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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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 【 国名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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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国名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国旗】旗面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构成,长与宽之比为3∶2。红色象征勇敢和正义,还象征印度尼西亚独立以后的繁荣昌盛;白色象征自由、公正、纯洁,还表达了印尼人民反对侵略、爱好和平的美好愿望。 【国徽】由一只金色的鹰、一面盾和鹰爪抓着的一条绶带组成。鹰象征创造力。鹰两翼各有17根羽毛,尾羽8根,这是为了纪念印度尼西亚的独立日——8月17日。鹰胸前的盾面由五部分组成:黑色小盾和金黄色的五角星代表宗教信仰,也象征“潘查希拉”——印尼建国的五项基本原则;水牛头象征主权属于人民;榕树象征民族意识;棉桃和稻穗象征富足和公正;金色饰环象征人道主义和世代相传。盾面上的粗黑线代表赤道。鹰爪抓着的绶带上用印尼文写着“异中有同”。

【自然地理】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马来西亚接壤,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隔海相望。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由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17508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约6000个有人居住。陆地面积为1 , 904 , 443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 , 166 , 163平方公里(不包括专属经济区)素称千岛之国。北部的加里曼丹岛与马来西亚接壤,新几内亚岛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相连。东北部面临菲律宾,东南部是印度洋,西南与澳大利亚相望。海岸线总长54716公里。热带雨林气候,年平均温度25-27℃。印尼亚是一个火山之国,全国共有火山400多座,其中活火山100多座。火山喷出的火山灰以及海洋性气候带来的充沛雨量,使印尼成为世界上土地最肥沃的地带之一。全国各岛处处青山绿水,四季皆夏,人们称它为“赤道上的翡翠”。

【人口】2.376亿,继中国、印度和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有100多个民族,包括爪哇族、巽他族、马都拉族、马来族等。印尼是全球华人最多的国家之一,有1000多万华人,占印尼总人口的约5%。(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他居民信奉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以及其他宗教。印尼有200多种民族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 印尼语5年增加17%新词汇 印尼人口2010年内将达到2.35亿

【首都】雅加达(Jakarta),位于爪哇岛上;人口有838 . 5万(2000年)。 【行政区划 】 共有一级行政区30个,包括雅加达首都特区,日惹和亚齐达鲁萨兰2个地方特区,27个省即北苏门答腊、西苏门答腊、廖内、占碑、朋古鲁、南苏门答腊、楠榜、邦加-勿里洞、西爪哇、中爪哇、东爪哇、万丹、巴厘 、西努沙登加拉、东努沙登加拉、北马鲁古、南马鲁古、巴布亚、北苏拉威西、中苏拉威西、东南苏拉威西、南苏拉威西、哥伦打洛、东加里曼丹 、中加里曼丹、南加里曼丹、西加里曼丹。二级行政区(县 /市)410个。   仙之国──万隆  小岛有座土地庙

【简史】公元3-7世纪建立了一些分散的封建王国。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在爪哇建立了印尼历史上最强大的麻喏巴歇封建帝国。15世纪,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先后侵入。1596年荷兰侵入,1602年成立具有政府职权的“东印度公司”,1799年底改设殖民政府。1942年日本占领印尼,1945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8月17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7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1949年11月签订印荷《圆桌会议协定》。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12月27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1950年8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政 治 实行总统内阁制。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宪法和国家总方针政策,选举总统,副总统( 2004 年后改由全民直选),监督和评价总统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情况和在总统违背宪法时对其进行弹劾或罢免。只设中央一级。成员700名,任期5年。 国会(全称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立法机构,行使修宪和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国会无权解除总统职务,总统也不能宣布解散国会;但如总统违反宪法或人协决议,国会有权建议人协追究总统责任。共有议员500名,兼任人协成员。任期5年。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直接领导内阁,有权单独颁布政令和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法令;对外宣战或媾和等。自 2004 年起,总统和副总统不再由人民协商会议选举产生,改由全民直选;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每任五年。总统任命内阁,但需征得国会同意。

2003年5月30日,昂山素季在国内开展政治活动时,两派群众发生流血冲突。军政府为维护政局稳定,拘禁了昂山素季及民盟其他领导人,关闭了民盟总部及其他分部。同年8月,军政府宣布了旨在实现民族和解、推进民主进程的七点民主路线图计划,包括恢复举行制宪国民大会、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公决、举行多党制大选、向民选政府移交国家权力等。2004年,中断8年的制宪国民大会复会。2007年9月,制宪国民大会完成使命 ;2008年5月,缅甸新宪法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根据新宪法,缅甸国名将为“缅甸联邦共和国”,首都为内比都,缅甸实行总统制,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分民族院(相当于上议院)和人民院(相当于下议院)。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还是包括三军总司令在内的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主席。三军总司令为各种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军队将继续在国家民族政治方面发挥作用,军队在各级议会中拥有25%非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席位。缅甸实行多党制、市场经济制度,奉行自主、积极、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不允许外国在缅甸驻军。2010年3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大选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党组织法。这些法律包括《联邦选举委员会法》《政党注册法》《议会人民院选举法》《议会民族院选举法》和《省邦议会选举法》。  2011年3月30日,吴登盛在联邦议会全体会议上宣誓就任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同日,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和发委)主席丹瑞大将签署和发委2011年5号声明。根据这项声明,自联邦官员在联邦议会宣誓就职起撤销各级和发委,完成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交接。 总之,目前缅甸的宪政制度是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当中。在东盟各国当中,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最不完善的。

军 事 《国防法》规定,总统对全国武装力量拥有最高领导权,在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及国防部长协助下就国防与安全事务作出重大决策,通过国民军司令和警察总长对全国武装力量实施领导和指挥。国防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防政策,国民军司令部负责全军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及战时指挥。国家武装力量由正规军和准军事部队组成。 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期2年。 正规军印尼国民军( TNI ):1945年10月5日成立,由荷兰殖民时期的“荷印殖民军”和日本占领时期的“国民后备军”改编而成。设陆、海、空三个军种,现役总兵力36 . 6万人。其中陆军27万人,海军6 . 4万人,空军3 . 2万人。 陆、海、空三军分别设军种参谋长负责部队日常管理和训练。军队曾长期拥有国防安全和社会政治双重职能,现主要担负国防安全任务。 准军事部队包括警察和民兵。警察部队曾于1964年纳入武装部队总部领导,与国民军合称“印尼武装部队”( ABRI )。2000年7月正式独立并直接由总统领导,负责维护国内安全,目前警力近23万人。 实行积极防御的国防政策,将“全民国防安全体系”作为巩固国防的基础,在国防建设上倡导“军民一体化”的指导方针。

外 交 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的积极外交政策,主张平等、相互尊重和大国平衡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 【与美国关系】2010年11月,美国与印尼签署全面伙伴关系协议。 【与中国关系】1950年4月13日,印度尼西亚同中国建交。1967年10月30日中断外交关系,1990年8月8日,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就对印尼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标志着两国关系翻开了新的一页。近年来,双方高层互动频繁,两国关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政治、安全、经济、教育、投资以及能源等方面的合作进展迅速。1994年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对印尼进行国事访问。1999年12月,印尼总统瓦希德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2000年5月,中国与印尼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2002年3月,梅加瓦蒂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2005年4月13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印尼总统苏西洛 ·班邦 ·尤多约诺近日互致贺电,祝贺两国建交55周年。2005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印尼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2005年亚非峰会和万隆会议50周年纪念活动,胡锦涛和印度尼西亚总统苏西洛签订中国与印尼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05年7月,苏西洛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联合声明。中国与印尼同意将2010年确定为“中印尼友好年”。2010年1月,双方签署两国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0年11月,吴邦国委员长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经 济 印尼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均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农业和油气产业为传统支柱产业。1997年,印尼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蒙受重创,经济严重衰退,货币大幅贬值。经过10年的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印尼逐步回到发展轨道,个人消费、投资和出口等逐渐成为印尼经济增长的引擎。2007年,印尼国内生产总值比上一年增长6.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946美元。2009年印尼经济增长率为4.5%,高于政府此前预期4.3%的增幅。 印尼专家认为该国已深陷经济危机 印尼成为世界最大棕榈原油出口国

货币:卢比 (盾 )

【资源】资源丰富的印尼有“热带宝岛”之称,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锡、铝矾土、镍、铜、金、银等矿产。其渔业资源也很丰富,官方估计潜在捕捞量为每年620万吨。 【旅游 】印尼政府重视旅游业,注意开发旅游景点,旅游业已成为印尼创汇的重要行业。主要旅游点有巴厘岛 、婆罗浮屠佛塔、印尼缩影公园、日惹皇宫、多巴湖等。 爪哇岛是印尼经济、政治和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一些重要的城市和名胜古迹都坐落在这个岛上。

 文化教育【文化】  ◆ 印度巴厘岛巴厘岛全岛名胜古迹不计其数,每年吸引着数百万国外游客前往观光。当地政府最近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申请,将帕格里桑河流域的自然及人文景观、加蒂录威梯田、西巴厘国家公园、达曼阿永神庙等四处景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教育 】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006年教育预算开支4 . 69万亿盾,占GDP的1 . 5%。2000年小学入学率为95 . 5%,初中入学率为78 . 7%,高中入学率为49 . 1%,高中以上学历占10岁以上公民的18 . 32%。2004年文盲率为8 . 5%。 著名大学有雅加达的印度尼西亚大学、日惹的加查马达大学、泗水的艾尔朗卡大学、万隆的班查查兰大学等。

第一节 宪法一、印度尼西亚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公元 3——7 世纪在现在的印度尼西亚建立了一些分散的封建王国。 13 世纪末至 14 世纪初,在爪哇建立了印尼历史上最强大的麻喏巴歇封建帝国。 15 世纪,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先后侵入。 1596 年荷兰侵入, 1602 年成立具有政府职权的“东印度公司”, 1799 年底改设殖民政府。 1942 年日本占领印尼, 1945 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 8月 17 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47 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 1949年 11 月签订印荷了《圆桌会议协定》。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 12月 27 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 1950年 8 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59年 7月 5 日,苏加诺为推行“有领导的民主”体制,以总统令宣布恢复1945 年宪法。 1998年 5 月,苏哈托在执政 32 年后辞职,有哈比比副总统接替总统职务。根据印尼人民协商会议(简称人协) 1998 年特别会议决定, 1999年 6月 7 日举行了第七次全国大选。 1999年 10月 20 日,人协选举瓦希德为印尼第四任总统。 21 日选举梅加瓦蒂 . 苏加诺 .普特丽为副总统。 2001年 7月 23 日,人协特别会议以渎职罪罢免瓦希德总统职务,副总统梅加瓦蒂接任总统。 26 日,人协特别会议选举哈姆扎 .哈兹为副总统。

从历史上看,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荷兰法律的影响,同时,历史上习惯法也是印尼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印尼独立前,大陆法系和习惯法同时在印尼得到使用。在荷兰殖民统治期间,印尼的人口被分为三大部分:欧洲人、外国亚洲人和印尼本地人。每部分人都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于大多数穆斯林人来说,家庭法方面适用伊斯兰教法。独立以后,荷兰殖民时代的法律仍旧被继承下来。根据1945 年印度尼西亚的宪法规定,独立时( 1945 年)所有有效的法律和法令,除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外,依然有效,直到按照宪法制定新的法律为止。就是到目前,印度尼西亚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文化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特点。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和荷兰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独立后印度尼西亚制定的法律法规。荷兰殖民地时代的《民法典》、《刑法典》和 1848 年的《商法典》至今还是调整印度尼西亚社会活动的主要法律。同时,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有关数据,大约有 400件殖民时代的法律至今还有效,这显然与时代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随着内地尼西亚日益融合于全球话得大趋势,处于国际商务和投资活动的考虑,其某些私法以及形成统一的法典,如《土地法》( 1960 年)、《公司法》( 1995 年)、《破产法》( 1998 年)和《劳动法》等法律。目前,印度尼西亚正在全方位地堆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和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进行大规模地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是 1945年 8月颁布, 1949年 11 月废除, 1959年 7月重新颁布实施至今,其间又修改了多次。1945年 6月 1日,印尼民族主义领袖苏加诺在“印尼独立准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著名的“建国五项原则”演说。在演说中苏加诺提出未来印尼共和国的指导思想,即在印度尼西亚的民族主义、国际主义或人道主义、协商制或民主、社会繁荣和信仰神道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印度尼西亚。上述五项原则构成印尼共和国宪法的思想基础,又称建国五基或潘查希拉。同年 8月 17 日,印尼宣告独立。次日,“独立准备委员会”选举苏加诺和哈达为印尼共和国第一任正副总统,任命七人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一周后宪法起草完毕, 8月 23 日,“独立准备委员会”通过宪法并正式实施。

1949年 11 月,荷兰侵略印尼,印尼被迫作出妥协,与荷兰签订《圆桌会议协定》,同意成立“印尼联邦共和国”,同年 12月,印尼共和国联邦代表签署“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 1945 年宪法被废除。 1950 年,在印尼各地人民要求民族统一和成立单一共和国的压力下,组成印尼联邦的大多数成员纷纷宣布解散并加入印尼共和国。同年 5 月,联邦各成员同意取消联邦,建立新的统一的印尼共和国。 1950年 8月 15 日,《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正式颁布实施。

(一)国家机构按照 1945 年宪法,印尼的人民协商会议、总统、人民代表会议、最高评议院、国家审计署、最高法院等机构属国家机构。1. 人民协商会议1945 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印度尼西亚主权属于人民的共和国,由选举产生的人民协商会议充分行使人民主权。因此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该机构表达其政治和社会要求。人民协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和选举任期 5 年得正副总统( 2004 年之前)。 2002年 8月 10 日人民协商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副总统将不再由人协选出,改由人民直选产生,并从 2004 年下届正副总统改选时开始实施。 2002 年宪法修正案还规定新的正副总统选举将采取两轮投票制,以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者当选,若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就由票数最高的前两名候选人参加第二轮投票,以得票数最高者当选。

根据 1945 年印度尼西亚宪法,人民协商会议由立法机构人民代表议会的全体代表、各政党、职业团体、地区政府和军方共同分配产生。根据2002年 8 月之前的宪法,人协会议由 700名代表组成,其中 500名代表由立法机构人民代表议会的全体代表组成,包括由总统直接指派产生的军方和警方代表。 2002年 8月 30 日人民协商会议的另一项重大修宪决议,就是取消人协会议中的军警委任代表席位。军警代表人数 38 人从2004 年起被全数剔除。 一位军方代表表示,此举意味着军警人员未来将“更专心于本职工作”。在 2002年 8月 l0 日人民协商会议为期 10天的年会中,人协会议代表也同意,职业团体席位有必要加以取消,下届 2004 年举行的地区代表选举,其方式也有必要加以规范。 印尼社会各阶层及学牛长期以来都要求国家 2004 年实行总统直选,取消军人在议会中的席位。他们组织了街头抗议活动,掀起了苏哈托下台后的又一轮政治动荡,吓跑众多外国投资者。 2002牛 8月 10 日这次印尼宪法的修订有助于印尼局势稳定,可以说是印度尼西亚自 1960 年以来最大的宪政改革。

人民协商会议主席的选举,采取会议成员—致赞同原则,如不能取得一致,则按宪法规定以投票决定。人民协商会议主席同时兼任人民代表会议主席。由五名副主席协助其工作。 2. 人民代表会议 人民代表会议的人数是根据下列原则决定的,即每一当选议员至少代表 40 万公民,印尼人口约 2 亿多 ,因此当选议员应为 500 人。在大选期间,每一省应产生的议员名额,可根据上述计算办法,即每 40万人口可产生一名议员的办法加以确定。

人口过少的省份,该省的议员名额不得少于该省的行政区数,即每一个区应有一名议员。 人民代表会议划分为若干常设委员会,每一委员会负责处理一定领域的事务。除正副议长外,所有议员都必须属于 11个常设委员会中的一个委员会。 11个委员会名单如下:第一委员会:处理与外交、国防安全、新闻、武装部队、全国国防理事会、国家情报协调机构和国家“法典”制定等部门有关的工作。第二委员会:处理与内务、行政改革、国家秘书处、内阁秘书处低级部长、公共行政、民事管理、国家档案和指导“潘查希拉”的理解与实践、教育应用推广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第三委员会:处理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厅有关的工作。第四委员会:处理与农业、林业和移民部门有关工作。第五委员会:处理与交通、旅游、邮电通讯、公共工程、人民住房和电讯委员会等有关工作。第六委员会:处理与工业、矿产、能源、人力和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第七委员会:处理与财政、贸易、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国家后勤局机构有关的工作。第八委员会:处理与公共卫生、社会事务、妇女作用和家庭计划有关的工作。第九委员会;处理与教育文化、宗教事务、青年与体育有关工作。第十委员会:处理与国家发展计划、人口与环境、研究与技术、国家开发计划署、技术研究与应用委员会、印尼科学院、国家原子能署、国家测绘协调局、国家空间航天院和印尼航空委员会有关工作。第十一委员会:处理与国家预算有关工作。

人民代表会议对各项工作审议的目的是对问题取得一致看法。如不能达成一致,该问题需提交指导委员会。如该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通知全体议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应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该问题是付与表决,推迟表决还是搁置。 投票程序是,要求人民代表会议各组成派别都要出席、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 2/3法定人数。决议或决定的通过要求多数票表决。提名和任命事项由秘密投票决定,其他事项则用举手表决方式。如因未达 2/3法定人数,或各派未能都出席以致投票不能进行,该议案要退回指导委员会。

  人民代表会议每年的年会由 8月 16 日开始至次年 8月 15 日止。但每次年会可分若干间隙期休会。 1945 年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的立法主体,政府须提交法案给代表会议研究和批推,但议员也能提出自己的法案。每项法案必须有 30 名议员签名并附有一份解释性的备忘提交给议长。在讨论该法案期间,议员可改变或撤回提案。法案批难前,程序要求对该法案进行四读。四读程序如下:—读:政府或发起议员在全体公开会议上介绍法案;二读: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一般性辩论,然后由政府或法案发起人回答;三读:该法案由一联合委员会或一特别委员会进行讨论,如法案是政府提交的,则与政府举行工作会议,否则则与发起人进行讨论;四读:法案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全体会议进行,各派不同观点可在会上表达,代表会议将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如法案获得通过,经总统签署后使成为法律。经总统授权,国家秘书部长将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上刊登后,该法即生效。如总统否决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案,则该法案不能在同一年的年会上第二次提交讨论。

3.总统 按照宪法,印尼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井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统任期 5 年,连选可连任,总统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因此,总统必须履行符合人民协商会议所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职责。总统在出现国家危机时期,有权通过颁布紧急状态法令进行治理,但上述采取正常立法程序的法令必须得到人民代表会议下一届会议的批准,只要人民代表会议在—年内没有行动,法律承认总统的紧急状态命令有效。总统因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被免职时,其任期未满时间内的总统职位由副总统继任。

4 内阁 印尼实行总统制内阁,内阁是总统行使政府权力最高也是最重要的机构。内阁任期与总统均为5 年。现内阁共设 21 个部,它们是:内务部、外交部、国防安全部、司法部、新闻部、财政部、贸易部、工业部、农业部、矿产能源部、林业部、公共工程部、交通部、旅游和邮电通讯部、合作社部、人力资源部、移民部、教育和文化部、卫生部、宗教事务部和社会事务部。为减轻总统工作负担,按传统,印尼内阁还设 4 个统筹部长,协助总统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它们是:经济、财政和发展监督事务统筹部,工业和贸易事务统筹部,政治安全事务统筹部和人民福利事务统筹邪。统筹部长享受国务部长待遇。除上述四个统筹部外,还没 13 个国务部 ( 相当于国务部长的中央银行行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和总检察长也是内阁成员 ) 。

内阁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参加者有总统、各部部长和其他相同级别的高级官员。内阁会议讨论的主要政策事项都采取一致同意原则,而非形式上的票选。根据议题的性质,一些高级国家官员,如总检察长、印尼银行行长、武装部队副总司令兼恢复治安与秩序行动司令部司令和国家情报协调署长也参加内阁会议。出于总统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总统的职责就是执行人民协商会议的各项决议。为此,总统在任期内必须制定一项执行人民协商会议决议的内阁政策,该政策由一行动纲领组成,它是依据包括五年计划及其他决定在内的国家大政方针制定。除内阁外,还有 3 个政府机构对总统和国家起着重要作用,它们是负责经济计划、协调和实施的经济智囊团、负责国内安全与情报的安全局和负责情报分析和行动以及协调监督其他情报部门的国家情报协调署。

5.最高评议院 最高评议院根据 1945 年宪法和 1967 年第 3号法令及 1976 年第 4号法令,该院为总统提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问题方面的咨询意见,评议院自己也可就国家大事以备忘录形式发表看法。评议院成员由国会提名,总统任命,任期 5 年。一般是从全国知名人士中提名,为保证其独立性、正直性和超党派性,评议院成员不可同时担任其他公职。评议院没主席 1 人,副主席 4 人,委员 45 人,并没有 4 个常设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经济、财政和工业委员会,公共福利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

6 最高法院 印尼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其下属各级法院执行。印尼法院有四种类型:一般法院、宗教法庭、军事法庭和行政法庭。所有的法院都是按宪法规定不受外部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根据 1970 年最高法院法,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它独立于司法部,能对其他各级法院的法律程序和法官的正直性行使监督权,但是,最高法院校宪法规定所授予的司法监督权也有若干限制,司法部保留了对较低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提升、调动和薪金支付的权力。此外, 1970 年授予最高法院的法律监督权不得扩大到人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制定,即最高法院无权使国会的法律无效,最高法院的法律监督权仅限于审议低级的行政条例是否符合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律。。

最高法院是一般法院审判的民事、刑事案件上诉的终审法院,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仅是审查其法律根据而非事实或证据本身。对军事、宗教和行政法庭裁决可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是否能够真正受理此类上诉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可对涉及高级政府官员的渎职或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也有权向政府提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解决一般法院间的司法矛盾。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人民代表会议根据司法部长准备的总统提名名单选举产生。助理法官由总统根据人民法代表会议的提名任命,但实际上,提名是由司法部长和大法官共同商量的。7 国家审计署 1945 年宪法第 23条规定了国家审计署的职能,它主要是对政府财政账目进行审查。该署的调查结果要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因为政府预算需由代表会议批准。总统在每年 8月 16 日的国务演说中,应向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期间政府的工作。一份详细的政府收入和支出账目,以及在开发和行政管理上所取得的进展,都要包括在总统演说的补充材料内。

(二 ) 地方政府 全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第一级称省 (或称地区 ) ,第二级称县或市三级称区,第四级称村。 印尼历史上曾有过各式各样的行政管理模式,它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逐步发展而来。印尼独立后,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模式统一化的问题在整个 20 世纪 50 年代一直是政治纷争的焦点,有人认为中央集权对创造有效、稳定的政治秩序是必要的条件。有的认为达到上述目标不一定实行中央集权,通过非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也能做到,他们引用在分散的、相距遥远的各岛上传统的地方自治制度作为论据。一般说,当时地方势力的支持者赞成实行地方自治。 1957 年法律规定省、县和市镇设立议会,由议会选举同级的行政官员,这是向地方自治发展的重要步骤。但 1959年苏加诺恢复 1945 年宪法、开始实行有领导的民主时,上述地方自治发展方向被扭转过来。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以及当地选举产生的行政首长全部改为任命。省长由总统任命,县长、市长由内政部长任命。 1966 年后,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地方选举又重新恢复。 1971 年,在省和县,设立地区代表会议.但省长、县长和市长仍由政府任命。

目前,印尼地方政府模式与中央类似,省长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设立省立法机构。地区政府与立法机构一起讨论和决定地区立法与预算。在县和市,行政首长分别是县长和巾长,县长与地方立法机构一起决定有关地方政府的规章和预算,省和县政府都被授予自治权 c省长既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中央政府在本地区的代表。同样,县长是该区行政首长,同时又是省长在该区的代表。省长的任命程序是先由省立法机构选出 2至 3名候选人通过内政部将选举结果报告中央政府,总统按部长的推荐从上报的候选人中任命一人为省长。同样,县立法机构选举出 2至 3名县长候选人提交内政部,内政部长根据省长的推荐从中任命一人为县长。 县以上的行政单位不享有自治权。县以下行政单位有区和村。区是县或市的行政分部,区设区长及共工作人员。区办事处负责区行政事务、社会福利和经济事务。某些国家政府部门也在区办事处设立分支部门。例如新闻部、教育文化部、宗教事务部、社会事务部等。同时,区还有地区警察和区军事司令部的小派驻单位。民防组织也在区设立自己的组织。

村的行政组织与区组织区别不大,村长由一秘书和若干事务部门负责人协助工作。但是中央政府各部不在村设立办事机构。区长和村长都是从地方政府雇员编制系列按政绩任命的民政公务员。村与区的区别在于,村长通常由本村成年人选举产生,选出的村长候选人由区长以省长名义任命。每一个村都设立村长委员会,由 15名本村杰出的头人组成。委员会与村长一起对本村事务作出决定。上述村基层行政组织具有民主与互助性质,在印尼被认为是反映了共和国创建者的理想。

中央各部虽未在村设立办事机构,但村本身也一些组织,负责改善本村社会经济条件,尤其是开发活动,它包括安全程序、教育、“潘查希拉”的实践、新闻、经济事务、基建、环境、宗教事务、家庭福利运动、保健、人口与家庭计划、青年工作、体育、艺术和社会福利等,但是上述活动都是自愿性质的,负责组织这些活动的团体一般由村长充当领导,再从本村社区吸收若干人士而组成。此外,村的开发活动还得到小区的一些开发单位的协助.而后者是与省级地方开发计划署协同工作的。

第二节 刑法印尼准备大规模翻修十九世纪末叶荷兰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刑法,严禁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接吻,否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三亿印尼盾 (三万三千美元 ) 。 印尼总统苏西洛 .尤多约诺和国会议员料将花费两年时间,审议和修改新刑法草案。印尼司法部官员阿布杜拉表示,这个新版刑法草案内容包括禁止公开接吻、未婚同居、通奸以及不准公开展示色情图片或影像等条款。 按照新版刑法草案,未来被逮获的违法公开亲吻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高达三亿印尼盾 (三万三千美元 )罚款。这项法案预计在两年后实施。 不过,印尼国内已经有部分法律人士,批评这项法案有剥夺人权的嫌疑。

第二节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一、审判制度 印度尼西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各级法院。法院包括四种类型: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 (一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对所届辖区内—切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普通法院分为三级: 1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印度尼西亚的每个二级行政区 (即县、市级行政区 )都有一所地方法院,它们均是在最高法院的同意下由司法部负责建立的。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法院开庭时由三名法官会同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审理中,特别是民事案件时,往往只有一名法官审理并判决。

2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各省都建立。 3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由首席法官和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统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法官由首席法官和司法部长推荐,经国会提名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是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由 3名法官共同审理。

(二 ) 宗教法院宗教法院由宗教事务部监督,其官员包括首席法官在内均由该部任命。在区或市、在一般法院附近,都设有宗教法庭,它受理婚姻和继承案件。宗教法庭依据伊斯兰法所作的决定,必须得到同级区法院的批准。伊斯兰高级法院只适用于中爪哇地区,但其他地方初审宗教法庭的决定通常是终审。(三 )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审理以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军队中的陆军、海军、空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各有其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军事法院由精通法律的军官主持,由 3名法官组成的专门小组宣布判决。除通常的军事法院外,在危急时期,如发生叛乱时,还可成立特别军事法庭。

(四 ) 行政法院 印度尼西亚的行政法院种类很多,主要用于裁决各种有关行政性的争议。主要包括: 1 税务审议局 税务审议局主要是处理个人因政府税务机关征税不当或派税过多而提出的指控。 2 土改法院 土改法院是 20 世纪 6() 年代为实施《土地基本法》而设立的。土改法院分地区级土改法院和中央级土改法院。中央级土改法院作为受理地区土改法院上诉案件的法院。私人间的争议以及个人与当地土改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由审议局预审。各地地方法院院长要担任当地土改法院院长,法院的其他成员选自政党和群众组织的代表。 3. 住房事务委员会 依照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普通法院不受理令关住房和建筑物使用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由住房事务委员会处理。

20 世纪 8 年代初,印尼力图使法律与法院程序标堆化和简化。因为印尼继承了三种法律:习惯法 (adat) 、伊斯兰法 (sharia) 和荷兰引进的欧洲法律。在伊斯兰法和欧洲法被引进到印尼以前,习惯法一直是维护农村和谐与稳定的基础。虽然各地情况不同,但在处理农村有关婚姻、继承、社会和个人义务、司法行政以及选择头人的模式的方面,都得依靠习惯法。伊斯兰法适用于正统的穆斯林,尤其是爪哇和苏门答腊地区的穆斯林。这些地区的结婚和离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调解和继承都使用伊斯兰法。然而,即使是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习惯法仍旧支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未编成法典的习惯法本身当然有时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 18 世纪下半期引进印尼的欧洲民事和刑事法并未取代习惯法。相反,欧洲法典与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同时并存,由于地域和种族的差异,以上三种法律一直继续使用。

作为一项规定, 1948 年起生效的欧洲的私法和商法,一直适用于习惯法含糊不清的案例中。例如有关劳工关系和契约的案件。此外,传统法律继续作为实际上的民法使用。欧洲商法典适用于欧洲人,日本人、美国人、澳大利亚人等在内的一切外国人,外国族裔人士 (阿拉伯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和华人 ) 也包括在内。但是,印尼的刑事审判和司法管辖是统一的,不分印尼人还是外国人,刑法都一样适用。

二、检察制度 印度尼西亚设有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校检察长领导。最高检察长向总统负责并报告工作。助理检察长由最高检察长指派并受其监督。检察机关通常只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例外,有时也干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的核心权力是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于警察机关侦查完备的刑事嫌疑案件,在判断应否提起公诉,由检察官出庭支持并完成公诉。由于印度尼亚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国家追诉主义及起诉垄断主义,因此,法律上公诉权只赋予检察官行使,因此,检察官掌握有在“不告不理”原则下实行国家刑罚权的主动枚,即在刑事司法领域,检察官选择何种案件交付审判、何时将案件交付审判,其主动枚掌据在标察官的手中。同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或暂缓起诉处分同样属于公诉权的内容。

印度尼西亚的检察官,有时也干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施法律监督。 三、仲裁和备选纠纷解( ADR )制度 印度尼西亚现行的仲裁法是 1999 年通过的《仲裁和备选纠纷解决法》 (Law Concerning Arbitr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 )仲裁与被选纠纷解决的含义 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普通法院外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协议,可以是纠纷产生前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达成的单独仲裁协议。

备选纠纷解决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机制,例如通过协商、谈判、调解、调停或专家评估的方式在法院外解决。 如果签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管辖。 只有商事性质的纠纷,或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完全由纠纷当事人自主解决的权利有关的纠纷,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二 )被选纠纷解决的程序 不是刑事性质的纠纷或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当事人放弃通过法院诉讼而基于善意用备选纠纷方式来解决。具体的程序是: (1) 通过 ADR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需在 14 日内召开大家参加的直接会议解决,并将结果制作成书面协议。 (2)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在一个或多个专家顾问或一个调解人的帮助下进行解决。

(3)如果按照 (2) 的方法在 14 日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 ADR机构任命—名调解人。调解人任命后,应于 7 日之内展开调解。调解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解决结果应制成书面协议,交由各方在 30 日内签字。该协议对于有关当事人具有终局件的法律约束力、须善意愿行。在签字后 30 日应向地区法院登记。在登记以后的 30 日内,协议规定的内容应完全执行完毕。 (4)如果按照 (3) 的方法不能达成和解,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该纠纷提交一个仲裁机构或特别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三 )仲裁的条件、仲裁员的任命和取消 1. 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他们之间将会产生的分歧或可能产生的分歧交由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由公证员起草,制作成公证书。如果发生纠纷,仲裁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开始适用仲裁程序。仲裁通知应至少明确包括下面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应适用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纠纷的对象、索赔的根据和数量、希望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员数量,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提出仲裁员的数量,但必须是奇数。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该签订由各方签字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包含下述内容: (1)纠纷的对象; (2)当事人的全名和住所、住址; (3)仲裁员的全名和住所; (4)仲裁员或仲裁庭做出裁决的地点; (5)秘书的全名; (6)纠纷解决的期限; (7)仲裁员愿意担任仲裁员的声明; (8)纠纷各方愿意承担所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必须的开支。没有包含前述内容的书面协议是无效的。

任何下述情形的发生不会造成仲裁协议无效:(1)当事人一方去世; (2)当事人一方破产;(3)替代; (4) 一方无力偿还债务; (5)继承;(6) 主合同撤销; (7) 征得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同意,协议的执行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8) 主合同无效期满。 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就排除了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权利。除了本法规定的特别情形外,法院应拒绝干预任何通过仲裁解决分歧的决定。

2 .任命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被授权或有能力执行诉讼事务的人; (2)至少满 35周岁; (3) 与纠纷任何一方没有三代以内由于血缘或婚姻引起的亲属关系;(4) 与仲裁裁决没有金钱或其他利益; (5)至少有 15 年的仲裁经验; (6) 法官、检察官、法院的职员和其他政府或法院的官员不能被任命或指定为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协议,或没有确定选择仲裁员的条件,则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权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 如果是特别仲裁庭,当事人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的任命有任何分歧,可以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以解决纠纷。

如果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当事人必须尽力就任命仲裁员达成一致。申请人应将自己选定的独任仲裁员通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的 14 日当事人无法就人选问题达成协议,一方可以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独任仲裁员。考虑到相关因素,首席法官应从当事人提供的名单中或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中任命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选择的两位仲裁员决定第三位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该第三位仲裁员必须被任命为仲裁庭的主席。假如这两位仲裁员在最后一位仲裁员任命的 14 日内,无法就第三位仲裁员达成一致,则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任命该第三位仲裁员。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第三位仲裁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宣布无效。

如果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当事人一方没有任命—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成员,则另一方选择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任命或指定的仲裁员可以接受或拒绝任命。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应在任命或指定后的 14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任命后,就与当事人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仲裁员有义务公正、公平地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裁决;当事人有义务接受这种裁决为终局性的有约束力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庭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仲裁员应赔偿由于延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成本和损失。

3 仲裁员的取消 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和真实的证据证明仲裁员不能独立履行其义务或可能做出带有偏见的裁决,则可以提出取消仲裁员的资格。同时,如果证明仲裁员与当事人—方或其有关的法定代表有任何家庭、经济或雇佣关系,也可以提出取消仲裁员的资格。 申请取消由地方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仲裁员资格,须向该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取消独任仲裁员的资格,须向该仲裁员提出;申请取消仲裁庭一成员的资格,须向该仲裁庭提出。 如果各方无法就取消仲裁员的资格达成一致,则有关当事人可向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请求取消,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提起上诉。

(四 )仲裁庭适用的程序 1 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审理不对公众公开。 当事人可以授权律师代理其出席仲裁活动。如果纠纷当事人和仲裁员或仲裁庭同意,与纠纷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参加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确的书面决定仲裁审理程序和地点;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决定,仲裁员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 2 证人和专家证人 应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员 (庭 ) 的命令,可以传唤一个或多个专家出庭作证。仲裁员〔庭 )可以请求专家证人的帮助,以决定纠纷的是非曲直。

(五 ) 宣判和仲裁裁决 应在结束听讼后的 30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按照法定格式制作 (六 )仲裁裁决的执行 1 国内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 30 日内,仲裁员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向地方法院提交裁决原件或真实副本备案登记。 仲裁裁决对纠纷当事人具有终局性的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自愿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发布命令执行。法院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应按执行民事案件判决的方式执行。

2 国际仲裁 印度尼西亚于 1981 年批准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纽约公约》 ) 。根据其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印尼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 (1)仲裁裁决必须是就商业纠纷所作的裁决; (2)仲裁裁决的承认是基于互惠的原则。 雅加达地方法院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但如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从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获得许可。

第三节 民商法与经济法一、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 有关合同的法律,体现在印度尼西亚的《民法典》当中。由于条件限制,目前暂时只能对其中涉及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的介绍。(一 )合同的要素根据《民法典》第 1313 条的规定,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彼此签订的对相关各方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协议并不强求一定的形式。另外,关于合同形成的有效性,须满足下述四个先决条件: 1 .当事各方的同意 合同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各方对合同表示同意,构成了《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法的基础。因此,如果合同是当事人在强迫之下,或通过欺诈或错误的手段签订的,则该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2 . 当事各方的合法资格 这是有效合同的第二个先决条件。一般意义上,除下述人群不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外,所有的人都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1)不满 21周岁的末成年人,但已经结婚的除外; (2)按照官方规定处丁监护之下的人。3确定的合同标的合同有效的第三个先决条件是确定的合同标的。没有确定的合同标的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义务。 4 目的必须合法 目的合法是合同有效的第四个先决条件。如果目的不合法,或违反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或违反良好的道德或公共政策,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 ) 合同的形成 当合同各方达成共同一致的时候,合同就形成了。在实践中,一个合法的要约被承诺的时候,合同就形成了。要约与承诺既司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三 )合同的形式 一般意义上说,合同的有效性没有形式上的要求 (书面形式或登记 ) ,合同当事人各方相互同意即可。但《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 —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且要按照公证人或其他公共官员制定的格式执行;另外一些合同还的注册登记,如抵押合同、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合同等。

(四 )履约 合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相关的义务。未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或具备法定事由不能终止或改变。协议必须遵守,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为第三方设定义务,第三方也不能获取合同的利益。但一些合同也有例外,如保险合同的第三方。 二、知识产权法 印度尼西亚从本世纪初开始.对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 ) 《商标法》 印尼新《商标法》于 2001年 8月 1 日开始施行,修正后的新法主要内容如下: 1 以前商标申请实务,是先公告 6个月,方进行审查程序。目的则先进行审查程序,方进行 3个月的公告程序。

2 以前商标延展实务,规定延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 1 年起至半年内止为之。日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 1 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 3 以前商标法规定,商标与他人的著作权近似各,不得取得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规定,他人的著作权不能阻止相近似商标之注册。 4 .以前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的商标申请案,未于 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新商标法规定,末于 3个月补齐优先权文件的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 5 .以前商标法规定,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新商标法则规定撤销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 6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延展应提出之宣誓书应经公签证程序,并得于延展提出后 3个月内补正。 7 新商标法规定,转移契约书应经公签证。

(二 ) 《专利法》 2001 年的印尼通过的《专利法》,对其 1989 年的《专利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加大保护专利权利的力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权利保护期限: (1)专利权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从申请之日起算。该期限不能延长。 (2)简单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 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从申请之日起算,该期限不能延长。 2 .对侵权者的处罚: (1) 有意侵犯专利权利的,可处以最长为 4 年的监禁和 /或不超过 500 万印尼卢比的罚金。 (2) 有意侵犯简单专利权利的,可处以最长为 2 年的监禁和 /或不超过 250 万印尼卢比的罚金。 (三 ) 《版权法》 目前的《版权法》是 2002 年通过的。该法针对不同版权的类型,设立了非常详尽的权利救济措施。 (四 ) 《商业秘密法》 目前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 2000 年通过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最高可处以 2 年的监禁和 /或 3 亿印尼卢比的罚金。

(五 ) 《工业设计法》 目前的《工业设计法》是 2000 年通过的。该法规定,工业设计权利的保护期限是 l0 年,从申请之日起算。对于侵犯工业设计权利的,根据情节,有两个处罚等级:一个是可处以长达 4 年的监禁和 /或 3 亿印尼卢比的罚金,另一个是可处以长达 1 年的监禁和 /或 4500 万印尼卢比的罚金。 (六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目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是 2000 年通过的。该法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从登记以后在有关公报上公告之日起算。对于侵犯集成电路布阂设计权利的,根据情节,有两个处罚登记:一个是可处以长达 3 年的监禁和 /或 3亿印尼卢比的罚金,另一个是可处长达以 1 年和 /或 4500 万印尼卢比的罚金。

三、金融法 (一 ) 《小央银行法》 目前的《中央银行法》是 1999 年通过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 1章总则对该法所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印度尼西亚的法定货币是卢比。 第 2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的地位、住所和资本进行规定。根据该法,印度尼西亚银行是印度尼西亚的巾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不受政府或任何党派的干涉,只根据本法的规定行使职能。印度尼两亚银行的资本为 2 万亿卢比。 第 3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了规定。其目标是到达和维持卢比的稳定,任务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和保护国家支付体制的正常运转、管理和监督银行系统。 第 4章对印度尼西业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货市目标和进行货币控; (2)向银行提供资金以解决短期财政困难; (3)贯彻国家外汇政策,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4)从事自己认为必要的宏观或微观调研工作。 第 5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管理和保护国家支付体制的正常运转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 对支付体制的服务进行总体安排与实施,决定使用的支付手段,并进行批准与许可; (2)对银行间结算体系进行管理; (3) 对银行间支付交易的决算进行总体安排; (4) 对卢比的发行进行全权管理。 第 6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监督和管理银行系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制定银行活动规章,批准或取消银行从业的许可,对银行进行监督与处罚。 第 7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的理事会的组成及运转进行了规定。董事会是该行的领导机构。

第 8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1) 是政府账户的持有人; (2) 为政府和代表政府接受外国借款,管理和决定政府对外国承担的财政债务; (3) 政府在决定经济、金融和财政政策的时候应向其咨询意见; (4) 政府发行国债的之前应与其协商; (5)不能向政府提供任何信贷。 第 9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与外国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第 10章对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责任与预算进行了规定。每个财政年度应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有关机构的审计。 第 12章是过渡条款。第 13章是最终条款。

(二 ) 《银行法》目前的《银行法》是在 1992 年的基础上,于 1998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第 l章总则对本法涉及的有关术语进行了解释。 第 2章对银行的原则、职能和目标进行了规定。印尼银行业所须遵守的原则有二:审慎原则和经济民主原则,其职能是调动和引导公众资金,以支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 3章对银行的分类和运作进行了规定。印尼的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农村银行,并分别对商业银行和农村银行的运作进行了规定。 第 4章对许可、法人的形式和所有权进行了规定。银行的法人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地方政府企业,农村银行还可以是政府所规定的其他形式。印尼的公民、法人可以成立商业银行,也可以外国公民或法人建立合资企业。而农村银行只能是印尼公民、 100 %为印尼公民所有的法人、地方政府或前述三方合作才能成立。

第 5章对银行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监督机构是印度尼西亚银行。 第 6章对银行的管理机构进行了规定。 第 7章对银行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 8章对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 9章是过渡条款。 第 l0章是最终条款。

(三 ) 《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是在 2002 年的基础上,又于 2003 年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 l章总则对洗钱的定义进行了定义及其他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法,洗钱是指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而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并规定了 25种犯罪收入来源。 第 2章对洗钱罪进行了规定,针对洗钱罪的不同情况处以刑罚和或罚金。第 3章对其他与洗钱罪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 4章对各有关方面的报告义务和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规定。第 5章对金融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的组成和运转进行了规定,这是一个预防和铲除洗钱犯罪的一个机构,对总统负责.独立行使职权。第 6章对洗钱罪的凋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第 7章对保护报告人和证人进行了规定。第 8市对反洗钱活动方面相互司法协助进行了规定。第 9章是过渡条款。第 10章是最终条款。

四、税法(一 ) 为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投资和消费, 2003年 1 月印尼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所得税、奢侈品消费税、增值税等分别做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 .提高个人所得税开征线,由原来的 24000 盾/日提高到 63000房/日。2. 农、林、种植、渔业从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率出 1.5% ,降至 0.5% 。3 高速公路、工业用电增值税缓征。4 以下产品免征奢侈品消费税率:手机、无线调制解调器、电视电话、 21 英寸及以下的电视机、洗衣量不超过 6 公斤的洗衣机、 180 立升及以下的电冰箱、功率不超过 1匹的空调、进口价不超过 100 万印尼盾的影碟机 (包括 VCD、 VCR、 DVD) 、价格不超过 50 万印尼盾的照相机、应答机、电吹风、吸尘器等。 5 .以下产品所征奢侈品消费税率降低:进口价在 100 万印尼盾以上的影碟机、进口价在 50 万印尼盾以上的照相机、 21 英寸以上的电视机、 1匹以上的空调等。

(二 ) 为了提高税收, 2003年 9 月印尼政府公布 整套新的税务条例,其中有些是提高税率,增加纳税人和纳税企业,增加新的纳税产品,也有一些刺激政策和税务优惠。被纳人的新条例包括:保证退税没有困难;取消含酒精饮料的捐税;对烟叶制定统一的捐税价目;中小企业将成为新纳税企业;成立土地建设税局,该局主要向房地产商征收土地建设税;将开矿权利税提高 100%;限制出售房地产盈利所得税;改善利息税制度;统一所有征收税制度,包括取消信托基金免税优惠;提高房地产的重新评估资产价值税;改变企业所获得的银行和债券利息的所得税成为企业的所得税;开发和提高餐厅的税务等。

五、竞争法(一 ) 反倾销法1 .反倾销法渊源印尼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其规定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约中,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 (1995午第 10 号总统令 ) ,印尼海关中涉及反倾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 (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 中的第18、 19、 20 条。为了落实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印尼政府于 1996 年颁布《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 ( 政府条例 1996 年第 34号 ) 。(2) 部门规章。为了便于反倾销实务操作,印尼工贸部于 1996 年分别颁布 2个部门规章: 《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贸部长法令 》 (工贸部长法令第 136MPP/6/1996号 );《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等程序的工贸部长法令》 (工贸部长法令第 172MPP/KFP/7/1996号 ) 。

(3) 国际条约。由于印尼也是 WTO 成员国,因此WTO 各成员国通过谈判签署的《 1994 年反倾销协议》也应是印尼反倾销法的渊源。2 .反倾销立案调查机构 印尼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为印尼反倾销委员会 (简称 KADI) 。该委员会为内阁部门级别的跨部门专业委员会。主席由印尼工贸部长担任,副主席由印尼财政部长担任。印尼工贸部的秘书长担任该委员会的秘书长。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分别由来自于印尼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和该委员会反倾销行动组的首脑组成。该委员会的反倾销行动组有 50多人,分别来印尼工贸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成员通常在原部门就职,仅在有具体的案件时才临时集中办公。反倾销行动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该行动组也会聘请外部的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以便小组开展反倾销调查工作。

3. 关于倾销的规定(1)倾销的含义印尼海关法第 18 条及《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第一条规定:货物出口价格低于货物正常价值即为倾销。(2) 正常价值的确定印尼海关法解释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较因素,则正常价值应指:第一,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第二,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 (即结构价值 ) 。 (3)出口价格的确定印尼海关法解释规定:“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口到海关境内的货物的价格。如果进口、出口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或由于确定的原因,该出口价格是不可信的,则出口价格指: (a)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关进口产品价格; (b)如果 (a) 项未发生,或与进口时不同条件下再行出售,则指正常价值。

(4) 关于损害的确定第—,损害的含义。印尼海关法第 18 条规定:损害是指此类货物的进口、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可能阻碍国内类似产品的行业的建立。 第二,国内产业的含义。印尼海关法解释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类似产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只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商品。 4 关于反倾销程序汉(1) 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贸部长法令》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2) 关于立案审查与调查期限的规定《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贸部长法令》规定,反倾销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 3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调查应在作出调查决定后 12个月内完成;例外情况下不超过 18个月。

(3) 关于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第五章规定:反倾销委员会发现存在造成倾销的商品的初步证据时.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t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是支付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以现金、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其金额等于临时反倾销税额。临时反倾销措施最早为立案调查起 60天开始,有效期最长为 4个月;如代表被调变出口货物的大部分出口商要求,或者临时倾销税低于临时倾销幅度,则可延长至最长 6个月;上述两项同时满足、则可延长至最长 9个月。如期限届满或决定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撤销临时反倾销措施并清偿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则停止临时反倾销措施。

(4) 关于反倾销税的规定《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第 7章规定: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最终裁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基于倾销与损害的最后调查结果,工贸部长可以决定征收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工贸部基于委员会的主动行动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反倾销税的征收在财政部决定的规定之日后至少 12个月内可以复审。根据上述复查结果,委员会可以建议工贸部终止或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999 年,印度尼西亚通过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法,印度尼西亚政府成立商业经济监督委员会。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单个企业部不能控制国内市场的 50 %以上的份额,两个或三个企业不能控制国内市场 75 %的份额。市场份额是以销售价值而不是以数量计算的。同时,该法还禁止市场供应垄断、限定价格、价格歧视、为协调生产、价格和商品市场而组成卡特尔、供应商指定市场的地理分布、招标共谋等做法。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法200 3年 3 月,印尼国会签署了新的《劳工法》,旨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合法保护,同时创造积极的投资气候,法令兼顾了劳工和顾主的利益,已经提交梅加总统签署。如果总统 30天内未能签署,将自动生效。过去该法令被称为劳工保护与发展法,现在叫劳工法。新的法令规定每周 40个小时工作制;由于犯罪而被开除或自愿辞职的雇员不给予遣散费的待遇,但如果被辞退,雇主要付给被辞退雇员月工资 9倍的遣散费。旧劳工法中,引起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罢工问题。技规定,工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罢工,照样拿工资,严重破坏了生产秩序,引起顾主们的普遍担心。这也是在印尼投资的企业纷纷转移到越南和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的法令规定任何罢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而且在厂区内进行。如果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将被视为非法,雇主可以暂时禁止其进行,并不付以工资。该法令的签署实际上是工会和雇主协会之间妥协的结果。在此之后,国会将进一步商讨新的劳资双方冲突解决的法案,以代替现行法案。印尼劳工部己于 2003年 10月 31 日颁布新《劳工法》 (13/2003号法 )实施细则。

第四节 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一、印度尼西亚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在印尼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印尼政府采取—系列措施,鼓励和推动非油气产品出口,简化出口手续,降低关税,对外经贸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一 ) 主要外贸政策印尼注册贸易公司采用登记制,即印尼的任何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在印尼工商部登记并领取 SIUP( 一般贸易许可证 )即可从事政府规定的可自由进出口商品的贸易。经营进口贸易必须持有进口准字 API ,没有进口准字的公司通过代理商进口。印尼境内允许外资成立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印尼政府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由工贸部进出口司将其划分为 3 大类:

1 禁止进山口商品:如与伊斯兰教相抵触的各种宣传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物品、麻醉药品、毒品、世界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活体及标本等,有历史价值的文物,以及目前暂时禁止进口的二手设备等。2 .许可证项下的进出口商品:按 HS编码有 9类商品——污染环境和危害人类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涉及国家安全的武器弹药,有政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宣传印刷品,酒类,大宗原料性商品 (如石油、天然气、天然橡胶、大米等 ) ,一些涉及印尼石油化工业的化学原料(如聚乙稀和聚丙稀化合物及衍生物 )等。许可证的发放一般由司长批准,个别特案由工贸部部长批准方可发放。 3 .自由进出口商品:除上述两类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

(二 ) 进出口关税印尼海关征收四种税收:进口税、出口税、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印尼现行进口关税水平在 0 %一 25 %之间,增值税水平在 0%一 10 %之间。出口税只对个别特定商品 (如原木、原藤、棕搁原油等 ) 征收。为保护民族工业,印尼对国外进口和本地合资组装的高档家电产品及机电产品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包括 14—34英寸彩电、 2—3波段收音机 (包括收录机 ) 、汽车立体声收录机、盒式录音机、音箱、空调、冰箱 (200升以上 ) 、洗衣机、电贸斗、电风扇、水泵、厨房设备、煤气炉罩等 22 项产品 (按 HS编码分类计有 12 大类 ) 。被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商品还涉及汽车、摩托车、高档家具及日用品、陶瓷品、酒类 (伏特加、威士忌等 ) 和高级运动器材如高尔夫球杆。

(三 )商检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印尼海关官员中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根据印尼 1985 年第四号总统令,印尼政府将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权委托给瑞士 SGS检验公司, 1991 年起改由印尼国有商检公司, 2001年 8月 1 日起改由海关,行使出关前的检验放行权。为了尽量避免进出口商与海关官员的直接见面,在海关系统逐步推行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DI) ,目的是提高效率,减少腐败,加强监督。(四 ) 外汇管理 印尼实行相对自由的外汇管理制度。印尼盾可自由兑换成美元或其他硬通货,资本可自由转移。印尼货币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政策,根据世界主要货币及货币市场的需求,印尼盾的汇率每天有所变化。国家管理并规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向国外筹措资金或贷款行为。

(五 )食品检验和检疫根据印尼卫生部食品法规定,进口食品需附有卫生证书。进口食品登记代号“ ML” ,国产食品代号“ MD” 。登记内容:食品名称、牌号;包装类型;工厂 / 公司名称及地址;原工厂名称及地址;进口商 / 外国厂家代理名称及地址等。食品标签应用阿拉伯文或拉丁文,说明和提示要用印尼文,食品外包装上其他内容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相同。二、投资印度尼西亚的政策和法律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 100 %的外国直接投资 (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 PT )并在印尼注册。

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鼓励投资目录》(DNI) ,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准许,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者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关于在印尼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 PTPPM ),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递交其投资申请;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递交共投资申请。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 、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

若评估中需要进—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 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D) 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i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 10个工作日。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自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印尼颁布第一部《外资法》以来,外资在印尼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近 20 年来的一些大型投资项目,严重依赖外资。危机前的几年中,印尼每年吸引的外资合同金额均在 300 亿美元左右,但 1997 年下半年危机爆发以来,尤其进入 1998 年以来,吸引的外资金额急剧减少, 1997 年批准外资达到 338 亿美元, 1998 年大幅减少到 136亿美元。为扭转外资减少的局面,改善投资环境,恢复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印尼政府从 1998年 5 月底开始陆续对外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于要调整如下:1 从 1998年 7 月底起,总统授权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投资部长批准投资金额在 l 亿美元以下的外国投资项目,而不必再像以前所有外资项目均由总统批准。现在投资金额在 1 亿美元以上的仍需总统批准。同时,投资部长授权各省省长 / 地方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可直接批准金额在 100 亿印尼盾以下的投资项目。如实施情况良好,该限额刃适时上调。

2 为加快项目办理手续、简化审批程序,恢复“—条龙”式服务。具体办公地点设在投资协调委员会 /投资部。过去项目扩建、改建工程的物料进口总单由财政部关税总司负责审批,而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在项目筹备阶段还是实施阶段,投资者均不必再到各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批件或许可,一律改在投资协调委员会/投资部签发。需要澄清的是,这并非意味财政部授权投资协调委员会审批物料进口总单,而是财政部关税总司派专人在此办公,有关文件办理时间由投资协调查员会统筹安排。 3 .在二级地区/县级也恢复“一条龙”式做法,负责签发建筑、环保和厂址许可证。有关证件在二级地入政府主管的协调下,在其办公地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签发。为避免相互扯皮,二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不互相委托办理有关批文和准字。

4 取消项目实施或土建工程开始前,由省长签发的“原则同意书”、既然投资者此前已获得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再由省长签发“同意书”当属多余。取消原由专业部委等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交的“项目推荐书”,按新政策,投资协调委员会将依“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为根据审批。5 将原来由中央政府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估委员会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改由一级地方 (省级 ) 委员会做。这样可以大大缩短项目审批时间,节省投资者的费用。6 印尼政府 1996 年颁布该年度第 45 号政府条例,规定重新恢复被废止 10余年的“ (投资 )免税期”政策,从目前看来,执行情况并不好,主要是缺少严格、统一和公开的企业筛选标准,执行中存在较大随意性。此次政府为了透明,将以总统令形式公布有关筛选标准。标准将包括该企业是否届优先鼓励投资部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市场销售方向 (如产品是否出口、比例如何等 ) 、项目选址、应用技术和投资风险等因素。

7 .在项目选址上,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项目放在工业园区,以前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将投资项目选在工业园区,尽管地价高但无选择余地。当然,若外国投资者将项目选在工业园、区,则必须参照有关用地规划,以免占用住宅、农业和其他生产用地。在印尼,大的工业园 (区 ) 一般由大财团开放、经营、管理。此举旨在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产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消除固定投资区域制度中的贪污、官商勾结和裙带关系的隐患,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宽松的投资软环境和气氛。

8 .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增强印尼在东盟内部的竞争力,印尼政府决定从 1998年 2 月起开放外国投资棕榈油种植园业,从 1998年 4 月底起,提前向外资开放国内零售业、批发业。在此之前的 1998年 3 月底,已颁布总统令,向外资开放进出口贸易业。当然,现在开放零售、批发业是有条件的,即外资必须与印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而不允许外国独资,其中,零售业外资参股不能超过 51 %,且仅限于大型、较大型零售业,除用作零售业设施的建筑物本身及其用地外,至少拥有资金 100000 美元、足够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仓储设施,并采用现代化的市场销售技术;批发业外资参股不能超过60 %.且必须拥有足够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仓储和运输设施。按印尼政府的投资自由化设想,原计划在 2003 年开放其国内零售、批发业,现在迫于严峻、困难的国内经济形势.为获得国际援助,被迫提前 5 年开放,实出无奈。

9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协调委员会 /投资部办理投资许可/批准的办事程序进行改革,将签发外资批准书的时间由原来的 42个工作日缩减为 10个工作日。其他有关准字 (如进口物料总单批件、雇佣外国人批准书等 ) 的签发,必须在 4到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节省办理项目审批时间。10 印尼政府于 1998年 7月 2 日颁布总统令,对“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进行修订,该目录—般每 3 年修订一次,此前曾于 1995 年修订公布一次。与此相配套,印尼政府于 1998年 7月 14 日以同样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供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的投资领域清单”。旧”清单”原来与前述目录同属一个法令,此次将其分列,也是为了表示印尼政府对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希望通过特殊安排使小企业免受不利竞争之害,促进大众福利,使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目前经济危机使得印尼经济十分困难,大中型企业普遍开工不足,失业和贫困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小企业的发展尤应得到重视。11 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印尼政府于1998年 9 月正式宣布取消了外资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最多不超过 49 %的限制,允许外资全额收购该类公司,为外资拥有上市公司消除了法律障碍。

12 基于同样理由, 1998的 10月 16 日印尼国会通过了《银行法》修正案,允许外资拥有印尼现有国内银行 100 %的股份。现行《银行法》是 1992 年制定的,该法规定:印尼本国银行中,外资参股不得超过 49 %;外资银行中,外资参股不得超过 85 %,也不冉区别对待合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在 1999 年初公布的 1999 年策 7 号总统令中规定,印尼政府将对新的投资企业给予 5—8 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该法令适应于 22个产业部门,其中包括:纺织、化工、医药、钢材、无缝钢管、汽轮机、汽车部件、车床、加工机械、中型机械配件、炼油( 爪哇和巴厘岛以外地区 ) 、电子部件、信息技术、仪器仪表设备、石油和采矿设备等。

根据规定,从现在起,在印尼爪畦岛和巴厘岛投资上述22个产业部门的,将享受 3 年免征所得税的待遇,在这两个岛屿以外的地区投资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为 5 年。此外,对雇用当地员工 2000 人以上的企业另行给予 1年的免税期;对于印尼当地合作社在投资企业占有 20%股份的项目再提供 1 年的免税期,从正式商业运作起就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投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对于投资金额在 2 亿美元 (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以上的大型项目,政府将给予第三年度的免税期。这样算起来,有的投资企业最多可享受长达 8 年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对于在免税期期间出现亏损的企业,政府不会在免税期后扣减其应税利润。在苏哈托执政期间.也向有关企业提供长短不等的免税期优惠待遇,但必须经过苏哈托本人根据个案情况给予特别审批。

与以前的做法相比,现行规定使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显然更具公平性。该总统令规定,投资项日从正式营业开始或项目获得批准 5 年后,即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项目获得批准不到 5 年就开始正式营业,节省的时间可加在原有的免税期限上;如果项目批准 5午后尚不能营业,超出的时间将从免税期中扣减。印尼政府投资部长 /投资协调委员会 (HKPM) 主席有权批准给予经 BKPM审批的投资项目免税期限。对于由BKPM以外的其他政府部批准的投资项目,其免税期问题由印尼财政部长审批。该法令同时规定,由各方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特定产业税收优惠评估小组”提出的建议是政府审批免税期的依据。

根据 1999牛 10月 13 日公布的印尼总统令规定,印尼政府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印尼中央政府将下放利用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期限,进一步简化利用外资审批手续。今后,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下列三个途径获得投资审批:一是印尼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 (KBRI) 。据悉,首批获得审批权的驻外机构所在国 ( 地区 )都是印尼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国 ( 地区 ) ,包括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等。二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 (BKPM)暨投资部。三是全国各省的投资协调办公室 (BKPMD) 。根据原来规定,投资金额在 l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由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或总统本人亲自审批。

新的总统令同时规定,外商在印尼保税区和巴丹岛(Batam island)工业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仍要由印尼投资部审批。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官员表示,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是优化投资环境和简化投资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此举将促进外商到印尼投资。为了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已对地方外资审批部门和驻外机构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尽快履行新的工作职责。同时政府呼吁所有与外资审批有关的人员停止现在的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加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