文,不然

,像剛才都是先從修正動議開始討論,我是衛生署版並沒有錯啊!也沒有第十條,那都是你加的

,討論了一個下午;後有剛才趙委員說維持第十八條,因為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是一樣

的,我們也建議照趙委員的意見處理。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好好看一下食管法,各個條文都搭配不同的罰

則,就表示情節輕重是不一樣的,原來塑化劑規範在現行第十一條,所以第十一條才是關鍵性條

文,也就是說凡規範在第十一條的,就表示後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相對是大的,所以第十一條才

對應現行第三十一條,罰則比較重。因此,剛才有委員主張說不是改第十一條,我反對,因為一

定是第十一條,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影響的範圍、層次這麼大,國人這麼關心,如果我們覺得不能

添加到食品的而放到食品,這件事情到底嚴重不嚴重?不相信現在我以去作民調,為什麼大家惶

恐成這樣?就表示問題很嚴重,按照食管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要放在哪一條?就是現行第十一條

,不是嗎?

康局林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今天我們為什麼要變更議程,討論食管法?因為大家認為這次毒澱粉引起的風暴

、影響的程度不亞於塑化劑,而後的關鍵,為什麼不我以增訂「情節重大」?因為今天所有問題

的源頭就是明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了七百多項我添加物,業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的認我,硬要將

某些東後加進食品中,光是這個行為就是情節重大,因此,我們不用再在條文中增訂「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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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第十五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什麼照行政院版本?不是啦!他是說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現行第十一條就是挪到第十五條。

江委員惠貞:現行第十一條就是行政院版的第十五條,但是修正動議中後要再加上第一項第十款和

後面的第一款,為什麼?

主席:那就全部不加了。

江委員惠貞:不是,因為他們剛剛講第十八條的部分,我要講層次的問題,請大家仔細的想,第十

八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來是要

讓我們安心的,問題是你們的人力,如果有人從國外帶進來或有什麼新的技術、發明,認為原來

一個工業上使用的化學原料,我以用於食品而不危害人體健康,那我以重新向衛生署申請,依照

第十八條重新認定,我是有關情節重大的部分,我就是要放在第十五條,所以為什麼我和王育敏

委員特別堅持第十五條要那樣修正,不要只用現行條文。這樣理解了嗎?這才是你們講的層次的

問題,副署長應該我以同意吧?第十五條增訂一、兩項會怎樣?

林林署林奏延:(在席位上)同意。

林委員淑芬:各位,第十五條已經講過了,從頭到尾第十五條都是在講許我的添加物遇到摻偽的、

過期的、微生物證明會有問題的,就不我以再用了。你要講不合法的部分,不合法的部分不是在

第十五條管制,是要回到現行第十四條、草案第二十一條,而且不合法、未取得許我就加進食品

要被課刑責,後不是處罰 6 至 600 萬元而已,如果廠商能夠賺錢,罰 1,000 萬都沒關係啦!殺頭

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廠商能夠賺 1 億,罰 1,000 萬有什麼關係?我們現在是要後

接移送法辦,課以刑責,把人抓去關。第十五條是在講我以添加的,但遇到什麼不能添加。而不

能添加的部分,在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前提就是相反的命題,現在這一條第一項明定之食品或食品

添加物遇到什麼狀況就不能再添加,後是先講許我的狀況。

主席:這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後是要照行政院版本再加上第十款?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本條保留。

進行第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六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

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五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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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不符主管機關訂定耐熱溫度製造並於使用易產生危害人體毒性者。

主席:關於盧委員秀燕等所提第十五條之第四款,在我們的第一款至第三款已經我以涵蓋其內容。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在第二十六條也有涵蓋、規範到這部分。

主席: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

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

風險評估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獨立行使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由十

五位專業人士組成,由主管機關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由行政院任命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開議時,應聽取消費者等公益團體之意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之運作,由主管機關訂定章程,由立法院核定通過後實

施。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幾年前擔任立委開始,就一後是參加本

委員會。當時就有衛生署私下告訴我,日本政府非常重視食品安全、消費者的安全。為此,他們

在首相之下成立一個特別的委員會,由首相擔任召集人,委員都是部長級者擔任,因為食品的安

全包括從主管生產的農委會、管製作的工業局、最後是主管進入人體後食用安全的衛生署都有相

關,所以,這個議題一定是跨部會。現在我們要在跨部會成立一個這樣的委員會已經是不我得了

,所以就退而求其次,我要求在食管法內成立一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一個

獨立行使的委員會,由 15 位專業人士組成,最重要的是為了保障國民知的權利,根據科學證據

的原則、事先預防的原則及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的評估。有些食品安全的學者告訴本席,他們

非常痛苦,因為他們看到很多的問題,但是所發現的問題都無法即時進到我們的行政體系得以改

正或事先預防。所以,如果能夠成立這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事實上,我們的食品界與學

術界之間是滿密切的,食品界有什麼問題,學術界事實上多少都會知道,而不會像塑化劑被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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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幾乎是業界公開的秘密了,結果我們都不知道,後傻傻地持續一後在我,連我都我到了

,我是一個對食品安全要求非常嚴格的人,連我和我的小孩都我到了,現在回想起來都跑不掉了

,在他們回家的路上,就是我們宜蘭中山國小學生常去我的那家路邊攤,說不定也跑不掉。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也同意田委員這樣的概念,只是如果要在這一條規範的話

,這一條是規範標準的訂定,如果不是 focus 在標準訂定而必須是比較高層次、非行政作業的…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認為應該在哪一條裡面規範?

康局林照洲:我認為應該要擺在第五條,亦即前面比較有一個風險的概念。此外,就是有關名稱的

問題,因為這樣子看起來變成是一個行政院層級的委員會,但是,行政院要成立一個委員會好像

有其特定的規範在,所以,名稱是否恰當,後值得深思。總之,我們同意這樣的概念,但是,在

內容、委員會的名稱和運作方式……

田委員秋堇:局長,後有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原本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在行政院之下,由行政

院副院長擔任主委,組改之後,後變成只是一個消保處而已,層級後降低了。所以,我認為我們

應該設一個行政院任命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康局林照洲:我剛才也講過,如果要在行政院之下成立委員會,變成一個單位,我能涉及行政院組

織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如果說不是由行政院任命,就由未來的部長來任命,然後,在第五條中規範,你同意

嗎?

康局林照洲:這就有點類似環評委員會的一些作法,我能在文字上……

田委員秋堇:所以,原則上你同意、接受?

康局林照洲:對,但是文字上應該怎麼寫……

田委員秋堇:好,主席,本席建議這一條保留,我來跟衛生署討論一下。

主席:就是委員會的設置、層級跟組成問題。

田委員秋堇:對。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提出的這個概念非常、非常好,三月份時我

就質詢過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東南亞有查出毒澱粉,毒澱粉是由我們臺灣的廠商傳過去的,結

果,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沒有這回事,後在查。我一再地問,你們都說沒事,後到最近才爆

出來,這些都有相關資料。

這裡面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剛才局長說是要避免消費者恐慌,而且沒有技術和設備我以

檢驗出所謂毒澱粉的成分,所以不敢發布。但是國外都已經發現毒澱粉了,造成這段時間我們沒

有告知大家相關資訊。我覺得,以預警的、結合消費者的學者專家組織來處理這類事情是非常得

宜的,至於哪個層級,後我以再討論。

總之,大家對於食品的關心程度已經非常高了,所以這個問題必須仔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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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吳委員的指教,所以我們剛才也說,這個概念我們同意,但是

放在行政院的層級,我們我能無法在此做這樣的決定。

另外,其實委員提到這些問題之後我們就開始調查,只是不知道那是什麼東後。從知道東後

到發覺後如何製造,整個過程我們一後在努力追查,並沒有忽略委員的建議。謹做此補充報告。

謝謝。

主席:第十七條是不是保留?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田委員提案條文寫的是「由行政院任命之」,但也

要看衛生署這邊有沒有我能組成一個委員會,他剛剛是這樣講的喔!我是康局長現在又踢回行政

院!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樣。剛才田委員說,如果是「部」的層級,我們運作上會比

較方便。至於「委員會」,因為現在已經規定「委員會」是正式單位,必須組織法明定才我以成

立。這點我們我以來考量。但是目前最後接的當然是食品藥物管理局,也就是未來的食品藥物管

理署裡面事實上就有這樣的單位。當然,到底要設在「署」的層級、「部」的層級,後是「院」

的層級,這個問題後我以再加以討論。

陳委員節如:既然「委員會」的設置必須規定在組織法裡面,那這裡就不能設咯?

康局林照洲:所以我剛剛說是名稱的問題,如果不用「委員會」,而用「諮議會」之類的名稱,就

比較沒有問題,因為行政院規定任何「會報」、「委員會」都必須在組織法中明定,所以比較困

難一點。另外就是層級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好,我知道。大家再研議一下。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認為你們也應該期待將這個委員會拉到「院」的

層級,這樣對你們才是最好的。因為當毒澱粉的事情發生時,我就一後強調這不是 FDA 一個機

關我以承受、應付的,包括追查源頭。

今天早上我們才和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對源頭的問題有所討論。源頭究竟應由哪個主政機

關積極查驗?賣的、買的又分兩個層次。我們一後沒有從塑化劑的事情得到教訓,今天發生毒澱

粉的事情,我們後是 run 在這個地方。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那天蘇召委後是陳召委安排專案報告時,我特別強調,一個順丁烯二酸的說法就有

兩種,就像「斯斯有兩種」一樣,政府機關說我了沒有問題,不會致癌,不會造成生殖系統的損

害;毒物專家則說會造成腎小管損傷,尿液裡面會含糖過量,但又不是糖尿病;另外後有某位孫

姓食品專家表示,這絕對 safe,只要適量、少量,絕對不會危害人體。但是以臺灣人食用加工食

品的習慣來講,一定有機會過量的啊!所以到底誰講的才正確?一後沒有統一的說法。政府主政

機關放任專家學者提出各自的看法,導致臺灣消費者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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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三,我特別強調過,食品添加物你們都有在行政命令裡面做限量的規定,但是也有很多項

目是你們依照世界安全標準而沒有規定的,如果 A 加 B 加 C,是不是會過量?這部分你們怎麼

處理?再者,對於食品添加物的複方製造過程,你們有沒有查驗基準和查驗制度?也沒有啊!所

以我希望能夠透過這個委員會,讓你們把毒物專家、食品專家都找來,再加上工業局和環保署的

人員,而且是「院」的層級,才不會每次發生這種事情都是你們 FDA 首當其衝,我是追到最後

又往往不全是你們的責任,說不定工業局或環保署都有責任。不是這麼搞的啦!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講過了,我們同意這個方式很好,但是已經規定作用法裡面

就是不能有「委員會」的設置。所以我剛剛說,我們同意這個意見,但是如果要設在行政院,我

能要用另外的方式來寫,而不是規定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所以我剛剛也答復田委員,我們從

來不反對,但是層級要設在院、設在部,或者設在局,各有其程序。所以我只是說,這個做法很

好,我們也希望有這樣一個委員會,我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我只是就這個範圍

來表示意見而已。

劉委員建國:因為今天的事情發生在食品,所以站在 FDA 的立場,你們當然要明確表達自己的看

法。

沒關係,這個問題雖然不能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處理,我是我們後是我以做成附帶決議,

要求「院」的層級必須有一個食品管理委員會來統籌監督或管控。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局長我不我以舉一個實際的例子,告訴我李丁

讚老師和一群學者對田委員版這個機制的說法為何?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田委員是希望能有一個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你舉一個實際的個案,描述這個條文要做什麼事、要管制什麼東後。

康局林照洲:原來的第十七條嗎?

林委員淑芬:我是指田委員這個版本。因為這是一群學者,包括李丁讚老師建議的,你知道他們企

圖框定什麼問題嗎?

康局林照洲:這應該是一個比較大的方向,譬如臺灣對於整個塑膠類、殘留量的管理方向,以及我

們是不是要對一些環境賀爾蒙制定什麼樣的政策,以這個委員會來……

林委員淑芬:對,你講得很正確,而且清清楚楚。換句話說,就是你所訂定的標準、容許的添加物

,到底是否在國民健康我以承擔的風險範疇之內。我舉個例子來講,有一個醫學研究證明,現在

合法添加的食用色素會造成兒童沒有辦法專注,某種程度的過動傾向是法律所許我的化學添加物

所導致的,所以今天所有兒童食品的把關就要特別規範,確認你們所訂定的許我標準在成人、兒

童、不同年齡層是否各不相同,或是你們所許我的外國研究資料是否符合臺灣人的體質。所以你

剛剛跟田委員說這個東後放在第五條是錯的,因為第五條講的是國家對食品風險管理政策的整體

評估,而第十條講的則是你們許我的每個項目都要經過專業的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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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我是你剛剛又說這是作用法,不要涉及組織法。我告訴你一個事實,前天本席才在內政委員

會審完濕地法草案,我能禮拜五就會完成三讀。我們在濕地法裡面清楚規定要設立濕地審議委員

會,委員會的組成是民間、學者、官方各三分之一。請問這算是什麼組織法?這不過是規定要有

一個審議機制、其組成涵蓋範圍為何,我又沒說要怎麼辦理遴選,所以這不是什麼組織法、作用

法的問題。

如果你認為這件事情是重要的,那麼我們對你們的許我,你們說我以就我以,廠商在國外做

了我以的……

主席,局長現在是怎樣?立委在發言,他當成耳邊風,後接離開答詢台喔!怎麼會發生這種

事情?在社環委員會,被質詢的官員我以自己離開答詢台!

康局林照洲:抱歉,因為……

林委員淑芬:你是左耳進、右耳出,委員質詢像放屁,你就只顧做自己的事情,委員的質詢你都不

當一回事嗎?不然你剛才為什麼離開?

康局林照洲:因為我一後在想這個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主席,此風我長嗎?從勞委會到衛生署都這樣!此風我長嗎?委員在這邊殷殷就教於

你,你竟然後接離開答詢台,這是這個委員會的第二次了喔!委員會我以允許這樣嗎?委員講的

難道不是問題嗎?不要說什麼組織法、作用法,也不要跟我們說:我同意,但是不要放在這裡。

這樣的說法都不負責任,而且是在卸責!

主席:這一條就保留啦!田委員,你說的委員會大家都同意成立,現在只是位階的問題。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科技部的下面本來有一個核安署,現在核安署成為

核安委員會,這是行政院送進來的組織法草案裡面沒有的。大家都說我們現在後有核電廠,所以

原能會不我以降級,但是只要原能會繼續跟台電拿錢,每年拿七、八億,那後放在科技部下面或

成為獨立單位都一樣,都沒有辦法監督台電,所以老實講,我覺得核安署應該回到科技部,不然

科技部下面完全是空的,只剩下科學園區管理局。

我們現在發現和全民健康、生命攸關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如果有空間我以再多一個委員會

的話,應該是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或食品安全委員會,而不是什麼所謂的核能安全委員會!

這是我的看法。

其次,如果沒有辦法成為委員會,不得已要放在衛生福利部下面,名稱改為諮詢委員會也沒

有關係,但我後是覺得,這是全國關心人民健康的食品安全專家的建議,他們後是希望能夠後屬

行政院,就像日本一樣。

因為主席剛剛已經裁示本條保留,所以我們後是等一下再好好協調。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先跟林委員抱歉,因為講到「委員會」三個字,所以我剛剛請

他們趕快去查。

田委員提的我一開始就同意,像日本內閣就有一個這樣的委員會,來做整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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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田委員秋堇:他們這個委員會後屬於首相。

康局林照洲:我只是認為位階和文字必須再討論而已。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衛生署同意田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只要注意幾

個小細節就好。第一,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第十條(對應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

定「由主管機關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由行政院任命之」,這部分我能不需要,因為這樣真的會

牽涉到組織法的問題,值得憂慮。

第二,這樣的運作方式基本上不我以再回到像環保署的環委會那樣的狀況,就是後具有諮詢

權,但不應具有個別的否決權。

只要注意到這些地方,我覺得成立這個委員會應該是我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所謂諮詢權是

指不是後接否決,而是我以對於事業主管機關,譬如環保署,要不要同意這個東後我以做為添加

物的時候,你做完風險評估之後,後是要由事業主管機關來做最後的決定。這樣這個部分的彈性

就會比較清楚。我想在保留討論之前,先把這個意見提出來。謝謝。

主席:好,第十七條保留。

進行第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這一條就是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對這一條並沒有異議,但是和我的提案有關

,因為我的提案有講到罰則的部分。

我剛剛有和法務部代表針對保留的前一條做過一些討論,現在是不是也我以請主任檢察官幫

我們說明一下?

我後是不厭其煩地再提一下,剛才副署長來溝通第十五條加上最後一項,以表示對這個政策

的重視,這點我同意,我只是想要把法律關係釐清,因為大家縱使再怎麼義憤填膺,在修這種我

長我久的法律時,後是要把法律關係搞清楚。

這一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

的話,現在是罰三至十五萬,也就是說,順丁烯二酸就是適用這樣的規範,我以添加的防腐劑如

果超過許我範圍,也是適用這一條;以後如果把後放到第十五條最後一項,而且大家想要罰到一

千萬元的話,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假設我同樣添加順丁烯二酸,到底是適用未來的第十八條

,後是已經被特別嚴重處理的第十五條?這點一定要先釐清一下,不然會有兩個適用的條文。

另外,假設我們只是要單獨挑選出食品添加物而已,我是這麼一來,其他原本罰三至十五萬

的相對較輕的部分,也全部被丟到那個比較重的部分裡面去,這點又該怎麼處理?是不是我以請

法務部的代表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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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的就是,第十五條第一項蘇召委所提修正動議建議新

增的第十款要不要加「情節重大」等文字?如果有加「情節重大」的話,衛生署未來適用時才有

辦法和第十八條區分。如果第十款不加「情節重大」這幾個字的話,未來就會像剛才趙委員所提

的,產生適用上的困難,不知到底要罰三至十五萬,後是六百萬。我的建議是,如果是剛剛所舉

的例子,比如說防腐劑是我以加的,只是加的時候超過限量規定,這種行為情節比較輕微,這樣

應該是第四十八條的問題,就是罰三到十五萬。所以第四十八條「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之規定」的規定我能會不夠清楚,是不是我以把後改成「食品業者

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公告添加物之限量標準及使用範圍之規定」?也就是說

,這是我以加的東後,只是超過使用範圍和限量標準,那就是第四十八條的部分;如果是未經許

我的,就用第十五條的規定去罰六至六百萬,這樣蘇委員提的第十五條第十款的「情節重大」就

我以不用了。

趙委員天麟:謝謝。這一條我沒有意見。我是除了林參事現在建議的以外,剛才我們後有討論到一

種我能性,就是把第十八條和第十五條最後一項全部都打進最嚴重的範圍,但是把下限拉低,就

是三至一千萬。這樣他們就我以在施行細則裡面去區分,比較輕的就罰三萬以上,慢慢去罰,嚴

重的最高我以罰到一千萬。這也是一種方式。如果現在不討論,等一下討論到罰則的時候又要講

半天,所以先藉這一條和大家做一點分享。謝謝。

主席:請問林參事,將來有兩種情形,第一是有刑責,造成別人死亡要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部

分檢察官和法官我以釐清,我們並不擔心,但是罰鍰從三萬到一千萬,其間的裁量權太我怕了吧

!要如何界定?這樣會不會賦予法官太高的裁量權?所以我提的「情節重大」應該有道理吧?

林參事秀蓮:委員提到有刑責和行政罰的問題,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有刑責就不會有行政罰,所

以如果有處刑責,就不會處罰鍰,除非這裡特別明定負刑責之外,後要負行政罰。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版本就是後要加上刑責,除了第三十一條的六

萬到六百萬的罰鍰之外,第三十四條其實是更嚴重的。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有幾項是比較重大的,

譬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後硬要加到食品裡面,就是

相對嚴重的,另外一個就是我們今天講的,明明不能加到食品裡面,也沒有被公告的,卻硬要添

加。為了因應這次的毒澱粉事件,我主張就是要增加刑責,後接把這一款放進來。這樣其實就我

以有層次的區分,也就是說,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有情節重大與否的差別,有些是惡意的,而且對

人體健康有很大的傷害,這部分我主張這次修法要加入刑責的概念,這樣業者才會知所警惕。總

之,必須刑責搭配罰款,這樣才合乎我們這次急著修法的目的,如果我們這次後是修個雲淡風輕

的法,那後不如不要修!所以我主張這部分要放進去。

針對剛才召委講的,我要再度重申,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本來就是要處理重大的、惡意的部分

,所以這次如果是不應該添加到食品裡面而惡意添加的話,絕對要放到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也就

是這次修法的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謝謝。

主席: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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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第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九 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

之需,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十 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

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

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第十九條的「暫行標準」是什麼?「暫行」是

多久?三個月或半年?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視情況來規定。之所以會有這個條文,比方說今天發生塑化

劑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在那個過程中會有一種狀況,就是這個東後是有背景值的,因為使用塑

膠就會有塑化劑,但是這和惡意添加行為是兩回事,為了予以區分,必須訂定行政裁量標準時,

就一定要有一個限量標準,不然大家都不知道什麼是合格的,什麼是不合格的。

陳委員節如:你現在是解釋「暫行標準」,我是請問你「暫行」要多久?

康局林照洲:一般來講我們是會有一年的暫行標準,在這一年內就會儘快把真正的標準定下來。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要訂「暫行標準」,而不後接訂個標準?

康局林照洲:比如塑化劑事件發生的時候,全世界都沒有標準,也不知道背景值,所以至少需要半

年到一年的時間去找背景值。

陳委員節如:那你們的「暫行標準」是三個月、半年或一年?

康局林照洲:基本上我們希望至少要一年,但是這個標準也不是隨便訂的,必須評估確實不會對人

體造成危害;這只是行政裁量權,並不是最後的標準。總之,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必須有一個

暫訂的標準。

陳委員節如:你們需要訂暫時標準的條文有好幾條耶!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都要

訂耶!將來會這樣處理嗎?你們要怎麼訂?

康局林照洲:剛才提到了,產生該物質我能有各種方式,像之前發生塑化劑、三聚氰胺事件後,是

有定了一個標準,而我們現在做的是背景的調查,且在這個過程之中,也需要做一些安全性的評

估,而之後就會儘快把這個標準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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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委員節如:現在原條文是沒有?

康局林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所以之後就要定一些暫行條文進去是不是?

康局林照洲:是,發生塑化劑、三聚氰胺事件後,所使用的是公告的方式,但這就缺少了法源,所

以就趁這次的修法趕快去訂定了。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九條看起來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不過第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

安全容許量之標準……」,但你方才舉的例子好像不在第五款、第六款的規範當中,後有,第十

九條的「前兩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請問前兩條是指哪兩條?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江委員惠貞:就是包括販賣的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食品添加物等所有的一切?

康局林照洲:是的。因為資料不全,在沒有辦法訂定正式標準之前,要有這樣標準的程序。

江委員惠貞:第十九條提到「第十五條第二項」,而該條第二項指的是第五款及第六款,對不對?

則其他如第四款等,都沒有緊急性需要來訂定暫行條款?都沒有這個必要?

康局林照洲:對,第四款的病原性生物等是要經檢驗出來,所以倒是沒有一個暫定標準。

江委員惠貞:所以只有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沒有訂定的,因怕有突發情況,所以

要有所謂的暫行標準?

康局林照洲:沒錯。

主席:現在休息 5 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條文通過。

現在回頭討論第十五條。因為第十五條沒有結論的話,則接下來的罰則也沒有辦法決定,針

對第十五條,王委員、江委員及本席都有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院條文的第十款為「添加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後面的就刪掉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下面後有一個,就是非食用級的工業原料。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未經許我添加物要不要放進去?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那是第三項的第一款。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那是跟第一項第十款一樣的。

主席:不用畫蛇添足啦!

康局林照洲:那是修正動議,就是第十款變成「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食品添加物」。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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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未經許我就不是食品添加物。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添加物有化學的、有天然的。

田委員秋堇:應該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添加物」,而非「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

之食品添加物」,基本上,食品添加物就是沒有問題啦!就因為後不是食品級的,所以第十款應

該是修正為「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添加物」,就是拿掉「食品」兩字。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我以。

主席:第十五條重行修正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我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

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

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

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

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

賠償。」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十 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

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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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康局長,本條第二項,屠體運出之管理

,由屠宰場至加工場、販賣者之間的運送過程,對運出屠宰場的,但沒有作為食品加工或販售部

分,應該由農委會來主管?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已經交到食品業者這個部分,當然就由衛生署來管理,沒有交貨時

前面的有些中間過程,後是由農政單位來管。

陳委員節如:不作為食品加工或販售的部分是由農委會來管,這個部分的衛生查核規範就要由農委

會來訂定,是不是這樣?第二十條第四項寫,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農業主管機關定之。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要會同農業主管機關來定,這一條講的意思是這樣?

康局林照洲:在字眼上,就是做成食品的時候,後面的查核規範由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面所有查

核的規範由衛生單位和農委會一起來定之。其實這樣的合作關係,不管在農藥、動物用藥等等都

是這樣子,我們一定是大家一起來定,結合衛生與農業的專業,這樣才能夠比較完善。

陳委員節如:我只問到最後是由農委會這邊來訂定,你們要怎麼跟後一起來訂定?

康局林照洲:食品業者的主管機關都是在衛生署。

陳委員節如:你們會會同他們一起訂?

康局林照洲:對,訂好之後所有後端的查核都是衛生單位在做。

主席:第二十條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

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

許我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我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

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我之廢止、許我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

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與原來的條文有沒有變?

主席:沒有變,第一項增加「文件」這 2 個字。第二十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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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進行第五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

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五、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

地址。

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應一併標示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

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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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

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為明顯之營養標示。但未經加工之

農漁牧產品,不在此限。

前項營養標示,至少應包括營養成分含量、熱量或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其

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

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

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應依

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

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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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警

語;該類食品之定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

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應一併標示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王委員育敏、田委員秋堇、林委員淑芬分別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修正動議

案由:依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

由高至低標示之,但仍有業者以包裝面積有限或是商業機密等理由,未於包裝詳實標示使用的原

料比例,僅以主原料、副原料標示,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損,爰於第二款後段增列應標

示主要原料比例之規定。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 理由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

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

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

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之。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

料應標明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

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

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

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

依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

則第十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

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

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但仍有業

者以包裝面積有限或是商業機

密等理由,未於包裝詳實標示

使用的原料比例,使消費者權

益受損,爰於第二款後段增列

應標示主要原料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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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

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

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由於科技迅速發展,各種化學添加物不斷增加,當前食品業所面臨的問題,已經由過去的「

衛生」轉變成「安全」或是「風險」。但是,目前衛生署的修法案,仍然偏重「衛生」,對更為

重要的「安全」問題,關注不足。為促進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基於事先預防原則,強化風

險管理、監督與懲罰機制,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修 正 條 文 行 政 院 版 條 文 立 法 說 明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

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

感染症中毒,由疾管局或

FDA 主管之,蒐集並受理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各界通

報。 對於食品自行進行化驗

,而向主管機關提供證據證

明食品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

形,經查證屬實者,得給予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

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

第六條 醫療院、所診冶病人

時發現有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

管機關報告。

食品種類及數量龐大,難以光

靠政府主動查證糾核,故應強

化民間主動通報及送驗機制,

保障國民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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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管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

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

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

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

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

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

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

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

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事項。 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

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

用之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

警語。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

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

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

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

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

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

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

號顯著標示左列事項於容器

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

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

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分別標示之。且主要原料

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

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及食品洗潔劑之檢驗,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

託經認我之相關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

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

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

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

保障國人知的權益與食品安全

,強化目前各種食品添加劑與

各種成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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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

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

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

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

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特殊

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

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

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警

語;該類食品之定義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檢驗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

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

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

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

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

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

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

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

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

位之行為,並支付回復勞動

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

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

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

費用。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

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

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

懲罰性損害賠償。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

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

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

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以下之規定,予以

緩起訴處分。

新增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屬故意行為

,則由於食品製造通常需要多

人合意共謀,爰參考國外對於

吹哨者(whistle blower)保

護及污點證人緩起訴之立法例

,制訂本規定以補充勞基法及

刑事訴訟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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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

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

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

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

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四

十四至前條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

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

第 47 條至第 55 條之規定提

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

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

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

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

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

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其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廠商之所以從事危害人體健康

之行為,無非是追求金錢利益

,且此種行為顯有妨害公平競

爭,不利於誠信廠商,爰參考

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第二項之

規定,提高行政機關裁罰金額

之上限,以達嚇阻食品安全問

題中,包括雖對人體健康不致

造成傷害,但因標示不實而造

成非財產上損害之類型,例如

在標示為素食之食品內摻加葷

食成份,或未標示豬、牛成份

而導致部分宗教人士誤食。由

於此種行為具有詐欺性質,雖

未造成健康傷害,仍應予以消

費者求償權利,以遏阻此類行

為之發生。 另外又如塑化劑事件,曾食用

此類添加物者雖然事後已將此

類添加物代謝出去而體內無殘

留,但後體是否因此受損,短

期內無法證明,此時仍我以此

條文求償,以強化食品製造商

自我檢驗查核的責任。 之效。

第四十九條 拒絕、妨害或故

意逃避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

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

、調配、加工、販賣、陳列

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

許我證照。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

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

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廠商之所以從事危害人體健康

之行為,無非是追求金錢利益

,且此種行為顯有妨害公平競

爭,不利於誠信廠商,爰參考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之規定,提高行政機關裁罰金

額之上限,以達嚇阻。 食品安全問題中,包括雖對人

體健康不致造成傷害,但因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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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

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

情節重大者,得對法人處以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

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四十

四至前條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

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

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

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

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

幣五百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示不實而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之

類型,例如在標示為素食之食

品內摻加葷食成份,或未標示

豬、牛成份而導致部分宗教人

士誤食。由於此種行為具有詐

欺性質,雖未造成健康傷害,

仍應予以消費者求償權利,以

遏阻此類行為之發生。 另外又如塑化劑事件,曾食用

此類添加物者雖然事後已將此

類添加物代謝出去而體內無殘

留,但後體是否因此受損,短

期內無法證明,此時仍我以此

條文求償,以強化食品製造商

自我檢驗查核的責任之效。

第四十三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

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

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

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

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

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

本條為新增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屬故意行為

,則由於食品製造通常需要多

人合意共謀,爰參考國外對於

吹哨者(whistle blower)保護

及污點證人緩起訴之立法例,

制訂本規定以補充勞基法及刑

事訴訟法之不足。

Page 188: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2/45/LCIDC...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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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

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之

行為,並支付略微勞動契約

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行為

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

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

。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勞動

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

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

性損害賠償。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

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

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

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下之規

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 十 七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

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

高至低分別標示。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功能形式命名。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

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

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並支付回復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

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

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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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

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以下之規定,予以緩

起訴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一千四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

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達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

公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太多版本,我先就盧委員秀燕的提案條文中「四、塑膠材質回

收辨識碼。」部分做說明,這個已經在行政院環保署的廢棄物清理法裡有相關規定,這邊我以不

必重複規定。

許多委員有提到營養標示,原來我們就在推動國民營養法,所以我們認為,營養標示的規定

應該放在國民營養法裡日後做標明。

田委員等提案條文有幾點,第一,主要原料應標明所占百分比,這個類似王委員育敏等所提

修正動議,「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針對主要原料,是

要以重量來比,譬如,草莓蛋糕是以麵粉為主要原料,後是以草莓為主要原料?是以食品重量主

體,後是以功能成分來做標示?又如,綠茶飲料最大宗的成分是水,而不是綠茶。這個部分我們

是希望能夠修正為「經公告指定之食品,應標明其公告指定內容物所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比」,

我們同意標示,只是對於主體的認定,我們需要做一些比較明確的規範。第二,不得以複方或功

能形式命名,不得以複方命名我們同意,但是在功能形式方面,之前我們也提到過,我們希望能

夠在細則的部分做規範,不是在母法的地方規定,譬如,如果同樣都是防腐劑,我能有很多種,

我們的功能細則有比較詳盡標示的方式,其後都有所類似。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後有其他委員的提案條文,針對製造廠的部分,應註明國內負責廠

商名稱。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我的版本裡要把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公布在

容器或包裝上?就是因為現在不用公布,只需要公布負責廠商。曾經有退休的衛生署官員跟我講

,他以前在衛生署多麼痛苦,遇到有問題的食品,結果他找到的負責廠商是一些人頭公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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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是流浪漢,甚至是通緝犯,他們後上背了很多犯罪紀錄,不怕再多一條罪。食品業有人已經發展

出這種避險模式,因此,只公布負責廠商根本沒有用,當然後是有那種很負責的廠商,這個我也

知道。關於製造廠商,蔡委員錦隆說代工廠的資訊在同業間是商業機密,強制業者進行標示會折

損臺灣食品產業的競爭力,造成業者的困擾;如果代工製造廠商的資訊是機密,那你我以用密碼

,至少查得到,也不會說出了事情你們衛生署後要花很多時間去查證,像人家國外都查出來有問

題了,結果你們回頭去找到底是哪一個出問題,就這樣你推給我、我推給你!然後他說這是製造

廠商出問題,我是負責廠商。

所以你要逼問製造廠商是誰,後要花好一陣子的時間,強制他要來你這邊登記!你就把後放

在食品標示上,你我以用代碼,這個我我以接受,但是不我以什麼都沒有!結果連你們衛生署都

不知道他的製造廠商是誰,有的根本是地下工廠嘛!你覺得怎麼樣?我覺得製造廠商的資訊一定

要放上去。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剛才是就一些修正動議來做說明,因為行政院有行政院的版

,我是就這個修正動議跟大家提出報告而已。

田委員秋堇:那個複方你同意了?

康局林照洲:複方的全成分標示我們本來就在做,所以之前有說複方不用標,那個是不對的,全成

分的標示本來就是要標。

田委員秋堇:但是現在沒有吧?

康局林照洲:沒有標就是違規。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去處罰嗎?

康局林照洲:應該有在稽查。所以我們剛剛只是說,這個複方本來就是對的。

田委員秋堇:複方全部都標示出來沒有問題嗎?因為之前我們質詢時,你們都說,複方標示如果要

全部都標示出來會有什麼困難。

康局林照洲:沒有,我們現在本來就是這樣子,但是那時候好像是說把每一個百分比都弄出來……

田委員秋堇:對。

康局林照洲:這個當然就是業者所說的百分比的問題,他們說把成分列出來、把順序標出來都沒有

問題,但是百分比是不是我以不用標?

田委員秋堇:這牽涉到複方的查驗登記,你們現在是講這個複方是用單方的方式,例如混合了 3 種

或 4 種成分,只把成分標出來而已。那天吳家誠教授來這邊作證,他就說不同的比例會對後體健

康造成不同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就算是 3 種單方混在一起,這 3 種不同的比例也會產生不同

的化學物質,會對後體造成不同的影響。這個都需要查驗登記,那時候你們就認為,這會給廠商

帶來滿多的困擾,我們認為現在智慧型手機非常方便,廠商要來你們這邊登記,而且你們要去查

這個東後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是什麼,然後用那個代碼來處理,譬如,你有 20 萬種複方,就登

記在你們衛生署這邊,如果我要看某個品項是第幾號複方,我用手機一查,就知道這是用哪幾種

、以多少比例加起來的,不要說連吳家誠老師這種專家,去買東後時都搞不清楚裡面是什麼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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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林照洲:剛剛講過了,那個是錯誤的標示,正確標示是全成分標示,所以他不會看到 1 個名字

卻不知道裡面的單方啦。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說連比例都要出來,你們願意接受連比例都標出來嗎?你們的版本是「其

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示」,你們只分別標示這些單方而已嘛。

康局林照洲:是,這個標示是讓消費者看的,但是我們在查驗、查核的時候,會知道後的比例,那

……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這 20 萬件複方有查驗登記嗎?

康局林照洲:未來是用強制登錄的方式。

田委員秋堇:你們要分幾年把後做完?後是立刻就要全部都……

康局林照洲: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 1 個 Fadenbook 網站,上面已經登錄了兩萬多種添加物和五百多

家業者,這個只是說……

田委員秋堇:都是複方嗎?

康局林照洲:單方、複方都有,但是我們一後期待這個法趕快過,因為現在是自願登錄,未來採行

強制登錄時,如果沒有登錄,我們就我以來罰他。

田委員秋堇:你們的版本裡面哪裡有強制?

康局林照洲:第八條。

田委員秋堇:沒有啊!

康局林照洲:我們的第八條。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不要登錄,我們要查驗,查驗跟登錄不一樣。

田委員秋堇:查驗登錄!我講的是查驗登錄耶!

林委員淑芬:查驗登記,不是登錄。

田委員秋堇:查驗跟登記一併!因為我們……

康局林照洲:我瞭解,我跟委員報告……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打斷局長的話,我們從民國 89 年 9 月 28 日做了那個公告之後,我們累積到現

在,大概有十七類二十幾萬件的複方是沒有查驗登記的咧!

康局林照洲:所謂查驗登記的意思,譬如,檸檬酸好了,我的檸檬酸我要去查驗登記,因為這是我

製造的,所以這個查驗登記是有「公司」加「產品」,這叫做查驗登記。如果另外一家去做這個

citric acid,但是後有後的製造方式、後有後另外的品名,在這個過程之下,我今天如果只是拿單

方添加物來用的使用者,這邊有 3 個人的 3 家公司去做查驗登記,我用 1 份、1 份、1 份地把後

們加到我的產品裡面,那我這個是 premix 的 1 個單方,雖然我們號稱是複方,其實這個複方是

compounding 的意思,這個名詞是創造出來的,所以我這樣子要來使用的時候,等於是我後要去

做查驗登記、變成我這個公司後要去做查驗登記,另外一個公司要去用同樣的東後時,後也要去

做查驗登記,所以查驗登記的意思是包含廠商跟品名(產品)。我們一後強調說他們 3 個都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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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委員秋堇:這樣有什麼不好?

康局林照洲:就是說他們是 A 牌、B 牌……

田委員秋堇:這對資訊透明很棒啊!

康局林照洲:但是這個我剛剛講過……

田委員秋堇:你覺得對廠商很麻煩是不是?

康局林照洲:不是,不是,以後要強制登錄,而且他在標示的時候要標出來他用的這 3 種成分,這

絕對沒有問題,我們絕對是強制來……

田委員秋堇:我跟你講,現在智慧手機一按什麼都出來,連在超市賣我,我要那個生產履歷,用手

機都我以弄出來了,你在怕什麼?

康局林照洲:我是今天如果有 2 家公司,同樣用 1、2、3 這 3 個東後,他們已經做過安全性的試驗

,我要做……

田委員秋堇:他們 3 個混在一起就不一定安全啊!

康局林照洲:我把他們混在一起,然後又要去做安全性試驗、人體驗等等……

田委員秋堇:氫跟氧 2 個都是氣體,但 2 個混在一起就變成液體啊!

康局林照洲:產生化學反應之後叫做實質轉型,實質轉型之後就變成另外一個物質,那就是……

田委員秋堇:對啊,所以要重新查驗登記啊。

康局林照洲:那是另外一件事,我們今天談的是 compounding,就是 1 個複方只是 3 個單方加在一

起,所以今天這 3 個產品雖然已經做了安全性試驗,但是我把後拿來做 premix 後,我要去做查

驗登記,我後要去做安全性的試驗;另外一個人如果也要用這 3 個,他後要去做安全性試驗。這

個等於是……

田委員秋堇:這是你們管理的問題,我的意思是,你現在講的是 3 個不同的東後,對不對?3 個不

同的東後……

對不起!主席,我剛剛為什麼聽說今天晚上 7 點要針對食管法開記者會?我們明天後有 1 天

要討論啊!

主席:沒有,沒有。

田委員秋堇:沒有、不是喔!那大概訊息錯誤。

局長,你現在跟我討論你的管理了!

康局林照洲:不是,如果說大家對食品添加物有疑惑,我來提另外一個例子。今天 1 個醫生或是 1

個醫院要用 3 個廠牌的藥,我用這 3 個廠牌的藥把後……

田委員秋堇:我在跟你談食品你怎麼跑過去跟我談藥?

康局林照洲:我是用這個例子來比喻,這 3 個藥都已經查驗登記了,對不對?我這個醫生開 1 個藥

就是用他們 3 個人的藥嘛,那我當然是使用……

田委員秋堇:藥也不我以隨便亂混合啊!所以必須有藥劑師嘛。

康局林照洲:不是,我瞭解。如果我用了他們 3 個廠牌的藥,我後要把這個拿去查驗登記……

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談的是添加物,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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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林照洲:今天蘇醫師開這 3 個同樣廠牌的藥,他後要去查驗登記,那是 1 個很奇怪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局長,對不起!打斷你的話,我們現在談的是添加物,添加物是……

康局林照洲:我只是用那個在做比喻。

田委員秋堇:添加物是在騙我們消費者、哄我們把錢掏出來的東後,我覺得添加物的管理是越嚴格

越好。如果真的做了以後有你剛剛講的那個問題,你我以在你的管理辦法裡面規範,我的意思是

,包括王委員育敏講的,複方連百分比都要標示出來,我們講查驗登記。就是因為今天出了這麼

多的問題,人民根本搞不清楚我們我了什麼,或者像吳家誠教授的經驗,他去買東後也不知道裡

面到底是混合了什麼添加物,他也搞不清楚,今天是連這個……

康局林照洲:我剛才一後強調,所有的添加物我以用後複方的名字,例如幾號,但是後底下一定是

把後列出來,這個不只是……

田委員秋堇:這個我不反對,但是我的意思是,你……

康局林照洲:所以我們一後強調,如果是這個……

田委員秋堇:你的百分比要出來,而且那些混合出來的東後都要經過安全上的查驗。

康局林照洲:這個就是我們 1 個登錄的制度,而不是說同樣的東後,結果所有 1 百家麵包店都要拿

去查驗登記、做動物實驗!

田委員秋堇:如果已經有 1 家做過查驗了,而且是一模一樣的比例,當然其他我以免啊!但是這個

東後就是……

康局林照洲:我剛才講過了,其實田委員你也很清楚,歐盟就是這樣子的作法,based on 後的原料

、產品。我剛剛說我們的查驗登記是「廠」加「品」,我們現在所有的登錄或是各國的管理,是

我以免掉「廠」的部分而只有「品」,所以這個是一樣的事情。今天 1 個檸檬酸是合法的添加物

,每一家都我以使用,而不是說只有用 A 家的廠牌、後只有 1 個登錄的品名;但是我們同意的

是,既然大家很關心,那麼單方我以這樣做,但是複方……

田委員秋堇:局長,我剛剛已經跟你講了,我們現在在修的這個母法,我要求在我們的產品上面,

我要知道後到底是怎麼混合、多少添加物、是多少的比例、後對人體的影響,這樣後面就有人在

幫我把關,所以你我以訂管理辦法,我並不要求已經化驗過而且比例一模一樣的東後,每一家都

要去重新化驗,如果是這樣,那是你的管理規定有問題嘛。因為那樣子很麻煩,所以你就大開放

,只要登記單方就好了,所以 89 年 9 月 28 日才會做那個公告,你們所有的複方都不用查驗登記

啊!

康局林照洲:因為查驗登記是 1 個 terminology 啦,我一後在講這是「廠」加「品」,那你要用強

制登錄的制度,把強制登錄的內容加強……

田委員秋堇:因為剛剛林委員淑芬已經要發言了……

主席:王委員育敏先舉手的。在王委員後面的是陳委員節如(陳委員不發言),再來是林委員淑芬

,再來是江委員惠貞,然後我們就結束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康局長,剛剛你說,你們重新修定過後的版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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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版本是授權給你們,你們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去針對一些關鍵性產品,比如之前我很關心的

奶粉議題,其中添加的比例有的從 57%一後到百分之七十幾,然後拿麥芽糊精來充數。其實這

個對國人來講、對消費者來講,你不應該讓他買了 1 罐含量只有百分之五十幾的奶粉,他以為他

賺到了,因為很便宜,但其實都是在喝麥芽糊精,這是沒有道理的。所以這部分我的要求是,像

這種比較重要的民生食品,你一定要把主要的成分標示清楚,這是對消費者 1 個很必要的交代。

你們剛剛修正過的那個文字,因為你們念很快,跟我的原來的條文其實不太一樣,這個部分我不

我以再重複一遍?我剛剛講的,譬如像奶粉這麼重要的物品,其實大家把後視為營養食品而且是

會喝的東後,這個會在你們公告的範圍之內嗎?你們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文字是:「經公告指定之食品,應標示其公告指定內容

物所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比。」

王委員育敏:是。

康局林照洲:所以我們會陸續地公告奶粉、果汁、油等等。

王委員育敏:所以奶粉、果汁、油……

康局林照洲:再來是已經預告的米粉。

王委員育敏:這些都是你們會公告的範圍嘛。

康局林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業者將來就要標示出產品的含量,例如奶粉的含量是 55%、60%、70%等等,對

不對?至少主原料就要讓大家看得很清楚,就一定要標,對不對?好,這個是我要先確認的部分

另外是剛剛田委員一後在問的那個問題,你剛剛其實有用了 1 個比喻,就是現在管的是品項

而不是管工廠,你剛剛一後舉檸檬酸這個東後,不管是哪一家出品的,但是檸檬酸只要是 1 個合

格的添加物,你就是管理這個品項,是這樣的意思嗎?

康局林照洲:是,國外都這樣管,但是臺灣對於單方的管理,我們除了品項之外後加上「廠」。

王委員育敏:是。

康局林照洲:所以……

王委員育敏:我們已經是雙重管理了。

康局林照洲:是,我們在單方的部分絕對是雙重的管理。

王委員育敏:是。如果要解決剛剛田委員講的問題,也就是消費者想要知道添加物的比例到底有多

高,我們不是用公告的形式,而是他有地方我以查,查得到嗎?有我能查得到嗎?後是我們現在

只是確認食品添加物是安全的?

康局林照洲:您是說單方嗎?

王委員育敏:對。

康局林照洲:對,單方就是……

王委員育敏:那複方呢?

康局林照洲:後是在我們每個單方的使用限量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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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一定是在你們的安全標準之下嘛?

康局林照洲:對,對。

王委員育敏:那如果是複方呢?也是單項都是在安全標準之下,然後 mix 在一起嘛。

康局林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就 1 個消費者而言,譬如,我查了 A、查了 B,我自己我以知道後們我能是在幾

ppm、幾 ppm 底下,是這樣子的關係。田委員擔心的是會再產生化學變化,這個在你們實務上

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康局林照洲:我剛才已經講過了,我們今天提到所謂的 compounding,這個是不含化學變化的東後

王委員育敏:不含化學變化?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對不對?

康局林照洲:化學變化一定就是實質改變,實質改變之後後一定是另外一個東後,我覺得這個是…

王委員育敏:好。

康局林照洲:然後他就必須要查驗登記。

王委員育敏:就重新再登錄了,對不對?

康局林照洲:是。

王委員育敏:已經變成另外一項產品了嘛?

康局林照洲:是,沒錯。

王委員育敏:好,這個要說清楚。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康局長,我覺得你在這裡都說一套、做一套,你們

說,對單方都有管制,而且是「原料」加「工廠」一起查驗,以今天發生的毒我我事件而言,你

就我以告訴我們你們所宣稱的管制手段都破功!以今天合法添加的防腐劑而言,後是單方而且是

合法的,你們嘴巴說單方都有重複查驗,但事實上是沒有的,像今天這個你們有在查驗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苯甲酸本來就是要查驗的項目。

林委員淑芬:你們真的有在查嗎?那怎麼會今天有 70%的我餔都是由該毒工廠出來,而且後毒了

好幾年,也毒了好多人,所以你所說的查驗在哪裡?

康局林照洲:我想我能嘉義縣會對委員這部分的內容做說明,他是超標……

林委員淑芬:你不用再說了,你剛剛後說,你們公告要標示主原料的有奶粉、米粉,奶粉難道不是

王育敏委員在這裡開記者會,要求你們,所以你們才公告的嗎?後有米粉事件要求公告主原料,

不也是林淑芬委員和上下游業者、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後,你們才被迫公告的?今天你們在這邊講

這件事,講得好像你們自己很盡責、負責,但不都是被檢舉、或被迫召開記者會之後,你們才願

意開始做,難道不是嗎?奶粉跟米粉的案件不是這樣嗎?

康局林照洲:成分已經有標示,這是品名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沒有標示,奶粉方面後有標示,米粉則完全沒有標示。我們要求主成分應佔全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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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必須標示主成分跟百分比,連我們所穿的衣服都有標示主成分跟百分比,而現在要我進

去物品的主成分百分比,難道就不用被標示嗎?

康局林照洲:所以我們剛剛有說主成分要標示,只是要再定義主成分。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需要公告,我們要求要入法,而且不得以功能型式命名,我以嗎?今天你都已

經承諾要複方的每一個單方都要公告標示,都要在包裝上講明,如果這樣的話,就不會再有任何

以甜味劑、防腐劑、膨鬆劑、著色劑、品質改良劑、起雲劑等這樣的字眼被標示在包裝上,應該

告訴我們被標示的甜味劑有幾種。本席要告訴大家,甜味劑是一個功能,但產品我能含有三種甜

味劑,所以三種都需要標示出來,是不是應該這樣?你們修法是不是也朝著這個方向?後是你們

不是很清楚?

康局林照洲:像剛剛田委員說要複方,要功能性……

林委員淑芬:田委員是說要單方,不得以複方。

康局林照洲:對,不得以複方,不能用複方這個字眼,但是……

林委員淑芬:後有我們要求不得以功能型式命名,既然每一個複方裡面的單方都要公告,那怎麼後

會以功能型式命名呢?所以「膨鬆劑」這個字眼不會出現?或是膨鬆劑後面要加上括號,來標示

含了幾種膨鬆物質?

康局林照洲:是,在這裡,我們有一個修正的字眼,為制定之統稱名稱概括之。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清楚知道,並且不得以功能涵蓋所有各種添加,即便以功能為名,所有的單方

都要清楚明示,主成分要標示主含量。後有剛剛提到複方添加要不要查驗登記一事,局長今天後

是避重就輕。單方化學添加許我是基於什麼基礎允許其許我?就許我某種化學物品我以合法作為

食品添加,你們是用什麼概念去許我的?

康局林照洲:是由一些安全性的資料,加上限量的製造標準。

林委員淑芬:所以有兩個概念,第一個是風險的多寡,第二個是以量的多寡作管制,所以今天講到

複方,並不是一個化學式的變化,如果今天是一個單方加一個單方再加一個單方,其風險不會是

三個風險的加總,而是會產生不同的風險,今天一個單方加一個單方合起來的複方,後的風險就

不單單只是 1 加 1 等於 2 這樣的概念,所以我們要求,複方要查驗登記,不只是登錄,今天登錄

的網站裡面有兩萬多筆資料,但 95%都是單方的資料,你說複方要自動、自律的登錄,結果是

沒有人會去登錄,其中有百分之九十幾,全都是單方自己把查驗登記的資料轉移到登錄的資料庫

康局林照洲:所以我們才要有強制的作用。

林委員淑芬:強制並不保證安全,強制是處在自律的概念裡面。

康局林照洲:我想我們並不是……,我們只是要把這個狀況報告給各位委員,讓委員我以評判,假

設今天我生產一個產品,有三個添加物,我一個一個加進去,跟我把三個添加物混在一起後,再

加進去,我看不出有什麼不同。第二,我們剛剛已經強調得很清楚,所有的單方都必須要經過查

驗登記,如果今天有一百家麵包廠、麵包公司要用這三個添加物,採 1 比 1 比 1,同等比例,結

果這一百家都必須拿這 3 樣東後去分析試驗,並查驗登記,得到一百家……

林委員淑芬:好,這的確有管理層次的問題,如果一個產品所使用的是 A 加 B 加 C 這樣的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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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人已經來申請查驗登記,你們也證明 OK,並且許我了,那當別人也照著這個東後的成分跟

比例來做,當然也我以獲得許我。

康局林照洲:如果今天大家都要這樣子,那誰要來做第一家?因為第一家要花很多錢,把這個東後

,拿去做動物試驗、安全性試驗等,一旦他完成查驗登記後,後面的 99 家……

林委員淑芬:你今天是要告訴我們,並不是這件事情不重要,而是廠商、業者誰要花最多錢?

康局林照洲:不是。

林委員淑芬:你剛剛的講法就是這樣,那我們回到 REACH 的化學品管制方式,後有兩道程序,第

一道要提供化學品的毒理、物理、風險評估資料來登錄,但是要先經過我們許我,查看他的資料

是否屬實,風險在哪裡,經過我們許我才我以登錄,所以第一道程序,得委託專業機構代辦。第

二個,行政部門依據他所提供的專業報告,准許他進行登錄,所以他並不是完全沒有管制,後是

必須用管制許我來做篩選,因為 REACH 是先管制化學品,再篩選毒性化學物質,現在要管制單

方跟複方,然後再去篩選我否無限實驗?用 A 加 B 加 C……,這樣一共加了十幾種,最後你也

一定要篩選,看看這樣做到底我不我以。

主席:第二十二條保留。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只做 30 秒的提醒,保證 1 分鐘內講完,我只是

提醒一下。在原來院版條文的第五款中,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之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在執行上會有很嚴重的問題,我提醒你,你不管是沿用段委員宜康的版本或蔡委員錦隆的版本,

都比你們原來的好。簡單來說,你們應該要註明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對輸入者應註明國

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這樣我能寫得比你們原來第五條更好,我只是提醒而已。謝

謝。

主席:好。

進行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全部或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異議?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剛才我已經問清楚了,今天晚上馬英九總統

要召開國際記者會,並在記者會中說希望立法院對不肖業者要加重刑責。如果這是事實,我覺得

非常我惡,為什麼呢?馬總統剛上任不久,我們就發生中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接著又發生塑

化劑事件,現在則是發生順丁烯二酸的毒澱粉事件,所以我們台灣人對化學物質的專業知識愈來

愈多!照說總統在第一年執政時就我以趕快處理好這個問題,我是不然。今天我們每個委員才只

有幾個助理而已,這個問題已經弄到關心的學者專家聚集起來,自動送出版本來我們立法院,拜

託我們立委提出,結果大家在那邊擔心得半死,我是總統竟然說希望立法院趕快加重不肖業者的

刑責。這樣把責任推給立法院,不是天地顛倒了嗎?怎麼我以這樣?

後有一點,我希望總統自己想一想,行政院下面原本有一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而且這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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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每一屆一定是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委,我是行政院組改之後,現在這個委員會變成行政院

下面的一個消保處,試問區區一個處長哪裡管得動其他部會?這才是總統要跟行政院長儘快討論

的事情。本週五行政院組織法有我能被拉下來重新協商,所以我覺得總統要趕快去和江院長討論

,而不是召開國際記者會卸責給我們立法委員!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 條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食管局針對我以免除全部或一部分標示的食

品,分別舉例說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王簡任技正說明。

王簡任技正林英: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當然希望產品包裝上面要清楚標示各項營養成分

,不過,有些產品,譬如像包裝飲用水,我們都知道後的成分很單純,就是水而已,如果我們要

求業者做營養標示,我能標出來的都是「0」,所以國際間針對這種成分非常單純的產品,在營

養標示上,有一些豁免的規定。因此,我們希望能夠保留這條條文,俾針對比較特殊的案例來做

一些不同的要求。

陳委員節如:對於你們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我以免除全部標示的部分,本席真的反對,必須再做考

量,否則會有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因為這一條的關係,地方政府到食品原料或

食品加工廠進行查驗時,看到地上一堆英文標示讓人不知成分是什麼的東後,只好問業者,我是

業者騙他,他也不知道。所謂「得免除標示」的規定,等於是授權給你們的空白授權條款,相對

於我剛才說的狀況,不啻是允許你們去包庇現有的業者,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應該要刪除。方才

王簡任技正以礦泉水為例來做說明,如果我舉的例子是外國進口的原料,那又如何?你們公告說

沒有後接販賣給消費者,就得免除中文標示,那豈不是無限上綱,讓你們我以規避針對製造、加

工那一端所應負起的稽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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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跟那個部分不一樣。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剛才已經舉出一

些例子,像是水、茶以及咖啡,都是很單一的……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現在公告只要沒有賣到消費者手上,就不用標示中文,是適用哪一條?

康局林照洲:那是在施行細則裡面。

林委員淑芬:只是施行細則的規定,你們就敢公告免除標示中文,那如果入法授權給你們,怎麼得

了?依照你們第二十三條所謂「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的規定來看,如果我是進口商

,進口化工原料之後,要翻譯成中文顯有困難,那是不是也我以免標示?

康局林照洲:不是……

林委員淑芬:包括順丁烯二酸、塑化劑以及其他不知名的違法添加物,如果都不用中文標示,那要

怎麼辦?

康局林照洲:其實如果仔細看我們那個公文,就知道並不是全免,而是說,如果今天我在外面賣果

汁,必須標明營養成分,這是屬於銷售品的標示,但如果是原料,必須標示是什麼原料,但不需

要詳細標示營養成分等等,這是在分別說……

林委員淑芬:好,我知道這是兩個問題,一個是產品標示營養成分的問題,另一個是中文標示的問

題,第二十四條就是有關中文標示的問題。請問你們現在後有許我某種食品添加物的容器不用有

中文標示這樣的例外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王簡任技正說明。

王簡任技正林英: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規定是說,這個添加物進來之後,業者再把後賣給下游

的製造業者或消費者之前,一定都要完成中文標示,所以我們若是在食品工廠發現業者買到用英

文標示的食品添加物,那就是違反現行規定,這部分也是我們現在要求地方衛生局要加強查核的

林委員淑芬:我聽不懂!因為你們明明就公告大包裝以及沒有賣到消費者手上的東後是免中文標示

的啊!

康局林照洲:不是。

王簡任技正林英:實際上我們的執行是說,如果後是大包裝進來,雖然沒有中文標示,但是有原文

標示,所以廠商進口這個東後之後,如果要馬上提供給下一個食品業者,那他就要完成中文標示

林委員淑芬:如果業者不跟聯成化工買,而是後接從國外進口順丁烯二酸,所以你到麵粉加工廠裡

面去看,就會看到原文標示,而且沒有中文標示。依照現行法令,這是正常的嗎?

康局林照洲:不是,這是違法的;而且聯成化工進口之後……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指聯成化工,而是說如果我在當初這起事件後沒爆發之前,自行從國外進口順

丁烯二酸,並在我經營的麵粉廠用來做修飾澱粉,結果我把這個東後放在地上,地方衛生局前來

稽查,看到一堆英文包裝,這也沒有違法吧?因為我並沒有轉賣出去,只是在工廠裡面用啊!

王簡任技正林英:衛生局去稽查時,會查核麵粉包裝上有沒有完整的把裡面用的各項原料和添加物

都標示出來,這是一定要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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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林委員淑芬:那是當他把麵粉賣出去的時候啊!衛生局是要到現場查察有無違法添加物,雖然他會

看到英文標示,但並不知道那是什麼東後,而在法律上,這個外包裝是我以允許不用中文標示的

,所以業者告訴他這是合法的,衛生局也不知道合法或不合法啊!

康局林照洲:沒有,這個如果是食品,這樣又談到化工原料……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是要堵住這個漏洞,把該防範的漏洞堵起來。

康局林照洲:那是化工原料,不是食品原料。

林委員淑芬:地方稽查員並不知道是化工原料後是食品化工原料,地方稽查員怎麼會知道?

主席:請問林委員,針對第二十四條,你的意見是如何?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保留。

主席:第二十三條不是通過了?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第二十三條是陳節如講的,第二十四條是我講的。

主席:所以現在是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都有意見?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要讓主管機關講清楚,因為這是原來沒

有的新增條文,我看到你們的立法理由提到「符合實際跟國際趨勢」,而且你們此處講的「產品

」是像水、茶葉、咖啡這種單一性的產品,所以是否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困難,你們才需要在這

次修法中再提出增修第二十三條條文?因為我認為第二十三條相對單純,如果我以解釋清楚,我

能就不必保留。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王簡任技正說明。

王簡任技正林英: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各位委員,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食品包裝上必須標示

的項目越來越多,但不我諱言,有些產品的包裝面積很小,如果把全部的資訊標上去,字體會變

得非常小,其實消費者我能也看不清楚。國外有一種作法,如果標示的資訊較多,或許我以在包

裝上標示比如營養標示我在哪個網站上看到,不一定要全部標示在包裝上,這是一種權宜的作法

,我們係考慮現實的狀況,所以提出此一條文。

王委員育敏:那目前國內有這種替代的措施嗎?就是不一定要標示在外包裝,但要求食品業者必須

在自己的網站上做適度的揭露?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林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日後我們我以這樣做。再跟委員報告,我們之所以提出此條文

,係因原本的法律規定我們公告的特定產品才需要有營養標示,但現在修法後,變成全部的產品

都必須有營養標示,如此對於簡單的單一產品就必須排除後的營養標示,因為後標不出來。

王委員育敏:所以此條文係考量到務實的需求?對不對?

康局林照洲:對,因為後標不出來。

王委員育敏:這是務實的作法。請陳委員考量一下,本條文係務實的考量。

主席: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保留。

明天早上 9 點鐘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 時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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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繼續開會 102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2 分至下午 6 時 29 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日繼續審查各委員所提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昨天討論到第二

十四條,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十五條以下條文,包含各委員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

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

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全部或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國民營養攝取調查結果,及影響國民健康之營養素種類

及其適當攝取含量。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前項所定之

營養成分、含量與熱量,及每人每日營養攝取量之基準值。其標示方式、內容及其

他注意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

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

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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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

得限制其廣告;其食品之項目、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速食店販售之餐飲每份之熱量、脂肪、鈉含量達一定數值以上者,禁止附贈玩具

前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具有科學證據顯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於以

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促銷或廣告,並禁止以附贈贈品方式販售。

前項食品之認定基準、食品廣告或促銷限制之範圍、方式、場所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二 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不得為促銷或廣告。

前項配方食品、配方輔助食品、促銷、廣告之定義及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

定之。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具有科學證據顯示造成肥胖、代謝症候群、高血壓之食品,

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前項食品之認定基準、食品廣告或促銷限制之範圍、方式及場所,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具有科學證據顯示造成肥胖、狀動脈心臟病、代謝症候群、高

血壓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並禁止其以附贈玩具方式販售。

前項食品之認定基準、食品廣告或促銷限制之範圍、方式及場所,由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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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

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

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食品輸入管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十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

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

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輸入產品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提供保證金及具結書,申請

查驗機關審查同意後先予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

前項具結保管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完成查

驗程序並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或查驗、申報之

委託、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輸入產品具結保管之條件、審查、保證

金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

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得命其繳納保證金

後,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

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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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有關輸入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辦理國內及國外驗證機構之認證;其認證

項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其委託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

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

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

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

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

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章 食品檢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

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

;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

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

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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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

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

左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器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應

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且主要原料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以複方或功能形式命名。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

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警語;該類食品之定義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

法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

(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

者,得不受理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十 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

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

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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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

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

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

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

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

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抽查、檢驗,且針對食品容器,進行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分類,每年例

行全面性市場抽樣檢測;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查驗工作涉及其他機關職

掌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辦理國內及國外驗證機構之認證;其認證

項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其委託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

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

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

復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並支付回復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

地位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如勞工認為以

不回復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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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

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下

之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新增第四十條之一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

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回復

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並支付回復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

行為前欠領之工資,以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

勞動契約為宜時,得請求雇主支付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

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以下之規定,予以緩

起訴處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章 罰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

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之公告。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及累進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勒令停業、歇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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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鄭委員汝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業者使用之原材料來源非來自食品業者,若不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

定,及具備主管機關核可文件,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

元以下罰鍰。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介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九款之技術或物

質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至第三項情節重大涉及有害人體健康者,主管機關應追討不當得利。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

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之公告。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

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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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之公告。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

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之公告。

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

範圍、限量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四、達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一千四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

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之公告。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建立食品履歷系統,或建立之食品履歷資料

未符真實,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

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之登錄及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經廢止登錄者,一年

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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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

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

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

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

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

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

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101 年 2 月 23 日):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

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廣告規定,情節重大之業者,除前二項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且應於裁處書送達三

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

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

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規

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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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除傳播業者外,違反第十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

緩,並令其停止促銷或廣告;未停止促銷或廣告者,得按次處罰。

公司、商號或工廠經依前項規定受處罰三次仍未停止促銷或廣告者,得處一

個月以上半年以下停業處分。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一 除傳播業者外,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

規定所為之限制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促銷或

廣告;未停止促銷或廣告者,並得按次處罰。

公司、商號或工廠經依前項規定受處罰三次仍未停止促銷或廣告者,得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公司、商號或工廠並應於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

內,於原刊播廣告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

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規定處分後,應按次通知傳播業者,自

收文之次日起停止刊播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廣告,並通知該傳播業者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二 傳播業者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未停止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傳播業者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未停止刊播者,除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外,

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

規定處理。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三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已販售之產品,並命其限期回

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輸入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營養標示規定之食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應

管制其輸入,並得為前項規定之處分。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四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

與委託刊播廣告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委託刊播廣告者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產品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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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十九條之一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

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國人從事上開薦證行為者,亦適用。

前項所稱「廣告」,應包括廣告新聞化、名人代言節目、帶狀廣告節目、電視

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形式等之宣傳型態。而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

,於廣告中反映其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

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分,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地方主

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

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經依第二項通知傳播業者,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相關法令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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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

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及累進罰鍰: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

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

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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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

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

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三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

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

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

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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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

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

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

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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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

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調配、加

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

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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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

之十以下罰鍰。

前項以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

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調配、加

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

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

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四十四至前條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至第 55 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八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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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蔡委員錦隆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意圖營利,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滲入或添加毒物或其他

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下、一千萬元以上罰

金。

前項之添加物為明知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未能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亦同。

運送、販賣前項添加物牟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二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二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下罰金。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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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三十四條 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十 條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

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

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停止其免查

驗之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

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

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

十倍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

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

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

、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

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

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

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

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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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

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

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

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

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五 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予沒入之物品,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

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

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得一併廢止其

許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

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101 年 2 月 23 日)

第三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之。但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司、

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

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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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六 第三十四條之一至前條所定之罰鍰、停業、停止促銷或廣告、停止刊播廣告、

限期改善、限期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限期回收改正或銷毀,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分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之管制輸入,由中央主管機關處分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準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休息 5 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五條。有問題的話就保留。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們這個委員會特別辛苦,我常常說我們是

血汗委員會,昨天報紙上寫著要挑燈夜戰,可能是在今天,大家辛苦了。我也來了好幾次,因

為大都是在逐條審查,我知道很難插得進來,但是,真的有很多民眾關心在我們修訂食品衛生

管理法的過程中是不是有一些不周全的地方、過去的問題是不是依舊沒有辦法解決?我去調了

一下相關的資料,特別藉這個機會提醒衛生署,根據近五年的國人罹癌時鐘顯示,這是你們所

公布的報告,看到這個時鐘時我嚇了一大跳,每一年新發生癌症的人數增加數千人,而且連續

四年,每一年罹患大腸癌的人數增加一千多個人,大腸癌的死亡率在 2004 年時高居第一位,這

跟我們食品安全衛生的管理確實有一些關係。

另外,我又調出了 2003 年到今天所有跟食品安全衛生有關的大大小小的案件,我們真的應該

藉這次的機會把這個法好好地修一下。有關國人死亡人數的這兩個表也是你們國健局所做的,

不管男性或女性,因癌症死亡的人數節節上升,單單看這些曲線,我覺得今天這個現象不只是

毒澱粉的效應,值得我們好好來思考。過去我們累積了一些管理上的缺失,我特別要求辦公室

的助理找出了幾個重大問題,限於時間,我就另行提供給衛生署做參考。藉這個機會,我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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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相關單位,特別是本委員會表示,我們應該好好修這個法,我也主張慢慢修,跟民生有關的這

個議案比其他政治的案件都來得重要,即使今天要挑燈夜戰的話,我也覺得應該繼續挑燈審查

下去。

主席:針對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有沒有什麼說明?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段委員所提的第十七條是搭配政院版第二十二條之標示規定所做的

一個修正,因為前面並沒有做修正。另外,段委員所提的第十七條之三跟政院版的第二十五條

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建議還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段委員的版本,現在食品並沒有標示每人每日

的營養攝取量基準值,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加進去,也就是除了總量之外,在旁邊還要提供

每天應該攝取多少數量的資訊,這是我們未來要更為進步之處,我希望把段委員的「每人每日

營養攝取量之基準值」放到標示裡頭去。現在除了從國外進口的食品,甚至於國外委託我們的

廠商所做的桂格食品有標示每日的攝取量之外,其他都沒有,我們必須要知道自己每天應該吃

多少,過量不行,過少也不行,尤其是嬰兒、小孩子的產品。

局長,你不要跟媒體亂講說我們只想讓 6 條條文審查通過……

康局長照洲:我沒有!

陳委員節如:今天報紙就刊登了,怎麼還說沒有?

康局長照洲:因為大家是就罰則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你們食管局、TFDA 非常失職,不但沒有深自檢討,居然還這樣亂放話!我們要好好

審查,委員會是很認真的,你居然放話我們只想讓 6 條條文審查通過!

康局長照洲:我絕對沒有講這些話,我是指罰則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你要向國人道歉!今天搞成這樣!我剛剛說的你們有沒有聽進去?

康局長照洲:有,我們已經預告了!我們現在就要預告……

陳委員節如:什麼預告?哪裡有預告?

康局長照洲:預告每人營養基準……

陳委員節如:要標示每日營養攝取量的基準值!

康局長照洲:對,已經預告了!

陳委員節如:要置於角落中的一欄,或是採其他的設置方式。

康局長照洲:是,已經預告了!

陳委員節如:此外,我向你提醒的糖、碳水化合物也應該要標示,以及糖的含量為何!

康局長照洲:對,這也預告了!

陳委員節如:這非常重要,嬰兒在數月大以前是不能吃糖的!

康局長照洲:瞭解,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已經預告了!

陳委員節如:這幾句話該怎麼落入法條裡?否則沒有母法,你們要如何規範?你們想要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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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康局長照洲:因為現行法第二十二條已經授權營養標示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所以

我們已經依照該條文辦理公告了!

陳委員節如:我要的是每人每日攝取量,第二十二條哪裡有?

康局長照洲:讓我們將資料拿給委員看。

主席:昨天陳委員給我看香港、新加坡的作法,他們做得很好!我在日本看到他們的大眾交通工具

還有跑馬燈,依體重、身高提供卡路里的建議量,甚至膽固醇等等也有建議!

陳委員節如:對,食管局真的太失職了,今天全國人民都會被你們毒死!

康局長照洲:這已經預告了!

陳委員節如:要如何加進第二十五條條文中?

康局長照洲:那是第二十二條裡……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公告內容為何?第二十二條並沒有規範每日攝取量!

主席:將資料拿給陳委員。

陳委員節如:你們雖然有公告,但也要嚴格進行查驗!

康局長照洲:是。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陳委員、召委所講的樣態,因為無法對每一種

食品加以標示,但是仍可計算其標準值,畢竟人有分胖瘦,就可讓我們依自己的體格去選擇要

食用的東西,例如大人吃一整顆布丁的熱量是可以接受的,而小孩子的量是多少?是否要由我

們自己去換算?陳委員不清楚的部分可能就在於小孩子的量是由自己換算嗎?以這種樣態來進

行篩選時,要以何種方式去選擇取用的量呢?小孩與大人的量完全不同,胖瘦之間也是不同!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公告其實都有區分,以分群方式明列幾歲至幾歲、幾卡,然

而標示時就有不同的想法……

鄭委員汝芬:每樣食物都要我們自己換算嗎?

康局長照洲:因為現在是採 per serving,也就是該包裝產品的量,剛剛委員提到以吃一半份量的作

法來作換算,食用者也可依照這方式來簡單區分。

鄭委員汝芬:就如同成藥會標示大人服用 3 顆、小孩服用 1 顆,這是你們標示的樣態嗎?應以何種

最清楚、最簡單的方式來讓消費者瞭解每日攝取量?就以布丁的標示而言,會像成藥分別標示

大人 3 顆、小孩 1 顆嗎?陳委員的意思是要標示得更加清楚,即小孩可食用該份布丁的三分之

一、三分之二還是一半?是不是應該要如此?

康局長照洲:我們有標示每份包裝為多少公克、每公克有幾大卡,接著會有每日參考百分比,因為

每人需求不同,可依這百分比來參考搭配,例如今天要吃布丁、麵包、牛奶時,就可依標示的

百分比、per serving 與每克含量來選擇……

鄭委員汝芬:你們有要求每一項商品都要做到嗎?你講的內容我知道……

康局長照洲:現在所有包裝產品的營養標示都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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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鄭委員汝芬:目前都有標示得很清楚嗎?

康局長照洲:是!剛剛提到標示應採每一包裝或每克含量,營養界也有很多不同的講法,經由討論

會以上述方式,而且有百分比……

鄭委員汝芬:這概念非常好,然而對於飲食營養的概念,仍應從教育開始宣導,我一直強調為了替

國人的健康把關,食品衛生管理處要人,如今人也給你們了,這我們都有替你們爭取,若仍有

不夠就要講!我認為應從教育開始宣導適當的食用量,就如同醫院裡都有衛教教室、衛教媽媽

,應該加把勁進行衛教宣導。至於食品把關部分,你們真的要加把勁!既然設有食品衛生管理

處,等同是將國人健康交付在你們手上,所以你們的位子非常重要!

康局長照洲:我們目前與教育部有合作,日後一定會加強這部分的合作。

鄭委員汝芬:所以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康局長照洲:是,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補充一下,原條文為「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這雖有明列在院版條文裡的第四款中,但是院版條文「國內負

責廠商之名稱」之前是不是要加上「輸入者」這幾個字?

康局長照洲:是第二十二條嗎?

江委員惠貞:不是,是第二十六條!現在不是在處理這一條嗎?對不起,我以為處理到第二十六條

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有無異議?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原條文第四款中跑出國內負責廠商,什麼是國內

負責廠商,應該是輸入者在外包裝上要明顯標示,是不是加上「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

稱……」呢?第二十二條是有關東西的部分,而這裡是包裝的部分。前面的品名、材質、名稱

、淨重、容量及製造日期等統統都要標示,這與立法要旨並沒有衝突,只是要不要寫得更為清

楚嘛!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同意委員的意見,即第四款回復原來的寫法。

江委員惠貞:什麼叫做國內負責廠商?應該是所有的廠商都要,包括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也都

是必然要的,對於輸入者亦應一併要求,所以請你們將文字修得更為周到一點。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對照第二十六條的話,原條文是不是在第十八

條呢?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在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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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劉委員建國:昨天我在第二十二條時就有請教你,原條文寫得非常清楚,就是廠商、名稱、電話號

碼及住址,而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住址。原條文中應該很清楚,就

是輸入者並不是製造廠商,而原有的廠商名稱應該就是製造者,可不可以這樣講呢?

康局長照洲:國內負責廠商嗎?

劉委員建國:原條文中是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住址,而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

碼及住址。廠商名稱是代表什麼呢?

康局長照洲:廠商就是國內負責廠商。

劉委員建國:既然是國內負責廠商,為何後面又寫上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

住址呢?之前原條文是有廠商名稱,後面又有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兩者的廠商是

一樣的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馮副組長說明。

馮副組長潤蘭: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前面的廠商名稱,有國內的製造商、經銷商及販售商,所以

廠商名稱就是負責的廠商。如果是進口的部分,是誰進口及販賣就必須要標示。我們在文字上

的想法,就是一種是屬於國內的廠商,另一種則是進口產品,由於對兩者要加以區別,所以都

要寫為國內的負責廠商。至於,負責廠商是製造商、經銷商或販售商則都是可以的。

劉委員建國:此言差矣,現在為什麼又將廠商名稱、電話號碼整個拿掉,直接變成國內負責廠商名

稱呢?原來你門可以規範的部分也不見了嘛!

馮副組長潤蘭:原來寫的是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不管是國產及進口的都是含蓋

在裡面,就是賦予國內該負責廠商一個最大的責任。

劉委員建國:負責的廠商有可能就是經銷商或通路商,本席昨天有一個比喻,不曉得局長及各位有

沒有聽懂?比如化工廠將工業用的順丁烯二酸賣給經銷商,然後經銷商再賣給食品加工廠,雖

然是不得摻,但卻還是摻進去了,然而現在標示的國內負責廠商就是這個經銷商而已,因此就

無法瞭解到原料的來源。萬一你們要回頭去追到底是從哪邊來的源頭,如果不是化工廠的話,

反倒是國外的製造廠透過國內的經銷商引進,而經銷商也有標示出來,如果那家製造廠倒掉了

,你們就只能追到經銷商而已,當然就無法追到國外的製造源頭了。

康局長照洲:在進口時,所有的報表都要有這樣的資料。剛才委員提到化工廠的部分,那是不會到

食品廠的,而食品的製造者,他們就一定是負責的廠商。另外,代理商或經銷商在進口時,所

有的報表都要標明由誰製造及其來源為何。今天我們講的是標示而不是資料,這些資料在原來

的製造及經銷的過程中都必須要有。因此我們在之前的條文是要賦予這些廠商,將可以追溯及

追蹤的所有資料都要標示出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現在講的是標示。

劉委員建國:不是,之前我們才會擔心自由貿易區的問題嘛!現在本席就舉我們的古坑咖啡為例,

我們為什麼會被不是古坑的咖啡豆挑戰,照理講這都應該要標示產地來源,另外製造商也要寫

得很清楚。然而當時在標示中完全都沒有寫,只有寫製造商而已,而且還打上是古坑的某某地

方,現在問題就來了,到底內容物是什麼,以及是來自哪個國家或地方?這是後來我們才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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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求的部分。

康局長照洲:您講的是原料來源必須要標示原產地。

劉委員建國:原料來源要標示原產地嗎?

康局長照洲:是。

劉委員建國:針對製造商及經銷商,我們只處理到經銷商。

康局長照洲:不是經銷商而已,而是負責的廠商,所有產品的品質及之後的賠償,他們都必須負全

責。比如購買賓士的車,賓士公司必須負責所有的東西,包括引擎等,他們不能將責任推託給

別人,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負責廠商的概念。

劉委員建國:國外的製造廠商為什麼不需要標示,本席還是覺得很納悶。你說由經銷商負責,但是

製造廠商標示在那個標籤裡,這樣會有問題嗎?

主席:委員的意思是,譬如古坑咖啡的咖啡豆有可能不是產自古坑,而是從別處獲取,那就要標明

清楚咖啡豆的產地,是不是?

劉委員建國:對!還要標示是誰製造的,誰經銷的,這在標示裡只是多一行文字而已。

主席:原料從哪裡來,也應該標示出來。

康局長照洲:第五項規定就是原料標示一定要標出來,原產地一定要標示。

劉委員建國:OK,這沒問題嘛!但是製造廠商為什麼不需要標示,只是多一條而已,為什麼不需

要標示?

康局長照洲:因為目前我們的樣態,譬如一個產品,可能委託 5 家廠商製造,但是所有製造產品品

質是由負責廠商做最後的負責……

劉委員建國:不是這樣,局長,你叫一個經銷商去負責製造廠商的品質,我覺得應該不是這樣吧!

主席:譬如賓士轎車,西德賓士廠就應該要負全責,但是可能車子內部的電燈是台灣製造的,儀表

板又是哪個國家製造的,製造廠商都只是 OEM,你的意思是 OEM 廠商都要標示出來,那怎麼

標示得完?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發現有些產品是這樣標示的,譬如今天這個產品

來自美國貿易商,那他就是負責廠商,其產品標示可能會特別註明原廠是美國,但是製造地可

能是越南、印度等等,劉委員要求要標示的,是不是這部分?就是這個產品原廠可能是在美國

,但是製造廠商可能在不一樣的很多地方,譬如越南、印度、泰國等等,所以,要再標示出製

造的地點,是不是這樣?這樣的作法應該不難,像我們買一些進口的物件,的確是有這樣的標

示,譬如 NIKE 的衣服,NIKE 是美國品牌,但是它會標示出是越南製造,還是哪裡製造的。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標示越南製造沒有問題,但是是越南哪一個廠商製造……

江委員惠貞:劉委員沒有要求這部分。

康局長照洲:有啊!

江委員惠貞:劉委員,除了標示製造地外,你還要標示製造廠商嗎?這不至於吧!這樣就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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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代工的東西很難標示出來。

主席:對啦!負完全責任的是 NIKE 公司啊!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劉委員剛剛的問題可以分兩個層次來談,因

為我們這邊討論的是一個產品的標示要做到什麼程度,的確,代理商要負最後責任,如果產品

有標示進口代理商的資料,那是正確的,標示產自哪個國家,也是正確的,至於是哪個工廠生

產製造,我覺得這對消費者而言,意義不大,但是相關報關資料,如果食管局統統可以掌握,

那就夠了,萬一發生事情,直接透過代理商、經銷商追到那個工廠,是可以的,但是對消費者

而言,這個食品到底是泰國哪一家工廠製造的,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由經銷商做最大的品質

把關及安全責任,這是應該的。我覺得把這兩個層次分開來談是比較清楚的。

主席:局長,如果是台灣的經銷商,但製造廠是泰國,原料是美國,台灣的經銷商販賣這個產品出

了問題,是台灣的經銷商要負民事和刑事責任,是不是這樣?

康局長照洲:對,因為他是最後行為人。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委員所提出的建議都非常寶貴,特別是有關代

工廠的部分,在我們勞工領域裡,也面臨相同的問題,像剛才同仁以 NIKE 或其他品牌比喻,

NIKE 是個品牌,它外包到很多家工廠製造,然後外包商再往下外包,在國際領域裡,要打擊違

反國際勞動基準的概念,最困難的部分就是找出代工廠,因為代工廠下還有代工廠,這是一連

串的。當然,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標示清楚是很重要的,但最重要的,就是食管局要有辦法

追到這個產品的代工廠,因為他有可能是由 A 轉給 B,然後 B 又轉給 C,這是比較重要的。如

果是標示給消費者,那就是以品牌,也就是最終代理商為主,但是你們內部必須掌握相關代工

廠資料,因為在一連串外包之下,標示上是會有困擾的。當然,並不是說有困擾就不能標示,

最重要應該是可以追查得到,至於食物裡的添加劑部分,我想會是比較重要的重點。

主席:我們東港漁工很多,因此東港那邊就有好幾家由外籍新娘,譬如菲律賓籍或是越南籍開設的

商店,進口很多越南、菲律賓商品販賣,這樣她們就變成是經銷商,如果吃這些東西出了問題

,她們要負最大行為責任,那就慘了,因為通常她們都是一人公司,也沒什麼財產,出了事情

,還不是求償無門!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負責進口的,和進口的提供者,一定簽有契約,一旦出問題,進口

商的所有賠償,還是要回到所謂的提供者身上,所以,是由提供者賠給進口商,進口商再賠給

相關人員。委員剛剛也提到一個重點,如果漁船抓到很多魚,想要加工變成魚鬆,就找了 10 家

製造工廠代工,然後交貨給他,由他販售,所以,他的後面可能有 10 家製造廠,按照我們的規

定,這個人一定要負責這 10 家代工廠的品質,否則,如果像委員要求的,要把這 10 家工廠全

部標示出來,但他有可能每次貨的代工不是同一批廠商,我們也不能一下標示這 5 家,下一次

又標示其他 5 家,那等到我們去查時,可能又會發生所謂標示不實的情形,所以,這在執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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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確實是有困難,我們認為,由行為人負責的概念是很清楚的,就是一定要有人負責,然後

由我們負責追查的責任,也就是說,進口時,他們就要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這是一清二楚

的。

主席:現在規定要罰 1,000 萬、2,000 萬,屆時公司都只剩下一個人,財產為零,這樣規定再多也

是無效!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請問你的正式職稱是什麼?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劉委員建國:是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所以,食品還是放在最前面,藥物排在食品之後,兩項都會

吃到人體裡面。

康局長照洲:這兩項都很重要。

劉委員建國:所以沒有分哪個在前,哪個在後,反正都是一樣重要,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是。

劉委員建國:藥物要不要標示?

康局長照洲:藥物要不要標示……

劉委員建國:對,你們進口的藥物要不要標示製造廠商?

康局長照洲:要。

劉委員建國:有種你就不要標嘛!就比照食品,為什麼藥物要標,食品加工不需要標?我不清楚,

你要講出一個邏輯給我聽,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對不對?我是用這個角度來看,你說某家公司

去委託 ABCDEFG 的製造廠商,不可能 ABCDE 全部標示出來,你只是在食品那個罐頭的後面

去標示某一個製造廠商而已,消費者要知道啊!

康局長照洲:是,它在標籤、仿單或包裝就是用廠商名稱及地址,還有品名、許可證字號、批發製

造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劉委員建國:你的藥品統統沒有標示製造廠商?

康局長照洲:我們的藥證一定是給廠,它一定是某一個公司某一個廠,這是一定的。

劉委員建國:那標示裡面有沒有?

康局長照洲: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劉委員建國:這家廠商是製造廠商還是經銷商?本席應該叫人拿藥來給你看,我真的會氣死。

康局長照洲:持有許可證的藥商可能有工廠,但有的沒有工廠。

劉委員建國:幕僚要講清楚,不要誤導局長。

康局長照洲:食品如果有固定的製造商它會寫上去,藥品也是一樣,所以有很多樣態,當製造商變

動的時候,它就會來申請變更。

劉委員建國:本席現在是強調標籤要不要把製造商標示進去。

康局長照洲:我們原來的提案是用一個負責廠商的概念,這是最基本的的法規需求,如果它的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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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很固定,廠商也許會標示上去,依我們的規範是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但是他所有的資料一

定在我們那邊。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你們那個資料不用再談了,本席是問你,不管是藥罐還是食品的罐頭,到底

要不要把製造廠商標示進去?這裡有一個富×痰發泡錠 600 公絲,製造廠商來自瑞士,經銷商是

台灣的×生實業有限公司,應該不只這一個,有太多的例子,今天如果藥品你們已經一致的規範

要標示製造廠商,為什麼食品加工的東西不需要,只要找經銷商去負全責就可以?這對消費者

來講是本末倒置,大家會覺得莫名其妙,你一國好幾制,食品和藥物統統不一樣制。

康局長照洲:沒有不一樣制,它有不同的寫法,我剛才講過,有的藥商自己有製造商,有的是代理

製造,有的代理製造他願意標示,基本上一定要有一個負責廠商,我們的提案是這個樣子。

劉委員建國:我向局長補充一句,現在的消費者有知的權利,有的消費者會自己去追查製造廠商,

台灣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局長很清楚,你回想一下,當時你可能不是局長,當時有沒有 FDA

我不清楚,那個時候有消費者在標籤裡看到製造廠商,他就上網去查,很抱歉,沒有那個地址

,製造廠商的地址是假的。

康局長照洲:在很久以前有幽靈廠商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消費者自己找到,發現那是假的,但是你現在說別找了,要把這個拿掉,這樣消費者

就找不到,去找經銷商就好,消費者也是在幫你們把關啊!

康局長照洲:對。

主席:署長我要問一個層次比較高的問題,剛才劉建國委員說食品和藥物對消費者來講是同等的重

要,但是食品和藥物在管理上真的差太多,藥品要拿到藥證至少要 2,000 萬台幣做很多實驗,還

不一定拿得到,過來是健康食品,再過來是一般食品,現在出事的就是一般食品,從塑化劑到

今天的事件都是一般食品,對消費者來講,吃了會受傷害,甚至死掉。目前藥品有藥害基金,

但食品這一塊沒有現在食品被亂添加,吃了之後出事死了,你們要那個廠商、經銷商負行為責

任,萬一是一人公司,都沒有財產,豈不是變成喊假的,所以今天訂 1,000 萬、2,000 萬罰金只

是喊爽的而已,你要關他,他就一個人準備讓你關,這樣對消費者完全沒保障嘛!能不能設一

個食品毒害基金?劉建國委員的重點和大家關心的是這一塊,因為吃食品而引起傷亡就要有東

西來補償,因為製造食品的廠商可能只有一個人而已,即使立法處以無期徒刑又怎麼樣?對受

傷者沒有用嘛!所以我們認為補償受害者可能比這個還重要。

主席:請衛生署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對,這個可以研議,可以再深入討論。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飲料應該算是食品的一種,對不對?我手上

這罐飲料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住址寫得很清楚,善化總廠製造,台灣的飲料有標示製

造廠商,外國的不必?你當做消費者沒地方查,還是寫英文大家看不懂?用英文抗議人家都聽

得懂,應該沒有這個問題才對。這是活顏某某莓飲,它把很多功能都寫進去,女人喝了會美,

男人喝了會強壯,它上面有標示製造廠商,這也是國內的製造廠商,現在這個法通過之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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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統統都拿掉,製造廠商就不用標示了。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那是第二十二條,現在是討論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是有

關器具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則保留了。

劉委員建國:說了這麼久,你現在才說第二十六條,不過沒關係,我們可趁這個機會探討。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召委提到要食品毒害救濟基金,藥害的部分有

藥害基金,食品的部分包羅萬象,有很多一人公司,貿易公司進口的報表雖然寫得很清楚,但

有時候我們去查都是一人公司,罰再重都沒用,真的沒有辦法去求償,那家公司只有一個人而

已,又沒財產,怎麼求償?在報表這方面你都把關得很嚴謹,對不對?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有,報表一定有。

鄭委員汝芬:如果是一人公司,你們要怎麼去求償?

康局長照洲:把製造廠商標上去,求償的時候也不能說他要負責,這是兩件事情,一個是標示,一

個是負責,製造廠只是代工,不會負責所有的……

鄭委員汝芬:那誰來負責?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們剛才提到這個負責廠商……

鄭委員汝芬:你是根據這份報表去追求負責廠商,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是,國內的代理商當然要負全責,他向前端拿的東西有契約的時候,當然要負責賠償

鄭委員汝芬:國內廠商把製造好的東西進口到台灣,就靠這一份報表,萬一廠商是一人公司,沒有

製造的過程,怎麼辦?

康局長照洲:這和標示製造廠商沒有關係,因為你標了製造廠商,那個製造廠商也不是行為負責人

鄭委員汝芬:藥品有藥害基金,但食品沒有,在法的部分我們真的沒辦法去追溯,也沒有錢可以支

應,在此情況之下,怎麼幫這些受害的……

主席:萬一以後的工廠負責人都是人頭,都是「羅漢腳」遊民,那就慘了。

鄭委員汝芬:局長也說了,吃的部分是慢慢的傷害,不是立即性的傷害,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去規

範?

主席: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可以當負責人。

康局長照洲:我們當然非常的重視,第二十六條只是針對標示加以規範,第二十二條已經很清楚,

大家如果對這個……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我們要好好討論一下,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召委剛才提出一個高層次的問題,現在我問一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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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層次的問題,不管是第二十二條或是第二十六條,我其實沒有那麼堅持要不要標示,我在意

的是到底找不找得到源頭,本席要謹就這次的澱粉事件請教局長,因為這是我目前還拼不起來

的部分,我拼得到王老師,拼得到其他的部分,我知道這次的進口在北部就是怡和,高雄就是

豐裕,這個我們都瞭解,他們當然不是遊民也不是人頭,找得到他們,但他們是進口商,本席

只知道越南是一對姓翁的夫婦在搞這些,問題是你們都說找不到他們,你們只能在邊境管理。

這一次我們一直在討論澱粉廠,本席很想瞭解問題,你們已經查了一個月,讓我知道一下越南

姓翁的是哪一家公司,地址在哪裡。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潘主任說明。

潘主任志寬: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們從怡和查出製造廠是誰,然後從製造廠查到台灣另外有兩

家廠商向越南同一家製造廠進口原料,豐裕是其中一家,豐裕我們當時就有去查了。

趙委員天麟:這是高雄的部分,越南是哪一家公司?

潘主任志寬:越南那家公司的名字我沒有記起來,但是我可以馬上提供,當時我們從怡和查到越南

那一家製造廠,然後再找到另外兩家進口商,這兩家進口商都在高雄,我們後來有請高雄市衛

生局去查,抽樣的結果證明它進口的產品都沒有問題。

趙委員天麟:我們對於國外那家公司沒有任何辦法嗎?

潘主任志寬:對於那一家製造廠進口的東西,我們後來在邊境都逐批檢驗。

趙委員天麟:本席對其他委員包括劉委員的看法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這個部分待會兒請立刻把資

料給我,本席要瞭解你們查了半天到底是國外的哪個廠,叫什麼名字,是怎麼樣的情況。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它是越南的廠,所以應該由越南去處分,我們剛才說的是責任

歸屬,最大的責任還是在怡和。

趙委員天麟:我知道,這就回到剛才召委和大家所關心的部分,我們就是力有未逮,永遠會卡在經

銷商這邊,不過沒關係,我只要那個資料而已,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在發言之前我要提一個程序問題,本席認為

現在修法的進度有點緩慢,是不是將每個委員的發言時間控制在兩分鐘?而且要針對該條文,

不要再一直擴散,不然我們討論到明天早上都討論不完,可以嗎?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兩分鐘能說什麼?

王委員育敏:不然要幾分鐘?大家就遵守時間,好不好?

主席:反正今天下午一定要出委員會。

王委員育敏:對,一定要審完。關於垃圾食物的部分,我的版本提到附贈贈品的方式應該一併規範

,但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我這邊的標準是具有科學證據顯示的,但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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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而是直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請問兩邊的差異是在哪裡?我們怎麼認定它不適合兒童使

用?你們的標準建構在哪裡?還是你們會再開專家會議?因為現在變成中央主管機關這邊沒有

提出一個標準來禁止使用附贈贈品的方式販售,如果它本身屬於垃圾食物,其實應該是要禁止

的,這個部分為什麼你們沒有把它放在法條裡面?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的這個促銷概念我們同意,其他委員也有類似的建議,我們

會在「促銷或廣告」這裡把所有委員關切的東西全部納入。至於對於贈品或是垃圾食品的定義

,我們會儘快召開專家會議來討論。

王委員育敏:好,沒問題,這個可以授權你們再去討論,不過我問的是附贈贈品販售,那也是一種

促銷行為。

康局長照洲:是,那是包含在促銷裡面。

王委員育敏:會含進來?

康局長照洲:對,會含進去。

王委員育敏:因為你的文字沒有,我的文字有。

康局長照洲:所以我們會將第三項修正為「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

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把促銷放進去。

王委員育敏:好,你們可能要補充說明附贈贈品也是一種促銷的方式。

康局長照洲:是,我們未來在立法的說明會把它放進去。

王委員育敏:好。

主席:以前麥當勞都會送公仔和玩具,現在好像沒有了,改成送水果,送生菜沙拉。

康局長照洲:還是有,有的是用降價來採購,有不同的方式。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限制兒童吃的部分真的要特別去強調量,譬如旺旺

仙貝這麼大一包,小孩子一天可以吃幾小包?標示的部分可不可以把它補上去?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確實是有點困難,因為小孩子有大有小,其實應該要標示出…

鄭委員汝芬:還是要自己去換算,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對。

鄭委員汝芬:那換算的部分還是要寫一下,譬如 30 公斤的小孩可以吃幾包。

康局長照洲:這有一點困難,因為這是單一物件的標示,有的小孩又喝可樂又吃冰淇淋及很甜的東

西,另外一個小孩子可能只有吃冰淇淋沒有喝可樂,所以還是要計算總量。

鄭委員汝芬:單一的物件才有辦法換算,如果每個物品都有標示的話,父母親有這個概念馬上就能

進入狀況。

康局長照洲:是,所以剛才說每一個物品一定會標示,而且我們會建議一個百分比,譬如一整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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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含百分之多少,讓父母或是小孩子可以自己計算。

鄭委員汝芬:這個百分比的精算可能要更簡單,讓民眾馬上可以看清楚,我覺得這個百分比有時候

太冗長了,要讓民眾知道吃了這個東西再加多少可能就會過量,要更清楚更準確。

康局長照洲:是,我們會儘量。

鄭委員汝芬:因為標示都太冗長了。

康局長照洲:對,現在一方面大家要求所有的都要標示,一方面又說要精準,所以我們……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你們要多加研究,看怎麼標示會更清楚,好不好?

康局長照洲:是,我們會召開一些公聽會和專家學者來討論,看怎麼樣最適合。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不要每一條都保留,應該討論的就討論。局

長,現在的廣告有沒有限制?TFDA 未來的子法要怎麼訂?打算怎麼限制和管理廣告的部分?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對於一些特殊的產品譬如嬰兒奶粉,都有特殊的限制。至

於未來的廣告和促銷的行為,因為樣態太多,如何去定義垃圾食品那些……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不是說垃圾食品,我是說廣告的內容、廣告的限制和廣告的管理要怎麼處理?

康局長照洲:廣告要經過審查,有時段的限制。

陳委員節如:對,包括廣告時間的長度,你們將來訂定子法時會不會考量進去?

康局長照洲:都會放進去。

陳委員節如:現在只要廣告有贈品的兒童食品,小孩都吵著要去買,所以在法條……

康局長照洲:是,這個放在會促銷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不能有贈品。造成肥胖、心臟病、代謝症候群和高血壓的食品,這邊是用什麼來顯示

……

康局長照洲:那是在「易導致慢性病」的範疇裡面。

陳委員節如:這裡只有一個代謝症候群……

康局長照洲:就是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大概這三大類。

陳委員節如:剛才說的是食品廣告或者促銷的限制範圍,本席希望在文字裡加入定期檢查,也就是

對於兒童食品或是有害心臟病、肥胖等含特定量的食品,你們應該要定期檢查。

康局長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好像都要人家揭發你們才去檢查,有沒有主動去檢查?要定期,因為你這一次檢查沒

有,可能再過 3 個月就有涵蓋一些化學物質也不一定。

康局長照洲:在後面就有一些廣告的罰則,另外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節如:那個是廣告,我是說你還要檢查。

康局長照洲:是,有,我們對於產品或是廣告的部分,尤其是廣告,我們都有在監測,NCC 也有

側錄,有問題的時候都會轉給我們。

陳委員節如:可是有線電視那邊都沒辦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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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長照洲:有,現在有線電視的部分其實有一個……

陳委員節如:賣藥的一大堆。

康局長照洲:那是置入性行銷或是所謂的廣告節目化,這個部分我們和 NCC 會強力的取締,他們

都有在做,目前還有一些違法的節目,我們會把所有不法和不適當的節目取消。

陳委員節如:我剛才請教局長廣告的事項、廣告的時段和廣告的限制在子法裡要怎麼處理,你稍微

說明一下,要不然子法怎麼訂?

康局長照洲:剛才您提到廣告的內容,其實我們對於什麼能寫什樣不能寫都有一個規範。另外,在

時段上不適合兒童或是對兒童有特別促銷的這些廣告都要排除,必須限制。

陳委員節如:廣告的文字、內容和圖片要不要先經過你們的審查才能夠刊播?

康局長照洲:現在沒有。

陳委員節如:所以漏洞就在這裡,廣告已經講出來了,你又能怎麼樣?

康局長照洲:不是,目前縣市政府、中央 NCC 還有我們都有在側錄……

陳委員節如:食品是你們管的,你不要扯到 NCC。

康局長照洲:不是,我是說整個節目,譬如節目廣告化、廣告節目化等,因為樣態非常多,所以大

家要共同來努力。

陳委員節如:你們把廣告事前的檢查撤掉非常的不妥。

康局長照洲:本來都沒有,食品沒有。

陳委員節如:食品為什麼沒有?食品這麼重要,為什麼廣告之前不先檢查?

康局長照洲:沒有,整個都沒有這樣子……

陳委員節如:沒有這樣子,隨它要怎麼廣告就怎麼廣告?

康局長照洲:沒有,對於廣告我們有一個標準,包括哪些不能用,哪些是絕對禁止,這個都有規範

在。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你們對於廣告內容、廣告時段和廣告時間的長度都要去考量,好不好?

康局長照洲:是。

主席:局長,食管局負責管理藥品、健康食品和一般食品,你們對於藥品的管理非常嚴格,這部分

沒有什麼問題,對健康食品也管得很嚴,要申請一個健康食品,教授都審到快不行,現在你們

對食品這一塊根本就沒有在管理,隨便登錄一下就可以賣,隨便拿來就賣,沒登錄也沒頭沒尾

康局長照洲:沒有。

主席:也沒有查核,結果今天出事情的都是食品,食品要怎麼好好整頓真的很重要,對百姓來說,

藥也是吞下去,健康食品也是吞下去,食品也是吞下去,對我們來說全部都吞下去。

康局長照洲:沒有,向委員報告,第一個,要作為食品原料一定要我們核准,所以這個蘋果可以吃

,各個廠牌的蘋果都可以吃,不會特定哪一個廠牌;藥品就不太一樣,它有含製造,所以我們

一再強調查驗登記是製造和產品這兩項,在食品的部分一定是用產品別,不可能某家的梨子才

能賣,這是原料的部分。第二個,食品添加物一定要正面表列才能用。第三個,健康食品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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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要正面表列。第四個,一些特殊營養食品的申請,譬如嬰幼兒的奶粉和病人用的特殊營養食品

都要查驗登記,所以食品的管理是有層次的。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局長,條文特別標示「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

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因為本席曾經看過有人在電視上說薯片可以拿來點火助燃,他說如果

在山上迷路很冷又找不到火種,可以用薯片來當火種,因為薯片的脂肪含量以及鈉、鉀都太高

,以後是不是就會被限制?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請專家委員甚至於開公聽會讓大家來認定這類的產品,因為

樣態太多了,我們需要做一個限制。

田委員秋堇:你跟王育敏委員說要開公聽會來討論這件事,但是又跟陳節如委員說這件事情非常難

界定。

康局長照洲:沒有,因為很難界定,所以一定要開專家委員會和公聽會,這是一定的。

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要開?

康局長照洲:我們會儘快來召開。

田委員秋堇:你們是用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康局長照洲:我們可以來嘗試,正面或負面可能都各有其優點。

田委員秋堇:紐約市長就曾經規定含糖飲料不可以賣大瓶的。

康局長照洲:那還是違法,我們可以針對鹽、鈉、糖的含量加以限制,這是用負面表列來排除那些

東西。至於正面表列就是一一的羅列,但是食品種類那麼多,要用正面表列的方式來羅列可能

會有一些困難度。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第二十八條暫予保留。

第二十九條沒有修正動議也沒有提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當然標示得越清楚越好,本席支持標示要更

清楚,本席對第二十八條「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也有一個擔憂,這當

然要標示得更清楚更好,但是薯片要不要標示?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這個已經問過了?

劉委員建國:不好意思,因為我在後面,那 7-11 那些贈品呢?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那個是促銷,如果這個法趕快通過,我們對於促銷和廣告的部分就

會趕快訂子法規來做。

劉委員建國:局長,這個是益生菌,益生菌是藥品還是健康食品?

康局長照洲:如果有申請的話,要有我們的認證才能叫做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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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所以它是健康食品?

康局長照洲:不是,它要證實在食用那個量之下會產生我們對健康食品所定義的功能,還要有安全

性的資料才能來申請健康食品,此外,還要看它上面有沒有小綠人,沒有小綠人就不是健康食

品,因為健康食品是法律名詞。

劉委員建國:如果沒有小綠人就不叫健康食品?

康局長照洲:它是一般食品。

劉委員建國:所以它還是食品,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是。

劉委員建國:你回答大聲一點,本席不會害你,你不要煩惱。這是一般食品,不過它還是有寫功能

性。

康局長照洲:這要看它怎麼寫,因為我們有一些 claim,我們用的是 structure 或是 functional claim

,這是我們的規定,譬如維他命就可以宣稱什麼什麼,這是核准的,如果它沒有來申請健康食

品認證,當它的標示超過一個範圍的時候,它就是違規產品。

劉委員建國:你再倒帶一下好不好?你剛才說它沒有來申請,然後它寫怎麼樣是屬於一般的食品?

康局長照洲:一般食品能夠標示的範圍一定有限制。

劉委員建國:對,怎麼限制?

康局長照洲:有很多的基準,我們有一個認定基準表還滿長的,譬如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展和消

化道機能這些涉及生理功能的,還有增加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解酒等,這些都不行

劉委員建國:都不行?

康局長照洲:對。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寫改變腸道菌叢呢?

康局長照洲:改變腸道菌叢生態,讓排便順暢這些都可以。

劉委員建國:它是寫改變腸道菌叢生態,促進新陳代謝,這樣可以?

康局長照洲:是,這是一般的用詞。

劉委員建國:所以它是一般食品?

康局長照洲:對。

劉委員建國:它是一般食品,這個是台灣製造,台灣的公司出品的,所以一樣有寫製造商,我只是

要提醒局長這件事情。

康局長照洲:是。

劉委員建國:這是一般食品,它有標示製造商和經銷商,也有這家公司的出品名稱,全部都有標示

康局長照洲:是。

劉委員建國:它沒有申請健康食品,它是一般食品,可是它很乖,有把製造商都標示出來,如果那

個法通過之後,是不是就不必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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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長照洲:沒有,我們原來就是這樣規定,所以它現在是強化標示,這個產品可以做一般標示,

但如果是有機的,也可以標示有機產品或是有認證標章,這是在一般標示之上,是為了產品做

商業的……

劉委員建國:沒關係,局長,我只是要告訴你這個產品也有標示製造廠商。

主席:江委員惠貞等對第二十八條有一修正動議。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食管法院版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內容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

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廣告之限

制與停止刊播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蔡錦隆 徐少萍 蘇清泉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文字修正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

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以後酒、菸和檳榔是不是也適用這個法?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在菸酒管理法中有限制,菸酒管理法有訂定酒和菸在什麼時段要怎

麼樣廣告。

田委員秋堇:那是廣告嘛!

康局長照洲:是。

田委員秋堇:那促銷呢?現在有一些店家買檳榔會附贈打火機。

康局長照洲:在菸害防制法中應該都有限制。

田委員秋堇:檳榔不在菸酒管理法吧?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依兒少法規定,18 歲以下不得嚼檳榔。

田委員秋堇:對啊!因為現在導致慢性病的原因,據衛生署長期研究,包括口腔癌或是……

康局長照洲:檳榔是不是要有另外一套管理辦法,我想那個應該有……

田委員秋堇:檳榔算食品嗎?

康局長照洲:檳榔不算食品,因為它是有毒物質,這是 IARC 定義的。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那是農委會管的,又不是你們。

主席:檳榔是農委會管的嗎?它到底是毒品還是農產品?

請農委會農糧署莊組長說明。

莊組長老達:主席、各位委員。檳榔屬於農產品,不過檳榔現在還是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品項中,

上次衛生署好像有提案要刪除,可是後來沒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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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委員秋堇:檳榔到底在不在衛生署食管法的品項裡?要講清楚哦!

康局長照洲:檳榔從來沒有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我們講得很清楚,如果大家要講十五條的話,上

面規定得非常清楚,把那幾款拿出來看一下,檳榔有哪一項合乎食品?我覺得這是值得重視的

問題,香菸也被證實和癌症有關,所以這方面一定要想辦法來管理,但不是一般食品的管理,

這樣會把整個邏輯給弄亂,我們只是要強調這樣子。

主席:菸酒是財政部管的,食品是食管局管的,檳榔沒人管,所以買檳榔送打火機,買檳榔送辣妹

田委員秋堇:主席這樣說好像很內行。慢性病包括老人和婦女,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是,沒錯。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剛才問到檳榔和菸的部分,它是特殊營養食

品嗎?它根本不是,對不對?所以你要把這個釐清楚,不要讓我們又搞亂了。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很清楚。

鄭委員汝芬:針對江委員的提案,在特殊營養食品這個部分,洋芋片會不會導致什麼慢性疾病,量

吃多了會怎麼樣,我們應該來討論這個才對啊!洋芋片和蝦味先是不是都會導致慢性疾病?

康局長照洲:我們未來會討論,因為這個還是量的問題。

鄭委員汝芬:局長說得對,因為要有市場的機制,所以促銷廣告這個部分,要怎麼規範量的問題才

是重點。

康局長照洲:是,我們也是這樣子。

鄭委員汝芬:基於市場的機制,而且我們也要提振經濟,限制廣告或促銷對這些業者也不公平啊!

我們可以管制量,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訂更清楚一點?

康局長照洲:是,如果這個產品不太適合兒童,但是業者用促銷的方式讓兒童去買,我覺得這是一

個重點,不是產品本身,因為產品方面還有一些其他的限制。

鄭委員汝芬:所以在量的部分要限制兒童不宜多吃,否則會有危險,我們應該在這個部分把關才對

康局長照洲:是。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只規定「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

期食用」,其他人呢?老人和特殊兒童呢?本席認為應該增加「特殊需求者」,不能只有兒童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針對特殊營養食品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應該修正為「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這樣才對啊!慢性病是另外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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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那是病名所以不一樣,要不然就把兒童去掉好了,不能這樣例舉,應該各類別都要,不然

老人怎麼辦?要改成「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

康局長照洲:這也可以,因為前面是產品,接下來是病,再來是對象。

陳委員節如:對啊!這個對象太窄了吧?改成「及特殊需求者」好不好?

主席: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

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

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

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條第二項「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的標準是

什麼?只要執行第一項就叫做優良業者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沒有,要經過長期的時間,然後……

陳委員節如:要多久的時間才會歸類為優良業者?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潘主任說明。

潘主任志寬:主席、各位委員。至少要一年以內沒有任何違規紀錄。

陳委員節如:一年以內?

潘主任志寬:我們每年都會訂一個查驗計畫來審核他一年以來的進口紀錄,當然也可以參考他歷年

的表現。

陳委員節如:這個訂在哪裡?

潘主任志寬:基本上我們會有另外一個查驗辦法。

陳委員節如:時間應該訂出來,不能看你們高興多久就多久。

潘主任志寬:在辦法中會詳細訂出來。

陳委員節如:第三項免申請查驗有哪些產品?請舉例說明。

潘主任志寬:有一部分是個人少量自用的部分,因為有一些產品是個人帶進來自己用,不是要賣的

,譬如一些維他命類產品等,這很常見。

陳委員節如:可是個人帶太多的維他命進來,你們還是要扣稅,我有碰到這樣的狀況。

康局長照洲:有限制量。

陳委員節如:帶維他命進來限制多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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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主任志寬:如果是食品的話,是 2,400 顆 24 瓶。

陳委員節如:24 瓶就要扣稅。

康局長照洲:財政部有規定。

陳委員節如:你說第三項免申請查驗是一年以內……

潘主任志寬:不是,免查驗是個人帶進來的部分,和那個沒有關係。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三條的一、二項照蔡委員錦隆等提案條文通過,第三項照我

們的版本修正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或查驗、申

報之委託、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輸入產品具結放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

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

項的文字差不多,我們只是讓它前後比較對應。前二項是遵照蔡委員的版本,第三項是行政院

版。

主席:第三十三條第一、二項依委員蔡錦隆等提案內容文字,第三項修正文字如下「第三十條、第

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或查驗、申報之委託、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

申報之優惠措施、輸入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康局長照洲:我們只是確認總共有三項,因為蔡委員版本還有四、五項。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章章名「食品檢驗」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通過。

第三十七條,田秋堇委員有提案,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九條有一個錯字,「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

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檢驗」,應該是「抽驗」,我們寫成「檢驗」,文字修正為「向

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

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修正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九條,你們於立法說明中表示:檢體保

存期限之規定,係屬技術性規定,另規劃於抽樣數量及保存期限相關規範定之,爰刪除現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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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第一項。此外,因現行規費法已有規定,而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之收費規定。你們把現行法

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和第三項都刪除了。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移到第四十二條「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比較仔細,為什麼要刪除?

康局長照洲:因為細節部分隨時會修正,所以把它移到第四十二條,以訂定辦法的方式處理。

陳委員節如:第四十二條的規範也沒有那麼周延。

康局長照洲:第四十二條是授權訂定之。

陳委員節如:你們把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刪除,然後於第四十二條授權中

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不在母法訂定?在母法訂定,你們不是更有法源依據嗎?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黃研究員說明。

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因為這些都屬於比較技術性、細節性的。

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原條文的規定很好,你們為什麼要改得讓人看不懂。

黃研究員文魁:檢驗過程保存的東西,隨時會因新的技術而改變,就立法例而言,一般技術性、細

節性的東西在子法規裡面處理,可以快速因應潮流的變更,否則,可能隨時都要送到大院審查

陳委員節如: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移到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放在第幾條?

黃研究員文魁: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就是現在的第三十九條,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

議時,可依第三十九條申請複驗。

陳委員節如:在規費法第幾條?

康局長照洲:規費法是財政部的,規費法已針對所有規費加以規範。

陳委員節如:你們把第三項……

康局長照洲:這邊就不用寫了。

陳委員節如:本來你們就知道財政部的規費法有規範,現行法為什麼還要規定?

康局長照洲:這是以前的條文,所以這次一併修正。

陳委員節如:早期可以放進去,現在不能放進去?

康局長照洲:其他法律有規定時,本法不必再重複規範。

陳委員節如:以後子法和辦法都要送到立法院審查,否則都會漏掉。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章「食品查核管制」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下午 2 時 30 分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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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討論第三十七條。

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由於第三十七條與食品檢驗登記許可有關,所以我請王簡任技正來

說明。

王簡任技正慧英:我先補充說明,田委員的提案條文前兩項和政院版一樣,皆屬檢驗方面的規定;

但第三項之後是關於食品添加物管理的部分,這部分可能不屬於本章(食品檢驗)的範圍,這

一點要先向各位說明。

田委員的提案條文規定,對於食品添加物要建立事先查驗登記的許可制度、應規範使用範圍

、限量標準及應標示事項等,這些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四條都已

經有相關規定。由於本章為「食品檢驗」,所以我們建議依行政院版本為準,請各位委員支持

,謝謝。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這一條保留,我們再討論。

主席:好,第三十七條保留,請行政單位和田委員討論。

現在處理第四十一條。本條文沒有委員提案,但行政單位自行修正,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違反第九條」,應修正為「第八條」。

主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第九條」修正為「違反第八條」。

陳委員節如:原條文第二項被刪除了,因為 TFDA 成立之後,原委託經濟部辦理之食品邊境查驗

業務已回歸 TFDA。早上局長有談到營養品、維他命等產品的稅務問題,請問你們邊境查驗業務

的執行方式為何?邊境查驗業務是在進口端執行嗎?

康局長照洲:是,沒錯。

陳委員節如:邊境查驗包括哪些地方?包括海邊、港口、機場嗎?

康局長照洲:海運和空運,亦即所有的機場和港口。

陳委員節如:現在 TFDA 有那麼多人力嗎?

康局長照洲:我們整併之後,人力有增加,這是為了因應我們的邊境查驗業務,目前我們在基隆港

、桃園機場、臺北港、松山機場、臺中、高雄等地都有派員。

陳委員節如:TFDA 成立之後,有查獲什麼成果嗎?

康局長照洲:我們每天都有公告我們查獲的成果。不合格的產品,我們都會公告在網頁上。

陳委員節如:關於第五款,你們新增了一項規定,要求高風險食品業者接受講習,是不是?你們有

辦過嗎?

康局長照洲:在哪裡?

陳委員節如:第四十一條,亦即原條文第二十四條。原條文是列在第五章,你們現在把它列入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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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風險的食品業者要接受訓練講習,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那是指食物中毒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食物中毒也屬於高風險的食品業者,他們要接受講習,對不對?你們辦過多少次講習

康局長照洲:不是高風險食品業者,而是疑似食物中毒案件的食品業者。

陳委員節如:對,這些食品業者要接受講習。

康局長照洲:有,我們每年都有辦。

陳委員節如:來參加的食品業者屬於哪一級的?

康局長照洲:應該都有,我們可以把這些……

陳委員節如:統一、義美呢?

康局長照洲:都有,各縣市政府都有在辦。我們有一些委託的計畫,他們都有在辦。

陳委員節如:此外,本席看到報導,目前各縣市衛生局都會核發檢驗合格的證書,證明……

康局長照洲:那是安心標章。

陳委員節如:你們有沒有要求頂好等大型企業貼安心標章?要不要做?

康局長照洲:這是在各縣市……

陳委員節如:統一超商要不要做?

康局長照洲:這是各縣市政府在推動的業務,例如臺北市有推 OK 安心標章……

陳委員節如:是啊,目前我們只有看到小商店貼標章,沒有看到大型廠商(如頂好、統一超商)貼

標章,但它們才是大宗,它們要不要貼?

康局長照洲:有,我們在……

陳委員節如:沒有看到啊!

康局長照洲:我們正在推 GHP 標章,等級分為「良」和「優」。我們是從餐飲業開始做起,今年

工作重點在於早餐的部分,之後我們會對四大超商和八大通路進行評核,推相關標章業務。

陳委員節如:對於頂好和松青等賣場,你們要趕快去處理,否則這些廠商不用貼,反而是小攤販要

貼,這是不對的。前者也販賣了很多食品啊!

康局長照洲:各縣市政府會協助他們取得安心標章,因為我們認為現在外食人口很多,八大通路和

四大超商就占了……

陳委員節如:對,外食人口很多,在超商消費的人也很多啊!

康局長照洲:對,所以這些都是我們未來要儘速推動的對象。每個縣市都有推特定的標章。

陳委員節如:按照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這些廠商要不要派員來受訓?

康局長照洲:若有食品中毒的事件,或是一些經常……

陳委員節如:食品業者要不要派員參加?

康局長照洲:以後都要來。

陳委員節如:都要來?

康局長照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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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節如:你們 1 年辦幾場?

康局長照洲:中央至少會辦 1 場,有不同的主題,包括檢驗、食品中毒或法規等。

陳委員節如:各地方政府有沒有辦?

康局長照洲:地方政府都有辦。

陳委員節如:邊境查驗業務已經回歸 TFDA 多久了?

康局長照洲:我們是在 100 年接下這項業務的。

陳委員節如:100 年接手的?

康局長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在這幾年當中,你們查到什麼?

康局長照洲:我們查到非常多東西,而且都有公布在網路上,包括照片、公司名稱和產品等。

陳委員節如:查到之後會怎麼樣?如果發現違法,你們會扣押產品、罰款或處以刑罰嗎?還是什麼

都沒做?

康局長照洲:要退貨或銷毀。我們的年報上有資料,屆時可以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節如:好,請把年報提供給本席,謝謝。

康局長照洲:是,謝謝委員。

主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對於有違反第八條……」外,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條

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二條。關於本條,盧秀燕委員等有提案條文,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

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審查第二十二條的時候說過,有關塑膠回收、檢測的權責和

規範,在環保署主管的廢棄物清理法中已有明文規定,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

過。

主席:廢棄物清理法對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等相關事宜已有規範,不需要在食管法中重複規範。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章「罰則」部分。重頭戲來了,關於第四十四條,有盧秀燕委員、孫大千委員

、蘇清泉委員、賴士葆委員、王育敏委員、江惠貞委員、陳節如委員及田秋堇委員等提出提案

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田委員秋堇:本席建議第四十條保留。第四十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

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這是什麼意思?如果消基會發表的資訊,食管局不滿意,你們就可

以據此提告嗎?

康局長照洲:我們不會告他們。

田委員秋堇:這是新增的條文,你們新增這一條的用意為何?本席記得消基會剛成立時,曾經公布

蝦米含有色素,導致蝦米滯銷,當時蔣經國總統還下令,要求消基會以後不可以再公布這樣的

訊息。但這對消費者而言是種保護,蝦米根本不需要著色,我們在煮菜時使用蝦米是為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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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氣,業者根本不需要把它弄得非常鮮豔。

康局長照洲:沒有,我們並不是說不能公布,而是在公布時必須確保資訊的正確性。例如上次金墩

米事件,產品突然下架,結果發現是看錯檢驗報告,因而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所以我們的規定

是可以發布檢驗資訊,但必須要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斷的正確性。

田委員秋堇:局長,昨天本席看到一些媒體在討論食品安全的問題,有些學者很擔心一件事,因為

新加坡的檢驗設備比我們好,他們可以驗出我們驗不出來的東西,所以在國內檢驗合格的產品

,可能到了新加坡之後被發現有問題。所以本席想要瞭解,所謂「應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

之正確性」是什麼意思?假如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公布了一些資訊,你們說他們的資訊不對

,你們是憑什麼說人家不對?

康局長照洲:我們沒有說他們的資訊不對,所以……

田委員秋堇:所謂「應確保檢驗品質……」是指他們要用國內最好的設備嗎?還是怎麼樣?

康局長照洲:不是,如果他覺得採樣或檢驗報告有疑慮時,要經過確認再發布消息,這樣比較能讓

外界……

田委員秋堇:這一條是不是要再修正?因為你剛才是說「確認」,而不是「確保」,這一條應該修

正為應先確認或做其他動作,以避免造成社會不安。這一點,本席也同意,問題是這條條文寫

得太簡單了!你不會永遠當局長,如果日後別人擔任局長,他用這一條來告民間團體,將使得

社會上除了官方的資訊之外,沒有人敢公布相關資訊,本席覺得這樣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康局長照洲:不會,因為我們在第五十條有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會有罰責。若委

員認為應修正為「確認」,我們也可以修正。

田委員秋堇:當年那些漁民見到蔣總統時,就向他抱怨蝦米滯銷的事,這也是損害於公眾啊!後來

消基會有好多年無法公布他們檢驗的結果,所以他們才會去辦雜誌。

康局長照洲:我們不會這樣做,我們的意思不是這樣子,以我剛才講的金墩米事件為例,當他知道

檢驗結果可能有衝突時,必須要再做確認的動作。

田委員秋堇:這一條是新增的條文,當時新增這條條文是因為金墩米事件的關係嗎?

康局長照洲:我只是用這個例子來說明,其實有很多類似的個案,我只是以最近的案例來說明。

田委員秋堇:好。主席,本席建議這一條先保留,把文字修得更精確,謝謝。

主席:田委員的意思是,消基會用的檢驗方式可能和衛生署不一樣,哪一邊的檢驗結果應該被認可

還有討論的空間,搞不好新加坡的檢驗方式也和你們不一樣。在醫學方面有 TAF 進行國際認證

,衛生署是用 SGS 嗎?你們還有用什麼方式?

康局長照洲:目前我們大概只有 TAF 和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認證,其實關鍵不在於是哪個機構的認

證,而是在於如果他對數據有疑慮,應該要再做判斷,而不是像上次發布之後才說「我看錯了

」或「我以為是這樣子」。實驗的檢測一定有其 SOP,這應該是世界公認的方式。

主席:關於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請行政單位趕快和田委員討論一下。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要談第四十條的文字部分,我們可以理解這

一條是為了避免有人惡意或發表一些不當的食品衛生相關訊息。大家都知道這一條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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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覺得應該要有這樣的條款,可是遣詞用字確實不是那麼妥當,所以一定要修正。你們

認為應該規定為「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還是「發布相關資訊者」?因為他們在發布的

時候,不一定會提出檢驗數據,但只要提出相關資訊就足以讓很多業者活不下去,最後卻發現

沒有問題。例如後來才透過某個實驗室發現沒有問題,是因為採樣過程有誤,導致實驗結果偏

差,其實是沒有問題的。這次關廟麵事件到底有沒有問題?就是因為新加坡說有問題,所以我

們昨天才必須召開國際記者會,否則開國內記者會就好了。再者,你們這麼晚才開國際記者會

,媒體和民眾都已經麻木、沒感覺了,只知道恐慌而已,這都已經緩不濟急了。現在對於關廟

麵這件事情,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當初新加坡是立刻下架,現在卻說沒事了。是我們說沒事

,還是新加坡說沒事?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被驗出有問題的是產品,所以我們還要確認新加坡的產品批次

。我們尊重新加坡政府所有的檢測過程,但其實對於臺灣的關廟麵,我們衛生局也有去採樣…

江委員惠貞:有採樣,也有進行檢驗,臺灣方面表示沒有問題。

康局長照洲:目前是沒有問題。對於檢驗結果的差異,我們只能說,這可能要看他當時採樣的產品

為何,所以我覺得……

江委員惠貞:難道你們採樣的產品和新加坡不一樣嗎?出口關廟麵的就是那幾家,業者一定知道。

總不可能 A 家被新加坡驗出來不合格,臺灣方面的實驗採樣卻是用 B 家或 C 家的產品,不可能

嘛!他們的產品可能很多,可是你們在採樣時,就是要用被新加坡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本席相

信業者也會提供那些被新加坡採樣的產品。

康局長照洲:對,但因為這有製造批次、製造時間的問題,可能現在已經沒有在製造那些產品了,

所以這部分還需要再做確認。現在我們只能說,我們抽驗的原料和產品是沒有問題的。

江委員惠貞:本條文的文字是「應確保」,換言之,你提出訊息或爆料之後必須要負責任,若有損

公眾利益就要受罰。「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是要告訴大家,每個人都希望擁有

健康,所以發布相關資訊時必須謹慎。可是僅限於「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是不夠的,本席覺

得相關資訊都應該涵蓋在內,而不是只限於檢驗資訊,以上。

主席:去年曾發生一起塑化劑事件,某家藥廠的粉劑加水之後,被驗出來蓋子含有塑化劑,那是哪

一家?是禮來還是 GSK?

康局長照洲:主席是問藥品嗎?

主席:對。

康局長照洲:藥品的是 GSK。

主席:美國檢驗出來說沒有問題,我們檢驗之後卻說有問題。現在則是我們驗出來說沒有問題,新

加坡驗出來認為有問題,要求產品下架。當初我們也是要求產品下架,等到確認沒有問題之後

才上架。

康局長照洲:因為每個地方製造的原料是不太一樣的,我們剛才說過,必須先確認批次之後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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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我們有對關廟麵進行查驗,目前確認是沒有問題的,之後我們會再和新加坡保持聯繫。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下來就進到第四十四條部分,第四十四條也是國

人高度矚目的條文,因為過去食管法對違法業者的罰責可能過輕,所以有很多委員提出修正條

文。在此,本席就針對我和鄭汝芬委員的提案條文進行說明。

第一,對於第四十四條處罰的下限,本席主張增加 1 倍,由原來的 6 萬元提高至 15 萬元。鄭

委員希望罰責加重,下限修正為 100 萬元,上限則由原來行政院版的 600 萬元提高至 1,000 萬元

。我們認為罰責過輕會讓業者鋌而走險,因為他得到的利益遠超過他付出的代價,所以罰鍰的

部分有提高的必要。本席希望上、下限都能同時提高,原本下限是 6 萬元,考量到涉案的可能

是小型廠商,所以下限增加 1 倍,提高至 15 萬元;上限則提高至 1,000 萬元。這是本席綜合我

和鄭委員的版本之後所提出來的主張。

另外,鄭委員的版本有增列王老師條款,用文字、圖畫或他法介紹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

情事者,應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的罰鍰。由於刑法第二百九

十二條有禁止用文字、圖畫介紹墮胎的方法或物品,我們覺得這種教導不法之情事應該要入法

,一併規範,所以就比照這一條的體例來訂定刑度。因為王老師不是食品製造廠,就有人在討

論說他可以用什麼法規來處罰,這部分要請法務部來說明,王老師介紹配方一事要用什麼法規

來處罰?是否有必要修法?

主席:第一,本席有聽到檢察官說,因為王老師沒有製造,只是教授他人,所以無法可罰。第二,

也有檢察官表示,目前並無檢驗結果證實食用順丁烯二酸會危害人體,雖然專家說會有問題,

但檢察官必須根據事實來認定。第三,大家提出了一大堆修正案,有人說要罰 3 萬元,有人說

要罰 1,500 萬元,刑度也都不一樣,好像在喊價一樣,請法務部對此表示意見。

王委員育敏:你們在看完委員的提案版本之後,能不能從法學面來說明你們的見解和看法?

主席:本席早上說過,如果負責人只是人頭,甚至是單身漢、名下無財產者,那要怎麼辦?

請法務部簡主任檢察官說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垂詢了幾個問題,第一,關於王老師的案件,目前

到底觸犯了什麼樣的刑責……

王委員育敏:有沒有法可以罰?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因為這涉及具體個案,相關事實檢察官還在偵查中,我們不確定這些證據可以

證明到什麼程度,在事證還不清楚的情況下,我們無法向委員報告他可能會構成什麼罪,因為

現在事實狀態還不明。

王委員育敏:鄭委員認為以文字、圖畫教導非法行為應視為違法。王老師是公然教授,把未核准的

物質添加至食品中,這是非法的行為。我們姑且不論王老師一案最後會如何認定,對於這樣的

情事,現在可以引用什麼法條?鄭委員認為這應該要比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體例入法。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因為按照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必須是食品業者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並且危害人體健康,才會有刑責的問題,這是現行法的規定。以這起毒澱粉的案件來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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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我們要確定相關事證能否證明這個物質對人體健康是有危害的,因為它是刑責構成要件的

一部分;假設無法證明這個事實,要件不存在,就沒有辦法用現行的規定科以刑責。這也是很

多委員針對這一條提出修正條文的背景因素。

關於王老師的部分,假設他有涉及教唆犯罪的狀況,刑法中有教唆犯罪的處罰規定。

王委員育敏:是,但是我們昨天在修法時,已經在第十五條增列一項規定,不用證明對人體有嚴重

危害,只要是非法的、不當的添加物……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在現行的架構下,如果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亦即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可以

根據第三十一條來處罰。但是原則上,第三十一條只是行政罰,還是要致生危害人體健康者,

才可以依照第三十四條科以刑責,所以刑責的部分必須連帶修正,這樣才能解決目前實務上必

須證明對……

王委員育敏:對,刑責也一定要修正。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必須要配合修正才能解決司法實務認定上的困擾。

此外,由於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將來三讀修正通過之後,還是只能對後來發生的……

王委員育敏:未來的案件。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對。

王委員育敏:沒有辦法適用於這次事件的廠商。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目前這些廠商還是要依照現行法律的架構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可是這個案件不是仍在偵辦中、還沒結案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但其犯罪行為發生在先。

王委員育敏:是從起點開始算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對。

主席:向各位報告,事實上,要證明食用這些東西與人體健康受損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很困難的,

真的很困難!因為我們每天都會吃進很多食物,要證明是吃這種東西而生損害是很難的,所以

要入罪也非常困難。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簡主任檢察官再講一遍。

主席:請法務部簡主任檢察官說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請問委員,是哪個部分要再說明一次?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沒辦法追溯那個老師的罪?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我沒有說不能追溯王老師的罪,我只是說王老師的涉案程度及事實,檢察官還

在偵辦當中。

陳委員節如:現在毒物專家已經檢驗出,順丁烯二酸摻入食品中是有害的,他教唆人家使用這種物

質,難道他沒有罪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我沒有說他沒有罪,現在只是因為事實還不明。如果要以教唆別人犯罪論之,

行為人必須要有犯罪事實,才能夠肯定他是教唆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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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發現那麼多廠商了!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廠商有沒有涉及犯罪……

陳委員節如:他又到越南去教別人。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廠商有無涉及犯罪的部分,檢察官還在偵查當中,要等檢察官偵查完畢之後,

才能適用相關的法律。

陳委員節如:你剛才說要證明它有毒害人類……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危害。

陳委員節如:要危害人類的生命才有罪,是不是?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條文規定就是如此。

陳委員節如:專家已經鑑定出這個東西會引起腎小管病變,導致腎臟疾病,這樣還不算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這究竟有無危害人體健康,在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必須再……

陳委員節如:慢慢致生危害,把全國人民……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檢察官偵辦的過程中,會針對這部分函詢主管機關的意見,因為我們並非衛生

主管單位,沒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要請教主管機關的意見。

陳委員節如:現在已經有這麼多媒體和專家證實了,你們法務部還沒有採取行動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我們的檢察官已經分案在偵辦了。

陳委員節如:有分案在偵辦?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是。

陳委員節如:好。如果證明這種物質摻入食品中是有害的,這個老師應該有罪,對不對?是這樣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若有證據證明他曾教唆犯罪,檢察官會依照相關的規定來處理。

陳委員節如:謝謝簡主任檢察官。

本席針對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是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第十五條來訂定的,本席建

議處 12 萬元以上 1,200 萬元以下之罰鍰。即使是中盤商或其他下游廠商,只要購買原物料來製

造都應該要受罰,請問 TFDA 康局長對此有何意見?

康局長照洲:我剛才提過,只要在事實的認定上,該行為人確實有犯罪行為,就應該要受罰。

陳委員節如:對,但處罰的對象是誰?本席要釐清,根據第八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能處罰到什麼

層次?是處罰原廠商,還是可以處罰第 2 人或第 3 人層次?

康局長照洲:這必須先判斷他有無構成犯罪行為,如果他進貨之後有再製造……

陳委員節如:如果製造順丁烯二酸的廠商把產品賣給食品業者,是食品業者還是製造廠商要被罰?

康局長照洲:最後製作這個產品的人,例如賣肉圓的小吃……

陳委員節如:最後端的產品製造者也要被罰,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目前沒有處罰最後端的產品製造者。

黃研究員文魁:基本上,第十五條是行政罰,它禁制的態樣包括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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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販賣、輸入或輸出。換言之,其行為態樣包括製造和販賣。

陳委員節如:對,從事這些業務的人才要罰。

黃研究員文魁:問題是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行政罰還是要以故意過失為必要,所以這個部分還是

要依具體個案來做判斷。

陳委員節如:我用別人的配方來製造……

黃研究員文魁:各縣市衛生局在開立行政處分的時候,要根據各個廠商的具體情狀,來判斷他是否

未盡到應注意義務,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已經超出他的應注意義務了……

陳委員節如:食品業者應該也涵蓋在內,對不對?

黃研究員文魁:對,我剛才念的那些都是食品業者……

陳委員節如:第十五條應該有涵蓋食品業者。

黃研究員文魁:對,都有。

陳委員節如:都有?

黃研究員文魁:是。

陳委員節如:那販售的業者呢?

黃研究員文魁:我剛才向委員報告時,就有提到販售……

陳委員節如:販賣的人也可以入罪?

黃研究員文魁:對,販賣也包含在內,第十五條有提到販賣。

陳委員節如:好,謝謝。

黃研究員文魁: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剛才主任檢察官的回答,這次順丁烯二酸事件

最大的困難點在於我們搞不清楚業者到底犯了什麼法,這是目前最大的問題。我們只知道業者

把工業用物質違法添加在食品中。

第二,那位王老師有沒有教唆犯罪,至今也仍然無法釐清,對不對?目前最大的癥結點在於

法律規定,我們對外開了很多記者會,說要怎麼處理、要花多少錢等等,但卻不曉得要適用哪

一條法令,也就是因為這樣,我們今天才要修法。

請問局長,使用順丁烯二酸的業者到底犯了什麼法?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最基本的,他們一定是違反現行法第十二條,因為他們沒有

使用我們核准的添加物。其次,如果依照我們的評估,在正常的攝食情況下,其含量會造成傷

害,可引用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再者,如果證實它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就可以適用第三十四

條科以刑罰或罰鍰。法條的引用是有層次的。

蔡委員錦隆:但是最近我們有看到相關的解釋,順丁烯二酸是可以被排出的,超量才會影響人體,

那到底有什麼法條可以處罰他,刑責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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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長照洲:也許大家都覺得原來的罰責及認定標準太輕了,一定要有確實的證據才能處罰,所以

……

蔡委員錦隆:現在業者到底犯了哪一條?可以罰多少?

康局長照洲:以當初塑化劑事件為例,即使我們沒有看到塑化劑會產生實質的傷害,最後檢察官仍

然以刑法對金果王等業者科以刑責,換言之,並沒有因為我們的法條寫死之後就不能夠運用。

蔡委員錦隆:局長,現在的問題在於生產廠商和進口商對產品的認知是不同的,衛生署沒有核准業

者添加至食品中,是他們自行添加,現在他們推得一乾二淨,真正要追究的時候,不僅找不到

明確的對象,也沒有明確的刑責和罰則,這是目前我們最大的困難,有很多投機分子利用這個

漏洞使用非法的添加物。這類問題屢次發生的原因是不是如此?

康局長照洲:事實上,並不是沒有人犯法,目前已經明確知道有 8 家製造商涉案。

蔡委員錦隆:明確知道有 8 家製造商涉案?你們已經釐清各家廠商要負什麼刑責了嗎?這一條的罰

則範圍很大。其實無論是從嚴罰款或科以刑責,本席都同意;倘若情節嚴重,已危害到廣大人

民,本席也同意判無期徒刑,這確實有其必要性,因為這就像化學藥品一樣,若嚴重影響到很

多人,本席認為有必要科以刑責。但是這一條的罰則範圍很大,這要由誰來認定?範圍這麼大

卻無細則,第四十四條的罰則要由誰來認定?以廣告為例,地方上的地下電台有調頻、調幅的

限制,規模小;但也有人會利用電視媒體在全世界打廣告,數量和規模大小不同,刑責要怎麼

判定?你們如何確定罰則是公平的?

黃研究員文魁:報告委員,關於行政罰的範圍,法務部會給我們一些建議,因為這要考量各個法律

規範的範圍,以避免輕重失衡。各衛生局在開罰單的時候,如何在法定範圍內進行裁量,基本

上,這有幾種處理的方式,其中一個是訂定裁量基準,將犯規的型態分類,被規範的對象事先

也可以預期,如果他做了這個行為會受到什麼樣的制裁,所以這是可以處理的。

蔡委員錦隆:刑法會由檢察官、法官依據實際加害的情節做個廣泛的研判;行政罰、罰鍰的部分則

是由衛生署來認定,你們決定罰多少錢就是多少錢,現在範圍是從 6 萬元或 15 萬到 1,000 萬元

,這是由你們來判定嗎?

黃研究員文魁:除了我剛才講的裁罰基準之外,行政罰法也有通則性的規定,他要考慮行為人得到

的利益、情狀等。我記得法條裡面有幾個因素,各衛生局在還沒訂裁罰基準之前,可以參照這

些規定,考量行為人的動機、所獲得的利益、造成的影響範圍等,來決定罰則的輕重。

蔡委員錦隆:加重刑罰或行政罰是大家的共識,但是這種範圍很難讓人理解和信服。本席認為這一

條的爭議太大了,請各位要三思,本席建議送朝野協商。

主席:林參事,2 年前發生起雲劑含有塑化劑事件時,署長焦頭爛額,頭髮都快白了,但迄今有人

說他的身體因此而嚴重受損的嗎?沒有。有人死亡嗎?沒有。直到現在,一審只有 1 人遭到判

刑,其他人有被罰款嗎?現在只進行到一審,都 2 年了耶!刑責那麼重,就要有更明確的證據

,可是本席剛才說過,要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沒有那麼簡單。

針對第四十四條,江委員惠貞等提出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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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江委員惠貞等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動 議 條 文 行 政 院 版 條 文 說 明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

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

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

、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

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

出之公告。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

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

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

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

、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

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

出之公告。

一、鑑於國內黑心食品事件層

出不窮,不肖廠商屢使用低

劣或毒害之食品添加物製成

食品,然罰則過輕,無法發

揮遏阻不法之作用,為保障

國人飲食健康及安全,爰加

重罰則,將罰鍰提高為一百

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二、本條第一項有關「停業一

定期限」未明確訂定期限,

爰明訂停業處分期限為三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

提案人:王惠美 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王育敏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主席垂詢了幾個問題,第一,有關人頭戶的部分,這可以分為

兩個部分來看。首先,關於刑責的部分,實際上是可以處罰真正犯法的行為人,人頭戶不會造

成影響,還是可以處罰到真正的負責人。至於行政罰的部分,因為第四十四條規定,如果對象

是業者,例如公司,那就要處罰公司;如果是行號,因為行號不是人,所以會處罰真正的負責

人。其實很多公司都是空殼子或是使用人頭,在這種情況下,處罰公司確實是沒有用的。但這

個部分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有規定,如果公司被處罰,我們可以用同一個條文並罰代表權人。

不是處罰股東,而是負責人、代表權人。這部分行政罰法已經有規定,不過根據我的觀察,行

政罰法實施七年多以來,實務上只有一個公平交易法的案件引用這項規定,其他行政機關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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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都不會用那一條。如果我們在本法中重複規定,行政機關可能會比較容易注意到。但事實上,

引用行政罰法就可以了。

另外,雖然行政罰法已有規定要處罰代表權人,但如果我們對於處罰人頭戶或真正的負責人

有所疑慮,我們可以在條文中增列「實際負責人」,並參考行政罰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增列「

並罰實際負責人」等文字。其實目前在個資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剛才召委垂詢處罰金額的範圍,其實最低額和最高額是有立法形成的空間,對此,我們可以

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平交易法會對不實廣告進行裁罰,可能是一支小小的原

子筆,也可能是規模很大、高達數百億元的建案,由於態樣差距很大,所以處罰金額是 5 萬元

至 2,500 萬元。我覺得食品安全的部分也是一樣,它可能是個小小的攤商,也有可能像今天的毒

澱粉事件一樣,所以金額可以拉得很高。至於上限要訂多少,我們法務部沒有意見,尊重委員

的決定,謝謝。

主席:因為爭議太多了,第四十四條保留。請法務部參考各委員的版本並加以整理、修改,看有沒

有辦法提出一個融合各案的版本。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內容要包括可能發生的狀況及罰鍰金額等。

主席:金額就是 3 萬元至 1,500 萬元,刑度則是 2 年至無期徒刑。若把化學藥品加入食物裡面,致

人於死或重傷,刑度可以加重。

康局長照洲:報告召委,有一點要先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規定之一……」,因為之前有增列「第十款」,所以應該要修正,將「第一款至第七

款規定之一」全數刪除。換言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都要納入罰則,不再區分。這是需要修

正的地方。

另外,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有涉及刑罰的部分,因為這邊規範的是行政罰,如果要增列的

話,我們建議增列於第四十九條。

江委員惠貞:本席當然非常贊成,因為那是本席的修正動議,關於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你們的版本

僅限於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對。

江委員惠貞:可是後面有規定,若違反第八款和第九款要處以 3 萬元至 15 萬元的罰鍰,並不是沒

有處理喔!

康局長照洲:這要一併調整。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一併調整為 3 萬元至 1,500 萬元嗎?

康局長照洲:是,因為之後會有裁量基準,這部分可以在裁量基準中訂定,不用再分款、項。

江委員惠貞:本席贊成,因為這樣才能達到最大的嚇阻作用。其實最常被民眾發現的就是有效日期

亂定,不然就是標示不明顯,故意摻雜在一堆貨品當中,你買了之後才發現有問題。其實也不

是只有這個部分,最近剛好有一些案例可以直接套用,以前陣子義美的案件為例,那並不是有

效日期出問題,而是源頭的原料就是過期的,依照現在的這幾條條文規定,你要用第幾條去處

罰他?產品的有效日期沒有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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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康局長照洲:他使用過期的原料,因為……

江委員惠貞:第十五條並沒有過期原料的相關規定。

康局長照洲:第十五條談的是食品及食品添加物,食品就包含食品原料。所以無論是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物或最後的產品本身,只要有過期的狀況,不管是使用、販賣或製造等,都可以用這一

條來規範。

江委員惠貞:業者還很丟臉地說要拿出 1,500 萬元做公益,對於義美這種好像自認為很無辜的行為

,你們到底有什麼作為?

康局長照洲:這部分衛生局已經展開調查、開罰了。

江委員惠貞:他們自己都承認他們使用過期的原料,這還需要調查嗎?

康局長照洲:已經開罰了。

江委員惠貞:罰多少?

康局長照洲:15 萬元。

江委員惠貞:所以範圍訂得再大都沒有用嘛!別說是 3 萬元到 1,500 萬元了,即使訂為 1 億元也沒

有用!15 萬元!

康局長照洲:不是,因為目前……

江委員惠貞:是因為這些原料被用來做泡芙,沒有致死或腎小管萎縮的問題,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不是,因為依照現行法第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罰鍰最高就是 15 萬元。這也是我們

要把所有款項都納入的原因。

江委員惠貞:如果本條文通過,能否追溯,對義美開罰?不行,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他下了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 1,500 萬元。

江委員惠貞:對,義美很聰明!他就是希望你趕快開罰,因為如果我們通過食管法修正案,他可能

要被罰 1,500 萬元。他很聰明啊!義美發生這樣的事件令外界非常震驚,這個自認為食品界的模

範生竟然大剌剌地做這樣的行為,而且還不曉得做了多久,他這次只是運氣不好被抓到,這應

該是有良心的人爆料才會被發現。這不是他們自己承認的,而是有人檢舉之後,他們才承認,

事後還說要拿 1,500 萬元出來做公益,地方政府卻只開罰 15 萬元。這是要不得的行為!因為這

樣會讓民眾失去信心、造成恐慌。所以本席同意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十款納入統一規範

剛才召委說這一條和後面原來規範 3 萬元至 15 萬元的那一條要不要一併修正?關於這一點,

要請法務部、司法單位考慮法律的衡平及慣例,但除了慣例之外,本席建議加重罰責,以安民

心。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局長,是不是要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正為「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康局長說明。

康局長照洲:主席、各位委員。沒有,修正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就好了,不列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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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委員節如:「第一項」?

康局長照洲:對,把第一項所有的款項都納入。

陳委員節如:統統適用第四十四條的罰責,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對。

陳委員節如:目前只罰 15 萬元,如果訂定罰責的上、下限之後,將來你們就可以根據這一條加以

處罰,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那是由誰來判斷?憑法官自由心證嗎?

康局長照洲:不是,現在是由地方衛生局依照裁量基準……

陳委員節如:感情好一點就罰少一點,是不是?交情好就罰少一點。

康局長照洲:沒有,剛才研究員已經講了,這在行政罰法中……

陳委員節如:一定會這樣子啊!罰鍰的範圍這麼大,一定會有這樣的情況!反正有罰就好,所以只

要用下限來處罰就夠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你們應該要訂定子法或相關辦法。

黃研究員文魁:裁量基準是地方自治的範疇,因為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陳委員節如:就是因為授權地方自治才會變成這樣子。

黃研究員文魁: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生活水平都不太一樣,所以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特別

規定,行為的……

陳委員節如:可是中央也要訂定法源讓地方遵循啊!

黃研究員文魁:有。

陳委員節如:不要讓地方有太多的權力去做決定,這樣會出現交情好就罰少一點的情況。

黃研究員文魁:我們會再向各地方衛生局重申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他們在裁量時

要考慮這些因素。

陳委員節如:本席覺得你們應該訂出明確的標準,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知道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應

該處罰多少,或是請地方政府依照地方自治法去訂定相關規範,可以嗎?

黃研究員文魁:對,我們在開全國食品衛生研討會的時候,會和衛生局……

陳委員節如:對,如果各地方(如臺東、澎湖)的生活水平不一樣,就讓各地方依照地方自治法來

訂定相關規範。

黃研究員文魁:我們會透過相關會議和大家溝通,請大家回去之後訂定相關規範。

陳委員節如:如果母法中無此規定,他們會訂嗎?

康局長照洲:這是一定要訂的。我們會訂一個指導原則,讓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這樣他們訂出來

的基準就不會相差太多。

陳委員節如:你應該在條文中增列相關規定,可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好像是地方政府,對不對?

黃研究員文魁: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地方主管機關就是縣市政府和直轄市政府,不是衛生局,就是縣

政府。

陳委員節如:如果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那要規定在哪一條?你要增列這項規定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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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在沒有法源授權他們制定這些標準啊!

黃研究員文魁:裁量基準本來就不需要法源,因為裁量基準的性質比較像是行政規則,本來就不需

要特別的法源。

陳委員節如:如果地方政府不訂呢?如果他們不訂,中央也拿他們沒辦法。

黃研究員文魁:即使不訂,只要裁量合乎目的性和義務性,司法審判沒有恣意裁量就可以了。有時

候訂了之後……

陳委員節如:剛才局長說要訂定什麼?

康局長照洲:指導準則。

陳委員節如:指導準則?

康局長照洲:是。

陳委員節如:本席覺得這一點你們要注意,地方裁量的標準應該確實規範,否則地方政府都不開罰

的話,你們也拿他們沒輒啊!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說到泡芙就想到黑輪。當時你們讓民眾使用過期的

克流感藥物,我們提出質詢時,衛生署還說過期沒關係,真是「教壞囝仔大小」,結果現在真

的出事了!本席這 2 年開始吃素,在還沒吃素之前,我也吃過統一的黑輪。但至目前為止,統

一超商不僅沒有向任何人道歉,本席還聽說他們去監察院告你們,因為他們認為是 TFDA 使他

們受害,有沒有這件事?你們不知道嗎?你們被告了竟然還不知道。今天,統一或義美都是國

人信任的大工廠,對自己所賣的東西要負最後責任。統一去監察院控告食管局,但本席覺得統

一應該要先對全民道歉,黑輪都不知道賣了幾百萬支了,民眾都吃到肚子裡了,他至少應該要

向我們道歉,謝謝。

康局長照洲:我還是要先解釋一下,所有的藥品都要經過安定性試驗才能申請延期,這在藥事法裡

面有規定。

此外,食品的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所謂的保鮮期,像蔬菜、水果等都有保鮮期。如果是加

工製造食品,他要先做品管試驗,包括微生物污染的保存期限、酸敗腐敗的試驗,才能訂定效

期。

田委員秋堇:所以局長認為泡芙過期沒有關係,是不是?

康局長照洲:沒有,本來的標示很清楚,就是這樣,如果他們沒有再做試驗、申請延長,改變原來

的標示就是不對的。這是兩回事。

王委員育敏:接下來,本席還是要討論罰則的部分。我們剛才一直在討論的第四十四條其實是罰鍰

,刑責是放在第四十九條,本席覺得這兩條應該一併討論。在談大家都很關心的毒澱粉事件時

,這兩條應該一起討論。關於第四十四條,按照局長講的意思,只要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統

統都適用第四十四條,只是情節輕重不同而已,對不對?你的意思是這樣嗎?只要違反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統統都適用第四十四條規範嗎?

康局長照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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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王委員育敏:你們希望罰鍰的上、下限訂為多少?3 萬元至 1,500 萬元嗎?

康局長照洲:現在法務部正在研擬。剛才法務部有提到,雖然有很多樣態會涉及到比例原則,不過

他們也有說,上限是可以提高的。

王委員育敏:原來的法條有區分出情節輕重,情節較輕者罰 3 萬元至 15 萬元;情節較重者才適用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處罰金 6 萬元至 600 萬元。當你要把這兩者合在一起,不再做區分的時

候,下限就要訂得很低,上限要訂得很高,一定是這樣子。因為第一款到第十款都適用第四十

四條,所以下限應該是 3 萬元,上限則是 1,000 萬元或 1,500 萬元,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基本上,因為處分的樣態太多,所以我們希望下限維持 3 萬元,至於上限的部分,我

們尊重委員的決議。

王委員育敏:至少應該要有 1,000 萬元吧?委員提出來的版本都在 1,000 萬元以上。義美主動罰了

1,500 萬元,所以你們就認為上限要按照義美提出來的金額,訂為 1,500 萬元嗎?你們總要給一

個答案啊!你們應該已經研議很久了吧?那麼多媒體在等,等了半天還是等不到答案,大家都

搞不清楚。

康局長照洲:不好意思,原來院版的下限是訂 6 萬元,所以我們建議維持 6 萬元。上限原本是 600

萬元,因為現在有很多委員提出不同的版本……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又講錯了!你現在不能以院版的 600 萬元來看,如果你要把第四十七

條情節較輕的部分併入第四十四條,下限就要訂為 3 萬元,上限要提高至 1,000 萬元或 1,500 萬

元。

王委員育敏:你們只是針對第十五條規範而已,你們認為違反第十五條時,最少要罰 6 萬元嗎?

康局長照洲:對,還是 6 萬元。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3 萬元的部分就刪除了,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對,因為之前大家認為食品逾期也是一個滿嚴重的問題,所以我們就把它納進來,基

本上,就是把第十五條各款都納進來。我們的版本是把各款都納進來,處罰 6 萬元至 600 萬元

,可是目前大家提出來的版本中,有人主張罰 1,400 萬元,也有人主張維持 600 萬元。

王委員育敏:所以下限是不是維持 6 萬元,上限則訂為 1,500 萬元?義美使用過期的原料,情節嚴

重,他們主動捐出 1,500 萬元,這能否作為參考的標準?一個有良心的廠商覺得自己做錯事情,

願意主動捐出 1,500 萬元,所以罰金是否應該訂為 6 萬元至 1,500 萬元?召委提出來的上限也是

1,500 萬元。

康局長照洲:如果法務部對於 6 萬元至 1,500 萬元沒有意見,我們可以接受。

王委員育敏:法務部在搖頭,他們沒有意見。對於各委員提出來的版本,大家已有一定的共識,或

許能以下限 6 萬元、上限 1,500 萬元作為標準,你們待會兒再研議,如果沒有任何問題,應該就

是這個答案。媒體已經等很久了,你們應該早一點宣布你們的答案。

主席: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一起討論,因為第四十五條也和罰責有關。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先講刑責的部分,因為第四十九條也和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有關。關於第四十

九條刑責的部分,你們原來的版本只有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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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現在大家覺得刑罰應該要加重。原先本席的版本是,對於第十五條中情節較為嚴重者

,包括惡意添加未核准之添加物,我們就仿照日本的做法,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剛才召

委主動表示,應處 2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對於刑責這個部分,過去我們認為要證明它

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這一點太難認定了,以這次的順丁烯二酸為例,雖然它是低毒性的物

質,但長期大量食用還是會對健康造成影響。不過要證明它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需要很長的時

間,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本席主張只要違反第十五條且情節重大,例如惡意添加、摻入有毒物

質或過期,就主動科以刑責。當然,我們可以再討論,挑出幾項比較重大的惡行。你們有沒有

看過本席提出來的版本?對於這個部分,你們有何意見?

黃研究員文魁:基本上,如果違反前面那幾項構成要件就立刻科以刑責,這會產生一個問題,因為

行政罰法規定得很明確,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罰和刑事罰時,就以刑事罰來處理,這樣前面很

多條文都會被架空。

王委員育敏:不會,法務部說不會,這沒有關係。這一點我們之前有問過,請法務部說明一下。這

沒有擇一的問題。

林參事秀蓮: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是必須擇一,但如果兩個構成要件是一樣的,行政罰還是有存在

的價值。因為刑法是處罰故意,行政罰法是處罰故意和過失,再加上刑法有緩起訴、緩刑、無

罪免訴等很多情形,假如檢察官緩起訴或法院判緩刑,他沒有被判刑或關進監獄,此時,我們

還是可以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處以行政罰。如果這一條沒有規定行政罰,那可能就沒有辦法處

罰他了,所以它還是有存在的價值。

王委員育敏:所以法務部的主張是,這部分可以納入規範,對不對?

林參事秀蓮:對。

王委員育敏:這沒有牴觸的問題。

主席:你的意思是,若被判刑就不適用行政罰法?

林參事秀蓮:對。

主席:確定嗎?判刑就不罰錢了。

王委員育敏:可是他們現在的處罰方式有很多種。

林參事秀蓮:對。

主席:如果判 2 年,就可以省下 1,500 萬元了。

林參事秀蓮:對,沒錯。

王委員育敏:但是他失去自由,本席覺得被關的代價還是很大的。

林參事秀蓮:我再補充一下,因為刑責是處罰自然人,行政罰可以處罰公司,不同對象可以分別處

罰。

王委員育敏:對啊!所以還是應該納入。關於這部分,食管局的意見為何?因為現在大家認為不應

該只有加重罰鍰金額,刑責的部分也要提高。你們已經研議這麼多天了,對這部分的意見究竟

為何?

本席在修正這條條文時,有參考日本的做法。日本的做法是,不用證明該物質對人體有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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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危害,只要你有這種惡意的行為,就可以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

的刑罰沒有很重,但如果證明該物質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就回歸你們原來的規定,處以較

重的刑責。

康局長照洲:如果法務部覺得在執行面上沒有問題,這樣做似乎是可行的。可是在這樣的過程中,

一旦發生問題時,就一定知道自己的……

主席:你現在是在講哪一條?

王委員育敏:第四十九條。

主席:怎麼跳來跳去?剛才在討論第四十四條,現在卻討論第四十九條。

王委員育敏:因為這兩條是相關的,罰鍰和刑責應該一併思考。

主席:第四十四條保留。

賴委員士葆等 29 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不予採納。

現在處理第四十五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五條有沒有意見?

康局長照洲:針對第四十五條,我們有文字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辦法關於廣告限制及停

止刊播規定者……」修正為「所定辦法者,……」。

第二項「廣告」兩字刪除,修正為「違反前項規定之食品業者……」。

第三項和第四項「或意圖販賣、供應而」等字刪除,因為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類似的條文,這

一條就一併修正,這樣和其他法律才會一致。

劉建國委員的版本和原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一致,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另外

,劉委員和蔣乃辛委員提到廣告薦證的部分,事實上,這在公平交易法中已有訂定,所以我們

建議還是採用行政院的版本,不要納入薦證的部分。

主席:請行政部門先修改第四十五條的文字,並與王育敏委員討論一下,我們等一下再來確定。第

四十五條暫保留。

劉委員建國等 19 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四條之四及蔣委員

乃辛等 19 人提案條文第十九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

康局長照洲:關於第四十六條,我們有修正廣告適法的部分,併入後來提出來的行政院版本,敬請

委員支持。

王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有關,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有關,所以剛

才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應該一起討論,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要一起討論。

康局長照洲:第四十五條我們只有修正部分文字。

主席:第四十六條沒有其他提案版本,所以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

康局長照洲:關於第四十七條,除了罰款之外,我們要做個修正,為了和前面的條文一致,第一項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修正為「情節重大者」,也就是不限於一年之內,只要違反規定且情節

重大就要處罰,這樣就和第四十四條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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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七款刪除「第八款、第九款」等文字……

黃研究員文魁:是把「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一條……」修正為「違反第二

十一條……」。

康局長照洲:「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全數刪除,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

主席:你們先修正文字部分,我們等一下再確定。

康局長照洲:關於這個部分,陳節如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處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是要對食品業者加強管理,提高罰金,使達

到警示作用。但行政院提案條文規定「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請問,所謂「一定期間」是怎麼解釋?這是時間問題啊!在「停業一定期間」之後又寫著

「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究竟「停業一定期間」是要停業多久?本席認為「一定期間

」是非常含糊的字眼。另外,行政院版本中還規定「……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竟然只

是規定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竟然是這麼簡單!

行政院提案條文主張「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席的版本則是主張「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席認為此處的規範對象是比較大的業者或大工廠,

而不是小攤販或小公司,所以我認為罰責應該要提高一點。

請問「停業一定期間」是由誰來判斷?

黃研究員文魁:因為停業是一種不利益的行政處分,所以「停業一定期間」必須由縣市政府衛生局

來裁量。

陳委員節如:中央都把責任撇清了,雖然有法令規定,但權限卻都是在地方政府,而且你們都以模

糊的字眼來訂定法條,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地方政府要怎麼做?難道還要地方政府再訂定地

方自治法嗎?如果我是地方首長的話,我真的不知道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黃研究員文魁:因為這條條文各款規定當中有許多違反的樣態,其實有些樣態的補正時間並不是很

久,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他們也必須考量對人民生計的影響,譬如辦理投保、建立產品追蹤

系統等等,如果廠商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補正的話,那麼地方政府就應該依照實際調查的

狀況來裁定該如何……

陳委員節如:也就是說,由你們訂定規則,然後由地方政府裁量。

黃研究員文魁:對。

陳委員節如:因為你們所訂定的時間都很模糊,所以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裁量要業者停業一個月或兩

個月,是這樣嗎?

黃研究員文魁:就是要視違反的情節而定,同時也要斟酌人民的生計與矯正的時間,必須綜合許多

因素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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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委員節如:違反情節的相關規定在哪裡?

康局長照洲:這是裁量基準。

陳委員節如:這是地方的裁量權對不對?

黃研究員文魁:對。

陳委員節如:但裁量權也要有依據啊!好的官員可能會按照法令規定來做,但如果是比較混的官員

,可能就是隨便處理,請問這該怎麼辦?如果是這樣的話,廠商不是很倒楣嗎?

康局長照洲: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任何裁量權一定有其基準,大概不會有……

陳委員節如:這就是本席要問的問題,他們還會再訂定相關基準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所有的法令都是這樣子,並不是我們的規定特別突出。地方政府必須依情節輕重來作

裁量,剛才委員也有提到……

陳委員節如: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罰鍰就應該要提高,對不對?只是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實在太便宜了吧?

康局長照洲:如果要按照委員提案條文的精神,我們是不是可以建議將其修正為處三萬元至三百萬

元罰鍰?

陳委員節如:我建議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

康局長照洲:這部分的情節和第四十四條的部分不一樣,第四十四條所規範的都是禁止事項,而第

四十七條是針對登錄或標示不完整的情況加以規範,廠商只是還必須再作修正,並不是真的有

重大違法情節。只是我們認為在這樣的過程中,也必須要有適度的處分,因為違反樣態非常多

,所以我們認為處罰的基準從三萬元至……

陳委員節如: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是嗎?

康局長照洲:是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不是五萬元呢?處罰三萬元要做什麼?一家工廠已經必須要停業、廢止登記,

也就是都已經要關門了,難道只處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就可以了嗎?

黃研究員文魁:報告委員,以本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來看,其實有的是縣市政府對於公共飲食場

所訂定的管理辦法,像小吃店、自助餐店都很容易就會被抓到有蟑螂,或是抽油煙機的油垢沒

有清乾淨,這樣可能就會違反規定了。以地方執行多年的經驗來說,這方面大概是以處罰三萬

元為基準會比較容易處理一些。

陳委員節如:你說的是小吃店,但條文當中寫的是「工廠」啊!包括「……商業登記、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等等。

黃研究員文魁:那要看處罰相對人的身分,如果處罰相對人有工廠的話,當然對於工廠的法律效果

就可以用上去。如果處罰相對人只是小吃店的話,那就是自然人。

陳委員節如:另外還有食品業者,食品業者就是大攤商啊!

康局長照洲:所謂的食品業者可以從兩個原則……

陳委員節如:你們主張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的罰鍰是嗎?

康局長照洲:是的,如果參照委員版本的精神,我們建議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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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委員節如:零售商和小商店也都包括在這裡面是嗎?

黃研究員文魁:是的。

陳委員節如:但是條文當中的規定是「……商業登記、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

登錄……」,這些都是大攤商啊!

康局長照洲:是的,所以我們把上限拉高,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就可以依照情節……

陳委員節如:好吧!那就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好了。

主席:第四十七條主要是要將罰鍰修正為「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或是「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

另外就是第七款也要修正。

康局長照洲:我們會一併修正。

主席:第四十七條待文字修正完後,再來確定。

現在處理第四十八條。

康局長照洲: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乃是從原本的第三十三條分出來的,為了維持原本的精神,

我們建議將罰鍰訂為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修正為「情節重大者」,也就

是把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條文內容加以對照、協調。

另外,我們建議將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文字稍作修正,即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之規格、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之規定。」

有關陳委員節如及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主要在罰鍰的金額不同,陳委員節如主張處

十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王委員育敏則是主張處三萬元至六百萬元罰鍰。為了維持第四十七條

和第四十八條的一致精神,我們建議兩者都採用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的規定。

江委員惠貞:我認為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很有道理,因為這是「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所以不應該只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這部分應該要加重處罰才對。總不能因為第四

十七條的罰鍰修正為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所以第四十八條的罰鍰也要這樣規定,因為第

四十八條是「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這樣不就是情節比較重大嗎?本席認為這部分

起碼也要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康局長照洲:如果是情節重大者,那麼就會命其歇業或停業,之所以會命其限期改正,主要是因為

危害程度是比較低的,比如涼麵店的麵條或醬料保存沒有做好,有微生物超標的現象,那麼我

們就會要求店家改善,把東西放到冰箱裡面去,所以此處所指的情節其實並沒有……

江委員惠貞:是比第四十七條所指的還更輕嗎?

康局長照洲:是比較輕一點的。

江委員惠貞:並不是情節更重大,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不是的,所以才會要求其限期改善。也就是說,第四十七條所指的情節比較重大,第

四十八條所指的情節比較輕,所以才會要求其限期……

江委員惠貞:簡單來講,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就是馬上開罰,對嗎?

康局長照洲:是的,沒有錯。

江委員惠貞:第四十八條是指店家還有改正的機會,也就是先輔導、先改正,如果他們還是沒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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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好的話,你們再來開罰,是不是這樣子?

康局長照洲:是的。

江委員惠貞: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你們就要講清楚,否則我們會認為第四十八條的情節比第四十

七條的情節還嚴重,因為已經要求店家改正,結果他們還不改正,所以才會用第四十八條的規

定來補強。

康局長照洲:不是的,之所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就表示情節是比較輕的。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發言完畢之後,休息 5 分鐘。

陳委員節如: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之

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剛才衛生署的解釋說這是針對小攤商。第四十八

條的規定也是「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

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根本是用完全相同的字眼,只是前面還加上「經命限期改正,屆

期不改正者」,本席認為這樣是更嚴重、更可惡,所以當然要罰重一點,怎麼可以和第四十七

條的罰鍰一樣呢?也因此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才會主張處十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

康局長照洲:我們之所以將罰鍰的底限定為三萬元,主要是因為違反的樣態太多,其中也包括一些

小攤販在內。這方面的 range 很大,當然對大工廠可以罰多一點……

陳委員節如:你們所提出的條文當中主張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請問處罰十五萬元叫多嗎?

康局長照洲:原本的條文是這樣沒錯,但是我們希望修正……

陳委員節如:就修正為處十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嘛!如果你們認為十萬元的底限太高,還可以再改

低一點。

康局長照洲:這樣來說好了,如果餐廳違反的情節非常嚴重,那麼我們就會立刻開罰;如果小餐廳

只是因為忘記把食品放在冰塊上面,那我們會要求其限期……

陳委員節如:我想大部分應該都是以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來處理,因為你們不會馬上就開罰。照理說

,你們應該是先要求業者改善,然後……

康局長照洲:不是的,第四十七條是針對情節重大者,如果情節重大的話……

陳委員節如:情節重大的界定還有一段時間才能釐清,我的意思是說衛生局去檢查的時候,如果發

現有違法情事的話,大部分都會給業者一段時間去改正,如果他們不改正的話,當然就要開罰

啊!現在罰鍰的上限只有十五萬元……

康局長照洲:我們現在已經修正為三百萬元。

陳委員節如:也就是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

康局長照洲:是的。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處罰的上限應該要拉高一點才對,剛剛不是已經有處一千五百萬元罰鍰的規定

嗎?

康局長照洲:第四十四條是針對情節最嚴重的部分加以規範,第四十八條則是針對情節最輕微的部

分加以規範,所以才會有限期改正的……

陳委員節如:因為業者故意不改善,所以你們應該要罰重一點才對,怎麼可以罰那麼輕呢?請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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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再把罰鍰的上限調整一下,我看直接定為五百萬元好了。

王委員育敏:剛剛康局長所講的我有聽懂,這就像是進行機構輔導一樣,其實有一些機構……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不改善更可惡啊!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嚴重違法的話,那麼他們就會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直接開罰,第四十七條只

處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這是針對情節比較重大的部分。第四十八條所指的是情節並沒有那

麼重大,所以相關單位就允許業者有改善的空間,只是業者屆期還是沒有改善,如果是這樣的

話,那麼這部分的處罰上限就不可能超過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局長還沒有解釋之前,我們大

家都誤會了,剛才江委員提出質疑的時候,局長已經解釋得很清楚,違反的層次的確要分開來

,針對食管法,我們應該要看待……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是指吃的東西,和機構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第四十七條是針對比較嚴重的情節,它的處罰上限只有三百萬,而第四十八

條是針對情節比較不嚴重的部分,所以第四十八條的罰鍰不可能超過這樣的上限。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這是故意不改正……

王委員育敏:但是它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違反的狀況比第四十七條還不嚴重。

是不是可以請衛生署就實務上的例子來向大家說明,這樣委員才會比較清楚,要不然可能有

人會誤解。

黃研究員文魁:以登錄制度為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是登錄的資料不實,這樣的惡性

度比較高,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會馬上開罰,不給業者改善的機會。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指的是沒有辦理登錄,或者是因為民眾不瞭解法規、忘記了或是有其他原因,所以我

們認為……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就站在輔導的立場,給他們一點寬限期是嗎?

黃研究員文魁:我們會先給他們一點時間去改善,如果他們還不改善的話,那麼我們就會予以處分

王委員育敏:目前對於這兩者的處罰程度都一樣,對不對?

黃研究員文魁:不一樣的地方在於針對後者我們會先給一次改善的……

王委員育敏:但是最後的罰鍰都是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也就是最高上限都一樣。

康局長照洲:是的。

王委員育敏:陳委員在意的地方在於已經提醒他們了,他們卻還不改,這和前者刻意欺騙的情況也

作同樣的處罰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是的,沒有錯。

主席:第四十八條要怎麼修正?

康局長照洲:罰鍰的上限要予以調整,同時要將「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修正為「情節重大者」,另

外就是第四款要納入趙委員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的文字。

主席:那麼你們先把文字擬妥,等一下我們再來處理。

現在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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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都正在修改、列印當中。

我們先就第四十九條進行討論。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四十九條是有關健康損害的一些追溯情況,不管

是賠償或刑事責任。對於本條,本席支持田委員秋堇等所提的版本。它最重要的地方在於,假

如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時,得對該法人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這

突破過去我們處理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所謂的定額罰款,有點朝定率的精神來做修正。本席認為

,基本上這樣是合理的。以這次毒澱粉事件為例,像我常常去超商買黑輪或關東煮,現在告訴

我這些相關食品對健康有害,按照現行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對大企業、連鎖

企業來講根本就是「蚊子叮牛角」,罰他一千萬有什麼用,對不對?

其實食品衛生管理法在設計精神上,罰款是一個部分,賠償是另一個部分。假如很容易讓消

費者透過司法訴訟程序,拿到他應得的賠償金,那麼罰款金額稍微低一點還無所謂。可是現行

制度呢?從三聚氰胺事件開始,衛生署康局長和當時的林署長都叫我們多喝水。塑化劑事件發

生了,怎麼辦?消費者受害,也叫我們多喝水。現在有毒澱粉,又是叫我們多喝水。局長,你

好像是替「多喝水」這個品牌在廣告一樣,根本束手無策!面對這些毒害人民健康的廠商,衛

生署拿不出任何的具體對策!所以我認為,既然在消費者賠償部分,消費者根本求償無門,那

麼在罰責部分就應該加重。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的所謂定率賠償金額,我覺得朝野都應該支持。因為這樣才能讓那些大型

企業負起應負的企業主責任,才能夠產生警嚇的效果,對不對?這些大型連鎖超商販賣有毒物

品的違害程度,當然超過路邊賣貢丸、肉丸的廠商。到目前為止,包括塑化劑、三聚氰胺等事

件,假如在現行制度下,沒有任何消費者拿到賠償金,那麼我認為這個賠償金額應該大幅提高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假如賠償金額訂得高,那麼賠償金會跑去哪裡?是跑到政府公務預算裡。結果是政

府的口袋肥了,但消費者一樣求償無門。所以我認為應該設計一套機制,將原來的罰款金額拿

來設立基金,例如衛生署設立一個所謂的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專款專用,也就是說,把罰款收

入移為基金來源。這個基金怎麼運用?第一,作為消費者團體訴訟的補助費用;第二,作為這

些健康相關風險評估的費用;第三,作為像塑化劑當時的特別門診經費,因為塑化劑所造成相

關醫療費用支出的補助費。這樣才合理,對不對?否則政府部門去取締,即使得到田委員秋堇

等所提的銷售金額 10%罰款比率,也是拿到政府口袋,那消費者怎麼辦?

我們都很清楚,特別是衛生署幾位學過公共衛生的官員都很清楚,食品對健康的危害,你怎

麼去舉證?你告訴我怎麼去舉證?現在的問題是,像急性腎小球腎炎的傷害怎麼去舉證?根本

無從舉證起!我可以跟大家保證,到目前為止沒有人因為毒澱粉到醫院就醫,但是毒澱粉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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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康有沒有危害?有嘛!不是沒有危害,對不對?量少但是人口多,毒性物質的噸數假如夠多,

就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那當然是有風險、有危害的。所以我認為,你們不能因為舉證困難就

使消費者求償無門。

田委員秋堇等所提的這個條文,最重要的精神在於,消費者假如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

額的時候,得請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這是相當合

理的。你們把這些罰款收入,拿來作為訴訟費用的補助、特別門診的補助、風險評估研究的補

助,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把原來必須由消費者負更多舉證責任的部分,作一衡平性規定是合理

的。像這樣類似消費者保護的精神,在過去立法院制定法律時曾經出現過,就是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有相關的規定。

在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我認為田委員秋堇提案的兩大精神如果能夠加入,假如各位同仁願意

支持成立消費者保護基金的方式,將罰款專款專用於因食品安全受害的相關民眾,不管是就醫

、研究或訴訟的補助,我想是相當合理的。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我們懇請各位同仁能夠給

予支持。

主席:署長,陳委員其邁所說的意見和我早上說的差不多,意思是一樣的。我們有藥害基金,現在

再設立一個食害基金,用罰款收入來補償,因為舉證真的很難。如果有民眾提出申請,就多多

少少給他補償,這樣可能更實際。

周法官舒雁:報告主席和委員會,就田委員等提案的第三十四條,司法院針對第七項和第八項有一

點意見要提出來。

第七項有關於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到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出消費訴訟的部分,因為

類似這樣的訴訟,本來就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所以我們認為這裡沒有必要再重

複規定。尤其法律上所謂的準用,是指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才要明文規定,雖然不能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但例外讓它可以適用。這樣的情形在法律上叫作「準用」。

田委員版本規定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到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消費訴訟,可能會排

除以後這樣的民訴去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像第七條第三項由企業經營者來證明自己無過失,這

樣的舉證責任導致對消費者有利的規定,將來有可能在法院實務上被排除掉。因為食品衛生安

全出問題的相關民訴,本來就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我們建議,第七項似乎沒有規定的

必要。現行規定就已經可以處理了。

至於第八項有關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這部分,其實主席和很多委員都提到,

毒澱粉、塑化劑造成的問題,困難點不在於被害人沒有辦法證明他身體受到損害,而是沒有辦

法證明因果關係。就像剛才委員也講到,今天消費者的腎小管受到損害去門診就醫,那個損害

和損害額在法院實務判斷上沒有問題,困難的是相當因果關係沒有辦法去認定。所以第八項的

規定,其實沒有辦法解決委員想要解決的問題。

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身體跟健康受到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和第一百九十五條就有

相關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包括被害人支出的醫藥費。如果被害人沒有辦法自理生活

,譬如必須定期去洗腎,需要有一個人來做看護,他也可以請求看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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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你講的舉證,根本就不能舉證,對不對?你說我們講的沒道理,那你講

的更沒道理!你怎麼舉證?刑事更不能舉證!根本亂講!

周法官舒雁:我必須要在這裡說明的是,如果被害人身體已經受到損害的話,其實法院判決的損害

賠償金額幾乎一定都……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你告訴我,哪一個損害你判過?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周法官舒雁:委員,那是因果關係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我知道,所以……

主席:陳委員,早上我們說過,消費者要證明因果關係是非常、非常困難的,所以要比照像疫苗基

金或藥害基金來處理。像去年有 117 個人說他們因為注射疫苗發生合併症,其中有 3 人死亡。他

們申請疫苗基金補償,解剖結果是 3 位的死亡都和疫苗無關,但還是給他們補償。另外 113 人當

中,有將近 60%都得到補償,事實上也都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還是一樣給予 3 萬、5 萬、20 萬

金額不等的補償。之後這 117 人當中,沒有 1 個人提出訴訟。這才是補償真正的意義。

食品安全這部分也一樣,因為根本無法舉證,也無法說出因果關係,所以本席今早一開始就

說過,罰款再多也沒有意義,根本就沒有辦法申請啊!對於廠商做出來的商品,我們就直接抽

千分之一或百分之一作為基金,交給衛生署管理,專款專用,就可以補償因為吃了這些商品而

受害的人。這樣可能比較有意義。

田委員秋堇:大家想一想,剛才司法院代表已經講過,不只要證明因果關係,而且要有相當因果關

係。我想請教食管局局長,當發生食品危害事件、安全危害的事情時,單一消費者最高拿到多

少錢?衛生署最高的罰款是多少?

康局長照洲:委員說的是罰款?

田委員秋堇:對,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罰款。

康局長照洲:但是罰款沒有給消費者。

田委員秋堇:對,你們罰工廠,罰款是進到國庫。剛才陳其邁委員……

康局長照洲:不是,那是入地方政府的……

田委員秋堇:反正就是入公庫。現在我談的是消費者。

今天我們處於消費者信心全面崩潰的狀況。本席所提的這個法條,事實上是許多食品界學者

專家共同想出來的。就是說,即使消費者不易或無法證明他的實際損害時,還是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的情節,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這個金額看起來不多,但對大

公司、大企業來說,他們要面對成千上百的消費者,所以必須把內部的控管做好。像統一公司

,他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只把他的黑輪下架。有人告訴我,他的黑輪供應商已經跟他簽了長達

十幾年的合約。既然這樣,為什麼還要用順丁烯二酸呢?因為統一不斷要求降低成本。我沒有

去查證,但有人這樣告訴我。

我的意思是說,這樣規定之後,廠商就知道出了事情他們跑不掉,不要以為這些消費者告不

倒他們,也提不出相當因果關係。就算消費者洗腎了,也沒有辦法證明是吃了他們的黑輪或什

麼商品。這些廠商有能力去管控,為什麼不去做管控?因為他們知道,消費者出了事情也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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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全全拿他們沒辦法!

基此本席才會提出,「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要

求廠商賠償。例如我透過網路聯合 1 萬個人去告廠商,每個人的賠償金額至少是五百元到二萬

元。

康局長照洲:是。田委員所提的這個條文最後這兩項,其實消保法就有這樣的規定。如果要放在這

裡,基本上我們不反對,但是第四十九條講到刑事部分,我們也不知道這樣的文字要插放在哪

裡。我們建議,這個文字放到後面的附則。前面的條文……

田委員秋堇:我原來是放在第三十四條,是你們改為第四十九條。

康局長照洲:不是,委員說的第三十四條是舊條次,現在是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的部分……

周法官舒雁:報告主席、委員,關於這類身體健康受損害的案件,其實損害證明比較沒有困難,有

困難的是主席和委員今天一直在講的因果關係。

田委員秋堇:對。

周法官舒雁:所以這個條文就算訂在本法裡面,消費者提起訴訟還是必須要證明因果關係。第八項

第一句「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的前提,其實實務上不太可能會存在。如

果消費者今天去醫院就診,發現腎小管有損害,甚至是體內的順丁烯二酸含量超過正常標準,

這在實務上有可能被認為確實對人的身體健康、人格權造成侵害,也就是說,要證明有損害其

實沒有那麼困難,不像個資法。

我今早私下跟委員報告過,個資法之所以要規定「每人每一事件」,是因為非公務機構沒有

得到個人的同意卻去處理、利用個資,這每一事件比較容易特定。但食管法的困難不只於此,

還有一個困難是所謂的每一事件,將來在實務上沒有辦法去界定塑化劑算一個事件、毒澱粉是

一個事件,還是消費者去買珍珠奶茶喝時,這個珍珠奶茶有關的所有廠商算同一個事件,還是

甲商店、乙商店、丙商店三家算三個事件,或是說,消費者每次去跟同一店家買一杯珍珠奶茶

都算一個事件。將來在實務上,法院會沒有辦法去判斷。

田委員秋堇:如果改成「以每人每次消費行為」呢?

周法官舒雁:我不知道這樣飲料店有沒有辦法負荷,還是要請委員……

田委員秋堇:今天這些飲料店要求政府的,就是源頭管理。你們昨天開會說要進行跨部會協調,以

後要禁止化工原料進到食品。本席把你們的人員請來,詢問在你們送審的法案中,到底在哪一

個法條有做這樣的禁止規定,結果是沒有!

昨天劉建國委員一直問,從工業局的管理突然一瞬間進到衛生署的管理,那個門、那個環節

怎麼關起來?我們從昨天討論到現在,可是在我們審查的修正案裡面,都沒有這樣的法條規定

啊!你們昨天召開記者會,說要進行跨部會協調,但是跨部會協調就是最不保險的事情。我當

了那麼多年立委,認為最困難的就是跨部會協調,所以我們應該直接規定在這個法裡面。你們

認為怎麼樣?

本席的意思是說,今天就直接把這樣的規定放在法裡面。現在消費者最痛苦的是,像塑化劑

那些受害媽媽,我陪他們開多少記者會,他們因為相信我們的廠商,他們氣喘的小孩從小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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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生菌,從小 baby 一直吃到 5、6 歲,每天吃好幾包,結果裡面竟然含有塑化劑,這些媽媽們擔心

得不得了,然後我們的健保,還要開特別門診來看這些小孩,再由全民買單,幾年後,也是無

疾而終,到現在也不知道怎麼辦才好?以後生不出小孩,或者他的生殖系統得癌症,誰幫他們

主持公道?

周法官舒雁:報告委員,跨部會協調部分我們沒有意見,我們只是建議,按照現在民事訴訟制度是

可以處理的,如果有損害,消費者要證明損害不是那麼困難,只是,他要如何證明其中的因果

關係……

田委員秋堇:對啊!所以消費者就自認倒楣啊!每一個人只能在家裡祈禱,祈禱吃進去的順丁烯二

酸、塑化劑及其他添加的一大堆東西,都會沒事啊!你們又說沒有防腐劑,結果用的是反丁烯

二酸!

周法官舒雁:我要跟委員特別釐清的一點是,如果法院受理類似訴訟事件,因為法院並不是食品化

學材料專家,我們能夠做的,也一定是囑託……

田委員秋堇:那你建議應該怎麼改,我們的消費者才可以求償?

周法官舒雁:第七項、第八項我們建議按照現行機制處理就可以……

田委員秋堇:就是得不到補償啊!那些小孩從小 baby 驗出氣喘後,就每天吃三包以上這樣的益生

菌,吃到 6、7 歲,那些媽媽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周法官舒雁:如果他以後得到癌症,他的損害證明並不是那麼困難,在實務上……

田委員秋堇:怎麼會不困難?高雄一位市議會議員的太太長年累月吃益生菌,後來得癌症,也拿不

到補償啊!那個廠商產品也被檢驗出含有塑化劑啊!

周法官舒雁:我要跟委員說明的是,得癌症、身體健康遭受傷害,甚至死亡,這些都是損害,所以

,他的損害……

田委員秋堇:那個議員的太太很漂亮,也很年輕,小孩才唸幼稚園,結果媽媽就死掉了,他們完全

得不到賠償,而且,那個廠商產品還被驗出含有塑化劑。

周法官舒雁:我們也是非常同情這樣的消費者,問題是這些因果關係的……

田委員秋堇: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要跳脫因果關係,我要求的金額不高,就是五百元到二萬元,消

費者力量大,為什麼不敢把這些列入?

主席:田委員,沒有一個醫師敢寫明某病人的大腸癌是因為吃了益生菌而得到的,沒有一個醫師敢

出這樣的證明,也沒有一個鑑定委員敢這樣寫……

田委員秋堇:所以他們才更放心的把塑化劑放進去啊!

主席:所以我們才認為以基金來賠償是唯一的方法,不然,怎麼告都告不贏。

田委員秋堇:我最生氣的是,竟然有人告訴我,塑化劑早就是食品業界公開的秘密,所以,……

主席:業者會反問為何千千萬萬的人吃都不會,唯獨你吃就得大腸癌,根本沒有辦法啊!

田委員秋堇:很多人因此生不出小孩,健保不孕症的給付多高啊!請問主席,現在要怎麼處理?剛

剛陳其邁委員提到的保護基金,可以處理嗎?

周法官舒雁:基本上,如果法院受理這樣的訴訟,我們一定是囑託主管機關鑑定,如果當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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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找到專家……

田委員秋堇:本席這一個條文,就是要跳脫你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我吃了你的東西,搞不好你要

求我要有發票,或是有前往統一超商購物的錄影證明等等,那些都沒有關係,只要我提出證明

,證明我的身體受損或有怎樣的狀況,然後聯合求償,可以嗎?

康局長照洲:田委員,我能不能這樣建議,就是我們現在討論第四十九條,而第四十九條主要是規

範刑事罰責部分,至於委員版本的第五項、第六項,立法精神我們可以同意,但建議移到第四

十四條最後一項規範;另外第七項、第八項和刑責並不相關,也可以移出去,因為前面的條文

、條次都已經調整好了,若硬要插在這邊,可能會產生問題,所以,我們建議是把最後兩項移

出來,插在附則的第五十六條,這樣,就不會影響到我們原來第四十九條的討論,也可以把原

來第四十九條的精神儘速做一處理。

田委員秋堇:劉委員建國提到,如果是致人於死,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你們能接受吧!

康局長照洲:對!那個部分我們待會再來討論。另外,陳委員其邁提到要設立保護基金,其實因為

所有的罰款都入到地方政府,這樣的精神我們是予以支持,但是這樣的設計……

田委員秋堇:地方政府會不會比較積極去抓?

康局長照洲:是,但是條文上是寫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設立,這在執行面上可能有問題,是不是可

以移到其他地方,大家先研議一下,再來討論。

田委員秋堇:藥害、疫苗基金是由衛生署負責嗎?

主席:藥害為藥害,疫苗為疫苗,兩者並不相同。

康局長照洲:問題是它的經費並不是由罰款得來,這部分我們再來研議。

主席:這是不同的。

康局長照洲:這跟藥害是不一樣的,藥害是用藥量越大,可能產生的百分比機率越大,但是食品廠

部分,目前的 GMP 食品廠只占所有食品廠的百分之幾而已,不到百分之十,但是它的營業額是

占 60%,也就是說,今天優良廠商罰了很多錢,卻要用這些錢來幫不良廠商進行補償,這樣是

不太妥適的,所以,兩者的概念不太一樣,但是對於這樣的基金概念,基本上我們是同意的,

但可能要再另外研議。

田委員秋堇:各位同仁,現在連 SGS 的產品都中箭,本席的意思是,我們今天一定要從消費者立

場思考,出了事情,消費者怎麼辦……

主席:我們從昨天到現在,都是站在消費者立場在討論這個法案。

另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計三案。

趙委員天麟等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8 條條文修正動議案

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 4 人,針對行政院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8 條條文修正草案,未配合

其違反第十八條食品添加物之規格、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之規定者,增列罰則至第 48 條,故擬

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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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食品衛生管理法笫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

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笫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

追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笫十九

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販賣業者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之規格、使用

範圍及限量標準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年內再次違反者,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

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笫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

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

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販賣業者之差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林世嘉 徐少萍

陳委員其邁等修正動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動 議 條 文 委員田秋堇等十七人提案條文 現 行 條 文

第三十四條 拒絕、妨害或故

意逃避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

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

、調配、加工、販賣、陳列

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

許可證照。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

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拒絕、妨害或故

意逃避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

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製造

、調配、加工、販賣、陳列

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

,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

許可證照。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

為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

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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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

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

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

分之十以下罰鍰。 前項以事業上一會計年

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

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

罰鍰收入設置食品安全保護

基金。 前項基金應做為健康風

險評估及消費訴訟補助等用

途。其收支相關管理辦法及

訴訟相關補助認定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

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

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

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

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計算。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

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

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

分之十以下罰鍰。 前項以事業上一會計年

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

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

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

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

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

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計算。

罰金。

提案人:陳其邁 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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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

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動 議 條 文 行 政 院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四十九條 遣反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

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

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四條至

前條行為之一,致危害人體

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

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

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投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

罰金。

說明:鑑於當前食品安全之相關爭議多所存在,卻未能有效解決問題,包括食品、食品添加物、食

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等,添加非法化學物之情形仍然屢見不鮮,對民

眾食品安全之威脅不減反增。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雖有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至

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但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基於法條之規定無法有

效阻嚇渠等案件之發生,在刑事規定上,是源於刑事責任難以適用之故。故爰提案修正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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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現在處理經過行政部門和委員同仁討論後的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

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條修正為「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

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這些條文定稿後,最後還是會送朝野協商。

田委員秋堇:第四十條要定稿嗎?但是它有連動到罰責,要怎麼處理?以後民間團體要公布時,會

有罰責問題啊!

康局長照洲:罰責部分在第五十條,就是「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田委員秋堇:「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要如何界定?這樣會不會削弱民間監督食品產業財團的力

道、力量,因為大家都經不起他們提告或罰款啊!甚至會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知情,

也不想公布出來。

黃研究員文魁:上次田委員提到這個問題時,是要求必須確保檢驗品質,那就會變成好像他們必須

負擔保責任,現在我們課以他們這個義務已經是比較減弱了,基本上,他們只要公告、公布一

些知道的事實,譬如檢驗機構、檢驗方法等,所以……

主席:一般如果可以提出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就可以不必罰……

田委員秋堇:各位同仁,本席的意見是不要有罰責,因為現在消費者是弱勢,民間團體也是弱勢,

而台灣的食品產業界事實上是非常強勢的,在這樣的狀況下,還要規定罰責嗎?我們可以要求

他們有這樣的義務,就是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要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檢驗結

果判讀依據,這是合理的。現在民心混亂,大家都希望有人幫助消費者監督,但衛生署本身監

督力道不夠,如果這邊又加上罰責,要是你們沒有監督出來,該怎麼罰你們?現在聽說統一就

要到監察院去告你們啊!

黃研究員文魁:我們現在課以他們這個義務,其實是很簡單的,他們只要做這三個事實的陳述,應

該是可以做到的。

田委員秋堇:既然是義務,就不需要罰責啊!我跟你講,以後你這個一出來,環保署也會要求環保

團體檢驗要怎樣怎樣,不然就開罰。我們這些民間團體、NGO 團體,怎麼經得起你們的罰責呢

?我的意思是,為求資訊透明、資訊公開,而做這樣的要求,本席同意,但是不要有罰責。

康局長照洲:等討論第五十條有關罰責部分時……

田委員秋堇:第五十條不拿掉,我反對第四十條這樣訂定。沒道理嘛!你們衛生署該做的,該檢驗

出來的,沒有做到,你們有被罰嗎?你的立法理由在哪裡?

主席:第四十條和第五十條有連動關係,本條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

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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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相關條文先通過,最後還是會送朝野協商。

現在處理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

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

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

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罰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四十六條沒有另外的修正文字,就照這樣暫行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

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

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

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

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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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

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之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九條。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四十九條刑責部分,剛剛討論第四十四條時

,我聽到法務部講的話,心裡感到非常恐懼,因為這樣還無法嚇阻,所以,本席提出修正動議

,建議條文修正為「意圖營利,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摻入或添加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

質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為第四十

四條討論時,法務部提到只有刑罰,而沒有行政罰,現在就不會了,因為「得併科」。

其次,「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一點要特別規定的是,「若有人

明知前項之添加物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未能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亦同。」也就是說,這

些添加物從來沒有添加到食品內,明知有問題還添加,那這跟添加有毒物質是一樣的。現在化

工產品、工業用品越來越多,明知道以前從未添加,卻還是加入,這些受害者都是無辜的。

再者,「未能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亦同。」就是他自己要去證明不會對人體有害,才能

添加進去,不然就是和前項規定一樣的罰責。

另外,「運送、販賣前項添加物牟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有些人會辯白自己也不知道,只是受僱者等等,導致這些販賣、運輸者

都不會有事,如果全部都有事,這些人就會注意,如果要添加時,自己要先證明對人體無害,

那麼就不會胡亂添加,這樣的調整應該更為周延,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王委員育敏:關於第四十九條,本席的意見前面發言都已經有提到,光看第十五條,其實從第一款

到第十款,犯案動機都是不一樣的,特別是第七款和第十款,都是蓄意犯行;第七款是摻偽或

假冒,這是非常明確的;第十款是這次修正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添加非法添加物。本席主張,

面對這種蓄意的添加,不必再證明對人體危害有多深,因為他的犯意非常明顯,應該直接在第

四十九條規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剛剛前面大家討論時一再提到,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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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危害的因果關係太難,但如果我們想要阻止廠商惡意的行為,就應該在此多增列這樣一個罰責

規定,特別是針對添加非法添加物及摻偽或假冒,因為這都不是製程中可能遭受病毒感染等很

難防範的問題,而是人為蓄意作為,所以,本席主張這部分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食

管局意見如何?

康局長照洲:委員提案的精神,其實和剛剛蔡委員提案的精神相同,綜合各位委員版本,我們建議

本條第一項修正為「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三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四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

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也就是說,在第一項部

分,把蔡委員提到的添加物部分納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委員育敏:還有摻偽或假冒也納入。

康局長照洲:是。

主席:報告委員會,一、今天會議處理至下午 5 時 30 分,屆時如果有尚未處理完的條文,就一併

送院會朝野協商。二、蔡委員錦隆提議稍後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併宣讀。請問各位,有無

異議?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反對!食品衛生管理法全部討論完再散會,以前也曾經有討論到晚上 7

、8 點的例子啊!

主席:如果大家有異議,我們就不做此處理。

鄭委員汝芬:主席,本席建議把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列入第四十九條規範內,因為有關不法得利

部分……

主席:這部分上午就已經說過了。

鄭委員汝芬:本席要求把我的修正動議納入第四十九條。

康局長照洲:鄭委員是指原料來源非來自食品業者,無主管機關核備文件,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及違反第十一條……

鄭委員汝芬:是違反第三條、第三十一條部分,即添加單方和複方的條款。

康局長照洲:應該是在我們原來第一項第十款的行為裡,這部分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鄭委員汝芬:本席指的是追討不當得利部分,這部分尚未納入。

康局長照洲:追討不當得利部分尚未納入,不過,如果是不當得利部分,好像應該放在第四十四條

後面。

鄭委員汝芬:但第四十四條也沒有納入這部分啊!看你們覺得放在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九條好,本

席都沒有意見,本席的重點是一定要把不當得利的處罰條款列入。

康局長照洲:好,那第四十四條可能還要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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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另外,田委員版本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部分,希望增列為第四

十九條之一,本席覺得這個條文非常重要。

康局長照洲:因為這涉及勞工部分,應該放在勞動基準法裡。

鄭委員汝芬:主席,我現在在講我的修正動議,你怎麼跳到田委員的部分去?我的修正動議就是針

對王老師條款,對於不當得利部分,局長看要納入哪個條文比較好?是第四十四條?還是第四

十九條?

康局長照洲:建議放在第四十四條最後面。因為剛才第四十四條已經處理過了,我們再來修正。

鄭委員汝芬:主席,針對第四十四條,我們還要再補正。

主席:請補提修正動議。

陳委員節如:康局長,能不能請你把剛才修正的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再唸一次?

康局長照洲:「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委員節如:那第十八條呢?

康局長照洲:非法食品添加物是在第十款。

陳委員節如:第十八條沒有嗎?

康局長照洲:第十八條是規範品質部分。

陳委員節如:好,那你把這一條的第一項再唸一遍。

康局長照洲:「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委員節如:併科罰金部分呢?多少錢?拘役部分呢?

康局長照洲:那是第二項的部分。第二項是「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陳委員節如:好,我知道了。我只是要確定第一項。

康局長照洲:是。

田委員秋堇:主席,在討論條文之前,本席要先提一個程序問題。昨天早上本席因為有幾個記者會

,所以在未到會場之前,有幾個討論未參與到,但當時的意思是說,當天討論到下午 5 點,然

後定期再繼續討論,而不是要出委員會。如果是因為昨天馬英九總統指示要出委員會,那麼本

席認為我們就應該一條一條仔細審查,不要夯不啷噹就出委員會,然後再來朝野協商。外界都

認為所謂朝野協商,就是密室協商,我們不應該背這樣的黑鍋,如果今天要出委員會,本席要

求逐條討論,上次勞工衛生法也是在這裡討論到晚上七點多啊!如果個別委員另有要務,可以

自行離開,認為這個法案很重要的委員,可以繼續留下來討論。本來處理程序就是這樣,衛環

委員會討論法案,從來沒有說把未討論的條文送出委員會的例子,我們不要破這個例,何況,

這麼多民眾關心這個案子,請主席裁示,大家好好把這個案子討論完畢。

接下來,本席要替劉委員建國等修正動議發言。劉委員版本第一項「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八

條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第十

八條」可以刪除,另外,剛剛局長提到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席建議改為五年。

康局長照洲:現在法務部同仁正在幫我們順條次,這樣在體例上可能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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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委員秋堇:另外,第四十九條之一是所謂的吹哨者條款,如果我們都是靠官方或是產業以外的民

間團體來監督我們的食品安全,老實講,是非常不足,所以,在國外就有所謂吹哨者條款,剛

剛局長說這部分應該回歸勞工相關法律,但是剛剛攸關兒童的保護,也列入食管法中,為何你

沒有建議那部分應該回歸兒少法呢?所以,本席對你剛剛那樣的說法不予認同。至於本席的提

案條文,本席根據勞基法及勞安法相關法律用詞,建議第一項「而終止勞動契約,或不利於勞

工地位之行為。」修正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席:田委員提案增列第四十九條之一,行政部門意見如何?沒有意見?

田委員秋堇:另外,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雇主……」中之

「於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刪除,修正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向雇主……」;另外「以

及為進行訴訟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用」,其中「合理」兩字刪除;「如勞工認為以不回復……

」修正為「但勞工不願回復勞動契約時,得請求雇主支付至少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損害

賠償。」這部分與勞工的權益有關,請勞委會黃科長對此說明。

黃科長琦雅:目前我們的勞動法令裡面有四部法令有吹哨子保護條款,但是這個吹哨子保護是針對

勞工申訴勞動法令的部分,至於勞動法令以外的其他吹哨子部分是沒有在目前勞動法令的既有

規範裡面。所以,田委員的提案……

田委員秋堇:在食管法裡面特例做這樣的規定是有必要的。

黃科長琦雅:勞委會沒有意見。

田委員秋堇:謝謝。

周法官舒雁:我們對第一項沒有意見。就第二項的部分,針對向雇主提出訴訟的文字,法條是「請

求回復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因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勞資爭議可

以分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只有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才是普通法院有

管轄權的部分;至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普通法院沒有審判權。但是條文用的文字是「請求

回復勞動契約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之行為」,這部分有可能將來有一部分會落到調整事項的勞

資爭議,現在這邊都規定可以向雇主提起訴訟的話,將來法院就這部分沒有可茲利用的程序法

去做處理,訴訟就會無從進行,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並支付回復勞動契約前或去除不利勞工地位行為前欠領之工資」,這部分依

據目前勞動契約和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其實本來勞工就可以請求,所以我們建議沒有規定的必

要。最後有關但書的部分,即「但勞工不願回復勞動契約時,得請求雇主支付至少六個月工資

之懲罰性損害賠償。」基本上,懲罰性損害只有在比較例外的情形才有規定,我們對這部分的

建議是,如果要規定就規定上限;其次,如果勞工不願回復勞動契約,等於是勞工做出終止勞

動契約的動作,我在上午已經私下向委員解釋過,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他只能夠請求資遣費,

但是雇主如果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現在法院都認為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只要勞工去上

班,雇主不讓他進去,勞工就可以回家,在訴訟期間內請求所有的薪資,一塊錢都不少,這對

勞工比較有利。相較起來,整體而言,不終止勞動契約對勞工的權益是最大。

田委員秋堇:這個我知道,我想聽聽勞委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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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科長琦雅:勞委會做兩點補充說明。田委員版本第二項第一句是「違反前項規定」,就勞委會來

看,如果雇主違法解僱的話,這是屬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因為他違法了,那就不會屬於針對

未來勞動條件或是相關事項做調整,這是我們在文字解讀上的看法。

再者,田委員版本第二項的用意,在但書之前主要是用在法律扶助,就是律師費用法律扶助

,這是真正協助勞工的部分。法律扶助前段的訴訟權,在文字上沒有規範勞工當然也有這方面

的訴訟權,我們對這部分是尊重……

田委員秋堇:寫明了可以讓勞工安心,讓當吹哨者、舉發的勞工可以安心的舉發。

黃科長琦雅:是,在我看來比較重要的意涵是在後面法律扶助律師費用提供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如果勞工認為不願意回復勞動契約時,可請求雇主支付至少相當六個月工資之懲罰性

損害賠償,你對此有何看法?

黃科長琦雅:我們看各國對於揭露者保護的相關規範,像美國的州法和英國的相關法規針對這方面

是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範,這部分我們會尊重法院的看法。

田委員秋堇:你剛才跟我講至少都是六個月的資遣……

黃科長琦雅:有關資遣費的部分,如剛才周法官所提到的,在勞動法令上,如果雇主違法解僱,依

照勞動基準法,勞工是可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因為雇主有違法行為,依照勞動法令,他有資

遣費請求權,如果是勞退新制的適用勞工,他有六個月的資遣費請求權。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就是我們寫在食管法裡面,就是讓吹哨子舉發的勞工至少可以得到勞工法令

資遣費的最低保障。

主席:請黃科長和田委員商量文字要如何修改,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應該沒有問題,應該可以通過吧?

主席:第四十九條不是有修正嗎?

康局長照洲:田委員,是否容我做一個建議?因為第四十九條是講刑法,剛才田委員對第五十條有

意見,我們如果建議把第五十條拿掉,就不要有第四十九條之一了,因為我們現在已經修法…

田委員秋堇:好,就放在第五十條。

康局長照洲:對,田委員版本第五款包括銷售金額以下部分,這些都是保護勞工的權益。

田委員秋堇:本席等所提第四十九條第六款,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

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康局長照洲:這個我們都同意,只是因為第四十九條是講刑法的部分,所以這個是不是都移出……

田委員秋堇:放在哪一條?

康局長照洲:因為第四十四條有再修正,是不是……

田委員秋堇:要併入第四十四條?

康局長照洲:對,既然鄭委員有做修正,這兩條是不是就併到那邊?

田委員秋堇:要修正到我同意才可以。

康局長照洲:是,我們會把文字弄出來。因為第四十九條的部分,外界對改變刑法也有所期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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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們是不是儘快讓四十九條定案?

主席:好,將第五十條取消,並將田委員等所提第四十九條之一移至第五十條,並且儘快修正通過

第四十九條。

康局長照洲:因為第五十條還要再做調整,是不是稍後請勞委會……

田委員秋堇:請勞委會和司法院列席人員一起來討論。

主席:田委員等所提第四十九條修改後就併到第四十四條,跟鄭汝芬委員一起再討論修正第四十四

條,意思是這樣,對不對?

江委員惠貞:不好意思,我再簡短發言。我贊成有吹哨子條款,因為這可以鼓勵揭弊,本席想請教

周法官,我們不要講有不肖的廠商,其實有時也有不肖的員工,而這裡規定的罰責是很嚴重的

,我贊成完整的保護勞工,但是如果有不肖勞工時,有沒有可以補救的地方?

周法官舒雁:這就是另外訴訟上的證據證明度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簡單講,他就只能採取誣告或是破壞名譽,就是用一般刑法去做處理就對了?

周法官舒雁:如果雇主因為勞工濫行檢舉,我們在這邊也訂定刑責,幾乎違反本法很多的規定,他

都會構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刑法上當然會針對委員所講誣告的問題。再就民法而言,如

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他對雇主有忠實執行受雇人職務的義務,他違反這個義務造成雇主的損

害,他也是要對雇主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這部分在現有法律都已經有規定?

周法官舒雁:是,我們一貫的立場就是用現行制度來處理。

江委員惠貞:謝謝。

鄭委員汝芬:本席要就王老師條款的部分請教周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體例,像王老師這

樣的狀況,雖然他沒有教唆的行為,但是他必須要有專業的知識,你覺得這部分要如何處理會

比較好一點?

周法官舒雁:不當得利的部分,在性質上,我們是比較傾向於認為他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鄭委員汝芬:你是說專業知識要列在不當得利?這有點奇怪吧!

周法官舒雁:這應該是法務部的業務。

鄭委員汝芬:請法務部林參事解釋一下,像王老師這樣的指導行為,我們應該怎麼認定呢?

林參事秀蓮:行政罰法第二十條有規定不當利得的追繳,因為他不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如果

他沒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因為他有獲利,我們就可以用不當利得的追繳方式去追繳他不當

利得。

鄭委員汝芬:致有害的部分,我們就用刑法來加以約束?

林參事秀蓮:這是不是有構成刑法,簡主任檢察官早上有就這個問題做說明。

鄭委員汝芬:請簡主任檢察官說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就王老師這個個案到底有沒有構成刑法,這個涉及事實的認定,依照刑事訴訟

法,事實的認定必須要依照證據來認定,到底現在有沒有證據可以確定王老師涉犯什麼樣的犯

罪,檢察官還在偵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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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鄭委員汝芬:你都已經很清楚講到王老師這個個案了,因為他必須要有專業知識才能做食品添加的

指導,雖然他沒有賺很多錢,但是他在專業的領域裡面,他知道這是不應該添加的東西,他不

能隨便做這種指導的工作,這部分要如何做明確的處理?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首先,我們要證明他有去指導相關的食品業者……

鄭委員汝芬:我已經提供你,王老師是一個很明確的案例,我就依王老師的案例請問你們如何做專

業判斷。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如果是依照委員所假設的狀況,我們假設王老師確實有指導相關業者去做違法

添加行為,首先我們要先檢視,目前違法添加的行為有沒有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刑責的規定,

這是第一個要檢視的,就是到底這個食品添加行為在目前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裡面,是不

是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要能夠確定業者本身有構成刑責。假設業者本身有構成刑責的話

,我們再論斷王老師的行為是不是煽惑他人犯罪,或是王老師和業者本身有沒有犯意的聯絡和

行為的分攤,但是這些都是要用證據來確定事實。

鄭委員汝芬:王老師和業者要區分開來啊!王老師是指導者,他指導業者,業者負業者的責任,王

老師要負專業指導的責任,不是這樣嗎?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個案的情況是不一而足,有可能他們的犯意是分開來的,也可能有王老師……

主席:王老師是在二十多年前教別人,這個追溯期早就過了,不需要講那麼多,追溯期早就過了。

鄭委員汝芬:追溯期過了也沒有關係,為防範再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我們在法律上應該有制定的方

向。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第三十四條之五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第三十四條之六不予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十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一、台灣社會這幾年來歷經口蹄疫、三聚氰胺、美國牛肉、瘦肉精、飲料與食品中的塑化劑

(DEHP)、學童營養午餐品管失控,及近日發生的毒澱粉事件,污染風暴愈演愈烈,層出不窮

的食品問題讓民眾深感健康受到威脅,國家經濟面臨衝擊,甚至影響國際對於台灣的正面評價

。這一幕幕重複的恐怖戲碼每日不斷上演,究竟我們【食】的問題何在?為保障民眾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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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且基於「預防勝於治療」的公共衛生真諦,為遏止不良廠商之聯合行為,除修正食品衛生管

理法外,爰要求衛生署三個月內研議設立『衛生警察』之立法評估,其次亦應嚴格建立「產品

履歷」制度,俾加強衛生機關的權責。

說明:

一、目前衛生署所轄之人力有限,管理食品衛生絕對是不足的;各縣市政府針對食品業務查

察及稽核的第一線人力普遍缺乏,各地方衛生局的人力普遍僅 30-50 人,許多還是約聘僱人員,

主管食品衛生的專責人員可能僅有一兩位而已。因為,我們沒有足夠的人力來執行事前的預防

檢驗工作。這些人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下,不眠不休加班,他們也有家庭,而到外面去執行業務

時,又沒有司法權,不是被業者嗆,就是被關在門外,他們為大家執行公權力,「但我們卻沒

給他們應有的權力,這樣對嗎?」故主張政府應仿照捷運警察為常設制度,捷運警察平常於捷

運站巡邏,衛生警察平時即應投入衛生稽查工作,補強公務員僅有行政檢查權的不足。若衛生

警察能立法通過,衛生警察人數與配置,除參考環保警察編制,亦應調查各地衛生局需求。

二、前衛生署署長楊志良也表示,食品種類與廠商太多,若要食安心,應加強衛生主管機關

的職權,同時他也主張衛生署應比照「環保警察」設立『衛生警察』。廠商本來就該負擔安全

責任,食品的價錢與好不好吃是其次,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官員也曾

經表示,稽查過程曾有店家不開門,拒接電話,還有商店拒簽稽查單,一拖快半小時,稽查人

員沒有司法警察權,無法強制店家受檢,沒有屋主同意,也不能擅闖民宅。過去曾有稽查員稽

查到一半,店家突然拉下鐵門,不讓稽查員出去,嚇得稽查員趕緊打手機向同事求援。最可怕

的是進到工廠後,門馬上拉下,甚至進行家訪時,還有人放狗;過去還發生有局長被打、稽查

員被砍腳筋。

三、衛生署由於原先編制太小,從塑化劑到毒澱粉風暴,人力調度屢屢捉襟見肘,故未來應

加強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查核人員的規模,專責成立「衛生警察」稽查相關業者,另外在產業方

面應當明訂「產品履歷」,譬如各項原料供應商甚至是成分內容。

提案人:王惠美 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王育敏

二、儘速檢討「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廠標準」,針對生產項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業用化學品

之工廠,其生產過程或建築應有顯著性區隔,並於半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玉欣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食管法第二十二條這次沒有做修正,根據本條,衛

生署訂定了「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廠標準」,而不論是塑化劑事件或是這次的順丁烯二酸,我們

發現一個實務上的問題。過去我們注意到不管是製藥或是生產奶粉、健康食品,在生產的過程

,建築要有顯著性的區隔;但是現在我們發現很多做食品添加劑的工廠,同時也生產化工原料

,我們認為生產食品添加物和工業用化學品的工廠,其生產過程或建築應有顯著性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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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我們要求衛生署儘速檢討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廠標準,而且半個月內要提出規劃報告,6

月 13 日就要開臨時會了,沒有問題吧?

康局長照洲:田委員,可能要 1 個月。

田委員秋堇:我只是要你們規劃。

康局長照洲:好,我們會儘快,但……

田委員秋堇:1 個月後剛好臨時會結束了。

康局長照洲:因為還要和工業局討論,應該不會影響到臨時會。

田委員秋堇:可以在臨時會的時候跟我們報告要怎麼規劃。

主席:好,趕在臨時會的時候報告,何況田委員只是要你們先規劃而已,就照田委員的意見通過。

田委員秋堇:主席,針對我剛才提出的程序問題,應該將條文文字再順一下,第五十條也許可以通

過。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 3 案。

先進行第一案。

一、案由:近來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型態日益增加,其中尤以價格較低廉的工業用化學原料

添加入食品,如:塑化劑、順丁烯二酸、冰醋酸等情況日益嚴重,不但影響國人健康甚鉅,甚

至幾乎將台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小吃美食文化等國際形象擊潰。然化工原料業者常以「不瞭

解食品業者做何用途、不知道賣給誰」來推卸責任,目前也無明確法規可管理化工業者為了增

加銷售量,將工業原料賣給食品業者的黑心行為。為讓我國食品安全防護網更加完善,爰建請

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法務部應針對化學工業原料生產、販售業者於兩

個月內訂定管理辦法,要求業者需登錄、記載化工原料販賣之對象、數量,肩負起源頭控管的

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陳節如 蘇清泉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康局長照洲:基本上我們沒有意見,但可否將倒數第三行之「於兩個月內」修改為「於立法後兩個

月內」?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案。

二、國內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以中小型、家庭式居多,因欠缺食品專業人才及有關食品安全

衛生之專業知識,故取得食品添加物之使用資訊,多數仰賴化工原料行等食品添加物販賣業者

。然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品目當中,有許多是食品級與化工級並存之產

品,例如:磷酸鹽,除了提供食品加工外,亦應用在其他化學工業上。而對於食品添加物之輸

入或製造,需依法辦理查驗登記,惟部分之物質本係作為工業級化學品(Technical Grade)之用

,故未辦理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然前述物質之流向,恐部分已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但目

前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主要之心力仍在於食品之抽驗,對於進口或生產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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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原料之業者所輸入或生產之數量及販售之對象,未予建檔列管,因而平時未能提供地方衛生機

關作為管制之參考,遇有違法添加禁用之食品添加物時,亦難以從源頭追溯以釐清販售之流向

。故為有效進行食品中食品添加物之管制,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會同經濟部工業局共同對化

工原料行等源頭進行稽查及管理,並對食品添加物製造商及通路商之添加物流向進行管制檢核

機制,防止違法添加物流入食品廠而使用於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

號,顯著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食品添加物名稱等,但有鑑於便利商店、大賣

場及超級市場販售之包裝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標示,均只標示主原料名稱,無從得知其他食品添

加物資訊。蓋部分消費者對於某種食品添加有過敏反應,或者個人有所喜惡,讓其事先了解,

以便作自由選擇,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對於食品標示之管理,食品業者對於食品添加物

之標示除主原料名稱之外,應詳盡標示所有成分,善盡業者告知之責任,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康局長照洲:過敏原隨時可能改變,如果要將所有成分都標示出來,實務上可能會有困難,我們建

議將最後一行之「應詳盡標示所有成分」之「所有」刪除。

主席:行政單位建議將「所有成分」之「所有」刪除,鄭委員有沒有意見?

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就是要善盡管理之責任。

康局長照洲:是。

主席:好,通過。

現在處理討論後之第四十九條,文字如下:「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

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一、二、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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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這個版本是融合陳節如委員、劉建國委員、王育敏委員及行政院版本修正而成,請問各位,

有無意見?

康局長照洲:第一項句末之「併科八百萬元」應修改為「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四條新增第二項部分,文字如下:「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

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主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文字是融合田秋堇委員及鄭汝芬委員兩位的意見。

田委員秋堇:本席所提原條文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對該法人處以上一會計年

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剛剛行政部門來溝通時有說,至少要寫在立法說明裡,就是你們會參考

年度銷售金額。

康局長照洲:對,會放進去。

田委員秋堇:因為你們擔心說放在母法裡會卡到小生意人、攤販,我同意,但對大企業至少要寫在

立法說明裡。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討論第三十七條。

馮副組長潤蘭:田委員有增加一些文字如下:食品添加物必須同時遵守被許可之純度、標準。但這

部分文字可增列於第十八條第二項,並修正如下:「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

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田委員秋堇:衛生署的意思是將我所提的食品風險、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訂定,要可以

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其實,食品添加物是用來騙消費者的嘴巴,讓消費者把錢掏出

來,如果真的不得已要用的時候,一定是以預期效果最小量為限制,而且是依據國人膳食習慣

為風險評估,同時還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我本來是放在第三十七條,現在你們要放在第

十八條第二項,是不是?

馮副組長潤蘭:是。

田委員秋堇:好,我同意。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文字如下:「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

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

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保留。

田委員,第十七條要討論,還是要保留?

田委員秋堇:我的版本是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要有建構風險評估的體系,所以,我要求……

主席:第四十九條之一文字整理好了嗎?

田委員秋堇:主席,我們不是要討論第十七條嗎?我的版本是風險評估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獨立行使,但行政院組織法對委員會有特定意涵,所以,剛剛副署長來溝通時建議改成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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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全風險評估諮議會。本來我希望可以直屬院長,但行政院組織法尚未修訂之前有困難,所以,

在食管法裡就先由主管機關提名,至於以後要不要將層級再提高,我們再繼續努力。第十七條

就使用我的版本,第三項文字如下:風險評估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獨立行使之,食品安

全風險評估諮議會由十五位專業人士及民間團體組成,由主管機關提名。局長,這樣對不對?

康局長照洲:對,但因為第十七條是在講標準,所以,那時建議放在前面第四條或第五條的地方。

田委員秋堇:你們剛剛來溝通時沒有提到條次。

康局長照洲:上次就說要移到第四條或第五條。

田委員秋堇:應該放在第五條。所以,第十七條就維持行政院版本。

康局長照洲:是。

田委員秋堇:我的版本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就是放在第五條的第三項、第四項嗎?

康局長照洲:因為文字還要再調整,是不是……

田委員秋堇:主席,我們先調整條次。第十七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至於我的版本第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我先和衛生署討論一下要放在第四條,還是第五條。

主席:好,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十九條之一的文字要調整一下。

周法官舒雁:報告主席,剛才和委員協商結果,第一項文字就尊重委員的意見,但要將最後之一句

「而終止勞動契約」修正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於勞工地位之行為」。第二項暫時刪

除。

田委員秋堇:原來第四十九條之一變成第五十條,第一項沒有問題,就是「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

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項呢?

黃科長琦雅:第二項是不是修正為:「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

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田委員秋堇:如果勞工要向雇主提出訴訟呢?又要怎麼訂?

周法官舒雁:按照 100 年 5 月施行的勞動三法對於訴訟都已經有完整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還有減

免裁判費,擔保金也只要十分之一,我們認為那邊的規範比較完整,對勞工也比較有保護。

田委員秋堇:放在立法說明裡,好不好?

周法官舒雁:是。

田委員秋堇:剛剛好像有人來跟我提到第三項「勞工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

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的部分……

簡主任檢察官美慧: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講的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下之規定

,予以緩起訴處分。至於是不是能夠緩起訴,還要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罪的本身是

不是屬於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以是有罪名的限制。我們了解委員提案精神是

鼓勵揭弊,參考證人保護法規定,我們建議修正為: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這樣在體例上比較一致,也可以達到保護揭弊勞工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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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田委員秋堇:好,接受。請將立法說明的文字給我看。

第四十九條是關於刑責的部分,食保基金要放在哪一條?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不要放在食管法。

田委員秋堇:至少食管法母法有提到食管金,因為裡面有提到罰款,大家可以考慮看看在罰款後面

加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罰鍰收入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前項基金應做為健康風險評估

及消費訴訟補助等用途,其收支相關管理辦法及訴訟相關補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之。

康局長照洲:我們剛剛有解釋,這個罰款不是到中央主管機關,是在地方政府,而且是散布在各縣

市。我們同意這樣的精神,但可能要再找個機會討論。

田委員秋堇:以附帶決議通過,好不好?

主席:就像藥害基金或疫苗基金那樣。

田委員秋堇:那就以附帶決議的方式通過。

主席:好,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可以。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不要處理了,就保留。

繼續再討論第五條。

田委員秋堇:你們要把我提議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放在哪裡?

康局長照洲:放在第四條第二項。

田委員秋堇:告訴大家原來條文在哪裡?

康局長照洲:原條文在 53 頁,田委員提案條文第十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

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修改為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條新增第三項,文字如下:「前項風

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進行審議,其組成、議事、審查程

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我不勉強要幾位,但我認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獨立行使職權一定要寫在母法裡

。我原來的文字是:「風險評估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你們要將委員會改為諮議會

,我接受,但一定要獨立行使職權。而且我本來要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要由十五位專業

人士,再加上民間團體組成,這不可以去掉。

康局長照洲:關於獨立行使職權,因為沒有任何裁量權、沒有任何行政權……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是要有公益團體的意見,但並沒有說委員會裡一定要有這些團體的人

田委員秋堇:請再將文字念一次。

康局長照洲: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進行審議,其組成

、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風險評估諮議會怎麼不見了?還有民間團體呢?我剛剛告訴副署長也要把民間團體放

進去。

主席:你們把名稱唸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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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田委員秋堇:是食品安全諮議會,因為條文「召集之」是非常設的,本席要的是常設的。

康局長照洲:茲修正如下:「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組成諮議會,其組成……

田委員秋堇:要載明是「組成食品安全諮議會」,好不好?

康局長照洲:我再唸一遍:「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組成食品安全諮議會……

田委員秋堇:是「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康局長照洲:「……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其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第四條整個條文再唸一遍,好不好?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

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技證據

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安全風

險評估諮議會,其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本席提案條文是一個常設性機構,你們放在第四條是一個重大或突發食品衛生安全事

件,本席認為,本席的條文應該放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你們原第四條應該要往後挪,就

是先講平常、正常的做法,如果有突發重大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時可以怎麼做,所以,這個應該

列在後面。

康局長照洲:可以,就是原條文第一項移到第三項。

田委員秋堇:謝謝。

主席:第四十九條第十二項說明欄,增列鄭汝芬委員所提王老師指導條款。

本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已處理完畢。

本次會議議事錄之確定授權本次會議召集委員確認。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們是不是還有一個附帶決議還沒有唸?

主席:對,我們現在來處理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為確保食品受害者權益,請衛生署研議成立食品受害基金。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鄭汝芬 陳節如 蘇清泉 江惠貞

主席:本項附帶決議通過。現在散會。

散會(18 時 2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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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4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2 分至下午 5 時 8 分

地 點 本院紅樓 302 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3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10 分至 5 時 3 分

地 點:本院紅樓 302 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吳宜臻 賴士葆 潘維剛 尤美女 林正二 潘孟安 王惠美

顏寬恒 呂學樟 謝國樑

委員出席 11 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許添財 李桐豪 江啟臣 陳碧涵 林佳龍 楊應雄 簡東明

羅淑蕾 陳明文 陳鎮湘 黃昭順 黃偉哲 蕭美琴 楊瓊瓔 邱文彥

邱志偉 陳亭妃 管碧玲 王進士 劉櫂豪 李貴敏 姚文智 高金素梅

林世嘉 林滄敏 陳怡潔 徐欣瑩 田秋堇 劉建國 鄭汝芬 張嘉郡

委員列席 32 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王靚琇

國防部軍備副部長 高廣圻

法律事務司司長 周志仁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蔡名曜

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許辰舟

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吳青蓉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王俊雄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 黃慶章

銓 部銓銓司銓銓委員 劉永慧

法規司銓員 鄭鴻彬

教育部人事處銓銓委員 黃靜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任秘書 陳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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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國庫署科長 侯雅文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第 6 頁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中「中國大陸」及「中國」等字,均修正為「大陸

地區」。)

二、院會交付處理「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二十分之

一,共計 1,170 萬 9,000 元,直至立法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

定相關工作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二)凍結立法院『立法諮詢業務』經費四分之

一,共計 139 萬 5,000 元,直至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之性別主流化作法及規劃之書面

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說明:經立法院秘書長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相關工作計畫、法律案

及預算案評估報告之性別主流化作法及規劃等相關書面報告(詳關係文書),並經

本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10 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決定: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 18 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

委員張嘉郡等 21 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條文

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有委員謝國樑、賴士葆、廖正井、吳宜臻、尤美女、張嘉郡、陳鎮湘、黃偉哲

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臨 時 提 案

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自西元 2000 年實施至今,惟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

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須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始能請求財產返還,相關標準、申請、認定

及發還等程序事宜之規定未盡周延,嚴重損及回復名譽者與受不當審判且被沒收財產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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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益。相關單位亦未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因不當審判遭沒收財產案件進行調查與統計,顯見政府

缺乏了解受害者受損的財產狀況之誠意,亦無落實該條例之決心。爰建請國防部邀請行政院

相關部會,針對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之動產與不動產案件進行調查、

統計被沒收財產之人數與財產,及依公告現值估算之返還金額,並於六個月內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吳宜臻 呂學樟 張嘉郡

決議:照案通過。

二、對於在戒嚴時期遭受不當審判而財產被沒收者,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

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5 條規定,最高補償額度只有 200 萬。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

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5 條又規定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600 萬。此外,並

規定無期徒刑者並宣告沒收財產者,合併補償金額不得超過 590 萬;執行死刑者,不論是否

有無沒收財產者,合併補償金額不得超過 600 萬。如此規定,戒嚴時期遭受不當審判而財產

被沒收者不僅在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無法申請請求返還之外,亦於「戒

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中無法得到公平的補償金額,影響受害者權益,

正義無法伸張。爰建請行政院責成國防部及相關部會應儘速邀集相關民間團體與銓家學者檢

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5 條規定及相關補償金核發標準,將補

償金額核發標準區分生命刑、自由刑與財產遭沒收等三部分,及研議該補償業務在補償基金

會於 2014 年 3 月 8 日解散後之主管單位,並儘速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呂學樟 潘孟安 張嘉郡

決議:照案通過。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承擔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

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然而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

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且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威嚴時期戒

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

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不僅違反憲

法第十六條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範意旨,亦造成過去遭受不當審判且被沒收財產者,無法

再透過司法程序救濟尋求,剝奪政治受難者向該管法院上訴抗告的權利,致其無法取得無罪

判決而無法請求發還被沒收之財產。雖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272 號解釋雖曾以「謀裁判之安

定」為由肯定國安法第九條之合憲性,但該號解釋文並未指出「為何解嚴之後台灣仍需維持

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性」的其體理由;也未衡量「謀求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與「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手段」間的目的關係。因此,爰建請國防部與內政部於六個月內邀集

相關單位、民間團體與銓家學者研議及評估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修法之可行性,並送交本院司

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潘孟安 呂學樟 張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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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決議:照案通過。

四、依行政院規定,為使國家重大計畫及法律納入性別觀點,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與目標,自 98

年 1 月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報院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行

政院核定之「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亦規定,95 年起應進行性別預算分析

。又,依行政院 92 年 6 月 14 日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三點第四項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

整之評估。」;另 93 年 10 月 22 日行政院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

點第一項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惟行政院現有各

法律案及計畫案之性別影響評估內容及預算案之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及各法案之法規影響

評估內容,並未隨各法案及預算案一併檢附彙送本院。爰此,建議本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主

動去函行政院,要求行政院送交本院各法律案及預算案時,應一併彙送該案相關之性別影響

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分析內容,裨益於本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將相關政策資料,

例行納入各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的研究範圍,使性別及人權觀點融入評估研究,以供本

院各立法委員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廖正井 賴士葆 張嘉郡

決議:照案通過。

五、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當時之政治、社會背景特殊,致有不當侵害其財產權之情事,故現以戒嚴時

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回復其受損之權利,惟戒嚴時期距今已有一段時日,權利人於請求

回復其受侵害之權利時,對於相關有利於己之證據,未必有妥善保存致未能有效提出,爰建

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於權利人聲請回復其權利時,主動提

供其所需之協助(如卷證資料之閱覽),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之有效回復。

提案人:潘維剛 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張嘉郡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上午議程: 一、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

項目共 13 案。 (一)關於「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獎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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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該經費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

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將「法務行政」中「辦理檢察行政業務」5,034 萬元,凍結五分

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凍結該部廉政署單位預算第 12 款第 4 項乙案,請安排報告,請

查照案。 (四)凍結該部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

案。 (五)「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業務費」凍結五分

之一,並就 5 項提案刪減或凍結之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凍結該部法醫研究所法醫訓練研究業務費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

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

照案。 (七)凍結該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預算 9,762 萬 3,000 元之十分之一,

俟該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

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凍結該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業務」預算 1,974 萬 5,000 元

之十分之一,俟該署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

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該部主管第 5 項決議(五),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

正、醫療及訓練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矯正署明確界定健

保與本業務之區別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

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該部主管第 5 項決議(六),凍結五分之一預算,待矯正署與社政

主管機關建置通報機制後,並將通報機制和流程向本院司法及法

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該部主管第 5 項決議(七),凍結預算五分之一,請矯正署研議

部分健保費用由收容人之作業勞動基金支應,並向本院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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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

案。 (十二)該部主管第 5 項決議(八),凍結「改善監所計畫」預算五分之

一,俟矯正署提出「監所醫療權改善整體規劃及執行成效報告

」,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凍結「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四分之一,直至

該部依監察院糾正內容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

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二、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5 案。 (一)有關「綜合計畫-推動中長程計畫作業」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

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

查照案。 (二)有關「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

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

查照案。 (三)有關「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有關所屬檔案管理局「文書檔案資訊網路合一計畫-設備及投資

」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

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有關「一般行政-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

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9 案。 (一)有關該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應就培訓後受訓者最重要的實際成

果提出「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乙案,

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訓練輔導及研究」經費三分之

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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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二)有關應提「勞動派遣及員額控管檢討情形」專案報告乙案,請安

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加強組編人力運用」項下「審議編

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之「業務費」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有關凍結「規劃訓練進修」預算四分之一,並應提出「行政院所

屬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性別主流化訓練辦理情形」專案報告乙案

,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有關應提「退休軍公教人員通案性給與項目法制化檢討情形」專

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一般業務費五分之

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關應提「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查詢平臺建置及相關規定檢

討情形」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人事行

政綜合規劃預算四分之一,直至該總處建置並維護違反「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之財團法人查詢平台,全

面檢討前述處理原則,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

動支。) (六)有關應提「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制度檢討情形」專案報告乙案,請

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給與福利制度規劃」計畫下之「

規劃給與結構與標準」分支計畫預算之三成,即新臺幣 18 萬 5千元,直至該總處通盤檢討現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制度,並至本

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有關應提「因應地方公務人員訓練經費不足之改善作法」專案報

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一

般行政」所編列預算之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

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有關應提「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乙案

,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凍結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地方公務

人員訓練」項下之「教學及發展業務費」所編列預算之三分之一

,俟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

改善計畫」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有關凍結「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預算四分之一,並應提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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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階公務人員培訓」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預算凍結

項目共 5 案。 (一)考試院函,凍結「首長及副首長因公所需特別費」之三分之一,

應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

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考試院函,凍結「一般行政」預算五分之一,應向本院司法及法

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三)銓敘部函,針對「人事法制及銓敘」分支計畫「人事法制、管理

及銓敘業務」編列 730 萬 5,000 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

告,請查照案。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針對「訓練與進修業務」預算凍

結 3,109 萬 2,000 元之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

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針對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文

官培訓業務」預算凍結 1 億 1,506 萬 4,000 元之五分之一乙案,

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凍結項目共

5 案。 (一)有關凍結第 2 目「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經費之五分之一

,直至監察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及

制定相關工作計畫,並提出監察院出版品及網站資訊有關《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劃內容,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二)全數凍結「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待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用途及編列必要性,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案

。 (三)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通案性案

件調查經費 637 萬 8,000 元五分之一,俟監察院就政治獻金相關

案件完成裁罰處分後始得動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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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四)凍結『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畫經費

722 萬 3,000 元五分之一,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

閱辦法」修正,並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全數公開上網後始得

動支案。 (五)凍結『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分支計畫經費 147

萬 6,000 元五分之一,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修正

,並將政治獻金細目資料全數公開上網後始得動支案。 六、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決議項目共

3 案。 (一)有關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要求監察

院應力促檢討改進,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案。 (二)建議監察院秘書長率同審計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

提出「性別決算」之規劃作法及達成目標之具體時程案。 (三)請監察院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檢討改進後,向本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報告案。 七、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下午議程: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葉宜津等 26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

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 22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 20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蔣乃辛等 23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

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吳育仁等 20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潘孟安等 18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

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蔣乃辛等 24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及(十一)委員吳宜臻等 18 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預算凍結及決議項目之報告,以及法案之提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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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程序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本委員會趕在這個會期的最後一、兩天,把 40 個預算解凍案

全部排在一起,而且各部會都沒有事先來跟委員溝通。事實上,當初在審查預算時,本席非常努

力的去看各部會的業務、預算到底有哪些問題,所以提出很多預算凍結案,要求各部會改善,經

過這個會期這麼長的時間,各部會都沒有來溝通、協調,並報告他們改善的情況,甚至已經要處

理預算解凍案了還是不來溝通,我們在收到開會通知後,還要一一打電話去詢問各部會改善的情

況如何,其中法務部居然表示過去司法委員會的審查都是當天提出報告即可,換句話說,過去司

法委員會如果是用這種放水的方式讓預算解凍,本席堅決反對這個會期採取這種方式做審議,所

有解凍案都必須根據當初凍結的原因提出解凍的理由,不能夠就這樣含混過關。本席不贊成今天

一下子把各部會都召集過來,一次處理 40 個解凍案,然後就唬弄通過,我們希望一個案子一個

案子慢慢做審查,我覺得只有這樣做,才能夠發揮立法委員監督預算的功能,否則各部會的預算

案每一年的內容幾乎都一樣,立法院審查預算到底在審查什麼?本席在此要求主席裁定各部會單

獨審查,而且必須一個案子一個案子慢慢報告,再由委員決定能否解凍,而不是一次全部唸完,

然後就一次唬弄通過,這樣子當初我們根本不需要花那麼長的時間去審查預算了。當初審查法務

部預算時是分成好幾天進行審查,結果預算凍結案卻是各部會的案子一次就唬弄解決掉,本席在

此提出嚴正的抗議,謝謝。

主席:我們絕對不會唬弄過去,尤其法務部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當墊背,這樣是不行的,我們一定

要嚴格審查。

請賴委員士葆程序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這應該不算是程序發言,而是屬於權宜問題。對於方才尤委員

美女所講的內容,大方向上我是支持的,確實不應該一次就唬弄掉這些案子,但這和今天的處理

沒有衝突,我們就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嚴謹來看。其實我對法務部的預算解凍案就很有意見,我

先在這邊講清楚,所以我不認為他們的預算今天應該解凍,請尤委員美女不要擔心,我們絕對不

會放水,我們對很多部會一樣是有意見,但今天既然已經安排議程了,就讓議事持續往前走,好

不好?等一下先進行大體討論,你看我們會不會放水,絕對不會放水,我們已經點名法務部的預

算不會放水了,就這麼簡單。我國在 IMD 的全球競爭力排名銓步,我認為法務部必須負很大的

責任,因為法務部對於公務員的相關法令綁得太死了,沒有鬆綁,這就是競爭力衰銓一個很重要

的原因,所以這地方絕對不能放水。尤委員強調不放水,我們絕對支持,但是議事程序還是要持

續進行,好不好?以上是本席的主張與看法,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程序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同仁。行政院院長一再強調,立法委員如果有意見,行政部銓一定要去做

溝通,今天尤委員美女很生氣,表示行政部銓沒有跟他做溝通,憑良心講,身為一個立法委員,

我們在這方面一定要聲援尤委員美女,這是第一點。

第二,法務部的預算要繼續凍結,我也支持,只是本席凍結的理由和其他委員不一樣,我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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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結的理由是基於最近台菲之間的爭執,我們必須做法務部的後盾,將預算凍結,讓它更有力量衝

出去。

第三,我要拜託各位委員,如果今天各部會的預算遭到凍結,下個會期必須等到 9 月、10 月

才能處理,他們只剩下兩、三個月的時間可以執行預算,確實會對他們的施政造成很大的影響。

本席看了一下他們的資料,大部分都有照委員的要求去執行、改善。方才已經有三位委員發言主

張繼續凍結法務部的預算,雖然本席凍結的理由是給法務部力量,尤其今天陳司長也有列席,我

們對他的表現給予高度的肯定,我們希望給法務部力量去好好制裁菲律賓,幫我們的漁民討回公

道,這是本席支持你們的理由,不是不讓你們做事,而是要給你們力量。至於其他單位的預算,

因為他們的計畫都寫得很好,我擔心繼續凍結會對他們的施政造成影響,施政受影響最後痛苦的

還是我們的人民,所以本席還是要拜託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等一下各部會還是要進行報告,本席希望各單位能夠針對委員有疑慮的部分,先跟委員做說

明,當然我們還是會進行報告的程序,讓他們說明清楚。

請尤委員美女程序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並不贊成不做審查,就直接凍結法務部全部的預算,其實我是

就事論事,但我要求每一個凍結案都必須逐一審查,而不是像廖委員的主張,法務部的案子就不

予審查,然後全部凍結,我不贊成這樣做。生氣歸生氣,但還是要就事論事,有改善的部分,我

們會讓它通過,沒有改善的部分,就等到 9 月時再說,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程序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同仁。當初委員會審查預算時,保留或凍結各部會的預算一定有其原因,

只是在這整個過程中,行政部銓有沒有去做溝通、說明,以及等一下逐案討論解凍案時,行政部

銓能不能說服提案委員,這些才是重要的,而不是我們在這邊馬上凍結,我認為這樣做也不符合

程序啦!我覺得應該讓行政單位有機會做說明,讓委員瞭解原來凍結的原因是否已經消除,所以

我們應該逐案審查,沒有問題的部分就照案通過,有問題的就繼續保留、協商,我認為這樣做應

該比較快,好不好?

主席:謝謝潘委員,你好像是執政黨的委員。

現在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請次長儘量簡短報告,各機關的報告應該越短越好,因為講得越

短,通過的機率越高,講得越長,通過的機會就越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委員剛才提出的意見,我們都非常感謝,如果沒有事先

做溝通,我們一定會改善,會後也會向個別提案的委員做報告。

由於本部的凍結案非常多,我不曉得能夠給我幾分鐘的時間做報告。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書面報告有的部分就不用講了。

吳次長陳鐶:是,那我就簡要報告。事實上,本部的凍結案都跟本部法務行政的推動有重大的關係

,例如:廖召委方才提出的部分,許多預算都和涉外有關,如果繼續凍結,我們就沒辦法繼續去

合作打擊犯罪,將會影響本部業務的推動。關於委員所提要求我們改善的事項,我們在書面報告

中都有詳細的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參閱,也拜託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本部,將預算凍結案解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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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我們的業務能夠順利推動。以上簡要報告,謝謝各位。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報告。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謹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歷年來預算編列的支

持與協助。

大院審議本會及所屬機關 102 年度預算,對部分工作計畫作成預算凍結並俟提出報告後始得

動支之決議有 5 項,凍結預算數計 1 億 2,272 萬元,按計畫項目別依序包括本會本部「一般行政

」302 萬 3 千元、「研究發展」91 萬元、「綜合計畫」35 萬 8 千元、「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

9,669 萬 4 千元,及所屬檔案管理局「文書檔案資訊網路合一計畫」2,173 萬 5 千元。以下謹就

上揭各計畫重要業務近期執行情形與未來業務規劃內容扼要說明如下:

一、「一般行政-業務費」方面(有關對於各機關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要求本會秉於職權

促其檢討部分)

依 大院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略以:「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及本會對於各機關

未法制化之預算項目,應秉於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並提出相關改革方案。」故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業依決議於 102 年 3 月 15 日研提銓案報告,大院並於同年 5 月 17 日同意將該報告交

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有關銓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等多項津貼補助給付因涉通案,本會將配合

主管機關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情形辦理。

二、「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方面

(一)民意調查辦理情形

1.本會為行政院重要政策幕僚機關之一,辦理之民意調查屬跨部會、定期性、趨勢性或突發

性的議題,包括為掌握社會發展變遷趨勢辦理之定期性民意調查,以及針對社會突發重大議題進

行之不定期快速民意調查,俾瞭解最新民意動向與決策資訊,強化政策論述依據。

2.本會民意調查作業係分為委外與自行辦理兩大類,委外辦理係由本會規劃調查議題,並參

酌主管機關或銓家學者意見設計問卷,再委由民間民意調查銓業機構代為執行。民意調查結果審

酌調查議題性質與目的,以及對社會之影響,如屬於政策形成階段中的決策參考資訊,則調查結

果提供行政院與相關部會參考;其餘則主動公布於本會網站,或發布新聞稿供社會大眾瞭解。

(二)民意調查辦理成果

1.本會所辦理定期民調包括「民眾社會參與情形」、「民眾對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看法」、

「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行政院施政重點項目滿意度」、「民眾對電子化政府相關議

題的看法」等,有助於瞭解社會發展變遷長期趨勢及民眾對政府施政與公共服務評價;本會同時

辦理「民眾對有條件開放美國牛肉相關議題的看法」及「民眾對銓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看

法」等不定期民意調查。即時快速掌握民眾對重大施政議題之看法,周延政策形成,提升決策品

質。另依據 大院 102 年 3 月 13 日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會亦於 4 月 12 日及

13 日辦理「民眾對核四公投相關議題的看法」民意調查,調查結果並於同年 4 月 16 日函送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參考。

2.有關「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的看法」屬定期性辦理之民調,調查面向係以與民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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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活密切相關之政府服務為主,如:戶政、地政、稅務、交通、醫療及警政等。以最近一次(102

年 4 月)調查結果顯示,整體而言,民眾對於接受政府服務的滿意度約為七成一,歷次調查結果

均已公布於本會網站,可提供為民服務機關自我檢討及改善之參考。

三、「綜合計畫-推動中長程計畫作業」方面(針對有關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檢討修正作

法及後續規劃部分)

(一)發展歷程

1.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需報院核定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目前每年約有 200 多案計畫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分別由本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

科學委員會作為社會發展、公共建設、科技發展類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主審機關,並分別就各機關

報院之計畫案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作業。

2.為滾動修正性別影響評估制度,本會依據「99 至 102 年度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

施計畫」,於 99 年委託彰化師範大學陳金燕教授辦理「性別影響評估實施檢討及成效評估」政

策建議書,並依據其對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以下簡稱檢視表)之修正建議,於 100 年辦理 4 場

次檢視表修正交流座談會,並於 101 年 2 月 29 日函請相關機關就檢視表之修正初稿再次提供意

見,同年 5 月 16 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檢視表修正草案之試辦作業。

(二)試辦結果、檢視表修正情形及後續規劃

1.試辦作業期間為 101 年 7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試辦機關包括內政部、教育部、交通

部、文化部、行政院衛生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並於 101 年 6 月 19 日辦理試

辦作業說明會。本會並於 102 年 1 月 7 日邀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銓家學者、相關機關召開

「性別影響評估滾動修正試辦作業交流座談會」。

2.本會依據試辦過程及前開交流座談會各機關提出之建議,綜整修正中長程個案計畫案檢視

表;另為提供性別影響評估審議機關及審議程序參與之學者銓家參考,及提醒各部會於研擬計畫

時注意相關重點事項,併同本次檢視表之修正,研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編審作業

注意事項」。

3.本次中長程個案計畫案檢視表之修正,同時關注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修正計畫涉及領域,修

正重點如下:

(1)表格內容改以質性論述為主:使各機關均能具體填寫各項目之評定內容及相關說明,落實

性別影響評估精神,並提升作業品質。

(2)落實性別觀點之目標:新增計畫性別目標、性別參與情形或改善方法。

(3)設立考核指標與機制: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納入年度管制作業計畫及施政計畫評核。

(4)強化程序參與機制:新增參與方式、機制、保密義務,及評估結果之內容、通知程序,藉

此使程序參與者能更具體完整表達意見,並了解機關參採情形,提升性別影響評估之回饋機制,

增進程序參與者與機關間之溝通。

4.進度說明及後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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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1)本次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滾動修正及新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編審作業注

意事項」業於 102 年 4 月 25 日奉行政院核定,並自同年 6 月 1 日實施;另為使各機關了解檢視

表修正重點,以利施行,訂於 102 年 5 月 15 日、20 日、24 日於北、中、南區辦理 4 梯次「性別

影響評估滾動修正作業說明會」。

(2)配合本次性別影響評估滾動作業修正,本會與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共同印製

「性別影響評估學習手冊」,以提供性別影響評估理論架構、實際案例分析供各機關參考。

(3)為提升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作業品質,本會除賡續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教育訓練外,並支援

中央及地方機關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教育訓練,以強化機關同仁之性別影響評估理念與作業能力。

四、「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方面

(一)主要計畫內容及推動成果

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係配合「愛台十二建設」-「智慧台灣」的政策,因應國際資通訊

發展應用趨勢與國內資訊改造契機,以「服務無疆界,全民好生活」為願景,打造符合民眾需求

之資訊服務計畫。本計畫涉及全國各機關,本會負責統籌協調及推動,在節約公帑及資源共享的

原則下,協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發展各項便民服務,推展創新、整合及加值服務應用,促進政府

施政效能提升。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 101 年至 105 年,共推動六大旗艦計畫(政府雲端應用服務、基礎資料庫

擴增、主動全程服務、行動電子化政府、結合社會網絡、e 化服務宅配到家),聚焦提供電子化

政府的主動服務、分眾服務,對內提升運作效率,對外增進為民服務品質,並兼顧弱勢關懷創造

數位機會,朝向提供跨域優質服務、建構綠能共享環境及促進公平參與機會三大目標邁進,讓政

府服務與民眾需求無縫接軌,裨益民眾享用更優質的創新服務。

在 大院鼎力支持及各機關共同努力下,我國電子化政府成果獲得優異的國際評比。世界經

濟論壇(WEF)公布 2012-2013 年資訊科技評比報告(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ort),

我國在 144 個受評國家中(含經濟體),整體排名全球第 10 名,在亞洲僅次於新加坡,持續維

持名列前茅。電子化政府相關效益舉例如下:

1.推動各機關使用統籌設置的政府網際服務網(GSN),接取線路已達 2 萬餘路,共介接超過

2,000 個機關,一年合計節省約 30 億元費用,相較於機關個別支出費用,節省經費達 90%以上

,並提供網路資安整體防護環境,成為各級政府機關建置為民服務、行政作業及銓業應用資訊系

統之共同基磐。

2.協調行政院所屬機關於全國建置逾 4,400 個無線上網熱點,使用人次超過 1,900 萬;並訂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無線上網服務永續發展作業原則」,協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

各級地方政府廣設無線上網熱點,建構隨時可取用之無線網路環境。目前基隆市、桃園縣、新竹

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市、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銓縣、臺中市及

高雄市等 14 個縣市政府均已提供 iTaiwan 服務,台北市、新北市及臺南市亦加入漫遊提供該服

務。

3.落實行動化政府,體現主動服務精神,於政府入口網建置行動服務銓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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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app.www.gov.tw/),隨時蒐錄各級政府機關所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截至本(102)年 4 月底止

,共蒐錄 377 項機關行動化服務。

4.整合政府入口網站,提供民眾便捷的分類檢索、網路繳交學雜費、影音資訊、臺灣看透透

景點推廣等服務。101 年 10 月本會調查使用過政府相關網站的民眾,有 83.7%對於政府入口網

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

5.在深耕數位關懷方面,本會會同有關部會,推廣政府機關運用社會網絡,擴大應用社群網

站,選定 4 個鄉、鎮、市、區作為「e 化服務宅配到家」示範發展點,透過先期試辦的經驗,推

動政府第一線服務人員主動提供民眾所需的服務,完成政府與民眾「最後一哩」的服務連結;會

同中央及地方機關,共同致力縮短數位落差,個人上網率於 101 年達 73%、家戶連網率達 83.7%

、行動上網率達 77.3%。

(二)對外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簡化服務流程,從民眾觀點,規劃「主動全程服務」及「行動化電子政府」,統籌整合跨部

會服務流程,發展以行動載具(Device)、無線網路(Network)及社會網絡軟體(Application

)等創新應用,增進政府服務使用之便利度及使用率,民眾可以自多元管道取得服務,達成跨域

優質服務的目的。

另為主動提供政府服務訊息,推動主題服務整合經營及發展規劃,整合政府各相關服務與公

眾訊息等資訊,透過多元管道提供客製個人化訊息服務訂閱,並主動以通知提醒民眾待辦事項,

成為便利生活儀表板。在政府資料開放運用方面,行政院已於本年 2 月 23 日核定「行政院及所

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分行各級機關據以辦理,期能加速推動政府資料開放,本

會於本年 4 月 29 日起,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公開 200 餘項與民眾生活密切之資料

集,提供各界免費下載測試應用,並收集回饋測試使用的意見,以持續精進服務品質,強化政府

資料活化應用。

(三)對內提升運作效率

配合組織改造進程,於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推動「電子化政府基礎建設雲端服務發

展計畫」,運用新興雲端技術,以全國政府機關基礎設施經濟規模,發展政府雲端基礎服務,提

供網路、資訊安全防護、運算資源和儲存等基礎服務設施,提供行政院及所屬委員會及跨機關共

通性電子化政府應用所需之創新應用服務,以精進彈性靈活之電子化政府資訊基礎架構,達成資

源減省、提升行政效能、節能減碳與厚植國內雲端產業發展之目的。

本會協調各機關發展雲端創新應用服務,以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目前規劃推動食品健康、

警政交通、環資災防、教育文化、共構基礎建設等 10 項民眾日常生活切身相關之有感服務優先

實施,同時運用雲端運算技術,以政府雲端資安防護為重點,以確保政府雲端應用服務之個人資

料保護,精進政府縱深防禦之安全架構。

(四)社會關懷與公平參與

本會自 90 年起每年定期辦理「個人/家戶數位落差調查」,並配合 94 至 96 年「縮減數位落差

計畫」、97 至 100 年「公平數位機會」及 101 至 104 年「深耕數位關懷計畫」等,辦理相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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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向之數位應用調查,以檢視我國整體數位環境現況。除提供政府作為制訂深耕數位關懷政策參考

,也透過歷年資料比較,瞭解臺灣地區民眾資訊近用及基本技能素養的發展情形,評量數位政策

執行的進度與效益,提供相關部會推動縮減數位落差與創造數位機會政策參考。

此外,本會 101 年透過「建構我國數位機會指標體系架構」重新建構我國數位機會指標,以

期與國際數位落差論述轉移的潮流相符,數位機會指標架構包含賦能(資訊近用、基本技能與素

養)、融入(學習活動參與、社會生活參與、經濟發展、公民參與與健康促進)與摒除(個人危

機與權益侵害)等三構面及 43 項指標,從早期著重資源分配公平性,拓展到觀察民眾如何讓資

訊科技融入五個生活面向(學習、社會、經濟、公民與健康)中,發揮個人的可能性,同時探討

民眾所意識到的負面風險,以符合機會包含風險之內涵,做為我國數位機會研究探討之基石。我

國全國 12 歲以上民眾資訊近用由 94 年 62.7%成長至 101 年 73%,增幅超過 10 個百分點;各縣

市資訊近用亦由 98 年差距 22.9 個百分點縮減至 101 年 16.6 個百分點;另外,我國行動上網使

用率由 99 年 53%、100 年 70.4%,逐年上升至 101 年 77.3%,國內推動縮減數位落差政策在中央

與地方機關共同努力下已有具體成效。

五、「文書檔案資訊網路合一計畫-設備及投資」方面

(一)主要計畫內容

文書檔案資訊網路合一計畫(以下簡稱文檔計畫)係作為全國各機關單位因應公文及檔案管

理運作所需共同統籌規劃應用,包含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及共通性公文編輯製作、公文管理、機

關檔案目錄管理、國家檔案管理等機制;且為因應公文線上簽核後電子檔案數量激增,檔案管理

局必須發展電子檔案管理相關技術與工具,俾協助各機關解決電子檔案保存之問題,以避免因資

訊設備或資訊系統之汰換及儲存媒體劣化等情形,影響公文檔案存取使用的有效性。本計畫涉及

1 萬多個使用機關、60 餘萬位使用者及超過 5 億筆目錄資料之維運,102 年度計畫係行政院核定

「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項下,總期程自 101 年至 105 年止共 5 年計畫,本年度續編第 2 年

經費,為延續性計畫。

(二)設備實際需求評估

文檔計畫「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之經費係含括硬體設備費(含設備汰換)、軟體購置費(

含版本更新)及系統開發費(含系統功能增修)等,非僅包含硬體設備而已。此編列方式係依據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0 年 8 月 1 日處會字第 1000004788 號函核定之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

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辦理。文檔計畫 102 年度「設備及投資」預算,除運用於逾保存年

限且效能不佳設備之汰換,尚須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電子憑證(如機關憑證與自然人憑

證)雜湊演算法升級(SHA2)、網際網路通訊協定升級(IPV6)等國家重大資訊政策,統籌辦

理各項資訊系統所有使用機關共通性功能增修作業。文檔計畫實已評估實際需求後,據以編列所

需「設備及投資」之額度。此項經費攸關全國各級政府機關維持日常公文業務運作所必須,包括

公文製作、電子交換、公文流程管理、檔案管理、目錄公布、民眾應用及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等軟

硬體設備維護更新與功能增修經費,深具持續、急迫及不可中斷等特性。

(三)實際效益說明(統計至 102 年 4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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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1.文檔計畫中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計有 11,752 個機關單位使用;文書編輯暨網路服務系統,全

國計 546,579 人註冊使用;基層機關公文整合系統提供 3,259 個基層機關(構)使用,系統註冊

人數約 146,357 人;機關檔案目錄資訊網提供全國 3,500 個機關彙送檔案目錄,目錄總數超過

5.3 億筆資料。大幅節省各機關重複開發經費,提升機關運作效能,並便捷民眾查詢應用政府施

政紀錄。

2.全國各政府機關 102 年 1 至 4 月公文收文量約 1,480 萬件,發文量約 1,502 萬件,電子交換

比例為 64%,1 至 4 月約節省 3.7 億元郵資。

3.實施公文線上簽核之政府機關數計有 1,980 個,占全國總機關數(3,724 個)比例 53%,全

國已實施線上簽核機關之簽核比率為 58.70%;全國已有 2,551 個機關,佔全國總機關數(3,724

個)比例 68%,實施公文雙面列印,皆達減紙之效。

文檔計畫之推動業具初步成效,後續仍需經費挹注,以持續推動節能減紙政策,確保系統正

常運作,協助各級機關提升公文檔案之管理效能,並確保民眾運用政府施政紀錄之權利。

以上謹摘要說明本會及所屬機關 102 年度法定預算內應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項目,敬請 各

位委員賜予指教及支持,並同意各項預算解凍,俾利本會及所屬依既定施政計畫及業務內容推動

執行。謝謝!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經費凍結部分計有 11 案須向大院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另外 2 案安排在別的地方,今天在此

報告 9 案,茲分述於後:

壹、有關「公務人力培訓績效指標具體改善」部分,在上次被凍結後,人事行政總處特別針

對委員的意見做了一些修正,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多元層次的評量方法,還加入評鑑中心法和人格

測驗。

貳、「勞動派遣及員額控管檢討」部分,兩案合併為一案,我們已經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

派遣應注意事項」,此外,委員最重視的勞工權益保障部分,我們有加強檢討和分析,尤其加強

抽查員工福利的部分。

參、有關「行政院所屬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性別主流化訓練辦理情形」,在此要特別報告的

是,我們根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和 CEDAW 的施行法逐項做檢驗,目前對高階文官的部分

提升到部長跟次長級的訓練。

肆、有關「銓休軍公教人員給與項目法制化」部分,對此,我們已經跟相關單位做檢討,未

來希望能夠逐步朝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來走。

伍、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部分,我們已經開始做公告來改善。

陸、有關「檢討現行公務人員銓業加給」部分,未來會進行更多合併或是對於它整個處理的

過程,由於我們現在正進行組改,會來配合回應。

柒、有關「因應地方公務人員訓練不足」部分,我們會接受擴大各類的委託辦理。

捌、有關「高階文官培訓」部分,我們已經跟文官學院做很密切的配合,分工合作希望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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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把這項事情辦理得更好。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和支持,惠予同意動支相關預算。謝

謝。

主席:請考試院黃秘書長報告。

黃秘書長雅榜:主席、各位委員。本院預算凍結案有兩案,針對第一案,由於本院已經在 101 年

12 月 12 日及 102 年 4 月 10 日舉行兩次性別平等委員會議,在本年初制定考試院推動性別平等

實施計畫,爰建請本院「首長及副首長因公所需特別費」之三分之一,共計 97 萬 4,000 元,准

予動支。

第二案,本院組織法之檢討,已由本人在 3 月 29 日召集銓案小組於 5 月中完成檢討。至於考

試委員改採參差任期之可行性分析,因為憲法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為 8 年,不得連任,

與考試委員沒有任期限制且歷屆提名作業均有委員連任之情形並不相同,在經驗傳承無虞及現行

制度運作順暢之情形下,本院懇請能維持現制。因此,建請本院本年度經凍結之預算「一般行政

」之五分之一,共計 6,604 萬 6,000 元,准予動支。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銓敘部主要是業務費 730 萬 5,000 元凍結五分之一,主要是預算審

查時,委員希望就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的責任及上班時間做明確定義。茲分兩點向委員報告。

壹、關於政務官來講目前並沒有銓屬政務官的法規,目前僅有上週通過之政務人員銓職銓卹

條例,其他的法規付之闕如。本部有制定相關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已送大院審查,政

務人員法中對政務官應負的政治責任有明確的規定,基本上,一、他必須負政治責任,二、針對

個人是採自律、他律等方式來做規範。

貳、有關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的規範,目前已經有明確規定,現行規定是每周上班 40 小時,每

天上班 8 小時且可採彈性上班的方式。所以,針對各位委員所做的附帶決議,我們已經積極在推

動執行了;由於本部現正研修各項法案,我們必須去做許多相關的宣導工作,因此,希望各位委

員支持解凍我們的業務費。謝謝。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審查決議凍結保訓會共有兩項預算,一是國家文官學院,

另外一個是保訓會,都是有關訓練與進修業務,大院要求我們對各項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要納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課程規劃內容,向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此,我

們做了三項相關的措施,首先是納入基礎訓練課程,原安排 3 小時「人權議題與發展」及「國際

人權公約解析」課程,現詳細說明必須包含國際人權兩公約以及 CEDAW。

其次,在晉陞官等訓練方面,在原來的人權政策與發展課程裡面明確指出必須包括兩公約及

CEDAW 等法案。對高階文官中長期訓練方面,今年特別增列「性別平等」及「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2 小時課程。還有,辦理銓題研習,我們在 1 月 16 日邀請這方面非常知名的學

者郭教授來介紹 CEDAW 的沿革、意義主要的精神以及國內當前社會的處境等,非常獲得與會

者的贊同。對這個活動,我們會繼續且不斷來辦理。

再其次,在數位學習銓區裡,我們特別建立「性別主流化」銓區,其中有 7 銓課程跟 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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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有相關,直接講 CEDAW 的課程有 2 銓,這方面,我們會持續不斷辦理。以上措施是我們改進

的方式。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支持本會業務的推動。謝謝。

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報告。

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監察院 102 年的預算共有 5 案被凍結,首先報告性別平等部

分,監察院自許為人權院,我們對這部分是全力以赴,針對尤美女委員的提案,我們都是配合儘

量來做,就婦女工作,我們有一個銓輯出來。

其次是業務費被凍結五分之一,第一部分是銓題研究報告,監察院的報告每年大約五、六百

件,陳情案往往是一千五百到兩千件左右,我們希望見到樹也見到林,針對行政部銓有問題的部

分,希望用研究報告的方式來呈現,這部分行之有年,希望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再其次,有關財產申報部分,本院的財產申報處是一執行單位,就執行面來講,監察院是全

力以赴,建立一個公平的制度,到現在已經 20 年了,這部分,我們的確是很用心在執行這個任

務。

有關法律的修改以及窒礙難行部分,我們會隨時跟內政部、法務部進行協調,對這部分,我

們會全力以赴。所以,有關我們被凍結的五個案子,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准予解凍。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 6 分鐘,必要時得延長 2 分鐘;上午 10 時截止登

記。

首先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奉勸各位長官今天已經當到這麼大的官,你們對民

意代表還是要多一點尊重,民意代表這麼認真審查預算,特別是對審查預算提案的委員,你們一

定要去做報告,方才尤美女委員講的,本席百分之百認同,你們好像理都不理,這種情形有官僚

的傲慢,老實說是對國會議員非常不尊重。我們希望今天能夠在答詢的過程,讓你們有機會特別

對當初提案凍結預算的委員來做補救的說明。

現在我們跟菲律賓的事情,法務部的調查是不是已經證實,他們的公務船沒有被衝撞的痕跡

,這是不是確定?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綜合各項實證來判斷。

賴委員士葆:這是媒體寫的。

吳次長陳鐶:檢察官偵辦具體個案本來都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辦案,法務部不能干涉,委員也非常

瞭解,具體個案要綜合所有的證據資料來做判斷,有沒有碰撞,到底有沒有殺人,要綜合所有證

據資料包括物證、鑑定資料以及人證綜合來判斷。

賴委員士葆:請陳司長說明你們交涉的過程,你們看到的是不是如媒體所說,他們的公務船根本沒

有被撞的痕跡,這個是不是確定?

主席: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分兩部分來處理,針對司法互助交涉的部分是由法務部處理。

另外,關於調查的部分,確實的事證察看結果,現在是在調查工作小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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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不知道,是不是?

陳司長文琪:對。這些細節,我們並不是很清楚,現在所有的資料在兩邊調查小組的手上。

賴委員士葆:媒體講那麼多,刊登那麼大的消息,你們總是要說 yes 或 no,這並不是偵查不公開

,而是國格主權的問題,你們不能蒙在裡面,報載這麼大的版面,你們還不敢承認;本席還聽說

你們已經看到這個錄影帶,就是菲國官員用機槍在掃射時還嘻皮笑臉,請問你們有看到這個錄影

帶嗎?

陳司長文琪:我們有取得一個拷貝的錄影帶,目前這個錄影帶是在臺灣屏東地檢署派菲律賓的檢察

官手上,法務部沒有看這個錄影帶。

賴委員士葆:你們當大官的很會打太極拳,司長是跟次長學的,次長剛才這樣講,他看到次長這樣

講,他就不講了。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我們也沒有看到這個資料。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們都不知道,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這些資料都在承辦檢察官跟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他們才瞭解。

賴委員士葆:這個,全民覺得很憋,你們要讓全民有一個出口,趕快把這個結果向全民講,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所以,我們請銓案調查小組儘快去調查,把調查以後的事實真相迅速對外做說明。

賴委員士葆:今天有媒體刊登本席公開呼籲行政院長江宜樺,要通過證所稅的修正案,因為部長說

一個月以後通過也是通過,為什麼不讓證所稅早一點通過讓市場早一點安定,媒體給一個括弧是

「經濟問題要政治解決」。本席要跟次長講的是,今天有一則很大的新聞說我國競爭力由第 7 名

滑落到 11 名,就是政府的效能、企業的效能、經濟基礎建設都往下掉,這些事情聽起來跟你都

沒有關係,其實經濟問題就是被政治手段卡住了,法務部有很多法律綁得太緊,讓政府動不了,

例如鮭魚返鄉,現在中國大陸經商環境不如以前,有一個節目提到他們的大學畢業生想要的待遇

是五、六千元人民幣,這樣的起薪比我們 22k 還要高,現在有很多台商想回臺灣,無論是落葉歸

根或是他們的子女不喜歡在當地打拚,因為當地的工資越來越高、土地越來越貴,他們想要回來

,卻發現不得其銓而入,因為我們被自己的法令團團卡住,單單一個土地的問題要蓋章,最少 4

到 5 年還沒有辦法解決,因為有一個公務員圖利罪,本席認為,圖利罪要認真來修正,It is

about the time,現在既然已經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請問貪污犯罪的追訴期間是幾年?

吳次長陳鐶:最輕本刑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間是 15 年。

賴委員士葆:15 年要圖利別人 eventually 一定是回到自己的口袋,不會有人這麼笨一直圖利別人,

eventually 一定希望回到自己的口袋,這就是貪污!法務部針對偵辦貪污案件有掛線 3 年、5 年

的監聽蒐證,本席認為,圖利罪是綁住政府效能最大的殺手,既然已經有貪污治罪條例,為什麼

搞這個東西?這個圖利罪使得有些公務人員不敢做事情,據本席所知,某地方政府有人非常有效

率,在一個禮拜將公文送出,被檢察官起訴說,效率太快,圖利。請問次長,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具體的個案,我不瞭解。但是,跟委員報告,提供民眾便利而快速的服務本來就是公

務員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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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賴委員士葆:請問次長,公務員是依法律圖利百姓,對吧?

吳次長陳鐶:本來就是,如果依照法律的規定就不是圖利,本來就是要為民眾謀福利。

賴委員士葆:這就是圖老百姓的利,圖合法的利!前行政院長郝柏村先生公開說,公務員應該依法

圖利百姓,所以,是依法圖利!

吳次長陳鐶:我們不要用圖利,因為圖利這個名詞本來就是一個負面的評價,所以,應該說公務員

……

賴委員士葆:依法替人民謀利,對吧?

吳次長陳鐶:本來就是應該這樣。

賴委員士葆:以前還有更離譜的就是東部某開發案要蓋一千七百多個章,就是因為大家怕被指控圖

利,最好越多人蓋章,要死大家一起死,大家一起負責,東卡一下,西卡一下,所有經過的地方

都要蓋章,結果政府的效率就被玩完了,企業、政府的效能越來越差,就是這個原因!

吳次長陳鐶:其實圖利罪的部分可以再作檢討,但是……

賴委員士葆:當然要作檢討,既然已經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為什麼還要再搞出這樣的東西?

吳次長陳鐶:圖利罪本來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並不是另外的……

賴委員士葆:有某個部會的高級長官,他現在已經升任為次長了,在他擔任局長的時候,就被你們

以圖利罪起訴,他被整了三年,比他還 junior 的人都已經升官了,結果他還一直窩在那裡,直到

三、四年之後才還他清白,他一輩子幾乎都毀了,這樣根本就是影響人家的仕途,他就是被你們

以圖利罪起訴惡整。本席是在替廣大的公務員講話,替政府感到悲哀,本席的心真的很痛!

吳次長陳鐶:在此向委員報告,圖利罪的部分當然可以再作檢討,其次……

賴委員士葆:你們根本就是在唬弄,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其實現在圖利罪的要件非常嚴格,必須要圖不法的利益……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做「不法」?

吳次長陳鐶:就是違背法律、違背法規命令以及違背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這是由誰認定的?是檢察官認定的啊!

吳次長陳鐶: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而且必須是既遂犯,也就是必須已經圖得利益,才會構成犯罪

。老實講……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貪污啦!那是圖自己的利。

吳次長陳鐶:這當然是貪污的一種態樣……

賴委員士葆:如果是貪污的話,那就直接抓起來,這是沒有問題的。

吳次長陳鐶:這也是貪污的一種態樣……

賴委員士葆:請你們去研究好不好?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不要耽誤其他人的時間。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可以去研究。

賴委員士葆:這是遏止政府效能提升很重要的一顆大石頭,你們真的應該要好好去檢討。本席人微

言輕,我講了好幾次都沒有用,我看到好幾個優秀的公務員,因為圖利罪被起訴,前途幾乎被毀

掉一半,即使後來被判無罪,也已經是五、六年之後的事情,他們的白頭髮都已經長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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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吳次長陳鐶:關於圖利罪的部分,為什麼後來有很多免訴或判決無罪的情況?主要是因為針對圖利

罪的部分,最近幾年對於構成要件有加以修正,原來是未遂犯就可以加以處罰,原來是違反行政

規則也可以處罰……

賴委員士葆:請次長將相關資料給本席看一下好嗎?

吳次長陳鐶:好的。

賴委員士葆:如果這個部分沒有解決的話,那麼這個政府就是 hopeless,沒有希望。

吳次長陳鐶:我們也把圖利罪……

賴委員士葆:一塊土地竟然要搞 4 年以上,前任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親口告訴過我這件事情,他說當

時他擔任經建會主委到外面去招商,回來大家興沖沖想要投資,結果一看土地的問題竟然要搞 4

年以上,於是人家馬上掉頭走人。

吳次長陳鐶:我想這和圖利罪應該沒有關聯性,這是行政效能要提高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絕對有關!

吳次長陳鐶:這和圖利罪並沒有必然的關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次長的瞭解,目前我們派屏東地檢署人員到菲律

賓進行調查的情形是怎麼樣?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證據已經大致蒐集完成了。

廖委員正井:譬如有什麼?

吳次長陳鐶:譬如他們已經去勘驗菲律賓的這艘公務船,另外剛才陳司長也說明他們已經取得錄影

帶,還有相關證人也都已經訊問了,包括槍彈也已經試射了。

廖委員正井:請問陳司長,根據你們所掌握的訊息,我們的船到底有沒有跨越到對方的海域去?

主席: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琪:主席、各位委員。之前漁業署有公布這部分的資訊……

廖委員正井:現在不要談漁業署所公布的資訊,請你說明我們的人到菲律賓去調查……

陳司長文琪:根據我們在國內初步調查的結果,事發地點是在我們的銓屬經濟海域內。

廖委員正井:其次,請問他們有多少支槍?這些槍枝當中,有多少支是拿來射擊我們的漁民,你們

知不知道這方面的情節?

陳司長文琪:從菲律賓媒體的報導,他們曾經展示有 15 支槍,但確實的槍枝數以及這些槍枝當中

有進行射擊的數字,必須等到我們的調查小組把資料帶回來。

廖委員正井:調查小組不是已經帶刑事局的人去測試了嗎?你們應該知道這個狀況啊!

陳司長文琪:這部分的內容並沒有對外披露。

廖委員正井:這方面有保密的必要嗎?

陳司長文琪:我們在調查過程中,曾經和菲律賓作過協議,就是在正式調查報告公布之前,對於所

蒐集到的證據和程序都不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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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廖委員正井:你們這邊有沒有掌握到相關資訊?本席並沒有要求你們公布,但是你們……

陳司長文琪:調查的程序和大致的規劃內容,我們都有所掌握。

廖委員正井:請問次長,你知道現在洪家家屬對政府很不滿,他們準備自己要到菲律賓去提告嗎?

你覺得怎麼樣?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檢察官對於致我方漁民於死的案子有管轄權,我們的檢察機關會依法偵辦。事

實上,菲律賓的主管機關也有管轄權,當然洪家要到菲律賓去提告,這也是行使權利的方式之一

廖委員正井:今天會議一開始的時候,尤美女委員就曾說你們都沒有和立法委員進行溝通,這就充

分顯示出你們權力的傲慢。洪家人的心裡已經痛苦到極點了,你們卻還不太關心,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的相關單位都有去關心。

廖委員正井:你明知道立法委員都很關心這件事情,照理說你應該要清楚掌握情況才對。

本席再請教監察院陳秘書長,針對這個案子,請問政府部銓是不是有指派監察委員去調查?

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因為現在政府還在處理當中,所以我們不便

介入。

廖委員正井:現在已經發生這種全民關注的案子,大家都覺得政府已經措手不及、無能……

陳秘書長豐義:很抱歉!剛才我一下子沒有想起來,其實我們現在已經組成一個銓案小組在調查了

廖委員正井:這件事情已經引起全國民眾的憤慨,監察院是代表我們在監督政府,剛開始聽到馬總

統說要澈底查辦、絕不干休,大家看了都覺得很爽,結果政府的態度卻是越來越銓縮,銓縮到洪

家家屬都深感不滿,這就是民怨。本席希望秘書長回去之後能夠向院長報告,好好針對政府的官

僚氣息加以整頓,不要說什麼不見棺材不掉淚,現在人都已經死掉了,結果還是有人抱持著官僚

的態度,本席認為監察院一定要發揮應有的功能,是不是?

陳秘書長豐義:我們有組成一個銓案小組在進行調查。

廖委員正井:請你們好好調查一下。

接著本席想請教宋主委,研考會是負責考核的單位,對於政府部會目前這樣的作法,你覺得

怎麼樣?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由相關機關組成銓案小組,我們當然表示尊重,我們也會

注意銓案小組是不是如期、如實提出相關報告,我們會針對程序方面加以注意。

廖委員正井:在研考會今天的報告當中提到民意調查的部分,你們在今年 4 月份曾針對戶政、地政

、稅務、交通、醫療、警政等方面進行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於政府服務的滿意度為七成一

,這剛好和媒體所作的民調結果相反,你們說民眾的滿意度為七成一,但媒體所作的民調卻是不

滿意度超過七成,真不知你們的民調是怎麼做的?

宋主任委員餘俠:這份民調是按照標準作業程序訪問一千多人,在 95%的信心水準下。關於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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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委員所提到的七成一,調查的問題是「就整體而言,對於您所接受政府單位的服務感到的滿意度

」,合計「非常滿意」及「還算滿意」的比例為 71.2%,「不太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比例

為 19.3%,這是總體而言的調查結果。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才已經講過了,這份民調的結果和我們在基層聽到的民眾感受剛好完全相反,

你們說民眾的滿意度有七成多,我們卻認為不滿意度有七成多,兩者剛好相反,這真的很奇怪!

是不是因為怕院長罵你,所以你們就把民調結果弄得好看一點給他看?

宋主任委員餘俠:不會,因為這是定期的民調,是針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所做的民調,包含戶、

地、稅等服務單位。

廖委員正井:我們參加過選舉的人都很清楚,為了衝信心,我們會拿很高的民調給選民看,但那都

是在設計題目時已經編造好了。

宋主任委員餘俠:跟委員報告,這些題項都是持續使用的。

廖委員正井:你今天有沒有看到我昨天召開記者會的報導?

宋主任委員餘俠:今天媒體報導很多是關於……

廖委員正井:是我的新聞。

宋主任委員餘俠:請委員指教。

廖委員正井:第一,公共工程跳票,現在做到一半倒在那裡,你認為民眾感受如何?第二,稻熱病

又出來了,全國稻米都是空包彈。我看到你們所做的民調滿意度是 7 成 1,剛好和我們所認知的

不滿意度一樣,我覺得你們的設計有問題。剛才賴士葆委員就說了,不要做官。

宋主任委員餘俠:報告委員,這些題項幾年來都是這樣使用,涵蓋戶、地、稅基層單位的服務滿意

度,我們會再檢討改善。

廖委員正井:我們都在行政機關服務過,研考會一定是院長的親信幕僚,所以,要敢扮黑臉,不是

只做白臉,這樣的話,院長的施政計畫才能貫徹。事實上,民眾的不滿意度應該是七成多,你們

卻做成滿意度有七成多,他當然會自我感覺良好,和馬總統一樣。

宋主任委員餘俠:同樣的民調裡,其實也顯示還有些部分要持續提升滿意。

廖委員正井:陳司長,第一,我還是肯定你的,希望你不要生氣。這次你代表政府去菲律賓,受到

對方冷漠對待,我們還是要替你討回公道,你的表現有大國風範,有政府官員的風範,和菲律賓

的土匪野蠻相比,我覺得,我們的氣質好多了。第二,我們還是會凍結預算,但凍結對你並沒有

影響,次長的謊言已經被我拆穿。我剛才問此次凍結預算有沒有涉外事項,他們告訴我並沒有,

那部分預算並沒有被凍結,所以你是公開騙大家,你不知道我們很厲害,馬上就查出來了。今天

凍結預算並不是懲罰你,而是要做你的後盾,好好替漁民討回公道。陳司長懂我的意思嗎?

陳司長文琪: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預算編列很多是編在檢察行政,而我們的涉外和檢察業務有連結

,如果預算凍結,對整體業務運作會有非常大影響。

廖委員正井:你們都是官官相護,現在就趕快替你們次長圓謊。關於這次的菲律賓事件,因為我們

的軍力比他們強太多,我一直講要以牙還牙,對土匪只有以牙還牙,就抓他們幾條船回來,扣留

人質,看看他們感受如何?希望你們以最快速度要求他們趕快偵辦、趕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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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司長文琪:兩組調查人員已經按規劃進度進行,很快會告一段落,接下來就會進行所蒐集到的事

證研判。

廖委員正井:司長今天應該透過媒體宣布,現在進度到底如何,讓大家知道,這並不涉及保密條款

的問題,菲律賓講話都不算話,管他們幹嘛?你應該告訴大家,這也是給你一個機會塑造形象,

將來你就是陳部長了,知道嗎?

陳司長文琪:現在雙方都各派調查小組在對方領域內進行事證了解,目前雙方也都按照規劃行程進

行……

廖委員正井:我就簡單問你,第一,我方漁民並未越過界,所以,他們開槍是不合法的,對不對?

陳司長文琪:我們是在銓屬經濟領域內,我們認為他們執法過當,而且是違背海洋法的國際習慣。

廖委員正井:第二,現在知道到底有多少嫌疑犯,開槍的有幾個人嗎?

陳司長文琪:現在我們的檢察官還在那邊繼續詢問。

廖委員正井:還沒查出來?

陳司長文琪:因為人數太多,詢問的還包括證人。

廖委員正井:詢問多少人?

陳司長文琪:昨天已經完成……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 30 人、100 人?

陳司長文琪:沒有那麼多。昨天開始詢問……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 20 人?

陳司長文琪:今天還在繼續詢問,到目前初步有十幾位要接受詢問。

廖委員正井:十幾個人應該很快才對。

陳司長文琪:因為中間需要翻譯,還有一些相關事項。

廖委員正井:我建議你趕快飛過去,這樣就不用翻譯了,這個速度太慢,你們要考慮到全國民眾的

感受,尤其是洪家家屬,事發至今已經第幾個禮拜?

陳司長文琪:進入第三個禮拜。

廖委員正井:就是臺灣習俗的三七,馬上就要到第四個禮拜了,有沒有辦法在四七之前做一個了結

陳司長文琪:我們也是加緊腳步,希望很快將事證蒐集清楚,然後將真相釐清,事實查清之後會關

係到往後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廖委員正井:今天我拜託你向大家宣布,對於菲律賓的土匪,我們絕對會要求主任檢察官以最快速

度偵辦完畢,將證據蒐集齊全。

陳司長文琪:一開始我們就表示要嚴懲行為人。

廖委員正井:在這個時候我還是要拜託監察院秘書長回去告訴監察委員,趕快做銓案報告,請政府

從此事件澈底了解,如果政府對此事態度沒有硬起來,以後還會有很多漁船被攻擊,我們的漁民

真的很慘,大家就沒有魚可以吃了。

宋主委,我覺得我們政府不是螺絲鬆了,真的是澈底瓦解掉,對於你們這樣做民調,我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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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期期以為不可,實在和民意脫節太多。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的預算解凍案,第一個是緩起訴處分金部

分,監察院的報告提到你們將緩起訴處分金分配給特定公益團體,再由公益團體轉撥給其他單位

,或許是沒有建立防弊機制,甚至各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使用方式各不相同,所以我們才會凍

結預算,要求你們好好檢討,並將相關計畫提出。你們今天提出來的報告,只有提到因為錢進來

並不穩定,所以委託公益團體存放,而且是銓款銓用,但你們也發現有問題,將來要轉為存放在

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或者更生保護團體特別帳戶中,這樣是不是妥當還是一個問題,但這是你

們這次提出來的建議。

對於錢到底該怎麼使用,你們仍然沒有提出一套計畫,上次審查預算時,我們提到你們補助

籃球鬥牛賽及文教銓案等等,這和緩起訴處分金之間的關連到底如何,你們審核的標準又是怎麼

樣?

因為有很多民間團體反映,他們去申請緩起訴處分金,都被以於法不合的理由駁回,可是這

筆錢卻可以拿去辦鬥牛賽、補助古蹟參訪等等,我們上次凍結這筆預算時就希望你們能夠針對緩

起訴處分金當初立法的目的,因為這些人微罪不起訴,我們希望他們拿出來做公益,說明所謂的

公益內容到底是什麼?如果你們覺得只要是公益都可以,那你們就要開放每年某一段時間、預計

有多少,讓大家申請,而不是變成好像法務部的 pocket money,隨便怎麼用都可以。我要的就是

你們提出公開、透明的整套計畫,讓整個社會都知道申請這筆錢的條件和要求,以及審查機制,

當初你要人家繳這筆錢,本來是要繳交國庫的,現在如果要拿來做公益,那你們就要針對公益訂

定標準,我們要的是你們的計畫,但是你們都沒有提出來,所以這部分我不會讓你們通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有一個詳細的計畫,會後我們提供給委員。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事先就應該來溝通。

第二、法官法通過之後,對於法官、檢察官的評鑑,上次本席已經質詢過,司法院比你們積

極,因此法官評鑑的比率比你們高。到目前為止,你們提出的報告仍然是只有兩件,一是建議休

職兩年,另外一件送監察院。有關惡檢這部分,其實今天也召開了記者會,民間都覺得檢察官問

案的態度非常、非常不好,這些都應該接受評鑑,但是你們的理由一直是查無實據,照理說人民

只要把當天開庭的錄影帶調出來看就很清楚,如果一個案子已經偵查終結了,甚至已作出了不起

訴處分,按照現行規定,不起訴處分的案子是不能閱卷相關證據的,所以如果人民要檢舉檢察官

態度惡劣、恐嚇時,就調不到證據,然後你們就說查無實據。因此,我們要求對已偵查終結、不

起訴的案件,開放人民閱覽或調閱,至少也應該讓司改會等 NGO 有權利調閱。這部分的預算我

們上次予以凍結,可是這一次你們在報告中對此事完全沒有改善。

吳次長陳鐶:委員說我們對檢察官的評鑑比院方的效果要差,我不認為這樣,因為院方評鑑的結果

事實上只是建議申誡和警告而已,而我們已經處理 6 個案子,多數是法務部和檢察機關自行移送

的,而且我們建議的懲處比院方重得多,剛才委員也提到,其中一位是建議休職兩年,另外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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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是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的職務,這是非常、非常嚴重的處分。另外,關於偵查

中的錄音、錄影光碟可不可以調閱的問題,因為涉及的層面比較廣,我想……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才要你們去研究嘛!你們研究幾個月了,提出的答案還是一樣。因為時間的關

係,我想待會在審查這部分時再提好了。另外,就是國家賠償的部分,政府支出 10 億多,我們

追回的只有求償的 8 千多萬,比率只有 7%,面對這種情況法務部當然覺得很冤枉,因為帳列在

你們名下,但是求償的機關不是你們。對於這樣的落差到底應該如何解決,國家賠償法的主管機

關是你們法務部,所以如果要解決,就要你們法務部提出修法或對策,可是這次報告,對於我們

要求你們改善的部分,你們沒有改善,又把原來的問題寫在報告上給我們,唯一比較進步的是,

你們將來會請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行使求償權,每兩個月檢送資料給監察院和審計部參考。可是我

們覺得這樣還是不夠,國家賠償那麼多,這些都是全民的錢,今天有公務員因為違法或失職造成

國家賠償,但他不必賠償,而要由全民買單,我想人民是無法接受的,有關這部分還有很大的改

善空間。

吳次長陳鐶:在此跟委員報告:第一、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過失就要負賠償責任,但是對公務員

求償,必須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向公務員求償,這中間有一個普通過失不能求償的區隔。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可不可以把這個分析出來?

吳次長陳鐶:當然可以。

尤委員美女:看看因為過失無法求償的金額有多少、因為重大過失卻沒有求償的又有多少。現在我

們國家缺少的就是實證資料,以致大家都陷於口水之爭,你們能不能提出實證資料?

吳次長陳鐶:可以。

尤委員美女:如果的確非你們之過,當然可以放行。

吳次長陳鐶:另外,事實上我們也在研擬國家賠償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能夠把預算編列在各個

主管機關項下,由各主管機關自負國家賠償責任,他們也就會比較瞭解能不能求償,他們也會承

擔更多的責任,這個草案已接近完成,將送行政院審核。所以我們在報告第 7 頁就有說明,我們

也研擬了修正草案。

尤委員美女:你們只是研擬,到底什麼時候出來?

吳次長陳鐶:最近就會出來,送到行政院去。因為這不是我們可以直接送到立法院的。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所以我希望你們有更積極的作為。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廉政署朱署長,你大概很緊張,奇怪我怎麼沒有請

你們次長上台,我看你今天的報告,就是針對 102 年績效指標(KPI)的修正,我其實有上網去

看,看起來你們有在上會期預算會期後針對第二大部分加以修改,請問這是你們周前署長任內修

正的,還是你上任之後修改的?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朱署長說明。

朱署長坤茂:主席、各位委員。上任之後有作部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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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吳委員宜臻:看起來你有把本委員會委員的要求聽進去,所以對於這個態度,本席還是要予以肯定

朱署長坤茂:謝謝委員。

吳委員宜臻:但是本席對你修改的部分有一些意見,就是針對第二項指標裡面所謂「乾淨政府」的

部分,本席因為過去常常質疑廉政署和調查局查貪瀆的業務如何劃分,不斷提出建議,曾經在本

委員會提出幾次提案,希望你們能夠從內稽內控的角度去查察行政的部分,看能不能有一個預警

的制度,所以,我曾經提案,希望你們能夠針對國內的政府採購,尤其是有部分限制招標或聯合

開發、OT 案件做出銓案稽核,本席想請教你,你們列出的第二項指標所謂的「確立乾淨政府」

中針對各機關潛藏廉政風險人事業務完成七十幾件銓案稽核,這七十幾件之中,有包含本席所提

的去查政府採購的內容嗎?針對本席所提的部分,你們打算把它放在哪裡?

朱署長坤茂:這個部分應該是有列入銓案稽核,因為銓案稽核部分每年進行的項目都……

吳委員宜臻:那你們這七十幾個銓案稽核的項目是哪些?昨天本委員會的呂召委辦了一個公聽會,

大家強調的都是事先的稽查,你今天要質疑公務員,不如早點去發現問題,甚至在檢調還沒有出

面時,如果可以從行政的角度盡早介入就盡早介入。有些公務員有時是無心,有時就算是有心,

當你監督著他的時候,相信他接下來就不敢做了。所以,本席看不出在你們的 KPI 中有打算做

這個事先預警的部分,也看不出你們打算是要把它放在哪裡。本席之所以會提出政府採購這部分

,也是希望對於這些發包或涉及到比較巨大金額部分應該是要列入銓案稽查。有沒有?

朱署長坤茂:有,就是增加重大工程鉅額採購都市計畫補助款等等,重大的公務員犯罪部分……

吳委員宜臻:你只要回答我,會不會把它列為第二項指標「確立乾淨政府」裡的工作項目?你們的

工作項目都是在辦活動,……

朱署長坤茂:不、不……

吳委員宜臻:之前你們有幾次像針孔攝影機、美女調查員等新聞,在我看來,那些都是花拳繡腿。

我直接點名你,就是要你告訴我,會不會把這個列入你們指標中的工作項目內?

朱署長坤茂:確實是有。

吳委員宜臻:好,後續我會再盯這件事。另外,關於提升貪瀆定罪率部分,你們訂定了四個數據,

現在已經過了半年,請問,你們現在這些高難度指標的數據到什麼程度?還是要等到年底才能開

花結果?

朱署長坤茂:關於肅貪部分,我必須坦白向委員報告,整個精緻偵察部分已經陸續展開,個人上任

之後,已經展開了……

吳委員宜臻:你的指標訂得這麼高,有些甚至還訂到 72%,你到六月了都還在說需要精緻一點?

希望你們不要過度美化數據,否則屆時你們到立法院來也是要被委員們罵說你們是蒼蠅拍而非打

老虎。

朱署長坤茂:我們現在的偵查確實是不一樣,廉政官和檢察官必須討論每一個個案。

吳委員宜臻:提升所謂犯罪的定罪率方面,你們是怎麼計算?

朱署長坤茂:就是移送給檢察官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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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吳委員宜臻:如果去年一審只判了一、兩件,那當然就是百分之百啊!

朱署長坤茂:那部分的定罪率……

吳委員宜臻:署長,我請你上台並不是要質疑你這部分,對於你至少有回應本委員會的修正部分,

還是值得肯定,但是,後續還是請你做修正,好不好?

朱署長坤茂:是。

吳委員宜臻:繼續本席要請教監察院陳秘書長,針對監察院財產申報這一部分,本席持續都有在關

注。前一陣子因為發生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及南投縣李朝卿縣長的事情,我們想要上網去查公開上

網的個人財產申報部分,但是,一點到 99 年 7 月之前的網頁,就跳出一個對話框,指出因為主

機不足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所以就不能查。請問,你們這個法源依據在哪裡?

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絕對可以查。

吳委員宜臻:你叫大家跑到監察院去查紙本嗎?法律要你們上網公告啊!是哪一條法條叫你們下架

呢?次長,我 4 月 8 日在本委員會質詢時也提過同樣的事情。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我知道。

吳委員宜臻:當時我請問你,是因為個資的問題嗎?可以因為個資的考量就下架嗎?

吳次長陳鐶:不是,個資法是普通法,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當然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

吳委員宜臻:所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特別法,沒有所謂個資問題嘛!

吳次長陳鐶:是。

吳委員宜臻:監察院秘書處網頁上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部分,為何 99 年 7 月的部分統統都查不到

?依法你們要公開上網,而且你們很奇怪,法律規定定期公告上網,結果,你們隔兩年就下架,

你們不給老百姓查歷年的財產變化狀況,那你們的申報是要做什麼?

陳秘書長豐義:剛才我們處長說,上網部分,因為沒有限制在幾年之內……

吳委員宜臻:是嘛,這就是法律漏洞,所以,你們就把它下架了。

陳秘書長豐義:我們這個容量受到限制。

吳委員宜臻:主機限制,所以,你們就不公開上網,這樣的事情就是荒謬,你們用主機容量這個理

由來搪塞,本席更難以接受。

陳秘書長豐義:假設我們資訊設備……

吳委員宜臻:你可以提出需求啊!本席強烈懷疑,你們為了遮蔽有些數據和個資,所以根本就懶得

讓 99 年之前的資料上網,然後隨便抓一個法條來當理由,反正法律只說定期,也沒有說是幾年

,能上網的就上網,不能上網的就下架、不再公開了,對不對?這個財產申報原來的目的就是要

讓大家看到歷年來的財產變動,你只讓大家看到近兩年的資料,這樣有什麼用?

陳秘書長豐義:一部分是因為受到限制,但事實上,到院裡面來查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吳委員宜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部分,要你們上網公告就是要便民,這是政府的資訊公開政策,結

果你叫民眾到你們監察院去查,然後走這樣樣板的申請程序,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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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秘書長豐義:有不足之處,我們可以來改進、修正。

吳委員宜臻:就是因為本席發現你們有漏洞,才會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乾脆規定「歷

年」或至少幾年,這個都可以討論。否則,你們隨便用一個主機記憶體不足的理由就不上網公告

,如此就違背了我們這個陽光法案的精神!如果你們擔心的是太久的可能不算,那可能是法源不

足,你們就要跟本委員會討論,怎麼可以用主機容量不足來拒絕公告上網?這是一件很荒謬的事

。請教次長,本席所提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是否可行?

吳次長陳鐶:我們可以跟監察院一起來檢討,公告部分是監察院的職掌,委員的立意良好,即限定

一段的期間,如果時間太長,……

吳委員宜臻:我們講歷年是原則,但如果是再任或五年內等等,這些都可以再討論。否則法條中寫

「定期」的話,就可以任由監察院自行解釋,一年就好、兩年就好,下次就說主機不足,公告一

年內的資料就好,如此一來,我們原來希望立這個陽光法案能夠發揮的陽光要照在哪裡?

吳次長陳鐶:我們可以檢討。我們再跟監察院……

吳委員宜臻:你們可以協助?本席希望你們在休會期間去研議,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

吳委員宜臻:下會期是預算會期,我會再質詢一次。也麻煩監察院陳秘書長這邊也配合一下。我相

信我們呂召委跟本委員會的委員一樣,對於昨天我們開會討論的貪瀆的防制等,大家講究的都是

所謂的陽光,包括事前的機制、內控管制,都比事後去抓貪瀆還重要,因此這部分應該要稍微改

善。監察院應該是可以做得到,我相信你們有一定的威望,但不要輸在一個小小的點,讓外界質

疑你們監察院怠惰,可以嗎?

陳秘書長豐義:可以。

吳委員宜臻:次長,那就麻煩你們了,在下會期之前研擬提出一個相關修正案。以上,謝謝。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吳委員宜臻暫代主席。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法務部陳司長,法務部派你在這個月的

16 日,第一次率調查團到菲律賓調查,在這段期間,我們從報章媒體裡面看到,菲律賓是百般

阻擾和刁難,不僅沒有菲國官員接機,菲律賓的總統府發言人陳顯達更對外表示,對我國調查團

獲准去菲律賓聯合調查的事情完全不知情,所以你們調查團在 18 日就悻悻然的返回國內,對不

對?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是要強調,我們 16 日出發並不是貿然前往,因為之前是透

過外交和菲律賓方面溝通,他們 MECO 的代表也曾經表達過,就是要雙方共同合作調查,也邀

請我們組一個調查團到菲律賓去,所以我們在先前的溝通基礎上……

呂委員學樟:但是到了那邊以後,你們受到很冷漠的對待,本席請問你的意思是,當時我們駐菲律

賓的外館有沒有派員協助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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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司長文琪:我們在菲律賓是……

呂委員學樟:因為你說事前有溝通,但是人家否認。在這個過程當中,請問你,外交部的駐外館有

沒有協助你們?

陳司長文琪:我們在菲律賓有和我們的駐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密切合作。事實上我們

的調查團,就是從臺灣去的人員,到了馬尼拉之後就和外館人員結合,組成一個共同的工作團隊

,所以雙方是合作在處理這件事。

呂委員學樟:是和我們的外館合作,對不對?

陳司長文琪:對。

呂委員學樟:並不是和菲律賓的人合作。

陳司長文琪:沒有,我們第一天就是先進行一個內部的討論會議,外館和菲律賓方面也有密切的聯

繫,因為我們要融合雙方的資訊。16 日當天下午,我們就積極和 MECO 以及他們的司法部 DOJ

再做一些談判交涉。

呂委員學樟:請教吳次長,他們 18 日悻悻然的回臺灣,但是 24 日的時候,菲律賓卻又同意台菲司

法互助,前天菲律賓更派了 8 人小組調查團來到臺灣,這中間的轉折是怎麼樣?是我國的制裁,

就是我們強烈的護漁有效呢?還是軍演有效呢?或是我們法務部司法互助的溝通得宜?究竟是所

謂的合作調查?還是菲方所稱的平行調查?請你說明一下。是因為司法互助,還是我們護漁成功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因素都是綜合的,當然我們在南海軍演或是派出軍艦護漁

,可能有一些震懾的效果,但是另外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們相關的同仁和菲方在密切的聯繫、溝

通以後,大家取得了共識,當然就雙方互派調查團到……

呂委員學樟:司法互助是陳司長處理、負責的,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所以她應該很了解,也替我們國家做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吳次長陳鐶:是,陳司長這段時間非常辛苦,表現很好。

呂委員學樟:她的表現很好,你也肯定她?

吳次長陳鐶:是,當然。

呂委員學樟:她晚上可能都睡不著覺。

吳次長陳鐶:委員的肯定對她鼓舞更大。

呂委員學樟:現在到底是合作調查還是菲方所稱的平行調查?目前的情況是怎麼樣?

吳次長陳鐶:這是名詞的問題,事實上現在菲方也是稱合作調查。

呂委員學樟:也是叫合作調查?

吳次長陳鐶:對。

呂委員學樟:他們也從善如流了?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現在都叫做 Cooperation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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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委員學樟:如果不是我們所稱的合作調查,而是菲律賓所稱的平行調查,會不會到時候調查的結

果一出爐,臺菲兩國會出現南轅北轍、各說各話的情況?例如到時候菲律賓的調查報告僅證明他

們國家的海警執法過當,而非證明菲律賓的海警蓄意殺人,也就是他們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縱

使和我們法務部的調查結果不一樣,你又能夠對他們怎麼樣?我們的調查結果在菲律賓法院具有

證據能力嗎?所以本席要說的意思是,平行調查和合作調查是完全不一樣的理念,將來一定會發

生這樣的事情。現在到底是平行調查還是合作調查?本席要再次問你的原因就是在這裡。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是合作調查,就是雙方合作調查,他們有囑託我們協助他們調查,我們也請

他們來協助調查,另外我們也派我們的人員到菲律賓去實地了解,菲方的人也實地到臺灣來了解

我們為了避免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狀況,就是雙方到最後的結論不一樣,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

狀況,所以我們要求菲律賓,針對調查的結論,我們必須共同會商,我們希望最後大家的結論是

一致的。

呂委員學樟:目前就是不但菲律賓派調查團來臺灣,我們法務部也再度派調查團到菲律賓調查,還

可以登船、驗槍、看監視帶,目前我們調查團調查的狀況是不是很順利?

吳次長陳鐶:到目前為止都很順利。

呂委員學樟:很順利是吧?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除了驗槍、勘驗錄影帶之外,有沒有訊問菲國的涉案人員?

吳次長陳鐶:有,目前是有。但是我要向委員報告,剛剛我們陳司長也說明了,因為事實上這些人

使用的並不是英文,它是叫做 Tagalog。

呂委員學樟:菲律賓土語。

吳次長陳鐶:對,菲律賓土語,所以要透過翻譯。

呂委員學樟:我們有請翻譯嗎?

吳次長陳鐶:有,所以……

呂委員學樟:是誰幫你們安排的?是外館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外館。

呂委員學樟:本席一直問你外館有沒有協助你們,原因就在這邊。

吳次長陳鐶:當然有。

呂委員學樟:因為他們不一定會說英文。

吳次長陳鐶:對,當然我們的外館也盡了很大的力量,來協助安排各項調查的程序,我們法務部調

查局也有駐馬尼拉的法務秘書,他也全力協助。

呂委員學樟:這一次的調查有沒有具體的收穫或是進展?

吳次長陳鐶:當然有具體的收穫和進展。

呂委員學樟:有就好,實質內容本席就不問了,因為將來還是會公布。本席希望這次的臺菲司法互

助有它實質的意義,能夠確實將犯案的菲國海警繩之以法,不然的話,法務部縱使調查證明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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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警是蓄意殺人,結果因為菲律賓調查的結果是菲警使用武力殺人並無任何不當,那就糟糕了

!如果結論是全部都屬於正當執法,那臺菲的共同調查只是演了一齣戲,除了自我安慰以外,沒

有實質的作用,這樣就會辜負我們全國民眾的期待,所以法務部還是要堅持,這不是平行調查,

而是合作調查。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既然是司法互助,當然是合作調查,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

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要請教研考會宋主委,昨天的 IMD,就是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對國家競

爭力的評比,我們又後銓了很多名,尤其在政府效能的部分,還有企業的效能也有關係。在企業

效能的部分,當然是因為政府沒有提供好的環境讓企業發揮,這部分也是受到政府的間接影響。

但是政府效能本來應該是可以掌控的,為什麼這一次的政府效能評比,我們會這麼差?

主席:請研考會宋主任委員說明。

宋主任委員餘俠: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

呂委員學樟:從去年的第幾名,到現在……

宋主任委員餘俠:去年第五名,前年第十名,大前年第六名。

呂委員學樟:對啊!去年是第五名,今年變成第幾名?

宋主任委員餘俠:第八名。

呂委員學樟:第八名,我們落後、銓步了。

宋主任委員餘俠:我想……

呂委員學樟:到底原因出在哪裡?

宋主任委員餘俠:以細項來看,在政府效能這部分,根據我們最新得到的資訊,其實在財政政策、

社會架構的部分,我們是比去年進步一些,但是在組織架構和商業法規的部分,的確較去年下降

,我想這兩個部分,也值得所有的機關一起來努力。

呂委員學樟:關於組織架構的部分,我們的政府經過組織改造,其實已經做了很多,而且有具體的

成效。

宋主任委員餘俠:是,還差最後的部分要趕快完成。

呂委員學樟:至於其他的部分,這個當然是因為很多在法律上有一些扞格的地方,到目前為止,我

們並沒有進行動作。所以我們昨天開了一個「誰 A 了我們的錢?」的公聽會,剛才吳宜臻委員

也有提到,針對我們該如何防制貪瀆的部分,我們立法院召開了一個國際公聽會,請了很多外國

的銓家學者來參加,他們給我們一個概念,他問公務人員貪了 1 萬元,這樣算不算貪污?吳次長

,這樣算不算貪污?

吳次長陳鐶:當然算貪污。

呂委員學樟:也是貪污,對不對?但是他們的想法和我們不一樣,他們的做法也和我們不一樣,他

認為一個公務人員最少都要培養十幾年,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公務人員,結果為了這 1 萬元,他

一輩子就毀了,這是國家人才的流失、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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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我們不一樣,針對我們的公務人員,本席之前在推動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本席為什麼要推

動?因為有一個人來陳情,他是一個小學的校長,因為收了 2 萬元的紅包,當然就被以貪污治罪

條例起訴,最後法官要判決的時候很為難,這個校長收了 2 萬元,到底要怎麼判呢?因為這個條

例都是重罪,至少都是 7 年以上,最後法官判了 6 個月,但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重罪,所以雖

然法官只判他 6 個月,但是他不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本席提案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是不是可以用易科罰金來取代入監服刑?結果法務部透

過媒體修理本席,他說藍營的立委推動「有錢不用關,沒錢要抓進去關」,最後經過我們的堅持

,基於法律平等原則,法務部、司法院才去推動,雖然這是重罪,但是判刑 6 個月以下的,還是

可以易服社會勞動,這個案子一修正以後,不管是司法界、學界、教育界,各界都一致叫好。

為什麼要修這個法?因為那個校長被判刑 6 個月,但是他不可以易科罰金,所以就被抓進去

關了,可是關了以後,這個校長說自己是個教育人,關到監獄裡面讓他斯文掃地,所以就鬱鬱寡

歡,最後在監獄裡面翹辮子。

所以這完全是一個概念、觀念的問題,不管是 1 萬元、3 萬元或是其他金額,這個就是貪污。

但是在國外,可能認為公務人員是人才,只是因為一時的疏忽,所以就用罰錢或是其他的方式解

決,而對企業來說,最高是罰到 60 億元,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他們完全和我們的概念不一樣。

本席要提的是,這次我們政府效能評比這麼差,就是你們的框框條條限制了公務人員,動不

動就是圖利,所以我們的政府效能怎麼會好呢?再加上部分檢察官濫權起訴,反正只要起訴了之

後,不管最後判決結果有罪還是沒罪,都和他沒有關係,他只要有績效就好了,對不對?但是公

務人員一被你起訴,報章媒體一披露以後,這個公務人員就毀掉了,現在就是這樣,就變成一個

惡性循環的結果。

所以本席要提醒的就是,法務部是不是要針對這個部分,好好去做一些研究,為什麼政府效

能會這麼低?我們的框框架架、法律萬萬條,不曉得該用哪一條?到時候每一條都是框架、都是

一個陷阱。檢察官高興就起訴你,不高興就不予起訴,現狀就是這樣,現在就是會造成這樣的結

果。

另外本席要建議宋主委,之前本席也向你提過,我們政府效能不好,最重要的,就是因為人

民的感受不好,所以很多事情的行政程序應該要簡化,應該要加快腳步進行,不要像花蓮的開發

案一樣要蓋很多章,就是剛才我們廖正井委員提到的案例,總共要蓋一千多個章,應該是誰決行

、誰負責,該地方政府決行的,就由地方政府決行,要中央政府決行的,就由中央政府來決行。

本席覺得行政程序簡化,對政府的效能才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好不好?我們一起來努力一下,謝

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銓敘部張部長,考績是貴部負責的吧?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許委員添財:有關連續兩年考績丙等就開除這個規定,現在引起不同的爭論,事實上,一個丙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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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應該開除了。問題是那個丙等是怎麼考核出來的?這涉及到我們的考績文化。現在關於考績乙等

和丙等的考核,你們有沒有銓案去做全面的了解?乙等和丙等是怎麼評定的?為什麼這個單位的

這個人考績是乙等、那個人是丙等?他們憑的標準是什麼?不要說你們的規定,那個規定……

張部長哲琛:我不說規定。

許委員添財:就直接去了解。

張部長哲琛:據我的了解,向許委員報告,許委員也做過市長,也曉得現在各機關打考績的方法,

我們現在要求各機關,甲等不能超過 75%,這是我們訂的上限,實際上我們現在並沒有訂比例

許委員添財:但是這個也行不通,這個不公平。

張部長哲琛:以現在各機關實際上平均 24.8%的乙等,所以真正打丙等或丁等的,丁等是他們自己

有設定條件,所以打丙等的,總共只有幾百個人,實際上 99.8%都是……

許委員添財:不要浪費時間了,針對本席剛才的問題……

張部長哲琛:都說沒有標準了。

許委員添財:這個乙等和丙等是怎麼考核出來的?你要去了解他們實務上的做法,一般來說是輪流

的,但是輪流總是也有標準,標準是什麼呢?簡單說,這邊都是公務員,有的人考績是乙等、有

的人是丙等,但是為什麼之前提出來的大法官人選,考績卻是連續 8 年乙等還是丙等?就是以前

那個大法官,有人問他這件事情,他自己也不覺得怎麼樣,還說是因為自己客氣,因為別人都希

望考績是甲,所以就讓給他們,竟然做這樣的答復,但是他卻當了大法官。

總統提名連續考績乙等或是丙等的人當大法官,就是把我們這個考績制度的功能全部自我否

定,所以我們是選一個總統來否定這個國家的體制,我們人民也太偉大了!不是嗎?但他還是照

當啊!我們民進黨施政也不會這樣做,因為我們是很尊重體制的,我們有這麼多法律銓才,硬要

用他這個考績最差的,這是什麼道理?這就是考績文化的問題,本席告訴你,例如生病的,因為

請假多……

張部長哲琛:請長期產假,或是請長期假的,考績會是丙等。

許委員添財:對,但那是沒辦法的,生病是他願意的嗎?

張部長哲琛:不願意,不過長期產假……

許委員添財:不問他還沒生病之前的表現,或是恢復上班以後的表現,考績就這樣給兩個丙等,如

果是生病兩年,他就會被開除了,所以這個部分你們要有配套措施才對。

張部長哲琛:是,所以當時在……

許委員添財:因為生病,考績被打丙等的,這些人要另外處理。

張部長哲琛:向許委員報告……

許委員添財:不然就會像剛才主席在質詢台上面問的,有可能會糟蹋人才。再來,剛升等的考績就

打乙等,因為你升過了,考績甲等對你來說不重要,而且你想要再升也不容易,因為升職是要請

客的,所以拜託你,考績乙等好不好?他就覺得不好意思,那就乙等吧!怎麼升等以後考績變成

乙等呢?升等是要鼓勵優秀的人才,鼓勵表現良好的,結果他升了以後考績變成乙等,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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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就是為了保障其他人的考績是甲等。

所以這個官場官官相護的文化,這個不論是非、不論好壞,只說人情的文化,這是臺灣終身

保障制的公務體系所形成的文化使然,你們這個文化不改,繼續這樣好壞不分,好人不出頭、壞

人照樣混,你們用這樣的考績方法去本末倒置的要求,是沒辦法達到效果的。

你看臺南縣,在蘇縣長的時候,他也是義憤填膺,認為好壞要分,所以對於教育界的考績,

他就依照你們的規定,要求要有多少比例是乙等,結果一執行下來,當時整個教育界的士氣就被

打擊了。

你有辦法領導出整個團隊都是甲等的嗎?你有辦法的話,就領導出整個團隊都是甲等的員工

,做到每一項的全國評比都是第一名。現在你們的考績制度裡面有沒有鼓勵的部分?例如這個縣

市表現第一名,它的甲等名額也沒有保障可以加幾個、可以加幾成,現在也沒有這樣做。

所以你們這套僵化的考績制度是一個落伍的文化習性,公務的效能不會提高,你看政府效能

在這一次的 IMD 銓步那麼多,這就是長期以來和臺灣這套體制相形而生的文化,到這邊已經走

不下去了。

張部長哲琛:許委員,可不可以讓我說兩句話?

許委員添財:請說。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我非常同意許委員剛剛的說法,因為目前對於我們政府機關的考績,雖然我

們有公務人員考績法,可是實際上目前的考績流於形式,完全沒有辦法反映績效的考核,這是事

實,這是第一點。第二個,針對全國現在的狀況,考試院有沒有做修正?有做,我們修考績法。

我們修正後的考績法,這裡面的制度實際上非常完整,就像上禮拜在委員會通過的修正內容,如

果連續兩年考績丙等的話,到時候就要資遣或是銓休,可是根據我個人的看法,這些還是要回歸

到考績法,因為最主要就像許委員說的,如果沒有配套的話,會形成什麼問題呢?……

許委員添財:你不要再說考績法,這一套考績法怎麼修都沒有用,這部分有機會我們再討論。

張部長哲琛:有用,如果能夠透過這個考績法,我們覺得有用。

許委員添財:徒法不足以自行,官場文化如果沒有改革的話,或是沒有人敢當改革者,因為改革者

常常都是犧牲者,那是沒有用的。

張部長哲琛:這和主管的心態很有關係。

許委員添財:你們現在規定考績兩年丙等就開除,本席保證以後不會有人連續兩年考績丙等。

張部長哲琛:這都是委員會審查的結果。

許委員添財:以後如果有人今年是丙等,接著就會有主管說,今年拜託你考績丙等,明年再幫你補

過來,只要這個老闆、主管不換,明年他就不會是丙等,或是只要同仁不換,就不會是丙等,現

況真的是這樣子,除非那個人本來就想辭職或是想離開,不然結果可能就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許委員,如果沒有設限的話,沒有人會打丙,所以也不要擔心會有連續兩年丙等的狀

況。可是我們也很擔心一點,例如地方掌管的部分,到時候如果因為主管偏私,可能會有不公平

的情形。

許委員添財:我們現在言歸正傳,因為時間也差不多了。我們應該要從長計議,針對公務體系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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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能、政府單位的效率,思考目前該怎麼改革才能夠提升,這是當務之急。這個部分很簡單,如果

我們的公務員經過一次考試,他的福利、待遇就定終身的話,那麼在他在職的期間,如何用配套

措施來要求他、幫忙他、協助他、規範他,讓他的效率可以長期提高,除非你能做到這樣,能長

期提高他的效率、表現,讓他在銓休以後,能力可以轉移到社會運用,讓他被肯定、被利用。

這個問題很清楚,為什麼這些貪污的人不怕?因為他可以靠自己的才能謀職,例如土木工程

或是技術類的,他靠他的才能就能小貪,這是官場文化、社會習性,小貪的話,倒楣才會被抓到

,但是抓到之後頂多判個 5 年,關兩年多就出來了,而且在這兩年多,只要前面 6 個月處理好,

馬上就移到外役監,那邊是很享受的,等到 3 年後假釋出來,不但人養得白白胖胖,身體也健康

,這個時候因為民間企業本來就和他配合好了,所以工作早就找好,有這樣的情形,貪腐當然會

繼續擴大。

所以你們要執行政策時,應該先去了解社會狀況,而且要從民間來了解社會狀況,這樣才能

夠解決問題,才能對症下藥。不然的話只是在閉銓造車,因為北部和南部有差異,學術界和其他

政界有差異,而且政界和民間也有很大的差別,但是你們這邊做事情都是統一牌的,立法統一、

觀念統一、思維統一、方法統一,這怎麼行呢?

張部長哲琛:許委員,我下次可以請教你,因為你的經驗非常豐富,我再去請教你。

許委員添財:不是本席的經驗非常豐富,本席是憂心忡忡。

張部長哲琛:對,我們之所以要修法,就是希望能越來越好。

許委員添財:例如今天的會議資料這麼一大疊,這要怎麼問?所以本席今天只抓考績的部分質詢,

希望你們能從長計議。在你的公職生涯當中,你在銓敘部任職這麼久了……

張部長哲琛:我只在銓敘部 6 年,之前一直在行政院,有二十幾年。

許委員添財:你在官場也這麼久了……

張部長哲琛:是行政部銓,不是官場。

許委員添財:你有沒有參加過考試?沒有吧!

張部長哲琛:我參加過考試。

許委員添財:你考什麼?特考?

張部長哲琛:甲等特考。

許委員添財:特考是為你們量身定做的,不是嗎?

張部長哲琛:不是,我自己考上的。

許委員添財:真的,我們就是擔心這一點,請你們從長計議,因為今天是本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

我們以後還有機會討論。關於考績制度的功能、文化等各方面,該怎麼去做配套、整合,例如有

些可以用鼓勵的方式,這樣可以促進競爭,效率就會提高,不一定要處罰的方式,但是有些人是

不處罰他就動不了的,所以就一定要有一個嚴格處罰的機制,大概就是這樣,謝謝。

張部長哲琛: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監察院陳秘書長,根據統計資料,自來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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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普及率,全體國民是 92.2%,原住民族地區是 81.78%,81.78%還包含了簡易自來水,所以這部

分差距應該是 10.32%,但是如果扣掉簡易自來水,當然差距會更多。

事實上以這個前提來看,就是自來水供水普及率 92.20%,剩下的百分之七點多,也有很多是

原住民族地區,因為住在平地的原住民如果要申裝,延管要非常長,需要投入的經費會比較多,

所以根據相關的評比機制,他永遠沒有機會裝設。以這樣來看,事實上原住民的自來水供水普及

率和一般民眾的落差不止 10.32%。請教陳秘書長,你認為這樣的責任應該由誰負責?在行政院

相關的部會裡,應該由誰主管這項業務?

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自來水有自來水公司負責,關於這部分,我想這個差距的確

太大,在九二一發生之後,中部很多部落……

鄭委員天財:本席現在的問題是要請教你,關於這個業務的主管單位,監察院認為責任應該在誰身

上?

陳秘書長豐義:因為過去我在經濟部服務過,自來水的部分應該是屬於經濟部的主管範圍。

鄭委員天財:沒有錯,根據自來水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還有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二條,

有關自來水的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的訂定及輔導,它的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水利署,這

個部分完全正確。但是事實偏偏不是這樣,常年來,經濟部水利署不做這個部分,原住民族地區

的部分他們不做,他們不依法掌管自己該做的業務,所以不得不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來做。

早期在臺灣省政府的時代,最早是由民政廳第四課負責,之後成立了原住民行政局。在這樣

的情形之下,行政院原民會負責自來水業務的只有一個人,而且他還身兼其他的業務,但是你們

監察院在今年 4 月 10 日糾正行政院原民會,對原民會來說,法律規定該別的部會主管的業務,

可是他們不做,為了原住民的飲水安全,原民會只好自己做,因為這涉及到平均餘命,原住民和

一般民眾的平均餘命差了十幾歲,這部分可能和飲水安全也有關係,所以他們不得不做,但是做

了之後,結果你們卻糾正他們。

你們應該鼓勵他們才對,要糾正的應該是經濟部水利署,為什麼他們自己依法要掌管的業務

不做,讓原民會不得不做,結果你們糾正的卻是行政院原民會?你說有沒有道理?

陳秘書長豐義:這個部分有沒有道理,因為委員是獨立辦案,所以我不敢批評。但是我們現在有個

錯覺,就是成立了原住民委員會之後,好像所有有關原住民的問題都要歸咎委員會。

鄭委員天財:秘書長,這不是錯覺,法律並沒有規定原民會要做,在自來水法或是相關的水利法規

,都沒有寫到原民會,自來水法依然是由經濟部做為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也有和經濟部有關的業

務。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你要向監察委員或是審計部說清楚。

第二個,關於整個的預算,剛剛談到供水普及率有這麼大的落差,行政院原民會根據相關資

料,他們不是自己調查的,因為他們不是銓家,所以他們找銓家學者去調查、勘查之後,提報了

相關計畫,就是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第二期,從 94 到 98 年度,它所需要的預算經費是 12 億

元,結果只核定多少呢?2.7 億元,差不多是十分之一而已。

所以要糾正的是誰?應該是糾正核定這個計畫的單位,這是經建會通過的,總經費需要 12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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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元,後來行政院核定的預算只有 2.7 億元。經建會當然有責任,主計處也有責任,該被糾正的是

他們兩個單位,怎麼會是糾正原民會呢?說他們的供水普及率一直沒辦法提升,沒辦法達到目標

,沒有辦法讓原住民擁有好的飲水安全,這完全是莫名其妙,對不對?這樣不但是打擊原民會的

士氣,而且也打擊這些辛苦的工作人員。

所以類似這樣的問題,你們應該把整個根源弄清楚,人員和預算不但不足,你們還要糾正一

個這麼認真的機關,這樣以後誰要做呢?對不對?

陳秘書長豐義:對。

鄭委員天財: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案子、這樣的情形,像我們剛剛說的平均餘命就差了 10 歲,那是

誰的責任呢?絕對不是原民會的責任,這個問題關係到的層面當然很廣,有環境、飲水的問題,

也有醫療衛生的問題,這就關係到衛生署,也有相關的交通安全問題,這些因素都有關係。監察

院應該要針對行政部銓的缺失,要去導正他們才對,你們這種糾正一點好處、一點意義都沒有,

還讓原民會有苦難言。

陳秘書長豐義:是的。

鄭委員天財:是不是務必請你讓相關的監察委員確實了解?

陳秘書長豐義:好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監察院和法務部,政治獻金法公布實施以後,

到底我們罰過多少人、罰過多少錢、沒收了多少錢,你們有沒有統計資料?

主席:請監察院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豐義: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由財申處負責,到今年 5 月 24 日為止,這部分一共受

理了 106 件,我們處分了 77 件,一共是 4,835,000 元。

陳委員歐珀:今年到現在是 77 件,4,835,000 元?

陳秘書長豐義:99 年度的時候是 4,835,000 元,100 年度查了 233 案,一共是 1,520 萬元。

陳委員歐珀:請你會後提供一份詳細資料給本席。

陳秘書長豐義:好的,沒有問題。

陳委員歐珀:本席想先請問,在場列席官員曾經參選過的請舉手。都沒有。蔡主委曾經參選,不過

本席知道你多年沒選了,自政治獻金法實施以來,你就沒有參選過了。政治獻金法自始以來、從

陳定南參選省長迄今,守法的就吃虧,形同鼓勵大家違法。全世界大概只有臺灣制定這種法律,

如果調出被處分者的資料,會發現大概都是比較守法的人。為什麼會變成這樣?有些法律確實應

該好好檢討。

請問,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受贈者

(也就是候選人、擬參選人)必須在 1 個月內調查其公司營運虧損狀況,如果該公司虧損,就不

能接受這筆政治獻金。但是現在因為有個資法,根本沒辦法查,而且在選舉期間,怎麼有辦法查

?所以這種規定根本就是入守法者於罪,本席認為很沒道理!何況,也沒有一位候選人敢去問捐

款者,其公司到底賺錢還是虧錢,偏偏你們又立了這種法。這麼窒礙難行的法,你們也不提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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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正。當然,這與立法委員也有關係啦!不過不是本屆委員,而是從前的委員。這個部分,你們應

該儘速、主動提出修法,否則只是處罰守法候選人,很沒道理。陳定南先生競選省長時,當時本

席擔任省議員,他要誠實申報,所以晚申報,結果他的政治獻金金額超過規定,雖然該條文後來

修正了,但是當時陳定南先生已經遭到連續罰、重罰,真是沒道理!這一條堪稱讓守法者違法、

讓守法者吃虧。

這一條沒道理到什麼程度?你可知道影響多大?本席簡單舉個例子,守法申報者不但被罰,

還被污名化為違法。明明是知法守法,卻被污名化為知法卻不守法,這樣的社會沒有公義。知法

者如果違法,就會要求獻金者不要拿收據、或用另外一種手段處理獻金,其實就是沒有誠實申報

啊!現在有很多黨營事業捐款給政黨,不是本黨,而是其他黨派,可是明明依規定不行,為什麼

政黨還是接受捐獻?本席覺得很奇怪。還有一些國營事業子公司也透過各種方式,名目非常多,

來贊助候選人,從資料上卻看不出來。參選過的人都知道,只有你們沒參選過的人不知道。

本席幾次參選,都誠實申報政治獻金,可是每次都被處罰,即使落選了也被罰,本席還沒跟

你們算帳!不是說落選者不能罰,但是既然要罰,所有違法者都要罰。而且沒有誠實申報的部分

,要怎麼處理?為什麼有些參選人競選完之後,還有那麼多錢捐給別人,帳面上卻看不出他有那

麼多錢?這個部分是不是該加以追查?還有一個單位也很奇怪,就是我們立法院的公督盟……

主席:那不是立法院的,是監督立法院的團體。

陳委員歐珀:就是監督立法院的公督盟,你們知道嗎?公督盟公布 3 年前,本席尚未選舉立委時的

結果,來作為立法院評比的標準。本席上個會期很認真、努力,自認評鑑成績應該會進步,本席

在第一個會期的成績本來很好,第二會期竟然因為違反政治獻金法遭到罰款,被公督盟指為違法

,扣本席的分。這樣有道理嗎?請問陳秘書長,這樣有道理嗎?

陳秘書長豐義:我頗有同感。

陳委員歐珀:頗有同感?那監察院要不要發文給公督盟?

陳秘書長豐義:在執行過程中,我們也感受到,部分參選人很守法、很尊重法律執行,卻因為逾期

或有所遺漏,被我們抓到,這都不是我們的本意。讓政治更清廉,才是我們推動本法的希望與目

的。

陳委員歐珀:對啊!可是現在卻處罰善良的守法者。

陳秘書長豐義:剛才委員這些意見,我們都會記下來。

陳委員歐珀:秘書長,你能不能發一份公文給公督盟,糾正他們一下?

陳秘書長豐義:這個有困難。

陳委員歐珀:要不然,你就在這裡說句公道話嘛!引用這一點來懲罰認真表現的人,引用的還是本

席 3 年前還沒當立法委員的資料,這樣對嗎?

陳秘書長豐義:今天委員提出來,輿論就曉得啦!

陳委員歐珀:明年有一場大型選舉,就是七合一選舉,如何彌補上述缺陷?希望你們在會後提供相

關資料給本席,不要老是鼓勵壞人做壞事、違法的事;好人守法,你們卻處分他!你回去檢視一

下那些被處分者,真的都是誠實申報者,他們無意違法,而且誠實申報,結果非但沒有得到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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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被指稱違法。這個社會還是需要公義,學法律真的要用來解決問題,不該只是緊抱法律條文

陳秘書長豐義:我們會把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彙整給法務部,因為法務部是主管機關。

陳委員歐珀:本席知道,請你們明年針對這種情況做一檢討報告,該修的法,就要提出修正。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秉叡、黃委員偉哲、孔委員文吉、李委員桐豪、林委員佳龍、李委

員貴敏、徐委員耀昌、蔣委員乃辛、薛委員凌、楊委員瓊瓔、江委員啟臣、姚委員文智、黃委員

文玲、蕭委員美琴、陳委員其邁、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江委員惠貞、邱委員志偉、潘委員

維剛、徐委員欣瑩及潘委員孟安皆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

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潘委員維剛、王委員惠美、謝委員國樑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

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100 年法務統計年報列有「全國政府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辦理情形」,提供 90 年至 100 年各年

國家賠償之新收案件數、協議成立賠償件數、訴訟件數、訴訟判決賠償件數、賠償總件數(依國

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成立之件數分列)、賠償總金額、行使求償權件數、求償獲賠件數及金

額等資訊,並於該統計之「提要分析」中說明近 5 年度之情形。惟由上開統計觀之,雖列行使求

償權件數,但無求償數,且該項統計之賠償及求償資訊未依權責機關分列,各機關之賠償、求償

情形不明,有欠完備。

96 至 100 年全國政府機關合共辦理國家償賠 1,350 件及 16 億 9,541 萬元,其中依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成立之案件計 1,045 件,占總件數 77.41%;同期

間行使求償權案件 391 件,占總件數 28.96%,獲賠 231 件及 6,994 萬元。顯見國家賠償案件,

近 8 成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當所致,有 7 成未行使求償權,此為政府公共設施品質及施政效

能之警訊。是以,國家賠償資訊未依權責機關分列,無法得知各機關之賠償、求償、獲償等之件

數及金額,不足以表達國家賠償責任之全貌。

國家賠償責任係因公務員執行職務欠當或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等造成人

民受損害而產生,國家賠償之統計,應表達各權責機關就國家賠償案件責任之認定及求償情形,

以利民眾監督。請問法務部,為何目前之相關統計缺乏此等資訊?由於無法窺知國家賠償責任之

全貌,法務部預計將如何充實相關統計?具體措施為何?

另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實質審核,除被動個案查核外,主要為公開抽籤之比例查核

,非全面性查核。監察院依組織法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掌理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財

產申報法自 97 年修正後,需向監察院申報人員範圍擴大,申報件數增加,其查核依前揭規定非

所有申報資料皆須經查詢審核。監察院 97 年度至 100 年度申報案件之辦理,各年度查核比例皆

維持在 5%,雖未低於法所定之比例,然依前揭規定所示一定比例之查核,5%應僅係查核比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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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最低標準,另個案查核部分亦僅達個位數,是否有研議調整之必要性。

由於身居要職人員均,一旦發生貪污舞弊情事,不僅斲傷政府形象,更甚者恐動搖國本。近

期中央地方相繼爆發官員、議員涉嫌貪瀆案,肇致外界質疑政府對抑制貪污之效能。監察院歷年

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 5%,實屬偏低,應逐年提高實質查核比率,俾對心存僥倖之公職人

員增強嚇阻效能。

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

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試問監察院,對於歷年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 5%,

有何看法?未來應如何提升查核比例以增強嚇阻效能?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問題一:據人事行政總處提出之銓案報告表示,人事行政總處與保訓會曾透過協商平台,協

調運作順暢,請問人事長,目前分工情形如何?綜觀整個銓案報告,本席僅一再看到人事行政總

處強調釋出部分名額供行政院以外機關人員參訓,如:1.提供出國銓題研究名額予行政院外人員

參加 2.提供高階培訓班名額予行政院外人員參加 3.提供密集英語訓練名額行政院外人員參加 4.

薦送行政院所屬人員參加考試院辦理之訓練;難道除了釋出部分名額供行政院以外機關人員參訓

外,就沒有其他更好的業務分工方案嗎?

問題二:政府組織再造,希望組織整併、員額精簡,但大量使用派遣人力,請問人事長,組

改有真正達到「瘦身」效果嗎?據貴處報告指出,截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各機關實際運用派遣

勞工數已下降至 10,359 人。請教目前勞務採購人力(勞務承攬)人數是多少?(人事行政總處

102.4.8 公布 100 年運用勞務承攬人數:34,897 人),你們一再強調政府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並無

浮濫用人情形,卻刻意遺漏勞務承攬這部分才是用人的大宗,根本是避重就輕。另外,日前有就

業服務中心派遣人員投訴,勞委會為了避開大量使用派遣人員的惡名,所以就把派遣都改為承攬

,這些派遣人員仍然每天到就服中心上班,但他們的老闆卻從 A 公司變成了 B 公司,且本來派

遣人員的年資皆因改承攬而不見了,造成派遣人員的權益受損;也無法指責勞委會帶頭用派遣人

員(因為都改承攬),但只是換湯不換藥。你們竟然還研議改採勞務承攬等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政府豈不是帶頭欺負這些可憐的人力派遣人員?再者,報告中強調,禁止各機關借殼用人以規避

雇主責任(各機關不得指定特定人或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派遣事業單位受僱為派遣員工)但此

類情形在各機關屢見不鮮,人事長,不知你們人事行政總處是不食人間煙火還是對銓案報告虛應

故事?

問題三:研考會主委,請問你對於目前政府施政打幾分?你認為民眾對目前政府各項施政滿

意度又是多少?你們的報告提到最近一次(102 年 4 月)「民眾對政府服務品質滿意度的看法」

調查結果,民眾對於接受政府服務的滿意度約七成一,但以最近發生的廣大興 28 號漁船遭菲國

攻擊事件及毒澱粉事件,民眾對政府應變的作為,滿意度還能高達七成一嗎?研考會的民調是要

真實反應民眾的心聲,還是只是為了讓做出來的數據好看,施政者自己看爽的?如果你們繼續用

這樣粉飾太平的民調陳報給行政院長甚至總統,只會讓執政者繼續自我感覺良好,而與民眾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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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脫節。

問題四:本席日前曾針對部分地檢署「球員兼裁判」,將原本地檢署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之

事項,由其他團體代為申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讓人質疑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公信力在哪?請問部

長,請問法務部有何具體作為?本席看到貴部的報告中提到,在 102 年 5 月 14、15 日一二審檢

察長會議中有宣達一些研議方向,但多屬於針對代保管團體帳戶之管控,卻未反省及如何防堵部

分地檢署濫用緩起訴處分金之情況,甚至還舉板橋地檢、屏東地檢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文教銓案

或有籃球鬥牛賽等情事,係經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決議補助上開財團法人或縣政府辦理活動,

應屬有據。本席一再強調,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公益、弱勢團體,用於照顧弱勢家庭、偏鄉兒童、

清寒助學金、獨居老人送餐、司法保護業務等業務,立意本是良善,只是在執行上應確實嚴格控

管。請問法務部如何避免外界質疑地檢署「球員兼裁判」或「小金庫」之疑慮?

問題五:行政執行績效獎金制度,是現存少數的行政機關績效獎金(獎勵金),公務員基於

職責本當克盡心力為國家辦事,為人民服務,且公務員薪俸制度全國一致,更較一般勞工待遇為

高,請問部長,你認為還需不需要於法定薪俸外另給獎金(獎勵金)?此外,執行績效獎勵金制

度的法源依據或法律授權為何?(核發依據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

勵金發給要點」)針對行政執行績效獎金制度已是宜廢不宜行,法務部竟還認為行政執行機關每

年受理案件量高達數百萬件,因人力不足,為使業務順利推動與達成績效目標,需行政人員充分

配合,提供良好後勤支援,為凝聚團隊精神,激勵士氣,酌予獎勵行政人員,應屬必要。且強調

行政人員所承辦之業務,與核心執行程序多有直接或間接關連,各該應盡事務如有疏漏或遲滯,

對案件之進行將有重大之影響,甚至衍生其他法律問題。這整段是否語帶威脅?如果行政人員沒

領到獎勵金,就不用做事嗎?部長你認為報告所言恰當嗎?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本院謝委員國樑,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及面臨國際政經變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對於如何透

過更多元化進修的管道,使公務人員跟上時代潮流及保有競爭力,以提升行政效能與銓業服務,

爰請考試院等相關單位研議相關問題,以提出更多因應對策與立法建議,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新的行政院組織架構已依法逐步配合立法進程進行調整,惟組織改造勢必面臨部分業務

銜接與各階層公務人員調整的衝擊,因此,就業務銜接與公務人力調整,應可利用此時機,同時

能預作更多訓練進修規劃,以因應組織改造,相關軟硬體的銜接問題,提升政府效能。

二、另國內外政經局發展變化快速,因此,公務人員也需要更多創新及彈性的作法,因此,

適為組織改造之際應對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有更為彈性的作法與規劃,以促使行政部銓能激發創

意,更具彈性,提升行政效能與銓業度。

三、因此,國際局勢瞬息萬變,也適逢政府組織改造的時機,建請考試院等相關部銓,應儘

速規劃更多元的人才訓練進修管道,以期未來公務人員跟上時代潮流及保有競爭力,以提升行政

效能增加國家競爭力,爰提出相關質詢。

主席:稍後休息時間,請各機關、各部會與相關提案委員溝通,待會比較好處理。現在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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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

凍結項目共 13 案。由於早上已經宣讀過,現在直接處理。

法務部凍結項目共 13 案,第(一)案是關於「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獎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

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凍結該經費四分之一,俟向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問各位,是否同意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相關人員剛才表示,有針對本項提出完整計畫,可是從今天法務部提出的計畫中,根

本看不出來,所以本席主張本案先行保留。

主席:法務部趕快提供資料給尤委員,還在印嗎?

尤委員美女:本案稍後再回頭討論好了。

主席:第(一)案暫時保留。

請問各位,對於第(二)案,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業務 5,034 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准予動支,

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三)案,凍結廉政署單位預算第 12 款第 4 項,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本案不行。

主席:本案暫保留。

請問各位,對於第(四)案,凍結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四分之一,准予動支,有無異

議?

尤委員美女:這是哪一案?

主席:是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第(四)案,凍結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四分之一。請議事人員提

供一份書面資料給尤委員,其他委員也都要提供。

請問各位,第(四)案是否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不行。

主席:第(四)案暫保留。

第(五)案是「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這是行政

費用,沒有問題,應該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是否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議程資料上只有這些資料,根本看不出內容。

賴委員士葆:本席有一項意見,其實凍結 1 案和凍結 10 案是一樣的,因為法務部終歸要來本會報

告,我們是不是挑一案繼續凍結,其他放行?今天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IMD 又批評我國法規、行

政效率很差,不如就讓行政機關做事,以免被批評又卡在本院,這種感覺不好,我們也承擔不起

。而且卡 1 案和卡 10 案效果一樣,法務部都要來報告,所以本席建議尤委員,可以保留一項你

最不滿意的預算,其他放手。

主席:請看關係文書第 17 頁的詳細內容,如果各位委員對第(五)案沒有意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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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尤委員美女:本席對第(五)案有意見,就是關於我們剛才討論的緩起訴部分。

主席:是緩起訴部分嗎?法務部有沒有向尤委員說明?

吳次長陳鐶:有說明。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承諾要提出完整報告啊!因為緩起訴部分的相關計畫都沒有提出來,所以本席

認為第(五)案不能解凍,應該暫行保留。

主席:第(五)案暫保留。

第(六)案是凍結法醫研究所法醫訓練研究業務費四分之一,請問各位,是否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本案也要暫保留。

賴委員士葆:本案放掉啦!這不需要卡住啦!

尤委員美女:可是他們根本沒有解決。

賴委員士葆:下一次再一起講啦!本案放掉,預算解凍啦!

主席:這筆預算確實有必要,准予動支。

第(七)案是凍結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預算 9,762 萬 3,000 元之十分之一,請問各位,是否准予動

支?

賴委員士葆:這是小錢,放掉啦!

尤委員美女:重點不在於是不是小錢,而是在於法務部到底有沒有改善。

賴委員士葆:就請法務部針對 13 案一併來報告嘛!我們稍後寫個決議,要求法務部下回來報告時

,連本案一起報告,也就是預算准予動支,但是法務部必須來立法院報告,這樣就得了嘛!

尤委員美女:我們今天所要求的,其實都來自歷屆監察院報告內容,就是法務部每年都以同樣的資

料敷衍,要是我們現在又放行,下一個會期又要審查預算,他們是不是會寫同樣的東西?

賴委員士葆:不會敷衍啦!本席做一具體建議,我們不要把法務部預算卡到這種程度,因為這樣他

們也無法做事,我們能不能擬具決議,凍結其中一案,各位委員對哪幾個地方還是不滿意,等下

次法務部來報告時,要求法務部連這些部分一起報告,這樣就好了。本席做如上具體建議,請委

員同仁把不滿意的地方列出來,不要對每件案子都有意見,每個案子都卡,行政部銓都不能做事

啦!我們一方面要尊重委員,但是也不該過度干預行政部銓。

主席:我們先依序逐案處理,才不會混亂。

請問各位,對於第(七)案的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在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法務部可以改善,針對如何追查大戶欠債,要能提出具體改善

方案。

主席:請法務部補充報告給尤委員,我們剛才已經宣告,委員要求的相關資料要補充給委員。

廖委員正井:其實行政執行署只是協助行政部銓執行,真正關鍵還是在財政部等各單位,不在行政

執行署。要追大戶的話,應該盯金管會、財政部等單位。

賴委員士葆:本席去年在財政委員會,已經要求這些機關公布大戶欠債金額。其實我們可以要求的

非常多,財政委員會要求的不會比這裡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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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八)案,凍結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業務」預算 1,974 萬 5,000 元之

十分之一,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九)案是法務部主管第 5 項決議(五),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

訓練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要請矯正署明確界定健保與本業務之區別,請問法務部界定好了

嗎?

尤委員美女:本案可以解凍。

主席:本案准予動支。

第(十)案是法務部主管第 5 項決議(六),凍結五分之一預算,這也是要求矯正署及社政主

管機關建置通報機制,請問各位,對本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十一)案是法務部主管第 5 項決議(七),凍結預算五分之一,同樣是矯正署部分,法務部

已經處理了。請問各位,對本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十二)案是法務部主管第 5 項決議(八),凍結「改善監所計畫」預算五分之一。這個預算

要給啦!請問各位,對本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矯正署還是要提出報告。

主席:請矯正署補充報告,不只給尤委員美女,所有委員也都要給,至少要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

員。

第(十三)案是凍結「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四分之一,同樣是矯正署預算,

請問各位,對本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回頭處理剛才暫保留的部分。

第(一)案是保護司的獎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我們都很重視毒品防制問題,

也特地到台中監獄去考察,毒品問題確實有必要加強處理,這項預算應該要准予動支,地方政府

也有需要。請問各位,對於第(一)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三)案是廉政署單位預算第 12 款第 4 項凍結案。

廖委員正井:一樣通過啦!

尤委員美女:不行,這跟昨天「誰A了我的錢」的公聽會有關,廉政署有新的計畫,就應該重新提

出清廉、防貪整體計畫。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從頭到尾唸一唸,通過就好!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朱署長說明。

朱署長坤茂:對於尤委員質疑的防貪,整體架構確實在調整中,關於生根宣導部分,對於四年級以

下學童,是請廉政志工媽媽來說廉政故事,五年級以上則透過 3D 動畫來做扎根宣導。高年級以

上、國中以上學生以及社會宣導,則用影片以及口頭宣導。我們也將網路、頻道、電子跑馬燈、

電視牆等宣導網絡全面打開,喊出「廉政核心價值」……

吳委員宜臻:署長,不要講這些,廉政署要宣導,卻透過網路放影片,等於是在做化妝師嘛!廉政

署的宣傳,應該是針對所有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告訴他們要遵守哪些原則、有哪些法規、行

政命令,而不是向老百姓宣傳現在的廉政工作做得有多好!廉政署的工作不是化妝師,擔任化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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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師的是過去的新聞局、現在的文化部。你現在的報告內容只是告訴我們,你花了多少宣傳費而已

朱署長坤茂:我們推動行動政風方案,是將過去的政風從揭弊者的角色提升為預警功能,兩者完全

不同。

賴委員士葆:吳委員罵的,本席同意,但是本席同意你們動支預算。

尤委員美女:不行,預算解凍,那我們還能用什麼監督?

賴委員士葆:我們下個會期還有機會卡住廉政署的預算嘛!不要緊張,只要凍結其中一案就好了。

吳委員宜臻:本席的意思是,宣傳方式未來要修正,不要每次都從新聞上看到,廉政署的作為和廉

政都沒有關係。

賴委員士葆:廉政署以後不要一直放影片啦!

主席:廉政署要落實一下,不要光是宣導自己做得很好。

朱署長坤茂:絕對會落實。

尤委員美女:本案不能就這樣過關。

賴委員士葆:本案就放了啦!我們要找,就要找大角色,廉政署是小角色,應該找法務部。

主席:第(三)案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第(四)案,第(四)案是凍結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四分之一,法務部要不要

說明一下?

賴委員士葆:不用說明了,直接處理。

吳委員宜臻:每次我們質詢個資問題,就是法律事務司業管,你們沒有做好,,還波及監察院,要

怎麼辦?

賴委員士葆:不然本項繼續凍結,其他放掉吧!我們找法務部就好了,其他小單位不用找了。

主席:本案暫保留。

第(五)案是「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之業務費凍結案。法務人員到菲律賓很

辛苦,加上司法互助也有績效,本案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再回頭處理第(四)案,關於法律事務司的「法務行政」經費。請問尤委員美女有沒有意

見?

尤委員美女:有意見。你們主張全部解凍,那我們要做什麼?

主席:現在討論的是法務行政這一小部分。

尤委員美女:可是檢察司的預算比較重要,現在怎麼會討論法律事務司預算?

吳委員宜臻:本席可以換。如果尤委員美女堅持要凍結那一項,本席可以同意本預算動支。

主席:不是,檢察司這次有處理台菲司法互助,本席認為處理得還不錯、有績效。

賴委員士葆:請法務部陳次長直接告訴我們哪一項預算可以凍結,我們就凍結,其他放行。

吳次長陳鐶:法律事務司。

賴委員士葆:司長,長官把你們犧牲了,你們也沒有辦法,不過沒關係,被長官犧牲比較容易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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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法務部部分只能凍結一案,其他都要過關?那本席要凍結第(五)案,本

項預算包括緩起訴處分金,還有檢察官評鑑、通譯人才,這些都要放在哪裡?

主席:尤委員,次長支持的,我們就反對,讓它過關,他就是欺負法律事務司,對不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要同意法律事務司預算動支?

主席:我們就讓它過嘛!

尤委員美女:所以本席就是主張不准檢察司預算動支啊!

主席:不差那一點啦!乾脆通過,但是我們要求他們提供的相關資料,還是要給我們。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可能部分解凍?也就是針對(四)、(五)兩案部分解凍,不要凍結那麼多。

主席:法律事務司的「法務行政」預算是凍結四分之一,「辦理檢察行政業務」凍結五分之一。

吳委員宜臻:本席的意思是針對第(四)、(五)兩案再予以部分解凍,不要全部凍結,以免業務無法

推展,下一次再要求他們來報告,也請相關單位下次認真報告,不要急就章。

廖委員正井:書記長講得沒有錯,今年年底還有預算審查,還有這一關可以把關。行政機關本來就

做不好,要是我們又卡住預算,到時候他們回頭責怪我們立法委員砍了預算,才讓他們沒法做事

,這不是很糟糕嗎?我們就讓他們去做,要是做不好,年底審查預算時再來算總帳,所以本席也

贊成解凍。

主席:但是本席也要要求法務部應提出委員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請問各位委員認為應該在多少時

間之內提出?

尤委員美女:九月,就是下個會期開始之前必須全部提出。

主席:好,委員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下會期之前一定要全部送到相關委員的手上,這點要做到

喔!不能欺騙國會,要尊重國會決議。

吳次長陳鐶:沒問題,當然。

主席:第(四)案、第(五)案均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這樣一來,法務部預算豈不是全都准予動支?

吳委員宜臻:我們剛才的決議是至少凍結一項。

尤委員美女:所以剛才都是講好玩的?原本跟法務部說全部都不過,現在卻變成全部都過了,我們

立法院到底在幹什麼?

賴委員士葆:不是,本席剛才要求法務部挑一案凍結預算,法務部回應可以凍結法律事務司預算,

但是司長一臉辛苦樣。本席提議把凍結四分之一改為凍結八分之一,這樣大家的堅持都有得到一

些結果。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能老是欺負弱小,在法務部裡,法律事務司是最弱小的,我們又拿最弱小的來

開刀。

賴委員士葆:剛才你也在罵它,我只是順著話講。次長,你要檢討,人家講你都欺負弱小,你要改

進。

吳次長陳鐶:法律事務司很重要,不是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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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第(四)案法律事務司「法務行政」經費,原本凍結四分之一,現在改為凍結八分之一。

尤委員美女:檢察司預算也應該凍結。

主席:檢察司有績效。

吳委員宜臻:尤委員美女是否主張第(五)案凍結?

主席:第(五)案原案是凍結五分之一,剛才已經通過了,而第(四)案是改為凍結八分之一,既然吳

次長已經欽點了,我們尊重次長意見。

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處理完畢。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5 案。

第(一)案是「綜合計畫-推動中長程計畫作業」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本案准予動支,請問各

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二)案是「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本案准予動支,請問各

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三)案是「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本案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

議?

尤委員美女:本席對本案有意見。

吳委員宜臻:本席也有意見。

主席:本案暫保留。

第(四)案是檔案管理局「文書檔案資訊網路合一計畫-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本

案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第(五)案是有關「一般行政-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一,本案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

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現在回頭處理第(三)案,「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請問各位委員有什麼

意見?

吳委員宜臻:本席有意見,研考會給本席的報告是空的。本席要求研考會,因應個資法修正,如果

要做雲端,應該先把涉及個資保護的部分釐清,否則可能動輒得咎,說不定資料不能用,或者有

洩密問題。這個問題應該規範,結果研考會也沒有做,今天才臨時急就章,給本席看一份資料,

卻是民國 100 年、99 年的資料,宣稱過去已經做過了,然而個資法明明是去年才施行的。研考

會根本是拿以前的東西搪塞,這樣不行,而且事先也沒有找我們委員溝通。

主席:請研考會說明一下。

吳委員宜臻:不用啦!你這樣干擾我,對下一案沒有幫助。本席不堅持全部凍結,只要求部分凍結

,以免過於妨礙雲端建置,請研考會說明清楚本席要了解的問題。

主席:是否改為凍結八分之一?

賴委員士葆:IMD 才批評我國通訊建設太少,本席建議,這部分就不要為難研考會了。另外,廖

委員正井一直嘀咕,臺鐵這麼爛,民調竟然還這麼高,他一直質疑民調,所以我們凍結第(二)案

民調預算好了,從凍結三分之一改為凍結六分之一,其他准予動支,如何?民調可能有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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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研考會民調怎麼做的?本席搞不清楚。廖委員正井是針對第(二)案,強烈質疑民調結果作假,相

當不滿這種民調結果,所以我們尊重廖召委,凍結第(二)案,其他放行吧!

吳委員宜臻:可是本席有條件。研考會主委說他有做,但是本席沒看到,而且其中也有一些問題。

本席尊重廖召委,換成凍結第(二)案,但條件是研考會仍然必須針對第(三)案來做報告。

主席:第(三)案准予動支。第(二)案有關「研究發展-民意與國情調查分析」預算改為凍結十分之

一。

尤委員美女:對於第(二)案,研考會在製作統計數據時,都沒有加以分析或提出政策建議,也就是

很多內容都只有數據,分析其實不夠,這一點是不是應該加強?

主席:針對第(二)案,我們已經凍結十分之一預算,沒有全數照列,還是希望研考會來報告之後再

處理,到時候研考會必須來補充報告、說明清楚。

現在處理第三案,處理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預算凍結項目共 9 案。

請問各位,對於第(一)案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二)案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三)案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四)案解凍,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主席,不要處理那麼快。

主席:第(四)案要求提出「銓休軍公教人員通案性給與項目法制化檢討情形」,人事總處應該報告

過了吧!

尤委員美女:第(二)案勞動派遣相關預算有問題。

主席:第(二)案暫保留。

第(三)案准予動支。第(四)案也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五)案解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沒有問題。

主席:第(五)案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六)案解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沒有問題。

主席:第(六)案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不要那麼快啦!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七)案解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沒有問題。

主席:第(七)案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於第(八)案解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沒有問題。

主席:第(八)案准予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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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請問各位,對於第(九)案解凍,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沒有問題。

主席:第(九)案准予動支。

現在已屆中午休息時間,我們延長會議時間,等議案審查完畢再休息。

現在回過頭來看第(二)案有關勞動派遣的部分,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說明。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提的案子,我們非常重視。

尤委員美女:因為你們現在開始追查之後,他們就把派遣改成承攬,變成承攬之後,你們更沒有辦

法去監控。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所講的,在我的報告裡面,大概提了 5 項措施,在這些措施裡面,尤委員很重

視的法制部分,我們跟勞委會已經做了溝通,並打過電話。前兩個星期,我們已經發文給勞委會

,希望兩個部會可以就派遣部分好好來處理。此外,八個單位裡面,我們已經抽查了四個單位,

這四個單位的核心問題,即:他是不是來做這個核心工作?但到目前為止,我們發現他們的定義

與我們不太一樣,我們會再加強。另外,對其權益監督的部分,我們也做得比以前好很多,尤其

是吳委員與尤委員最重視的性騷擾部分,我們以前做得稍微不夠,但是現在都已經加強了……

吳委員宜臻: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相關部會使用這些非典型人力處理了哪些核心業務,在下會期

我們可以看到優先的改變?你們至少要列出優先次序來!

黃人事長富源:有,有。

吳委員宜臻:每次都聽你們說已經改了,減少了 3 個人、減少了 20 個人、50 個人;如果核心人力

部分還是使用非典人力的話,狀況一樣沒有改變。

黃人事長富源:吳委員指教得很好。事實上,我們也特別詢問過監察院,對於他所問的部分,我們

針對每一個項目去處理,所以之前懷疑的那四個部分,包括雪隧、消防等幾個單位,我們仔細調

查結果,其實他都沒有做核心工作。以雪隧來說,大家很擔心他是不是從事消防工作,事實上他

是做前端的工作。職訓局部分,對於他們自己的研究,我們也進去調查、訪談,他做的是處分前

事實的蒐集和查對;而核研所、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部分,只有台北市國稅局是處理一般行政事

務。所以要跟兩位委員報告,我們是真的很認真。另外,我們還有兩個項目沒有列進來,所以這

九項要拜託委員支持。

尤委員美女:剛才講了就凍八分之一。

黃人事長富源:有兩項是通案,排除之後,今天沒有辦法報告,這裡的九項不是我的全部,因為一

共有十一項。請委員支持,讓我們可以做事情。

主席:你們還有兩項?

黃人事長富源:對。

尤委員美女:還有第(四)案是軍公教通案部分。

廖委員正井:第(四)案剛剛已經過了。人事總處的預算很少,不要再為難他了。

主席:因為他們有兩項未送進來,所以我們還有機會讓他們來報告。第(二)案准予動支。

尤委員美女:第(五)案與第(四)案他都應該加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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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剩下那兩項要報告時,你們再一起來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會。

尤委員美女: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薪資的部分,還有軍公教通案性的部分,我們上次說要法制化

,雖然也做了決議,但是你們會不會遵循?因為上次通過的只有 101 年的部分,102 年以後的,

還是要法制化。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一定做更詳細的報告。

主席:現在處理第四案,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 5

案。

第(一)案凍結「首長及副首長因公所需特別費」三分之一的部分,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

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案凍結「一般行政」預算五分之一部分,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

異議,通過。

第(三)案銓敘部針對「人事法制及銓敘」分支計畫凍結五分之一部分,准予動支。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訓練與進修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部分,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國家文官學院預算凍結五分之一部分,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案,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凍結項目共 5 案。

第(一)案「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經費凍結五分之一部分,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

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案全數凍結「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

異議,通過。

第(三)案凍結「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五分之一,准予動支。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案凍結「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畫經費五分之一,准予動

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不准!保留。

主席:第(四)案暫保留。

第(五)案凍結「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部分五分之一,准予動支。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暫保留的第(四)案。

廖委員正井:他們說要調整的經費不夠,還差一、兩百萬。

吳委員宜臻:其實這個問題我已經講了兩、三次,本席不但提出質詢,還下公文,可是他們都不理

我,他們對那個法律沒感覺。他們給我的公文就是沒有問題,我們就部分解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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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這筆經費是 722 萬 3 千元的五分之一,才一百多萬。吳委員可以在下會期編列明年度概算的

時候加進去……

吳委員宜臻:他們沒有報告,相關業務也都沒有講,今天還讓我拿出來再質詢一次。

廖委員正井:下個會期讓他們來做銓案報告。

主席:吳委員的意見,對你們來講是很重要的事情,因為你們的錢不夠,所以容量沒有那麼大,事

情總是要解決。針對吳委員提議的部分,下次一定要來個銓案報告。另外在下年度的預算中一定

要擴編預算,將容量擴增為五年或十年,這樣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錢本來就不夠,這次預

算就讓它通過。

吳委員宜臻:如果有機會,多久可以研議好?

林處長惠美:一年之內。

吳委員宜臻:公報紀錄可以記下來,監察院如果有經費的話,原則上一年可以規劃好。

廖委員正井:去評估啦!

主席:不是去評估,是去規劃好。

吳委員宜臻:一年時間很長,本席說的是規劃好。

主席:他們只要有預算,就可以去執行。

吳委員宜臻:他們有承諾要改善,而且還說一年,本席沒有要求全部弄好,但至少你要告訴我哪些

單位、時程、相關的計畫,短缺的經費如果真的有,你們要匡列多少經費,預計在哪一年的概算

或預算提出來。你們下次要答復我這個部分。如果這部分他答應了,並列入紀錄,本席可以讓它

解凍。

主席:以上都列入紀錄。第(四)案部分准予動支。

繼續處理第六案,中華民國 102 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決議項目共 3 案。

第(一)案有關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要求監察院應力促檢討改進

,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銓案報告案。今天就是來做銓案報告嗎?

廖委員正井:不能這樣便宜行事,對法官、檢察官一定要做另外安排。

主席:所以這個銓案報告還是要另外安排時間。

廖委員正井:今天法務部報告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幾乎等於零。

主席:針對這個案子,我們另定期繼續處理。

吳委員宜臻:本席要求監察院對監察委員受理民眾陳情的司法案件,可否去統計一下是哪些人的案

件、哪些法院銓銓被陳情,並提出概括性的圖表來,讓我們知道惡檢、惡法官都在哪裡,及其濫

權狀況有哪幾種類型。本席建議你們報告之前,先做這樣的分類,可以不必具體指名到特定法官

,除非該法官累計的案件數真的太離譜,那就點名出來!如果沒有的話,像集中在哪些法院、哪

些案件類型、哪些狀況最常被陳情的或是纏訟十年以上的,你們可以分類,在報告的時候帶進來

。謝謝。

主席:本案另定期處理,報告時請將吳宜臻委員所提示的重點放進去,我們要看到這些內容。

第(二)案有關「性別決算」之規劃作法,另定期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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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三)案請監察院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檢討改進後,向本委員會報告案,另定期繼

續處理。

吳委員宜臻:第(三)案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我們討論的個資法會有一些扞格,政府資訊公開究竟

要如何使用,請你們與法務部討論。

主席:第六案所包含的三個案子均另定期一併處理。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A、監察院依組織法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掌理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財產申報法自

97 年修正後,需向監察院申報人員範圍擴大,雖查核之法定比例為 5%,然為增強嚇阻效能應逐

年提高實質查核比率,爰建請監察院研究是否提升財產申報之查核比例。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呂學樟

B、廉能政府為「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國家建設規劃願景之一,提升貪瀆定罪率亦為政府施

政主軸欲達成之目標,惟目前我國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仍偏低,嚴重影響人民對政府之信心;

雖然法務部為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自 97 年起採取了許多措施,但觀察近 5 年的檢肅貪瀆案件

定罪率,最低者為 99 年之 59.88%,最高為 97 年之 67.63%,顯示貪瀆定罪率並未穩定提升,法

務部所推動之措施政策成效有限。爰建請法務部應持續加強對相關檢肅貪瀆案件之蒐證,提高定

罪率,確實嚴懲貪瀆不法之徒,以展現政府建立廉能政府之決心。

提案人:潘維剛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顏寬恒

C、矯正署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嚴重,經監察院及審計部多次促請改進,非但未見改善成

效,反趨惡化,至 101 年 10 月,超收比例竟高達 20.99%之窘境;矯正署僅以分階段擴建、遷建

、改建監所來解決超收問題,卻未考慮如何增進監獄教化功能,降低再犯率,至於檢察與審判系

統之轉向處遇(如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緩刑及易科罰金等措施)及矯正系統之假釋制度與機

動調整移監,亦未有明確規劃,實有不當。而監所人員人數過少,造成基層管理人員壓力過高,

亦有待矯正署解決。復矯正署明知相關醫事與銓業人員編制及現有人力皆明顯不足,卻放任問題

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且醫療業務運作、傳染病隔離設施、特殊病犯照護、收容人看診

、保外就醫等標準作業流程、相關認(鑑)定標準與病歷登載、保存、移轉及預防接種、防疫作

業俱見缺失或闕漏不足,肇生收容人作息空間及醫療衛生照護獲致不平處遇,影響健康人權至鉅

,核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於 100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改進之法定目標,存有明顯落差,顯不利於我國人權形象之提昇。矯正署放任問題

長期存在,不思積極解決之道,改善作為顯屬消極,更乏成效,輕忽收容人健康人權,經監察院

101 年糾正在案。爰此,要求矯正署於下會期提出各監所超額收容問題、醫事人員及監所人員之

人力不足問題之具體改善措施,以及檢察與審判系統之轉向處遇及矯正系統之假釋制度與機動調

整移監之相關統計及明確作法,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潘維剛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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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針對 A 案部分,監察院有沒有意見?

陳秘書長豐義:我們努力去做。

主席:A 案通過,提案人增列廖委員正井、呂委員學樟、吳委員宜臻與顏委員寬恒。

請問各位,對於 B 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B 案提案人增列廖委員正井、吳委員宜

臻與顏委員寬恒。

請問各位,對 C 案有無異議?

廖委員正井:我建議最後一行「明確作法,」後面再加上「建請評估培德醫院增設急診中心,其它

各監所比照臺中監獄增設附屬醫院,以照顧受刑人,」再接著「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好不好?同時 C 案的提案人一樣也增加我們這幾個人。

主席:C 案就修正通過,C 案的提案人為尤委員美女、潘委員維剛、吳委員宜臻、廖委員正井、顏

委員寬恒。現在進行第七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案的審查,本案已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

員若沒有異議,我們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將條文全部唸一次。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

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之。

公務人員銓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

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三 條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

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第 四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

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

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

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第 八 條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銓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銓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銓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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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第 十 五 條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

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

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

併計算。

主席:因為這個案子沒有修正動議,我們現在……

吳委員宜臻:主席,還是逐條討論一下。

主席:好,因為沒有修正動議,所以我們沒有唸修正動議的條文。

第二條第二項增列「、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請問各位,有無

異議?

吳委員宜臻:我有一個問題,在立法上寫高階公務人員,但法條上並沒有寫它的職等,只有看到立

法理由說明欄寫「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現在增列的這些文字之「高階公務人

員」,指的是否就是十職等以上之高階公務人員?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什麼叫做中長期發展性訓練?這個到底是一個計畫的課程,還是一些行政計畫

與措施的銓有名詞?「行政中立訓練」我們可以理解,可是「中長期發展性訓練」這件事情在立

法理由也沒有做說明,我想瞭解一下到底是什麼。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吳委員剛剛的指教!第一個,是不是十職等這個事?我們

雖然只有在說明欄裡面說,但是未來會在施行細則裡面明定,十職等以上屬於高階文官,世界各

國都這樣定。

第二個,有關「中長期發展性訓練」這個名詞,在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與保訓會組織法裡面

都有,其中我們跟人事行政總處協調以後不一樣的地方是,兩邊分工合作。第二項的「發展性訓

練」是為了陞任下一個職務所需的訓練,叫做發展性訓練,未來也會在施行細則裡面明定,過去

在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修定的時候,這個名詞曾經在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的說明裡面有說過。第

三項裡面的「在職訓練與進修」,就是中央二級以上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的主要職權,主要的區

別在這個地方,將來會在施行細則裡面非常清楚地明定下來。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這樣的說明可以嗎?

吳委員宜臻:會在施行細則裡面處理?

蔡主任委員璧煌:是。

吳委員宜臻:原則上,我的認知就是十職等以上,你們會在施行細則裡面定義?

主席:對,因為它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溝通協調,針對高階的部分是在國家文官學院、考試院

;中低階是在地方研習中心,他們有分工合作。

吳委員宜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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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第二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條是因為機關名稱改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條第二項增列「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

關用人之查詢。」,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願望,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宜臻:第四條他們增列的文字我也一樣要問一下。

主席:好,問一下。

吳委員宜臻:本條增列訓練合格者要納入人才資料庫,而「訓練合格」的意思是只要上滿一定的時

數就叫合格,還是你們會有評量?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有評量,評量分好幾個階段,有過程評量與最後的總結

評量,評量及格以後才會納入人才庫,供首長用人參考。

吳委員宜臻:你的所謂合格,不是時數上滿多少就納入人才庫,合格的定義是有通過評量的部分,

那個評量是誰來評量?

蔡主任委員璧煌:除了我們的人以外,有請學者銓家來參與這個過程,譬如,我們的遴選過程裡面

曾經有 1、20 位銓家,幫我們每一組 5 個人由 3 個委員做評量,所以這個評量是有一個過程。

吳委員宜臻:你們所謂「合格」有一個評量委員會,有銓家學者來參加,這個評量的銓家學者叫什

麼?

蔡主任委員璧煌:叫評審員。如果委員關心,本項我建議修正為「經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這

樣委員的意思就更明確,我知道委員剛剛的意思是,應該加「評鑑」2 個字。

主席:訓練並經……

蔡主任委員璧煌:評鑑比較正式。

主席:加上「評鑑」2 個字。第四條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加「構」1 個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考試院提案條

文通過。

第十五條第一項增列「結束」2 個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

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

集委員學樟說明。

上午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下午 2 時 30 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今日下午議程所列之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與國民黨黨團

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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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考試、行政兩院於去(101)年 11 月

13 日會銜函請大院審議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

並感謝各位委員對本(102)年推動年金改革相關法案的關心與支持。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

公保)是基礎年金,在國民年金、勞工保險早已年金化下,公保年金化是完成我國社會安全網絡

的重要一環,也有其迫切性,懇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下謹分就兩院函請審議

之修正草案、大院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擬具之修正草案,提出口頭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考試、行政兩院會銜函請審議之公保法修正草案

一、立法緣起及經過

本部為落實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自 97 年即積極研擬公保年金化方案,廣徵各

界意見並作充分協調溝通後,併同現行實務若干涉及重大權益事項及待解決問題,前已擬具公保

法修正草案,經考試、行政兩院於 100 年 4 月 29 日會銜函請大院審議;惟迄至第 7 屆委員任期

結束前,尚未完成修法程序。

嗣為因應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部經參酌過去各界所提意見,並會商行政院相關主管部會及各

機關獲得共識後,重行擬具修正草案,報經考試、行政兩院於去年 11 月 13 日會銜送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本次公保法修正是在兼顧提供公教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與公保永續經營的雙重考量下去規劃

,因此,必須謹守(一)穩健公保財務;(二)避免加重政府、私校雇主及公保被保險人之財務負擔

;(三)公教人員銓休所得應與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維持適切合理之比率等三個基本原則,審慎

規劃並做全文修正。本次修正涉及年金化之修正條文計有 30 條,其餘修正條文則為解決若干實

務問題;修正幅度甚大;修正後共 50 條。主要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增訂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1.保險年資每滿 1 年,按最後 3 年平均保險俸(薪)給,在給付率 0.65%(基本年金率)至

1.3%(上限年金率)之間計算養老年金(高於基本年金率部分,稱超額年金),並定有應依基

本年金率計給之特別情形。關於這部分,在國民黨黨團所提版本當中重新作了修正。

2.建立「被保險人之銓休所得(每月銓休給與加上公保年金)不可超過銓休年金給與上限(

最高不超過最後保俸 2 倍的 8 成),作為衡量加給超額年金標準」的機制。

3.設有展期年金(可選擇到符合年金起支年齡時領取年金)。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死亡事故者,其法定遺屬得依規定申請每 1 保險年資給予 0.65%年

金給付率之遺屬年金;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申請按被保險人原領養老年金之半

數發給遺屬年金。

5.領取年金期間,如遇公務人員保俸額調整時,將視政府財政及公保準備金財務狀況,另訂

調整比率。

(二)調整法定費率為 7%至 15%,並增訂以部長級之月俸額(95,250 元)為保俸上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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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三)刪除參加公保 30 年以上得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費之規定。

(四)合理保障合法兼職而須同時參加 2 職域保險者之保險權益-得選擇銓出公保,或同時參

加 2 職域保險,但僅得領取「按 2 種保險俸的差額」計得之養老給付。

(五)對於公保法修正施行後銓保且不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者,增訂得俟其領受國民年金老

年給付或年滿 65 歲時,依規定請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

貳、本部對大院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所擬修正草案之說明

一、 大院國民黨黨團擬具之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提案係為因應本年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政策整體修正方向之一致性,爰配合將公保年金計算

標準調至 15 年平均俸額,基本年金率從 0.65%調為 0.75%,並合理降低銓休所得替代率為 75%

,本部敬表同意與支持。

二、葉委員宜津等 26 人擬具「增列生育給付項目」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基於鼓勵生育之國家政策,建立「生育給付」之福利措施確有其必要性,但在近 8 成公保被

保險人已有是項福利時,宜否在公保增列該給付項目,抑或另在各被保險人適用之人事法令作彈

性規定,實需再審慎考量。此外,本提案與其他社會保險現行生育給付之條件與標準不同,恐衍

生衡平性問題。爰建議慎做考量。

三、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擬具「暫不請領養老或死亡給付者得適用請領給付時規定」之條文修

正草案

本提案旨在同意公保年金化前符合養老或死亡給付請領條件且在 5 年請求權時效內未請領者

,可溯及適用年金規定。由於此提案涉及憲定平等原則,勢須一併同意已領相關給付者均得改領

年金;其衍生之問題,除將使相關行政處分陷於不確定狀態外,更會加重公保準備金、政府、私

立學校雇主的財務負擔,從而須大幅提高公保保險費率挹注,進而轉嫁至現職人員承擔;亦將使

未來政府推動授益性修法時,會有援引比照追溯適用的問題。爰建議不宜推動。

四、邱委員志偉等 22 人、黃委員昭順等 20 人擬具「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銓任教職員銓出公

保改參加勞保」及吳委員育仁等 20 人、蔣委員乃辛等 24 人擬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銓出公

保改參加勞保」等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私校教職員是否要銓出公保,乃是涉及政策性的問題,對此行政院已經作出明確之政策

決定,即希望私校教職員還是繼續留在公保處理這樣的建議和我們目前的處理方式是不一致的。

本部在推動公保年金化過程中,曾數次就此議題邀集行政院相關主管部會及財主機關研商,

獲致仍留在公保處理之共識。其主要考量為:一則會加重勞保及政府財務負擔;二則此問題非僅

研修公保法可解決,尚涉及勞動基準法、勞保條例相關條文等配套修正;三則以私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之被保險人工作相對較為穩定,公營事業在職待遇相對行政機關及同產業勞工高,在公保年

金 1.3%之給付率下,已可合理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是若同意其改投勞保以提高年金給付率至

1.55%,除確會加重國家財務負擔外,能否符合外界對於社會公平之期待,均需再審慎衡酌。爰

建議不宜推動。

五、潘委員孟安等 18 人擬具「公保準備金運用等相關資訊應公開」之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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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公保準備金現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及運用,臺灣銀行操作的時間已經

非常久,其自有一套操作機制,在相關資訊公開上,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就不影響準備

金運用權益、競爭地位及整體交易市場運作等相關資訊予以定期公開。此外,為監督公保業務,

公保法已定有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由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銓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成公保監理

委員會,依法定期審議;同時亦受監察院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內部稽核單位之監督。爰此

,本提案要求按月公布且涉及買賣資訊等重要資料揭露,恐影響公保準備金操作隱密、靈活性及

競爭地位。因此,建議仍維持現行公開方式為宜。關於這部分,我們會再和潘委員溝通。

六、蔣委員乃辛等 23 人擬具「併計勞保年資以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之條文修正

草案

對於轉業轉保者之保險權益如何合理保障問題,現行公保、勞保已有「年資保留,分別給付

」之機制;惟若因年金化,進而訴求「併計年資以成就請領年金條件」,就社會發展趨勢而言,

因有其正當性,爰考試院所送草案第 19 條已做部分開放,惟若欲全面開放,尚有(一)加重保險

財務及政府財政負擔;及(二)此問題非僅修公保法可解決(尚需勞保條例配套併同修正)等顧慮

,爰尚須審慎評估。如果要併計年資的話,不管是公保或勞保而言,都會增加財務負擔。基本上

,88 年就已經確定以後公保的財務收支應該秉持自給自足的原則來辦理,如果其財務負擔增加

的話,我們勢必要調高公保保費。

參、結語

公保年金之設計,係在通盤考量社會公平、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國民觀感、全體被保險人之

人事制度差異性及銓休養老權益保障需要等面向後,所規劃之公平、合理且能妥善照顧公教人員

老年生活的方案,也是我國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絡之必要工作。尤以部分公保被保險人(如私立

學校等)尚待公保年金以維其老年生活,是本修正草案確有儘速審議通過施行之必要,敬請各位

委員先進惠予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葉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國民黨黨團不說明。

目前邱委員志偉已經到達現場,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今天會議的主席安排公保法修法的議程,公保

法的修正是大家的期待,特別是有關私校教職員的部分,我想年金不能產生孤兒,如果這個部分

不加以修正的話,那麼最可憐的就是六萬多名的私校教師,他們完全沒有受到任何年金的保障,

教育工作者不應該分為公立學校教師或私立學校教師,他們同樣都是在作育英才,同樣都在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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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家教育大業奉獻自己的銓長和所學,不能因為是私校教師就產生年金待遇極大化的差異。這個問

題並不是現在才存在,而是已經存在很久的時間,因為這個問題長期存在,所以造成年金不公平

的制度,而且也不符合社會的期待。身為立法院的國會議員,我們有責任將這種不公平的狀況加

以導正、調整及修改,好讓六萬多名的私校教職員能夠獲得合理、公平的年金保險。

本席等人提出公保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希望六萬多名的私校教職員能夠回到勞保

體系,如果他們繼續留在公保體系當中,就會面臨許多待遇及條件上不公平的狀況,希望這條條

文的修正案能夠在今天的委員會當中,獲得所有同仁的支持。我們不能產生年金的孤兒,我想大

家對於這一點應該都有共識,這也是民主進步黨及各黨派共同的心願與期待,希望今天大家在討

論這麼有意義的議程時,能夠將私立學校教師年金待遇不公平的問題順利加以解決,以符合社會

的期待,同時也給六萬多名長期以來蒙受不公平年金待遇的私校教師一些鼓勵,讓他們能夠獲得

更合理、更公平的尊重。本席希望公保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能夠獲得大家的支持並順利通過,

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委員其邁等人共同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

正草案,整部法案都是為了因應年金改革,最主要也是回應公保年金化,將所有的職業保險年金

給付統一。

本席等人所提出的版本與考試院版本比較不同的地方在於針對私校教師老年的經濟保障部分

,考試院版本維持了私校教師的所得替代率之後,讓他們用比較低的比率去繳費,但是將來進行

老年給付時,又要把超出原本繳費比例的部分予以打折,用 0.65%的比率去領取。本席認為這樣

的計算方式非常繁複,也非常麻煩,如果我們真的正視私校教師的銓休、老年經濟生活和所得替

代率的話,其實就應該直接計算在這項法令通過之後,他們應該要領多少的所得替代率,然後從

這樣的所得替代率回算他們應該繳交多少保費比較適宜。在本席與陳委員其邁等所提的版本當中

,針對考試院所謂超額年金的部分,並不採私校和公校分流的方式,而是直接建議私校教職員的

繳費比例應該用一定的費率去計算,將來銓休後的所得替代率直接以 1.3%去計算,至於超出的

部分就是打折領取,我們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比較清楚,以此回算私校教師的所得替代率也比較

精準,如此才能真正回應私校教師老年經濟安全之所需。不只能正確計算出這部分的所得替代率

,同時也配合私立學校教職員銓休銓卹條例的相關規定,精算出私校教師的老年經濟安全之所需

,這就是私校和公校分流的差異所在,敬請本院同仁在進行逐條討論時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 8 分鐘,得延長 2 分鐘;下午 3 時 30 分截止登記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有參加今天中午的會議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廖委員正井:請問部長認為立法委員是在無的放矢,還是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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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張部長哲琛:大部分都講得很有道理,有絕大部分個人都是贊同的。

廖委員正井:這就表示委員的意見你都能聽得進去。

請問部長,你是不是感覺這次的年金改革有點草率與急就章?

張部長哲琛:這是政策決定,就我來講,我不會覺得太草率……

廖委員正井:就像是證所稅一樣,證所稅也是因為政策決定,結果最後搞成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不只證所稅沒有扣到,證交稅也流失了一大部分。現在也一樣,你認為這樣改革以後,就可以讓

年金不破產嗎?根本達不到這樣的目的!結果最後把公務員的士氣全部搞垮了,所以你看在這次

的競爭力評比當中,我們從第七名掉到第十一名,為什麼?

張部長哲琛:評比項目有兩個,一個是政府效能,另外一個是經濟表現。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公務員無言的抗議,倒楣的是誰?倒楣的還是老百姓和我們的下一代。我覺得

今天中午有一位委員講得很有道理,乾脆大家換一下,我來當部長,你來當委員,大家的心情感

受就不一樣了。

根據個人的看法,包括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年金等等,你們講了一大堆,結果卻沒有

人搞得懂,不要說老百姓搞不懂,立法委員也搞不懂。

張部長哲琛:這確實是很銓業的東西。

廖委員正井:還好我們兩個人是念成本會計的,還算有點數字概念。所以本席覺得我們只要澈澈底

底改二個就好了,一個叫做保障年金,一個叫做所得年金,保障年金就是要保障你銓休以後可以

維持基本的生活,所以保障年金這部分,政府要負擔多一點,員工的部分少負擔一點。至於所得

年金,那就看你自己了,你要住好房子,管理費就交多一點,對不對?所以所得年金的部分就開

放,讓你自己在所得高的時候多繳一點,將來銓休可以享受高級一點的生活,這樣不是很好嗎?

你覺得本席說的有沒有道理?

張部長哲琛:非常有道理,實際上這是新加坡現在採用的制度。

廖委員正井:對啊!

張部長哲琛:王惠美委員也一再提醒。

廖委員正井:對,那為什麼不照這樣改呢?

張部長哲琛:現在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真正要改的話,從國民年金開始設計的時候,我們

就必須同步進行整體規劃,可是現在已經走到這個地步,等於是各走各的,而且差異真的越弄越

大。

廖委員正井:你不是說我們總統要歷史定位嗎?要歷史定位就要澈底改變,從他這一任總統任期開

始改,這樣他將來就會變成歷史的偉人。但現在不是,現在改來改去變成什麼樣?就是原本大家

希望整合,但是現在不僅沒有整合,反而還越走越遠。

張部長哲琛:現在不可能,因為光是基礎年金的差距就那麼大,所以更不可能了。

廖委員正井:對,本席越來越喜歡你了,因為你的意見和我們的意見慢慢接近,所以本席支持你參

選立法委員,不是選總統。

張部長哲琛:這我不可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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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委員正井:我們馬上幫你連署選黨主席,可以嗎?

張部長哲琛:委員不要開玩笑了。

廖委員正井:本席是很認真的,不是開玩笑,因為本席發現你和我們的民意越來越接近了。

張部長哲琛:不可能,根據我的生涯規劃,我明年就要銓休了,我有我的生涯規劃,我想要建立一

個好的制度,然後我就銓休,留點時間給自己。

廖委員正井:好,所以本席幫你下一個結論,請你不要一世英名毀於一旦。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我要告訴廖委員,就公務人員的部分,關於銓休制度的改革,其實各位可以

看到,100 年我們就開始修正公務人員銓休法,所以實際上我們老早就注意到這個問題,所有有

關公務人員的銓休制度……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你們就去改了,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我們絕對不是很倉促去做改革,而是經過一番深思熟慮,而且和很多學者銓家……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們前面已經改了嘛!

張部長哲琛:對,100 年就已經改了。

廖委員正井:所以公務人員的給付可以維持到 2020 年,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對,關於公務人員的部分,實際上你可以看到,我們從 75 制改成 85 制,還把公務人

員滿 55 歲申請銓休可以多領 5 個銓案基數的規定取消,另外就是不可以領雙薪,這都是我的功

勞所在,各位當時也有參與修正。

廖委員正井:所以公務人員這部分可以維持到民國 120 年,就是因為你們前面做的改革。本席並沒

有否定你們前面的功勞,可是你們要秉持銓業去向總統及行政院建議,請他們聽你的,不是你聽

他們的,因為你比他們銓業,所以該怎麼做,你要告訴他們。你看看現在的證所稅,這件事情弄

的灰頭土臉,對不對?現在才承認錯誤,但是已經跑掉多少稅了?所以年金的部分也是一樣,不

要急,先聽聽大家銓業的意見,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向各位委員報告,實際上我們提出來的年金方案,一定是採用緩和漸進的方式,絕對

不希望產生太大的衝擊,或是對公務人員的相關銓休所得產生太大的影響,一定是採用緩和漸進

的方式逐步推動。

廖委員正井:對,可是現在他們覺得你還是刀刀見骨、血淋淋的。

張部長哲琛:我想只要是有關銓休的所得被刪除,每個人心裡都會有所感受,他們當然會認為我們

這樣的改革方式太兇狠了。

廖委員正井:對。

張部長哲琛:可是實際上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一點,我們為什麼要提出銓休制度的改革?另外一個

原因就是我們現在的銓休制度真的比較不合理,因為銓休所得實在太高了點。

廖委員正井:不是,你又說錯話了,本席本來要誇獎你的。

張部長哲琛:當然總經費一定是有的。

廖委員正井:如果今天保費費率提到很高,例如別的國家都已經是百分之四十幾,而我們才 7%、

8%或 10%,這樣當然會垮。如果你的保本費率要提高,那你們就要告訴鄉親、要告訴所有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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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員,你想不想銓休後像張榮發、王永慶這樣過日子?如果想,那你就要在多賺錢的時候多繳

一點錢,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商業年金,就像新加坡的商業年金。

廖委員正井:你把錢交給我們,我們保證基金絕對不會像你們一樣搞到零零落落,只有 1%的績效

,甚至是負的百分之五點多,我們可以保證基金績效達到百分之十幾以上,請你們安心。

張部長哲琛:以我個人的看法,現在追根究柢最大的問題就是經濟,如果經濟能夠好轉的話,這些

都不是問題,真的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本席覺得你說話越來越像我們的黨主席,問題還是在經濟,只要經濟搞好就沒有問題

了。

張部長哲琛:問題在經濟,只要經濟搞好就好了,真的是這樣,追根究柢,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廖委員正井:所以本席就說了,你們現在的結論就是要把全副精神放在改善經濟,而不是把全副精

神用來得罪民意,對不對?你們要全力去拼經濟,那天本席就告訴院長了,你們行政院有一個這

麼好的方案,他說他不知道,本席問他,你在院會開會時打瞌睡嗎?沈世宏在院會提出來的節能

減碳政策,只要澈底更新我們台灣產業結構的機器設備,這些舊設備一淘汰,等到 5 年、10 年

以後,臺灣所有製造業的機器設備都符合節能減碳標準,不但生產效率會變很高,而且這幾年投

入機器設備的更換,也會讓經濟蓬勃發展,這是一個多麼好的政策。

部長,本席對你的期望很高,你知道嗎?所以本席今天才會告訴你這些,因為本席覺得我們

兩個人的理念越來越接近了。例如今天你們說要調整費率,從 7%提高到 15%,另外把公務人員

參加公保年資滿 30 年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的部分拿掉,這些我們都全力支持,因為這些是不

合理的,所以都要拿掉,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廖委員正井:費率該提高的就要提高,而不是去砍人家的福利,因為砍福利是最簡單的,你知道嗎

?如果今天我們要讓財務不會破產,例如從今天開始,10 年之內大家都不能領銓休金,這樣財

務結構一下子就會改善,是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因為只要大家都不領,這樣最有效,就能做到真

正的節流,但是做不到嘛!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今天我看報紙報導,德國的財政部長說,如果歐洲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大幅刪減的話

,可能會引起革命,他說了這樣的一句話,所以我們採取逐步、緩和、漸進的改革是比較正確的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你要知道一點,我們現在看臺灣的經濟數字,有一點讓本席覺得很奇怪,我

們的 M2 占 GDP 的 80%,全世界可以名列前三名,是不是?臺灣現在就是大家說的錢多到淹腳

目。

張部長哲琛:臺灣現在的狀況就是有錢不願意消費,就像日本這 20 年來的情形一樣。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本席要拜託部長,請你回去告訴院長,請他建議他的好朋友。

張部長哲琛:我只能告訴關院長。

廖委員正井:你可以告訴關院長,請他和他的好朋友總統說,這個時候要回頭是岸,趕快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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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東西就放在一邊,因為經濟搞好就不會被罵,只要把經濟搞好,就什麼問題都解決了,如果

經濟搞不好,就算再去改別的,也是改變不了,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對。

廖委員正井:像我們現在的家庭,有的很有錢、有的沒有錢,如果沒有錢,你要他只吃一半的便當

,他還是沒有錢,是不是同樣的道理?即使你叫他便當只吃四分之一,他還是沒有錢。部長,本

席今天是語重心長,相信你中午開會時應該可以感覺到,要讓立法委員舉起手來,大概會很困難

,是不是?所以你不用急,也不要太有使命感,你們好好把經濟拼起來,這樣才是在救下一代、

才是救政府,而不是和民意背道而馳,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廖委員,你必須要了解,我是銓敘部部長,我的職責範圍只在公務人員這部分,至於

其他的部分,實際上我只能夠提供建言,我們只能夠提出建議。

廖委員正井:就像本席說過的,我們說繳多領少不合理,你就馬上告訴關中院長,關中院長馬上告

訴總統,總統就說多繳一點點、少領一點點、延長一點點,什麼都是一點點。

張部長哲琛:這句話我回去說了。

廖委員正井:對啊!你看看,所以還是有效的,本席為什麼寄望你?就是因為這樣,謝謝你。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部長,經過一連串的改革,我們本來可以撐

到 2020 年,但是現在勞保、公保各方面都大漏水,顯然你們現在的改革是各修各的,只是頭痛

醫頭、腳痛醫腳,但是中樞神經不能連貫,所以最後是一塌糊塗,這是本席對這次年金改革的總

評語。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沒那麼糟。

王委員惠美:現在你們年金要推三層制,第一層叫基礎。

張部長哲琛:就是公保。

王委員惠美:第二層叫職業。

張部長哲琛:就是職業年金,增加個人負擔比重的部分。

王委員惠美:第三層叫商業,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商業年金。

王委員惠美:基礎年金是不是應該要讓民眾維持基本的溫飽?對吧?

張部長哲琛:對,這就是公保當時制定基礎年金最主要的目的。

王委員惠美:這是當時你們定這個年金的基本概念,可是呢?本席覺得你們對這些公教人士非常不

公平,因為你們反而是在基礎年金上儘量苛扣他們,然後在職業年金的部分,讓大家覺得他們領

了很多錢,讓勞工界對公教界非常的仇視,這都是因為你們的關係,因為你們的制度設計有問題

,這樣怎麼會公平呢?

張部長哲琛:這個制度不是我當時建議的,如果叫我現在重建制度,我會照王委員的意思,基礎年

金一定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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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惠美:過去錯了,現在還要一錯再錯嗎?

張部長哲琛:現在沒有辦法做調整,要讓我們有點時間改變。如果按照我們原先設計的年齡是 65

歲,我們的基礎年金就是 12.5%,現在已經提高到……

王委員惠美:依照你們未來的設計,這些保險根本就無法合併,本席舉個最基本的例子,公保、勞

保能不能併計?你們未來如何讓他們併計?你們常常在說行政界找不到人才,因為沒有人才挹注

,所以死氣沈沈,你們現在要如何讓勞保、公保併計?現在勞保和國保已經可以結合了,唯獨和

公保沒有辦法做結合,這部分你們要怎麼處理?

張部長哲琛:這部分行政院已經在做研究了,基本上如果兩個保險的年資都沒有辦法成就銓休條件

,因為這樣不能領年金的話,對他們來說,不管是公保或勞保的年資,都是損失。

王委員惠美:沒有道理,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這沒有道理。

王委員惠美:他可能有 7 年勞保、8 年公保的年資,但是他只能領一次銓。

張部長哲琛:所以基本上像這些人,關於他們的年資合併計算,在我們……

王委員惠美:他有沒有繳錢?有啊!

張部長哲琛:當然有繳錢。

王委員惠美:他有繳錢,但是政府卻不能讓他併計年資,政府真的是吃定人民。

張部長哲琛:王委員,第一個,保險給付只能領一個,不能領兩個,這是基本原則。

王委員惠美:分開計算可以吧?對不對?例如過去繳勞保,後來繳公保,所以你可以分開計算,但

是要讓我們領月銓,因為年資也夠 15 年了。

張部長哲琛:如果兩個都沒有辦法成就月銓的條件,可是兩個年資合併計算後能成就月銓的條件,

那就各領各的,這應該是合理的。

王委員惠美:對,你覺得這樣合不合理?

張部長哲琛:合理。

王委員惠美:可以做到,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不過現行利率要再做通盤檢討。

王委員惠美:那你就要為這些人多說幾句話,你們內部在開會的時候,就要為他們多說一些話,好

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王委員惠美:再來,關於你們這次修正案的第二條,本席覺得很奇怪,在第二條第一款裡面,法定

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者,不得參加本保險。可是第三條又規範了私立學校老師的部分

,硬要他們參加公保,實際上他們也不願意參加你們的公保,因為他們發現勞保領的更多、費率

更好,你們卻硬要把他們留在這邊,到時候留來留去會留成仇。

張部長哲琛:向王委員報告,事情並不是這樣,在 88 年的時候,是私校主動要和我們公保合併,

所以目前私校教職人員是納入我們的公保,不在勞保。第二個,後來勞保……

王委員惠美:他們當時沒有深入研究,不然怎麼會來和你們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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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張部長哲琛:因為我們那時候的條件比較好一點。

王委員惠美:那要怪以前推動把私校納入公保的人。

張部長哲琛:99 年勞保年金化以後,它的給付額是 1.55%,所以這些人就想要轉到勞保去。

王委員惠美:所以說一開始錯了,後來就全盤都錯。

張部長哲琛:所以那時候應該……

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他們就要為了過去沒有眼光,繼續不斷的付出代價嗎?

張部長哲琛:不會,向王委員報告,實際上當我們在建置制度的時候,我們也知道這個問題,關於

私校教職員,在他們的第二層,就是有關他們的職業年金,其實比我們一般的公立學校教授低,

所以我們有顧慮到整體考量……

王委員惠美:他們的年金能不能領月銓?私校的老師有沒有?

張部長哲琛:私校教職員的年金現在有月銓了,不過比我們公立學校的老師低,所以目前在第一層

公保年金的部分,我們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我們給付率是 0.75%到 1.3%,另外,因為私校第

二層的年金比較低……

王委員惠美:本席覺得你們很奇怪,為什麼你們要分成 0.75%、1.3%不同的費率?是因為他們繳的

錢沒有那麼多嗎?因為他們現在的年金制度也是和公務人員一樣。

張部長哲琛:不是的,給付率從 0.75%到 1.3%,然後我們還訂定所得替代率的上限,包括他的銓

休金也要計算在內。如果以目前來說,很顯然的,像私校的教職人員,雖然他們第二層的月銓休

金低,但是如果加上公保年金的話,實際上他絕對可以達到 1.3%,所以我們等於是倒過來幫助

這些私校的教職員。

王委員惠美:第十七條第二款裡面有關養老金的給付,保險年金每滿一年就有不同規定,給付率從

0.65%到 1.3%,這是為了私校的教職員定的吧?

張部長哲琛:對。

王委員惠美:這樣公務人員做何感想?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就是第二層的部分不同,他們的職業……

王委員惠美:所以現在公務人員傳出另外一種聲音,就是我們要加入勞保,你的看法呢?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如果他加入勞保的話……

王委員惠美:勞保給付率是 1.55%,你們這個部分只給付 0.65%。

張部長哲琛:所以我要向委員報告,以同一個社會的公平性起點來說的話,我們的所得替代率就是

一個關鍵,所以現在不管公務人員在職時候的所得如何,我們現在的所得替代率就是不超過八成

,就是你的基礎年金加上職業年金,合起來不超過八成,我們已經做了這樣的選擇,縱使他加入

勞保或其他的保險,給付也不可能超過八成,因為我們已經定了上限。

王委員惠美:再來,本席很好奇一點,剛開始我們在討論年金制度時,大概是 101 年 9 月的時候,

你們拿了一份 97 年委託別人做的財報精算來說明,說明我們在去年之前的保費費率都是 7.15%

,今年開始調漲成 8.25%,當時你們說依照精算的 7.15%費率,年金的給付率只能是 0.65%,但

是你們現在保費費率要調漲成 8.25%,給付率還是 0.65%,未來費率還可能調漲到百分之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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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但是給付率還是 0.65%,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我們現在的給付率提高到 0.75%,我們有一個最少基礎年金,從 0.65%提高到 0.75%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的費率會從 7.15%開始加起,一直增加到 18%,但是你們給的年金給付率還

是只有 0.75%?政府真的是吃定人民,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除了 0.75%,實際上還要再加上月銓休金,關於公務人員月銓休金的所得,我們目前

也設了一個上限,就是兩個加起來不超過 75%,如果他的職業年金可以領到 60%,實際上還是

只能領到 75%,這是我們目前建置最主要的項目。

王委員惠美:我們軍公教的雇主是政府,如果依照勞保的規定,我們勞工的負擔是 20%,另外雇

主也要給。

張部長哲琛:分攤的比例是七二一。

王委員惠美:那我們的雇主就是政府,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本來就要負完全責任,不是這樣嗎?

張部長哲琛:不是,目前公保的制度已經改了,因為公保在 88 年以前是全部由政府負擔,88 年以

後,實際上以目前來說,有關公保的營運,88 年以前的政府負擔部分,政府以後每年還是要編

列預算支應,但是 88 年以後,當時政府就要求公保的營運一定要自給自足,如果收支不足的話

,就要調整它的費率。

王委員惠美:本席在想,以你們相關的法令來看,未來我們勞保要併公保,這個目標絕對是越來越

遠了,絕對不可能匯流,為什麼?

張部長哲琛:因為現在正好相反。

王委員惠美:勞工可以領月銓的條件是要年滿 60 歲、年資滿 15 年,到了 115 年的時候,他是滿

65 歲才可以銓休。可是我們看公保現在的銓休年齡規定,分別是年資 15 年、65 歲,年資 20 年

、60 歲,年資 30 年、55 歲,很顯然的,你們鼓勵 55 歲到 60 歲這個階段的人快點銓休。

張部長哲琛:我們基本上還是要 60 歲。

王委員惠美:就從你們這個法的設計來說,當我們工作滿 30 年、55 歲,年資滿 20 年、60 歲,顯

然你是鼓勵他們大概在 60 歲左右快點銓休。

張部長哲琛:我們平均銓休年齡是 60 歲。

王委員惠美:對,在這樣一國多制的狀況之下,未來如何能夠把公保、勞保、國保等相關的保險合

併在一起?

張部長哲琛:王委員,我一再向你報告,因為現在制度已經走到這個地步,我們和勞工保險最大的

差別,目前是勞保比我們公保好,因為勞保的給付率可以達到 1.55%,我們只達到 0.75%,所以

勞工的銓休給付比我們還要好。

王委員惠美:那就是一開始本席一再向你強調的,什麼叫做基礎年金?一開始年金的概念就不一樣

了,基礎年金本來就是基本的保障,後續就是針對職業的部分,應該要加的,之後再去處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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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是現在連第一層的基本年金部分,大家就已經不公平了,你看這個制度怎麼玩下去嘛!

張部長哲琛:王委員,我非常同意你的意見,現在的問題是第二層的部分就不公平了,你看第二層

實際上的差距那麼大,所以我們在第一層就要做調整。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們一直強調,針對基礎的部分,你們要先……

張部長哲琛:所以我們對銓休金有做不一樣的調整。

王委員惠美:部長,我們從去年討論到現在,本席認為你自己心中有一把尺。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經建會真的要對我們整個年金制度、保險制度做通盤檢討。

王委員惠美:經建會?

張部長哲琛:經建會也要費一點時間,一定要整合。

王委員惠美:主席,我們部長建議,請經建會來這邊聽聽大家的意見,所以我們應該安排一個銓案

報告,請他們來做說明、報告。

張部長哲琛:嚴格來說,召集人是應該做這樣的安排。

王委員惠美:大家一起來探討好了,好不好?以上。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教育部陳次長,針對今天審查的公保法,其

中有一個適用的保險對象,就是私立學校教職員納保的問題,我們今天看到這些法案的內容,大

概還是確定要把這部分留在公保。本席有看到你們教育部給私立學校的一封信,這是要給私立學

校教職員的,上面寫了非常多,就是決定還是把他們留在公保。你們說當時雖然有附帶決議,要

將他們移轉到勞保,並且給予年金給付,可是你們經過整合之後報到行政院,最後還是決定把他

們留在公保,年金給付率則由原先的 0.65%,提升到 1.3%。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對,委員說的是到 99 年。

吳委員宜臻:對,可是實際上,上個禮拜天全國教師公會有發動遊行,看起來私立學校大部分的教

職員還是希望納入勞保。請問一下,你們到底有沒有溝通好?為什麼落差會這麼大?

陳次長益興:向委員報告,這是在 99 年間經過多次和各級私立學校的團體代表,還有全國教師會

以及各縣市政府的代表……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你們有開過會,你們有去溝通過?

陳次長益興:非常多次。

吳委員宜臻:那就奇怪了,那個遊行的訴求為什麼還是要加入勞保?

陳次長益興:因為他們希望大院能夠趕快審查。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他們也希望趕快加入公保,只要趕快審查就好,是不是?

陳次長益興:這是他們的期待。

吳委員宜臻:是嗎?那本席等一下就問你,關於加入勞保這件事情,你們當時有沒有向行政院的年

金改革小組反映過?就是要把私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勞保這件事情,開會的時候,教育部有沒有把

私立學校教職員的意見反映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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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次長益興:委員是說去年 11 月的會議嗎?

吳委員宜臻:對。

陳次長益興:事實上私校留在公保,這已經是一個既定政策,行政院在 99 年 5 月就已經定調了。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其實在 99 年的時候,大概就已經定調了?就是要把他們留在公

保。

陳次長益興:是的,因為都經過充分溝通了。

吳委員宜臻:是喔!可是上一屆私立學校教職員銓休銓卹離職資遣條例三讀的時候,當時院會也有

一個附帶決議,就是希望我們能夠考慮將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公保轉到勞保,並予以年金給付。

陳次長益興:是。

吳委員宜臻:怎麼你說的和本席在相關的立法院公報文書中查到的不一樣?

陳次長益興:那時候確實……

吳委員宜臻:是行政院忽略立法院的決議和意見?還是真的認為勞保不適合?或是有其他的原因?

本席覺得你說的好像和現實狀況不一樣,而且和立法院的決議不同,到底關鍵因素是什麼?次長

,你不要拖延本席的時間。

陳次長益興:那個過程就是這樣,因為那時候是我奉派主持會議。關於私校的部分,我剛才已經說

過了,包括團體代表、全教會等等,我們後來也經過多次溝通,大家都共同同意。

吳委員宜臻:次長,你這樣是答非所問,或者是你答的不夠完整,因為本席對你們這封信還有另外

一個意見,你說你們把這些私立學校的教職員納到公保體制內,年金給付率由原先的 0.65%提升

到 1.3%,你騙人!

這件事情很嚴重,因為剛剛本席看了一下條文,也翻了一下提案說明,基本上在這整部法案

裡面有分成所謂的基本年金,以及所謂的超額年金的概念,基本年金的年金給付率是 0.65%,如

果私立學校以 1.3%的給付率來計算它的保險費率,根據這個條文的第二十二條,將來他們成就

請領銓休的給付條件時,還是要打折回復到 0.65%的標準。

所以本席算了一下,嚇死人了,你們這封公開信有陷阱,欺騙我們私立學校老師的感情,公

務人員的年金給付率 0.65%加上 2%,所以有 2.65%。勞工的部分我們很確定,現在法令沒有過

、也沒有修,勞工年金給付率的部分大概是 1.55%,如果私立學校是這樣的話,給付率大概就只

有一成,其實進勞保會比較好。

你們給私立學校教師的這一封信提到 1.3%,可是實際上領的時候還要打折回 0.65%的標準,

所以原來的基本年金 0.65%,加上原來超額的 1.3%這部分,再打折回 0.65%,實際上乘上去只有

0.4225%,換算回來只有 1.0725%,如果以年資 35 年來計算,你知道嗎?所得替代率就很慘了,

真的非常慘。

公務人員的部分簡單計算後有 92.75%,但是因為我們的所得替代率有天花板上限,大概是八

成左右,所以勉強把它拉到八成,就是 80%。勞工的勞保好歹有 52.5%左右,這部分我們並沒有

算到勞銓,如果算勞銓的話,109 年以後,加上去可能有百分之六十幾到百分之七十幾。可是私

立學校的老師,按照你們修正的法令內容,他們只有 37.54%,比勞保低,比所有的公務人員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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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低。

次長,本席不知道你們這個主管機關是怎麼爭取的,而且你們這封信也有問題,你們不能這

樣欺騙我們的老師。關於你們這樣的設計,其實本席知道,你們還是想維持他們的所得替代率,

所以硬要把他們繳費的費率拉到 1.3%,你們為什麼不直接告訴他們,如果你們繳 1.3%,以後我

們就不打折。

你可以把他們分流,不要讓他們跟著公立學校的老師繳 0.65%的保險費率,因為如果硬是要這

樣繳,到時候又要把它拉回來,針對他們超過的部分,在超額年金的部分打折,為什麼要計算的

那麼麻煩呢?有什麼考慮嗎?還是你都不懂?本席需要銓敘部部長來回答?本席就知道,最後還

是要銓家說明。次長,本席原諒你,但本席還要責備你一件事,因為你們沒有捍衛我們私立學校

老師的權益,你們這樣欺負人,這樣的所得替代率能看嗎?難怪私立學校的老師全部要上街頭。

張部長,請你回答本席為什麼不要分流?你覺得所有的被保險人都真的只要低付少繳,所以

你們怕他們多繳,又把它打折回來,人家私立學校的老師為了老年的經濟生活至少可以和勞工、

公務人員看齊,搞不好人家願意繳 1.3%的費率,銓休的時候就是以 1.3%的所得替代率來計算,

他們不要讓你們再打折拿回去,你們這是什麼想法?為什麼要這樣計算?

主席:請銓敘部銓銓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第一個部分,我們這個制度原來是設計甲乙類,就是像

委員剛剛建議的,他們可以用 1.3%的費率繳費。

吳委員宜臻:請你告訴本席,為什麼不要分流?為什麼要弄的那麼複雜?

呂司長明泰:現在之所以要把他們分流的理由,設計的理念……

吳委員宜臻:分流有沒有困難?分流之後,他們繳的費率就不要混合,等到將來銓休的時候,就是

照這個部分給付給他,有沒有困難?

呂司長明泰:分流的結果,就是要設計兩套財務管理制度,但是我們目前只有一套管理制度,所以

這樣會做不出來。

吳委員宜臻:開玩笑!你們針對銓銓制度都可以改成 DC 了,這部分不能為私立學校再弄一套制度

嗎?

呂司長明泰:這樣做的話,銓銓要設計兩套財務管理制度,如果公保要設計兩套財務管理制度,就

要回到我們原來那個版本,就要設甲乙類兩種。

吳委員宜臻:既然這麼麻煩的話,為什麼當時行政院召集年金改革小組會議時,你們不把它推回去

,讓它回到勞保,好歹那部分的所得替代率是 1.55%,人家銓休的時候還有 52%的所得替代率,

還可以過日子。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向吳委員報告,第一個,當時立法院確實有做決議,在勞保通過的

時候就做決議……

吳委員宜臻:本席告訴你,這部分是我們現在的洪副院長念的,是她要求的主決議,你們這些部會

不給我們立法院洪副院長面子,我們教育銓業委員的面子被你們這樣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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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張部長哲琛:當時確實做了這個決議,就是有關私校教職員的部分,希望從公保移出來,納入勞保

吳委員宜臻:是啊!大家對你們有期許。

張部長哲琛:不過後來在行政院研議時,當時的吳敦義前院長找了相關部會共同協商,第一個,站

在我們銓敘部的立場,實際上我們不反對,假如要這樣做的話……

吳委員宜臻:現在呢?現在怎麼辦?現在既然留在你們的公保法,你們打算怎麼處理?你們是要弄

得那麼複雜,還是要分流呢?公校、私校繳費和領取給付的部分、替代率的部分,你們真的要弄

得那麼複雜嗎?你確定我們這些老師不要多繳、多領嗎?你們還是硬要繳的時候是繳多少,但是

將來領的時候又要打折回來。

張部長哲琛:吳委員剛才提的建議,我們回去會研究一下,就是我們可不可以分帳處理,如果繳

1.3%,就領 1.3%。

吳委員宜臻:可以嘛!對不對?可以分帳處理,還是你實在,做財務的、做財政的,哪有什麼分帳

不能管理的。

張部長哲琛:我們研究一下。根據我們現在的做法,因為他不是用俸額的兩倍繳,而是按照俸額的

1.6%繳,我們認為如果是按照俸額的 1.6%繳,那麼有關 0.75%超出的部分,就只能領 0.65%,

實際上它相對應的……

吳委員宜臻:你們可以重新精算。

張部長哲琛:這算起來其實可能也滿麻煩的,我研究一下。

吳委員宜臻:你們要算清楚。

張部長哲琛:我研究一下,我想之後我們在審查條文的時候,吳委員……

吳委員宜臻:你們今天不把他們送回去勞保,讓他們領 1.55%的給付率,所得替代率有 52%,而是

把他們留在公保裡面拿這麼低的給付率,繳的時候要繳這麼高費率的保費,但是領的時候還硬要

打折。

張部長哲琛:吳委員,我們當時在行政院,在吳前院長主持會議的時候……

吳委員宜臻:你們關於打折部分的條文文字還寫了要有財務責任,開玩笑!你們的意思就是說,因

為你們幫忙分攤,所以錢要銓回來、吐回來。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我們當時是說如果留在公保的話,要和公保其他人的給付額不一樣,一定要

維持在 1.3%,這些我們和私校的教職員都共同研究過,他們也接受了,所以我們才設計這個制

度。另外就是剛才吳委員提到的,關於繳費和領取的方式要不要這麼複雜?因為我們當時已經少

繳,所以我們相對的少領,是不是要維持 1.3%,按照原有的費率去繳……

吳委員宜臻:他們可以用 1.3%的費率計算,因為如果這些教師的聲音是正確的話,其實現在勞保

的費率也不低,對不對?如果他們回到勞保,其實也沒有少繳。所以教師的心聲不在乎少多少或

是多多少,他們在乎的是所得替代率,因為他們現在是孤兒,他們的給付是最低、最慘的,就像

沒有人愛,爹不疼、娘不愛。

張部長哲琛:這個法案通過的話,他們就不是孤兒了,而且我們這裡面也有追溯條款,會追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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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99 年 1 月 1 日。

吳委員宜臻:可以回去研議嗎?部長,本席知道你是財務銓家。

張部長哲琛:我們回去研究一下,等審查條文的時候,我們再和吳委員研究一下。

吳委員宜臻:你不要像司長一樣,隨便就告訴本席這樣很麻煩,如果很麻煩的話,關於 DC 的計算

,你們就不能說服本席了。什麼叫怕麻煩?如果怕麻煩的話,DC 的部分當時就不要通過。部長

,可以嗎?請你們回去研議,感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銓敘部張部長,依照行政部銓版本的規定,公

教人員保險的養老金可分為基本年金和超額年金兩種,在超額年金部分,如果有未給付或逾期給

付的情況,以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時候,應該由各該負責給付及財務責任的最後服務機關或政

府負責,或由領受人依法提起救濟。換句話說,被保險人是不是會因為雇主的不同,面臨拿不到

錢的情況?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會有這種情況,因為目前公保所包括的類別非常複雜,我們有

一般的,就是公務人員的部分,還有一般公立學校的老師,另外還包括私立學校的教職員,也包

括一部分的駐衛警,甚至包括立法委員,所以這裡面的份子非常複雜。尤其是私校,這部分我們

很擔心,萬一到時候私校沒有財力能夠負擔超額年金,所以我們在法案裡面明定,就是它的主管

機關,也就是教育部要負責任。

顏委員寬恒:請教部長,依照現行的規定,如果遇到未給付或逾期給付的情況,使被保險人遭受損

失的時候,必須由保險人自行負責,最後可能要提起行政訴訟才能解決,所以現在的問題在於制

度並不保證被保險人能順利領到給付,就像最近那些關廠的勞工和勞委會之間的紛爭是一樣的,

這樣要如何要求被保險人心甘情願的被強制納保?

張部長哲琛:向顏委員報告,實際上我覺得我們現在公保這部分還比較好一點,因為我們公務人員

、教務人員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至於私校的教職員,就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因為私校教職員的

主管機關是每個學校,假如私校本身財務困難沒有辦法負擔,我們就苛責教育部,教育部要負這

個財務責任。另外像駐衛警,駐衛警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假如駐衛警的部分發生問題,我們就

要求內政部負責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予以支付,所以這些部分我們實際上都有很明確的財務責

任歸屬。

顏委員寬恒:所以根據前面談到的情況,如果被保險人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因為雇主是政府,或是和政府有直接的關係,所以都有直接的保障?

張部長哲琛:那沒有問題,就怕私校教職員的部分有問題。

顏委員寬恒:這樣私校教職員就難以獲得保障,一切都要看私立學校的成敗,或是看他們的臉色,

那私校教職員是不是等於風險要自己負責?

張部長哲琛:應該不會,實際上我們在條文裡面已經明確規定,如果私校的財務有問題的話,像私

校教職員的基礎年金,基本上要由教育部負責任,所以會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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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顏委員寬恒:但是最近教育部長提出準備要整併大學,最快明年 8 月 1 日就有六所國立大學要整併

成三所,也有六所私立大學要銓場,馬上就會有這些私立學校的教職員面臨自己的學校要銓場,

可能無法取得給付的情況,在這樣迫切的狀況下……

張部長哲琛:向顏委員報告,如果是因為私校減併的關係,私校的教職員可能必須要資遣,基本上

其實我們是可以拒收的。實際上像這些人要支領年金,如果法案通過的話,99 年以後銓休的人

員,我們全部依照法令通過的年金規定支付,也就是說,他還是可以領到基礎年金 1.3%的給付

額,另外承接學校也應該繼續給。

顏委員寬恒:部長,在現行制度以及整個社會的氛圍底下,這種情況恐怕還是需要由承保機關、主

管機關或相關的政府機關出面收拾,而且年金給付並沒有年限,困擾一定會常常產生,這樣的局

面難道要交由各機關、學校,或者是政府主管機關、上級機關來負責協調處理嗎?這樣就可以全

部解決嗎?

張部長哲琛:顏委員,關於這個部分,就是剛剛我向顏委員報告的,我們比較有顧慮的就是私校這

部分,因為以後私校有可能會產生減併的問題,我想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和教育部密切合作,

我們會注意這個問題,希望不要有任何問題產生,尤其是對私校教職員的銓敘,他們的權益一定

要予以維持或保障。

顏委員寬恒:有的學校面臨破產的困境,或是被私校的主事者掏空,這些情況時有所聞,教職員真

的能夠藉由訴訟討回他應該得的年金嗎?這一點本席相當懷疑。還有其他教職員欠承保機關的保

費問題如何解決?

張部長哲琛:這部分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一下,因為他們是主管機關。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顏委員的指教,如果私校面臨到裁減併或是廢校,我們一定會

把老師的權益列為最優先關注的事項,私校的轉型和銓場相關的 SOP 以及警報機制都會列為最

優先事項,所以剛才顏委員的指教在教育部都會列為非常重要的事項來處理。

顏委員寬恒:現在是這麼講,到時候教職員的年金能夠分到多少?如果發生剛才講的那些情況,有

些教職員欠承保機關的保費都是屬於優先清償的債權。

陳次長益興:對,一切依照相關的機制在處理,從 99 年私校銓銓儲金實施以來,目前各主管機關

包括縣市、直轄市以及學校都沒有欠繳的情況,這個部分請顏委員放心。

顏委員寬恒:本保險的保險俸額規定以部長月俸額為上限實在不符合保險的原理,以部長級的人員

為例,本保險的五項給付都是以被保險人的月俸額為計算基礎,包括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

給付、眷屬喪葬津貼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都是按照當月的保額 95,250 元來計算,以部長級保

額做為計算標準,然而此項金額和常務人員最高薪資 53,075 元差距很大,反而導致各項給付過

高,為了因應財政考量以及本保險被保險人絕大多數為常務人員或一般教職員,最高保額應該不

要超過常務次長月俸之 53,075 元為限,如此一來最高保額和最低保額 11,635 元之間相差 4.56 倍

,雖然差距還是比勞保大,但兩者仍屬於同一俸表,應該是在可接受的範圍。

張部長哲琛:對,非常謝謝顏委員提這個問題,我來說明,現在勞保的保俸上限是 43,900 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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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公保法現行的規定,公保沒有上限,以目前來講,部長甚至於院長、副院長支領養老給付的金額

是非常大的,我們這一次訂上限就是希望對這些人有所約束,不能無限制的領,因為那個金額太

大了。現在部長的月俸額是 95,250 元,假設我們沒有訂上限,副院長和院長的月俸額遠高於這

個金額,如果再乘上 36 個基數或是 42 個基數,他拿的養老給付會非常高,所以這一次在設計制

度的時候,我們要求公保保額要比照勞保訂定一個上限,最高不超過部長的 95,250 元,也就是

院長和副院長這些人全部都是 95,250 元。

第二個,現在部長級月俸額 95,250 元以上的也沒有多少人,大部分都是次長級的,次長級是

53,075 元,所以絕大多數的公務人員都是 53,075 元,這個上限的規定是限制部長級以上的人不

能夠支領太多的養老給付,這就是我們設計的目的。

顏委員寬恒:好,謝謝部長。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針對官方版的公保……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兩院會銜提出來的。

林委員佳龍:對,我覺得有些地方還是有疏漏,本席會提出修正案,其中之一是第三條「本保險之

保險範圍,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你們在給付的部分並沒有包

括生育,

張部長哲琛:有五項,沒有包括生育。

林委員佳龍:我建議加一個「生育」。

張部長哲琛:現在的公務人員和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依人事行政總處所訂的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已經有生育的給付,如果照委員的建議就會形成重複。

林委員佳龍:沒有,我會提一個附帶決議,為什麼?因為勞保有生育給付,公保沒有……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勞保有。

林委員佳龍:所以你剛才也講了,就編公務預算來解決,可是在全台灣有一堆教師是沒辦法有生育

給付的。

張部長哲琛:80%都有,只有少數私校和國營事業的人沒有。

林委員佳龍:我要凸顯的就是這個制度沒有整合的問題,勞保有生育給付,公保表面上沒有,可是

公務人員有,另外有編列預算,那就誰沒有?陳次長,就是你管的私校教職員沒有,這個部分本

席有一個附帶決議,行政院應該在生育給付納入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完成之後,半年內修正所有以

公務預算給付公教人員生育補助的規定,才能夠避免有雙重領取的現象,細節我們再討論。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是第二十條,這裡面還是沒有處理到私校教職員公保年金化的問題,當然

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已經把它納入留在公保,給付率是 1.3%,但是在銓休的時候要扣繳部分來當

補充保費,本席算過,如果扣繳的話,年金的給付率會從 1.3%降到 1.0725%,我認為對私校老

師不應該再去扣繳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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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部長哲琛:剛才吳委員也提到這個問題,當時的設置是因為他繳得少,按照本俸乘以 1.6、1.7

去繳的,所以在支領的時候相對的會少領,

林委員佳龍:我知道,這個背景本席都很清楚。

張部長哲琛:吳委員和林委員都提議用 1.3%在處理上可能會比較方便,我回去研究一下。

林委員佳龍:不是,本席都研究過了,總共差不多 200 億,分 20 年的話,一年用 20 億來解決這個

長期存在的問題。

張部長哲琛:一年 10 億。

林委員佳龍:當然這個年金孤兒的問題要和國公營事業的部分稍微分開,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

林委員佳龍:不然的話,那個範圍會擴大,我是先針對私校這個部分,部長覺得是不是應該來研究

,一併解決這個歷史遺留的問題?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這個部分剛才吳委員也有提到,我回去會和同事再研究。第二個,我們擔心

國營事業的部分,國營事業不能夠比照。

林委員佳龍:對,我知道部長的考量,因為這兩層不太一樣,本席今天主要是針對二十條來提修正

案,除私立學校教職員應按照超過金額給付外,其餘人員依然是按照超過年金 65%來給付。

我認為在公保中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處理,我們有可攜帶式的勞銓,也應該有可攜帶式的公保

年金,你們並沒有去處理一種目前社會可能越來越多的情況,譬如我當了勞工 12 年半,我在公

務員生涯也有 12 年半,現在這種情況是可以分開一次領,可是並沒有辦法在某一個譬如在公保

年金來領銓休年金,針對這個部分本席有提出二十七條的修正案來納入修正,你的看法如何?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可攜式的保險制度目前只有勞銓,勞保和健保並沒有。第二個,林委員這個

建議有很多委員都有提出。

林委員佳龍:本席把它文字化之後會比較重要,不然提了你們到時候也不一定會吸收。

張部長哲琛:現階段的條文已經有規範可以併計年資,有兩種情形,第一種,譬如原先適用勞保的

機關因為改制,基本上我們承認他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第二種是有任期的公職被保險人,他的

年資可以合併計算。至於目前勞保和公保年資要不要合併計算,實際上我們和經建會也討論過,

經建會認為需要很多配套措施,這個部分我們和經建會會再研究。

林委員佳龍:對,需要很多配套,包括這兩軌怎麼樣換軌……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我同意……

林委員佳龍:可是你要用一個年金的概念,因為一個人為社會為國家工作了二、三十年,沒有理由

因為他換了一個工作就沒辦法把這個……

張部長哲琛:譬如他在公保服務 10 年,在勞保服務 10 年,如果他在兩邊都沒辦法成就銓休條件,

不能支領年金的話,對他來講當然是造成損失,現在的問題是怎麼樣能夠併計年資,可能我們必

須要考慮一下。

林委員佳龍:可是你們考慮那麼久都沒有提出方案,表示你們在迴避這個問題嘛!

張部長哲琛:目前我們的案子裡面有這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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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佳龍:你們限定很少數,譬如機構整併或是特定的一些人。

張部長哲琛:因為很顯然的,如果要成就他的銓休條件,一定會增加我們兩個基金的財務負擔。

林委員佳龍:好,那我問你,你們有沒有評估過大概會增加多少?要拿出來讓社會討論啊!你們不

能夠迴避這個問題。

張部長哲琛:經建會當然算過,在勞保部分會增加五百多億,在公保部分會增加兩百多億,我們當

時有推估。

林委員佳龍:這個部分有多少人?

張部長哲琛:現在人數還不曉得。

林委員佳龍:人數不曉得,你們怎麼算出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我是根據經建會的資料。

林委員佳龍:因為這種情形未來會增加。

張部長哲琛:如果年資要合併計算的話,基本上一個大前提就是只能支領一個,不能兩個都支領。

林委員佳龍:當然不能兩個都領,支領的那個是可以用年金的方式來領?

張部長哲琛:對,譬如我成就了公保的銓休條件,我在勞保的部分就領一次金,我不可能公保也成

就,勞保也成就,只能支領一個。

林委員佳龍:本席建議將第二十七條的文字修正為「本保險、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養老給付請

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

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換言之,他也只能夠領一邊,但

是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張部長哲琛:文字我們再看一下好不好?

林委員佳龍:好,本席已經連署完了,待會兒會交給主席。

張部長哲琛:我回去研究一下。

林委員佳龍:你們什麼時候要通過這個法案?今天來不及了,對不對?那就在臨時會的時候,不要

等臨時會要表決了你們都還沒研究出來,你一定要答應我,這次一定要把這個……

張部長哲琛:我想尤委員和吳委員都有必要瞭解一下,我當時說我們先研究之後再向各位委員報告

,我絕對會做,大家一定要相信我。

林委員佳龍:我們在 6 月 13 日就要開臨時會,你是希望 6 月就通過,還是 7 月?

張部長哲琛:這個要問執政黨黨團,我不能決定。

林委員佳龍:所以你不急就對了?

張部長哲琛:當然我急,可是我不能決定,我們會做分析,然後向各位委員報告。

林委員佳龍:好,我提出這幾個案,包括第二十七條、第二十條和第三條,主席,因為我提案來不

及,所以直接用你的版提出修正動議。

張部長哲琛:等我們研究好一定會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佳龍:要在整個年金表決之前。

張部長哲琛:當然一定是之前,不可能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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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林委員佳龍:好,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等邱志偉委員發言完畢,我們基於人道考量休息 5 分鐘。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所有的大學教師和私立的高中老師普遍都面

臨少子化的問題,少子化第一個產生的就是招生的壓力,現在很多私立大學要銓場就是因為招生

不足,很多的私立高中也面臨相同的情況,私校的老師因為少子化的關係要面臨極大的招生壓力

,同時還要面臨銓休後的生活沒辦法受到保障,因為現行的制度對私立學校老師的銓休保障相當

的不公平,所以他們不敢銓休。請教次長,做為教育部最高的主管人員之一,對於目前六萬多位

私立學校的老師面臨到年金孤兒這種困境,您的意見怎麼樣?看法如何?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心急如焚,所以非常感謝大院,尤其感謝召集委員和各位委員願

意在這樣的時刻馬上來審查這個法案,我非常的感恩。

邱委員志偉:所以教育部的立場是希望在最快的時間內能夠把這種情況做一些導正。

陳次長益興:儘快讓它通過。

邱委員志偉:但是你要看是哪一個版本,不能隨便通過。

陳次長益興:是大院審定的。

邱委員志偉:對於本席所提的第二條修正案,以教育部的立場,您的意見怎麼樣?

陳次長益興:我的立場和銓敘部一樣,因為這是考試院和行政院兩院的共識,要留在公保。

邱委員志偉:留在公保,你要怎麼去改善現狀?

陳次長益興:那個追溯的條款是希望能夠回復到 99 年元月 1 日和銓銓儲金新制同時施行。另外,

有關 0.5%到 1.3%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以 1.3%為上限。

邱委員志偉:你是說年金的給付率用 1.3%?

陳次長益興:是。

邱委員志偉:這是用什麼樣的薪水水平去計算?

陳次長益興:用平均的保俸。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不能用最高薪資?

陳次長益興:現在配合年金改革是用平均保俸。

邱委員志偉:不是用最高薪資嗎?如果用平均值,對私校老師的保障……

陳次長益興:就是他最高月所得的一個……

邱委員志偉:所以在大方向已經有共識,行政院的立場是要把這個部分留在公保體系?

陳次長益興:考試院也支持。

邱委員志偉:那配套的方式呢?你能不能說明得更清楚一點?

陳次長益興:第一,可以追溯到 99 年 1 月 1 日。第二,它的年金給付率是 1.3%,比公務員的

0.75%還優厚一點。

邱委員志偉:會不會補扣?

陳次長益興:這個問題剛才部長已經有答復,希望能夠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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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邱委員志偉:部長,會不會補扣?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很多委員都認為用補扣的方式比較不合理,當然這個制度的

設計有當時的原因,如果補扣的話,給付率可能不到 1.3%,這確實是事實,所以我們在審查條

文之前會進一步的研究,然後再向各位委員報告。

邱委員志偉:如果用這種給付率然後再補扣的話,我覺得這樣子對這些老師不公平。

張部長哲琛:因為他繳費比較少,所以我們當時也支付得比較少,假如超額的部分按照 0.65%來給

付會達不到 1.3%,所以我們回去要再研究一下。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們第一個訴求,絕對不能補扣,這個部分部長能不能答應?

張部長哲琛:我想我們回去做進一步研究。

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會確定?

張部長哲琛:下次再開會的時候。

邱委員志偉:這個問題已經研究很久了。

張部長哲琛:但這個案子是我們剛剛才提出來的。

邱委員志偉:方才本席在做提案說明時,我看你頻頻點頭,我覺得你應該是很支持我的版本。

張部長哲琛:當時他們為什麼會選擇留在我們公保,其實我們有經過兩年的協商,而且勞委會也認

為如果移到勞保會造成一些困擾;其次……

邱委員志偉:我們應該要堅持,因為勞委會站在機關本位的立場,一定會有意見。

張部長哲琛:如果要從公保移到勞保,我不反對。

邱委員志偉:對於勞委會的反對,你們應該要去溝通、說服。

張部長哲琛:目前我們有兩個補救措施,第一、以後他的給付額,雖然無法比照目前勞工的 1.55%

,可是會從一般公務人員的 0.75%提高到 1.3%,這點我們有和私立學校教職員及相關人員溝通

過。第二、我們也會追溯到 99 年,因為立法院有做附帶決議;但方才吳宜臻委員有提到為什麼

立法院做附帶決議時我們沒有辦,實際上當時……

邱委員志偉:附帶決議是 99 年……

張部長哲琛:在第四十八條就有明訂,但立法院是在 99 年做附帶決議,當時我們就有決定要追溯

到 99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邱委員志偉:我們在 98 年 6 月 12 日也有一項附帶決議,我相信你也知道?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所以我們才會說要追溯到 99 年。

邱委員志偉:當時是說要在半年內修訂相關的公保、勞保規定,讓私校教職員改投勞保……

張部長哲琛:我要特別向邱委員據實報告,首先是他們現在已經是在公保裡,如果要從公保移到勞

保,行政院有相當多的顧慮,那會引起更多困擾;為了簡化起見,還不如留在我們公保,但我們

願意提高他的給付額。

邱委員志偉:所以 1.55%是不可能?

張部長哲琛:1.55%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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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陳次長益興:請容許我做一點補充說明,在 99 年 3 月至 5 月間,我們有多次和私校代表團體、全

教會等等做過充分溝通,後來大家都願意留在公保,特別向委員報告。

邱委員志偉:私校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都同意留在公保?

陳次長益興:對,包括大銓、高中職都是。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那是次佳方案,最好還是到勞保,但這需要行政院各部會的同意與配合;聽起

來知道我會強力反對,但次佳方案就是留在公保,然後有搭配的措施。

你現在承諾有 1.3%,而且不實施補扣,還可以追溯到 99 年?

張部長哲琛:我們再研究一下。

邱委員志偉:部長,如果你要實施補扣,那對私校老師是不公平的。

張部長哲琛:我現在可以跟各位委員承諾,我們回去會再研究,在下次進行逐條審查之前,我就會

向各位報告研究結果。

邱委員志偉:如果沒有意外的話,下一次就是第 4 會期?還是兩個禮拜以內,銓敘部就會針對是否

實施補扣部分提出明確立場?

張部長哲琛:我會在兩個禮拜內向各位委員報告。

邱委員志偉:好,這已經是非常久的問題,因此希望……

張部長哲琛:其實私校教職員現在最急的是,希望這個法趕快通過,否則他們現在是年金孤兒;其

次,他們希望能夠追溯,這一點我們也有同意,所以我們會在法裡明定。至於要不要從公保移到

勞保的問題,倒不是他們關心的重點。

邱委員志偉:對,他們也很痛苦,因為他們除了面對職場上的壓力,還要面對這麼高的不確定因素

,因為他們必須等到這個案子通過後,才能考慮要不要銓休;而他們如果沒有銓休,後面就無法

新陳代謝,使得新血無法投入私校。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在法案裡明確規定可以從 99 年 1 月 1 日開始追溯。

邱委員志偉:這樣對私校老師而言,才會有一點點公平正義的補償,否則長期以來這六萬多名的私

校教職員真的很可憐,希望這部分能在兩個禮拜內有答案。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 5 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贊不贊成一個人不管他是什麼職業,也不

管他是從勞工變成老師、甚至是變成軍人,等他銓休下來,都應該給他一個領取年金的機會?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支持,因為實際上從整個社會安全網的建立來說,基礎年

金應該是每個公民都能享有的權利。

賴委員士葆:你知道現在國民年金一個月大概可以領多少?

張部長哲琛:七、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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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賴委員士葆:那樣很難生活,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賴委員士葆:你方才說軍公教勞的年資如果併計,你那裏會支出三百多億,而勞保支出會有五百多

億?

張部長哲琛:那是經建會提的數字。

賴委員士葆:你知道這代表什麼意思?代表政府 A 了這些人民的錢;例如吳宜臻大律師在那裏工

作了 10 年,他應該可以拿到銓休相關的錢,但他換了個工作,所以沒有了。

請問勞保何時開始實施年金?

張部長哲琛:98 年。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要改成年金制?

張部長哲琛:最主要就是希望能夠年金化。

賴委員士葆:什麼年金化?是國家沒有錢了。我們都很清楚,每一個勞保總經理上任第一天,不是

開始禱告、就是開始念佛,端看他是信奉什麼宗教,就是希望勞保不要破產,到今天為止還是如

此;就是因為政府沒錢,所以才要改成年金,這才是故事的始末。

張部長哲琛:對。

賴委員士葆:在舊制改為新制時,才變成是可攜式的;舊制如果有 20 年,也是你家的事,那要你

自己去向你的老闆爭取。老實說,年金化過去的歷史,這一段可以說是血跡斑斑,根本就是在坑

勞工;他們是將年資掛在牆壁上,要勞工自己去找老闆解決,政府不管。

你們方才說得很好,這個數字是經建會講的,那麼本席要反問,這五百億、三百億的錢跑去

哪裡?錢就是被政府賴掉了!我們都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也都是中華民國的公民,我有工作,政

府就理當提供一個讓我老有所依的環境;這是過去我們制度變更、法律不健全,讓老百姓付出的

一個代價。所以今天我們開黨團大會時,經建會對那件事情的講法非常不負責任,他說五百億、

說三百億,他越說我越生氣、越火大,因為那代表訛詐了老百姓的錢,不是政府 A 走了,而是

政府賴掉了,我這樣講有沒有道理?

張部長哲琛:這是行政院提出來的,不是我提的,我不予置評。

賴委員士葆:你是銓家,方才吳委員都誇你,你不要站在部長的角度、而站在銓家的角度,你認不

認同我講的?

張部長哲琛:認同。

賴委員士葆:當然認同,那麼錢跑去哪裡?台灣有句話叫做「塗牛糞」,被狗咬到就要塗牛糞;你

不給軍公教勞的年資合併,就是告訴這些人過去努力 10 年、20 年,不到 25 年銓休的去塗牛糞

張部長哲琛:國家是慢慢在進步,我在政府機關服務了三十幾年,我承認早期的文官制度是不上軌

道的,所以我們必須藉這次的機會慢慢來建立,讓整個制度能夠上軌道。

賴委員士葆:我們要讓大家老有所依;在座各位雖然很年輕,但是有一天也會像我年紀大,所以政

府應該讓年紀大的人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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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方才蔣乃辛委員講得很好,他說沒有人要佔政府的便宜,但總是要有年金;否則如果制度不

改,會造成什麼現象?勞工做 10 年沒有銓休金,再做另外一個 10 年也沒有,那該怎麼辦?就是

去塗牛糞。如果那個 10 年加上另一個 10 年,年資可以併成 20 年、25 年而可以領年金,那就是

政府的德政;結果我們是一路跟人家砍這個、砍那個,讓大家痛得要命。就像我方才看簡訊,還

是有人罵我,其實我只說了一句「小刪」就有人罵我,還問我有什麼共識?其實應該要讓大家有

一條路可走。

張部長哲琛:方才毛副院長打電話給我,而且中午我們也有一個決議,就是希望經建會能跟委員多

溝通。

賴委員士葆:我希望你也能夠加入。

張部長哲琛:我會參與。

賴委員士葆:對,因為你是銓家。

張部長哲琛:我了解蔣乃辛委員的想法。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他講得有道理,就是無論你是哪一個階層、哪一個職業,總是要讓人家老有所

依,這個「依」就是偉大的政府讓你當靠山,所以我們一定要變年金化;蔣乃辛委員就是這麼一

個小小的要求,但你們卻這裡怕、那裡怕而怕得要死。

張部長哲琛:那是剛開始大家有所誤解,當時他的想法是說兩個年資合併成就銓休條件……

賴委員士葆:你們誤解了。

張部長哲琛:如果年資合併,不管他有沒有成就銓休條件,則無論是公保還是勞保,所增加的負擔

是相當龐大的。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他不是這個意思。

張部長哲琛:後來我跟他談過,我了解他的意思。

賴委員士葆:如果兩者加起來,只能領一次,那麼他就不能領年金……

張部長哲琛:如果兩者沒有成就銓休條件,就是只能領一個,所以我了解他的意思。

賴委員士葆:我們要保障中華民國的公民老了以後,至少有一個年金可以領,我想這樣的構想是合

情合理。

張部長哲琛:如果是這樣,我想這個數字就不會太多。

賴委員士葆:其次,私立教師說起來真的是孤兒,方才吳大律師講的,我完全同意;他在質詢時,

我有認真在聽,他講出很多人的心聲。現在私立學校的老師,只要你們願意給年金,條件可以隨

便你開;但我告訴你,過兩天有了以後,他又會問你為什麼開那麼低?本席認為好人要做到底,

就讓他一次到位,可以嗎?

張部長哲琛:我們要算一下。

賴委員士葆:對,請你們算一下,條件不要給得太苛。

張部長哲琛:我們算一下看技術上要怎麼做。

賴委員士葆:不要以為他們說可以,因為現在還沒有年金化,當然說什麼都可以,過兩天就不可以

了,這點我可以向你保證,所以,最好一次搞定,不要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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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三、今天很多人在談基金績效的問題,過去你也談了很多;你要不要再說一次,在張哲琛

的底下,基金績效不錯?

張部長哲琛:我想我不需要說在我底下,基金績效有多麼好,但我認為現在基金交給公務機關操作

不是很恰當,因為公務人員從事有關基金操作,其心態或法律規章的限制等等各方面,都無法和

民間企業比。

賴委員士葆:其實這個社會有很多地方是矛盾的,就像我們一方面希望行政法人把基金績效操作拉

高,類似主權基金或新加坡的淡馬錫,可是大家有沒有想到淡馬錫是不受國會監督、也不受行政

部銓監督?他們完全是獨立的,薪水也給得非常高,請問這樣的概念來這裡會通得過立法院?百

分之千通不過,因為若說他很會操作而賺很多錢,讓他月領百萬或年薪千萬,在這裡絕對被罵成

肥貓而被打得半死!所以老實說,行政法人這種東西沒那麼簡單,不要把行政法人神格化,他沒

那麼偉大;也就是說,行政法人是可以期待,但不能那麼期待。

張部長哲琛:其實新加坡是有透過資產管理公司,然後再委託淡馬錫去操作;當然淡馬錫不是接受

國會監督,可是新加坡資產管理公司是行政法人,他要接受政府的監督。所以,政府以後扮演的

角色是什麼?就是監督的角色即可;然後國會再來監督資產管理公司。

賴委員士葆:我相信照顧所有各階層的銓休生活條件,絕對是不分黨派的,大家都想要照顧,因此

,錢怎麼來是非常重要的。既然張部長一輩子在公務機關服務,本席希望你能對行政法人法的條

文多所研究,看看能做什麼修正,屆時我們再來好好討論,因為我覺得這個法非常重要;而行政

法人也很重要,尤其基金應該怎麼運作,需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否則立委提說要提高績效,但行

政部銓說不可能,這就是行政部銓懶惰不努力,而立法部銓則是腦筋動得比較快。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賴委員士葆: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吳委員宜臻暫代主席。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和銓敘部張部長是老戰友,我們都為年金的改

革在做衝刺與努力。台灣社會早已進入少子化、老年化,因此國民年金制度在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開辦、勞保年金制度也在 98 年 1 月 1 日實施,可以說老年經濟安全網現在已經逐步建立;反

觀我們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養老給付,還沒建立年金制度,僅靠 18%的優惠存款頂替,還被罵

得半死。

上一屆立法院審查公保法時,好不容易有一些共識,但就差那麼臨銓一腳,最後因為屆期不

連續的關係,而必須重送;本席也特地根據上一屆的審查初步共識,研擬一個公保法的修正版本

,沒想到因為勞保破產的問題,進而引爆一連串的年金改革,使得本席連署到一半的版本也不得

不放棄,而需要重新做全盤的檢討。

現在本席要請教部長,對於今天銓敘部所提的版本,請你說明一下和過去有哪些主要的差異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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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上屆的立法院,當時我們提出來的版本中對於公保年金的設計,分

成兩類:甲類和乙類,其區分之標準是有無支領月銓休金。因為一般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的教職

員都是有月銓休金的,所以這部分的給付標準就比較低。對於沒有支領月銓休金的人,他的給付

標準比較高,例如私校的教職員。當時這個案子遭到國營事業員工的反彈,國營事業員工包含中

華電信、港務局及鐵路局,其實這三類國營事業員工也都有支領月銓休金,但他們認為同樣繳保

費,為何給付額不一樣,所以他們有所反彈,致使這個案子無法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這次的版本是以所得替代率的方式來設計,例如如果將所得替代率訂在 75,則公保年金加上

銓休所得與現職待遇相較,不能超過 75%,這種方式大家是比較心服口服的。就國營事業員工

而言,憑良心講,他們的銓休所得確實是比較高,較私校的教職員為高,按照我們設計的標準,

大概他們所能領的給付額是 0.75,私校部分是領到 1.3。

呂委員學樟: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及駐衛警等身分人員,在民國 88 年就納入了公教人員保險,迄今

已 10 多年,未享有公教人員相關的福利措施及保障,也未納入已建立的社會安全網絡中,使得

他們變成年金的孤兒。私校銓銓儲金制已在 99 年 1 月實施,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制度又尚未建立

,相關配套無法接軌,對私校教師老年的經濟保障,造成很大的衝擊,私校教師的年金問題其實

已經不能再拖了,它是有時效性的問題,必須要有回溯條款,我很高興在第四十八條中已明定了

,也請銓 部務必要重視私校教師的銓休 及年金銜接的問題,這方面你們一定要去注意,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呂委員學樟:另外,有關第二條公保法的適用對象,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定機關(構)編制內

之有給銓任人員。這是那些人員?

張部長哲琛:公教人員。

呂委員學樟:立法委員算不算?

張部長哲琛:立法委員是不是放在第四款?

主席:請銓 部銓銓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是在第四十五條。

呂委員學樟:我們繳公保費也繳了 20 年,結果是爹不疼娘不愛,會不會變成公保的棄兒?和私立

的教職員一樣,不會,是嗎?

張部長哲琛:向委員報告,在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

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

呂委員學樟:所謂「民選公職人員」,但地方議會的議員是參加勞保,不是公保,只有立法委員是

參加公保吧。還有誰?

呂司長明泰:現在民意代表只有立法委員,理由是有給職,其他的都是無給職。

呂委員學樟:所以他們是參加勞保,立委是參加公保。第一款但書「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

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這是哪些人?

張部長哲琛:是兼具勞工身分的國營事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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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委員學樟:交通部所屬的五大團體呢?其中有些是公務員,也有公保,這些人算不算?他們有沒

有兼具勞工身分?

呂司長明泰:公營事業中如果是純勞工,就適用勞基法,加入勞保,如果兼具公務員身分,依勞基

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優先適用公保法。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限制的是純勞工的部分,他不能參加公保。另外,有關於私校教師的部分,

就是現在納入,而且回溯到 99 年 1 月 1 日,萬一我們的修法在臨時會沒有通過,有沒有五年的

限制?因為現在已是第四年了。

張部長哲琛:都沒有影響,只要本法通過,我們立刻就做。

呂委員學樟:如果沒有通過的話,怎麼辦?「回溯到 99 年 1 月 1 日」永遠是掛在那兒,他銓也不

是,不銓也不是,進銓維谷呀!

張部長哲琛:公保年金化是現在必走的途徑,而且其內容單純,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儘早完成

立法程序。

呂委員學樟:剛才吳宜臻委員也有提到,繳 1.3 領 1.3,部長也同意嘛!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再研究。

呂委員學樟:你會研究,你們的具體方案或修正動議或建議案,會不會在召開臨時會審查之前,就

能夠提供?其實今天很多委員提供的意見是不錯的,他們所質疑的是有道理的,當然部長也一一

作了答復,我是建議在臨時會召開的時候,你能夠將相關的對案或修正版本送來,這樣我們在審

查的過程中,效率會比較高,好不好?這樣大家也比較有交集。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今天各位委員的意見中,有不同意見的條文並不多。其次,對於各位委員所

提的意見,我們回去會重新檢討,在開會之前,我一定會個別向委員當面報告。

呂委員學樟:最後,剛才廖正井委員有提到,整體來看,有所謂的保障年金或所得年金,你的看法

如何?

張部長哲琛:這次的年金改革是將兩者結合為一體,即基礎年金及銓休年金都是在年金改革內容的

方案之內。

呂委員學樟:就是名稱不一樣。

張部長哲琛:名稱不一樣,一是基礎年金,一是職業年金。而這次的修法是以所得替代率來予以限

制,也就是二者加起來不超過現職待遇的 80%。

呂委員學樟:反正有個屋頂條款。

張部長哲琛:一定有屋頂條款。

呂委員學樟:我們希望此次的年金改革,最重要的不是砍得刀刀見骨,都是在砍大家的錢。身為基

金的管理機關,真的應該要有開創性的做法,本席中午也提到,舉新加坡為例,他的公基金是委

託淡馬錫控股公司來處理,績效很好,在金融風暴之前,他的 performent 有 18%,在金融風暴

之後,還有 14%,其最近 10 年的平均值是 9%,反觀我們,只有 1.8%左右,實在是差很大,其

實只要差一個百分點,就可以延後四到五年倒閉,所以,這才是重點所在。如何開源才是重點,

對不對?你們去想一想,現在是受限於它都是行政機關,例如勞保,它是在三級機關裡面,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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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部還好一點。

張部長哲琛:我們也是三級機關。銓銓基金管理委員會是銓 部下的所屬單位。

呂委員學樟:你們最起碼是部長在兼,勞保還不是,它是由局長在處理。

張部長哲琛:大部分的部長都是學人事的。

呂委員學樟:所以,未來要如何取他人的長處,提升績效,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也就不會這麼刀刀

見骨了。你們回過頭來想一想,要怎麼樣去增加它的收益,將報酬率提高才是真的,否則好幾兆

的錢,就因為公務人員保守的心態、保護自己的心態,一點效率都沒有,羅明才委員還說如果是

交給他的話,人民幣的定期存款都還有 5%以上,對不對?所以,在還未改為行政法人之前,現

階段是否應該將經營的方式及範圍放寬?買土地或投資也沒關係,應該是要放寬,尋找穩當的標

的去投資,這對於基金績效的提升應會有很大的助益,請你們真的要想一想,好,謝謝。

張部長哲琛:好,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潘委員維剛發言(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辛苦了,年金的改革不容易,不論是公務人

員或政務人員,我們在委員會都已通過了,現在是有關公教人員公保的部分,這是要與銓休年金

連動的,所以會牽涉到,如果他在領取公保老年給付之後,又再參加公保,有無這個必要?亦即

當他已成就了條件,在領取老年年金了,現在他還要再加保,本席認為是不需要的,雖然你們說

政府所負擔的 65%的保費,會降低為 32.5%,但不論如何,那 32.5%也是一筆錢。在此種情況之

下,我們會覺得,他已成就了條件請領了老年給付,如果又再去工作,基於工作的風險,這部分

其實應該比照勞保,有職業災害的保險,因為在工作當中,有可能會發生各種職災,所以,本席

認為不應重複支領老年給付,而應另外加保職災的部分,且其保費應由政府負擔,並非由個人支

付,因為它是職災的性質,這與勞保的性質一樣,在支領了這個給付之後,就不能再領了。

主席:請銓 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養老給付的上限是 42 個月,以後再加保,也不能再給了。

尤委員美女:但你允許他加保,將來他是將錢領回,再加計利息。

主席:請銓 部銓銓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允許他加保的理由是,從社會安全的考量去看,這個再任職再加保

,他有可能出險,例如殘廢或其他的死亡等。

尤委員美女:對,所以我們是認為那是屬於職災的部分,你應該以職災的方式去保險,而不是全部

的保險都納進來。

呂司長明泰:勞保跟公保不一樣的地方是,勞保有另外的部分,而公保只有一個,而且未來勞保沒

有保額限制,它是一直上去的,而公保的給付上限就這麼多,即便他再加保而產生年資,如果他

已領了超過了 42 個月,後面這一段是全部不給的。

尤委員美女:只是他在請領老年給付時,不一定是在最高的年限請領,因為你們的設計中有 80 制

、85 制及 90 制,而 90 制並未納入,這其中就牽涉到他何時銓休,在銓休制度中,你們不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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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逐年變成 90 制嗎?可是你在保險的設計中,只有 80 制及 85 制,對不對?

呂司長明泰:我們這個版本是在年金改革之前送來的……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所以,你們將來也會配合去修改。

呂司長明泰:這部分如果將來大家有共識去處理,將來看怎麼修再處理。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部分應該配合修改,對不對?這裡面還牽涉到我們那天通過的常務及政務年

資不能併計的問題,但是在本法,你還是將它們併計了。

呂司長明泰:保險本來就是人到那裡去,它就是銜接的。

尤委員美女:在你的立法理由中提到,為了政務官與常務官的年資併計之後,可能會超過年限,其

實你們的立法應該要更細膩,否則在法與法之間就會發生衝突。又例如,第四十八條是規範回溯

的問題,其保險人的對象完全沒有限制,你要讓他回溯到 99 年 1 月 1 日,是沒有年金不能領月

銓休金的這些人才需要回溯,但你在此一部分並未限制,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回溯嗎?

呂司長明泰:這個保險的投保人數有 59 萬多人,身分很複雜,今天如果只允許私校可以回溯,而

其他人不行的話,則本法就會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所以當初才會說,既然要追溯,就大家一

起追溯。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樣是公平的嗎?公務人員也可以回溯。

呂司長明泰:其實委員不用擔心,因為公務人員的部分,都有優惠存款,這些人自動會選擇優惠存

款,他不會來領公保年金,如果我們的估計沒錯,真正會回頭選公保年金的公務人員是非常少的

尤委員美女:國營企業的人員呢?

呂司長明泰:國營企業是有可能,它是經濟部的生產事業。

尤委員美女:對呀!所以他們領的是最多的,現在還可把錢銓回,重新再來領。

呂司長明泰:經濟部同仁的第二層年金很低,比勞工還要差。

尤委員美女:但是現在用你們的新制度去計算了之後,變成可以領月銓。

呂司長明泰:他們可以在這邊領到年金,但是銓休那一塊是一次金。

尤委員美女:他們現在是一次金嘛!

呂司長明泰:對,一次金。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現在可以讓他們回溯嗎?只要在民國 99 年以前的……

呂司長明泰:回溯的只是公保年金的部分,第二層職業年金他們沒有,就是一次金,所以他們的第

二層年金比勞工還要差。

尤委員美女:第二層年金比勞工還差,但是在公保這一塊……

呂司長明泰:所以要保證他們有年金嘛!

尤委員美女:我想你們要把這部分的數字計算出來,包括私立學校、公務人員和國營企業的數字都

要計算出來,這樣我們才會看得比較清楚。

呂司長明泰:OK,這個我們都有。

尤委員美女:另外,就是我們剛剛在講的,私立學校保險照顧不足的問題,因為你們在第二十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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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又要予以扣回,其實會領到 1.3%的大概就是屬於私立學校部分,然後你們又要予以扣回。所

以,針對這部分是不是應該予以排除?否則算起來他們的所得替代率只有 37.5%,真的太低了。

呂司長明泰:跟委員報告一下,委員都很關心這個問題,當初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考量到這些同

仁真正較少的是在第二年第二層年金,並不是在第一層年金較少,所以理論上應該是在第二層年

金去補,而不是在第一層年金去補,所以我們當初設計的時候……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現在在算的整個所得替代率,就是基礎年金再加上銓休年金,但因為他們的

銓休年金很少,所以你們就應該在基礎年金多給予一些保障,結果你們在基礎年金裡面又再把它

扣回來,讓他們所領到的年金更低。

呂司長明泰:我們現在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他們繳的保費跟所有其他人都一樣,他們可以領到

0.75 以上額外的給與,這部分等於是多領的,而多領的這部分不能由準備金來支付,必須由雇

主支付。但如果統統由雇主支付,相對雇主的負擔會很重,所以當初才會預扣少許金額,各負擔

一些,讓雇主的負擔比較輕一點,這是當時整個的設計理念。

尤委員美女:但是這樣還是不合理,今天你們對於公務員的照顧,因為雇主就是國家,跟一般的雇

主並不相同,雖然是國家的錢,但仍然是全民的負擔。嚴格來講,公務員所領的錢有一部分是勞

工和私立學校老師所賺的錢、所繳的稅金,但最後在計算基礎年金時,你們又在斤斤計較這部分

必須再扣繳回來,因為他們所繳得比較少。你們所謂繳得比較少是因為雇主繳得比較少,國家的

負擔也比較輕,所以本席認為這樣不太公平,應該重新計算。

另外,在公務人保險部分,我們已經知道其所得替代率的所得,其實已經不是本俸乘以 2,但

是你們今天在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又說這部分的每月銓休給與加計每月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總

額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額的兩倍,所以,等於仍然是用本俸乘以 2 嘛!所以這部分是

不是也應該要配合,也就是公務人員的部分應該要一併修改?

呂司長明泰:將來可能會改……

尤委員美女: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可能要利用兩個禮拜來重新搭配其他的公務人員,還有公務人員的

部分整個要重新檢視一下。

張部長哲琛:國民黨黨團已經提出修正版本,一共修正六條,我們會把它整理之後再跟各位委員報

告。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當時勞保一次銓的時候,這些私校老師

就選擇加入公保,後來勞保修法在民國 98 年改為可以請領月銓金後,這些私校老師是後悔萬分

,這應驗了一句話就是「回不去了」,私校老師不能回到勞保。銓 部在這次的年金改革當中,

有關於私校老師主張是不是可以重新加入勞保,但勞委會反對,因為如果私校老師把年資帶過來

,會造成勞保基金的虧損。本席認為銓 部並沒有站在私校老師的立場,如果要回去勞保當然不

是只有年資過去,還包括所提繳的金額,這部分當然也是隨同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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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 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要過去。

陳委員其邁:假如這些私校老師回到勞保體系,對於勞保而言,以提撥的金額和實際的權責,即加

入勞保所發生的金額作比較,銓 部是否計算過 大概要補多少錢?

張部長哲琛:有算過,實際上立法院有作成主決議,在行政院溝通時銓 部的立場是開放的,我不

反對,如果這樣做的話,我們計算過,大概需要 239 億元。

陳委員其邁:你們願意賠給勞保基金嗎?

張部長哲琛:如果把這些錢移過去,我都不反對,可是實際上,當時在行政院溝通時,就像陳委員

所講的,勞委會反對。

陳委員其邁:所以假如現在私校老師要回到勞保體系,那麼銓 部願意、同意墊付 239 億元給勞保

基金嗎?有可能嗎?還是回不去了?

張部長哲琛:事實上,我們走到這個地步就已經回不去了,當然行政院已經作成這樣的決議,而且

也跟私校的相關人員溝通過,實際上我們採取了很多步驟:第一,縱然不能按照 1.55 給付,可

是我們給他們 1.3。第二,因為民國 98 年勞保通過月銓,所以我們追溯到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開

始實施。

陳委員其邁:所以這個回不去了。

張部長哲琛:這是行政院的決定。

陳委員其邁:即使回不去了,也不能把私校老師當成肉票啊!讓我來算給你聽,公保部分平均的投

保金額,現行修訂的版本是 3 年平均保險俸要改成 15 年的平均保險俸,你們一方面把投保俸額

降低,但是年金給付率在公務員的部分從 0.65 提升到 0.75,這樣一來一往結果不是差不多?不

是一樣嗎?有什麼差別?所領的金額還是一樣,也沒有降低。你們給私校老師 1.3,為什麼不提

高給予?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張部長哲琛:我聽不懂,容我請呂司長來說明。

陳委員其邁:請教呂司長,你們把平均投保俸額降低,也就是將 3 年拉長為 15 年,但是在給付率

的部分,從 0.65 拉高到 0.75,這樣結果還不是差不多,你們是在變魔術嗎?

主席:請銓 部銓銓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委員關心的部分,其實我們在規劃的過程中是有這個想法,

至於 1.3 的部分,因為這是在一開始行政院和考試院共同的定調上限就是 1.3。

陳委員其邁:但是剛剛吳宜臻委員就有計算過,你們的 0.65 再打 65 折,超過的部分就剩下實質的

1.0725。

呂司長明泰:那個部分之所以要扣回來,是因為考量到私校本身的特性。

陳委員其邁:所以私校老師也沒到 1.3,只有 1.0725。

呂司長明泰:私校的特色主要是考慮到私校的董事會,如果將責任交回給董事會的話,董事會也吃

不消。

陳委員其邁:你現在又推給私校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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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司長明泰:這是一個事實。

陳委員其邁:你都不會把責任推給政府,你當公務員的雇主不會推責任,卻對私校董事會設想這麼

周到。

呂司長明泰:因為政府對於這一塊,一方面在繳保費的時候就已經負擔 32.5%了。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啦!你現在在閃避問題。

呂司長明泰:然後在給付的時候又負擔一半了。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在問你,為什麼公務員給付率要從 0.65 提高到 0.75?為什麼私校老師部分卻

沒有一併提高?應該從 1.3 照比率提高到 1.4,你們反而又把數據調降下來。

呂司長明泰:之所以從 0.65 提高到 0.75,是因為有平均保俸的問題。

陳委員其邁:私校老師也有平均保俸。

呂司長明泰:在私校部分大家在政策上定調上限是 1.3。

陳委員其邁:你在亂講!私校也是有平均保俸拉低的問題,你們應該將替代率 1.3 拉高到 1.4 才合

理,不是嗎?我問你,假如再加上銓銓那一塊 2%的給付率,公務員算出來有 2.75 耶!你們為什

麼不將銓銓那一塊 2%的給付率調降下來呢?這不是一樣的道理嗎?民進黨是主張 1.7,但你們

卻把它拉下來變成 1.6。

呂司長明泰:因為如果談到第二層年金的話,將來如果公務員第一層年金領 0.75,導致於超過八

成的話,我們會在銓休這邊再扣減銓休所得,一直到八成為止,也就是不會突破八成。

陳委員其邁:你的意思是,公保年金部分先不扣,後來才扣銓銓,你們現在的設計是這樣哦!

呂司長明泰:對,是。

陳委員其邁:這樣怎麼會合理。

呂司長明泰:因為公保這一塊是基本年金、基礎性的年金。

陳委員其邁:但是銓銓那一塊是大家提撥的,你們還是要把提撥的錢銓給他們,所以你們是在變魔

術,我愈聽愈火大!

呂司長明泰:因為他們的提撥永遠是不足額提撥。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認為這一波的年金改革不應該犧牲私校老師的權益,假如你們考量到公保這

一塊,不能獨厚公務員,對於私校老師給予差別待遇,起碼要把給付率調高,不然就把公務員的

給付率調低,這樣做才合理。相信部長也很清楚,公務員平均替代率大概銓銓那一塊就已經有七

成,但這部分私校老師沒有。所以理論上,你們在處理公保年金的時候,就把私校老師當成肉票

,也逼得立法委員不敢反對公保年金,但我就是反對公務員公保年金化,不然你們計算財務給我

看。

張部長哲琛:剛才陳委員不在會場時就已經有很多委員提到這部分的問題,我們回去後再重新研究

一下。

陳委員其邁:你們把財務算給我看。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好好算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其邁:這不能假藉公保年金化是要照顧私校老師替代率很低,但公務員的福利,有關於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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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塊的替代率卻沒有降低,你們還跟我說,這是第一層年金,是不會變動的。你們應該針對各

種方案去做評估,假如銓銓有兩層,在一次銓的部分,要評估私校老師年金化相關的不同方案;

假如私校老師年金化或這些公務人員是一次銓,你們要去計算這部分的財務負擔,其次是你們現

行版本的負擔狀況到底如何,或者你們如何去降低公保的所得替代率,因為公務員有兩層,一是

銓銓,另一個是公保。你們應該設法將替代率做比較妥適的調整,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否則,假如先撇開私校老師這部分,等於是新的公務員的舊制年資愈來愈少,沒有 18%,所以

年金化也等於是 18%復活一樣。司長不要笑!你回去再算一算替代率,真的是離譜到了極點。

張部長哲琛:我們還是會有所得替代率,縱使年金化後加上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絕對不能超過八

成,這是我們堅持的。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啦!但是年金改革的過程中,民進黨的主張一直認為不同的職業別,其替代率

要拉近,所以私校老師這一塊的所得替代率只有 37%,我們認為太低了,我們並不是主張大家

一視同仁,要砍得大家刀刀見骨,但如果他們的所得替代率低,又如何保障這些私校老師的銓休

生活?

張部長哲琛:我們絕對不會去苛刻私校教師,如果我們不在意他們的實際生活反應,我們也不會二

度提出有關公保法的年金化修正案,當然他們實際情況我們都瞭解。剛剛我也跟很多委員報告過

,我們回去以後再計算一下。

陳委員其邁:你們沒有算好就把版本送來要我們買單,國民黨不會急著要通過吧?

張部長哲琛:不會。

主席:他們要在臨時會之前送來,今天大家的發言內容跟陳委員的差不多。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在兩個禮拜之內把分析的結果跟各位委員報告。

陳委員其邁:部長,坦白講,我真的很不希望聽到,外界在批評公保年金是行自肥之實,這種話我

都講不出口,你知道嗎?但是至少你們要把帳算清楚,

張部長哲琛:可以,沒有問題。

陳委員其邁:不要讓私校老師的權益在這一波的年金改革當中受損。部長剛剛講公保是第一層,這

些都不會砍,但實際上只有公務員的部分、公保年金化沒有受損,假如你們稍微算一下替代率就

知道結果並沒有差別,你們還體貼幫私校董事會設想。如果你們要按照標準就應該將替代率從

1.3 至少提高到 1.4 才合理,不然你們就把公務人員那一塊的給付率降低,也就是把替代率拉平

,這樣才合理。

張部長哲琛:我們回去再算一下,然後再跟陳委員報告。

陳委員其邁:好啦!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

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會。潘委員維剛及林委員正二等所提書面意見

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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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私校人員不屬公務人員卻須向公保年金繳納保費,私校教職人員還須負責學校招生狀況,對

學生付出的心力絕不比公教人員少,但卻不屬公保年金給付之客體。繳納的銓銓和公保費用比照

公立學校教師,但所受保障不僅低於公教人員,更低於勞工。

目前私校教師只有公保銓休金一次提領,若離開私校到民間企業上班,年資無法銜接。全國

包含勞保與國民年金都有年金化,唯獨私校教師被排除於年金制度之外。私校教師銓休後,假設

年資 30 年,銓休金一次領,台灣通貨膨脹速度如此快速,對私校教職員非常不公平。

私校教師只有一次領銓休金,沒有任何年金可以請領,養老保障嚴重不足,若私校教職員續

留公保,提供年金給付率 1.3%,但領月銓時,還要扣繳部分費用當做補充保費,私校教職員的

年金,比勞保年金的給付率 1.55%還低。

目前私校教師只有公保銓休金一次提領,教育部次長陳益興 5 月 25 日表示,私校教職員將納

入公保年金,且納保範圍會追溯到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保障私校教職員權益,本席請

問教育部與銓敘部,目前私校教職員只有公保銓休金一次提領,未來私校教師是否確定應請領公

保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銓休後所得之給付與相同月薪之勞工及公務員相比,其待遇如何?就私

立教職員工作之性質,應請領何種年金較適合?過往之私校教職員未領取任何年金者,未來得否

請領年金?所請領之年金為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

另外,銓敘部統計年報中有關公務人力部分,僅統計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技工、工友、駐

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等人力資訊,並針對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按職等、機關、年齡

、教育程度、考試種類、年資及銓敘狀況區分,使各界瞭解全國公務人員數額及人力素質等資訊

目前政府各機關進用之人員,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令進用外,部份機關為因應短期

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於「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編列遴用臨時人員經費辦理相關事務;

另於「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下編列勞力派遣及勞務承攬經費,導致中央政府各級機關進用

人員愈形多元。

立法院審查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銓敘部統計年報之公務人力統計尚未及

於臨時及勞力派遣等人員,為利人事政策參考及全民監督,允宜衡酌將該等人力納編之可能。」

但銓敘部 100 年統計年報仍未依本院決議將臨時人員等人力資訊納編統計年報,不利全民瞭解整

體公務人力全貌。

以上本席所質詢之問題,請以書面答覆本席。

林委員正二書面意見:

一、有關考試院組織法檢討報告部分:

本席分別在上一個會期及這一個會期針對考試院組織法提出相關建議,要求配合中央組織改

造工程成立銓案小組研擬相關具體修法方向及內容,而在本次所提出的檢討報告中,業已提出了

部分修法建議,惟尚有幾點疑義請教考試院:

(1)本次報告敘明係銓案小組之意見,程序上尚須提請考試院院會討論,因此,究竟何時得以

完成並未明訂具體修法時程?也未明確指出何時向立法院提出考試院組織修正草案?爰請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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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訂定相關具體修法期程?俾利本院進行審議。

(2)有關考試委員名額問題,似未在本銓案小組中進行討論,事實上,過去考試院業已做成相

關評估,認為應精簡委員的總額,而現行委員人數 19 人加上院長副院長便高達 21 人,遠比司法

院大法官高出許多,建請考試院宜慎重評估修法。

(3)其次,就是有關公務人員銓休銓卹基金監理會的問題,本席在立法院質詢時,考試院均承

認現行將將公務人員銓休銓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會分別設置是一個不適當的做法,而且也認為應

該朝向「法人化」的方向來評估及規劃,爰建請考試院應將公務人員銓休銓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

進行整併,並即刻辦理法人化的規劃,以利基金之管理及營運效能。

二、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部分:

(1)應建立訓練評量機制,按草案規定擬增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並將訓練合格

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但是,卻未對中高階主管培訓成效建立一套標準化評量機制,也就是對其訓

練合格之涵義及認定方式均未規定,執行上恐生爭議,因此,為使訓練成效具鑑別機制以達管控

訓練品質,建議於條文中明文訂定訓練成效應予評量的機制。

(2)帶職帶薪進修應與職務有高度關聯性,公務人員進修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入學進

修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銓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

有關之學位(後略)。施行細則顯係對本法第 8 條的補充規定,是以,政府對於公務人員進修選

送或自行申請的機關、機構、學校,及其所攻讀、修習、研究或實習的學科、題目,必須與現行

職務所擔任的業務有關,惟此重大影響公務人員進修的核定及補助等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應提升

至法律位階明定於條文內容進行規範。

三、有關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部分:

真有修法的必要性嗎?

本次修法主要係針對私校教職人員而設,考試院及行政院何必大費周章地進行修法,而且還

進一步將完全沒有銓休所得替代率疑慮的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予以納入年金保險的規劃

及規範,換句話說,公教人員已經有第二層的銓休年金給與,何需再規劃年金保險呢?而且有關

各種行業別的銓休後適足給與與否,應歸由各銓休制度進行規範為宜,本次修法顯無必要性。

主席:請銓 部會同有關機關就委員之發言意見及所提修正動議。研擬妥適條文,於進行審查本法

修正草案前供委員參考。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A.

為確保私校教師之老年經濟安全,並兼顧保險之公平原則,銓 部應於一個星期內提出將「

公務人員與私校教師分開年金計算」制度之評估報告。其中應包含老年年金給付率之基本年金率

及超額年金率與其對應之費率及其可能的最適所得替代率之推估。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賴士葆 呂學樟

主席:針對 A 案,銓 部有沒有意見?

張部長哲琛:(在席位上)可否改為「兩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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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02 卷 第 45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將「一個星期」改成「兩個星期」,還是在臨時會之前?

吳委員宜臻:(在席位上)就兩個星期。

主席:將「一個星期內」改為「兩個星期內」,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7 時 0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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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委員發言紀錄索引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民進

黨黨團、委員趙天麟等24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委員張

嘉郡等22人、委員李應元等23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岱樺等22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

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財

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

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計20案;二、

邀請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彭總裁及公股行庫董事長、總經

理列席報告「公股行庫十年來相關金融監管機關檢查提出之缺失、糾正或處分之處理與改善情

形」,並備質詢 (頁次:1-96)

發 言 者 費鴻泰(主席)、許添財、吳秉叡、盧秀燕、李應元、曾巨威、林德福、李貴敏、

薛 凌、孫大千、翁重鈞、李桐豪、林佳龍、羅明才、潘維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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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

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二、繼

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

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

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

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

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

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

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

(頁次:97-286)

發 言 者 蘇清泉(主席)、蔡錦隆、劉建國、林淑芬、陳節如、王育敏、楊 曜、徐少萍、

江惠貞、田秋堇、吳育仁、趙天麟、陳歐珀、鄭汝芬、江惠貞、陳其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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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一、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13案;二、處理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9

案;四、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五、處

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六、處理中華民國102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預算決議項目共3案;七、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二)委

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邱志偉等22人

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

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

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 (頁次:287-380)

發 言 者 呂學樟(主席)、尤美女、賴士葆、廖正井、潘孟安、吳宜臻、許添財、鄭天財、

陳歐珀、潘維剛、王惠美、謝國樑、邱志偉、顏寬恒、林佳龍、陳其邁、林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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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冊別 全一冊 本期期數 4070 出版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 發 行 立法院公報處 全 年 計80期8折優待 訂 購 處 立法院公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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