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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201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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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2017 年 11 月

目 录

一、教学建设管理类 ....................................................................................................................... 1

安徽建筑大学章程 ................................................................................................................... 1

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 14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 19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综合改革方案 ......................................................................................... 21

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 34

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 45

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校园文化建设规划 ..................................................................... 50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 58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管理办法 ......................................................... 65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修订 2015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 67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培养方案(2015 版)的补充规定 ............................ 75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实施方案 ..................................................................... 78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规程 ......................................................................... 82

安徽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 87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 93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实施意见 ................................................... 108

安徽建筑大学网络课程资源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 110

安徽建筑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 112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加强在线课程资源和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 1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实施方案 ................................................... 119

安徽建筑大学教材及教辅类教材选用与征订管理办法 ................................................... 121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 ........................................................................... 124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129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信息化方案实施细则 ........................................................................... 134

安徽建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 138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 141

安徽建筑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 145

二、教学运行管理类 ................................................................................................................... 147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 147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150

安徽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156

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160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 163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专业延长学制学生学业管理办法(试行) ................................... 164

安徽建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 166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辅修制实施办法 ................................................................................... 168

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 ............................................... 172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 175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 179

关于在本科生中实行专业导师制暂行办法(修订) ....................................................... 182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互认实施细则 ....................................................................................... 197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 199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 205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 208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211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试卷管理办法 ....................................................................................... 218

安徽建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 223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 227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229

安徽建筑大学调停课管理规定 ........................................................................................... 231

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 ............................................................................... 233

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 23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号令)安徽建筑大学实施办法 ............. 237

三、实践教学管理类 ................................................................................................................... 250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实施意见 ........................................... 250

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 252

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 254

安徽建筑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258

安徽建筑大学实验教学物品管理办法 ............................................................................... 263

安徽建筑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 266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 269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 280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 284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课堂”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 287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 289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292

四、教学质量管理类 ................................................................................................................... 296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落实教学中心地位的若干规定 ........................................................... 296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 298

安徽建筑大学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 300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坚持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 302

安徽建筑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 304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检查制度(试行) ............................................................................... 307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 309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 310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312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考核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314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 315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 317

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实施办法 ............................................................... 318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320

五、教师发展与服务类 ............................................................................................................... 328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 328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 330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332

安徽建筑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 333

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 335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观摩教学工作规定(试行) ............................................................... 341

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 342

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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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建设管理类

安徽建筑大学章程

序 言

安徽建筑大学是以土建类学科专业为特色的多科性本科高校,创办于 1958

年,历经安徽建筑工程学校、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分校等办学

时期,1986 年复办安徽建筑工业学院。2013 年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

筑大学。

学校以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为办学目标,以“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

强校”为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镇化”的

办学定位,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服务国家、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努力建

设土建类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

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建筑大学,简称“安建大”,英译为“Anhui

Jianzhu University”,缩写为“AHJZ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292 号。学校

设有金寨路和紫云路两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人

才。

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涉及工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经

济学等七大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

规划与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

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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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

应社会需要的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

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引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

予名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进德、弘毅、博学、善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

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

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

调整;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四)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相应政府规章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法规无

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

员配备;

(六)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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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

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

程序,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学

校、学院两级监控;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

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讲师、副教授(部分学科)

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

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接受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就业和职业

规划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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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操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并获得相应的学业、

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临时困难补助;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要求,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五)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奖励,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

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健康成长的各种课内外活动以及开展

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对其进

行审查和管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

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

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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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和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称

号以及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规章,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任

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

科研工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进修、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

和保护学术自由,引领规范学术行为。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生活

与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

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

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

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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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

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

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委反腐倡

廉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校园和谐。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

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

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

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

机制。

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

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

等活动;

(四)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调配和奖

惩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

法权益;

(六)向学校党委汇报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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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

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

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授

权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

情况参加会议。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校长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

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 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

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

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

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

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

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

要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

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

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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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所)

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

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增设、

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教学部或科研院所等。

第四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

变更或撤销其下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

和撤销,根据其不同职能,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

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

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

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学术组织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

运行制度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

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

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对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著名学者,由学校学术

委员会主任或 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

办公会议批准,本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可以聘请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九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各学院(教学部)设立二级学术

组织,履行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五十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

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程序设立、变更

或撤销。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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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教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代会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

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

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

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民主党

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

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学 院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

提议,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

和专业建设等工作。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依托学校大

土建学科背景,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第五十七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

的组织实施单位。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

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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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

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

院教职员工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基层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

总支)可下设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基层党委

(党总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办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

案。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

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

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

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

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

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

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定期对党支部或党小组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教育和管

理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

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安徽建筑大学理事会。

安徽建筑大学理事会是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校友代表、社会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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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著名专家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宗旨是加强学校与国内外

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理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按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校友总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安徽建

筑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

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

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安徽建筑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

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

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

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资料、

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

利开展。

第六十七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八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

化传承创新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

极采取措施,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学校接受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

围和标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

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

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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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管理,接受上级监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

金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

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誉

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外圆内曲轮廓线套三角形金

字塔,上部是一本打开的书,中间是学校徽弘门图案,外环上方是由郭沫若题字

辅以手稿集字组成(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名由郭沫若手书),下方是英文

校名。徽弘门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徽志的标准色为蓝色。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镶金色轮廓线,

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镶银色轮廓线,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镶银色轮廓线。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 3:2),中央分上下两行印

白色校徽图案和规定字体的“安徽建筑大学”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建大之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 5月 5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是 http://www.ahjz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

党委会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的管理条例、办法

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与章程相符合,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订理由;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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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9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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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高等学校学术

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5 号)及《安徽建筑大学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安徽建筑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

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所

在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基层学术委员会工作按其章程执行。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

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 15 人的单数。每个学院一般应有不少于 1

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

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不得少于委

员总人数的 1/2。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

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 5-7(单

数)人,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授委员担任。

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负责审议学院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

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应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持秘

书处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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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

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

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

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

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

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

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有重大异议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

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维护本校教师、学生在

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

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

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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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

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

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委员条件及产生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

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经校长

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 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一年内无故 2次缺席会议的;

(六)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根据以上有关条款规定,缺额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

替补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校长办公

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自下而上

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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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师的意见。经选举产生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备案。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

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

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以上

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

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

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

人及其亲属、学生、团队、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的,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

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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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

议,经 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

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

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

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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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校字〔2014〕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管理和

领导,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落实教育教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促

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本科

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在

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的决策进行审议、审定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1名,委员若干

名。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

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本科教学工作委

员会委员数为奇数。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

准。任期内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须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3.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

4.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审议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7.审议教材建设及教材征订与使用。

8.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9.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

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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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本科教学

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和主任召集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通报教学工作情况。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本科教

学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需要表决时,表决方案可由主任委

员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赞

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若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

序推荐。

第十条 对于有关“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教学评奖等事项,学校可先行组

织专家组评审,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由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相应决议。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以主任委员审

阅签字为准。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委员审阅签字后,报

校长办公会审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委员会条例》(建院字〔2003〕83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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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教育综合改革方案

(2016年 6月 3 日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安徽省地方高水平

大学立项建设分类发展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方案。

一、改革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当前推进我国教育事

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深化综合改革,既需要党和政府的顶层设计、统一

领导和统筹协调,更需要高等学校尽快调整改革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新的

突破。

学校坚持“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镇化”的办学定位和

“质量立校、创新领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走

打好“建”字牌,做好“徽”文章的特色发展之路,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十

二五”期间,学校历经更名大学、整体进入安徽省一本批次招生和省部共建办学

等重要阶段,学校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当前,国家正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发展

战略,特别是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明确将安徽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安

徽在全国区域格局中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面对新的历史机遇,我们需要更加主

动地适应国家特别是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通过综合改革提高人

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支撑、引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智

力支持、知识贡献和人才保证。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国内外高水平大

学长期发展的深厚积淀相比,学校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

题。办学资源相对不足、办学布局不尽合理,人才培养模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

与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还不相适应,人才培养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创新。

学科发展不平衡,优势学科较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的能力还不强,解决重大

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前沿问题的能力亟待提升。人才队伍建设与编制管理约束的

矛盾比较突出,师资力量总体不足,高层次学科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学科团队缺

乏,整体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亟待提高。国际化程度不高,国际化办学的广度和

深度亟待拓展。面向社会、市场开放办学的能力和学校治理体系建设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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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亟待完善。行政管理的效率不高,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亟待改进。内部

资源统筹和共享不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管理亟待加强。

这些问题往往涉及面更广、关联度更高、触及利益更深,必须通过综合改革,

攻坚克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发展,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做出新贡献。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

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

“四个全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战略布局,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深

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质量立校、

创新领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安徽、面向全

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镇化”的办学定位,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服务国

家、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加强学校治理的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全

面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内涵发展,激发办学活力,进一步提高办

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和文化传

承创新能力,为支撑创新国家建设和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提供强有

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2.总体目标。围绕“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的总目标,以立德树人为

根本,以构建新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治理体系和增强治理能力为基础,以深化

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建立创新创业型人才培

养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优化学科和科研布局、聚焦科技前沿和国

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管理

模式与机制为保障,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办学活力,提升依法自主办学水平,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

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学校建设发展面临的突

出矛盾和重大问题;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校情,一切从学校实际出发,有的

放矢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

进学校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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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任务

以创建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全体师生为主

体,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活力为着力点,统筹实施和

系统推进八大领域改革,不断破解影响和制约学校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

力探索一条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我校特点的改革发展之路。

(一)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以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

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体制

机制,逐步构建统一领导、多元参与、和谐善治、科学发展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4.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

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依据《安徽建筑大学章程》,坚持

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党委常委会、校

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执行效果

评估机制。不断完善学校党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高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

断提高依法治校、依法行政能力。

5.完善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厘清学术组织和行政机构的职能边

界,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落实和规范学术委员会等各类

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事务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

心的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积极推进校院两级教授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

相互支撑、有机协调的学术管理运行机制。

6.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

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职能,拓展师生

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扩大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评议权、考核权,保障师生员工

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学校重大事项公开听证制度;健全信

息公开制度,推进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接受政府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

监督。

7.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校,遵章办学,以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创新。以《安徽建筑大学章程》为准则,形成以

章程为核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支撑学校发展方向的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

体系;按照“机构职责明确、岗位职责明晰、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强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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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岗位职责,完善办事程序和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编制权

利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8.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强化学院发展主体作用。以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

改革为切入点,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逐步下放

管理权限,增强学院办学自主权。积极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服务重心上移,强化

学院发展主体作用。学校通过目标引领、资源配置、制度监督引导学院发展;职

能部门通过咨询指导、考核评估服务学院发展。建立学院发展评估制度,实施学

院特色优势培育计划,支持学院在各自的类型和能级上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9.实施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考核。以“精确定位、精益求精、细化目标、量

化考核”为原则,构建精细化目标管理体系,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和后

勤单位的工作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制定《安徽建筑大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

方案》,科学设定学院、职能部门 “十三五”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责任目标,对

学院、职能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10.建立与实施大学理事会制度。积极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由政府、高

校、社会多方参与的理事会制度,探索学校与外部实质合作、互惠双赢的多元化

发展模式,建立社会参与和监督学校办学的有效机制。依托省部共建平台,积极

争取中央和省政府对学校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精神、社会责任感”为主线,全面提升人

才培养质量。深化 “实践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三位一体教学

体制和机制改革,努力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课程体系和创新创业

教育体系。

11.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教学、

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

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

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完善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进一

步扩大专业辅修制,逐步开展双学位制,扩大“大类招生分流培养”范围。积极

探索实践多规格、多类型、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现合作办学、合作

育人、合作就业三位一体,探索联合培养、深度合作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进

一步扩大卓越应用性人才培养计划试点专业,继续推动 CDIO 工程教育人才培养

模式改革。

推进以 MOOCs、微课为代表的在线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教学信

息化手段的开发、运用和推广,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着力建

第 25 页 共 350 页

设一批精品课程和特色教材。

12.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打破实践教学附属于理论教学的传统模式,构

建与理论教学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开放式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

实践教学平台与基地建设。逐步实现实验教学与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

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综合性、开放式的实践基地。

13.以创新创业教育为牵引,不断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校创新创

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

养全过程,结合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学生考核办法,加大过程考核权重。进一步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设立创新教育学院,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创新创业

基金。

14.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营造崇尚社会责任感的浓

郁氛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文化学习环境,

挖掘校园生活的育人功能,加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使学生认同传

统价值文化。探索学生社会责任实践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责任教育主题实

践活动,着力引导学生做出更多、更有价值的社会责任行动,并以此作为测度评

价学生社会责任感高低的客观标志和评价标准。

15.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分类

选拔、分类培养与分类管理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加强研究生课程和实践基地建设,

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完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

养体系,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导师队伍

建设,严格导师聘任和考核,构建导师队伍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导师资格向

导师岗位转变。创新研究生管理机制,实行以促进学科建设和就业导向的招生指

标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推进研究生培养两级管理。

16.加强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创新继续教育思路,推进继续教育转型

发展,整合各类教学资源,实现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协调发展,积极发展远程

教育和在线教育,构建立体化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

模式,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17.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质量评价体系。改革教学考核评价方法,

建立以学生学习效果为主体的教学评价体系。强化能力导向的学习结果评价。建

立并完善人才培养质量定期评价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改革教育质量评估办

法,试行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开展校内新建专业评估、各类课程评估、教材评

估、实验室评估、试卷评估等专项教学资源与环节的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大二级

教学督导和反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专业认证与专业评估工作。

第 26 页 共 350 页

(三)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建设

认真实施安徽省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力争在“双

一流”建设中取得实效,创出特色。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建立科学化、多元

化的学科建设评价体系,强化学科建设过程管理,形成“重成果、重质量”的学

术价值导向,推动学科内涵建设,促进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快速发展,

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对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基地建设的牵引

作用,培育若干建筑行业或国内一流的优势学科。

18.加强学科建设顶层设计。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坚持优势学科重点发

展,相关学科特色发展,新兴学科依托优势学科发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学

科内涵建设,提高学科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和计划性。

19.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建立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主动

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学位授权点活力。争取获得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博

士授权单位获得突破。

20.建立高端人才集聚机制。设立国家青年千人计划、皖江学者、安徽百人

计划等特聘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学科带头人,形成“领军人才+学术

团队”的队伍建设新模式。积极推进关键岗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高

水平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合同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实行学科领军人才校内外

“双轨”制。实施易海之星、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创新人才团队培养支持计划,

实行高水平学科团队人员优胜劣汰机制。

21.完善落实学科建设体制机制。围绕建筑产业发展,加强特色优势学科建

设。实行“首席责任、项目主导、滚动发展、鼓励竞争”的学科建设机制,打破

学科界限壁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探索构建开放、动态、竞争的学科建设模式。

落实完善学校、学院、学科带头人三级学科建设管理责任体系,实行重点学科层

次升降和重点学科经费投入动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建立以“重成果、重

质量”学科贡献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分配制度,考核评价由立项向绩效

考核转变,提升高显示度学术成果奖励力度。给予学院、学科带头人在学术骨干

评定、学科团队组建等方面更大自主权,建立“学校考核学院,学院考核团队,

团队考核个人”的学术考核模式。

22.深化学科评价机制改革。加强学科建设基础数据建设,健全学科发展评

估机制,构建中长期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校内评估与校外评估相结合、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多元主体参与的学科建设评价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

系。建立学科发展分类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学科发展评估,定期发布学科发展水

平报告,使之成为学科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科水平,建立学

科动态调整机制,形成学科建设优胜劣汰机制。

第 27 页 共 350 页

23.推进学科分类管理、分类发展。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坚持“优

化机构,分类引导,分层建设,重点突破”的原则,推进学科分类发展和特色发

展。实施学科群培育工程,实施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群创优工程,达

到博士授权学科的建设要求,力争实现博士学位授予权突破;实施建筑规划、节

能环保、工程管理、控制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等若干特色应用学科群提升工程;

实施新兴学科群培育工程,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实施基础学科群强化工程,为

各学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基础。经过若干年建设,使优势学科的优势更加明

显,相关学科的特色更加突出,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融合更加紧密,不断提高学

科水平和综合实力。完善学科与学位点协调发展机制、实施学科、学位点排名提

升计划。

(四)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融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发挥学校学科特色优势,瞄准科技

发展前沿和重大需求,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工作的主攻方向和目标任务。深化科

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

能力。完善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技人才团队

建设,加大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24.加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重大项目组织培育工程,制定并实施科研

特色、重大和优势支撑项目的培育方案。依托学校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遴

选彰显学校特色的科研项目加以培育。合理布局科研方向,优化科研组织方式,

激发科研活力,营造良好科研生态。通过培育计划,提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申

报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有竞争力的科技奖报奖材料,使学校以第一完

成单位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取得新突破。鼓励以重大任务为导向的引进和组建校内

跨学院、跨学科、校外跨部门、跨行业的研究团队。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工作的

主攻方向和目标任务,实施高水平创新团队集聚工程,针对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研

究,原始创新科研成果取得一定突破或重要进展,有效支撑行业转型升级或产业

结构调整;针对行业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协同创新,完成重大工程应用,取得

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在新型建筑工业化、轨道交通、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城市

管理等领域形成新的增长点,拓展新的学科领域。

修订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振兴计划,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使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成果能为政府职能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建设服务引领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的智库平台。

提升校办企业科技服务水平,发挥校办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

会的能力和作用。鼓励相关学院、科研骨干在校办企业设立工作室、研究室。

25.完善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编制学校科研平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第 28 页 共 350 页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引入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平台的学术活力。通过建设,使平

台能围绕国家和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能够持续获得国家级大项目,推进成果转

化,掌握建筑领域的话语权。

26.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积极融入区域和行业发展,积极组

织、参与国家和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推进学校与地方政府、科研院

所、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进产学研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相结合,

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统筹管理。面向企业开放重点实验室,建立科技人员

“校企互聘”制度,打造一批高水平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团队。实施灵活的科

技人才聘用和薪酬管理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7.完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构建以创新、质量和效益为主的、多元化的科

技创新与产学研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分类评价标准,由个体科研考核向科研

团队考核转变,突出区域地方亟需与行业需求引领,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

献。改革科研奖励办法,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现由科研立项奖励向结项成果奖

励转变。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造高水平人才队伍

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培养后备人才,引进优秀人才”的思路,坚持培育与

引进并举,以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创新人才

管理模式,完善教师能力发展机制,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28.着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人

才引进与培养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方式方法,加大高层次拔尖人才引进

与培养力度。继续完善并实施“易海人才工程”,不断提升学校人才的竞争力。

实施“2121 人才工程”,五年培养和引进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20 名,选派

出国(境)研修教师 100 名,引进和培养博士 200 名,遴选各类易海人才 100

名。

29.大力加强人才团队建设。制定人才团队建设管理和激励办法,着力打造

一批以拔尖人才领衔、以学科群为依托的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重视发现、培育、

选拔团队负责人,通过资源配置、人员聘用、经费资助等政策支持,有计划、有

组织地培育一批能够支撑学科群建设的高水平学术团队。进一步完善符合团队发

展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创新团队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形成优秀团队与杰

出人才、重大成果互促互进的人才队伍发展形态。支持和培养一批有发展潜力的

优秀中青年教师。科学构建人才梯队分层培养与发展体系。

30.完善教师能力发展机制。实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推进教师教学能

力发展中心建设。优化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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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完善教师能力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跨学科跨专业开展合作

研究。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特别是青年教师师德品行、教育教学能力、

科学研究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培养。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制度,搭建青

年教师挂职锻炼、在职研修、社会实践平台。加强学术规范和科学道德教育,建

立教师诚信机制。积极推进易海人才工程。

31.推进职称评聘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职称评聘标准,激励教师潜心教学

科研,引导中青年教师积极开展国(境)内外研修和进入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科研

院所挂职锻炼。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上探索岗位职数外内部聘任制度,缓解职称

职数压力,稳定一批因职数限制未能晋升职称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32.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完善岗位评价考核机制。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

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核定全校各单位岗位编制。根据岗位性质、职能和任务

不同,将工作岗位分为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与临时编制,科学合理设置教师、

非教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各级各类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聘用条件、

职责和权利,积极推进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行全员岗位管理。

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分设教学型、教学研究型、科研型、实验实践型教师岗

位,强化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的任期考核。实施管理岗位职员制,构建管理人员

职务和职级并行发展机制。打破终身制,探索实施聘用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

能下的各级各类人员流转退出机制。

构建多元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学岗位教师的考核注重发展性评价,侧

重人才培养业绩;对研究、学科岗位教师的考核侧重高水平学术业绩;对管理岗

位人员的考核侧重管理绩效和管理满意度;对教学辅助岗位人员的考核侧重技术

支撑和服务满意度。开展“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33.完善校内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推进校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的

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建立向业绩突出单位、优秀人

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运用和体现各类考核评价结果,突

出校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强化校院两级考核,学校考核实行二级单位

校内绩效工资与任期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挂钩的切块划拨制度,学院考核实行绩

效津贴分配与教学、科研等业绩成果、贡献度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

34.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完善薪酬管理体系。构建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年

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并存的多元收入分配体系。创新学科团队薪酬

制度,推行以团队为主体、以绩效考核为依据的薪酬总额动态包干制度。构建高

层次人才的多标准薪酬分配机制,对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对非全职高层次人才

实行协议工资制,对短期聘用人员实施灵活的薪酬标准等。

35.完善机构设置。遵循学科专业内在发展规律,结合国家、地方经济社会

第 30 页 共 350 页

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科学整合办学资源,适时调整学院设置。优化职能部门职

责定位,着力提高管理效能。

(六)拓展对外办学视野,提升合作办学水平

36.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实现人才培养国际化。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积

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办学,不断开拓与国(境)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学

生的领域和范围,通过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多种模式,依托

“3+1”、“3+1+1”等人才培养项目平台,联合培养国际化人才。引入国外优质教

育资源,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的教学方法、课程教材、教学模式,建设一批国际

化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推进双语教学。积极申报招收外国留学生资质,开展留

学生教育。

37.拓展教师队伍国际化视野,促进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积极推进“教师队

伍国际化能力提升计划”,鼓励和支持更多骨干教师、科研及管理干部赴国(境)

外高水平大学访学、进修。完善激励措施,将教师出国(境)研修学习经历与职

称评定等直接挂钩,促进教师主动出国留学,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健全规范教

师公派出国(境)研修的选拔和派出机制,加强对教师在国(境)外研修的过程

管理,建立和完善研修回国后的考评和激励机制。依托学校重点优势学科,积极

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设立海外名师大讲堂,吸引更多海外知名专家学

者来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38.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升科研创新水平。依托学校重点优势

学科、重点实验室、特色专业等,积极探索与国外高水平大学之间的科技领域合

作、项目研究,协同共建实验室和科研中心,推进海外科研实践基地建设,提升

科研成果的国际化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跨国(境)科学研究项目合作;支持

和鼓励师生参与有国际影响的重大学科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

力。

39.完善服务保障,提升国际化办学和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健全

和完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运行管理机制。抓好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

进修,以及学生出国(境)留学的项目管理,注重培养实效,充分调动各学院主

动参与国际化办学的积极性。加强外事管理队伍建设,成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提高外事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七)深化资源配置改革,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40.完善校园规划建设,统筹校区发展。按照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完善校园

建设规划,明确南北校区功能定位和规划布局,统筹两个校区协调发展。调整北

校区规划,实施北校区改造工程。完成南校区 3.95 万平方米综合实验楼建设,

新建 3.8 万平方米科技综合楼等,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健全校区配套设施,改

第 31 页 共 350 页

造完善校区绿化景观,提升后勤服务保障水平,着力建设设施完善、功能完备、

环境优美的节约型示范校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校园安全设施,

不断提高校园人防、技防、物防水平。

41.明晰资产状况,理顺体制机制,提高使用效益。一是启动校属产业体制

改革,在成立安徽建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安徽建筑大学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学校经营性资产

保值、增值责任。二是要制定各类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

系。三是要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下的资产使用与管理办法。四是实施学校建筑设计

研究院、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勘测设计研究院整合工作,形成总院或集团公司,进

行企业内部股份制改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鼓励

校办企业引入校外战略投资,明确权责,规范运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快捷

的执行机制、严密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42.深化财务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一是实施权责明晰的校院分级管理,合理界定学校和学院的经

济职责权限,增强学院的办学经费自主权。二是完善校院两级预算分配管理机制

改革,支持和鼓励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三是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

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将

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财务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依据。四是围

绕资金绩效,落实预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五是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和审

计监督,推进财务信息公开。

43.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后勤管理。创新后勤保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提

高后勤保障服务能力,设立后勤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畅通师生与后勤服务的沟

通渠道,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标准规范、岗位责任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校园节

能管理,提升校园绿化美化水平,扎实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44.构建高效合理的教学科研资源共享机制。以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主动适

应 “互联网+”新形势,加强图书资料、校园网络、大型仪器设备、重点科研基

地和平台、学术刊物等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开放共享,建立资源使用效

益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共享平台使用效益,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构建公

共资源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机制,打造与政府、企业、高校共建共享的高端平台。

(八)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政治组织保证

45.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教育,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提升工程,完善思

想政治教育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专兼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学生

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构建课堂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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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社区与社团、校园与社会连接互动的学生成长成才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教育环

境体系。全面巩固和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

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奋力争当“四

个自觉”模范。

46.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干部

选拔任用机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逐步形成有序递进、梯次合理、年富力强的

领导班子结构。完善学院各级领导班子职务任期制和干部轮岗交流办法,健全二

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和坚持“优秀管理人员”

评选制度。

47.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和规范党建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继续组

织开展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落实基层党组织建设评估工作。严格党内组

织生活,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加强统战工作和民主党派建设。组织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开

展“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4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加强执纪问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

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

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廉政文化建设意见和实

施方案,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编制权力

清单,公开办事流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保障机制

综合改革是加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建设目

标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务见实效。

49.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学校成立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专项改革

工作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和督办

落实。做好综合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改革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凝聚

共识,坚定信心。

50.加强政策支持和激励引导。积极开展综合改革政策研究工作,以理论创

新推动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着眼政策导向,着力政策突破,注重政策配套,

注意政策协调,加大综合改革的政策支持。探索以项目制和试点方式推进综合改

革,加大对学校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试点单位的支持力度,把综合改革成效作为

第 33 页 共 350 页

绩效考核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51.强化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强化对综合改革总体方案、专项方案及其实

施过程和效果的评估。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定期通报改革情况,加大督查力度,加

快实施进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将任务分解到具

体部门单位,明确领导责任与工作责任,确保可衡量、可检查。建立健全重大改

革事项咨询审议和风险评估机制,切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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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校字〔2017〕16号

学科专业建设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龙头和主线,是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

高科学研究水平及强化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基础。学科整体实力是衡量学校办学

层次的主要标志。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

设总体方案》的总体部署,落实安徽省《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

动计划》具体要求,实现人才强国发展战略,加快学校学科建设步伐,提升学校

整体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依据《安徽建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结合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常态以及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建筑

大学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学科专业建设总结

(一)建设成就

1.重点学科建设

“十一五”末,学校仅有 4 个省级重点学科。“十二五”期间,防灾减灾工

程及防护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化学和环境工程 4个学科被列为省级重点学科,

省级重点学科达 8个,其中,城乡规划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化学为一级学科。

2015 年,建筑学,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供热、供燃气、通风与空

调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风景园林学等 6个学科列为校级重点学科。

“十二五”期间,学校制定了《安徽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和

《考核细则》,强化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加大对特色优势学科的建设经费投入,

进一步强化优势,彰显学校的办学特色。学校积极开展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

展能力提升计划”、“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

专项资金规划”等项目申报工作。2013 年,土木工程学科荣获安徽省高校省级

学科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期 5年,年资助经费为 200万元;土木工程和建筑

学获准省级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一级学科立项,建设期 4年,年资助经费 320

万元。自 2014年起,每年投入 1000万元用于 8个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2.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

“十一五”末,学校仅有 5 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十二五”期间,

硕士学位授权点增设获得重大突破,已经拥有 7 个一级学科、32 个二级学科硕

士学位授权点。2011 年,学校新增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

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学 5个一级学科授权点,首次在工学学科以外的管理学学

第 35 页 共 350 页

科获得了突破。2015 年,在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动态调整中,主动撤销风景园林

学一级学科,增设化学一级学科;主动撤销工程力学二级学科,增设控制科学与

工程一级学科。目前,学校拥有工学、理学和管理学三个学科门类硕士学位授权

点,为博士授权单位申报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一五”末,学校仅有建筑与土木工程、材料工程 2个工程硕士授权点。

2014 年,学校抓住工程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动态调整机遇,主动撤销材料工

程专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机械工程专业学位授权点,环境工程、工程管理、

计算机技术 3个学位授权点成功获批,现有 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进一步拓

展了学校研究生培养学科领域。

3.专业和学科平台建设

“十二五”期间,新增了十一个本科专业。2011年新增了能源与动力工程、

经济学、统计学和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四个专业,2012 年新增了声学和土地资

源管理两个专业,2014 年新增了工程造价、物联网工程和地下城市空间工程三

个专业,2015 年新增了机械电子工程和环境生态工程两个专业。其中,声学和

地下城市空间工程两个专业是国家特设专业,填补了安徽省专业布点的空白。同

时停招与“大土建”关联度不大的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科学技术、人文地

理与城乡规划和信息与计算科学共五个专业。截止“十二五”末,学校有 59 个

本科专业,专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土木工程等六个专业顺利通过国家高等学校专

业教育复评估。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 4个,其中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1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特色专业)12个,建成了一批特色鲜明和行业具有重

要影响的重点本科专业。

“十二五”期间,学科平台建设快速发展,新增国家级科研平台 1个,省级

科研平台 6个,校级科研平台 4个。截止“十二五”末,学校拥有省部级及其以

上科研平台 14个,校级科研平台 4个。2011 年,新增安徽省建筑经济与房地产

管理研究中心。2012 年,“建筑健康监测与灾害预防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

室”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授牌;“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研究中心”和“水污染

控制与废水资源化安徽省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平台获批。2013 年,获批安

徽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安徽省绿色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和安徽省城

市管理研究中心 3个省级科研平台。学校已成为安徽省和区域高层次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

“十二五”期间,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级实验示范中心“水

污染控制与废水资源化实验教学中心”顺利通过教育部验收,楼宇控制与节能优

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安徽建筑大学-安徽国祯

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安徽建筑大学-中国十七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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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 2 个实践教学中心获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

教育基地建设立项。获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虚拟仿

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 11个。

4.学科专业队伍建设

“十二五”期间,学校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探索吸引、选拔、培养

和用好人才的有效机制,建立完善优秀人才的培养和支持体系,推进创新团队建

设,汇聚了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新增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1 人,安徽省

“百人计划”1人,省级教学名师 9人,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9人;

引进人才 99人,其中,教授及正高职称 8人,博士 31人;新增二级教授 9人,

教授及正高职称 56 人,副教授及副高职称 166 人;在职攻读博士 58 人。“易海

人才工程”首批遴选出 “学科带头人”9 人、“学术骨干”9 人、“易海名师”6

人、“易海之星”4 人。土木工程、建筑学、机械工程等 12个学科获得副教授任

职资格评审权。学校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进一

步优化,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5. 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科技工作的进步,学校科学研

究涉及的领域进一步拓宽,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的能力显著增强。

“十二五”期间,学校在节能环保、城镇化与徽派建筑、地下工程、公共安全、

先进建筑材料等五大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均有较大的突破。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

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项目 120

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220 项、纵横向项目年均科研经费 5000 万元;在一类学术

期刊发表论文 938篇。我校主持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徽州古建筑聚落保护

利用和传承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已申请受理授权专利

11 项,主编 1 项国家级标准、10 项省级标准编制工作。学校荣获国家和省级科

技进步奖 27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1 项,中国发明专利金奖 1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1.传统优势学科发展与学校快速发展不协调

传统优势学科引领学科发展和支撑行业科技进步的力度不够大,在解决行业

重大技术难题方面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技术不足,与国内高校同类学科相比,

学科优势有相对弱化的趋势。

2.特色支撑学科实力的提升速度不够快,新兴学科增长点偏少

特色支撑学科实力的提升速度不够快。学科特色和优势缺乏有效彰显,对传

统优势学科的支撑力度也不够。学校在节能环保、城镇化与徽派建筑、地下工程、

公共安全、先进建筑材料等大土建类学科领域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在培育潜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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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的新兴学科方面推动力度不强。

3.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够强

校地、校企合作不够紧密,对照“两面向、两服务”的要求,学科优势还没

能很好地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4.高水平的国内领先学科和学科领军人才不足

与国内同类高校相比,学校进入全国一流的学科数量偏少,优势特色学科引

领带动形成学科群的能力相对薄弱,高层次人才数量严重不足,高水平的学术大

师和学科领军人物相对缺乏,还远不能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大学提供有力的人才

支持。

5.跨学科、跨学院的共享基础平台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学科交叉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够有力,经费投入不够集中,没有很好地用于建

设跨学科、跨学院的全校性共享基础平台,在打破传统的封闭格局、实现开放共

享和资源合理分配、提高使用效益上效果不明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共享率

不高。学科建设资金统筹不够,存在分散重复建设和资源整合不够等问题,学科

建设机制有待完善,建设效益有待提高,学科建设过程管理有待加强。

6.学科专业建设体系结构急需完善优化

学校工科学科布局虽较全面,但环境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动力工

程及工程热物理、安全科学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工程、建筑声学、系统

科学等学科实力不强,没有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理学和管理学学科优

势、特色和彰显度不足,对工科的交叉支撑作用明显偏弱;其他学科门类建设起

步较晚,基础薄弱;专业建设标准尚需完善,学科专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十三五”期间学科专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加大调整经济结

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

会成为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国家正在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安徽

省正在实施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加快实施包括皖江城

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

验区等重大战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和人才的需求空前增长,为我

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我校地处合肥,为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与本地区著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相比,

吸引一流高层次人才存在较大困难。领军型人物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偏少,

直接制约了学校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能否抓住新的历史

机遇,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在竞争中崛起,事关学校兴衰。

第 38 页 共 350 页

全校必须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不移地走重特色、强内涵的发展之路,

进一步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应对挑战,全面推动学校的学

科专业建设,促使学校办学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十三五”期间学科专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地位,按照有利于发挥特色学科

专业优势、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有利于更好地为

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缓为,全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发

展优势与特色学科专业,扶持和培育新兴交叉学科,支持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需要的专业建设,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

科专业体系,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建筑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

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平台建设为载体,以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完善学

科专业布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为主线,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分层建设,稳步

推进,形成重点学科与优势特色专业的辐射和牵引机制,进一步强化学科专业建

设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引领作用。

1.充分发挥学校以工为主、应用性强的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加大对优势特

色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培育力度。积极培育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促进一级学科硕

士学位授权点快速发展,力争实现国家重点学科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零的突

破。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好办学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品牌专业。充分发挥

专业优势的示范引领作用,部分专业达到国内一流省内领先水平。

2.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汇聚优势特色学科力量,大力发展新兴交叉学

科和科学技术前沿学科,促进相关学科整合优化,催生新的学科增长点,大力培

育一批新兴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新增能进一步彰显学校办学优势与办学特色的专业,注

重改造提升传统专业。

3.进一步加强学科专业内涵建设,增强学科整体实力。加强学科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新的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抓好学术团队、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

干的建设工程,汇聚优秀学科人才队伍。全面开展校内专业自评估工作,建立以

校内自评为基础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全面开展省级专业评估(认证)和

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工作。

4.全面实施学科专业分层建设计划,落实学科专业建设带头人负责制,建立

健全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激励和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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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五”期间学科专业发展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建成大土建特色优势明显,工、管、理等七大学科门类协

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学科整体水平处于安徽省属高校一流水平,部分优势特色学

科综合实力处于国内建筑类高校前列。新增专业 6-8 个,本科专业数达 65 个,

本科生规模达 20000 人左右。通过国家专业教育复评估(认证)的专业 6个,通

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 3-5个。按照省教育厅的部署,全面完成省级专

业教育评估(认证)工作。打造一批特色品牌专业,建成一批国内有影响省内领

先的优势特色专业。

(二)主要任务

1.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专业建设规划,优化专业布局,凝练和加强特色

专业群建设,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专业结构体系。以现有土建类优势

特色专业为基础,围绕“大土建”相关专业群建设思路,继续完善以“土木建筑、

环境能源、材料化学、机械电子、管理经济”为优势的专业群建设,优化学科专

业结构,努力构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群。建立合理的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模式和运

行机制,引入专业建设柔性评价机制,形成专业自我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快

专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突出和强化专业优势与特色,促进学科交叉融合。认真做

好土建类专业评估复评工作和相关专业认证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学校

声誉。

2.加强学科专业内涵建设。到 2020 年,力争土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

学、材料科学与工程 4个一级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进入前 30%行列,土木工

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省级博士点立项建设学科进入建设行业类一流学科行列。结

构工程、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化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

省级重点学科进入安徽省学科排名前 20%。立项建设校级重点学科 10 个,培育 4

个校级重点学科达到安徽省学科排名前 20%。

完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机制,校企共建人才培养标准、专业培养方案、课程

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基地、师资队伍。深化“实践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

任教育”三位一体教学改革,全面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以国家专

业认证标准体系为指导,探索建立基于产出导向的培养体系,完善促进培养质量

提高的体制和机制。

3.实施学科专业培育与提升计划,形成五个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努力构建优

势特色学科专业群。实施节能环保、城镇化与徽派建筑、地下工程、公共安全、

先进建筑材料等特色优势学科群提升工程;实施新兴学科群培育工程,重点培育

新型建筑工业化、轨道交通、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城市管理 5个重点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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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特色鲜明的比较优势;实施基础学科群强化工程,为各学科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奠定基础。经过若干年建设,使优势学科的优势更加明显,相关学科的特色更

加突出,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融合更加紧密,不断提高学科水平和综合实力。完

善学科与学位点协调发展机制,实施学科、学位点排名提升计划。

依托新兴学科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强力支撑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社会认可度高的特色专业。对新设专业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

教学改革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为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急需的人才

支持。

4.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以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实力、申

报硕士学位点和重点学科为目标,依托“弘扬核心价值观名师工作室”等平台,

按照“实现突破、彰显特色、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的建设思路,通过实施培育

重点学科团队计划、中青年学术骨干计划和硕士点建设发展计划,逐步形成学科

研究方向明确、优势特色鲜明的学科,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供学科支撑。

5.建立高端人才集聚机制。引进高端人才,设立青年千人计划、皖江学者、

安徽百人计划等特聘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学科带头人,形成“领军人

才+学术团队”的队伍建设新模式。积极推进关键岗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

引进的高水平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合同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实行学科领军人

才校内外“双轨”制。继续实施易海工程人才和团队培养支持计划,实行高水平

学科团队人员优胜劣汰机制。加大教学团队及名师工作室建设力度,建设一批坚

持科研反哺教学理念,善于通过科研掌握科技和学术发展最新趋势,把科研成果

转化为教学内容,凸显办学特色的高水平教学团队。设立名师工作室,由获得省

级教学名师奖以上的知名教授担任名师对中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发挥名师在教师

培养中传帮带的作用。到 2020年,引进和培养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国家百千

万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安徽省百人计划、安徽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等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20名。

6.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坚持“优化结构,

分类引导,分层建设,重点突破”的原则,推进学科分类发展和特色发展。进一

步加大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的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土木工程、材料科学

与工程等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学科的整体实力,到 2020 年,学校一级学科

硕士学位授权点达到 10 个,争取获得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博士授权点单位获得

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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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五”期间学科专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集中力量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学校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建设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学、

市政工程等优势特色学科,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全面提升优势

特色学科的水平,部分优势特色学科综合实力达到建设行业一流水平。力争土木

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和建筑学学科成功申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积极培育新兴学科

持续增强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建筑学、风景园林学、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

智能系统、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以及供热、供燃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等校级重点

学科的内涵建设,使其达到安徽省重点学科的水平,力争我校省级重点学科达到

10~12 个。

控制类、测绘类、机电类等相关学科在巩固原有特色的基础上,要主动融入

优势特色学科,不断拓展研究领域,通过交叉、创新、深化,加强内涵建设,提

升学科水平,尽快发展成优势特色学科。

立项建设测绘科学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计算机科学与

技术、系统科学等学科,使其达到硕士学位授权点水平,力争新增 4~6 个一级

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加强管理和经济学科的交叉,重视管理、经济学科面向政府、行业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决策咨询研究,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地矿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人

力、智力支持。

加强哲学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与协调发展,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

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艺术学科在人才培养与文化继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积极扶持发展相关学科。

(三)大力推进专业建设与发展

以学科建设带动专业建设,形成传统优势专业发展稳定,重点建设专业内涵

不断深化,特色专业优势明显,新增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新申办专业适度发展,

专业布局和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实现以老带新,老专业支持新专业,新老专业

相互促进的发展结构格局。

积极支持现有省级特色专业的发展,推动一批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积极支

持工科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申请加入卓越工程师教

育培养计划。积极支持申报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自身发展所

需的新专业。

(四)全面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

全面开展校内专业自评估工作,建立校内常态化专业评估制度,形成以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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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为基础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全面

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全面开展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

估)工作,有工科专业的学院至少安排 1个专业启动认证建设准备工作,按建设

情况分批参加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已通过国家专业教育评估的 6 个土建类专

业,及时跟踪对应专指委的要求,积极准备工程教育认证。鼓励其他学科类专业

积极参与国家专业认证。

(五)大力推进精品资源课程建设

鼓励合作建设能高度支撑人才培养目标实现、达成度高的课程资源。支持建

立具有我校特色的系列在线资源课程,推进以 MOOCs、微课为代表的在线教学模

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教学信息化手段的开发、运用和推广,强化优质网络

教学资源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加强教材建设,完善教材开发、遴选、更新和评

价机制。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

适用性教材。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规划教材,通过努力获国家级“十三五”规划

教材 3-5部。

(六)稳步提升教育质量

坚持人才强校战略,以提升师资队伍能力水平为核心,以引进培养高层次人

才和建设创新团队为重点,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有利于高层次人才

不断涌现、优秀中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和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氛围和环境。深

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

培养计划,加强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专业学位研

究生教育改革,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全面提高研究

生的培养质量。

六、“十三五”期间学科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学校成立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专项建设工作

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设计、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和督办

落实。做好学科专业建设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建设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凝聚共识,坚定信心。

(二)制度保障

建立多学科合作研究的引导、激励机制。以前沿性创新课题和重大项目为载

体和纽带,在创新研究中,凝聚学术团队、推进学科交融。以学科交叉为导向,

加强各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支撑优势与特色专业建设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建立并完善跨学科、跨专业信息沟通的网络信息平台和运行机制,活跃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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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氛,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专业发展。按照科学研究和学

科发展的规律,优化布局和规划,为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空间。

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转变进人考察模式,从以学

院、专业为基点考察人才转为以学科为基点考察人才,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学术

水平高、组织与协调能力强、学风严谨、有良好科学道德与强烈竞争意识的学科

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实施“高水平团队培育计划”,支持从事国家重点发展领域或国际重大科学

与技术前沿研究的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青年教师发展,鼓励他们在实践

中锻炼成长、脱颖而出,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学科梯队。

完善适应学科专业发展的优秀人才、优秀成果的考核评价标准,健全公平竞

争、严格考核、跟踪管理的优秀人才配套管理机制,为加强学科专业队伍建设提

供制度保障,建立有利于一流人才集聚的政策环境,以学科特区为人才汇聚示范

点,通过实施人才聘用、管理模式和薪酬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一流人才和团队,

带领学科走向国际学术前沿。

完善与学科专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学

科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通过项目规划、论证、评审和立项管理,以及建设项

目的定期评价、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和追踪评估加强建设管理。推进学科专业带

头人责任制,明确学科专业带头人的任务和职责,完善学校、学院、学科方向(专

业团队)三级建设管理体系,强化学院协调能力和建设责任。加强学科与专业、

人才、科研的互动,为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环境。建立健全

学科专业建设竞争激励机制,奖励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带头人

和团队。充分发挥各级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

用,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

(三)资源保障

紧紧围绕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需要,继续建设一批交

叉学科研究中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学科结构。

积极支持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学术交流、合作开展高水平项目

研究。深化与国际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举办和参

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会议,使学科建设朝着国际化、开放式的方向发展。

通过组织学术报告、讲座等学术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鼓励青年教师

赴国内外重点高校访学、进修。

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学科专业建设投入。学校在继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

通过安徽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和“基础能力提升

计划”、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继续投入。同时实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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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滚动投入”经费管理方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论证和支出审核,

确保学科专业建设投资效益。

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投入力度,购置一批先进仪

器设备,构建一流科研专业支撑平台。从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出发,加强

校园网、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学科专业建设对网络和文献信息

资源的需求。加强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论证和使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要

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完善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评价体系保障

积极构建学科专业自我评价、专家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充分考虑学科的多样性及各自的研究文化和价值理念,按工

学、理学、人文社会科学三个学科大类设立不同考评指标和权重,建立学科分类

的自我评价机制。以 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探索实施学科专业第三方评估或国内

同行评估,对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进行评估。

学校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资源投入进行动态调整,推动学科专业全面发展。

创新科研评价机制,促进高端成果产出。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坚持理论成

果和实践成果并重、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并重,坚持同行评价、社会评

价、政府评价并重,推行学术成果分类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标准。基

础研究实行代表作制度,注重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

用户和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

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

贡献。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学术规范体系,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

自律水平,积极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宽容失败、团结协作的创新精神,营

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严谨求实、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1 月 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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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校字〔2017〕12号

为加速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为实现学

校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

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

合《安徽建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和

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回顾

“十二五”期间,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才作为学校第一资源,着力实施

“人才强校”战略,紧紧围绕引进、培养和使用三个重要环节,大力加强师资队

伍建设,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团队培育、青年教师培养、师资队伍结构优化

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建设成效

1.教师总量有所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

“十二五”以来学校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对外积极引进和对内注重

培养相结合,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师资队伍的总体结构(包

括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基本合理,教师数量基本适合教学科研工作

需要,为学校更名、学科、学位点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十二五”期间,通

过公开招聘、调入等方式引进专任教师 140名,其中博士 37名,硕士 50名。目

前,全校 900 余名专任教师中,正高 103 名,副高 280 名,具有博士学位 190

名,博士生导师 12 名,硕士生导师 200余名。

2.以培养学科带头人为重点,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十二五”期间,根据“易海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实施“学科带头人

与学术骨干计划”、“易海名师计划”和“易海之星计划”,以培养学科带头人

为重点,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优秀人才培养工作,

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使人才队伍实现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入选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1人,入选安徽省“百人计划”1人,入选省级学术和

技术带头人 6人、后备人选 3人,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1人,获省政府特殊津贴 1

人,取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资格 7人,遴选易海工程“学科带头人”9人、“学

术骨干”9人、“易海名师”6人、“易海之星”4人,获安徽省教学名师称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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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获安徽省优秀教师称号 2人,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1人,获安徽省建筑大师

称号 1人,获安徽省三八红旗手称号 1人,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1 人。

3.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

学校根据“易海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实施“教师队伍国际化能力提升

计划”、“教师队伍博士化计划”,设立专项资金,并充分利用教育部、国家留

学基金委、省教育厅等设立的各种基金和培训项目选派青年教师进行国内外进

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工作,拓宽了教师的学术视野,提高了教师的科研水平,

改善了教师的知识结构。“十二五”期间,100 多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

100 多名教师在国内进修或做访问学者,有 60 余名教师到国(境)外访学进修

或学术交流。

(二)存在问题

“十二五”期间,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学校发展目

标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以下差距与不足:

1.总量尚显不足。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需求相比,专任教师总量仍

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结构有待优化。专任教师的博士化比例仍然偏低,具有海外工作和留学经

历的教师比例偏少,教师国际化水平相对较低。部分学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偏少,职称结构需要进一步改善。

3.青年教师培养力度有待加强。青年教师中的拔尖人才较少,遴选与重点培

养优秀青年教师的工作需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完善。

4.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偏少。有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较少,高水平的教学

团队和创新团队偏少,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总体数量不足。

二、“十三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思路与目标

(一)建设思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师资队伍发展全局,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

校”战略。坚持培养、引进与使用相结合,着力实施“2121 人才工程”和“双

百工程”。以培养和建设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团队和学术骨干队伍为重点,

以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师德高尚、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师

资队伍。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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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目标

1.规模结构优化。专任教师总数达到 1200 人,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

达到 30%以上;提高教师国际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具有六个月以上

国(境)外工作、留学、访学研修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 15%。

2.拔尖人才培育。进一步加大对拔尖人才和团队的培育力度,实施“2121

人才工程”,新增省部级以上各类人才 20名,选派出国(境)访学研修教师 100

名,新增博士 200名,遴选各类骨干人才 100 名。

3.高端人才引进。大力引进学科领军人才,力争在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人

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等方面有所突破,引进安徽省“皖

江学者”和“百人计划”等以上高端人才 5 名左右。

4.提高教职工队伍国际化水平。实施“双百工程”,选派教师出国(境)攻

读学位、学术交流 100 名,选派教职工出国(境)短期培训 100名。

5.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

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学校按照师生比

1:380配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学科研队伍,按照按师生比不低于 1:200配备

辅导员。进一步完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激励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

实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十三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举措

(一)实施杰出人才汇聚工程,积极构筑人才高地

1.提高人才引进工作效能。建立人才引进特区,实行人事代理、人才派遣、

项目聘用等灵活多样用人机制,通过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柔性引进

渠道,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访问讲学,并积极与他们开展实质性的学术

交流和科研合作。

完善人才政策,充分调动各学院工作积极性,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

成长环境。做好引进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过程管理,推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设立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的激励政策,实施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

探索合同聘用制、年薪制等人才管理模式,切实用好、用实引进人才,确保

实施效果。

2.引进培养学科领军人才。统筹利用好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安徽省“皖江学

者”、“百人计划”等人才引进平台,抓住“安徽省本科高校领军骨干人才项目”

专项资金的机遇,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每年引进领军骨干及后备人

才 2-3名。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对高层次人才在经费投入、平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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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支持与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

科研创新中的领军作用,全力培养有助于学校发展的领军人才。

3.培育吸引学术拔尖人才。以造就学科带头人为目标,以重点学科、重点实

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等为依托,选拔有发展潜力、有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进行重点培养,每年选派部分重点和优势学科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校或研

究机构、国内一流大学进行访学,争取用 3-5 年时间培养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学

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二)实施教师发展优化工程,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1.加强学术团队和梯队建设。完善各层次创新团队建设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

等管理办法,探索有利于团队建设和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打破学院、

学科壁垒,组建一批以学科带头人为首席专家,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为重要支撑,

以青年骨干教师为基础,国外知名学者加盟或合作,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长

期稳定的学术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

2.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以提高学术水平、提升创新能力为核心,继

续推进青年教师工程实践与挂职锻炼,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培育培养体系,推动

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构建定位明

确、能促进师资队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计划和支持体系,全面提升中青年教师的

综合素质、教学科研能力、知识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水平,促进优秀教学骨干、

学术骨干和优秀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

3.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加强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合

作,进一步拓宽国际交流研修平台与选派渠道,选送骨干教师到国外大学和科研

机构进修培训,大力推进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坚持从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逐步开展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提升工作,以政

策制度为引领,完善激励、约束措施,充分发挥教师发展潜能,全面提高师资队

伍的国际化数量和水平。

4.加强师德与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师德教风考核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促进师德教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师德师风

建设的有效性。开展“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活动,建立良好的

师德舆论宣传导向,倡导追求真理、实事求是、探求新知的风尚,践行志存高远、

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真诚合作的氛围,引导

教师爱岗敬业、严格自律,提高师德修养。

第 49 页 共 350 页

(三)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1.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在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下,将职称评审、岗

位聘任、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等权限逐步下放到学院,通过目标管理,评价学院

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并调整资源配置。

2.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和绩效工资体系。以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为

导向配置人才,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评价人才,以鼓励创新和突出拔尖

为导向激励人才,创造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的良

好环境。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突出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激励保障机制,提

高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调整优化岗位结构。科学定岗、定编、定责,进一步优化教学、科研、管

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调剂配置人力资源。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1 月 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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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校园文化建设规划

校字〔2017〕14号

文化是一所大学的灵魂和核心竞争力,体现着一所大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

成的学术传统、文化精神和办学理念,是彰显学校个性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凝聚

师生力量的精神纽带。“十三五”是我校建成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的关键期,文

化建设要担负起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支撑的重任,围绕《安徽建

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文化建设任务和目标,特制定 2016

—2020年校园文化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

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立德树人、文化自信、传承创新、统筹协同为基本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为引领,以传承弘扬大学精神为核心,以建设大学先进文化、培养优秀人

才为目标,以文化内涵挖掘、文化载体建设、文化品牌打造、文化活动开展和校

园文化环境建设为重点,推进大学文化建设,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提供

良好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氛围。

二、建设目标

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以建设高层次人文环境和高品位校园

文化、培养高素质综合人才为目标,以“培育大学精神,打造品牌文化”为着力

点,通过实施文化塑校工程,营造浓郁的大学文化氛围,形成独特的大学精神,

创造具有时代特征的校园文化产品,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载体,树立彰

显大学精神的文化品牌,打造环境优美、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形成优良的

学风校风,师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明显增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贡献力明

显提升。

三、基本内容

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加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建设,

注重办学理念、学术精神、规章制度、学风校风、校园环境等要素的提升与优化,

达到生态校园、人文校园、数字校园、和谐校园的要求。

——精神文化建设。充分挖掘学校办学历史上的崇高精神品质,充分吸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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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大学的办学理念,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不断改进和加强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师生继承和弘扬大学精神的主体作用。以理想信念教育

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

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

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以培养创新精神为核心的素质

教育。

——制度文化建设。以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按照“依法办学、自

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

治学、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逐步构建“统一领导、多元参与、和谐善治、科

学发展”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

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校,遵章办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学校治理体系

创新。以《安徽建筑大学章程》为准则,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支撑学校发展方向的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行为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严谨务实、

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学习是学生的第一

要务”的观念;进一步提高校园文化活动的参与率,扩大覆盖面,注重实际效果,

重视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和联系青年大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

——环境文化建设。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建设。写好校史、建好校史馆。发挥

优秀校友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重视校内文化设施建设。建好各类场馆,

优化学习环境,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加强宣传阵地建设;

重视校园景观建设。加强校园规划和建设,特别是要做好绿化美化工作,营造高

尚健康的人文景观氛围;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四、重点任务

实施文化塑校工程,围绕大学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着力从“精神文化、制

度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形象文化、活动文化、网络文化、校友文化”八

个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实施九大子项目建设工程。

(一)思想铸魂工程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把理论武装放在首位,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

理论武装广大师生员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完善校院

两级中心组学习制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积极开展各类主题学习教育活

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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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炼升华大学精神。坚持“质量立校、创新领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

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团结协作、锐意进取”的

办学传统,秉承“进德、弘毅、博学、善建”的校训精神,弘扬“吃苦耐劳、严

谨细致、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新时代徽匠精神;进一步挖掘学校优良办学传

统,立足解放思想和国际视野,不断丰富和创新安徽建筑大学独特的大学精神和

办学思想体系,构建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精神相统一的和谐校园,努力形

成培育创新意识、倡导创新精神、增强创新能力的校园文化氛围。

3.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

活动。深入开展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创造廉洁、清正、和谐、守法的校园

氛围,引导教职员工树立“崇廉尚实”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突

出廉洁教育在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通过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不断

提高大学生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廉洁意识,为将来服务社会、报效国家奠定坚

实的人格基础。

(二)制度保障工程

1.坚持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1)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据《安徽建筑大学章程》,

健全和完善党委常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

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执行效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学校党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执政水平。

(2)完善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落实和规范学术委员会等各类

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事务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推进校院两级教授委员

会制度。

(3)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管理与监督,充分

发挥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职能,逐步

建立学校重大事项公开听证制度、重大事项教代会票决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4)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治理体系。以《安徽建筑大学章程》为准则,

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支撑学校发展方向的健全、规范、统一

的制度体系;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强化学院发展主体作用。实施目标管理,

强化责任考核。建立与实施大学理事会制度。

2.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联系基层、联系师生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调研

制度,重视听取群众意见,干实事、讲实效,努力提高服务师生水平。

3.完善人才选聘培养、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持续营造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才成长氛围,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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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围绕人才培养中心,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人才培养质

量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组织

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和各类规章制度,印制《学生手册》,充分发挥制度文化在

育人和文明行为养成中的功能。

(三)校风培育工程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建立健全教风和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2)制定完善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安徽建筑大学教

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安徽建筑大学教师行为规范》、《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人

员行为规范》、《安徽建筑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安徽建筑大学后勤

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制定《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职

工职业道德考评办法》,把教职员工的道德自律和有关制度的外在约束结合起来,

保证师德建设的时效性和长期性。

(3)完善教风、教学评估机制,实行优质优酬,建立师德师风与晋级晋职

联动机制。

(4)继续开展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继续实施青年教师

助课制度、挂职锻炼制度,提高教师的思想修养和教学技能。

(5)继续开展管理骨干、易海名师、优秀党员、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活动。

(6)开展“我最喜爱的教师”评选活动。

(7)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充

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2.加强学风建设。

(1)完善工作机制,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各学院、团学组织和学生自律组

织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召开新生家长代表座谈会及致家长信制度,加强学

校与家长的联系。

(2)推行学生综合素质和文明养成教育,继续推进入学教育、诚信教育、

毕业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多项专题教育活动和“思想道德建设工程”

主题教育活动;在大一新生中开展以“早锻炼、早读、早餐、晚自习”为主要内

容的“三早一晚”学风建设基础工程,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3)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辅导员岗前培训和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工作,

评选“十佳辅导员”,召开学风建设交流会,组织学工项目研究,进一步提升辅

导员科研能力与工作水平。

(4)大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开展丰富的科技、文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充分发挥创新在学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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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班级建设,发挥骨干作用,打造具有凝聚力的班级文化、专业文

化,以良好的班风促进学风建设。凝聚青年的作用,积极引导学生思想,打造学

习型团支部,促进学风建设。

(7)加强宿舍文明建设,继续推进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建设和谐文明的宿

舍文化,以良好的室风促进学风建设。

(8)深入挖掘、大力宣传学风建设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十佳大学生”、

“年度标兵”等评选表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路作用和学生党员、学生干部

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形成刻苦学习、追求卓越、敢于创新、

诚实守信的良好学风。

3.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1)实施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考核。构建精细化目标管理体系,制定《安

徽建筑大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

(2)制定和实施《安徽建筑大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

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切实开展学

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四)文化资源挖掘工程

围绕庆祝建校 60 周年,开展校史校情研究,加强校史校情教育。

1.加强校史编写。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完成《安徽建筑大学校志》编撰和出

版,每年定期编撰出版《安徽建筑大学年鉴》。

2.收集优秀校友事迹。完成校友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编辑出版《安徽建筑大

学优秀校友集》,定期编辑《安徽建筑大学校友通讯》。

(五)文化品牌培育工程

1.梳理校级文化活动,打造建大文化活动品牌。

(1)全面梳理校级文化活动,逐步整合为“青春筑梦,精彩建大”系列文

化品牌,制定和完善文化活动管理制度,注重整体设计,突出学校特色和地域优

势,扩大文化活动影响力和辐射力。

(2)以大学生艺术团为龙头,大力建设好师生艺术团和各类协会,逐步形

成品牌文化活动定期举办机制。

(3)以击剑、兵乓球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为龙头,大力开展竞技比赛和阳

光体育,举办学校田径运动会以及各类体育比赛。

(4)深入开展大学生素质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突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

两大教育主题,持续组织“易海大讲堂”等报告会,组织举办好“挑战杯”大学

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各类竞赛。

(5)打造志愿者服务品牌。组织开展“万名大学生服务美丽乡村建设”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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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实践活动,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培养人才中的作用。继续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

动,打造志愿服务品牌。

(6)进一步实施推广安徽建筑大学视觉识别系统 (VI)。加强对师生进行品

牌意识教育,规范使用各种标志性文化符号。规范学校办公用品的格式、标识,

规范学校各类牌匾的规格与制作。

2.注重重大典礼仪式活动。做好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典礼仪式活动,

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激发师生的自豪感和幸福感,发挥重大节庆典礼独特的文

化熏陶作用。

3.大力加强学院特色文化活动建设。以学科文化建设为基础,通过申报、评

估、立项等,大力支持二级学院开展特色文化活动,如建造节、女生节、Ω文化

节、科技节等。

4.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

建立社团分级管理体系,扩大社团规模,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学生社团,开展有

特色的社团文化活动。

(六)文化载体建设工程

1.积极推进校史馆、档案馆等场馆建设。

2.加强校园网、校报、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建设。完成校园网主页改版系统

升级工作,完善网络评论员队伍,加强网络舆论监控与引导,加强视频新闻建设,

打造学校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完成校报改版,加强校报队伍建设,增强校报的

影响力;对校园广播老旧设施进行升级维护,充分发挥校园广播在文化育人中的

独特作用。

3.加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成立新媒体联盟,加强对全校新媒体管理,

注重新媒体学生队伍建设,提高采编水平,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4.启动易班建设,把易班建成学生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5.加大信息屏(宣传橱窗)建设。在南北校区规划建设电子显示屏和宣传橱

窗(张贴栏),进一步加强校内宣传张贴栏的规范管理。

6.加强对讲座、报告会、论坛的管理。加强对校内出版物的管理。

(七)环境优化工程

(1)创建节约型校园,加强资源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同时进一步美化教室、

实验室、图书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制定《校园环境管理规则》,加强对校园广

告、横幅、标语的管理和清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2)创建文明平安校园,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校园

周边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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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建绿色校园,继续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校园人文景观建设,

建设一批校园文化石刻、雕塑等校园景点,使校园的山、水、园、林、路等达到

使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

(八)智库建设工程

1.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已有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平台建设。

2.继续实施扶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政策,建设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的智库平台,鼓励教师围绕社会关切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政策决策提供依

据。出版学术专著 10 部。

(九)宣传提升工程

1.加强形象展示。加强策划,重视学校对外宣传和公共形象展示,对涉及学

校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办学特色、办学成就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典型人物

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重大节日、纪念日进行重点宣传,外树形象,内聚人气,

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加强对外文化传播。定期制作形象片、宣传画册,组织校园风光摄影、反

映学校文化的微视频,积极向社会推广品牌文化活动,扩大学校文化影响力和渗

透力。

3.加强校园文化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征文比赛、组织项目研究等多

种形式,鼓励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研究,资助文化建设专著出版。

4.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建立记者接待和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制度,建立新闻通

气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机制

1.成立学校大学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各项文化建设项

目。领导小组下设文化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对大学文化建设实

行长期管理和系统管理。

2.成立学校大学文化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文化建设领导小组选聘校

内外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参与文化建设项目的

规划设计,对文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

估、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联动机制

树立大学文化建设的系统观念,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共

同参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建的大学文化建设联动机制;通过校院联动、

部门联动、师生联动等,形成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学校为主要推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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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局面;各学院本着突出特色的发展理念,以学科文化为基础,加强自身的优

势文化建设,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文化。

(三)投入机制

学校从财力上为大学文化建设提供支撑。硬件建设列入校园基建建设项目规

划进行专项建设,软件建设及文化活动建设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1.设立学校文化建设活动专项经费,对纳入“青春筑梦、精彩建大”的校级

文化建设活动进行经费投入,对学院特色文化活动给予适当支持;

2.设立大学文化建设科研专项经费,以大学文化建设为主体,鼓励全校师生

进行有益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课题研究,分期启动毕业生质量

追踪、校史资料征集访谈、校友系列访谈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大学文化建设的支持和投入,形

成全校上下共同支持参与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

(四)激励机制

1.建立品牌项目经费投入机制。采用项目制运作方式,通过立项重点建设一

批高质量文化建设项目,加大经费投入,推进品牌建设,努力打造文化精品。

2.建立大学文化建设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每年开展文化建设活动评比表

彰,每两年开展文化建设十大精品项目评选,对在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单位或项目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1 月 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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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校教字〔2017〕9号

为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

实现,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

教学过程、安排教学工作、明确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

毕业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

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

步以及行业企业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要充分体现我校“立足安徽、面向

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镇化”的办学定位和“质量立校、创新领校、人才强

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

体现我校深化实践、创新创业和社会责任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

型人才,凸显我校坚持走打好“建”字牌,做好“徽”文章的特色发展之路。

第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包括: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

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

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教学大纲是使每门课的教

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均应根据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编写出教学大纲,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简述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阐明教学目的与要

求;

(二)理论课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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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总学习负荷,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自主学习的学习量以及各章

学时分配;

(三)实践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应规定实验内容或设计的题

目,实习实训、设计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和实施方式,

规定总学时和学时分配;

(四)明确本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案;

(五)确定教学相关资源,提供主要的学习参考书目,并提出该课程对现代

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第七条 编制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一)编写者应当充分研究本学科的前沿知识,注意关注国家高等教育对课

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新成果,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课程教学大纲编

写工作。

(二)对于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

殊要求;公共课的教学大纲,应满足开课专业系(教研室)的专业基本要求,主

动征求有关系的意见;

(三)课程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组织有关教师讨论、编写,

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按大纲进行授课,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

确需修改,需经专业系(教研室)研究,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专业系(教研

室)主任要经常检查大纲执行情况,各院(部、中心)要把教学大纲执行情况作

为对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备课

第九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要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把握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中所处的位置,制

定授课计划。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征求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的

意见。

第十条 授课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

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加深对教材

内容的理解,并认真编写讲稿和教案。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要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学日历,对教学过程进

行系统安排。

第十二条 实行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相结合。专业系(教研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讨,平行班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要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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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严肃认真地对待每堂课,教书

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要注重思想性和科学性,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重视学

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等

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综

合素质。

第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日历》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

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旷教,调(停)课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时要注重仪表和教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辅导答疑,并

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第十八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每次都要评定成

绩,要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加以

汇集并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对无故缺交作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

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抽查教师批阅学生作业情况,将其

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

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应从大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及实验技能培养的

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大纲,明确目的,

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在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

的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

性、研究性实验。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单门或多门课程知识理解和应用综合

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可以加深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提高本

课程基本知识的应用能力。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

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中心)应重视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校外实习

基地应签定协议书。实习基地建设应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认知实习、生产实

习和毕业实习等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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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部、中心)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指

导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解答学

生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践教学成果。如学生实践教学过程

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学校汇报。

第二十四条 第二课堂活动对提高大学生创新意识、加强其知识应用能力、

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对第一课堂的有效补充,应纳

入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应制定与本专业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组织和指派有经验

的教师进行指导,评定考核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论文、作品等活动成果。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

节,是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后,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实际问题进行设计(或研究)的综合性训练,旨在培养

学生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点,

选题要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简单重复。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由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科研能

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

教师对学生的选题、参阅文献、资料、研究方法、步骤均应认真指导;并检查落

实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需达到的工作条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进度计

划,以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训练和提高。

第二十八条 答辩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专业要成立答辩

委员会,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

设计(论文)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

力。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教

学实践环节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考核方案。凡教学大纲相同课程必须统

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三十条 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应逐步建立试题(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

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应拟制题型、难度相当的 A、B 两卷,经教学单

位审批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考卷管理由各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统一负责。课程考试前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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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教学办主任办理制卷手续,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务处应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

安排情况。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考试期间做好教

学监考工作,各教学单位要组织考风督查组到考场巡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阅卷,有条件的要实行集

体阅卷。试卷评阅要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进行。试卷由开课单位进行集中保管

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不得随意改动。确实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

师说明原因,经专业系(教研室)审查和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后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正。

第八章 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改进

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院(部、中心)组织教师有目的、

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设计、研究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

第三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有

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影响的研究课题,予以立项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重点课程建设基金,对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给予必要的

资助。

第三十八条 建立课程建设质量检查制度。课程建设单位应对课程建设质量

进行全面检查,学校负责组织抽查,开展课程建设经验交流。

第九章 教材建设

第三十九条 教材建设应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优先选用反映学科

前沿的国家级获奖教材;电子信息类、财经类、政法类各专业应优先选用近三年

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学科专业教

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各专业上述各类教材的综合选用比例须达到 80%。

第四十条 公共基础课及通过国家专业评估认证专业,选用自编教材应是国

家级获奖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对其他各类课程,凡未列入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立项的任何自编教材、讲义等不得作为教材选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每位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认真写

出对所用教材质量的评价及对今后该课程使用教材的建议;专业系、教研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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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室主任在认真审阅教材评价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完成一份分析报告,由学院

(部、中心)存档。

第十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通过评价调动教

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

评价的范围:(1)教师教学质量、教研评价;(2)教学管理工作评价;(3)专业

系(教研室)工作评价。

第四十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中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

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

开展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

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研水平等。

第四十四条 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评价的范围涉及人员队伍状况,教学大

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

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教研水平等。

第四十五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

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毕业生跟

踪调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院本单位领导班子考核

的重要依据。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中

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遴选、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等主

要依据。教师的教学评价资料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主

持日常工作,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由各教学单位

负责组织落实,专业系、教研室具体实施。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宏观管理,协助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指导全

校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年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组织

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负责教学管理、实验室申报立项等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教

学质量检查评估,检查监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院(部、中心)负责人教学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院(部、中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指导教学大纲和

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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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订专业规划,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

量评估、教学方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负责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四)主持本院学生的学习和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批报学生学籍变更、

评优以及毕业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院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第二课堂、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7年 6月 14日印发

第 6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管理办法

校教函〔2016〕65号

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是

落实专业定位、专业标准,组织实施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为加

强和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制订

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培养方案修订基本原则

第一条 各专业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人才培养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社

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条 各专业修订培养方案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要以

各专业的专业标准为依据,以人才培养为主线,以教学综合改革与建设为手段,

体现专业特色。

第三条 各专业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应重视培养方案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科

学、规范、有序地履行在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在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内,原则上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不得更改。确因

特殊原因需要修订的,须按“培养方案修订程序”执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修订程序

第五条 学校负责研究制定和颁布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在分管

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并经校

长办公会通过后,形成文件颁布实施。

第六条 学院负责修订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专业

负责人具体落实,按照学校颁布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结合学院实

际,在对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标准、师资条件和课程体系设置做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在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校内外专家意见

并做翔实的讨论和研究记录,对与学校原则意见有悖的情况,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说明。修订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

签字后,与相关记录、说明一并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对各本科专业培

养方案修订程序、课程设置、学时学分、授予学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聘请

校内外专业同行、教学管理专家和企业代表等对各专业修订的培养方案从培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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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专业定位、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每四年一

次。

第八条 教务处汇总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教务处审核意见及专家

认证结论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培养方案修订的权限

第九条 凡申请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学院,须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形成书

面材料,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

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学院报送本科培养方案修订材料需在新修订培养方案拟执行前一学

年的第一个学期。教务处根据学院培养方案修订申请,经充分论证后在第二个学

期前 5周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对培养方案修订的批复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在专

业培养修订方案拟执行的前一个学期第 15 周内,向教务处报送专业培养修订方

案。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调整、课程顺序调整、变更课程开设时间,调整课程

学时≤10%总课时等情况,由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2.属于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增开、删除、更换

课程,改变课程性质,调整课程学时>10%总课时等情况,由教务处审查,报分

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3.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由教务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

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实施;

4.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

件。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本科专业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

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6年 7月 23日印发

第 6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修订 2015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原则意见

校函〔2014〕156号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集中体现国家教育方

针、学校办学思想和理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

和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

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

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

〔2012〕9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决定在 2011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启动新版(2015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修订工作。现对 2015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落实党的十八大对高等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

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育人为本,紧扣学校发展目标

及办学定位,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全面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积极借鉴和吸取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和先进经验,并将我校近

年来的教育教学改革系列成果内化到新的培养方案中,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

协调发展,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细化标准,突显特色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发展历史沿革、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

化,在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 年)》中

专业基本要求和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专业人

才培养规格和要求,突显专业特色。各专业需详细分析地方性高校背景下人才培

养如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需紧紧围绕学校整体发展和人才培养目标

定位,制定专业培养标准,细化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规格,据此设计课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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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大纲,完善教学环节,以实现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和具体教育教学环节都能

支撑的专业培养标准。

(二)整体优化,传承创新

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是对 2011 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进一步总结、完善、

优化和升华。在认真总结 2011 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已取得成效和尚存不足的基

础上,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探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通过进一步深化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运行模式、进

一步凝练专业核心课程和打造大类学科基础课程(群)平台、进一步推进专业辅

修制来做好传承和衔接;通过明确卓越类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实

践性联合培养教学环节,寻求在与企业和行业联合培养的体制机制上能够有所突

破和创新;通过进一步控制总学分和总学时,给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留有

足够的空间,构建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课程体系,对人才培

养方案进行整体优化;合理安排课程顺序,避免课程内容重复、次序混乱、各学

期课程安排不均衡等问题发生,使课程先行后续合理安排,保证教学工作按照专

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次序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以人为本,能力为重

各学院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需要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

质量意识,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以改革课程体系、强化实践环节

为重点,进一步整合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

践教学等方面体现专业特色,增强专业竞争力;需加强调研、集思广益,多方收

集信息,避免修订工作的随意性和简单化;需考虑与 2011 版方案的有效衔接,

在延续 2011版方案课程体系、平台框架等总体不做大的变动前提下,注重内涵,

稳中求变,避免繁杂冗余的无效修订。

三、总体要求

依据教育部 2012 年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

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将其固化在人才培

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中;在总结 2011 版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的基础上,进一步

理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科专业基础与实践能力训练

之间的关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改革与调整:

1.在方案体系设计上坚持“理论与实践、选修与必修、课内与课外、校内与

校外”的结合,体现教育教学各环节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作用,在确保实践教学

比例的前提下,适度压缩理论教学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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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专业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 年)》的

要求,结合我校专业特色,进一步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及时将“质量

工程”成果固化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优化课程体系,

确定 8-10门左右的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控制在 35以内),建设 3-5 门能体现专

业优势、反映行业特色、彰显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专业特色课程;

3.要进一步完善通识课程和主要学科大类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方案,满足学生

不同的学业发展需求,各学院均须构建至少一个大类学科基础课程群平台;

4.要进一步推进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在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商贸

英语、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等 5个专业继续开设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扩大辅修专

业开设数,原则上每学院应至少提交一个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四、具体内容

(一)学制及学期安排

1.学制

继续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各专业除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标准学制为 5年外,

其余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均为 4 年,学生可在 3-6(标准学制 4 年)或 4-7(标

准学制 5年)年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

2.学期安排

按春季学期、秋季学期 2个学期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每学期 20周。

(二)学分计算方法

除体育课按 30 学时计 1 学分外,其它理论课程按 16学时计 1 学分,理论

课程的开设学时应为 8的整数倍,最小学分计量为 0.5;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

环节按每 1 周计 1 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按 30 学时 1 学分折算,课外上机

不计学分。

课内实验学分直接包含在理论课程学分中,不计入实践教学环节学分。

(三)总学分和总学时及周学时规定

标准学制 4年的专业教学总学分控制在 160-175学分(不含大学生社会实践

与课外创新创业 5 学分、公共选修课 8 学分),理工科专业教学总学分控制在

165-175 学分,理论教学课内总学时不超过 2500(含实验)学时,其它专业教学

总学分控制在 160-170 学分,课内总学时不超过 2400(含实验学时)学时。

标准学制 5年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 215-225学分(不含大学生社会实践与

课外创新创业 5学分、公共选修课 8学分),课内总学时不超过 2800(含实验)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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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一般控制在 40 学分以内,课内总学时一般不超

过 450学时。

各专业应均衡安排各学期课程和课程进程,防止课程进程头重脚轻或周学时

倚重倚轻的现象。课内学时不超过 32 的少学时课程,原则上应按照每周四学时

安排教学进程,十周内完成;当学期有多门少学时课程同时开设,应在考虑到逻

辑关系的前提下分学期前后两个半程交错安排,做到前四学期周学时一般应不高

于 28学时,后几学期周学时一般应不高于 25 学时。

(四)课程设置及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总体分为两大体系和五大平台,即: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

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平台、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程平台、专业与专业方向课

程平台、实践教育平台、素质拓展与创新平台。各模块的课程设置应能与学生能

力的培养形成对应关系。

表 1 课程体系及各类课程设置

课程平台 课程性质 课 程 设 置

通识教育基础

必修 思政类、大学英语、大学体育、高等数学、计算机基

础类、大学物理、化学、工程制图等

选修 包括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理工科技、艺术体育等四

大类

大类学科基础与

专业基础 必修

面向本学科开设的学科基础课

面向本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

专业与专业方向

必修 专业核心课程

选修 由专业特色课程或专业方向系列课程构成,加深专业

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

实践教学 必修 课程设计(论文)、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

实验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素质拓展与创新 必修

军事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

生就业教育、安全教育等

选修 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教育、学科拓展

(五)课程框架及总体要求

各专业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守各专业总学分上限,切实减轻

学生学业负担。各专业应修读的课内总学分要求以及各平台模块建议最低学分要

求见表 2.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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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各类专业课程框架总体要求

专业类别

总体要求

经、管、文、法、艺术

类专业 理、工类专业 各级各类卓越实施专业

课内总学时 ≤2400 ≤2500 原则上参照同学科大

类普通专业要求,若确

有需要,可依据人才培

养模式特点,适度增加

校(内)外联合培养实

践学分,实施卓越工程

师计划”的专业实践教

学比例应不低于总学

分的 30%。

总学分 ≤170 ≤175

课内总学分 ≤125 ≤135

选修课占理论教学学

分比例 ≥15% ≥15%

实践教学比例 ≥总学分的 15% ≥总学分的 25%

表 3 各课程平台学分数及所占比例总体要求(标准学制四年)

课程平台 分

项 课程性质 学分要求 比例 备注

通识教育基础 1 必修 50左右 30%-25%

173-188 学分为标

准学制 4年的最低

要求;

215-225 学分为标

准学制 5年的最低

要求,各课程平台

学分比例可比照本

表中要求执行。

2 选修 8 5%

大类学科基础与

专业基础 3 必修 35左右 20%-15%

专业与专业方向 4 必修 25-30 10%-15%

5 选修 15左右 5%-10%

实践教学 6 必修 30-40 ≥15%

或 ≥25%

素质拓展与创新 7 必修 5-10 3%-6%

8 选修 5 3%-5%

合计 173-188

(六)专业培养标准制定

学校专业培养总体标准原则上设定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大一级标准,12

个二级标准,各专业应以学校总体人才培养标准为基本要求确定专业培养 1级标

准,前 11项为基本标准,第 12项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也可多项。各专业

还需在 1.2级标准下制订 3级标准。12个二级标准如下:

1.具有较好的人文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行业)职业

道德;

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

识;

3.具有良好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服务意识;

第 72 页 共 350 页

4.掌握扎实的工程(行业)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

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5.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行业)实际

问题的能力,能够组织、参与生产及运作系统的设计,并具有运行和维护能力;

6.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进行产品(项目)开发和设计、技术改造与创新的

基本能力;

7.具有信息获取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8.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相关行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9.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交流沟通、环境适应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10.应对危机与突发事件的初步能力;

11.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环境下的交流、竞争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12.具有本专业特需的知识、能力、素质。(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各专业细化制定的 3级培养标准,明确相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通

过哪些课程(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种课程)和项目来实现。进一步细化这

些课程和项目中的哪些具体环节(如讲授,学生自学,案例分析,项目研究等)

来实现培养标准,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矩阵。

(七)2015 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文本格式与内容的有关说明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标题为:“××××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科门类,

二级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门类和代码必须与教育部 2012年颁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专业目录一致。

1.培养目标

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以教育部 2012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

专业介绍》中所列的参考专业培养目标为基础。

培养目标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及定位,符合行业

特点,体现学校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特色,表述清晰、文字简练。

2.培养要求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专业实际,明确学生应具有的知识、能力和素

质要求。

知识要求: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学科和专业基础知识,本

专业及相邻学科知识等。

能力要求:本专业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

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

素质要求:生理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行为素质等具体体现。

3.培养标准

第 73 页 共 350 页

毕业生已达两届及以上的专业在参照国家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本专业规

范及学校总体专业标准基础上制定,新专业可略。

4.主干学科

指支撑本专业的相关学科。各专业的主干学科以教育部 2012 年颁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各专业所列主干学科为参考,列出 1-3

个主要的一级学科。

5.核心课程

指反映专业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课程。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应以教育部

2012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和已制定出台的专业

规范中各专业所列专业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和学校的特色课程合

理安排。

6.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课程设计一般不再采用集中设计周的方式安排。在开课学期内,根据相应理

论课程教学进度,提前安排本课程规定的设计任务,利用课余时间,采用分散时

间段集中指导的方式,在学期结束前 2-5周内完成。学分和教师工作量仍按所需

集中设计周核算。

7.学制及学分要求

学制:四年(五年);学生可在 3-6(4-7)年内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

学分要求: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本方案规定的 XX 学分方能毕业。

其中:必修课程 XX 学分,选修课程 XX 学分(包含校级公共选修课程 XX 学分、

专业方向课程 XX 学分),实践教学环节 XX 学分,素质拓展 XX 学分(含社会实

践与课外创新活动 XX 学分)。

8.各专业均需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矩阵(参见附件 2)。

9.大学生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创业学分

学校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实践活动。

大学生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创业总学分为 5 学分,包括科研训练项目(指校级以

上各级各类的学科竞赛、文体比赛、课题研究项目等);创新创业教育及学生在

教师指导下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专题讲座或学术报

告。项目设置及学分安排见《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

办法》(校字〔2014〕107 号),各学院要依据上述办法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指导学生完成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创业学分。

10.其他

未作说明同 2011 版要求。文本格式见附件 1。

(八)通识教育基础课程设置方案

第 74 页 共 350 页

通识教育基础课程中的思政类、大学外语、计算机基础类、大学体育、高等

数学类、大学物理类、大学化学类、电工电子类、工程制图类、专业导论类等必

修课程模块的修订方案,由各课程开设教学单位提交开设菜单草案。经学校教学

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供各专业统一选用。

五、其他说明事项

1.主要专业课程的设置需依据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及教育部

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课程的要求确定。

2.原课程名称需增加中英文对照形式;不同层次的同名课程,在课程名称后

加大写字母 A、B、C 等加以区别,A 为高层次、多学时的课程,B 次之,同名课

程层次不得超过三个,相邻层次学分梯度应不小于 1;不在一个学期结束的课程,

在课程名称后用(1)、(2)等表示。

3.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大纲,统一考核方式。课程大纲、课程中英文

简介在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编写。

4.做好与 2011 版方案的衔接,如课程映射、学分互认。

5.涉及中外合作培养模式的专业培养计划应按照合作学校的合理要求设置

相关课程,重点是确保外语教学有的放矢,满足需要。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9月 30日

第 7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培养方案(2015 版)的

补充规定

校函〔2015〕88号

为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 2025安徽篇>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安

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

神,全面制定体现深化实践、创新创业和社会责任教育“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

方案,进一步彰显学校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现就进一步修订完善专业培养方案

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全面修订专业培养方案,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

要在全面学习贯彻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吃透文件精神,创新人

才培养机制,在全面实施学校《关于修订 2015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

社会实践教学全面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

育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

程体系和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内容的专业课程体系。优化调整课程设置,扩充优质

教育资源,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

导等通识性课程;充分挖掘各类专业课程中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开设具有行业

特点、与创新创业和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开设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创

新课程和实践活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落实创新创

业教育课程体系具体实施文件。

要将社会责任教育培养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完善社会责任教育课程体

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中明确社会责任教育方面的规定。

要进一步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将

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有机衔接。

二、进一步修订课程大纲,将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社会实践教

学纳入课程教学内容之中。

要遵循国家有关要求,特别是“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

指导委员和相关专业指导委员会以及专业认证(评估)要求,充分吸收近几年教

第 76 页 共 350 页

研教改相关成果,按照《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2015版)课程教学大纲

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要围绕“以生为本,以师为先”的教

育理念,紧密结合专业认证和评估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社会需求与学生培

养要求,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考核方式、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性

的整体设计,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课程教学大纲,

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作为课程教学内

容,融入课程教学内容中。

三、进一步加强第二课堂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三位一体”

的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要推进“第二课堂”建设工作,明确“第二课堂”建设内容,构建“第二课

堂”教学体系,通过“第二课堂”切实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教育,提高社会实践效

果。

要积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鼓励学生广泛参与“第二课堂”

的各类项目,扩大活动覆盖面。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鼓励学生自行组织各类

活动,计入评价体系。

要加强第二课堂教学管理,依托网络平台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实时或分阶段

地记录、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情况,形成“第二课堂”成绩单。

四、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社会实践教学获得学分纳

入学生毕业要求中。

要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社会实践教学学分

要求,将其作为学生毕业条件之一。

学生在学期间须修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6学分,其中通识教育模块必修课程

4学分、专业教育模块选修课程 2学分。专升本学生须修满通识教育模块必修课

程 4学分。

学生通过“第二课堂”、社会责任教育获得的学分纳入大学生社会实践与课

外创新创业学分,不得低于 5学分。具体学分认定依据《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社

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学院要在全面学习国家和我省有关“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要求的基础上,

进一步开展调研学习,全面完善 2015版专业培养方案。

第 77 页 共 350 页

2015 级以前的相关专业,要在尚未落实教学任务的相应学期将“三位一体”

的人才培养要求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并增开部分选修课程供广大学生修读。

在今后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中,要严格遵照《关于修订 2015版本科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本规定要求,制定“三位一体”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需于 2016年 5月完成,从 2016-2017 学年第一

学期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12月 28日

第 7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实施方案

校函〔2015〕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的教育培养,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集体主义

和奉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

神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要

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目的要求

第一条 对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担当态度,是每个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

品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催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根本动力所在,是大学生

人格健康的集中体现,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重要标志。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意

识的高素质人才,是坚持立德树人和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人才培

养工作的着力点和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第一要素。

第二条 社会责任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国家和集体的关怀、责任与担

当,激发爱国情怀、民族精神,树立崇高理想、远大目标,增强主体意识、奉献

精神,做到诚实做人、守信做事;引导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奉

献社会,在服务社会和他人中养成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培养

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条 学校将社会责任教育培养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各环节,将社会责

任教育教学与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发挥思政课教学作用,推动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走进课堂教学、常驻学生内心;引导教师将社会责任教育融入各类课

程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公

益劳动、文艺体育、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责任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分中设置社会责任学分,学生通过在校

期间参加的各类社会责任教育实践活动,获得相应的社会责任学分。

第五条 各学院、专业系(教研室)在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须将增

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内容列入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课程

(实践环节)体系来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为加强对学校社会责任教育的统一领导和协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

社会责任教育领导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

学生处、宣传部、思政部、团委主要负责人及各院(部、中心)党政负责人为成

员,负责学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成立大学生社会

第 79 页 共 350 页

责任教育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学分审

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党政负责人为组长,副院长、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教

学秘书、行政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的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

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开展。各院团总支具体负责社会责任教育培养

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教学办具体负责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社会责任教育活动采取校院公开组织和学生自主组织两种方式。

第九条 校院公开组织的各类社会责任教育活动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

择优录取和定岗服务等方式来开展。

第十条 学生可在课余时间自主选择、组织参加相应的社会责任教育活动,

经审批通过后接受校院所提供的必要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训练,而后方可以团队

的形式自主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的社

会责任教育活动过程进行指导和跟踪,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详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社会责任教

育活动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核查材料后,汇总报院团总支。

院团总支和教学办负责对本院学生参加社会责任教育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和材料

归档。

第十三条 学生在从事社会责任教育活动过程中,须自主记录参加社会责任

服务活动的总体情况,并做到记录信息公开,接受他人的询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教育活动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第七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统计考核。其中,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本院毕业生

总数的 10%,良好等级人数不超过本院毕业生总数的 20%,未达到社会责任教育

活动要求者,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立,合计 5

学分,大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该 5学分方可毕业,其中专升本、环境艺术(中外

合作)等专业须获得 2.5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大学生社会责任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

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行为,经测定和评价

后,根据表现、次数和持续时间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 80 页 共 350 页

原则上,获得社会责任学分的基本合格要求为:每生平均每教学周的社会责

任服务时间不少于 1 小时,16次可获得 1学分。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学分未达 5学分的,不能获得毕业证。超过 5学分的,

超出部分可替代校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可替代 3学分。各学院可以根据本专业

特点,制定本学院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该培养方案是对专业培养计划的补充,

是其中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践教学安排的细化。学生所获学分应记入

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获取社会责任学分的途径

(一) 各种公益活动(限 2学分)。公益活动分为校院组织和学生自主组

织两种形式,学生自主组织的活动,应以团队方式进行。两种形式可合并计算,

每学期参加 16次,约 16学时记 1 学分;

(二)社区服务(限 2 学分)。社区服务要有记录、有服务内容、有社区证

明,约 16学时记 1 学分;

(三)专业服务(限 2学分)。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 1小时,16 次记 1学

分;

(四)志愿服务(限 2 学分)。志愿服务要有记录、有服务内容、有系部证

明,约 16学时记 1 学分;

(五)文艺体育(限 3学分)。包括各种科技竞赛活动、创业就业大赛活

动、各种文艺汇演活动、各种运动会,以学校各部门认证为准;

1.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可由相关部门按照排练或训练时间给与相

应的学分,60小时折合 1学分。

2.参加省级文体比赛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按省一等奖 2学分、省二等奖 1.5

学分、省三等奖 1学分、其他参加者 0.5学分记。

3.参加国家级文体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按全国一等奖 3学分、二等奖 2

学分、三等奖 1.5学分、其他参加者 1学分记。

(六)义务劳动(限 2学分)。义务劳动要有学院及劳动服务对象证明材料,

16学时记 1学分;

(七)挂职锻炼(限 2学分)。大学生参加挂职锻炼要有相关证明,每学期

记 0.5 学分,累计不得超过 2学分;

(八)慈善活动(限 2学分)。学生参加慈善活动要有记录、有服务内容、

有学院证明,约 16 次记 1学分;

(九)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限 2学分)。大学生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要有

活动开展证明及活动结果材料,经系部审核、确认合格,每次记 0.5 学分,累

计不得超过 2学分;

第 81 页 共 350 页

(十)勤工助学(限 2学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有学院备案证明材

料,经各部门检查合格方可认定,1学年记 1学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学分认定办法自 2015级开始实施。鼓励 2014级及以前年级的

学生自愿参加,但无社会责任学分要求。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12月 29日

第 8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规程

校字〔2015〕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系(教研室)是学校基层教学、学术组织,负有教学、教研、

科研、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书育人等职责。为更好地发挥专

业系(教研室)的组织管理作用,促进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业系(教研室)应当着力加强教学研究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研、科研水平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专业系(教研室)组织体制

第三条 专业系(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的基层教学、学术

组织,在学院(部、中心)领导下,组织教学和开展教研、科研等活动。

第四条 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规定自主设置专业系(教研室)。其设

置、调整和撤销,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是专业系(教研室)各项工作的组织者。专

业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专业系(教研室)全体人员民主推荐,学院(部、

中心)考核,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聘任,并报人事处备案。专业系(教

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专业系(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在学院(部、中心)的领导下,全

面负责专业系(教研室)工作。10 人以上的专业系(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

可增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七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学、教研、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副高

以上职务或中级以上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2.事业心强,勇于改革创新;

3.谦虚求实、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专业系(教研室)可按课程或课程群设置若干课程组,课程组组长

一般应由具有较高职称或学历的教师担任,负责该门课程或课程群的教学、教学

基本建设和相应的教研、科研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 83 页 共 350 页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系(教研室)全面工作,根据学院(部、中心)的安排,

负责制定本专业系(教研室)的工作计划,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各项教

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任务,落实教研、科研任务。

第十条 组织制(修)定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实施教学计划、制(修)

定教学大纲、抓好教材建设和编写各类教学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本专业系(教研室)人员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和评

议,负责试卷的审查和教学工作量的初审。

第十二条 关心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关心教师的学习、工作和

生活。

第十三条 对教师的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上出现的严重问题积极配合学院

(部、中心)和学校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完成学院(部、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有对本专业系(教研室)人员定编、定职、晋级、聘任、进修、

攻读学位、奖惩和调动的初审权和建议权;有对本专业系(教研室)人员申报教

研、科研项目立项,教师评优,教研、科研成果评奖等的推荐权。

第十六条 享受学校规定的学时补贴:每学年专业系(教研室)主任补贴教

学基本建设工作量 120 标时、副主任补贴 60 标时,补贴标时不受超工作量封顶

限制;另外,专业系(教研室)主任每月享受 80 元通信补贴、副主任每月享受

60元通信补贴(均按每学年十个月计)。

第四章 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

1.完成本专业系(教研室)的各项教学任务,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如备

课、讲课、听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等),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建立健全各项教学基本文件,加强教学资料建设。对各教学环节提出具体

的教学要求,制(修)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编写实验指导书、课程设计

指导书(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任务书)、实习指导书(任务书),

习题集、试题(卷)库等,抓好教具和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建立教学

档案。

3.选好教材和教辅参考资料,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发挥专业系(教研室)优

势,积极编写教材、参考资料和讲义。对已有教材要不断更新内容。

4.有培养研究生任务的专业系(教研室)要配合研究生导师拟定研究生培养

方案,落实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 84 页 共 350 页

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每学年初应制定本专业系(教研室)的教

学研究和改革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科研工作

1.积极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妥善处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关系。

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专业系(教研室),要以教学为主,工作重点应

放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研究、教材建设、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

通过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承担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任务的专业系(教研室),要教学科研并重,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专业系(教研

室)实际条件,确定科研方向,注重加强应用基础和应用性课题的研究。

2.积极培育和形成自己的学科专业特色,搭建教研、科研平台,组建教学团

队和科研团队,有目的地逐渐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注意加强学科间的联系,

不断提高学科水平。

3.坚持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教研、科研工作的动态和经验,不断促进教

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并经常为学生开展学术讲座。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和教书育人

积极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

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主动到学生中去做深入细致的思

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培养社会主

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二十条 师资培养

1.根据校、学院(部、中心)师资培养规划总体要求,制定本专业系(教研

室)师资培养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2.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讲师以下职务的青年教师均需配备为期 2-3年的指

导教师,指导教师由教风优良且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讲师以上职务人员担任,主要

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和科学研究能力的训练,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

方法、制定教学日历、撰写讲稿和教案、选择科研、教研方向等。

3.首次担任某门课程主讲的教师,应严格实行试讲制度,在专业系(教研室)

试讲通过后,方能承担该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4.教师培养应立足于在本校的教学、科研实践中进行,同时也要根据工作需

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5.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要定期检查、考核和总结,做好

教学工作量统计和教学质量评议工作,并作为教师定职晋升的依据。

第 85 页 共 350 页

6.对学校和学院(部、中心)接受外单位选送的进修教师,专业系(教研室)

要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

1.会议制度:除按学校、学院(部、中心)统一规定,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

会议外,专业系(教研室)至少每两周组织开展一次业务活动,活动内容包括:

①讨论研究专业系(教研室)工作,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听取教师对专

业系(教研室)工作的意见,并提出改进措施; ②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

结交流教学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

量;③研讨和确定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及教研、科研课题,检查教学改革和建设

项目及教研、科研课题完成情况;④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

术氛围等。

2.听课制度:专业系(教研室)正、副主任要经常采取随堂听课(每月不少

于一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此外,每学期至少组

织本专业系(教研室)教师集体听课、观摩性听课和示范讲课等活动两次;教师

同行间听课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3.专业系(教研室)活动记录制度:专业系(教研室)要设立工作日志,记

载重要工作,记录专业系(教研室)活动的内容。工作日志于每学期末交学院(部、

中心)存档,作为专业系(教研室)及其主任工作的考核依据。

4.检查制度:每学期初,专业系(教研室)应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并对专业

系(教研室)各项工作安排进行检查。专业系(教研室)对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除

平时抽查外,每学期期中要进行一次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日

历、教学日志、讲稿、教案、辅导答疑、平时考核记录、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

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试卷等进行集体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教

师、学生意见,对各教学环节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和学校每学年对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进行

考核和评比,依据考核评比结果,对专业系(教研室)及专业系(教研室)主任

给予奖励或处罚。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第 86 页 共 350 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专业系(教

研室)工作条例(建院字〔2008〕116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3日印发

第 8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学科布局,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

理,根据《教育部 2012年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和《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构建学校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服务安徽

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学科建设对汇聚优秀人才,承

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学位授权点建设及建成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具有重要

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

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绩效优先、动态管理”原则。重点学科包括新建和既有重点学科。新建重点学科

建设与管理包括申请与论证、立项与实施、中期检查、评估与验收、绩效评价等。

既有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包括拟定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中期检查、绩效评价、

学科评估等。

第五条 重点学科分为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二个层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

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学科的

日常管理工作。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立项与实施,参照安徽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

管理办法;校级重点学科立项原则上从有硕士学位授权点或特色鲜明的学科中遴

选,建设周期 3年。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学科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行

业发展趋势,根据学科特色、优势和发展潜力,凝练形成了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

2.人才队伍。大力引进与培育学科领军人才,切实加强学科梯队和学术团

队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培育、竞争和激励机制,基本形成稳定且具

有发展潜力的学科队伍。

3.学科平台。利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加强仪器、设备等学术研究条件和

第 88 页 共 350 页

环境建设,具有一定基础和特色的学科研究平台。

4.科技创新能力。承担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学科

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或结合国家重点工程和行业需求,进行学科关键技术研发,

承担重要工程应用项目。在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取得创新性突破,有力提升学科

核心竞争力。

5.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引导研究生、本科生参与重

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具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高素质人才的能力。

第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且获得博士学位。重点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

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重点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由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校易海人才带头

人和学术骨干等担任。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设置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统一规划,依

照学院申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

和学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立项。批准设置的重点学科,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

础上,制定立项计划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建设目标,报学校

学科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批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应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凝练学科方

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和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推

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给予定向集中投入。在人才与团队

的引进方面,注重优化学科人才队伍的结构。在引进和培养学科创新人才队伍、

条件建设、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促进学科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和学科

带头人签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

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

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提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组织

领导重点学科的建设,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严格按《任务书》执行。如确实需要对建设内容进

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审议,报学科建设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 89 页 共 350 页

第十七条 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聘任重点学科带头人;

3.落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需要;

4.做好省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5.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

要职责:

1.指导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实施计划;

2.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3.落实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

科建设与管理需要;

4.协助支持重点学科带头人做好重点学科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

收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

责:

1.提出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根据本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培养与引进计划,

制定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4.组织本学科的其它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应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学科

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

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注本重点学科资助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应健全规范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

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

学科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校财政专项

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

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接

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学科发展。

第 90 页 共 350 页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实行项

目管理制度,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

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所在学院

对经费的使用有审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重点

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条件建设。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运行,实验室的维修、改

造,图书资料的购置等。该项支出总额应不低于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 70%;

2.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建设。主要用于引进优秀人才或有潜力青年骨干

的科研启动费;

3.成果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学术著作出版、

学术论文发表等;

4.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资助确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国内外

差旅费,资助主(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

咨询费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程序:

1.重点学科根据年度经费计划和本学科建设需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学

校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登记办

法办理相关手续;

3.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满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考核工作由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

组织。学院以学科为单位,须于考核年度次年 1月提交重点学科年度报告、建设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报送发展

规划处汇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组。学校学科建设

领导组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相应的上级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

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期满验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验收内

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

第 91 页 共 350 页

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给予表彰

奖励,并优先确定为下一轮学校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

第三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年度报告、中期检查

和期满验收参照省级重点学科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校级重

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学科,暂缓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中期

评估合格后恢复经费支持,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校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三条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原则上应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学科评估。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学科,学校奖励该重

点学科所在学院 3万元,其中重点学科带头人不少于 3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的,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应在一个月内撰写整改方案,上报学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取得显著成效和标志性成果的,对学科所在学院、学科带

头人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见文),重点学科与科研

平台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

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期考核细则

考核指标

建设期目标 计分办法 备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A

论文

专著

教材

(20分)

A1(30%)

核心期刊 作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

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外文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5

篇,其中在一类期刊发表

12 篇

满分 6分。45篇及以上计 6分;低于 45

篇,按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2(40%)

一类期刊

满分 8分。12篇及以上计 8分;低于 12

篇,按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3(30%)

专著教材

出版著作或主编省部级

规划教材 4部

满分 6分。4部及以上计 6分;少于 4部,

按每部 1.5分统计

B

科研

项目

(20分)

B1(50%)

三类项目 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12项,其中主持二类项目3

满分 10分。9项及以上计 10分;少于 9

项,按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B2(50%)

二类项目

满分 10分。3项及以上计 10分;少于 3

项,按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C

科研

成果

(20分)

省部级奖项和

国家发明专利

作为主持单位获得省部

级科研成果奖、国家发明

专利 6项

满分 20分。6项及以上计 20分;少于 6

项,按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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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学术

交流

(20分)

D1(50%)

学术会议

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1

次 满分 10分

D2(50%)

特邀报告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特

邀报告 6人次

满分 10分。6人次及以上计 10分;少于

6人次,按每人次 1.5分统计

E

教学

成果

(10分)

省部级

及以上

教学(材)

成果奖

获省部级教学(材)成果奖

6项,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项

满分 10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 项及以上

计 10分,省部级教学(材)奖 6项及以上

计 10分;1项计 1.5分

F

人才

培养

(10分)

F1(50%)

研究生

发表核

心论文

在读研究生作为第一作

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

表 15篇学术论文

满分 5分。15篇及以上计 5分;低于 15

篇,按每篇 0.3分统计

F2(50%)

研究生

招生

研究生招生年均达到 10

人以上

满分 5分。年均 10人及以上计 5分;低

于 10人,按每人 0.5分统计

科研

平台

省部级

科研平台 新增省部级科研平台

满分 5分。新增 1个及以上省部级科研平

台计 5分

加分项

(5分)

师资

人才

省部级

人才 新增省部级人才 满分 5分。新增 1个省部级人才计 2分

加分项

(5分)

备注:1. 重点学科应至少有 3 个相关研究方向,明确重点学科组成人员,

重点学科成员不交叉,非重点学科成员的研究成果不计分。

2. 期刊论文、科研项目等级按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 号)文件执行。

3.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90 分以下、60 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

格。

4.年度考核指标不低于建设目标 25%,中期考核目标不低于建设目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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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校字〔2017〕35号

为进一步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意见》(教高〔2011〕9 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

〔2016〕6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突

出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强化专业合理定位,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质量改进,不

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原则

1.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专业人才培养的效果,也要关注人才培养

的工作过程,更要关注专业发展的潜力。

2.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也要关注专

业优势和亮点的考察。

3.评估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状态做出评价,

更要对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4.专业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既要以专业自评为主,也要重视结合专家

考察结果,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三、评估范围

1.对毕业生达到三届的专业进行评估,重点考察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

质量及办学特色等方面。

2.对毕业生未达三届的新专业进行评估,重点考察专业办学基础条件建设情

况。

3.获得国家、省和学校立项资助建设的专业,在建设期结束后需接受评估,

重点考察各项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论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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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方式

本科专业评估采取各学院自评和学校组织专家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评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应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认真、细致、实

事求是地做好自评工作。通过自评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进行整改。

专家组评估是在学院自评的基础上,由学校成立的专业评估专家组对各专业

自评自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分析查找专业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切实

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专业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及方向。

五、评估进程

评估程序包括学院专业自评、专家组考察和整改提升三个阶段。

1.专业自评阶段

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实际,对照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总结专业建设在专

业目标、师资队伍、支持条件、教学过程与改革、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专业地位与特色和质量评价等八个方面情况,形成被评专业的自评报告,填写专

业评估自评表,报学校教务处。

各学院需规范教学档案,收集有关佐证材料,形成专业评估支撑材料,供专

家考察时查阅。

2.专家组考察阶段

(1)评估专家组成员审阅并指导各学院完善上报材料;

(2)各学院负责人(或专业建设负责人)向专家组汇报,并当场回答专家

组提问;

(3)专家组根据自评材料,汇报情况及其它有关辅证材料,对被评专业进

行实地考察。包括听课、调阅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考查实验室、召开座谈

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

(4)专家组完成实地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对评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逐项

进行评分,并汇总评价结果,撰写考察报告;

(5) 评估专家组向学校汇报考察结果,并反馈至被评专业所在学院。

3.整改提升阶段

(1)学校根据参评专业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对建设成绩突出的专业进行表

彰,推广先进经验,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各专业所在学院要对照专家评估报告,总结办学经验,制定整改方案,

对自评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专家提出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方案需报

教务处。

第 95 页 共 350 页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成立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学生处、财

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组织领导学校专业评

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立专业评估专家组,具体开展专家组考察阶段各项工作。

2.经费保障

专业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阶段专业建设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学院结合专业

的实际情况,提交包含具体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学校将组织专家对

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激励措施

(1)各学院需对参与专业建设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予以适当补贴,从各教

学单位调控补贴中支出,纳入绩效管理。

(2)对于专业评估结论为“优秀”的专业,学校将在专业建设立项、招生

计划、专业建设带头人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评估结论为

“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予以减招、停招,甚至停办。

七、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参考指标体系

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参考指标和等级标准

附件 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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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参考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 级 指 标 及 分 值

1.专业目标(15分) ★1.1 专业设置(7分)

★1.2 人才培养方案(8分)

2.师资队伍(30分)

★2.1 专业带头人(7 分)

★2.2专业教师配置(6分)

★2.3专业教师结构(6分)

2.4 教师教学与科研能力(6分)

2.5 实验教师队伍(5 分)

3.支持条件(20分)

★3.1 图书资料(4分)

★3.2 教学实验设备(6分)

3.3 实习基地(5分)

★3.4 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与使用(5分)

4.教学过程与改革

(30分)

★4.1 课程建设(8分)

★4.2 教学改革与研究(6分)

★4.3 实践环节(6分)

★4.4 毕业设计(论文)(10分)

5.管理制度(14分) ★5.1 教学制度(7分)

★5.2 过程控制与反馈(7分)

6.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11分)

★6.1人才培养质量(6分)

★6.2 学生创新能力(5分)

7.专业地位与特色(12 分) 7.1 生源与就业(6分)

7.2 地位与特色(6分)

8.质量评价(18分)

★8.1 内部评价(6分)

8.2 社会评价(6分)

8.3 持续改进(6分)

注:★为核心指标

第 97 页 共 350 页

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参考指标和等级标准

一级指标

及分值

二级指标

及分值

等 级 标 准

A C

1

(15分)

★1.1 专业

设置(7分)

●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专业建设规划科

学、合理,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措

施得力,成效显著。

●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有一定的

专业建设规划及措施。

★1.2 人才

培 养 方 案

(8分)

●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具有先进的

教育思想观念,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

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于

创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执行情况好。

●培养方案基本符合培养目标的要

求。

2

(30分)

★2.1 专业

带头人(7

分)

●具有正高以上职称,学术水平较高。 ●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2 专

业 教 师 配

置(6分)

●教师数量满足需要,专业教师数量与专业

(每届)【注 1】学生数之比≤1:10左右

●符合岗位资格【注 2】教师=100%

●主讲教师中,高职称教师所占 40%以上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均为本科生授课【注 3】

●师生比在 1:15以内

●符合岗位资格教师≥90%

●高职称教师所占比例 30%以上

●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 95%每年度

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2.3 专业

教 师 结 构

(6分)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70%,青年教

师【注 4】中具有博士学位者≥90%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50%

●年龄结构【注 5】合理,老中青大体为 1:

1.5:1.5:形成梯队

●在不同学校或科研单位学习或工作一年以

上的教师比例≥60%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

30%,青年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

50%

●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25%

●年龄结构基本合理

●在不同学校或科研单位学习或工作

一年以上的教师比例≥30%

2.4 教师教

学与科研能

力【注 6】

(6分)

●教师前两学期学生评教得分平均≥90分。

●教师授课技能高。【注 7】

●近三年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项。

●近三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以

上。【注 8】

●教师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注 9】或获得授

权专利年均≥1篇(项)。

●达 85分。

●教师授课技能较高。

●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4项。

●有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2项。

●年均达 0.5篇。

2.5 实 验

教师队伍。

(5分)

●实验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实验实践教学

要求。

●实验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

3

(20 分)

★3.1 图书

资 料 【 注

10】(4分)

●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图书使

用率好

●文科专业能满足学生扩大知识面的需要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图书资料

●文科专业基本能满足学生扩大知识

面的需要

第 98 页 共 350 页

一 级

二级指标

及分值

等 级 标 准

A C

3

(20

分)

(续)

★ 3.2 教

学 实 验

设备(6

分)

●实验室空间能充分满足教学需求。

●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验教学设备台套数能

充分满足教学需求。

●设备性能和运行状况良好,能给出可靠数

据。

●实验室管理规范,记录完整。

●基本满足教学需求。

●基本满足教学需求。

●设备性能一般。

●实验室管理基本规范,有记录。

3.3 实 习

基地(5

分)

●校外实习基地数量充足,有长期合作协议,

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每年有一定数量学生

进入基地实习。

●实习基地有一定数量的明确的指导教师,且

指导能力强。

●有 3个以上校外实习基地,有协议,

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 实习基地有指导教师。

★3.4 专业

建 设 经

费 的 投

入 与 使

用(5分)

●专业投入有保障,专项经费投入落实到位,

使用合理,能够满足专业建设需要。

●专业投入有基本保障。

4

(30

分)

★ 4.1 课

程 【 注

11】建设

(8分)

●有省以上精品课程。

●主编、副主编国家规划教材或主编部省规划

教材。

●有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自编教材(主

编或副主编)。

●专业主要课程必须有教材,选用获省部级以

上奖教材、国家或部省规划教材、国家或

部省精品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教材≥40%。

●重视并积极实施双语教学;双语授课课程达

到一定比例。

●有校级精品课程建设。

●参编国家或部省规划教材。

●有积极配合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

革编写的高水平教材。

●专业主要课程必须有教材,选用获

省部级以上奖教材、国家或部省规

划教材、国家或部省精品教材、近

三年出版的教材达 20%。

●有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能积

极开展

第 99 页 共 350 页

★ 4.2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6分)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总体思路清晰、有

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改

革成效显著。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并

取得明显成效。【注 12】

●有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注 13】或教

材奖≥1项

●专业系(教研室)或教学团队能经常开展教

研活动,积极组织研究性教学,计划具体,

记录完整,效果显著。

●专业与行业紧密结合,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

开展活动。

●近三年人均公开发表教研论文数≥1篇

●有思路、计划和措施,有一定成效。

●主持校级或参加省部级教学研究

项目。

●获校级成果奖及以上≥1项。

●教研室或教学团队能开展教研活

动,有计划,有记录,有成效。

●有专业指导委员会,且成员中有校

外行业的专家,有活动,有记录。

●近三年人均发表教研论文数≥0.5

第 100 页 共 350 页

一级指

及分值

二级指标

及分值

等 级 标 准

A C

4

(30 分)

(续)

★ 4.3 实

践教学

(6分)

●按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习和实训,时间有保

证,措施完善,效果好。【注 14】

●按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开出率为 100%。

●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注 15】的课程占

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80%。

●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习和实训,时

间有保证,措施得力,效果较好。

●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

90%。

●达 60%。

★ 4.4 毕

业设计(10

分)

●基本规范要求:管理规范,要求严格。

●选题:选题的性质、难度、份量结合实际,

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

●指导:由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指导

教师数量足,水平高。

●过程管理:过程管理严格、科学;论文或设

计质量好。

●管理基本规范

●选题基本反映培养目标要求

●指导教师数量较足,水平较高

●过程管理基本科学;论文或设计质

量较好

5

(14分)

★ 5.1 教

学制度(7

分)

●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并有效实施。

●教学基本文件【注 16】健全,培养方案符

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

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可操作性强。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注 17】健全。

●学院制定的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制

度完善、健全。

●有专业建设规划,并付诸实施。

●教学基本文件基本健全,培养方案

基本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具有可操

作性。

●基本健全。

●有学院制定的关于学院内部教学

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制度。

★ 5.2 质

量控制(7

分)

●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严

格地执行。【注 18】

●各主要教学环节【注 19】质量标准完善、

合理,执行严格。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注 20】科学、完善,

运行有效。二级督导组织健全,工作有计划、

有成效。

●学院制定的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

执行情况好,能认真组织学院内的专业评估和

课程评估。

●试卷抽调评阅优良率高。【注 21】

●毕业设计(论文)抽调评阅符合率高。【注

22】

●能较好地执行。

●质量标准基本建立,执行严格。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初步形成,执行

情况较好,积极开展学生评教、教师

评教和教师评学活动,有近四年院领

导、二级督导和同行听课记录。

●学院制定的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与

评价制度能较好地执行。

●优良率较高。

●符合率较高。

第 101 页 共 350 页

一级指

标及分

二级指标

及分值

等 级 标 准

A C

6

(11 分)

★ 6.1 人

才 培 养 质

量(6分)

●学生整体思想素质高,学风好。【注 23】

●学生专业考试成绩好。

●毕业论文选题科学、合理,结合实际的选题

比例≥80%;论文质量好,有校级以上优秀毕

业设计(论文)。【注 24】

●最近两年应届毕业生平均考研录取率≥

15%。

●学生整体思想素质较高,学风较

好。

●成绩一般。

●毕业论文选题基本合理、科学;论

文质量较好,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

(论文)。

●考研等录取率达 10%。

★ 6.2 学

生 创 新 能

力(5分)

●学生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注 25】

●参加各类创新创业与科技竞赛获得省部级

以上奖励。

●学生有在内刊上发表的论文。

●获得校级奖励。

7

(12 分)

7.1 地 位

与特色(6

分)

●获省部级以上专业建设专项资助或拥有省

级以上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基地。

●在专业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中有突出的成

绩,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

法手段及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某一方面有明

显的亮点或特色。【注 26】

●在省内外有较强知名度与影响力,培养出较

多的知名人才

●有校级重点学科或硕士点。

●有一定的成绩、亮点或特色。

●在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

7.2 生 源

与就业(6

分)

●生源好。

●就业指导工作计划具体、措施有力、成效显

著。

●近两届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90%。

●生源较好。

●就业指导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

效果。

●达 70%。

8

(18分)

★ 8.1 内

部评价(6

分)

●专业具有适宜的机制,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

及其达成度进行校内评价,包括学生对课程和

学习的反馈

●具有一定的校内评价机制

8.2 社 会

评价(6分)

●毕业生对专业培养目标和质量有较高的认

可度

●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和质量有较高的

认可度

●学生继续深造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对该专业

毕业生情况评价良好

●基本认可

●基本认可

●评价一般

8.3 持续改

进(6分)

●具有比较完备的毕业生跟踪反馈系统

●专业培养目标定期评价的结果用于本专业

系统和持续的质量改进

●具有一定的毕业生跟踪反馈系统

●具有基本的改进措施

第 102 页 共 350 页

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科专业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1.本方案一级指标共 8项,二级指标共 24项,其中核心指标 17项,一般指标 7

项。总分为 150 分(标注★的指标为核心指标)。二级指标中各观测点有定量的,也

有定性的。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 A、B、C、D 四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

和不合格。评估参考标准给出 A、C两级,介于 A、C级之间的为 B级,低于 C 级的为

D级。

2. 观测点一共有 73个,除有特别说明者外,各观测点原则上平均分配其所在二

级指标的分支。各项二级指标中,A、B、C、D四级的权重分别为 1.0.0.8.0.6.0.4。

3. 每一个观测点,只有达到 C级后才可以考虑 A级。

4. 专业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种,其标准如下:

优秀:总分≥135 分,且核心指标≥97分,二级指标 D=0.C≤2;

良好:120分≤总分<135分,86分≤核心指标<97分,二级指标 D=1.C≤5;

合格:105≤总分<120分;

基本合格:90分≤总分<105分;

不合格:总分<90分

5. 除特殊说明外,评估数据一般以近三年为准

6.本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毕业生达三届的专业评估,新专业评估可参照本指

标体系执行。如无相应评估项目,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实际得分所占的比例给出评估结

论。

二、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有关指标说明

【注 1】以当年招生的学生数为计算依据。

【注 2】符合岗位资格是指具有硕士或讲师职务,新教师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

合格证。

【注 3】一门课由教授、副教授辅助一位未具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共同承担者,

教授、副教授至少应承担该门课程总学时 1/3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时

数不能少于 32学时。

【注 4】青年教师指 35 周岁以下教师,研究生学历指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或

第 103 页 共 350 页

研究生学历者。

【注 5】年龄结构中,老年指 55岁以上,中年指 40-55岁,青年指 40岁以下。

【注 6】如有教师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因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或受处分,

此二级指标等级视情况只能定为 C或 D。

【注 7】此观测点综合评估专家听课及近三年校、院督导组听课的评价给分情况

评定等级。

【注 8】科研成果获奖指本专业教师的科研成果所获的奖励。国家级全体成员都

计算,省部级一等奖算前 5名、二等奖算前 3名、三等奖算前 1名。

【注 9】联合署名的论文,第一作者以 1篇计,其他作者以 1/2篇计。编著、译

著每 8万字计论文 1篇,专著每 5万字计论文 1篇,所有论文、著作均须公开发行。

【注 10】图书资料包括图书、期刊及音像资料等其他资料,图书资料可计算校、

院各级藏书。

【注 11】课程指本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注 12】B级标准为:主持校级并参加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

【注 13】获奖算最近五年内的。国家级全体成员都计算,省部级一等奖算前 5

名、二等奖算前 3名、三等奖算前 1名。

【注 14】对此观测点,各专业需提供如下佐证材料: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近四年有关实习基地接受实习任务的情况、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或作业、实习实训的

计划和总结。

【注 15】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方案

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

课程知识的实验。

【注 16】教学基本文件指课程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日志、教材、教案、讲义

【注 17】学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有关教师授课的纪律,有关听课、教学经验交流

的制度,试题制作、考试过程、试卷评判,毕业论文的指导、写作、评判及答辩等方

面的规则与要求。

【注 18】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指计划调整手续,教师停课、调课手续等是否完备。

第 104 页 共 350 页

【注 19】主要教学环节指:理论教学(如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

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的各环节。

【注 20】教学质量监督控体系包括目标的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

立、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统计与测量)、评估、信息反馈、调控等环节。

【注 21】根据以往调阅的试卷和评估时专家评阅的试卷的综合评定结果来定等

级。

【注 22】根据以往调阅的毕业设计(论文)和评估时专家评阅的毕业设计(论

文)的专家评定等级来定等级。若发现有 2篇同题,或内容完全雷同,或论文选题与

专业毫不相关,或一位老师指导学生数超出规定 20%以上的,最高定为 C级。

【注 23】如果以往校督导听课时或专家考查期间听课时发现该专业学生上课有

较严重的违纪现象以及有学生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情况,此观测点不可定为 A 级。

【注 24】评估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不以被评专业提供的毕业论文成绩为依据,

由专家组进行裁量。

【注 25】公开发表论文的学生可以不是第一作者。

【注 26】对此观测点,各专业需提供书面总结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否则不可

定为 A级。

第 105 页 共 350 页

附件 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评估自评表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自评表

一级指标

及分值 二 级 指 标 及 分 值 自评等级 自评分数

1.专业目

标(15分)

★1.1 专业设置(7分)

★1.2 人才培养方案(8分)

2.师资队

伍(30分)

★2.1 专业带头人(7分)

★2.2专业教师配置(6分)

★2.3专业教师结构(6分)

2.4 教师教学与科研能力(6分)

2.5 实验教师队伍(5分)

3.支持条

件(20分)

★3.1 图书资料(4分)

★3.2 教学实验设备(6分)

3.3 实习基地(5分)

★3.4 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5分)

4.教学过

程与改革

(30分)

★4.1 课程建设(8分)

第 106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自评表(续 1)

一级指标

及分值 二 级 指 标 及 分 值 自评等级 自评分数

4.教学过

程与改革

(30分)

★4.2 教学改革与研究(6分)

★4.3 实践环节(6分)

★4.4 毕业设计(论文)(10分)

5.管理制

度(14分)

★5.1 教学制度(7分)

★5.2 过程控制与反馈(7分)

6.专业人

才培养质

量(11分)

★6.1 人才培养质量(6分)

★6.2 学生创新能力(5分)

7.专业地

位与特色

(12分)

7.1 生源与就业(6分)

第 10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自评表(续 2)

一级指标

及分值 二 级 指 标 及 分 值 自评等级 自评分数

7.专业地

位与特色

(12分)

7.2 地位与特色(6分)

8.质量评

价(18分)

★8.1 内部评价(6分)

8.2 社会评价(6分)

8.3 持续改进(6分)

自评结果 A B C D 总分

专业负责人(签名): 院长(签名):

第 10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实施意见

校字〔2016〕3号

工程教育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证制度。实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是新时期国家“五位一体”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国家高等教育

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推

进我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认证标准为指南,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产出导向、学生为

中心、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为引领,以校院两级自评为基础,探索建立基于产出

导向的培养体系,完善促进培养质量提高的体制和机制,不断增强我校工程类专

业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度。

二、基本原则

在认真总结土建类专业教育评估经验基础上,本着“全面启动、分步实施、

优先投入、成果受益”的原则,推进我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以参加国家工

程教育专业认证为契机,建立校内常态化专业评估制度,以评促建,保证人才培

养质量。

三、实施计划

(一)2016年有工科专业的学院至少安排 1个专业启动认证建设准备工作,

按建设情况分批申请参加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争取到“十三五”末,我校有

10个左右工科专业通过认证。

(二)2017 年借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经验,结合审核性评估要求,全

面启动有 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校内专业评估,建立以校内自评为基础的教学

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

(三)已通过国家专业教育评估的 6个土建类专业,及时跟踪对应专指委的

要求,积极准备与工程教育认证接轨。

(四)鼓励其他学科类专业积极参与本学科国家专业认证。

四、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人事处

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业认证领导小组”,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研究决定专业认证相关资源配置、激励政策等重大事项。

(二)学院成立以院长为负责人的“学院专业认证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

专业认证的组织落实工作。

五、政策措施

第 109 页 共 350 页

(一)专业建设经费优先投入。学校根据专业自评与校内模拟认证情况,对

考评优秀和参加国家认证的专业优先保障建设经费投入,确保参加认证的专业教

学支持条件达到专业认证的要求,为加强各专业内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给予认证准备工作经费支持。对于工程教育认证申请获得受理的专业,

学校以本科教学专项立项的方式给予每一个专业一定额度的认证准备工作经费。

(三)成果受益。学校将通过专业认证视为专业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通过

认证的专业(含以“优秀”等次通过评估的土建类专业)所在学院,学校一次性

给予六万元奖励,在认证有效期内,学校每年给予两万元专业认证维持经费;对

专业认证做出贡献的核心成员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工作要求

(一)深刻领悟专业认证重要意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对于大力推进我

校工程教育改革,全面加强各项教学基本建设,构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工

程人才培养框架和知识能力体系,实现与国际高等工程教育接轨,保证高等工程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准确把握专业认证文件精神。“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和补充

标准,以及认证工作相关指南、办法,是专业认证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学院

必须组织管理人员、教师、学生认真学习和领会其精神,并要求参加认证准备的

专业依此制订方案、计划,全力以赴开展专业建设、材料准备、自评和迎评工作。

(三)认真做好专业认证建设工作。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与教学工作的主

要责任人,在专业认证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认证标准,切实做好

对标自评、专业建设、自评报告撰写、材料整理、考查准备等各项工作,专业相

关任课教师、学生必须积极参与、配合校内自评、材料整理、专家进校考查和考

查汇报等各个环节工作。

(四)齐抓共管确保成效。专业认证是一项系统工程,认证标准严格、具体,

现场考察仔细、全面。教务处要切实做好全程组织、协调、指导与推进等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有效推进的

工作局面。

安徽建筑大学

2016年 01月 06日印发

第 11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网络课程资源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校教函〔2017〕62号

为加快学校网络课程资源与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

享,搭建学生自主性、创新性学习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学校依托网络教学平台,在已有精品课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重点培

育、优化升级、分期分批建设,“十三五”末,努力建成覆盖各专业主要课程、

可供学生课外辅助学习、教师进行课程辅助教学的课程资源中心。

二、建设内容

网络课程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课程简介

对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特点、选定的主讲教

材等进行整体介绍。

2.教学团队

对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教学队伍的整体情况介绍,以展示本课程授课水

平。

3.教学内容

(1)课程教学大纲。提供可供学生自主学习的课程概述、知识点、章节安

排等。

(2)授课教案或课件。按章节编写授课电子教案或课件。

(3)习题与参考答案。提供与章节授课内容相关的练习题与参考答案。

(4)实验实训指导。包括实验课教学内容相关的课件、教案、实验实训大

纲、实验指导书等。

(5)考核办法。给出本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

(6)自测模拟试题 1-2套。

4.网络资源

各种课外学习参考资料,主要参考书目录,与本课程相关的学习网站、论坛

等。

以上四项内容属网络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另外,不同类型的课程建议根据

需要逐步增加教学过程视频资源、网上答疑与讨论、网上批改作业、网上考核评

价等。

第 111 页 共 350 页

三、任务要求

1.省校级精品课程全面升级

建设要求:按照网络资源共享的技术标准进行升级、改造与网络平台数据迁

移,增加或进一步完善教学视频资源库、网上答疑与讨论等功能,实现优质资源

共享与示范。(注:原有的安徽建筑大学精品课程网上的资源已于 2012 年停止

更新,且学生关注度和利用率较低。)

2.通识教育基础课整体覆盖

建设要求:全校所有通识教育基础课均应完成基本的网络课程建设内容。逐

步增加教学过程视频资源、网上答疑与讨论、网上批改作业、网上考核评价等,

实现课程整体电子教案、视频(音频)教学、拓展知识、参考资源等上线,要求

在 2年内,达到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要求,以满足学生在线自主学习的需要。

3.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整体覆盖

建设要求:全校各专业所有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必须完成基本的网络

课程建设内容。逐步增加教学过程视频资源、网上答疑与讨论、网上批改作业、

网上考核评价等,实现课程整体电子教案、视频(音频)教学、拓展知识、参考

资源等上线,要求在 3年内,达到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要求,以满足学生在线

自主学习的需要。

4.专业与专业方向课资源逐步完善

建设要求:各专业应确定至少 6门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进行网络资源课程建

设,并报教务处备案,要求在 3年内,完成基本的网络课程建设内容,达到校级

精品课程建设标准要求,满足学生利用课程资源进行在线自主学习要求。

四、建设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网络课程资源建设任务要求制订本单位课程资源建

设规划,采取在安徽建筑大学网络教学平台建设的方式,开展网络课程资源建设。

2.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建设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

的课程给予一学期的整改时间,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五、经费资助

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程,学校给予教学业绩认定或教学成果奖励,并认

定为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资助,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质量

工程项目。

六、附 则

1.网络课程资源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课程最终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课程

负责人及其他参建人享有署名权。

2.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 11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校教函〔2016〕68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

见》(教高〔2015〕3号),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加快推动教

学模式与方法改革进程,打造一批优质、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实现教学应用与共

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国家教育规

划纲要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战略部署,紧紧

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个性化、多样化学习

需求为导向,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立足校情,主动

改革,建设高质量课程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学生为本的原则。以创新教学模式方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

质人才为根本,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2.坚持建引结合的原则。充分结合校内校外两种资源,构建协同育人的课程

建设机制。按照课程归口原则,集聚优质师资团队力量,建设具有校本学科专业

优势特色的在线课程体系;同时引进具有行业与社会影响力的优质在线课程资

源。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教研结合、产教融合为目标,主动运用“互联网

+”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更新课程传授内容、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力求“立项

一门、建设一门,上线一门、应用一门”。

4.坚持分类建设的原则。打造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体

系,面向通识教育基础课、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素

质拓展与创新创业课等类型分类建设。结合学校课程建设现状与未来发展规划,

注重轻重缓急,集聚有限资源,重点突破,力求精品,防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效

果平庸化。

三、建设目标

1.国家精品慕课。以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和国家视频公开课为代表、省级精

品课为基础,通过项目立项、统一招标的形式建设一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到

2020年,建设 5门国家精品慕课。

第 113 页 共 350 页

2.省级精品慕课。以省级精品课和省级优秀课为基础,综合考察课程的教学

内容与资源、教学设计与方法、教学活动与评价、教学效果与影响、团队支持与

服务等要素,通过项目立项、统一招标的形式建设一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到

2020年,学校建设 10-15门省级精品慕课。

3.校级精品、优质慕课。以教师自愿申报为基础,通过项目立项、统一招标、

自我录制等形式建设一批校级精品、优质慕课,努力实现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推

动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以课堂教学为主向

课内、外相结合,以结果评价为主向结果、过程相结合评价的三大教学转变。到

2020年,建设 100门校级优质慕课,从中遴选出 50门校级精品慕课。

4.在线课程建设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以专业申报为基础,创新校内、校际在

线开放课程共享与应用,鼓励专业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需求,通过在线学习、在

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应用在线开放课程,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

革、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考试改革。到 2020 年,建设 3-5 个在线课程建设综

合改革试点专业。

5.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改革。结合时代要求和理工科院校学生特点,创新教学

方式方法,引进一些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先行试点,以在线开放课程辅助教学,

减少理论课堂教学学时,增加在线教学学时,减少教师授课负担。而后在大学英

语、计算机、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课程逐步推广。

6.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的师资和技术人员培训。依托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

心及在线开放课程服务平台,根据教师、学生的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开展课程

建设、课程应用以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培训。

四、进度安排

1.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分四期组织开展,2016年至 2019年每年分别建设一期。

2.各级慕课建设周期为 2年,从立项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建设完成。逾期者将

不给予工作量补贴,不进行成果认定。

五、保障措施

1.机制保障

(1)学校成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担任组长,教务处、信网中心、财务处、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发

展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2)工作职责。“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线开放课程建

设项目沟通、协调、监督、检查。教务处负责在线开放课程项目立项、建设与平

台维护。信网中心负责课程录制、编辑与制作。财务处、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

所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支持、成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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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训等。

2.制度保障

为确保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运行一体化,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归

口教学单位组织申报,课程建设与应用、资源丰富与管理由课程组负责。各建设

项目严格进度管理,验收合格的在线开放课程颁发证书,给予认定。

3.条件保障

(1)经费资助。学校通过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形式对每门在线开放课程给予

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用于课程录制、编辑和制作。每门课程拨付立项建设经费

1万元,用于丰富教学资源、交流学习、课程团队建设等项目支出。

(2)工作量补贴。在线开放课程线上学时安排不得少于课程实际学时的三

分之二,建设期内慕课工作量以课程实际学时的 2倍核算,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

的慕课工作量以课程实际学时的 1.5倍核算。

(3)成果认定。验收合格的在线开放课程(慕课)经学校认定后,国家精

品慕课认定为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精品慕课认定为省级优秀教学成果

三等奖,校级精品慕课认定为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校级优质慕课认定为校

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并按同等额度颁发奖金,给予奖励。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7年 05月 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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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加强在线课程资源和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校函〔2015〕162号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引进的数字化学习系统(泛雅网络教

学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泛雅平台”),充实完善优质课程资源,推进以

MOOCs(慕课)为代表的在线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革新,通过教学信息化手段

的开发、运用和推广,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进一步推动课堂

教学方式的转变,打造“传统教育+在线环境”的本科教育混合环境,促进学生

在线自主学习,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在线课程

资源和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

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 号)

等文件精神,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泛雅平台为依托,通过全校

各级各类精品课程建设,以及大类平台课建设、课程群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

推进课程体系建设。

加强课程资源和信息化建设应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

实效”的原则,丰富完善精品课程资源,要以推动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

合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信息化建设,推进课堂教学过程信息化。

二、实施范围

学校本轮开展课程资源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实施范围:一是各级各类优质课

程,包括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

视频公开课、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省级慕课课程、校级精品课程、校级精品视

频公开课、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等;二是通识教育课程、大类学科基础课程及各

专业 2015 版培养方案中确定的 8-10门专业核心课程;三是愿意参加课程教学改

革的课程组主动申请的课程。

按照学校课程建设的实际,课程信息化资源建设分三个阶段具体实施:

1.第一阶段(2015 年 11月-2016年 3月)

课程资源注入平台。校内目前已获立项的所有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精品

开放课程(见附件 1)作为第一批次建设课程,课程资源必须按期注入“泛雅平

台”;对通识教育课程、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经各开课单位申请,

教务处审核后有序开通相关课程门户网站,并负责引导课程组教师在平台上注

入、积累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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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阶段(2016 年 3月-2016年 9月)验收论证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已进入“泛雅平台”的各级各类课程的建设成果依据相应

的建设标准和要求验收论证。

3.第三阶段(2016 年 9月-2017年 2月)开通试运行

鼓励所有通过验收论证的课程尝试 “翻转课堂”教学方式,积累数字化课

程建设与教学经验,开展在线作业布置、批改和课程答疑等活动,不断完善已形

成的各种课程教学资源库,并最终完成完整的教学视频。

三、建设要求

所有纳入实施范围的课程均要认真开展课程教学信息化建设,并在实际教学

中加强运用,试点“翻转课堂”教学方式,创新信息化教学与学习方式,提升个

性化互动教学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内容要求

课程内容能够涵盖课程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

法、基本技能、典型案例、综合应用、前沿专题、热点问题等内容,具有基础性、

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适应性和针对性等特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

法律规定,适合网上公开使用。

(二)资源建设

课程应结合实际教学需要,以服务课程教与学为重点,以课程资源的系统、

完整为基本要求,以资源丰富、充分开放共享为基本目标,注重课程资源的适用

性和易用性。

1.所有进入泛雅平台课程必须严格按照精品资源开放课程建设技术要求,开

展基本资源和拓展资源的建设,其中基本资源主要包括能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

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核心资源,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

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和课程全程教学录像等反

映教学活动必需的资源;拓展资源主要包括反映课程特点,应用于各教学与学习

环节,支持课程教学和学习过程,较为成熟的多样性、交互性辅助资源,如案例

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

训(实习)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课程教学、学

习和交流工具及综合应用多媒体技术建设的网络课程等。

2.课程团队应将上网课程应用于教学活动,及时维护、更新和完善视频资源

等基本资源,积极建设拓展资源,每学年向课程平台提交的课程资源更新比例不

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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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程团队应立足课程实际情况,加强对 MOOCs等资源的研究和引入,鼓励

在课程教学中积极引入和向学生推荐高水平在线学习资源,为加强优质资源引

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在线自主学习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三)教学应用

所有课程必须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在实际课堂教学环节中的应用、促进学生自

主在线学习,推动教学方式转变。

1.开展网络答疑:课程团队须安排专人常态化管理上网课程及其学习社区,

通过网络平台解答学习者提出的与课程及教学相关的问题,并积极在网上开展教

学研讨及与学习者的互动交流。

2.试点“翻转课堂”教学方式:课程团队应加强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加强

网络课程资源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试点“翻转课堂”教学方式,按课程特点,

原则上应从课程总学时数中安排一定的学时数用于学生自主学习网上的授课录

像等资源,实际课堂中不再进行传统知识的讲授,主要围绕具体目标、任务和问

题开展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型教学,积极构建“传统教育+在线环境”的混合

情境,增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提升个性化互动教学水平。

3.加强学生过程考核:课程团队应结合课程教学的实际和需要,加强课程考

核方式的转变,丰富和完善学生网上测验、练习等考核环节网上测验、练习的分

值应不低于课程平时成绩的 50%,通过加强平时过程性考核,进一步强化学生对

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促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认真学习。

4.学校鼓励课程按照或借鉴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模式整改、充实、完善课

程内容和学习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对于已获课程建设经费支持的课程:

①验收合格后拨付后续经费。

②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一次延期机会(延期一学期),参与下学期

的阶段检查,延期检查合格的再拨付后续经费。

③延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账号的课程建设权限,冻结课程建

设经费,直至取消课程建设称号。

2.对于尚未获得任何校级以上课程建设经费支持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先行垫

付部分建设经费,支持前期建设。学校将选择一批建设成效突出的课程,进行项

目培育,对于验收合格的前期建设费用由学校追加支付。

(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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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鼓励非立项建设课程的教学团队和教师积极建设课程资源,探索“泛

雅平台”在线教学方式。优先推荐有建设资源成效显著的课程参加各级精品资源

开放课程遴选推荐。质量工程中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立项与否,均以在“泛雅

平台”中形成的课程资源作为评审依据。

2.从未承担课程建设负责人的不得申报各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负责人。

五、其他

1.为加强相关课程试点进入“泛雅平台”管理,纳入第一批实施范围的各门

课程应在 2015年 11 月 28日前,向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报送资源进入平台申请(报

送格式参见附件 2)。

2.仍在建设中的各级各类资源开放课程应按照有关建设要求,加快课程资源

的建设进度,可在课程通过验收,正式上线后,依托泛雅平台开展课程教学信息

化建设,试点“翻转课堂”教学方式。

3.学校比照《安徽建筑大学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校字〔2015〕

52号),对建设成效明显、通过验收要求的课程,每开课学期按课程学时的 50%

给予课程运行补贴。

4.资源共享以及教学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

重要举措。各教学单位、有关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务必

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建设工作,加强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确保课程建设在实

际教学中的运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首批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实施课程

附件 2.开通泛雅网络教学平台课程申请表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10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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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

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 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教思政[2012]2 号)和《中

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

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形势与政策教

育教学管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形式

《形势与政策》课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在全校本科生一、二、三年级,以专

题教学的方式,分 6 个学期开设,每学期计 6个学时,共计 2学分。毕业班以自

学为主。

一、二年级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班级,《形势与政策》课安排在思想政治

理论课教学计划之中,由任课教师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结束之后,顺延进行。

三年级未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班级,《形势与政策》课采取单独安排,集

中授课的方式,每学期由思政部安排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完成教学任务。

二、管理机制

《形势与政策》课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牵头负责,思政部、学工

部、教务处及各院(系)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落实上级关于《形势与政策》课的要求,包括:

1.结合学校实际,下发每学期的《形势与政策》课实施意见。

2.牵头组织每学期的《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会。

3.落实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与《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

4.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思政部根据实施意见负责进行《形势与政策》课选题、备课和教学过

程的组织实施,包括:

1.根据教学要点选择不同的国内外专题,并组织教师撰写讲稿,制作课件。

2.负责开课之前的集体备课会,进行课前培训。

3.负责“《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计划的安排和组织实施。

4.负责《形势与政策》课专题资料的印刷成册、留存。

5.建立《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准入制度,选拔合格的任课教师。

(三)学工部参与《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过程的管理,包括:

1.参与《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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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参与《形势与政策》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四)教务处负责《形势与政策》课课教学过程的协调工作,包括:

1.进行《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计划的审核与协调。

2.进行《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量的审核与认定。

(五)各院(系)负责配合组织落实《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任务,包括:

1.安排、督促学生按照教学计划按时上课。

2.组织辅导员积极承担《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

3.安排辅导员担任三年级《形势与政策》课的助课,并完成学分认定工作。

三、课程考核

《形势与政策》课的考核方式为:一、二年级每学期考核一次,与思想政治

理论课考试一并进行,考核成绩记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三年级进行学年考试,

考核方式为开卷考试或提交论文,考核成绩单和试卷需上交思政部,统一留存。

学生所在院(系)依据学年考试成绩,结合前四个学期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进行

学分认定。

四、经费管理

1.学校每年统一划拨相应经费到思政部,作为备课、资料印刷费用。

2.任课教师授课酬金按照正常上课计入教学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后,年终

统一发放。

本方案自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

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

2013年 11月 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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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教材及教辅类教材选用与征订管理办法

校字〔2015〕48号

教材选用与征订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执行教学计划、稳定教学

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高水平的优秀教材进入课堂,规范教

材及教辅类教材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材选用及发放

第一条 基本原则

选用教材应符合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知识、能

力和素质的培养。教材选用注重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配套性和前沿性,坚

持选新用优和好用适用的原则。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优先选用反映学科前沿的国家级获奖教

材;电子信息类、财经类、政法类各专业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

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

材。各专业上述各类教材的综合选用比例须达到 80%。

2.课程名称、代码、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须使用同一种教材,不得因任

课教师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版本的教材。

3.公共基础课及通过国家专业评估认证专业,选用自编教材必须是国家级获

奖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对其他各类课程,凡未列入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立项的

任何自编教材、讲义等不得作为教材选用。

4.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无重大变动的情况下,选用教材应相对

稳定,不得随意更换版本,公共基础课教材一般应稳定 3-4年,其他类课程教材

一般应稳定 2-3年。

5.未经教材选用论证、批准的教材一律不得进入课堂。

第三条 选用教材入库

1.各专业系(教研室)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教材选用指导小组,对开设课程

的选用教材依据选用要求进行选用论证,形成教材选用论证报告;所属教学单位

组织审查,学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2.各教学单位将选用教材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请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

组织论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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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通过的选用教材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导入教学管理平台选用教材库,教

务处负责选用教材库的教材准入及日常维护管理。选用教材一旦入库,不得随意

修改。

第四条 征订及发放

1.教务处在下达开课学期教学任务时一并发布教材选用调整通知,各教学单

位应根据教材选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针对选用教材库中教材信息缺失、不完整及

需更新教材版本信息的,填写《教材选用调整情况汇总表》;对于需变更、替换

教材的,除填写《教材选用调整情况汇总表》外,需另附书面说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提请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完成选用教材库更新,并汇

总开课学期各专业各年级教材选用情况表转交后勤集团。

3.后勤集团统一征订发放一至三(四)年级学生教材;四(五)年级学生的教

材信息由教务处在教学管理平台内统一发布,学生可据此自主采购。

第二章 教辅类教材编写、印刷及发放

第五条 教辅教材界定

本办法中的教辅教材是指由学校各教学单位自行编写(非正式出版)的、由

学生购买使用的实验(实习)指导书、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计算说明书等。

第六条 教辅教材编写

1.教辅教材编写由专业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各教学

单位组织审查,学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审核。

2.各教学单位将教辅教材及编写计划汇总后报教务处,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

会组织论证审批。

3.审批通过的教辅教材由相关专业系(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组织教师编

写。教辅教材内容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不得简单重复相关出版教材内容。

第七条 教辅教材印刷与发放

教辅教材印刷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每学年组织一次,教辅教材价格应依据成

本价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需印刷的教辅教材,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审批后,在规

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

(2)教务处将各教学单位提交的需印刷的教辅教材汇总后移交后勤集团,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

(3)教辅教材印刷数量为一学年(或一学期)学生使用量。

教辅教材由后勤集团统一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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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 它

第八条 教务处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评议各学院(部、中心)选用教材质量,

对不按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选用教材的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尚未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拟采用胶印本用作讲义使用的原则是:

已获得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立项的自编教材样本字迹、图案清晰,基本无错误,在

开课的前一学期报教务处,经相关专家论证并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条 任课教师教材领用:任课教师凭开课通知单到后勤集团劳动服务公

司领取备课用书,一门课程只允许领取一本(一套)教材,使用年限至少二年。

教师领用教材的经费每学年结算一次,从各开课单位教学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关于教材选用

与征订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建院函〔2008〕68 号)和《安徽建筑工业

学院教辅类教材编写、印刷及发放管理办法》(建院字〔2008〕72 号)同时废

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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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字〔2014〕196号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类档案(以下简称“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

教学档案在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

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高

等学校教学档案工作规范》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

史记录材料。

第二条 教学档案记录和反映了学校教学建设的发展历程,是学校档案的主

体、核心和重点。教学档案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了必要条件,也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

础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门类、不同载体的教学档案必须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以

及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应归档的材料截留在部门或据为己有。

第二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条 根据《安徽建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集中统

一管理全校的教学档案。

第五条 教学档案中部分类目,如本科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实习报告、

新生录取通知书存根及各项具体的教学教务管理材料,按集中存放、分别管理的

原则,由教学单位保存,学校档案部门及教务处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部分已归档至校档案部门的教学档案,为便于教学和教学管理工

作,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需要在本部门另有备份。不属于校档案部门归档范围的

教学档案,本部门要保存完整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具体分管教学档案工作,并确定专人负

责教学档案整理保管。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档案室及教务处的指导,按学校及教务

处的要求移交相关教学档案。各教学单位应有专门的档案柜保存教学档案,以确

保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教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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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

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教学档案工

作应列入各教学单位规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九条 校档案部门和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

检查。

第三章 教学档案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

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和凭证作用。

第十一条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校及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教学

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二条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

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系统性特点。

第十三条 应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的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参照

《安徽建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

期限表》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

学习档案等。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3.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

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4.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

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5.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

6.学生录取通知书存根、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

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7.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

物;

8.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9.教师评教材料、教研室业务活动纪录材料、督导组(室)活动材料、教

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10.其他有必要建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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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归档的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教学基本信息、专业与课程建设、

招生、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

材等方面,具体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四章 教学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年(学期)布置工作时,同时向专业系(教研室)、

办公室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布置形成积累教学档案材料的任务。各教学单位有关人

员按材料类别分别积累教学档案材料,并定期进行整理。

第十七条 归档的教学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教学

档案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教学文件材料,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加副本。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考查进行

建档。原则上相同内容的材料组成一卷(盒),便于利用。同一内容的文件材料

数量多时,可分别组成若干卷(盒);也可以根据材料的内在联系,对问题单一、

材料较少者合组成一卷(盒)。

第十九条 建档材料应加制封面,注明标题、责任者、编制时间、保管期限

及归档单位。卷(盒)内原则上应建立材料目录,以便查找。卷(盒)上应标注

编号,完整填写相应的栏目。

第二十条 各种文字材料大小均为 16K(或 A4)本,图件按此规格折叠。不

宜折叠的非标准规格材料和其他载体材料由专柜保管,但需填写与文字材料一致

的卷(盒)编号。

第二十一条 属专项档案的材料,已归于其他类档案的,应在教学建档的相

应卷(盒)内注明去向或复制相应材料;打印件的建档材料,需附有与之内容相

符的电子文档,以便永久保存和利用;属手写的文字材料,填写过程中一律使用

钢笔填写,并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不得复写。

第五章 教学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需查阅学校档案部门所保存的教学档案,应持单位

介绍信,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涉密档案,须经有关校

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对教学档案的借阅使用,应根据自身的实

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借阅办法,确保档案的安全、合理、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加强对

教学档案的研究和信息资源开发,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教学档案参考资料。

第六章 教学档案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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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档案的建立和全校教学档案的宏观管理,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档案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职责

1.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把教学档案全面纳入教学管理之中,

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2.加强与教学单位内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作,保证教学档案质量。

3.对本教学单位内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档案管理员提出具体要求,

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单位专(兼)职教学档案管理员职责

1.做好本教学单位内教学建档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督促有关人员按时上

交教学建档材料。做好存放在本部门的教学档案保管、利用等工作。

2.将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盒),做到组卷(盒)合理、编目

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应交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职责

1.负责收集专业系(教研室)的教学文件、集体备课记录、专业系(教研

室)业务活动纪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完整填写相应信息,向本单位

专(兼)职教学档案员移交。

2.督促本专业系(教研室)教师上交各种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档案建

档方案》(建院函〔2005〕11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29日印发

第 128 页 共 350 页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教学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一览表

(一)存教务处主要教学材料

序号 类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文件 长 期

2 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教学任务书底根 长 期

3 学期总课程安排表 长 期

4 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有关资料 长 期

5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方案与总结 长 期

6 教学研究与教学奖励材料 长 期

7 教学质量的控制与评估有关资料 长 期

8 新开课审批表 短 期

9 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及执行、核算、登记材料 短 期

10 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文件、新生报到及录取通知书存根等 短 期

11 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短 期

12 教学检查分析、汇总、总结 短 期

13 实践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指导与汇报材料 短 期

14 期末考试安排、四六级英语考试安排、考试舞弊学生处理材料等 短 期

(二)存各教学单位主要教学材料

序号 类目名称 保管期限

1 课程进度表、教师任课安排、调课审批表 短 期

2 典型讲义、教案 短 期

3 专业教学检查、调查材料及总结 短 期

4 专业系(教研室)的教学总结、教师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情况调查表 短 期

5 教师教学质量奖励材料 短 期

6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有关资料 短 期

7 实践教学活动有关资料 短 期

8 资料室建设有关资料 短 期

9 教材订购表 短 期

10 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 短 期

11 教师业务档案 短 期

12 实验室建设资料 短 期

13 教学效果(学生评价 院系评价 社会反映) 短 期

14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与指导过程 短 期

15 实习报告与总结 短 期

16 各专业考试试卷 短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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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校字〔2015〕4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及《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

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等文件精神,推进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本

科教学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相应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规划;

2.编制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3.组织项目申报;

4.组织对项目的检查、评价和验收;

5.编制“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宣传并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三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

2.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负责本单位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撰写本单位“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

4.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价和验收。

第四条 项目主持(负责)人主要职责:

1.依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2.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使用;

4.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成果应用。

第 130 页 共 350 页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

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第六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推荐,教务

处受理,并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

国家级项目申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采取校、教学单位

二级管理。项目建设日常管理主要由教学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期内,各教学单

位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对项目建设全

过程中的开题、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或鉴定三个阶段实行目标管理。对推进我校

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学校还将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主持(负责)人必须

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主持(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须严格按

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规定建设,学校依据上述两份材料下拨首批建

设经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

目主持(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相关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组审核

批准。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并在此基础上

形成本单位“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年度进展报告,报教务处。学校经复查确认后,

对校级项目下拨二期建设经费;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领导组

审核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初查、复查不合格项目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

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报学校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校级项目终止

或撤项,收回剩余经费;省级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主持(负责)

人及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经学校领导组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中期

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销项目: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

审计;

3.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4.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省级以上建设类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验收,省级以上研究类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鉴

第 131 页 共 350 页

定。结题验收或鉴定由教务处主持或承办。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成果

须注明受到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验收或鉴定不通过的项目,扣除项目主持(负责)人一定的教研

工作量,并追回剩余经费;对无故不完成项目或自行终止研究的,扣除项目主持

(负责)人一定的教研工作量,追回剩余经费,且项目主持(负责)人三年内不

得申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验收或鉴定为优秀的项目,给予项目主持(负责)

人一定的教研工作量奖励。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如项目主持(负责)人因岗位调整、调离或退

休等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建设责任,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变更主持(负责)人申

请,报学校领导组审批,省级及以上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负责)人负责制。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下达,财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后,须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

算,并提交教务处审核。项目主持(负责)人按照预算,合理开支,项目支出按

《安徽建筑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4〕103号)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报销审批权限为:

(1) 3000元以下,项目主持(负责)人审批;

(2) 3000~6000 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

(3) 6000~10000 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

负责人审批;

(4) 10000~20000 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与教务处负

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5) 20000元及以上,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教务处负责

人、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

省部级奖励的教研成果,学校分别给予 1:3.1:1 配套奖励,配套奖励个人所得税

自理。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量计算

第 132 页 共 350 页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与科研项目同等对待,计入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如

下:

1.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只计当年到账经费)工作量计算见表一:

表一

项目来源 标时/万元

国家级 120

省部级 80

2.教学成果奖工作量计算见表二:

表二

奖励级别 标时/特等 标时/一等 标时/二等 标时/三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5000 3000 2000 -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2000 1000 500 200

注:获奖成果须以安徽建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

的工作量分别按 50%和 40%计算,作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工作量按 20%计算。

3.主编规划教材工作量计算见表三:

表三

规划教材级别 标时/部

国家级 500

省部级 200

4.主编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规范工作量计算见表四:

表四

专业标准、规范级别 标时/部

国家级 1000

省部级 500

5.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会议工作量计算见表五:

表五

会议类别 标时/次

主办全国性学术会议 1000

主办全省性学术会议 500

注:承办会议按 50%计;协办会议按 25%计。

6.项目验收或鉴定工作量计算见表六:

第 133 页 共 350 页

表六

验收或鉴定评价 标时/项

国家级项目验收或鉴定被评为优秀 500

国家级项目首次验收或鉴定不通过 -500

省部级项目验收或鉴定被评为优秀 300

省部级项目首次验收或鉴定不通过 -300

项目未按时结题 -50

7.多人或多个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工作量分配由项目主持(负责)人根

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中实际业绩进行分配,项目组成员工作量总和不超过项

目主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再次获得更高等级奖励或立项的,奖金或工作量不重

复计算,只计发差额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质量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建院字〔2009〕114号)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质量

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建院字〔2008〕122号)同时废止,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1日印发

第 134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信息化方案实施细则

校函〔2014〕19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安徽

省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 年)》和《安徽省高等教育信息化

建设实施方案》精神,推进我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成技术先进、资源丰富、应

用广泛、安全高效的校园信息化体系,促进我校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

化,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模式,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以教育信息

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制定本分步实施计划。

一、建设目标

到 2017 年,我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数字化校园建设水平大

幅提升;学校教育资源和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师生信息素养大幅提升,

教育资源、教学方式、科研支撑、服务手段得到全面发展和广泛应用,管理信息

化水平显著提高。校园信息化在推进我校综合改革、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到 2020 年,信息技术与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全面融合,优质

教育资源不断涌现并广泛共享;信息化对推进我校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的建

设、高质量人才培养和支撑教育现代化的作用充分显现;校园信息化可持续发展

机制日臻完善。我校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信息化的服务、引

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建设任务

(一)信息化环境建设

1. 网络基础设施整合与升级改造。加强主干网络建设和升级改造,整合学

生宿舍网络、校园无线网和各类业务专网,构建满足多业务融合的高效校园网络。

根据学校信息化应用实际需求,适时增加接入带宽,提升接入能力和业务支撑能

力。构建校园网络安全体系,增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校园网出口与

省网的安全联动管理,保证网络环境安全、稳定、畅通。继续推进基于 IPv6 的

下一代互联网的应用研究,丰富 IPv6的网络资源,拓展 IPv6应用领域和服务方

式。

2.智慧校园平台建设。全面开展校园数字化环境建设,实现学校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的全面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科研

水平。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合理规划、分配和利用校内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

第 135 页 共 350 页

提高学校管理过程和管理系统的质量、效益、效率,建设安全、稳定、环保、节

能、高效的智慧校园。

3. 校园信息标准建设。以教育部和相关行业信息标准为基础,结合安徽省

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和我校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科学、通用和可行的

原则,建立《安徽建筑大学教育信息建设参考标准》,实现我校数据编码的一致

性,规范我校信息平台的建设。

(二)高等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 资源建设与共享。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兼容异构平台,开发优质资源,

丰富我校教学资源,构建我校公共资源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我校数字图书馆建

设,不断更新和完善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继续推进我校精品视频公开课和精品资

源共享课建设,为我省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做出应有贡献;推进我校教学实验平

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教学服务能力。积极参与数字资源共享机制建设,为安徽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2. 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依托高等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引入慕课(MOOCs)等网络教学模式,引入开放式网络学习空间及其运行、管理

和服务新机制,坚持应用驱动、形成有效模式。积极组织学校高水平教师和技术

团队创建慕课等教学资源,深化我校特色育人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加快引进高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网络共享机制;探索信息化环境下科学研究与拔尖创

新人才培养的融合,形成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管理机

制。推进“翻转课堂”、“微课程”、“移动学习”、“网络教研”和“虚拟仿

真实验教学”等在线交互式网络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的普遍应用,形成全体师生和

社会公众均可在线学习并与课堂教学有机衔接的新型网络学习体系。

3.校内资源服务社会与文化传承创新。依托信息技术,积极参加文化信息共

享工程安徽省分中心和安徽高校数字图书馆的互联互通建设工作,面向社会公众

开展学科教育、科普教育和人文教育,构建我校网上虚拟社区,广泛进行思想与

文化交流,增强优秀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依托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平台,促进我校与省内兄弟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大型仪器设备实现共享共用,

通过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升学校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我校教育科研资源对社会有序开放,充分发挥我校在服务

党委政府决策、支撑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三)高等教育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 数据中心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我校数据中心建设,形成我校

教育管理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整合、完善我校人、财、物等基础数据,建立我

第 136 页 共 350 页

校教育基础数据库,实现校园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与服务。实现与省级教育管理

信息系统和安徽省高校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2.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门户建设。建立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学校公共

服务与管理平台提供身份认证和单点登录服务。

建设和完善我校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

方案》,建设和完善学生管理类、教师管理类、学校资产及办学条件管理类、教

育规划与决策支持类、其他业务管理类等 5 大类 20 个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教育

监管、教育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等业务应用。

建立我校教育管理信息服务门户,统一规划和布局我校教育管理信息服务体

系。基于我校教育基础数据库,开展数据挖掘,为我校各类用户提供信息咨询、

管理和决策支持等服务。

3.科研协作支撑平台建设。建设我校数字化科研协作支撑平台,逐步扩大我

校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学文献共享

范围,为科研工作者提供科研信息、成果管理、在线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团队组

建和协同创新等服务,增强教师、科研人员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科研的意识和能力,

推动我校科研组织模式和机制创新。

三、分步计划

第一阶段:2014 年。启动云计算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利用云计算技术使我

校信息化资源与服务的配置逐步走向集约化、智能化,从而达到整合学校信息化

资源、提升学校信息化服务水平的目的。

实施校园一卡通全面改造升级工作,以新一代智能 CPU卡为介质,以全方位

信息服务为纽带,建设我校新一代校园一卡通系统,全面实现消费、管理、认证、

金融、服务“e卡统用”。

第二阶段:2015 年-2017年。整合校园网络基础设施,提升主干网络服务能

力,构建支撑多种业务融合的校园基础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平台建设,建立

校园网出口安全管理机制。完成我校数据中心建设,建成我校公共基础数据库、

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服务门户等数字校园支撑系统;建设我校数字化科研协

作支撑平台,推动我校科研组织模式和机制创新;建设和完善各类信息系统,提

升我校信息化服务教育能力。

加强我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建成我校精品课程资源库及专题特色数据库,实

现我校与安徽高校数字图书馆的互联互通,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成开放式

网络学习空间和我校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将学校优质教学资源试点开发为慕

课资源,推进移动学习、仿真实验等在线交互式网络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的应用,

促进我校网络在线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 137 页 共 350 页

第三阶段:2018-2020 年。根据应用需求,提升接入带宽;数字校园建设充

分满足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丰富并完善

我校精品课程资源库课程资源,建成支持我校特色数字资源体系。进一步完善我

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建成相对完备的数据分析系统,

为服务学校科学决策和用户需要提供实时精准数据支持。教育信息化人才培养和

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提升工作系统化和常态化,相关制度健全,培训和考核体系完

备。

四、保障措施

(一)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方案制定考核标准,检查校内有关

部门贯彻落实我校教育信息化实施方案和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建立健全符合我校实际的教育信息化管理运行机制,将教育信息化工

作纳入我校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优先部署、实化措施、从严考核。

(三)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信息

化环境、资源和管理等应用平台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更新的资金需求。积极创新

管理机制,充分吸纳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我校信息

化建设。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7日

第 13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校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国际化

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开展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位项目、非学位项目)

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

及相关管理规定,重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致力于培

养具有国际化知识、能力和视野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才。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共同举办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未

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属各单位的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

国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论证。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应按照《条例》、《实

施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需

求,就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合作意图等进行审查,并就合作成本、合作收益

和风险等进行论证:

1.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外教育机构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

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在选择国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

提高警惕,防止国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2.拟办专业应符合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学科建设、

专业发展等需要,须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范围之内,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程

度的不可或缺性。

3.对拟办项目的收费标准、办学成本等进行测算,要求基本达到收支平衡。

4.凡国外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

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 139 页 共 350 页

第六条 项目申请。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以及国外合作方的背景材料报送外事办,经外事办审

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协议签署。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外事办统筹安排谈判、协议签署

等事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须经外事办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由校长签署。

签署的合作协议、资质证明及相关附件的中外文本原件由外事办负责存档。

第八条 项目报批。在正式签署协议后,相关学院负责按《条例》和《实施

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外事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并做好报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的

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条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

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

学校将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因限期纠正或终止协议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

协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办

学,在实施过程中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国外合作方互相督促,认真履

行合作协议,并接受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监管、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及国外合作方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就重大合

作事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对接、教学运行组织以及其它相关事宜进行协

商,推进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外事办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管理,包括对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的立项审查、政策指导、签约组织、呈报审批、综合协调,负责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组织项目评估等,负责外籍教师报备、教育及出入境事项等办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由项目举办学院负责,成立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与国外合作方协商拟定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在教务

处指导下组织教学活动,落实教学任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交办学报告,并

做好日常学生管理和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活动接受教务处统一管理,纳入学校教

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工作纳入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 140 页 共 350 页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在人事处的指导

下进行。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和实验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由国资处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负责设立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编制财务预算、做好财务收支管理、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财务报告等。审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就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由学校

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在教学场地

和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配备、经费安排、外籍教师生活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

障,在教师出国培训、访学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1 月 9日印发

第 141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经 2016年 7月 1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

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实施本办法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

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

学者、进修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

密规定。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

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

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

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

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

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第 142 页 共 350 页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

的报复行为;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

据举报材料负责组织鉴定学术不端行为。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受理 10 年以

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 10 年以上的研究成果或事件的一般不

予受理。

第八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明确证据材料。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一条 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应当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

法第八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成立相应

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不少于 5 人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2 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调查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调查委托函。询问和现场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

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对特定调查事项需经过科学试验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专家或

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 143 页 共 350 页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

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向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

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十八条 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凡发生泄

密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

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

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其主要

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第 144 页 共 350 页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

的,学校应当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理结果应按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

向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复查

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于 15 日

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不能提供新的证据

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

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

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6年 7月 14日印发

第 14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校字〔2017〕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

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

开展,促进汉语的推广,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师生素质、建设文明校

园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

会”)章程。

第二章 语委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语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领导构成。

第三条 语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1 人,由分管教

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主要由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

团委、信息网络中心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语委会组成人员

岗位可以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

教务处。

第二章 语委会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安徽省教育行

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语

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语委会的交流与合

作。

第八条 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语言文字工

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第九条 提出学校、部门、学院和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情况的要

求,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以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十条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

第十一条组织各单位、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第 146 页 共 350 页

第三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语委会的工作,委员在语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

有权获得语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应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语言

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会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单位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语委办负责协调语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

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

媒体、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

主题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和协调。具体负责起草年度工作

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以及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在学生中宣传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组织学生开展

相关文艺和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团委负责在学生社团活动和社团出版物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

字。

第二十一条人事处负责对新进教师普通话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与政治学院负责组织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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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运行管理类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校字〔2017〕101 号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校英语教学质量

及学生英语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学英语课程设置

1.大学英语课程按程度分为基础英语课程和高级英语课程两类。基础英语

课程主要为综合语言知识的掌握和听说读写基本语言技能的培养与训练;高级

英语课程主要侧重于语言知识或人文知识的讲授,或重点提高听、说、读、写、

译等语言技能,或主要培养学生在不同情景下使用英语进行交流的实际能力。

2.大学英语基础课程包括大学英语读写译 1(2学分)、大学英语视听说 1

(2 学分);大学英语读写译 2(2 学分)、大学英语视听说 2(2 学分);大

学英语读写译 3(1.5 学分)、大学英语视听说 3(1.5 学分);大学英语读写

译 4(1.5 学分)、大学英语视听说 4(1.5 学分)。分别在第一至第四学期开

设,总学分为 14学分。

3.大学英语高级课程由外国语学院根据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开设,

供学生修读。大学英语高级课程每门课程 2 学分,课程性质为选修。具体由外

国语学院组织开设,开设的课程以每学期教学计划公布的课程为准。

4.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学生参加 CET4成绩

在 425分及以上,视为通过 CET4考试。

二、课程修读与学分奖励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分级修读大学英语基础课程。学生修读大学英语

基础课程未获通过的,需通过补考或重修等方式获得相应学分。

2.在第一至第三学期通过 CET4 考试的学生,自通过 CET4 考试的下一学期

开始,不再修读大学英语基础课程,需修读大学英语高级课程,同时获得相应

课程学分奖励。

3.学生在第一学期通过 CET4考试的,获得 6学分课程学分奖励;在第二学

期通过 CET4 考试的,获得 4 学分课程学分奖励;第三学期通过 CET4 考试的,

获得 1学分课程学分奖励;第四学期及以后通过 CET-4考试的,不予学分奖励。

第 148 页 共 350 页

4.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大学英语课程学分(含奖励学分)累计需达 14学分,

具体课程修读安排见附表。未通过 CET4 考试或在第四学期及以后通过 CET4 考

试的学生,需分级修读大学英语基础课程。

三、课程成绩与学分记载

1.学生修读的大学英语基础课程和高级课程,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据

实记载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

2.学生因通过 CET4 考试获得奖励学分,其成绩按 CET4 考试成绩折算成百

分制计。

3.学生 CET4考试不与大学英语基础课程进行成绩与学分冲抵。

四、附 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本科学生,但不包括英语、艺术类、中外合作、

专升本等对英语教学有个性化要求的相关专业。

2.本办法自 2017 级学生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149 页 共 350 页

附件:大学英语课程修读安排情况一览表

CET4

考试

通过

学期

课程安排与学分

奖励

学分数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累计学

分数

1 6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Ⅰ

(4学分)

大学英语高级课程 1门

(2学分)

大学英语高级课程 1门

(2学分) -- 14

2 4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Ⅰ

(4学分)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Ⅱ

(4学分)

大学英语高级课程 1门

(2学分) -- 14

3 1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Ⅰ

(4学分)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Ⅱ

(4学分)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Ⅲ

(3学分)

大学英语高级课程 1门

(2学分) 14

4 0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Ⅰ

(4学分)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Ⅱ

(4学分)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Ⅲ

(3学分)

大学英语基础课程Ⅳ

(3学分) 14

第 15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校字〔2014〕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

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

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

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校字〔2014〕93 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

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 4-7年。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 151 页 共 350 页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

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

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

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第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

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对学生所学专业予

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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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

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

时 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

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

照《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学〔2004〕6号)

规定执行。

(一)在入伍离校前,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和学校保卫

处(人武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存档、备案,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凭部队的《退役证明书》到教务处办

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服现役期间,受

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四)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

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

绩和学分。

(五)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

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学校其他相近专业复学。

(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

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

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

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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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复学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

级学习,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超

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业警示包括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

(一)学年第一学期实行学期警示。当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 12 且学期

平均学分不满 16,给予学期警示。

(二)学年第二学期实行学年警示。当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 32 且学年

平均学分不满 40,给予学年警示。

若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警示次数按一次计。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审核并汇总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备案,由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受到两次(包括一次学年警示与一次学期警示,或两次学年警示)

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

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

(一)因连续受到两次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由学生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其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

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

(二)获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需申请延长学制,并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三)试读期内取得学分不满 32的,视为试读不合格,给予直接退学处理。

(四)试读合格的,转入正常学习。其学期(学年)平均学分按减去两学期

(一学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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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或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

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取得专业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选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全部学分,且其他选修课程

中累计未修满学分低于 8学分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三十一条 毕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内

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结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未

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在校学习年限不满 6年(四年制)或

7年(五年制)的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

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

士学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颁发

结业证书。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

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校长批

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肄业。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

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的,学校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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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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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校字〔2014〕11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学生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招

生办法,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

任务,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训练,代表学校参加竞技

比赛。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业由专业学习和运动训练及竞赛两部分构

成。

第六条 学校按照体育运动水平等级和体育运动竞赛成绩对高水平运动员

的学业进行分类管理。

(一)A 类高水平运动员是指现役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B 类高水平运动

员是指非现役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

(二)A类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获得的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的学分可申请免

修等量学分的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不得超过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毕业最低要求学分的 40%,其余课程学分应修读获得。

(三)B类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获得的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的学分可申请免

修等量学分的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不得超过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毕业最低要求学分的 30%,其余课程学分应修读获得。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业学制与普通本科生一致,实行学分制管理,但在

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学制两年。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专业学习与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和体育教学

部共同负责;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训练与比赛由体育教学部负责。

第九条 A 类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为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各占

50%,B 类高水平运动学生的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为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各占 40%

和 60%。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考试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确认,报教务

处核准。

第 157 页 共 350 页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成绩及学分(具体评定与

计算办法见附件 1),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评定和确认,所在学院复核,报教务处

核准。

第十二条 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及教务处审批同

意后,可予办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两专业不可免修即应修读通过

的课程见附件 2)。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因参加训练或比赛,不能正常上课或不能参加

考试,应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统一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学生

本人办理各自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业,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和学分要求,经所在学院和体育教学部共同审核推荐,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不能按期毕业的,应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当学期

初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体育教学部共同审核,学校同意后,可延长修业

年限。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依据《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学位授予按

学校相应的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高水平运动员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院字〔2009〕115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学分评定细则

2.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必须修读课程一览表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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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

学分评定细则

1.训练学分

高水平运动员应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规定

(暂行)》参加训练,通过考勤和训练态度考核,经体育部审核,每学年记 4 学

分。

2.竞赛学分

(1)各级种类比赛获奖级别及奖励学分(如下表)

级别

等级

奖励学

分标准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运动员(每人) 60 50 45 40 35 30 20 10 5

(2)比赛级别。国际级比赛是指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各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比赛;国家级比赛是指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大

学生体育协会所属各单项分会主办的竞赛;省级比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竞赛。

(3)各级各类比赛分为一、二、三等奖。录取前八名时,一等奖为获得前

三名运动队或运动员;二等奖为获得四、五、六名运动队或运动员;三等奖为获

得七、八名运动队运动员;录取前六名时,一等奖为第一、二名,二等奖为三、

四名、三等奖为五、六名。

(4)团体赛获奖。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分别予以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标准

按(表一)记。

第 159 页 共 350 页

附件 2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必须修读课程一览表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学分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学分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

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3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概论 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概论 6

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5 微观经济学 4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3

6 劳动经济学 3 社会学概论 3

7 管理学原理 3.5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 3

8 组织行为学 2 保险学 A 3

9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3.5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A 3.5

10 工作分析 3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3

11 员工招聘与配置 3 社会保障法 3

12 薪酬管理 2.5 社会保障学 2

13 绩效管理 2.5 组织文化 2

14 员工培训与开发 3 薪酬管理 2.5

15 人员素质测评 3 职业安全与卫生 2

16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3 社会保障实务 2

第 16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字〔2017〕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

化人才的需要,保证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安

徽建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需是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在

校学习期间,能遵守《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包括中外合作培养模式、短期国际交

流模式和学校选拔出国留学模式三种模式。其中:中外合作培养模式是指学生首

先在我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学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如

3+1(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短期国际交流模式是指学生经

学校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不超过一年的培养模式;学校选拔出国留学模式

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选拔并进行语言培训后,赴合作学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由

教务处、相关学院和外事办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具体情况、

国外合作学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经合作学校同

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我校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

平达到合作学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可赴国外合作学校进行后续阶段的

学习。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学校学习的,应

延长学制至该专业下一届继续在我校学习,学习结束时继续申请赴国外合作学

校。若连续两年都未能去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可经学生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

后,在我校完成后续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我校该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发

放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满一年但未达三年且累计学习年限在规

定的学制年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国外阶段学习的,可申请回我校相应专业

继续学习,经批准后在我校完成后续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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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不得申请校内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

续在中外合作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同类学校继续学习,相关手续按照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过学校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出国前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

籍年限最长为 2年。学生在国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保留

期内可申请恢复安徽建筑大学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转到

相应专业年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我校和合作学校共同制定

的培养方案。教学组织运行原则上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安排进行具体落实,

语言类课程及从合作学校引进课程的师资配备由校外事办会同相关教学单位统

一落实。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获准赴合作

学校学习的,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须在合作学

校重修相同(或相近)课程。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学校办理,修读

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赴合作学校学习后,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学校的有关

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经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经外事办确认的纸质

材料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从合作学校转回我校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需执行我

校该专业培养方案,已修读课程和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因培养方案不同导致转

入前未修读课程,需予以补修;已修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后续的课程教学

要求一致,符合学分互认条件的,可按学校相关要求申请学分互认,获批后获得

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实行弹性学制,总体学习年限包括国内学习、休学、

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学校的学习时间。其中专升本等两年制本科总体不得超过 5

年,四年制本科总体不得超过 7年,五年制本科总体不得超过 8年。超过规定年

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

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双方学校颁发相应证书。

第 162 页 共 350 页

第十六条 经学校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内,获得留学学校学位

证书的,学生可凭学位证书和学生成绩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补

交相关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发给安徽建筑大学相应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的学生在合作交流学校学习期间,要遵

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学校的规章制度。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十八条 赴合作与交流学校学习的学生,应按照合作与交流学校所在地及

学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应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

作与交流学校途中以及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赴合作交流学校途中或在合作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发生的

意外或突发事件的,按我国和当地法律法规及合作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后果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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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校字〔2014〕110号

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

和《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

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新生报到后,应在学校指定的网

站上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条 新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录取院校、专业、层次等项目。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

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取得学籍。”因此,学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

表上的信息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日常管理、学

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合法依据。

第四条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变更会对原有的社

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姓名、身份证号要保持稳定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在校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是重要的学籍信息,

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更正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负责核实,报县(市、分)局审批

后,方可予以变更。未经学校审核同意,擅自更改的,学校学籍档案不予变更,

后果自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

变更管理办法》(建院字〔2012〕3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第 164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专业延长学制学生学业管理办法

(试行)

校字〔2015〕36号

为加强我校学分制专业延长学制学生学业管理,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

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件

我校学分制专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

延长学制。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需延长学制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毕业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院审查。学生所在学院对延长学制学生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安徽建筑

大学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审批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编班。教务处统一将延长学制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

学习。

三、学习管理

1.延长学制学生需按照学校相关选课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需要补修的相

关课程进行选课。

延长学制学生选课后,应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学习。对于理论课程,学生可通

过课堂学习或自主学习后参加课程考核;对于实践类课程,学生需按授课老师要

求,根据课表安排到校接受教师指导。

2.学生需按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核,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课程学分。对通过

自主学习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考核成绩中可不计平时成绩,以最后考核为

准。

3.各学院需加强对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为学生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学生所

在学院需指派专人保持与学生沟通联系,及时指导学生参加选课、课程考核等教

学活动。授课教师需满足学生课程辅导要求。

学生应主动保持与授课教师、专业导师和辅导员的联系,通过咨询或查阅相

关网上信息等途径,明确选课时间、课程考核安排(考核时间、地点、考核形式)

等信息,按要求完成相关教学环节。

四、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

第 165 页 共 350 页

1.延长学制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仍依据其入学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学生需根据其原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要求,对相关课程进行补修(或重修)(校

公选课和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活动学分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规定时间内达

到相应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相应的毕业或学位证书。

2.学生因学业警示、休学或中途自愿申请延长学制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相

关专业试读或继续学习的,按学生新进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毕业和学位

资格审查。

3.因专业停招停办,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可选择相近专业编班学习,但毕业和

学位证书仍按原专业发放。

五、本办法自 2011 级学分制学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 月 2日印发

第 166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校字〔2014〕117号

为适应社会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以人

为本、夯实基础、强化实践、突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规范大类招

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

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学

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教务处,负责处理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日常事务。

第二条 相关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

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系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

的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限定在大类招生规定包含的相关专业内,采取

“2+2”或“1.5+2.5”的培养模式。“2+2”模式要求学生用两年(四个学期)

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于第五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1.5+2.5”模式要求学生用一年半(三个学期)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

程后,于第四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章 分流原则

第四条 社会需要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在大类招生专业范围内

让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社会适应性。

第五条 尊重个性发展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学生的志愿,允许学生根

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大类招生范围内选择专业和专业方向。

第六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尊重

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的布局是否合理,合理调整专业人数。

第七条 自主性、鼓励性、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为

避免各专业人数严重失衡,保证各专业均有适量的学生报读,原则上采取鼓励性

政策和指令性措施相结合的分流措施,引导学生报读相关专业。

第 167 页 共 350 页

第四章 分流依据

第八条 学生的志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第九条 学生综合表现。包括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奖惩情况等。

第十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

相关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第十一条 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分流的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原则上分

流专业学生数不低于一个自然班人数(30人)。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分流实

施细则,报学校领导组审批后,在新生入学时公布。

第十三条 相关学院根据培养计划,在分流前一学期第七周启动分流程序。

学生根据分流实施细则,填报分流志愿。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依据各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进行专业分流并公示,在

第十一周前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

作领导组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组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计划进

行修读,不得变更。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

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3 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相关专业学

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类招生专业

分流实施办法》(建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第 16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专业辅修制实施办法

校字〔2014〕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适应

快、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提升

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

己的特长、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

第三条 辅修分为辅修课程、辅修专业、第二专业三个层次。

第二章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

第四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 50 学分以内,培养方案由

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中的主要理论课程以及集中

实践教学主要环节组成。

第五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的学分和教学要

求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第六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修)定,报教务处审核、

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学生根据专业辅修学分修读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可以获得不同

证书:辅修课程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

与专业方向课程学分的 1/3及以上者,经申请并报学校审定后,发给辅修课程证

书。

第九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

与专业方向课程全部学分,但未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或考核不合格,

经申请并报学校审定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全部学分,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合格,经申请并报学校审定后,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未获得主修专业

毕业证书,不予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只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 169 页 共 350 页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条件为: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2.5,学有余力者。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开设前一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教务处审

核汇总相关学院申请开设辅修专业情况,在全校公布;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辅修

专业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确定最终辅修学生名单后报教

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本学院参加辅修专业学

习,并有资格获得辅修专业相关证书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须经教学院长签

字),初审通过后将合格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公布各专业参加辅修

专业学习获得相关辅修证书(或证明)的学生名单,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

证明)。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和随班听课两种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

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等非日常教学时间

或小学期进行。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在制定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同时列出辅修专业

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于开设前一学期第五周前公布辅修专业拟

开设规模。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需在第六至第八周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报

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筛选和审查,确定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并

于第十一周报教务处审批后编班。

第十七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

原因导致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

修专业所在学院,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辅修学生需在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所

有课程只安排一次考试,不另外安排重修。未通过考试者,可以申请以随堂听课

的形式,选修相关主修专业开设的此课程,通过考试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 170 页 共 350 页

第六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学习,每名学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

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辅修专业学生在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

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仍归学生所在学院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学校终止其辅修。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主修专业出现“学业警示”的;

(三)在结束主修专业学习之前未能完成辅修学习的;

(四)受到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而暂时中断辅修学习,经申请,可保留辅修

资格。复学后,要及时申请恢复辅修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提出中止辅修专业要求,但必须到辅

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退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止辅修、退出辅修,已经取得的辅修课程与学分,视情

况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辅修学习后,可向教务处申请颁发相应辅修层次的证

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第二十二条之(一)、(二)款而终止辅修的,可申请

继续参加辅修。

学生填写《申请继续辅修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结

业,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时,可补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分互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已在主修专业中学习并获得学分的课程,若辅修专业培养

方案中有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且要求和学分低于(或等于)主修专业已学

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通过者可获得辅修

专业的该门课程学分,其成绩按主修专业该课程学生考核成绩计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中获得的相关课程学分不得冲抵主修专业课程

学分。

第 171 页 共 350 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

纳辅修专业的学习费用。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

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有关辅修专业教学运行管理按《安徽建筑大学辅修专业教学组

织与管理办法》(校字〔2013〕4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专业辅修制

实施办法》(建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第 17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

校字〔2017〕100号

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激发学习兴趣,进一

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第 41 号令)安徽建筑大学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1.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2.转专业不允许跨原高考科类进行;

3.各专业转入学生计划人数,由学校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遵纪守法,综合素质优良;

3.未受过各级各类纪律处分;

4.所学课程(不含校公共选修课)均通过首次考核。

(二)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一年级第

二学期开学初,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一年级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 30%,

符合相关专业转入条件,可申请转专业。其中,申请转入土木工程、建筑学、城

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等六个通过国

家高等教育专业评估专业的学生,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需在专业年级前 10%。

2.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特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且一年级第一学期平

均学分绩点在 2.0(含)以上,可申请转专业,申请专业应为其特长专业。

反映其专业特长的相应成果是指学生作为前 2 位作者出版与转入专业相关

的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正规期刊(具有 CN 刊号)上公开发表与转

入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或

以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专利并获受理或授权。

3.确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或因某

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

原则上只能转入到入学年份学校安徽省高考录取平均成绩低于其高考录取成绩

第 173 页 共 350 页

的专业(安徽省考生),或从入学年份学校安徽省高考录取平均成绩高的专业转

入高考录取平均成绩相对较低的专业(省外考生)。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符合基本原则以及“基本要求”第 1.2.3

款,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创业取得显著成果的,可申请转专业,申请专业应与其创业成果紧密

相关。其中,创业显著成果指创立公司并实际运作,取得一定效益。

2.退役学生复学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转专业,学校

将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考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由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

2.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工作程序

1.确定接收专业拟接纳学生数。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于第一学年第二

学期期初向教务处报送相关专业拟接纳转入学生数和相应考核接收办法,经审核

确认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2.学生提出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根据转专业意愿提出申请,

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每个学生限填 5个专业志愿,备

齐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汇总后,由学院统一报送到教务处。其中,

休学创业学生证明材料需经就业工作处审核,退役学生证明材料需经人武部审

核。

3.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审查申请转专业学生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专业基

础能力考核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申请转入通过国家高等教育专业评估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

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等六个专业)的学

生,原则上需进行专业基础能力考核。由学生转专业工作组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转

入该专业资格条件的学生作进一步考核,按考核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转

入专业接收人数择优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未能转入以上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

入其他专业。

第 174 页 共 350 页

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按照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公共选修课)

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选择,据此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4.学校批准公示。教务处汇总各专业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确定后予

以公示。

(二)有关要求

1.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

求的,经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需进行补修,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

2.实行转专业试读确认制度,试读期为 1周。试读期内如学生不适应转入专

业,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超过试读期后不再予以更换。

3.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并按规定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学

籍异动、住宿、选课等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校内

转专业实施细则》(校字〔2014〕128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17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校字〔2014〕115号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推行多规格、多类型、个性化的人才培养

模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制与学期安排

1.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弹性学制为 3-6 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弹性学制为

4-7年。

2.学期安排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 20周,其中教学周数原则上为 18 周,考试周

数为 2周。

二、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

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1.学分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以每 16学时计 1个学分。

(2)体育课以每 30学时计 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

独立开设实验课以每 30 学时计 1 个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课

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以每 1周计 1个学分。

(4)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取 0.5的整数倍。

2.学分绩点

(1)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 60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 1.0+0.1×(课程考核成绩-60);若课程考核成绩低于 60 分,

则课程绩点为 0。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其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

第 176 页 共 350 页

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其计算公式

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三、课程设置

1.课程性质

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

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修读的课程。

各专业应开设足够多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原则上必修课程学分不应高于

总学分 85%,选修课程学分不应低于总学分 15%;各专业培养计划中开出供学

生选修的课程学分数应是要求学分数的两倍以上。

2.课程类别

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大类学科

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三类;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独立开设的

实验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原则上工科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

总学分的 25%,其他各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 20%。

四、学分取得

1.取得学分总数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本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另外需获得全校性公共选修

课程 8学分,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 5学分。

2.课程考核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

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选定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处,考核成绩

为 0分,不予补考。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不能取得学分。

3.补考与重修

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采取直接重修、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后

重修等方式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

块课程除外),学生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改选其他课程。

(1)理论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可以获得

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第 177 页 共 350 页

(2)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

格者必须重修,不予补考;

(3)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课程成绩与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4)补考成绩据实记载;补考合格,课程绩点一律按 1.0计;

(5)重修包括跟班重修和重修班重修。跟班重修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重修班重修成绩据实记载,成绩在 60分及以上者获得学分,课程绩点均计为 1.0;

否则不能获得学分,课程绩点为 0。

4.免听与免修

(1)免听包括免听正常修读课程和免听重修课程两种类型。

免听正常修读课程的学生,其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 3.0及以上,认为通过自

学可以掌握的,可申请免听。原则上每学期限免 1门。

免听重修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课程未通过考核需进行重修,特别是重修课程

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无法选课的,可申请免听。

(2)申请免修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需满 3.5,认为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

握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但每学期限免 1门。

各学院需对申请免修课程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名单按

申请免修课程分类汇总后报教务处,并准备好免修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组织

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 75 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和学分绩

点按考试成绩据实记载。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及体育课、思想政

治理论课、校级公共选修课不得免听、免修。

五、选课

1.学生选课应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时

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的学习,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

后选后续课程。

2.选课的程序按相应选课办法执行。原则上选课人数低于 30 人(其中专业

方向课低于 15人)的,不予单独开班。

六、编班与学籍管理

1.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行政班(自然班);学生选课后,

按选课学生形成教学班。

2.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学生因学业警示获准试读的;或在四年(五年)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

的学分或尚有教学环节未完成者,需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

级相应的行政班。

第 178 页 共 350 页

七、毕业与学位

1.学生修满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2.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全部环节者,可提前一年毕业。

3.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 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 7年。6年(五年制 7年)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

求者,作结业处理,不予返校重修。

八、辅修专业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仍学有余力,可辅修学校相关学院开

设的辅修专业,修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相关证书或证

明。

九、附 则

1.学分制实施需在专业导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导师需负责向学生宣讲专业培

养方案、有关管理规定等,指导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分制专业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编入学分制专业

班级的学生,执行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建

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第 179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校字〔2017〕99号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

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条件

(一)省内其他高校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

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我校指定医

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

考录取分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

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

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

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二三

分段制等);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申请从学校转出至省内其他高校的学生,原则上需满足学校转学条件,

同时符合拟转入学校相关要求。

二、转学程序及时间

(一)学生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2.转出学校需核实转学理由,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同意转出并签字盖章

后,报学校教务处(招生办);

3.教务处(招生办)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初审,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

求且有相应的教学能力,拟同意转入我校的,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 180 页 共 350 页

4.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

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

册”复印件;我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

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

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并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

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病转学的,需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

并加盖校医院印章)。

(三) 学校受理转入学生申请工作的时间原则上在每年 2月 25 日至 3月 4

日和 8 月 25 日至 9 月 4 日两个时间段,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获准转学学生需及

时办理相应的学籍变更手续,学校将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将转入学校学生情

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申请从学校转出至省内其他高校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

经辅导员、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招生办)审核,学校审批。

(五)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导致学生需要转学的,学校将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学生转入到同层次其他学校学习。

三、组织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

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

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院主要负责人为

成员的学校转学工作领导组,负责相关转学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教务处(招生办)。

(三)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生处以及教师代

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全面监督学生转学工作各环节,受理相关学生投

诉,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对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

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 181 页 共 350 页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

施办法》(校字〔2015〕40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182 页 共 350 页

关于在本科生中实行专业导师制暂行办法(修订)

校函〔2013〕112号

各院(系)、有关单位

为保障学分制教学运行模式实施效果,实行因材施教,强化个性培养,调动

学生学习积极性,发挥教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决定自 2011级本科专业学生开始实行专业导师制。

一、专业导师资格

1.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有一定

的专业指导能力。

3.熟悉学分制下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专

业水平较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二、专业导师职责

1.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

的培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

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2.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当好

学生的学业参谋,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形成较全面正确的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努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3.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相关学分制管理规定,指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适合个性发展的学习计划,特别要指导一、二年级学生设计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

学习方案;对学生选课、选专业方向以及专业辅修等进行具体指导,对学生每学

期的选课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4.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科学探索的兴趣和研究能力,有条件的专业导

师应适当安排学生参加自己的教科研项目研究或辅助性工作,以提高学生的创新

思维与创新能力。

5. 专业导师需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

生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

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

6.专业导师应认真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及时填写《安

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附件 1)。

第 183 页 共 350 页

三、专业导师选聘

1.专业导师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选聘,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2.院(系)根据专业导师的选聘条件提出选聘导师名单,经公示后,确定专

业导师人选。

3.每个行政班原则上配备 1名专业导师,每位专业导师每年指导的学生最多

不得超过 2个行政班学生数。

4.专业导师人选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四、专业导师考核

1.具备专业导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导师是其义务和职责。专业导师工作业绩

与年度考核、岗位评聘、职称晋升等挂钩。院(系)每年对专业导师进行一次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2.考核方式

(1)实际业绩部分:导师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导师年度考核业绩表》

(附件 2),院(系)按导师工作的基本职责,从导师指导活动的数量和效果、

工作记录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2)学生评价部分:由所指导的每位学生根据其本科生导师指导的具体情

况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附件 3)最终计算学生评

议平均分。

(3)院(系)结合前两部分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

导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 4)上报教务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总分 85

分且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本部门本科导师总人数的 28%以内)、良好(总分 75

分)、合格(75>总分 60分)和不合格(总分<60分)。

五、 专业导师业绩津贴计发

本科专业导师业绩津贴由教务处依据院(系)上报的《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

导师年度考核汇总表》中的考 核结果,参照表一的标准按照计算公式进行核定,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业绩津贴。

表一:专业导师业绩津贴计发标准 (单位:元/人*年)

职级 正高 副高 中职

档次 优秀 良好 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a 28 26 24 25 23 21 23 21 19

第 184 页 共 350 页

津贴 R计算公式如下:

津贴 R=a×s

a:专业导师业绩津贴计发标准,单位:元/人*年。

s:专业导师每年指导的学生人数。

六、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册

附件 2本科生导师年度考核业绩表

附件 3本科生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

附件 4本科生导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安徽建筑大学

2013年 10月 17日

第 185 页 共 350 页

附件 1:

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册

学生姓名

院(系)

专业名称

班级名称

导师姓名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第 186 页 共 350 页

说 明

一 、本记录册用于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每位学生一式两份,学生本人

和导师各存一份,请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二 、导师应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及个性、特长指导学生确定

学习进程,修读课程。

三 、学生每学期后半程通过校园网上机选课,确定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新生

入学后第一学期修读课程直接排定,不进行选课,但需记载修读课程情况。

四 、学生每次选课前应详细查阅各专业教学计划,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下学期的

修读课程,并进行记载,经导师同意后方可上机选课。

五 、对于选课完毕后发生变化的课程,需在备注栏中注明。

六 、修读课程记录表中的课程记录类型指必修、选修。

七 、免听、 免修、重修的课程应予以明确记载。

八 、修读课程记录表中成绩须如实填写,该成绩记录仅供导师了解学生学习情

况,不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依据。

九 、更换导师时,应填写交接记录。

第 187 页 共 350 页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所属院(系) 入学时间

主修本科专业 所属班级

主修专业变更 变更时间

辅修本科专业 开始时间

学生简况(条件、兴趣、爱好、特长等) 修业计划

第 188 页 共 350 页

导师工作交接记录

导师姓名 所在院(系) 职称 工作起止时间

20——20 学年 第学期修读课程记录

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类

任课 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项目 本学期修读学分合计 已修读学分累计

必修 选修 必修 选修

主修本科专业

辅修本科专业

导师记事、评语

签字: 年 月 日

第 189 页 共 350 页

20——20 学年 第学期修读课程记录

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类

任课 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项目 本学期修读学分合计 已修读学分累计

必修 选修 必修 选修

主修本科专业

辅修本科专业

导师记事、评语

签字: 年 月 日

第 190 页 共 350 页

附件 2:

安徽建筑大学

本科生导师年度考核业绩表

所在院(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学历 研究方向 指导学生人数

(实际业绩:包括对日常工作的记录,指导活动的数量和效果等相关情况)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评分(100 分):_______________

第 191 页 共 350 页

附件 3:

安徽建筑大学

本科生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

所在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导师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

考核项目 对导师的评价 得分

向学生介绍专业现状、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

案和课程体系结构(20

分)

向学生宣传和解释我校

学分制的相关文件,帮助

学生制定学习计划、选课

计划、指导选课(20分)

引导学生培养良好学习

习惯、能力和方法(20

分)

是否经常与学生联系,指

导相关课程学分学习(20

分)

协助学生解决专业学习

中遇到的问题(20分)

备 注

合计

(100分):

______

第 192 页 共 350 页

附件 4:

安徽建筑大学

本科生导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所在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学历 研究方向 指导学生人数

考核测评结果

实际业绩:_____分

学生评议:_____分

总分(实际业绩 50%+学生评价 50%):_________分

结论:__________(填优秀、合格、不合格)

(注:优秀≥85分,85分>合格≥60分,不合格<60分)

单位考核意见

院(系)领导(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第 193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校字〔2017〕102号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推行多规格、多类型、个性化的人才培养

模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制与学期安排

1.学制

除另有规定外,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弹性学制为 3至 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

的,弹性学制为 4至 7年。

2.学期安排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 20周,其中教学周数原则上为 18 周,考试周

数为 2周。

二、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

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1.学分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以每 16学时计 1个学分。

(2)体育课以每 30学时计 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

独立开设实验课以每 30 学时计 1 个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课

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以每 1周计 1个学分。

(4)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取 0.5的整数倍。

2.学分绩点

(1)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 60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 1.0+0.1×(课程考核成绩-60);若课程考核成绩低于 60 分,

则课程绩点为 0。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其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

第 194 页 共 350 页

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其计算公式

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三、课程设置

1.课程性质

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

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修读的课程。

各专业应开设足够多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原则上必修课程学分不应高于

总学分 85%,选修课程学分不应低于总学分 15%;各专业培养计划中开出供学

生选修的课程学分数应是要求学分数的两倍以上。

2.课程类别

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大类学科

基础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三类;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独立开设的

实验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原则上工科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

总学分的 25%,其他各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 20%。

四、学分取得

1.取得学分总数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本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另外需获得全校性公共选修

课程 8学分,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以及学科竞赛等课外创新 5学分。

2.课程考核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

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选定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处,考核成绩

为 0分,不予补考。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不能取得学分。

3.补考与重修

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采取直接重修、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后

重修等方式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

块课程除外),学生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改选其他课程。

(1)理论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可以获得

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第 195 页 共 350 页

(2)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

格者必须重修,不予补考;

(3)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课程成绩与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4)补考成绩据实记载;补考合格,课程绩点一律按 1.0计;

(5)重修包括跟班重修和重修班重修。跟班重修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重修班重修成绩据实记载,成绩在 60分及以上者获得学分,课程绩点均计为 1.0;

否则不能获得学分,课程绩点为 0。

4.免听与免修

(1)免听包括免听正常修读课程和免听重修课程两种类型。

免听正常修读课程的学生,其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 3.0及以上,认为通过自

学可以掌握的,可申请免听。原则上每学期限免 1门。

免听重修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课程未通过考核需进行重修,特别是重修课程

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无法选课的,可申请免听。

(2)申请免修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需满 3.5,认为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

握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但每学期限免 1门。

各学院需对申请免修课程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名单按

申请免修课程分类汇总后报教务处,并准备好免修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组织

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 75 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和学分绩

点按考试成绩据实记载。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及体育课、思想政

治理论课、校级公共选修课不得免听、免修。

五、选课

1.学生选课应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时

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的学习,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

后选后续课程。

2.选课的程序按相应选课办法执行。原则上选课人数低于 30 人(其中专业

方向课低于 15人)的,不予单独开班。

六、编班与学籍管理

1.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行政班(自然班);学生选课后,

按选课学生形成教学班。

2.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学生因学业警示获准试读的;或在四年(五年)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

的学分或尚有教学环节未完成者,需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

级相应的行政班。

第 196 页 共 350 页

七、毕业与学位

1.学生修满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2.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全部环节者,可提前一年毕业。

3.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达到最长学习年

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不予返校重修。

八、辅修专业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仍学有余力,可辅修学校相关学院开

设的辅修专业,修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相关证书或证

明。

九、附 则

1.学分制实施需在专业导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导师需负责向学生宣讲专业培

养方案、有关管理规定等,指导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2.本办法适用于学分制专业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编入学分制专业班级

的学生,执行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校字

〔2014〕115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19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互认实施细则

校字〔2016〕2号

为完善学分制学生课程学分与成绩管理,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

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互认范围

1.校内跨(转)专业修读的课程;

2.校外(包括境外和国外,下同)修读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3.辅修专业中已在主修专业修读的相关课程;

4.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学分;

5.其他课程,如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予以学分互认

的课程。

二、学分互认原则

1.校内跨(转)专业修读的课程认定

(1)课程名称相同但层次不同的课程。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

替换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少的课程。

(2)课程名称不同的课程。教学内容全面覆盖拟认定课程且教学要求高、

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替换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较少的课程。

教学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内容达 80%以上的,且拟认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

于已修读课程 0.5学分。

(3)因转专业、学籍处理等原因导致学籍异动,或因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

整导致专业停招停办,相关课程在学籍异动(专业调整)后没有开设,可由学院

指定相近课程进行修读,但指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课程学分。学生按照

学院指定的改修课程进行修读的,可予以学分互认。

(4)必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的,原则上需用多学分课程替换少学分课程。

2.校外修读的课程认定

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原则上按照“校内转

(跨)专业修读的课程认定原则”进行认定,对校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

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的课程,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

3.辅修专业中已在主修专业修读的相关课程认定

按“校内跨(转)专业修读的课程的认定原则”中的(1)(2)进行认定。

4.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学分互认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按《安徽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校字〔2014〕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 198 页 共 350 页

5.其他如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需互认的课程,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

比照“校内跨(转)专业修读的课程的认定”执行。

6.课程学分不能重复互认。

三、学分互认课程成绩与学分计算

1.一门课程互认为另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原课程成绩;

2.多门课程互认为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按原课程学分加权平均计

算的成绩;

3.多门课程互认为多门课程的,拟认定的相关课程成绩按相同成绩处理,具

体成绩按原课程学分加权平均计算;

4.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项目互认成绩按 68分计;

5.互认课程的学分以互认后的课程学分计。

四、学分互认工作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在全面熟悉专业培养方案、学校学分制相关文件的基础上,

遵照学分互认原则,对符合互认条件的相关课程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学分

互认申请表》。其中,按“学分互认原则”第 1条第 3款申请学分互认的,需附

上相关证明材料。

2.课程所属单位与专业所在学院论证。课程所属单位需对课程核心内容相同

或相近程度进行论证;专业所在学院需对互认课程是否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

行论证。

通过论证需进行学分互认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汇总表,会同《课程学

分互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3.教务处审查。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报送汇总表,全面审查需互认课程符合条

件情况,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公布通过审查的相关学分互认课程。

4.对校外修读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辅修专业中已在主修专业修读的

相关课程,其他如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课程,具体学分互认工作由学院负责组

织审查。相关学分互认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6年 1 月 6日印发

第 199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

管理办法

校字〔2017〕3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大力实施开放办学,鼓励本科

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规范学校在籍本科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的学

分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的短期交流

学习项目或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立项的赴国(境)外高校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的学

校在籍本科生,一般不涉及外方学校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协议规定或学校认定的学年(或

学期)课程修读对接方案,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学校给予相应学分

的认定。交流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

第四条 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外事办负责立项申请受理和立项

后学生的选送和管理,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学院编制和审定拟立项项目的课程修

读对接方案以及学生回国后的学分认定与记载工作。

第五条 除学校积极主动联系国(境)外高校设立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外,学

院或学生个人均可向外事办提出相关专业学生赴国(境)外高校短期交流学习的

项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外方高校的办学基本信息、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

置等材料,并填报立项申请表。

外事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对外方高校的办学状况进行审查,并将拟立项的相

关材料转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进行立

项论证,决定立项的,确定项目的面向专业,由相关学院编制审定课程修读对接

方案(见附件 1)。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外事办在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前一学期向相关专

业发布招生公告,公告应附交流学习的课程修读对接方案。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

外事办会同相关学院组织选拔,并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推荐。

第七条 参加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获得外方高校录取通知书后,所在学院应

为其指定学业导师。学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按照课程

修读对接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了解学生在外学习情况。

外事办应在学生出国(境)后两周内将交流学习学生名单交教务处,教务处

发布相关学生的学籍通告。

第八条 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习返校后,应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

第 200 页 共 350 页

短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审核表》(见附件 2),连同外方高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原

件)、中文翻译件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课程

修读对接方案认定学分,并将确认后的《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

学分认定审核表》、课程成绩单(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及其它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分和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

交流学习成绩转换标准》(附件 3)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单原件由学生

所在学院存档,相关审核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在外方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取得的修读课程对接方案外的课程

学分和成绩,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转换为跨学科选修课程;参加的研

究类、实践类项目,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视情况可在素质拓展模块或专

业实践模块中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条 课程对接与学分认定时应遵循以下课程转换原则:

1.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不予转换;

2.专业核心课程,一般不能用普通课程替换,应由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的课

程作转换;

3.转换一般以课程门数和学分数形式进行,课程对应学分数参照双方学校计

算课程学分的教学当量规定,原则上不考虑课程难易程度。

第十一条 参加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学期间学习修得的总学分(含短

期交流学习期间认定的学分)应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未修满的

学分或因出国(境)交流学习而末修读的课程,应修满或补修。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学生费用的缴纳按我校与外方高校的项

目协议执行。如属学生个人申请获准的项目,除自行向外方高校缴纳相关学费外,

需缴纳本校所在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 其他校际、校企和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学分认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培养方案对接表

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审核表

附件 3.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 短期交流学习成绩转换标准

第 201 页 共 350 页

附件 1

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培养方案对接表

所在学院

专业

外方学校 交流学习

起止时间

交流期间应修本校课程及学分

交流期间拟修外方学校课程及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分

学习计划

说明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外事办、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第 202 页 共 350 页

附件 2

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学分认定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学院 专业

外方学校 交流学习

起止时间

对接方案课程

修读外方学校课程及取得学分 应修本校课程及学分

学年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年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分合计:

其中 必修: ,选修: ,

实践环节:

学分合计:

其中 必修: ,选修: ,

实践环节:

学年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年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分合计:

其中 必修: ,选修: ,

实践环节:

学分合计:

其中 必修: ,选修: ,

实践环节:

第 203 页 共 350 页

学年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年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分合计:

其中 必修: ,选修: ,

实践环节:

学分合计:

其中 必修: ,选修: ,

实践环节:

对接方案外课程

修读外方学校课程及取得学分 可转换认定本校课程或项目及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

分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第 204 页 共 350 页

附件 3

安徽建筑大学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成绩转换标准

1.外方学校以“A B C D......”的等级形式出具成绩,“A”或“A+”为最

高等级,则按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等级 A+ A A

- B

+ B B

-

百分制

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等级 C+ C C

- D

+ D D

-

百分制

成绩 78 75 72 68 65 55

2.如外方学校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等级形式出具成绩,则分

别对应转换为“95.85.75.65.55”分。

3.如外方学校以“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形式出具成绩,则分别对应转换为

“70.55”分。

4.如外方学校还有其它成绩计核形式,则山教务处视具体情况确定成绩转换

标准。

第 20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17〕97号

为鼓励学分制模式下学生积极进取、独立钻研,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免听

1.免听是指学生申请选修某门课程,经批准后,可不参加正常听课,但必须

参加课程的期末考核,以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包括免听正常修读课程和免听

重修课程两种类型。

2.申请条件和范围

免听正常修读课程的学生,其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 3.0及以上,认为通过自

学可以掌握的,可申请免听。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限为 1门。

免听重修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课程未通过考核需进行重修,特别是重修课程

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无法选课的,可申请免听。

校级公共选修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申请免听时,其考核时间不得与已选课程考核冲突,

否则不予免听。

3.组织管理

(1)申请学生在严格核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范围后,在学期开

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免听申请表》,并附上相关

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开课单位汇总报教务处审

批。

(2)通过审批获得课程免听资格的学生,需完成课程规定的大作业、实验,

并参加期末考核。

(3)免听课程一经确认,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4.成绩管理

(1)学生需完成免听课程规定的大作业、实验,计入课程考核平时成绩;

若无相应的作业与实验要求,学生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准。

(2)免听学生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在 60分及以上,获得学分,课程成绩和绩

点据实记载。否则不能获得学分和绩点,应补考或重修。

(3)免听课程成绩纳入学业警示和学位提醒范畴,原则上不予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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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免修

1.免修是指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学校考核或通过有关认证可获

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申请条件和范围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及以上者,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

该课程知识,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满 75 分以上者,可以免修。

每学期限申请 1门课程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各类实践课程不得免修。

3.组织管理

(1)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

领取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开课部门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2)免修课程考核管理由教务处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开课单位组织考核,

并对考后存档的试卷进行检查,确保考核质量;开课单位具体负责考核课程的命

题、考务管理、阅卷与成绩报送等事宜。

4.成绩管理

(1)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 75分及以上获准免修的课程,获得课程学分,其

成绩和课程绩点据实记载。

(2)参加免修考核成绩未达到 75分者,直接重修,重修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三、课程重修

1.重修包括跟班重修和重修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学生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

绩(或绩点)不满意,通过再次修读提高成绩或绩点的行为;重修班重修是指学

生补考未通过或首次考试未通过并未参加正常补考,通过参加学校开设的重修班

再次修读的行为。

2.申请条件和范围

跟班重修学生需通过正常选课,再次进入学校按照教学计划正常开设的相关

课程班级进行修读。任何学生均可进行跟班重修。

重修班重修由学校根据需要在教学计划正常开设课程之外,集中开设重修

班,供已进行正常修读但未获得课程学分学生修读。通过课程考核取得学分的学

生,不得进行重修班重修。

3.组织管理

第 207 页 共 350 页

(1)教务处根据学生修读情况,协调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开展课程重修工作。

需重修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积极进行课程重修。课程重修一经确认,

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2)跟班重修学生需通过正常选课程序,选入学校正常开设相关课程班级,

并严格遵守课堂学习纪律、完成课程作业、参加课程考核。

(3)重修班重修课程由学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教学单位开设,以补缺补差

为主,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压缩开课学时。开课时间尽量安排在晚上和周末等

非正常教学时间。

4.成绩管理

跟班重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获得学分,课程成绩和绩点据

实记载;否则不能获得学分和绩点。

重修班重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者,获得学分,课程绩点均计

为 1.0;否则,不能获得学分,课程绩点为 0。

重修课程原则上不予缓考,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课程免听免修与重管理办

法(试行)》(校字〔2014〕112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20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

校字〔2014〕114号

为规范学分制选课管理,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

制订本办法。

一、选课内容

选课内容主要包括选择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

1.选择修读课程

学生选课应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选课。课程性质分为必

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必须修读的课程与实践教学

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或课程模块

以及其他可选修的课程。

2.选择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

对有两位及以上教师同时开设的课程,课表编排完成后,课程信息上网,供

学生选择教师及上课时间。

二、选课原则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一般由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安排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和上

课时间。

2.学期学分控制原则。学生选课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每学期选修

的学分应不低于 16 学分,一般不超过 40学分。

3.课程先修后续原则。学生选课遵循课程间的内在先后关系,按照递进顺序

进行修读。

4.主修专业优先原则。学生一般应先选定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5.避免冲突原则。学生选课应主动避免上课时间、考试时间冲突。

6.先选先得原则。学生选课采用先选先得的原则,每门课程选满后,其他学

生不能再选。

7.课程整体连续原则。某门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应连续选课;理论课程及

其相应的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应同时选修。

8.选高不选低原则。对分档次开设的课程(教学要求有高低不同的课程),

学生可依据所学大类或专业的要求,选择修读。选择修读应按照“选高不选低”

的原则,即不得选择低于本大类或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档次的课程修读。

9.所选即所修原则。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

绩据实记入学籍档案。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三、选课程序

第 209 页 共 350 页

1.缴费注册。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取得注册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的

学生,不能取得注册资格。已取得注册资格的学生,能够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

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入选课系统,不能选课。

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

续后方能取得注册资格。

2.选课准备。学生选课前应必须熟悉培养计划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及本学

期推荐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考核要求等,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

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专业培养计划等进行选课,以确保顺利完成本专业

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

3.选课轮次

(1)首轮选课。教务处按培养计划对下学期开设课程进行设置,学生登录

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首轮选课;在选课开放时段内可以自由退、改选,但不允许跨

年级、跨专业选课。

(2)二轮选课。在选课开放时段内可以自由退、改选,也可以跨年级、跨

专业选课。原则上“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选修人数不足 15 人或其他类课程选

修人数不足 30人的将在第二轮选课结束后停开。

(3)三轮选课。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在选课时间段内,当学生本人

所在教学班人数大于 30 人时,可改、退选;当学生本人所在教学班人数不大于

30人时,不能改选、退选。

需要重修、提前修读、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并且课程已经开设,可以在第二

轮和第三轮选课时段内通过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实现。

有课程在第二轮结束被停开的同学,可在第三轮选相同课程的其他教学班、

或在以后的学年学期再选该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三轮选课结束后,才能生成最终的教学班名单、教师课表和教师个人教学任

务书。

4. 重修选课。包括跟班重修和重修班重修选课。在选课的第二轮、第三轮

可以通过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实现跟班重修;如受到课程容量或上课时间

等条件的限制,无法选择跟班重修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设重修班,进

行重修班重修。

5. 选课确认。在每一次选课操作后,学生均应查询个人课表,以确保无误;

并应按选定的课表上课,不得自行变更、退选课程。任课教师按选课生成的教学

班名单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成绩考核。

第 210 页 共 350 页

四、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分制选课办法》(建

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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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校字〔2015〕43号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

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

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

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 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

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 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 2-7 学期(五年制 2-9 学期)。本科学生(四

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 8 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

于 4学分的公选课。公选课每 20学时计 1学分。

第四条 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

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校“易海名师”在任期内必

须开设 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 1门公共选

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

或推荐。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 1门公选课,如课程

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 2

门公选课。

第五条 每学期第 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公共

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

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 开课学期第 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

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

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 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 4周开始,第 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选

修人数不足 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 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

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

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按时

第 212 页 共 350 页

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缺课达所选课程 1/3(含 1/3)以

上学时或作业缺交 1/3(含 1/3)以上者,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一条 公选课最终成绩评定由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方式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计。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记学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

理办法》(建院函〔2006〕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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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校字〔2017〕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

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需参

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及其考

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同一课程需统一考核方式、统一

考核内容、统一阅卷标准。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执行,不得

随意变更。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进行。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

教务处批准同意后,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考核,如撰写论文、报告、面试、实

际操作、笔试开卷等。

第六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注重考核学生平时的学习质量和过程,将期终

考核与过程考核紧密结合,最终评定学生课业成绩。

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随堂考核,并结合学生平时上课出勤情况与课堂表现,

平时作业(读书笔记、实验、上机、设计等)和课程大作业(课程论文、阶段测

试等)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七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与各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教务处负

责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安排、监考任务的分配、试卷印制单位的确定等工作;开课

单位负责安排监考和课程主考教师,组织试卷命题(A、B卷及其抽取)并送印、

领卷、发卷、收卷、阅卷和试卷装订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课程考核实行三级主考负责制,即学校主考、教学单位主考和课程

主考。学校主考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学校考试工作;教学单位主考

第 214 页 共 350 页

由各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工作;课

程主考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担任,负责其授课班级课程考试的相应组织工作。

第十条 课程主考负责在考前到开课单位领取试卷并分送到相应考场,考试

过程中及时解答有关试题中的问题;督促监考教师做好旷考、违规违纪学生的记

录,收集违规违纪证据材料;考试结束时复核试卷份数,与监考教师交接试卷,

并将记录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场记录单》复印件和相应证据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课程主考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所辖考场范围。

课程主考任务如出现多校区重合情况,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各校区专职主

考协助教师,协助课程主考在不同校区同时履行课程主考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分解的任务具体安排。原则上

每个考场设置监考教师两名,可根据考场的考试人数,视情况适当增加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且具备考核资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学

校安排的补考(下称“期初补考”)一次。

(二)期初补考不合格者,需重修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各类课程补考的组织按照期末考试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风考纪和考试组织第一责

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加强对本单位师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组

织学习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需加强巡视工作,对本学院学生所

在考场考风考纪情况,监考教师、课程主考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

本单位考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第四章 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

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不论何种原因,某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当学期学时的 1/3

者。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 1/3者。

(三)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课程设计、大作业、实验或上机者。

(四)课程论文、作业、实验报告等抄袭他人者。

第十七条 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填写《安

徽建筑大学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报告单》,经开课单位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

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 215 页 共 350 页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期初补考的资格:

(一)课程期末考核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违纪者。

(二)课程期末考核无故旷考者。

(三)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被取消者。

(四)课程非首次考核不及格者。

(五)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

格者。

第五章 缓考

第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于考前一周填

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 考前未完整履行缓考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缓考,

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课程缓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毕业学期期末考试课程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参加期初补考一次。

(二)毕业学期(含延长学习期限),不得申请课程缓考。

(三)期初补考不得申请课程缓考。

(四)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五)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

请缓考。

(六)全校公共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七)申请免听与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八)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而需申请缓考,但未按审批权限获得相应假期批

准的,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 缓考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据实记载,并注明“缓考”

字样。

第六章 制卷与成绩报送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考查课程试卷由各教学

单位组织印制。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依据教学计划,在课程教学结束前,组织开展命

题(A、B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送至教务处指定机构印制。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完毕后,由开课单位妥善保管,考前由课程主考分发

给监考教师。

第 216 页 共 350 页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二)课程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

试成绩的构成需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三)平时成绩的考核应反映学生平时的学习质量和过程,应根据学生平时

上课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阶段测试成绩等情况予以评定。

(四)免听课程学生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大作业、实验,计入课程考核平时

成绩;若无相应的课程大作业与实验要求,学生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准。

(五)各类补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评定,不计平时成绩。

(六)课程考核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主讲教师应进行网上成绩录入并报送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若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存在疑问,应在成绩公布后 10个工

作日(不计寒暑假)内,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提出

书面成绩复查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课程所属专业系(教研室)

主任、教学秘书和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辅导员等组成三人以上的复查小

组对试卷进行复查。试卷复查范围仅限于卷面漏判、错判和统分错误。

复查小组在试卷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在《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

请表》上填写复查结果报教务处。若确有差错,开课单位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

时办理成绩修改事宜,复查小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教务处。

第七章 试卷保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试卷保密责任制。各级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应在考试

工作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严防试卷失密、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试卷的命题、审核、印制、领取、保管、发放、

评阅和存档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保密办法,并与学校考试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

书。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命题教师、课程主考、监考教师、试卷保管

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与工作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措施,并与学校考试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与印制单位进行试卷交接(印前交付与印后取回)

时,应严格按照试卷保密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 217 页 共 350 页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课程

考核组织和实施细则,做好本单位考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

法》(校字〔2014〕10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21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试卷管理办法

校字〔2017〕3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加强试卷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试卷,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核方式为

考试(含开卷与闭卷)的课程试卷(包括补考试卷)。

第二章 命题原则

第三条 科学性原则。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之间

的关系;试题无原则性错误,表述应明晰、准确,无差错或歧义。

第四条 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相一

致;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难度、分值分配、认知层次等比例方面分配合理;

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表述准确,层次清晰,便于把握。

第五条 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既重视考核学生对课程

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更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

题的能力,准确衡量学生在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学习

效果。

第三章命题要求

第六条 试卷命题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组负责。试

题内容需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体现课程的重点内

容,并据此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等;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和题量,

做到难易适中、题量适当,有较为全面的知识覆盖面。

第七条 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方式的差异,对试题中“三

基”(即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部分与具有一定综合性的较难试题设

置合理的比例。

闭卷考试的课程,“三基”部分应占较大比例,适当命制部分综合性试题;

开卷考试的课程,可以设置更大比例的综合性试题,适当设置一定比例的灵活性、

提高性、前瞻性试题。

各教学单位所确定的相关试题设置比例要求,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 219 页 共 350 页

第八条 试题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客观题一般包括选择题、

填空题、是非题等,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案例

分析题、设计题等。每套试卷原则上应不少于四种题型。

第九条 同一课程应使用同一试卷,统一进行考核。已建试卷库(试题库)

的课程需以抽取试卷库(试题库组卷)方式进行命题。

第十条 每门课程需命制 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

等方面基本一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 20%,与近四年同一课程的重复率不得超

过 50%。两套试卷均需制作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应

表述准确,层次清晰,便于把握。客观试题标准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试题标准

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细则。多种解法的试题需加以说明。

第四章 试卷审查

第十一条 试题命制后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样式制作试卷。建筑类和艺术

类专业部分设计类课程,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试卷样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试卷制作完成后,由命题组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命题审核审批表》,

报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专业系(教研室)主任需对试卷是否符合命题要

求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对质询需作出解释。对不符

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组重新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认为试卷命题符合要求,可以用于课程考

试的,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命题审核审批表由教学单位教学办主任(秘书)签收,按学期汇总并装订存

档。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分析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工作。课程考试

试卷的评阅,原则上需由课程所属专业系(教研室)组织集体阅卷。试卷的评阅

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应使用红笔批阅。专业系(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对试卷批阅

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试卷批阅有误的,需予以纠正,修改人应在修改处用红笔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试卷评阅结束并经复核确认成绩无误后,由任课教师登录、报送

学生成绩,并登记在教学日志上。

第十七条 试卷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需认真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

应以教学班整体作为样本进行,对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分布情况和试卷题型、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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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分配、难度、区分度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八条 试卷分析结果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教学班整体对本课程的学习效

果。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考核结果,分析学生掌握、运用知识情况、课程目标的达

成情况、试卷总体难度、题量及知识覆盖面等,指出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改进措施,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试卷分析

表》。

第六章 试卷保密与存档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试卷管理的各环节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专人负责、

专柜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或转移试卷。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和其他试卷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相关保密规

定,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试卷审

核审批通过后,应将 A、B 两套试卷分别装袋、密封,并由命题教师、审核人和

审批人分别在密封袋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两套试卷分别密封后,抽中用于本次考试的试卷,由教学办主

任(秘书)负责与印制单位进行交接付印;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由专门负责试

卷管理人员保管,用于学生补考或缓考。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结束后应装袋并加封印制单位密封条,由开课单位从

印制单位领回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需收回全部空白试卷(含缺考考生和备

用余卷),一并移交给课程主考;课程主考需将试卷和考试材料及时交回课程组,

由专业系(教研室)组织教师阅卷。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开课单位应组织教师以教学班为单位,将

试卷按照教学班学生成绩册上所载学生名单顺序进行排序后装订,并及时归档保

存。

第二十五条 试卷装订要求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封面内容应按要

求填写完整。试卷册内装订材料和顺序如下:

(1)学生成绩册;

(2)试卷分析表;

(3)考场记录单(含教学班所有考场);

(4)学生签名表(含教学班所有考场);

(5)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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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阅后的学生试卷;

(7)空白卷(含缺考学生试卷)。

在试卷装订存档时,如教学班规模较大需分册装订的,上述第(1)至第(5)

项考试材料应装订在第一分册内;第(7)项考试材料应装订在最后分册。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初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对上学期各考试课程的试卷进

行全面检查,对命题质量和阅卷质量进行总体分析和评估,并按照课程和教学班

顺序建立试卷归档目录,予以存档。试卷档案一般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四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考查课程的试卷管理,由各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试卷管理办

法》(校字〔2014〕175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命题纸(不知如何复制)

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命题审核审批表

附件 3.安徽建筑大学试卷分析表

附件 4.安徽建筑大学试卷制卷及调用流程

附件 5.安徽建筑大学试卷装订存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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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命题审核审批表

一、基本信息(由命题组填写)

学年学期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适用年级专业 开课单位

试卷来源 命题组成员

课程类型 □通识教育基础 □专业与专业方向 □大类学科基础与专业基础

二、审核内容(由专业系或教研室主任填写)

审核项目 合格 不合格

1.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2.难易适中

3.题量适当

4.知识覆盖面大

5.共有种题型

6.“三基”(即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部分与具有一定综

合性的较难试题比例为:

1.试卷文字和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2.试卷无错误或歧义

1.A、B 卷各一套且符合要求

2.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各一套且符合要求

3.符合排版格式要求

审核

意见

1.命题和试卷符合质量要求和规范要求 □是 □否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签

字: 2.命题和试卷可以用于课程考核 □是 □否

3.其它审核意见(可另附页)

三、审批意见(由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填写)

审批

意见

1.是否同意上述审核意见 □是 □否 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签

字: 2.选择哪套试卷用于本次考试 □A 卷 □B卷

3.其它审批意见(可另附页)

教学秘书签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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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校字〔2017〕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

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

试风气。

第四条 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

作,各司其责。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

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五条 学生应提前 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按旷考处理;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

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

逆序)以 S型(或 M 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 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

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

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

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 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 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确需中途

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 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

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

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

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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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违规违纪学生的

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论:

(一)不按要求就座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的;

(三)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的;

(四)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及相关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没有按要求上交考试用

纸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考试材料的;

(七)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的;

(八)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考试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九)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一经认定即构成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

分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

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

(一)发卷后,闭卷考试除必备文具,发现桌面或抽屉内有书籍、纸张、书

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或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信息写在桌椅、墙面等

可清楚目视的位置,属于夹带行为。

(二)用肢体动作、表情以及语言等互通考试信息,传递试卷、答题卡、考

试用纸、字条等,或借助考试用品、文具等传递信息,属于传递行为。

(三)偷看他人的试卷、答题卡、考试用纸等,或将自己的试卷、答题卡、

考试用纸等故意给他人窥视,及互换试卷,属于偷看行为。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答题卡,属于窃卷行为。

(五)让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双方,属于替考行为。

(六)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作弊行为一经认定即构成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

分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

(一)构成夹带、传递、偷看等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构成窃卷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225 页 共 350 页

(三)构成替考作弊行为的双方,或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监考和课程主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入场,并指

定学生的就坐方式。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仔细查验学生考试证件,向学生宣读并认真落实《考

场规则》(本规定第二章内容,下同)。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督促学生清理考场,督促学生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

其他物品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和监考

调换需经所在学院等教学单位批准、登记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规范监考行为。

要不断在考场内巡视,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使用电子或通讯设备、看书、

阅报、答题、攀谈等),不得串岗、离岗。

第二十三条 除试卷印刷和装订质量问题外,监考教师不得回答学生任何有

关试题内容的提问,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若试题内容有误,应

由课程主考现场解答。

第二十四条 发现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监考教师应收回其试卷、答题卡,在

《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载,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交给课程主考;最后责令

其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根据实考人数清点试卷和答题卡份数,

无误后按学号顺序整理装袋,在《考场记录单》上登记清点结果、签名并交给课

程主考。《考场记录单》是重要考试材料,需由开课单位与试卷一同装订、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课程主考应在考试开始前 20 分钟将密封的试卷送到考场,交给

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袋。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课程主考如发现所辖考场监考教师未到岗,应及

时向教务处反映。

第二十八条 课程主考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所辖考场范围,及时响应并解

答试题中的问题,及时收回试卷及学生违规违纪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考应督促监考教师如实记载违规违纪学生的情况,收集

违规违纪证据材料。考试结束后,课程主考负责将记录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场

记录单》复印件和证据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 226 页 共 350 页

第三十条 考试终止,课程主考应认真复核监考教师清点的试卷和答题卡份

数与实考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协助监考教师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第五章 监考和课程主考违反职责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违反监考和课程主考职责,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或认定为教学事故。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首次修读、重修课程

考核以及课程补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安徽建筑大学考试管理规

定》(校字〔2014〕108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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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校字〔20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成绩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

的评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评定

1.本规定所涉及的课程包括我校开设的各类课程。所有考试课程均需集体

评阅成绩。

2.各教学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承担课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考核的评

阅工作方案。各教学单位需成立评阅工作领导组,加强对课程考核评阅工作的指

导和管理,明确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评阅各项工作分工和安排。

3.集体评阅工作需由课程考核评阅组实施,各教学单位需根据课程评阅需

要成立相应的课程考核评阅组。评阅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阅组成员原则上不

少于 3人,个别专业和专业方向课程可 2人评阅,其中一人为评阅组组长。不得

单人评阅。

4.各教学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指定专门阅卷地点开展相应课程的评阅工作。

评阅工作应在考核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阅工作地点原则上安排在该课程

所属专业系(教研室)的专门活动场所。部分开设范围较广、规模较大的通识教

育基础课程,可由教学单位组织,在符合保密需要的独立教室内进行。不得在学

校之外的其他场所开展评阅工作。

5.相关评阅人员需认真填写评阅工作记录。各课程评阅组在试卷评阅过程

中,应填写《课程考核评阅工作记录》,如实记载该课程评阅工作的人员组成和

分工、评阅时间、评阅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评阅结果负责。评阅结束后,

评阅组全体成员均需在《课程考核评阅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该记录与试

卷(或其他考核材料)一同装订、存档。

二、成绩报送与修改

1.评阅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汇总课程考核成绩,并与评阅成绩进

行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保存并核对录入成绩,确

认录入无误后,提交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纸质成绩单一式三份。纸质成绩单

经任课教师、课程组组长或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分别报教务处、学生

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存档。

2.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认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

评阅或录入过程中出现漏判、错判、统分错误或录入错误的,需由任课教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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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修改申请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同意后可予以修改。

3.课程成绩修改流程如下:

(1)任课教师申请。任课教师需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修改申请表》,

说明修改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2)课程评阅组论证。由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牵头组织课程评阅组(一

般不少于 3人),根据任课教师提供的支撑材料,通过查阅原始评阅记录、试卷、

教学日志、作业以及其他学生考核材料后,对任课教师提交的成绩修改申请表进

行论证,并签字确认后,报相应教学单位审查。

(3)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审查。教学单位需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听取任

课教师和课程评阅组关于成绩修改的情况汇报,经教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教

学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查意见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复审。教务处需全面审核教学单位提交的相关成绩修改材料的

完备性、真实性与可靠性,由教务处处长审查签字。

(5)校领导审批。通过教务处审查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经同意后,

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成绩。

三、成绩使用与存档

1.课程考核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学生评优评奖、转专业、

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各教学单位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考核成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考核成绩表。否则,未经学生

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表。

(1)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学院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

(2)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3)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3.学生应合理使用其考核成绩。以学校名义或盖学校公章出具的学生课程

考核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核,确保客观、真实。

4.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存档工作。教学单位教学秘书需于开学

后的第二周将上学期相关课程考核成绩整理好,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同时做好本学院学生成绩存档工作。教务处需做好学校学生课程成绩存档工作。

学生毕业后,教务处需及时整理毕业学生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同时送校

档案室存档。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6年 1 月 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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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校字〔2014〕69号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客观、公正,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

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

态度提出申诉。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

责调查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

员会其他委员由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

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等担任。申诉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第三条 申诉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

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申诉办提出书面

申诉,并附相关材料(含学校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书面申诉

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

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

期。

第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在未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诉

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不

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办在接到申诉申请书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相应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

齐的视为不再申诉;(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申诉办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个工

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视调查情况予以处置。经调查,如发现认定和处理

确实存在事实、程序、证据等方面问题,且争议较大的,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

议;如调查的事实与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出入,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

撤回申诉的,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将结果告

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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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办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后 10 个工作日

内,召开会议。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方能召开。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如下书面复议决定:(一)原

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当

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

可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复议决定,须有应参会的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学校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会议纪要由申诉办送达申诉人,并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及申诉人所在学院。

第十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会议纪要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

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建院字〔2005〕103号)同时废止。

安徽建筑大学

2014 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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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调停课管理规定

校字〔2014〕174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减少因任课教师调、停和补课

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保障日常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师要切实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课表一经排定,

需保证上课时间、教室和教师的一贯性,不得随意变动;除特殊原因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调课、停课或由其他老师代为上课。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

2.教学班人数超过 120人的课程;

3.实践性环节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情况的其他课程,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停课的,根据

课程理论课时的不同,每学期调、停课次数规定如下:

1.理论课时≤32 的课程,调、停课次数不超过 1次;

2.理论课时>32 的课程,调、停课次数不超过 2次。

第四条 调、停课申请与审批流程:

1.教师调、停课次数在第三条规定次数以内的,教师本人至少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登录教学管理系统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学生代表签字、教师所在单位

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同意后,送教务处教务科

办理相应调停课手续。

2.不符合第三条所列情况,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教师需提出书面申

请(附教学管理系统中填报的调、停课申请表),经学生代表签字、教师所在单

位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经签

字同意后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相应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办理停课的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核之前完成补课,并办理相应的

补课手续。

第六条 任课教师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教学管理系统里填报补课单,

经教师所在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相关补课手

续,并及时通知教学班学生。补课单需同时报教师所在单位教学办备案。

第七条 任课教师因突发事件(如生病)无法上课的,应在上课前告知学生

和其所在单位教学办停课事宜。任课教师事后须及时补办补课手续。

第八条 未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相应调、停课和补课手续的,视同私自调

停课,按《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 232 页 共 350 页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调停课管理规

定》(建院字〔2010〕3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6日印发

第 233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

校字〔2014〕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巡视是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加强考风学风建设的必要环节,

是考试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试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为严肃考试

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学风、教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试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凡校内组织的考试,原则上应建立校级巡视组、校教学督导巡视组

和院级巡视组等三级巡视制度。

第四条 校级巡视组原则上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

责人和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巡视组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

第六条 院级巡视组一般由各学院党政负责人,院办、教学办工作人员,辅

导员及相关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 巡视组原则上至少由三人以上组成,参与巡视工作,其中设组长一

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巡视内容

第八条 巡视人员需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巡查和监督,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

类情况进行处理。在巡视前,应认真学习有关管理规定,熟悉考试基本情况。在

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稳妥地予以处理。

第九条 巡视人员有义务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

象,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巡视人员应对考试的以下环节和情况进行巡查与

监督:

(一)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情况、考试准备、组织实施及考场分布情况;

(二)试卷保密及印制情况;

(三)考场整理、考场秩序及考场纪律情况;

(四)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按时到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考试的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情况。

第十条 巡视人员如在巡视中发现问题,应在巡视记录上如实记载,并与相

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第 234 页 共 350 页

第四章 巡视纪律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巡视组成员如不能按时到岗或需中途

离岗,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巡视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 10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一般在教务处

考务科),领取巡视材料,初步检查考试准备及各学院考试工作组织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应始终佩带胸牌,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

讯设备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第十四条 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巡查工作。

在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不得徇私偏袒。

第十五条 巡视结束后,校级巡视组应认真填写各项巡视记录,如实记载巡

视中发现的问题,对考试整体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建议,并将巡视记录

交教务处汇总存档;校教学督导巡视组和院级巡视组如在巡视中发现问题,应将

巡视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巡

视记录由各单位汇总存档。

第五章 巡视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需对巡视组报送的巡视记录及时进行整理汇总,进一步核

实巡视组反映的情况,确保最终形成的巡视汇总结果客观明晰。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巡视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并将巡

视中存在问题的材料,复印存档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年度需进行巡视工作总结,针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考试巡视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建院字〔2007〕92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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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校字〔2017〕9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满 1.8。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

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

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

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等原因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

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不满 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

(五)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一)款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在之后学

习中成绩优良,表现突出,已取消处分,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未超出最长学习

年限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因第三条第(二)款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

校学生,需符合本条款以上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

位。

(一)考取硕士研究生并被相关学校正式录取;

(二)受处分后在国家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事)中获奖,或在

省级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赛事)获得一等奖,具体赛事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

《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A、B类项目列表》为准。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

院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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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

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 14 至

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

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

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专升本相关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

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校字〔2014〕113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8 月 3日印发

第 237 页 共 350 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

安徽建筑大学实施办法

校字〔2017〕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安徽建筑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

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进德、弘毅、博学、善建”的校训精神,具有良

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

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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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

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

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

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

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经学校批准,方为

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

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需及时报学校

教务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校医院及其他

相关部门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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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

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因患有疾病、创业需要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由本人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

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材料;因创业需要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的,需提供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相应的入伍通知

书。

因患有疾病、创业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 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

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按本条款要

求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缴费,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

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五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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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

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

学生,应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材料,申请免考,由任课教师根据情况安排适当

的保健教育,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

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

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

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

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相应办法予以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参加该课

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

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

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本校学习

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学业、学术、品

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

的获取得学历、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

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以特殊招生

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对相关专业进行

适当调整。进行结构调整的专业,原则上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有转专业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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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按学校相关转学管理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

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

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

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

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入学校需在学生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将转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

为 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 4-7年。对休学创业学

生,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可以延长 1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学校学习

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

时 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以上的;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等需要申请休学的;

(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休学

创业的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

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具体按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应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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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

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

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

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

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

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业警示包括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

(一)学年第一学期实行学期警示。当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 12 且学期

平均学分不满 16,给予学期警示。

(二)学年第二学期实行学年警示。当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 32 且学年

平均学分不满 40,给予学年警示。

若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警示次数按 1次计。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审核并汇总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备案,由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受到两次(包括一次学年警示与一次学期警示,或两次学年警示)

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

(一)因连续受到 2次或累计受到 3次学业警示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由学生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其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

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

(二)获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需申请延长学制,并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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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读期内取得学分不满 32的,视为试读不合格,给予直接退学处理。

(四)试读合格的,转入正常学习。其学期(学年)平均学分按减去两学期

(一学年)计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或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

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

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

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

业。拟提前毕业学生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

查同意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提前毕业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在学制年限学习结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为延期毕业学生。延期毕业学生需

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校将其

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

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在学习年限不满 6年(四年制)或 7年(五年制)的结业学生,可在结业离

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

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

书。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

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所在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后,可换

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

返校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上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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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

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的,学校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

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

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

(见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不得无

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书面请假,凡未书面请假或超过假期

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所在学院全面负责,学院每月公布一次本学院

学生缺勤统计情况,并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关注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定期

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在《教学日志》中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和班

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班干部、学生党员是学生考勤统计工作的主要力量,要以身作

则,率先垂范,班级考勤员要按辅导员安排认真做好本班每天的考勤统计工作,

如实向任课教师汇报,每周一将上周全班缺勤统计情况经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学

院。

第五十六条 周末回家住宿的学生,应在星期日晚自习前回到学校,节假日

应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未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七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二周以内的由学院院长批准;请

假在三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在四周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病假须

有校医院证明,请假者应持批准的请假单到所在学院登记,并告知班级考勤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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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请假,要先办理手续,紧急情况下,应电话告知辅导员,

并委托班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五十九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重考)、毕业答辩期间,除病假外,

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备案。凡

事先不请假缺勤者,按旷考论处。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

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无故不参加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等环节,按实际缺课学时数计;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参观、军训和

设计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者,按每天 6学时计旷课时

数;

(四)无故迟到、早退或缺早锻炼、缺晚自习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六十一条 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应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一学期

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学时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

生代表提案、来信来访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

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

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

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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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

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

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

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学生开展课外、志愿活动应遵守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在不影响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

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

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

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

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

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犯他

人权益。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

管理的规定,遵守宿舍公约,争创文明宿舍,不得擅自租房居住。

第七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

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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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

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

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

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

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

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

案。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

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章 学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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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

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制定《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

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

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

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

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

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

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

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

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

育厅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对在本校接受其他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实施

办法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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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字〔2014〕79 号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7月 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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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教学管理类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实施意见

校字〔2015〕9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

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学

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构建创新创业课

程体系,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融合、理论与实践融合、第一课堂与第二

课堂融合,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全面融入专业教育原则。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设置要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

教育有机融合,要能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要促进专业

实践教学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效衔接,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融入创新创业教

育。

全员参与和个性指导相结合原则。创新创业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并对有创

新创业意愿和潜质的学生进行针对性地培育和引导。

三、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与学分设置

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由通识类、专业类与实践类等三个创新创业课程模块组

成,实现必修与选修、理论与实践课程相结合。

学生在学期间须修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6学分,其中通识教育模块必修课程

4学分、专业教育模块选修课程 2学分。专升本学生须修满通识教育模块必修课

程 4学分。

学生在修满上述规定学分的基础上,可依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点自行选修相

关创新创业课程。

具体课程模块、课程(项目)性质、学分设置等见表 1。其中学科竞赛学分

认定按《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文件执行;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取得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或科技制作的

学分认定按《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文件执行。

表 1: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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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 课程名称(训练项目) 课程

性质 学分 责任单位

通识

教育

创业基础 必修 2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一)(二) 必修 2

创新教育类课程 选修 2

专业

教育

开设一门学科前沿类课程 选修 1

各学院

完成一份市场调查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选修 2

提出一项创意或一份创业计划书 选修 2

学院结合实际需要开设相关课程 选修 1

创新

创业

实践

创业模拟实训 选修 1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选修 各学院

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选修 各学院

发表学术论文 选修 各学院

取得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或科技制作 选修 各学院

专业创新设计或应用项目设计或工艺流程设计 选修 2 各学院

创业实践活动 选修 2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各学院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通识类课程、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实践等相关教学活

动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专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类课程教学

的组织落实。

(二)经费保障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各类创新创业教

育活动,保障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组织实施。

(三)平台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搭建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实践、孵化平台,为学生提高创新意

识和提升创业实践能力提供平台支撑。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12月 29日

第 25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校字〔2014〕10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管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

践活动与课外创新活动按规定所取得的学分。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学生参加学术报

告、参与各类社团、文体活动等;课外创新活动包括学生参加创新科技活动、各

类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和获得专利等。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修满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 5学分方为合格。

第四条 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教学院长、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

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与创新学分的审核、认定,并

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每学年末将《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手册》提交至所在学院,

各活动承办单位提供相应学生清单,由学院统一审核、认定。对在社会实践与课

外创新学分取得中弄虚作假者,视同考试作弊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分制专业学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安

徽建筑工业学院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建院字〔2011〕36 号)

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8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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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别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学分值 备注

课外创新活动

科 技

成 果

与 发

明 专

省级及以上

科技成果奖 参与人 5 有证书

专利 主要完成人 5 有专利证书

科技制作 主要完成人 2 学院组织专家审定认可

学 术

论文

公开发表的

学术论文 第一作者 5分/篇

① 第二作者以各级刊物第一作者

得分×0.5,其它作者不计学分。

② 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

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③ 当第一作者为指导教师时,第

二作者可得到与第一作者相同学

分。

内部刊物 第一作者 2分/篇

竞赛 学科竞赛获

奖、参赛

取得奖项或名次

参见《大学生竞

赛管理与奖励

办法》 ① 集体项目的参赛者均可获取对

应等级学分值。

② 获奖须有具体名次或等次,以

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鼓励奖、优胜奖 2

参赛 1

科 技

创 新

活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

① 项目结题,有结题报告,专家

审定认可

② 项目成员均可取得对应等级学

分值

参与教师课题进行科学研究(有

总结报告) 2

项目负责人认可,每名教师每年不

得超过 5人次

社会实践活动

参 加

社 团

活动

参与校或学院社团 2 各社团管理单位认定

参与社团活动、读书活动 0.5学分/项,

最高计 2学分

校级社团开展或承办的活动由校

团委和主办单位共同认定;学院二

级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由各学院

负责认定

社 会

实 践

活动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出有一

定水平的调查报告 1.5

大学生“三下乡”、挂职锻炼、社

区援助、法律援助、支教扫盲、社

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参加学术讲座 0.5学分/次,

最高计 2学分 主办单位确认

取得技能证书 2学分/项 各类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志愿服务 省市级以上 5 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包括由各

社团假期开展的此类相关活动 其它 2

体育类、人文

类、艺术类

省市级奖项 5 演讲赛、辩论赛、十佳歌手大赛、

主持人大赛、舞蹈大赛、篮球赛等

各项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参加各种

文艺演出,学生心理品质健康教育

等方面的活动

校级奖项 3

参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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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校字〔2017〕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创新与实践教育、生产实验与技

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安徽省高等学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二级管理,原则上学院(部、

中心)应成立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

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的组织实

施,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各专业系、

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具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五条 实验室一般应按照二级及以上学科或行业领域设置,并向综合性实

验室或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

第六条 全校性的或跨学科专业教学的基础实验室,省级或国家级的重点实

验室(含专业实验室),必须按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公布实施的实验室标准设

置。

第七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按课程性质设置独立的教学实验室;实验

教学任务较小或实验室专职人员不足 3人的,应并入相关实验室组建实验中心,

或并入相关专业系(教研室),可以保留实验室名称。

第八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等;

(二)具有能够满足教学任务的基本场所、设施条件;经费投入有保障;

(三)具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满足实验需要的水电等资源供应、安全和环境保护条件;

(五)应当配备专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能满足实验室运行的需要;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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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室要有利于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

质量,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教师及实验技

术队伍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应当由所属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人事处

牵头,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属单位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经校长办公会

批准后实施。

1.对新建实验室应提出论证报告,包括建设条件(人员、经费、用房)及建

设规划、实验教学和设备配置等。

2.对改建、合并、调整实验室,应提出相应方案和人员、设备、用房的调整

和建设计划。

3.对撤销实验室,应对原实验室人员、设备、用房等的安排提出方案和论证

报告。

(三)凡经批准建立或调整的实验室,其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用房等问

题,由所属单位分别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落实。

(四)未经学校批准,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建立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

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

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中,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实验室

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要体现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并按

期检查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

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与

考勤、考核办法;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器材与使用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和维护制度;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制度等。

第十四条 实行实验室挂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验项目与要求、仪器设

备操作注意事项、安全与环保规定、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与提示等,均应通过标牌

或展板醒目公示。

第十五条 做好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的房舍、场所、设施及大型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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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

费要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和所

在单位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保证实验项目开出率。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发展情况,积极

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 100%。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基本信息。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完善实

验室任务、教学工作量、人员情况、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仪器设备材料等

物资购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保养与维修情况、安全与环保等记录,及时

向学校提供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做好

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计量、标定及检定和各项管理工作;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实验教学记录;做到帐、物、卡真实准确,仪器设备要

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

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并开出实验课(项目);认真编写

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等教学资料;保存好实验教学记录和学生实验考

核相关材料;安排好实验人员,认真辅导,严格要求,规范考核,保证实验课的

质量。

第二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实验

教学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提

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教学效果。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教学设

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教师实验教学基本功

的培训、对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认真做好实验,写出实验报告。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均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队伍,

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热爱本职工

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水平,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室)

主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聘任,报人事处批准,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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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

责,根据不同专业技术的职责要求确定。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制度,保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要摆放整齐,

不乱堆乱放,不得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要有实

验室四防(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措施,定期检查“四防”等方面安全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

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不得违反规定随便排放废

渣、废气、废水、废物,防止噪音,不得污染环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

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

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

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整改工作。待相关部门重新检查合格

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有关

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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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校字〔2014〕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加强

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05)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以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

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列入的,在我校使用的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剧毒、

腐蚀、放射性、液化气体(含压力气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及其它危险物品(以下统称“危险品”,附件 1-附件 7)。

第三条 各部门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二章 危险品购买和运输

第四条 购买危险品时,须以部门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物品申

报统计表》(附件 8),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等。附《危险物品申购审批

表》(附件 9),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保

卫处审批,经分管部门校领导及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部门

会同保卫处向公安部门申办准购手续。待获取相关准购证后,由资产处按国务院

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持《危险物品准购证》向经营危险品的部门统一购买。购

买爆炸物品,还必须持有辖区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进

货后再通知申请单位到指定地点填写《危险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附件 10),

领取危险品。《危险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分别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保卫处、资产处存档。

第五条 在装运危险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装运作业,防止发

生意外及人身伤害事故。

第六条 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严禁同车装运,如氧气、氢气等;易燃物品、

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严禁氧气瓶、强氧化剂同车装运;易燃烧、爆炸和有毒

的化学危险品应专车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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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

第八条 对于遇火、遇潮易燃、易爆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装运时应

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条 对使用单位急需使用少量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需到

外地购买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严禁私自乘座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

第三章 危险品使用

第十条 教学、科研实验需领用危险品时,实验室应按实际消耗量领用,危

险品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应由使用人

负责办理领、借手续。放射物品和放射源使用后,应立即送回指定地点,协同专

职保管人员查验认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以免出现事故。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着防护服

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库房及实验室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启闭前后,

保管或使用人员必须进行认真检查,规范操作,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

毒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 危险品储存及保管

第十五条 危险品库及使用部门的危险品储存室(柜),须有明显警示标志,

设专人负责,双钥双锁,对危险品进行集中管理。严格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品入库(室、柜),必须有两人在场,进行检查、登记、校

核。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室、柜)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

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并符合有关安

全、消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

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的室(柜)存危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室(柜)

存放,严禁将性质相反、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同室(柜)存放。

第二十条 对于遇火、遇潮易燃、易爆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

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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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在空气中自燃、遇水反应、碰撞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品,按

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

瓶存放一处。各种压力气瓶要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严禁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

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

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库存危险物品,应进行不定期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

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五条 设有危险品储存室(柜)的环境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内的化学试剂及易燃、易挥发化学品等存量不得超过

7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爆炸品、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

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在实验室过夜存放。

第五章 爆炸品、剧毒物品购买、领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爆炸品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等;剧毒物品指氰

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物质。

第二十九条 爆炸品的申购、使用、存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安徽

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爆炸品、剧毒物品应设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人押送。

第三十一条 爆炸品、剧毒物品(含放剧毒物品库的其他毒品)到校后,押

车人员应立即通知爆炸品或剧毒物品保管员、保卫人员共同检查后,办理入库手

续,未入库前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爆炸品、毒品车,检查项目是否相符(查毛重)。

保管人员需经保卫处审查、备案,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证件,方能操作。

第三十二条 爆炸品、剧毒物品库(室、柜)须设双钥双锁。定期定时通风,

领用时由保卫人员和保管员共同开启钥锁,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第三十三条 领用爆炸品或剧毒物品单位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携带符合要

求的包装容器。领用爆炸品、剧毒物品单位及人员应在保卫部门备案。实验需领

用爆炸品、剧毒物品时,凭有实验中心(室)主任、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爆

炸品、剧毒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附件 11),写明爆炸品或剧毒物品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种类/属性、分类等级、规格、数量等,经资产处、

保卫处审批,由爆炸品、剧毒物品领用人、库管人员和保卫人员共同在场,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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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用量严格发放。《爆炸品、剧毒品领取及使用登记表》,分别由使用部门、归

口管理部门、保卫处、资产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 爆炸品、剧毒物品称重必须准确无误,称量时必须有人在旁监

护,称好后登记发放数量,保证帐物相符,不得有盈亏发生。如发现盈亏现象立

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爆炸品、剧毒物品的卡片、帐目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五条 提取剧毒物品的工具不得随意串用。

第六章 废弃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量购置,避免产生废弃危险

品。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1989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修订)》

的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

中和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废液回收装置,要将试验后

的化学废液分类回收,禁止倒入下水道。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等应予以妥善处

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四十条 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品,必须经公安部门鉴定后,征得所在

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废弃危险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

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危险品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学生使用危险品时,实验工作人员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凡因误导、失查等引发的不良后果,应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

员在进行妥善处理的同时,认真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严重

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危险品污染环境的

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应及时上报保卫处

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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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危险品使用部门,应根据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危险品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非教学部门使用危险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危险物品安

全管理办法》(建院字〔2009〕77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和保卫处共同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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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实验教学物品管理办法

校字〔2014〕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教学材料、易耗品、低值

品的科学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本科教学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

实验教学材料、易耗品、耐用品(以下简称“实验教学物品”)利用率,防止积

压浪费,参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且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

物资。

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

原材料、燃料、化学药品、试剂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可重复使用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

价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器件等。

耐用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

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刀具、量具、小型工具等。

第三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物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

照部门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教学单

位要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实验教学物品的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

的教育,使师生员工能够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实验教学物品,坚决杜绝浪费现

象。

第二章 实验教学物品经费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物品购置经费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中的学生人数、学科

专业特点及实验项目,核定经费额度,由财务处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划拨至各

教学单位。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用实验教学物品

经费,由各教学单位教学业务费支出。科研、研究生教育、对外开放等所需实验

教学物品购置经费,分别由课题负责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或承接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 学校划拨的实验教学物品购置经费,按照“合理分配,节约使用”

的原则,参考各教学单位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及辐射专业的不同,实验教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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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存在的差异,实行额度分配,按学年下拨,各教学单位包干使用,节余滚动,

不足自补。

第八条 实验教学物品购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中的材料、易耗品、耐用

品材料的购置。

第九条 实验教学物品购置经费,专款专用。确需调整时,教学单位应提出

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下一学年

酌情调整。

第三章 实验教学物品计划与采购

第十条 实验教学物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

物品分类管理目录(附件 1),定期更新调整。凡未列入该目录的,其购置费用

由申购单位教学业务费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物品实行计划管理和专人负责,备案制。各教学单位根

据实际需求和经费情况,于每学期第十二周~第十六周期间编制下一学期实验教

学物品申购计划,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实验项目表》及《安徽建筑大学实验教学

物品申请统计表》(附件 2),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汇总后,于每学期第十七周前以纸质(须签字盖章)、电子文档形式,报教务处

审批。

编报物品申购计划时,应按实验教学物品分类管理目录类别归类,分表申报。

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填写清楚,若因填写错误造成后果者,由编报单位负责。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凡因逾期不报,造成教学事故者,后果应由教学单位及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汇总后的实验教学物品申购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

批后的实验教学物品采购计划是实验教学物品采购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严

格按照计划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物品的采购,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和实际

需求组织实施。对于通用类物品(指两个及以上单位申购的同类物品,且价值总

计超过三千元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办

理,零星物品(指仅有一个部门申购或两个及以上单位申购的同类物品,且价值

总计不超过三千元的)使用单位可在计划内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利用实验耗材经费购置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均须持

审核计划、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的购物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销案、登记、

录入后,凭使用单位登记单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卡,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转账、

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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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教学物品验收与入库

第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实验教学物品的管理工作。实

验教学物品较多的实验室,原则上应建立专门的保管库房。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

的管理、使用等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教学物品分类管理

子目录,建立实验教学物品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经招标采购的实验教学物品到货验收,参照校仪器设备验收流程

执行。入库手续应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所购物品必须保质保量,三

无产品(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不得验收。验收时如发现质量、数量、质次

价高等问题,应及时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并由采购人员、经办人负责与供应商

交涉处理。

第五章 实验教学物品领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库存实验教学物品的管理要规范化、科学化。实验教学物品管理

人员要不断积累管理资料,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消耗,统计分析制定库存物品定

额储备计划。做到物品定位存放,陈列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建立领用登

记制度,防止损坏、变质、丢失。实行学期末盘存,定期抽查。发生亏损时,保

管人员应有文字说明,无正当理由者,酌情赔偿。

第十九条 保证库房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人离库房必须关掉水源、

电源,关好门窗。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个人物品。对易燃、易爆、有毒物

品的领用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在用物品的管理,对工具类无消耗的耐用物品原则上以三年

为周期,以旧换新。各教学单位应对工具类物品按人建卡(附件 3),公用工具

要专人管理。借用要有手续,调离岗位要如数交回,丢失、损坏要按规定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实验教学材

料、易耗品、耐用品管理办法》(建院字〔2009〕97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

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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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校字〔2014〕71号

为保证学校仪器设备档案完整和规范,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档案在教学、科研

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

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在其申报计划、招投标采购、验

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

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形成的综合性材料均属仪器设备档案。

第二条 仪器设备档案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记录,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原则,便于开发利用,确保仪器设备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条 仪器设备档案是国家重要技术储备,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重要组成

部分,应纳入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必须与仪器设备计划管理、采购供应和使用维护

等工作紧密结合,保证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的完整、安全是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的

职责。

第五条 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的兼职档案人员在调离原岗位时,应及时移

交仪器设备档案。

第六条 归档的仪器设备材料应对学校当前与长远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

作用;应反映仪器设备申购、验收、使用和改造的全过程;应遵循其自然形成规

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与实物完全对应。

第七条 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 10 万元

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

料,均需建立档案。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仪器设备的全套图纸、说明书、技术条件、操作规程、合格证、开箱

记录等。

(二)仪器设备运输、验收、安装、调试的记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

(三)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检修记录、事故报告、履历书、合同书、协议

书等。

(四)仪器设备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上级或主管领导的批复、经费

分配方案;订购合同和会议纪要、记录;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

保修单;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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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文件材料;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设备履历书);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

形成的技术材料等。

第九条 仪器设备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上级普发(非专指本校)、不办的文件;未定稿的管理性文件;未生效的合同、

协议书;无查考价值的一般性函件;仪器设备广告、宣传材料、定货会与展销会

宣传品。

第十条 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归档流程及要求:

(一)仪器设备采购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和立卷归档工作;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学校仪器设备文件的收集、积累和管理。

(二)仪器设备采购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设备的随机材料、技术性材料和使用、

维修记录材料;教务处负责提供设备采购申报计划材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提供仪器设备的招投标文件、验收文件和采购合同;设备采购使用单位负责归档

组卷。

(三)单件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仪器设备档案,后勤与资产管理

处协同设备采购使用单位归档组卷,报校综合档案室归档管理。

(四)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科研人员在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后,应及

时清点登记随机材料,妥善保管仪器设备技术文件。

(五)根据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在坚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和便于利

用查找组卷原则下,将每项设备的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

反映仪器设备购置情况的文件材料,如申购报告、批复文件、论证文件、招投标

文件、订购合同、和索赔文件等组成一卷,仪器设备的技术文件(说明书、使用

手册等)和验收报告组成一卷。

(六)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有校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参加,以监督、检

查、指导文件材料的清点、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文件材料不全的设备,

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通知验收部门暂缓验收或财务部门暂缓结

算,待设备定购部门和厂方将材料补齐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档案归档验收:

(一)仪器设备文件材料组成案卷后要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

录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填写,字迹清晰、文面整洁。

(二)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归档时需要填写移交目录,内容包括:文件材料名

称、份数和移交时间。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由仪器设备采购使用单位领导审查后,

移交校综合档案室。

(三)归档时间:管理性文件材料每年 6月底归档,仪器设备项目材料在开

箱验收、调试完毕,运行使用后 2个月内归档,引进设备在索赔期满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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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设备档案工作

规范》(建院字〔2008〕80号)同时废止,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 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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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校字〔2014〕179号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重要学习环节,是学习深化与升华的

重要过程。既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学生素质与能力

的一次全面检验,而且还是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为进

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面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制定本

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目的与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

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工程师所必需的基本

训练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的一次较为系统的训练,应注重以下方面能力的培养:

1、调查研究、查阅中外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

2、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或试验方案的能力;

3、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

4、实验研究和数据处理的能力;

5、综合分析、总结提高、编制设计说明书及撰写科技论文的能力;

6、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

1.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层层负责。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成立毕业

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院长和其它学院领导任

副组长。学院院长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管

理工作,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分管教学院长负责毕业设计

(论文)的过程管理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应协助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过

程中的学生管理工作。

2.确定课题和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本科第 7学期(五年制专业第 8

学期)。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准备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基本要求及相

关资料,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确定各自的毕业设计(论文)

课题;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末,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与毕业实践、实习环节,应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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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毕业设计(论文) 检查工作分前期、中期以及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具体由

各学院组织进行,学校抽查。

三、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选题恰当是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提,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的基

本要求。

2、课题的选择应体现教学与生产、科研、文化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即选题在符合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力结合生产实际、科学

研究、现代文化、经济建设的任务进行,以利于增强学生面对实际的意识,培养

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以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

责任感和紧迫感。

3、课题的选择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方面有

较大的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4、选题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并尽可能多地反映现代科学

技术发展水平。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

实现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

5、毕业设计(论文)分为工程设计(技术)类、实验研究类和理论(综合)

类型:

(1)工程设计(技术)类指结合工程或技术需要,能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

预先制定出方法或图样,其特点是根据给出的目的要求,参考有关资料后,能按

照规定的技术指标,设计出工程图纸或编写出软件程序,并在一定条件下,可根

据设计出的图纸进行施工或软件模拟实现。

(2)实验研究类指其所选的课题包含探索和研讨性的内容,且有待通过实

验研究的手段,揭示其内在的本质,从而科学地得出正确的结果。实验研究选题

范围和领域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结合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方向进行研

究和探讨;新的理论和实际装置的研究与探讨;研制新的实验设备装置;研制家

用电工电子产品等。

(3)理论(综合)类论文具体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

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

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

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

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6.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在选题时有所侧重。

(1)工科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结合工程实践类课题的比例应不少

于 80%,在保证基本工程训练,在此基础上做一些提高性的、拓展性的研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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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结合实际任务进行的毕业设计,应选择能满足教学要求,并有实际意义的课

题;

(2)理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要结合当

前的科技、经济发展,让学生能掌握了解学科前沿;

(3)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有新颖性,要多反映社会、经

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7.多人共同承担的大课题,其包含的小课题应有明确的界限,各小课题应有

明确的技术指标或内容要求。

8.学生除了在导师提出的课题中选择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外,也可根据本

专业特点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但必须经指导

教师审定。

四、选题、审题工作程序及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指导教师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陈述课题来源、

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情况,经专业系(教研室)讨论审定后,由指导

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必须认真填写,除提供完成毕业设计

(论文)必要的内容、要求与数据、应完成的工作外,还要按各环节拟定阶段工

作进度,列出参考文献目录及实习单位。由多个学生共同完成的课题,应明确各

个学生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

2、任务书须经专业系(教研室)审查,学院教学院长签字。任务书一经审

定,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专业系(教研室)

同意,并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3、选题、审题工作应尽可能于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前一学期完成并落

实到学生,以便学生及早考虑和准备。任务书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发给

学生,同时各专业应及时填报“安徽建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汇总表”,

交学院教学秘书审核、汇总整理,经分管院长签字后,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末报

教务处备案。

五、毕业设计(论文)时间

本科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 12 周(包括答辩和成绩评

定),五年制专业一般应覆盖整个学期或更长时间。

六、指导教师要求

1、指导教师应由讲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有经验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其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指导教师由专业系(教研室)安排,报学院教学院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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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可由专业系(教研室)聘请外单

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校内教师共同担任教学指导工

作,校内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教学进度及要求,并协调有关事项。

3、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为材

料、生物、化学等实验研究类不得超过 8人,设计类(包括工程、建筑、计算机、

艺术、机电、数理等设计)不得超过 12人,文管法等综合类不得超过 16人。

4、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坚持教书育人,做好学

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了解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指导教师对学生既要在业

务上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又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思想。

5、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业务指导,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独

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应在关键处起把关作用,同时在具体的细节上要大

胆放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6、指导教师具体任务

(1)根据课题性质和要求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专业系(教研

室)主任审阅,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下达给学生;

(2)审定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开题报告;

(3)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检查学生的工作日志。学生考勤记

录和学生工作日志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学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工作进程

与质量的检查,同时进行答疑和指导;

(4)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论文;

(5)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阶段,按“安徽建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撰写规范”(见附件)和任务书要求审阅学生完成任务情况,同时对学生进行答

辩资格预审,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6)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指导教师收齐、检查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全部资料,在资料袋上列出清单。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

计(论文)质量写出考核评语及评分的初步意见。

七、学生要求

1、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尊敬师长、团结协作,认真听取教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3、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成果,否则毕业设计

(论文)按不及格处理。

4、严格遵守纪律,在指定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因事或因病,

要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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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整理好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获得学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者,须将设计说明书或论文压缩到 3000-5000字(电子版)

交学院,以便学校汇编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

八、毕业答辩

1、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参加毕业答辩。在校外做毕业设

计(论文)的学生应回学校进行毕业答辩。各学院都应开展公开答辩活动,以起

到示范、交流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的作用。

2、各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专业系成立相应的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的任

务是组织领导全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副院

长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 5人。答辩小组主持具体

的答辩工作,小组成员可以由本专业(学科)的教师或与课题有关的教师组成。

结合生产实际或科研任务的课题,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答辩时可以请校外专家参

加。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除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外,还应由毕业设计(论文)

领导组指派两名评阅教师对其进行详细评阅,写出书面意见。同时根据课题涉及

的内容和要求,以有关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为主,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以便

在学生答辩时进行提问。

4、答辩前,答辩委员会要专门开会研究、统一答辩的要求,各答辩小组必

须认真执行。要严格审查学生答辩资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答辩资格,

按不及格处理。

(1)累计旷课时间达到或超过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 1/3者;

(2)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要求者;

(3)未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完成毕业设计(论

文)者;

(4)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者;

(5)由他人代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者。

5、学生答辩时应写出书面提纲,内容为课题的任务、目的和意义;所采用

的主要原始资料或指导文献;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成果、结论

和对自己完成任务的评价。学生答辩汇报一般为 15-20分钟,答辩教师提问及学

生回答 15-20分钟。

6、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

质量及答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给出成绩,对于评定成绩有异议的学生,由答

辩委员会作出处理,或组织二次答辩,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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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答辩小组给定的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最后讨论通过。对不及格的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成立统一的答辩小组进行二次答辩。优秀毕业设计(论

文)比例超过 15% 的,由答辩委员会重新审定、复核后确定。

九、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以学生完成情况(如: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设计说明书(论文)的撰写和图纸、作品的质量等)以及答辩情况为

依据。

2、评定成绩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给出建议分,答

辩后由答辩小组进行评定给出成绩,各部分成绩比例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自行

确定。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学院教学院长审定,并掌握整个专业成绩的平

衡。即优秀(85分以上)率不得超过 15%,优良(75分以上)率不得超过 65%。

十、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管理

1.各专业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必须进行动员,组织指导教师、学生和

有关人员学习学校文件和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以及学院制定的有关

规定。应结合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情况,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

文)过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规定。

2.毕业设计(论文)检查工作分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前期:各

专业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需的条件是否具备,毕业设计(论

文)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个学生,检查学生开题报告或开题综述;中期:各学院

组织中期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

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教务处通过不同的方

式了解各学院中期检查的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后期:答辩前各专业应着

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的审查,根据任务书及“安徽建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撰写规范”的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并组织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的成果进行验收。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1)各学院提前将组织公开答辩的时间、地点报教务处,以便教务处派有

关专家参加答辩旁听。

(2)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在规定时间交教务处。

(3)教务处对每届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 5%的随机抽查工作。在毕

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将被抽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全部资料

及时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抽查情况将作为测评教学状态依

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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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总结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本

专业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中执行学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工作特色和取

得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并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

出意见或建议。

十一、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须履行相关手续,

具体过程由教学院长负责管理,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1.到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持接收单位的正式接收(邀请)

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接收单位要按下发的任务书要求,与学生所在学院签订

协议,并安排具体的指导教师。

2.对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的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所在学院的毕业设计(论

文)领导小组应对其内容、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给学生毕业设计(论

文)任务书,并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定期与校外指导教师联系,确保毕业设计(论

文)的质量。

3.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回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

辩,且必须提前将完成的论文送交校内指导教师评阅。若不符合要求,取消答辩

资格。

4.校外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

作能力、所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或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写出综合评语。

5.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答辩时可邀请校外指导教师担任评委,

具体联系、安排等事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6.到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所需费用一律由接收单位和学生自行解决。

7.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内容标准和要求与校内学生相同。

十二、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保存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属学校所有。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由各学院保

存,保存期为三年。其中选择部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送学院档案室存档。要

及时从系统中导出毕业设计选题表、毕业设计题目报表存档,并填写优秀毕业设

计清单、毕业设计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

十三、附 则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管

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建院函〔2003〕108号)、《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建院函〔2004〕41 号)同时

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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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16日印发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为了保证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制定《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撰写规范》。

一、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组成

A.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B.毕业设计(论文)评语;C.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提问

录;D.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封面、中外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目录、正文、

谢辞、参考文献、附录);E.译文及原文影印件;F.工程图纸、光盘等。

二、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填写及有关资料的装订

毕业设计(论文)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评语、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提问录及毕业设计(论文)封面、稿纸。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字体要工整,卷面要整洁,手写一律用黑或蓝黑

墨水;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签字,经系主任签字后发出。

毕业设计(论文)按统一顺序装订:封面、中外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目录、正文、

谢辞、参考文献、附录,然后与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评语、毕业设计(论

文)答辩提问录、译文及原文影印件、工程图纸(按国家标准装订)、光盘等一起放入填写好

的资料袋内上交学院。

三、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题

标题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标题字数要适当,不宜超过 20 个字,如果有些细节

必须放进标题,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

2.论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

论文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中文摘要在 300字左右,外文摘要以 250

个左右实词为宜。

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字数要

在 1500~2000字以内,外文字数以 1000个左右实词为宜。

3.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1„„、1.1„„、1.1.1„„),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目录中

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

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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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包括绪论、正文主体与结论,其内容分别如下:

绪论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

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说明本课题的指导思想;阐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字

量上要比摘要多。

正文主体是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

假设和条件;模型的建立,实验方案的拟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

内容;实验方法、内容及其分析;理论论证,理论在课题中的应用,课题得出的结果,以及

对结果的讨论等。学生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性质,一般仅涉及上述一部分内容。

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对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

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

5.谢辞

谢辞应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

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

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

6.参考文献与附录

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设计(论文)的取材来源、

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一份完整的参

考文献可向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文献不宜过多,但应列

入主要的文献可 1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在 2篇以上。

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设计(论文)的附录中,

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程序等;如果文章中引用的图表较多时,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入

图表索引,并注明代表的意义。附录的篇幅不宜过大。

四、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分为工程设计(技术)类、实验研究类和理论(综合)类型:(文

科类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设计(技术)类:学生必须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工程图,其中工程图必须要有

不少于 8张计算机绘图;一份 12000字以上的设计计算说明书(论文);参考文献不低于 10

篇,其中外文文献要在 2篇以上。

2.实验研究类:学生要独立完成一个完整的实验,取得足够的实验数据,实验要有探

索性,而不是简单重复已有的工作;要完成 12000字以上的论文,其包括文献综述,实验部

分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参考文献不少于 10篇,包括 2篇以上外文文献。

3.理论(综合)类:对该类课题工科学生一般不提倡,各学院要慎重选题,若题目确

实有实际意义, 其指导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资格,该毕业设计报告或论文字数要在

15000字以上,参考文献不低于 15篇,其中外文文献要在 4篇以上。

第 278 页 共 350 页

每位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同时,要求翻译出 3000 汉字以上的有关技术资料或

专业文献,内容要尽量结合课题(译文连同原文单独装订成册);必须使用计算机进行绘图,

或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或进行文献检索、论文编辑等。

绘图是工程设计的基本训练,毕业设计中应鼓励学生用计算机绘图,作为绘图基本训练

可要求一定量的墨线和铅笔线图。毕业设计图纸应符合制图标准,如对图纸规格、线型、字

体、符号、图例和其他表达的基本要求。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细则

1.书写

毕业设计(论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格式打印(手写时必须用黑或蓝墨水),文稿纸背面

不得书写正文和图表,正文中的任何部分不得写到文稿纸边框以外,文稿纸不得随意接长或

截短。汉字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字。

2.标点符号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3.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

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

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

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

准译法写译名。

4.量和单位

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 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

(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

单位,例如件/台、元/km。

5.数字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不很大的数目时,一般

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他发现两颗小行星”、“三力作用于一点”,不宜写成“他发现 2

颗小行星”、“3力作用于 1点”。大约的数字可以用中文数字,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如

“约一百五十人”,也可写成“约 150人”。

6.标题层次

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

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1”、“2”、“3”等,第

二级为“2.1”、“2.2”、“2.3”等,第三级为“2.2.1”、“2.2.2”、“2.2.3”等,但

分级阿拉伯数字的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两级之间用下角圆点隔开,每一级的末尾不加标点。

第 279 页 共 350 页

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第一级标题居中书写;第二级标题序数顶格书写,后空一格

接写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第三级和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书写标题。第

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 A.B.C.„和 a.b.c.两层,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

一格写标题。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⑴、⑵、⑶„单独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①、

②、③„的序号或数字加半括号,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

7.注释

毕业设计(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

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或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而不可行中注(夹在正文

中的注)。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8.公式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

线。

9.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放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

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10.插图

毕业设计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

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应在描图纸或在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

计算机绘图。

11.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律放在文后,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要按国家标准 GB7714-87 规定。参考文

献按文中出现的先后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进行自然编号,一般序码宜用方括号括起,不用园括

号括起。

以上规范要求主要针对理工科学生,其它专业学生可参照执行,各学院也可结合专业特

点自行制定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第 28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和实验操作,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

训练,为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二条各专业应依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学科专业特点、专业培养计划和实

验教学条件,构建并完善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分为三个阶段:

(一)基础实验。依托公共基础和学科基础课程,要求每个学生必须进行实

际观察和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实验精神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专业基础实验。依托专业基础课程,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动

手操作,努力创造条件让每个学生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原理与实验分析

能力的培养。

(三)专业实验。依托专业课程进行的专业技术和生产实验,要求学生分组

进行实际观察和分工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精神与专业基本

技能的培养。

第四条根据实验教学组织方式,实验教学分为三种形式:

(一)课内实验。依托某门理论课教学安排的实验,一般以实验项目为单位

组织教学。课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

法的实验教学环节,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独立开设实验。汇总一门或几门理论课内的多项实验,融实验理论、

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应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

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使学生树立实验思想、掌握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技能、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课外实验。围绕课外创新活动及学科竞赛安排的实验,课外实验应依

托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各类实验室,运用现代化信息平台,为优秀

学生和具有兴趣爱好学生提供个性化发展空间,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创造能力,

以及参与学科竞赛的能力。

第五条实验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实验大纲要求,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内

容,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

开设。

第 281 页 共 350 页

基础实验和专业基础实验应开设综合性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应开

设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各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占实验课的80%;一门

实验课程所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少于1项。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五条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培养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

课表、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等。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最基本

的指导性文件,是实验室建设与评估、人员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

核算、教学任务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标准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

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所有列入专业培养计

划中的课内实验、独立开设实验、课外实验等,均应当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八条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

依据,每一门实验课(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教材(指导书)。

第九条实验课表是实验教学运行的依据。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安排实

验任务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项目管理

第十条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能够独立对

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

应低于 1学时,以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

第十一条新增、更新、变更、取消实验项目,应由实验中心(室)提出,经

专业系(教研室)审核和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注重更新实验

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任务和实验课

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课前,应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

作。

第十五条基础实验 1人一组,专业基础实验原则上 2人一组(个别课程除外),

专业实验原则上不超过 4人一组,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 282 页 共 350 页

第十六条实验教师应加强学生实验安全教育。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

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实验前的讲授应做到简明扼要,以确保

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动手操作。

(二)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做实

验。

(三)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工作。对实验原始数据,指

导教师应检查并签字。

(四)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填写实验日志,教师和学生均要签名;组织

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如出

现缺损,应及时处理。

(五)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评定成绩,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及错误原因。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修改,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

原因,集中讲解。

第十八条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正常使

用,对每组实验的难点、重点及易出现的故障做到心中有数,有应急措施。

(二)实验前配合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

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指导工作。

(三)实验结束时,在指导教师对仪器设备及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

收、整理、复原工作,以及实验室卫生和各项安全工作。

第六章 学生实验要求与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实验前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核、认真预习;实验中要保持实

验室安静整洁;实验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实验教师或

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学生实验报告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时送交。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或缺做实验项目,需补做,否则该次

实验成绩以零分计。补做实验由学生及时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程考核应以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

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

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评定,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

执行。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

第 283 页 共 350 页

第二十三条实验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成绩不及

格需重修。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与改进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注重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认真研讨和

科学设置实验项目,及时调整和合理设计实验内容,并通过更新实验设备、改善

实验条件,提高实验效果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项目转化的研究与实施,以实现

“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的良性循环,并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

新性实验项目。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

学院及实验教学工作状态的重要指标,实现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实验

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及实验中心(室)要鼓励支持教师和技术人员,紧密结合

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通过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研讨与实践、学术交流等形式,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注重研究实验教学中的新问题,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

学观念,突出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加大实验室开放,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实验室进行课外学习、实验

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使实验室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

力的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 284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校教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育人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实

习教学,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目的与任务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习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和提高

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实习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生产技术与管

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

题的能力。

第四条 实习教学包括按培养计划安排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以及学生课外进行的有关实习活动。

第三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安排,监督检查各学院实习教学各环节

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应包括实习教学大纲与计划的制定,实

习安排与动员,督促检查专业系(教研室)实习教学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专业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和落实所承担的实习教学具体事宜,

包括组织成立实习队伍和划分实习小组,确定和聘任指导教师,落实各项实习计

划和实习工作总结。

第八条 各门实习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根据学科专

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计划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由专业系(教研室)和实习指

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结合实际制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实习计划内

容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

安排,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实习地点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大纲要求选定。实习单位的选择必

须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与质量前提下,

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重视实习的组织工作,安排好实习指导教师,事先与实

第 285 页 共 350 页

习单位商讨落实实习教学的各项事宜。

第十二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

学院报告。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情况,对学生加强社会责任教育、专业

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三)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好实习小组的任务和学生的实习岗位,并根据实习

内容及进程指导学生不断推进,按期完成实习任务。

(四)组织好师生的学习与生活,做到劳逸结合,安排好作息时间和文体活

动。

(五)根据实习计划按时组织好现场教学,协助现场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学

生完成实习任务。

(六)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学生的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

记录、资料收集等,作为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

(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

停止其实习,勒令返校,听候处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计划积极主动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二)遵守纪律,按规定时间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

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三)遵守当地的政策法令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各

级人员,遵守指导教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项实习规定。

(四)按现场规定和规范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技术和管理工作任务,认真做

好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等

内容。

第十四条 实习总结

(一)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妥善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交接工作。

(二)学生应完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考核与工作总结,在一周内提交学院。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习补助发放和实习经费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实习成绩,应单独进行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

记载成绩,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记入相应理论课的成绩中。

(二)考核方式:可采用面试(口试)、答辩或现场操作等方式。结合考勤、

第 286 页 共 350 页

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及专

题材料等综合评定。

(三)实习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不及格需重修。

第四章 实习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检查学院实习

教学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检查本学院实习教学安排和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

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应检查实习日志、实习报告、

实习考核与成绩报送及实习工作总结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 28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课堂”建设工作

实施办法

校字〔2017〕10号

为推进“第二课堂”建设,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引导青年成长成才中的

作用,结合学校定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进“第二课堂”建设工作,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实施原则

1.明确定位。将“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有机补充,作为学校人

才培养的重要组成,服务学校立德树人中心工作,推进“第二课堂”与“第一课

堂”互动互补、互相促进。

2.统一品牌。名称统一为“安徽建筑大学第二课堂”(简称“第二课堂”),

集中力量打造品牌。

3.注重实效。本着便于操作的原则,在工作中重科学实用、重提高学生能

力。有制度、有人员、有机制、有活动,做到查有实据。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第二课堂”内容。

“第二课堂”包括 6个方面的内容:

1.思想引领。记载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包括学生参加党校、团校、

各级大学生骨干培训的经历,学生参加思想引领类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

荣誉。

2.创新创业。记载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

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

3.社会实践。记载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及其他实

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4.志愿服务。记载学生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支教助残、社

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5.文体活动。记载学生参与科技文化、各类讲座、文艺演出等各级各类校

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6.工作履历。记载学生在校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

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 288 页 共 350 页

(二)建立评价体系。结合我校实际,对“第二课堂”中的课程设定必修学

分和选修学分,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搭建数据平台。搭建“第二课堂”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化运行管理。

同时,对相关的团学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工作的规范性。

四、实施环节

1.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多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

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科技处、保卫处、

体育部、后勤集团、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第二课堂”实施规范、工作标准和操作细则,各学院、

研究生部负责具体实施。

2.组织学生参与。各学院、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一方面,鼓励学生广泛参与“第二课堂”的各个项目,扩大活动覆盖面。要突出

学生的主体作用,鼓励学生自行组织各类活动,计入评价体系;另一方面,依托

网络平台,实时或分阶段地记录、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情况。

3.形成“第二课堂成绩单”。 从 2016 年开始,学生将使用新的“第二课

堂”成绩单,各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记录。学校“第二课堂”信息平台建成后,

各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信息输入。学生根据需要可对“第二课堂成绩单”进行打

印,逐步实现可查询验证的功能。

五、工作要求

1.提升思想认识。各学院、研究生部、各单位要以从严的态度、从实的作

风将“第二课堂”建设工作抓实抓好。

2.行动有序有力。各学院、研究生部、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建立长效的协

同机制。各学院、研究生部要认真记录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并逐步形成“第

二课堂”电子化档案信息。

3.注重实施创新。各学院、研究生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学生特点,

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第二课堂”的新规律、新实践、新做法,努力形成可传

播、能复制、易借鉴的案例经验。

六、附 则:

1.本办法自 2017 年 2月 13日起正式实施。

2.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1月 18日印发

第 289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校字〔2015〕49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

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发挥创新创业训练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

用,进一步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1.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长负责,教务处、团委、就业工作处、学生处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科专业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相

关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本办法中的学科专业竞赛是指: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密切的各类有组织的

课外学科专业竞赛活动,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活动等。

3.学科专业竞赛分 A、B、C三大类:

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

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全国

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专业竞赛,以及省教育

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

以上 A、B类赛事依据附件《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 A、B类项目

列表》。

C类赛事:A、B 类竞赛以外的其他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

上述赛事以学院为单位,每年可组织申报参加 5项赛事,不足 3 个专业的学

院,可申报参加 3项赛事;体育部每年可申报参加 8项赛事。学院(部)每年年

初申报,教务处审核,学科专业竞赛领导小组核准。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

1.学科专业竞赛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团委、就业工作处、学

生处归口管理,有关学院具体承办。

2.组织或参加学科专业竞赛,由承办单位负责提出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预

算),组织赛前辅导及具体的竞赛工作,提供竞赛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

场地等。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三、竞赛经费

第 290 页 共 350 页

竞赛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学院教学经费和社会赞助经费等构成。对于影响

面大、受益面广的 A 类竞赛,经费由学校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50%,参加学院从

教学经费中支出 50%。其它各项竞赛经费均从各承办学院教学经费中支出。竞

赛经费主要用于:各类竞赛所需的材料及器件费,参加竞赛的报名费、资料费,

参加竞赛期间学生、教师差旅费,教师辅导讲课费、指导费,必须开支的组织、

宣传、专家酬金等。

涉及全校性的高水平学科专业竞赛,竞赛经费由学校支出。

四、成果管理

1.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竞赛成果(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媒体材料(照

片、视频)、工作总结和前期过程材料等,并报教务处存档。

2.竞赛中所取得的物化成果,由承办单位妥善保管。

五、竞赛奖励

对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学校给

予一定的奖励。各类竞赛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奖

励(含同类选拔晋级赛事)。

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 1-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 4-6名等同

于二等奖,第 7-8名等同于三等奖。

1.学生奖励

(1)奖励学分

获奖学生可根据其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获得奖励实践创新学分,具体标准

如表 1。相应赛事参加国际比赛的,其标准为表 1相应等级学分的 2 倍计;校内

组织的选拔赛、竞赛,按 C类标准的 0.5倍计。

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其奖励学分按《安徽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执行。

表 1 竞赛级别、获奖等级和获得奖励实践创新学分

项目 一等奖(含特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类竞赛奖/项 15学分 12学分 10学分

B类竞赛奖/项 9学分 8学分 7学分

C类竞赛奖/项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2)奖金

获奖团队或个人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奖金。学科类团队项目奖金标准如表 2,

个人项目奖金标准分别为表 2相应等级金额乘 0.7.0.5和 0.3。

第 291 页 共 350 页

体育竞技类项目奖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双人制比赛按个人项目计算),其

中标准赛制五人以上团体项目(如篮球、足球、排球、棒球、垒球等)奖金按上

述团队项目标准的 5 倍计算。

相应赛事有区域赛或选拔赛,奖励按相应赛事类别降一档标准执行。

获奖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使用奖励学分申请免修课程的,奖金为上述标准

的 50%。

表 2 学科类团队项目奖金标准

项目 一等奖(含特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类竞赛奖/项 10000元 8000元 6000元

B类竞赛奖/项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C类竞赛奖/项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2.教师奖励

获奖团队或个人的指导教师(含多人指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奖金,具体标

准如表 3。相应赛事参加国际比赛的,其标准为表 3相应等级标准的 2倍计;学

校组织的选拔赛、竞赛,按 C类标准的 0.5倍计。同一赛事,获得多项奖励,按照

奖励金额总和的 50%计发。

表 3 获奖团队或个人的指导教师可获得的奖金

项目 一等奖(含特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类竞赛奖/项 10000元 8000元 6000元

B类竞赛奖/项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C类竞赛奖/项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3.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学院每年年初申报并核准的项目,类别以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六、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

法(试行)》(建院字〔2009〕110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3日印发

第 29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

办法 校字〔2017〕38号

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根

据《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划拨方式

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按确定的资助额度划拨至指导教师名

下。

二、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学术交流与调研费、

会议费、发表论文及专利申请费、日常办公用品等开支,与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

支费用不予报销。具体内容如下:

1.实验材料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原材料、元器件、辅助工具等实验耗材,

以及用于分析测试的费用。

2.资料费主要包括:用于打印、复印调查问卷等资料的费用(文印费不得

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20%);购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的费用,以及成果鉴定、

报奖等所需费用。

3.学术交流与调研费主要包括:往返车票、住宿费等差旅费,以及适度的

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

4.会议费主要包括:出发地到会务地的车票费、会务费及会务地的住宿费,

所参加会议需与项目内容相关,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

5.公开发表项目成果(论文、教材、著作等)所需的版面费和申请专利等

所需费用。

6.日常办公用品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其

中 U盘购置数量不得超过项目组成员与指导教师数的总和。

7.创业实践类项目的相关产品制作、宣传等费用。

8.项目经费不得购买电脑及电脑配件、 照相机、 摄影机、打印机、移动

硬盘等设备。不得支出加班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和餐费等。

9. 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两周内完成已经使用经费的报销工作,剩余经费由

学校统一收回。

三、经费报销规定

第 293 页 共 350 页

1.项目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各项经费报销比例原则上应与任务书中“经费使用计划”

相符,所需报销的原始票据时间应处于项目培育期至结题时间段内。

2.购买项目所需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的发票须明确所购物品或者列出由

卖方提供的商品清单。仅有“图书”、“办公用品”等字样的发票不予报销。发

票应注明购物单位、购物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

人签字,不得涂改和挖补。通过互联网购物的,需提供购物清单或送货单原件,

随同发票一起报销;对于不能提供购物清单或送货单原件的,需提供交易完成的

订单截图,并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3.外出学术交流的差旅费用报销,须附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通知原件,否

则不予报销。

4.外出调研差旅费用报销,须向指导教师提供外出调研的详细支出说明和

调研方案,同时需提供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差旅费报销单据须经指导教师确认

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5.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用须提供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原件,且论

文发表时须注明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否则不予报销。经费

根据期刊水平和作者排序给出资助标准。学生发表论文时应注重学术道德。

6.学生申请专利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

件。

7.项目经费报销由学生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整理票据,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按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流程办理。指导教师应加强对项

目经费管理,严禁虚报冒领,对违规报销项目经费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将按

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4月 20日印发

第 294 页 共 350 页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注:

1.报销范围:项目实施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学术交流和调研费、会议费、

发表论文和专利申请费、办公用品等,不得购买电脑及电脑配件、 照相机、 摄

影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设备,不得支出加班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和餐费

等。

大学生项目负责人签字并

整理票据

指导老师签字

指导老师登录财务网上审批

报销系统

金额在 5000元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

超过限额的,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收到短信后,打印审批单并携带原始单

据到财务处会计科报销

报销费用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 295 页 共 350 页

2.票据要求:参见《安徽建筑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财务处网页-规章制

度(

http://fiq.ahjzu.edu.cn/content.aspx?lb=zc)

3.多张票据粘贴,需指导教师和该项目组成员于票据齐缝处签名。

第 296 页 共 350 页

四、教学质量管理类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落实教学中心地位的若干规定

校字〔2013〕40号

为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若干

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

见》的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牢固确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全校教职工要牢固树立教学质量是高

校生命线的工作理念,充分认识到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培养人才是学校

办学之本。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教学,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服务好教学。

第二条 建立专题研究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学校每年召开年度教学工作会议,

每学年至少召开 1次党委会议和 2次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解决教学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教学工作稳步发展。

第三条 落实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 次,其中分

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次。了解课堂教学真实情况,倾听师生

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教务处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次。

其他职能部门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

次。各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领

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次。

第四条 坚持经费优先保障教学。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经费

投入力度,把教学工作支出作为经费投入重点,新增经费优先保障教学,确保教

学经费在现有基数上持续增长,满足教学运行实际需要。

第五条 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效果考核机制,

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加大教学工作考核在教师晋升职称条件中的权

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要突出教学工作重要地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

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大力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六条 坚持教学工作优先原则。在学校安排人力、财力、物力时,要优先

考虑教学工作需要。学校和各职能部门所开展的各项非教学活动不得干扰教学活

动的有序进行。教师须认真备课,努力上好每节课,不得随意调停课。

第七条 坚持经常性教学督查制度。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坚持期初、期中和

期末教学检查制度,校领导随时到教学现场进行督查巡视;学校教学督导组不定

期进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环节质量;学院组建的二级督导组具体把控本单位教

第 297 页 共 350 页

学的全过程。通过教学过程督查,规范教学行为,按照国家规定从严治教,一旦

发现教学事故和教学舞弊行为,要及时查处,端正教风、学风。

第八条 加强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

配齐结构合理的校级和二级单位的教学管理队伍。对新进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必要

的管理培训,加强绩效考评,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九条 加强教学条件建设。加大教室、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图书资料、

教学场地、体育设施等教学条件建设,保证日常教学顺利运行。

第十条 完善教学科研协同育人机制。坚持教师科研活动服务人才培养工作,

把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内容之中。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早进团队,早

进实验室,结合教师科研项目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

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3年 12月 27日

第 29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校字〔2017〕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

各教学环节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持续改进教学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组,校教学督导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教学过程

为主线,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对教学工作的“教”、“学”、

“管”状态全面实施督导,落实规范化教学管理,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教风与学风。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校教学督导组属于教学督导和咨询机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指

导相关督导工作。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续聘或解聘。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应由政治思想素质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热心

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较高威

信,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离退休或在职教师担任。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联系校教学督导组,全面配合校教学督导组开展各项督

导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督导组可聘请校内资深教师或专家

参与督导组的有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1.对全校各教学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状态进行督导;

2.对各教学单位教学人员教学活动(含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毕业设计、实

习实训和课程设计(论文)等)实施过程进行督导;

3.对各实验室设备的维护管理、运转状况、技术资料登记和建档等,进行全

面检查或抽查;

4.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5.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或受教务处委托,开展相关专项检查与督导工作。

6.定期汇集、分析、研究各种教学工作信息,形成书面报告,供校领导决策

参考;

7.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 299 页 共 350 页

第四章 运 行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对教学工作“全面督查、突出重点”的原则,

制订年度和阶段督导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计划进行跟班听课,抽查授课教师的教学基本文件(含教

学日历、教材、教案、讲稿、教学日志)和学生作业,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及

时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教学进展情况,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实

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进行随机抽查,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评价意

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协助相关教学单位,不定期举办青年教师的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 分管教学副校长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会议,校教学督导

组需汇报督导工作主要情况(重要事项需及时报告),研究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提出整改意见。校教学督导组每 1-2 周编写一期《教学督导工作简报》,并

在每年年底汇编成册,及时发布督导工作结果及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校教学督导组在督导中发现的相关问题,需及时向相关教学单位

和部门反映。各单位需于 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问题予以核实处理,并及时将处理

结果反馈至校教学督导组。对违规违纪的教师和学生,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校督导组对教学单位督导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教

师教学督导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校教学督导组工作,为督导工作提

供方便。督导组成员应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

格履行督导职责。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学校为校教学督导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条件,确保各项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督导专项经费,用于校教学督导日常经费开支。校教学

督导组成员工作津贴从校督导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中在职人员工作津贴纳入绩效

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

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校字〔2014〕184 号)同时废止。

第 30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校字〔2017〕31号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为构建校、院

(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体系,推进学校二级教学督导工作,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指设立在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组织,二级教学督

导员指由各教学单位聘任的教学督导员。二级教学督导组需在学院、学校教务处

和校级督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教学督导组应由 5至 7人组成,其中组长和秘书各

1人,可根据需要增设副组长 1人。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二级教学督导组工作,

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二级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联

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续聘与解聘

1.二级教学督导员由教学单位聘任、续聘与解聘,报教务处和校教学督导组

备案。

2.二级教学督导员由熟悉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威望高,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兼任。

3.二级教学督导员每年 9月份聘任,聘期两年,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4.二级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违反相关工作规定,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学院

有权解聘。

第五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内容

1.负责制定本单位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及相关整改建议反馈至相应教学单位,并督促整改。

2.对本单位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状态实施监督和指导,对课堂教学、实验、

实习等教学环节进行督导,根据教学单位工作需要或受其委托开展相关专项检查

与督导工作。

3.对本单位基层教学组织活动开展、专业导师指导学生学业、青年教师培训

等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4.对本单位教学档案进行检查。包括对学生成果性材料如试卷、毕业设计(论

文)、实验(实习或实训)报告等进行检查;对教师教学基本文件如教学日历、

日志、教案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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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本单位期初、期中、期末等日常教学检查工作,参与本单位“本科教

学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专项检查与评

估工作。在校内推广和介绍本单位优秀教学成果、先进教学经验及教学方法。

6.完成本单位领导和教务处、校督导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日常运行管理

1.日常工作开展。各教学单位二级督导组需全面参与本单位相关教学检查与

督导工作。督导组每学期开展专项督导或检查不少于 3次;督导组成员每人每月

深入课堂(或实践教学)听课不少于 3次。

2.工作例会。二级督导组每月至少召开 1 次工作会议,商讨和交流督导情况,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反馈督导信息,提出改进建议等。

3.年度工作总结。每学年结束,由教务处组织召开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

总结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讨下一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第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二级教学督导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教务处申请复

议,教务处会同校教学督导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议,一周内将

复议结果通知申请复议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二级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由各教学单位从其调控补贴中支出,纳

入绩效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单位二级教学督导组中聘请若干督导员

充实校督导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实

施办法(暂行)》(校字〔2015〕50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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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坚持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校字〔2014〕215号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环节,为推动教学改革深入开展,促进课堂教学

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量和听课要求

(一)学校领导

1.学校领导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校

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次。

2.学校领导听课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

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学校职能部门领导

1.教务处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

次。

2.人事处、科技处、发规处、学生处、就业处等机关职能部门正职领导每学

期听课不少于 2次,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次。

3.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旨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深入教学第一

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学院(部、中心)领导和专业系(教研室)主任

1.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

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次。

2.专业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次。

3.学院领导和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听课旨在了解本学院教学实际状况,发

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工作。

(四)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人员及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

1.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次。

2.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旨在了解课堂教学实际情况(教风、学风、教学环境等),

师生对教学的反映,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教学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3.师资队伍建设人员听课旨在了解教师课堂教学实际情况和学生对教学的

反映,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4.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听课旨在了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学风情况,以便更

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教师

第 303 页 共 350 页

1.实行学院或专业系(教研室)内部教师互相听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学期听

课不少于 2次。

2.教师听课旨在切磋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

平和教学质量。

二、听课方式和听课范围

(一)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观摩听课等。

(二)听课范围主要是全日制本科所开课程。

(三)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设计)等教学环节,领导和教

学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建设人员、专职学生干部的听课侧重了解教学态度、教学

环境、秩序及存在的问题;教师间的听课侧重了解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

等。

三、组织管理

(一)听课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教务处负责监督各级领导、各类管理人员及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

(二)听课人填写听课表。听课人要认真、如实填写听课表,涉及到教学设

施和条件、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学院进行沟通。

(三)听课表的汇总。

1.校领导听课表由校办汇总、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表由各部门汇总,于每

学期第 9周、第 18 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听课情况汇总整理存档。

2.各学院领导、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师听课表由学院汇总,

汇总表于每学期第 10 周、第 19周报学院教学办(并附听课表) 整理存档。

3.不能以上课替代听课,每学期听课情况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

一。

四、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若干

规定》(建院函〔2004〕7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29日印发

第 304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校教函〔2017〕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

风、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学校人才培养

质量,应贯彻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教学活动的积

极性。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

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误导学生,不得散布违反宣传纪律的不实之词。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须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

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五条 教师上课时须带齐基本教学文件,含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

学日志、教材、教案(备课笔记)、电子课件和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六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好课堂

秩序。对学生上课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不

接受批评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老师做

好课堂管理。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确保学生出勤率高。教师可根据学生数量、教学

情境,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点名。对于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评

定平时成绩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任课教师应

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学院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

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

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在上课

时间随意离开教室。

第九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设计教学内容。

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十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简要介绍课程概况、考核方

式、平时成绩构成以及课程总成绩的结构比例,对课程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

课堂纪律做出明确要求。

第 305 页 共 350 页

第十一条教师须结合每堂课的教学目标、要求和学习内容,布置适量的课外

作业(含专项练习题、设计报告、实验报告、撰写论文、课堂演讲、读书报告等),

进一步强化教学效果,不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二条 教师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内容。根据课程教

学计划安排,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三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

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

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教师应加强教学互动环节设计,积极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广

度和深度,激发学生保持良好的听课状态。在有效运用讲授法的同时,融合讨论、

练习、任务驱动、直观演示、读书指导、参观教学等多种启发式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及学校管理人员听课,配合学校相

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

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而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

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入教室衣着应大

方、整洁得体;禁止穿拖鞋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或将食物带进教室;杜

绝在课堂内睡觉或大声喧哗。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

事情。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事先取得教师的同意。如使用手

机和通信设备进行网络教学、签到、答题,应严格在教师指导下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确

需提问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

也可以向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

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学习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

成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

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 306 页 共 350 页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相关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人

员、教师均应严格按照学校《关于坚持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参加随堂听课,如

实填写课堂听课记录表(含电子版),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

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组要对各教学单位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

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课堂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各教学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要对每学期所有教师听课信息,进行电子化处理,由教学秘书或指定管理人员进

行汇总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网中心要确保所有教室内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好教师上

课教学过程全部录像资料,以备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7年 10 月 9日印发

第 30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检查制度(试行)

校教函〔2016〕66号

教学检查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使学校教学检查工作规范

化,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检查目的

教学检查是评估学校教学状况的重要手段,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

和教学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检查有利于教师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了解自己的教学状况,调动教师教

书育人、深化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扬长避短,提高教学水平;有利于激励学生努

力学习,树立良好的学风;有利于教学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学校教学状况,发现问

题,为制定相关措施提供依据。教学检查还能为教师的评优、晋职、晋级提供直

接的依据。

二、教学检查组织和形式

1.检查组织

教学检查分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常规教学检查由教务处教学质量

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专项教学检查由学校教学督导组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

心共同负责。各学院(部、中心)应健全相应的检查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自查

工作。

2.检查形式

教学检查采取院(部、中心)自查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重点抽

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常规教学检查内容

1.期初教学检查

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一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和教学管理人

员到岗情况;教师教学基本文件准备情况;多媒体、课桌椅、教室灯光等教学设

备完好情况;学生教材持有率以及实验教学工作准备等教学基本信息状态。

2.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十一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专业教学

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师的教学进度、备课、考勤、作业批改、教

学纪律和教学态度,听课制度的执行以及教研室活动等情况。

3.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一般从期末考试周前两周开始持续到学期结束。检查内容包括

各专业教学完成与总结情况、考试准备情况及考试期间考风考纪检查等。

第 308 页 共 350 页

4.日常工作检查

对日常教学的各个方面进行不定期的常规检查。

四、专项教学检查内容

专项教学检查针对主要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践(实

验)教学以及其它必要的专项检查。

五、教学检查方法

1.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学检查

详见《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坚持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2.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检查。

3.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不定期开展抽查。

4.各学院(部、中心)平时对本单位日常教学环节的检查。

六、教学检查工作管理

教学检查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常规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项

教学检查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与校级教学督导组合作进行,各教学单位应

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对各阶段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通报,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有效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第 309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校字〔2015〕52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积极性,结合学校

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申报并获批为博士点、硕士点,分别计 1000.500 标时;未获批准

的减半计算。

二、组织申报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等,获批准的计 800 标时,未获批准的计 200 标时;组织申报安徽省“振兴计划”

建设类项目,获批准的计 300标时,未获批准的计 100标时;组织申报安徽省“能

力提升计划”建设类项目,获批准的计 200 标时,未获批准的计 50 标时。

三、组织申报新专业,获批准的计 200 标时,未获批准的计 100 标时。

四、经学校安排,制(修)定本科、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每

专业计 50(30)标时。

五、经学校安排,制(修)定课程教学大纲,每门课程计 10(5)标时。

六、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每学年计 120标时;副主任,每

学年计 60标时。

七、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教师,每项分别计 50.30 标时。

八、多人参加的项目,其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业绩分配给参与人员,

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审核,人事处备案。

九、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不得冲抵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

核计办法》(院教字〔2009〕27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3日印发

第 31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校字〔2014〕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

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客观公正的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

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受聘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本办法考

核范围为:教师考核期间承担的所有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

第三条 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领导组,审批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

则,审定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

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学

校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工作以教学单位为主体,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学单位领

导评价等三项指标,三项指标累计 100分,构成教学考核的基本分(见附件:安

徽建筑大学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成绩汇总表)。各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学生评价

占 40%,同行评价占 30%,教学单位领导评价占 30%。督导组评价作为参考加、

减分项(不计入教学考核基本分)。

1.学生评价(满分 40分)。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学期期末教务处

负责统计汇总每位教师的学评教成绩,并反馈至教学单位。

2.同行评价(满分 30分)。同行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实

际,制定同行评价细则。

3.教学单位领导评价 (满分 30 分)。教学单位领导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实施,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领导评价细则。

4.督导组评价。各单位根据督导组每期《教学督导工作简报》评定的教师教

学效果等级,给予加、减分(优,3分;良,2分;中,0分;差,-1分)。

第 311 页 共 350 页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及比例控制。考核等级分为 A

(优秀)、B(良好)、C(合格)和 D(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各单位 A等级

比例不超过当年度本单位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 30%;B 及以上等级比例不得超过

80%。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等级标准:

1.A 级。教师在其教学单位的考核基本分位于前 40%;每学年至少主讲两门

课程,教学工作量应超过学校规定的额定量的 15%以上,并且不少于其所在专业

系(教研室)的平均工作量,双肩挑教师按相应规定折减;所主讲课程的学生评

价成绩位于本单位前 50%;未出现教学事故。

2.B 级。教师在其教学单位的考核基本分位于前 80%。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

课程,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额定量,同时需达到专业系的平均工作量,

所主讲课程的学生评价成绩位于前 80%,未出现教学事故。

3.C 级。介于 B 级和 D级之间。

4.D 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 D 级:(1)出

现Ⅱ(较大)级或以上教学事故;(2)出现 2 次及以上Ⅲ(一般)级教学事故;

(3)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学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学校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优秀

奖”,用以表彰教学工作突出的教师,教学优秀奖的评审细则另文制定。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为 D者,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

进修提高。

第十条 学校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

级、评聘等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质量

考核办法(试行)》(建院字〔2010〕7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2月 29日印发

第 31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校字〔2015〕43号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

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

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

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 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

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 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 2-7 学期(五年制 2-9 学期)。本科学生(四

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 8 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

于 4学分的公选课。公选课每 20学时计 1学分。

第四条 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

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校“易海名师”在任期内必

须开设 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 1门公共选

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

或推荐。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 1门公选课,如课程

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 2

门公选课。

第五条 每学期第 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公共

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

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 开课学期第 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

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

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 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 4周开始,第 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选

修人数不足 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 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

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

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

课程的学习,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缺课达所选课程 1/3(含 1/3)以上学时或

作业缺交 1/3(含 1/3)以上者,成绩以零分记。

第 313 页 共 350 页

第十一条 公选课最终成绩评定由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方式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计。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记学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

理办法》(建院函〔2006〕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1日印发

第 314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考核及教学工作量

计算办法

校字〔2015〕44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的积极性,进

一步推动我校公选课的课程建设,保证公选课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制定本办

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

1.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

(1)专家听课。教务处组织专家通过听课,审核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

学手段及课堂效果,提出评价意见;

(2)学生评价。学生通过学评教给出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3)综合评价。结合专家听课和学生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等级。

2.考核等级

公选课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课程,教学

工作量减半,并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任课教师公选课开设资格。

二、工作量及津贴计算

1.教学工作量计算

标时=1.15×H×R,

其中:

H――计划学时数;

R――选课人数系数,基础选课人数为 60人。若选课人数小于60,则 R=1.00;

若选课人数大于 60,则 R =1.00+(选课人数-60) × 0.01;且 R≤2.2。

2.津贴计算

津贴标准:教授(28 元/标时)、副教授(25 元/标时)、讲师(22 元/标

时)。教学岗教师开设公选课:计算学时可冲抵部分基本教学工作量,最多不超

过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 1/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考核

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建院字〔2008〕9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7月 21日印发

第 31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函〔2016〕67号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健全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学校教与学的真实

状况,广泛收集学生对各教学环节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

我教育的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学生教学信息员组织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建设与管

理,并进行业务指导,独立、客观收集与反馈来自学校教学情境的各种真实信息,

只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不受学校其它职能部门

和教学单位的影响和约束。

二、人员组成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课后两周内,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教学质量监

控工作需要,确定学生教学信息员的数量和学院分布,从各学院本科生中进行非

公开招聘。原则上每个学院招聘 1-3名学生教学信息员。教学信息员聘任工作每

年进行一次,聘期一年。对表现良好的教学信息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可

以续聘;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作风散漫者,予以解聘。

三、工作职责

1.反映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与教学水平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2.反映学生对各教学环节(含备课、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校内外实习实训、

第二课堂活动、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实践环节、课程设计、考试考核等)的评

价、意见和建议。

3.反映学生在到课、听课、作业、实习、实践、考试等教学活动中的学风情

况与问题。

4.反映学生对学校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学风建

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条件

的保障、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协助、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进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四、学生教学信息反馈

1.每周五全体学生教学信息员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

心指定工作人员反馈本周内收集到的各类教学信息。

2.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已收集的各类教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经查证

后,把重要教学信息通过简报形式反馈给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异常教学

第 316 页 共 350 页

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推进,并及时报告持续改进效果。

3.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学生教学信息员会议,

交流与总结工作情况,反馈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处理情况。

五、考核和激励

1.对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工作考核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进行,每学期期

末考核一次。

2.对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学生教学信息员授予“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称

号。

3.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教学信息员,予以解聘;违反

校纪校规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 它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 317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

规定

校字〔2017〕4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

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

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

本规定。

一、凡受聘为我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

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和选修课等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教学实习等实践教

学。

二、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

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

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三、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其所在

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教授、副教授

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

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

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不再聘任其

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

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 5月 31日印发

第 318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实施办法

校字〔2014〕161号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最基本形式,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最基本

手段,是体现教师教学水平的最基本途径。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努力提

高课堂教学水平,创造有利于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比赛组织

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每 2-3年举行一次。

第二条 参赛对象及条件

1.为本科生授课且年龄在 35岁以下(包括 35岁)的青年教师,均可报名参

加比赛;

2.参赛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

人师表;

3.从事教学工作 1年以上(含 1年)

4.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近年内未发生教学

事故;

5.用普通话教学。

第三条 比赛内容与要求

1.教学态度:教学认真,教书育人,严格要求,为人师表;

2.教学内容:观点正确,概念准确,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学科发展新动向;

内容充实,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教学方法:注重采用启发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讲授生动活泼。能采用

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课堂信息量大,重点突出,难点处理得当,富有特色;

4.教学效果:教师具有驾驭课堂能力,学生听课秩序良好,精力集中,参与

性较高,听课效果好;

5.语言板书:语言精练、生动,板书工整,纲目清晰,电子教案(或课件)

制作优良,有利提高教学质量;

6.其它教学评价项目。

第四条 比赛规则、办法和程序

1.比赛一般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决赛由学校

组织。

2.各教学单位在组织初赛的基础上,选拔推荐参加校级比赛的教师,推荐人

数原则上可达到本部门具有参赛资格教师人数的 8%。

第 319 页 共 350 页

3.校级比赛视情况可细分为预决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阶段采取随堂或者

随机分散听课方式进行,决赛采取集中听课方式进行。

4.获推荐参加校级比赛的教师,应认真填写《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

学比赛申请表》。

5.在参赛过程中,有违犯教学管理规章和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五条 奖 励

1.每届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特别优秀者可设特等奖;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获得校级一等奖的青年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现为助教者,可提前

一年晋升讲师;现为讲师或副教授者,在符合学校申报副教授、教授必备条件的

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职称晋升。

第六条 每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青年教师讲课

比赛实施办法》(建院函〔2004〕106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 11月 27日印发

第 32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校字〔2017〕47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工作各环节,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

教学质量,预防教学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够得到及时、

有效、妥善地处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以及

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

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教学管理类(C)和教学保障类(D)。

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具体分类分级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表 1)。凡未纳入分类与级

别表,确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教学事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二、教学事故认定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工

作,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室和各教学单位主

要负责人任委员。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办

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可能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相关事实后,应立即向认定

办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附件 2)中“报告内容”栏。

(三)认定办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向报告人就“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同时

将“报告内容”反馈至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核实,报认定办

审核。

(四)认定办根据调查情况,对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对责任人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授权

主任委员进行认定,认定办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批;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认定办提请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

(一)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给予全校通报。

(二)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的,取消当年年度岗位考核评优资

格;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为不合格,取消

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

第 321 页 共 350 页

(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为不合格,

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

故的,两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

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

内取消其参加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

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五年内

取消其参加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直至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五)将教师教学事故与职称评审挂钩,具体按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学校

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将各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与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和绩效考核挂钩,凡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或两次Ⅱ级、或三次Ⅲ级及以上教学

事故的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七)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由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教学

事故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同

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

第 322 页 共 350 页

附件 1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

序号 事项 级别

A1 在讲课中讲授与党的方针政策相悖的内容 Ⅰ

A2

在讲课中散布或传播与教学无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 Ⅱ

A3 非校交通车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10分钟(含) Ⅲ

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含) Ⅱ

超过 20 分钟 Ⅰ

A4 教师私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教师私自请人代课,影响教学秩序 Ⅲ

教师私自调、停课 Ⅱ

A5 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打、接电话或发送、接收短信等 Ⅲ

A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计划内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Ⅱ

A7 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教学文件 Ⅲ

A8 未经相应教学部门同意,私自减少课程学时或内

超过 1/5(含),不足 1/3 者 Ⅱ

超过 1/3(含)者 Ⅰ

A9 辱骂体罚学生或对提正当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Ⅰ

A10 教研活动无故缺勤 一学年超过 1/3(含),不足 1/2者 Ⅲ

第 323 页 共 350 页

一学年超过 1/2(含)者 Ⅱ

A11 上课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开课堂,或实验课实验管理人员未按时到岗,或实验指导教师擅自离岗,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Ⅱ

A12

指导认识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

学参观或其他实践教学的教师,不按规定现场指

导,工作严重失责

影响实习(实践)效果 Ⅲ

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得到控制与处理,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但无

人员伤亡 Ⅱ

发生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Ⅰ

A13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指导不力

指导学生确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与专业相关性低;或未按学校相关

规定定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缺勤达 1/3(含);或无反映指导

过程记录材料的

A14 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或答辩教师未尽相关责任 相关教师未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评分,评分明显不合理 Ⅲ

A15 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果材料

的批阅不规范

教师未对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果材料进行批阅;或虽

批阅但存在明显错误的 Ⅲ

A16 教师未对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进行有效管理 教师对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教学秩序失控 Ⅲ

A17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相关事件的责任人 Ⅲ

第 324 页 共 350 页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项 级别

B1 未清理考场或未认真查验学生考试证件,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Ⅲ

B2 课程主考或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早退、不到场,

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分钟(含)以内 Ⅲ

10分钟以上,20分钟(含)以内 Ⅱ

20分钟以上 Ⅰ

B3 监考教师未认真落实《考场规则》 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Ⅲ

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 Ⅱ

B4 监考教师串岗、离岗,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使用电子或通讯设备、看书、阅报、答题、攀谈等) Ⅲ

B5 课程主考或监考教师发现考试违规违纪,隐匿不报 Ⅱ

B6 课程主考或监考教师帮助学生作弊 Ⅰ

B7 监考教师擅自请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Ⅲ

B8 未按规定报送试卷,或试卷报送错误,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Ⅲ

B9 试卷命题、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Ⅰ

B10 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题分值错误或缺页等严重影响考试的 Ⅱ

B11 课程主考在考试过程中离开所辖考场范围,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Ⅲ

B12 课程主考未及时将学生考试违规违纪情况报送至教务处,延误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Ⅲ

B13 课程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卡

份数,导致恶劣后果的

成绩已登录,导致教学档案缺失 Ⅱ

成绩尚未登录,导致无法登录成绩 Ⅰ

B14 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问题,如漏登、错登等 漏登、错登比例在 5%以内(含) Ⅲ

漏登、错登比例在 5%以上 Ⅱ

B15 教师评卷时标准不一,随意送分、扣分或统分

错误

5分以内(含) Ⅲ

超过 5分,低于 10分(含) Ⅱ

超过 10分 Ⅰ

第 325 页 共 350 页

B16 考试结束后教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批阅试卷、报送成绩或归档材料 Ⅲ

B17 徇私舞弊,考后让学生涂改试题答案或更改学生成绩 Ⅰ

B18 每门课程 A、B两套试卷在题量、难易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或近三届同一课程试题重复率高 Ⅲ

B19 未提供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或虽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但存在明显错误的 Ⅲ

B20 未进行试卷分析;或虽进行试卷分析,但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Ⅲ

B21 出现试卷批阅错误

未及时纠正的 Ⅱ

虽及时发现并纠正,但一个教学班超出 10人的 Ⅲ

B22 未经教学单位批准,在试卷批阅中私自找人替其进行批阅的 Ⅲ

B23 考试与成绩管理中存在的其它相关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Ⅲ

三、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项 级别

C1 培养计划应开课程未经审批而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Ⅱ

C2 因排课不当或课表等填写错误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Ⅲ

C3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Ⅲ

C4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等级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Ⅱ

C5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Ⅰ

C6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胶印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已订教材 Ⅲ

C7 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和命题、阅卷教师放松考试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Ⅰ

C8 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利用职权包庇作弊学生,阻挠处理工作 Ⅱ

C9 因保管不善,导致课程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材料丢失的 Ⅱ

C10 其他因教学管理不力,影响正常教学的 Ⅲ

第 326 页 共 350 页

四、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项 级别

D1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 Ⅲ

D2 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导致上课、实验中断 Ⅲ

D3 教室、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及时维修,影响教学进行 Ⅲ

D4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Ⅱ

D5 其他因教学保障不力,影响教学工作的 Ⅲ

第 327 页 共 350 页

附件 2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

报告人 所属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

内容

责任人

所在单

位调查

情况

责任人 所属单位 (公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事

故认定

委员会

办公室

审核及

处理意

办公室主任(教务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教学事

故认定

委员会

处理意

见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所属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 328 页 共 350 页

五、教师发展与服务类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校字〔2017〕12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

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教

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教师教学能力将作为

教师教学资格认证、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奖评优和各类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

依据。

第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目标是: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教育质量,倡导新的

教学理念和教学改革实践,鼓励创新性教学模式,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

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对象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兼顾全体教师。针对

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骨干教师、资深教师制定不同的能力提升计划,充分调动

教师教学发展的主动性,推进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制度化。

第四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包括:教学培训、教学咨询、教学资源建设、教学

研究与评估等内容。

1.教学培训。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为目标,更新教学理念,引进先进教育技术

和教学方法。培训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包括新教师发展专题、教学工作坊、特色观

摩课、名师宣讲团、在线自主学习、外出研修等形式。

2.教学咨询。根据学科专业属性和教师个人特点,帮助教师发现问题、寻求解

决问题的办法,从而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发展专家、

教学名师进行学生反馈调查、课堂观摩、微课教学、课堂教学录像分析等帮助教师

解决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3.教学资源建设。根据教师教学发展工作需要建设一系列教学资源,内容包括

教师发展业务平台、精品资源共享课、慕课示范课、教学论坛、手机软件、教学工

具等方面。

4.教学研究与评估。研究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有效模式和运行机制,通过

校内教学论坛、设立研究项目等形式鼓励教师研究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促进教师改进教学策略与技巧。同时以学生和教学督导为主体,对教师教学业务水

第 329 页 共 350 页

平、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为诊断教师教学效

果和发现教学问题提供依据。

第五条 新入职教师除参加岗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以外,还应参加教师教学

发展专题培训,并通过学校教学资格认证。

第六条 不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需按要求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教

学培训活动,同时积极开展自主研修。

第七条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各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

负责人(专业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等),自主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但

需按要求参加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活动。

第八条 年龄在 55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职称时,必须参加不少于两次的培训

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 学校对教师教学发展各类培训采取档案制管理办法。教师教学发展过

程档案采取网络化的“教师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平台”网络管理

系统,教师参与各类培训的过程性材料由教师个人负责上传至系统,由教务处审核

认定。

第十条 教学效果优异的教师,应根据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承担青年教师导师、

培训主讲教师、教学研讨会或教学沙龙主持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

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专家、校内外教师教学发展专家和优秀教师代表为成员,

负责对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文件和

制度,负责为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教学培训、资源平台等服务,并进行培训质量

的监控,协调各教学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支持与条件

保障。人事处负责新进教师岗前培训、教师资格认证、教师社会实践、境外进修培

训等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与提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设计、组织和实施各类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项目。同时,各教学单位应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并组织教师参加各

项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工作量

及绩效考核上有所体现。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第 330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17〕124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安徽建筑大

学教师教学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新入职教师教学资格认证制度,新入职教师应取得“安徽建

筑大学教学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承担本科课程主讲教学任务。新入职教师在取

得教学资格证书前,确因教学急需承担教学任务的,应由学院(中心、部)党政联

席会议研究通过,经学校审批后,可在教学导师指导下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第二条 认证对象

1.当年新入职教学岗的副高级职称以下人员;

2.当年由其他岗位新转入教学岗的副高级职称以下人员;

3.当年新入职在其他岗位但计划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认证条件

1.具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爱岗敬业,遵守国家、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无教学事故、学术不端及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2.具备高等教育基本理论

完成省教育厅和本校人事处组织的岗前培训任务,培训课程考核全部合格。

3.具备课程教学基本能力

(1)参加新入职教师教学发展专题培训,并培训合格取得证书。

(2)系统准备好拟主讲课程的教学设计、教学进度安排、教案编写、多媒体

辅助教学设计、作业及实践安排、课程考核计划等。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资格认证

试讲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认证程序

1.认证申请。每学期期初,新入职教师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教学资格认证申请

表》,向所在学院(中心、部)提出认证申请,学院(中心、部)汇总申请表,完

成初审后,将申请汇总表报教务处。

2.认证考核。教务处根据认证申请情况,会同人事处、各学院(中心、部)对

提出申请的教师组织认证考核,形成初步认证意见。

3.颁发证书。教学资格初步认证结果经学校批准后,对通过认证的教师颁发安

徽建筑大学教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认证结果使用

第 331 页 共 350 页

1.安徽建筑大学教学资格证书是教师独立承担主讲课程及评聘教学岗位专业

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2.新入职教师一年内未取得教学资格证书的,应继续在教学导师指导下方可承

担教学任务。

3.两年内未通过教学资格认证的新入职教师,建议由人事部门调整至其他非教

学岗位任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第 332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校字〔2014〕190号

一、爱国守法,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政治立场坚定,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岗,积极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以身作则,积极投身

学校事业发展,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勤奋工作,专心从教,刻苦钻研,甘于奉献。

三、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对学生真心关爱,严格要求,公正对待,做学生的

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以德为先,严慈

相济,教学相长。注重学思结合,以行践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尊重学生个

性,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求真务实,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

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

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以致用,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

服务。热心公益,服务大众,将知识才能应用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

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

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

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

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 333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校字〔2016〕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

学、管理和服务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优秀教师和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校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为在我校任教满 3年的在岗专任教师;校优秀教育工作

者的评选对象为在我校工作满 3年的其他在岗人员。

第三条 近三年,已获得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

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不参加评选。校领导不参加评选。

第四条 校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关爱学

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2.坚守教学一线,积极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知

行合一,因材施教,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成绩显

著;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坚持利用课余时间为学生答疑解惑,深受学

生欢迎,是学生的良师益友。

3.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

务工作,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岗位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岗位考核至少有

一次为优秀。

第五条 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品德高

尚,堪称楷模,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

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努力做到

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能自觉运

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方面取

得较显著的成绩。

第 334 页 共 350 页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岗位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岗位考核至少有

一次为优秀。

第六条 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次评选名额,分别取评选范围人数的

3%左右。

第七条 校优秀教师以教学单位为单位推荐;校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基层党委

(党总支)为单位推荐。

专任教师 20 人以下的教学单位可推荐校优秀教师候选人 1 人, 21-50 人的

可推荐 2 人,51 人及以上的可推荐 3 人。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以非专任教师

为基数,与校优秀教师候选人推荐比例相同。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或基层党委(党总支)推荐的校优秀教师和校优秀教育工

作者候选人的书面材料,分别报教务处、人事处,并在网上公示,充分征求教职工

和学生的意见。

第九条 校优秀教师评选委员会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校优秀教育工

作者评选委员会由校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组成。

第十条 校优秀教师和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建议人选,分别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和校教代会执委会评选产生,按照候选人得票数分别产生建议人选。评选委员会会

议的实到评委应达到应到评委的 2/3以上,建议人选获得的同意票数应达到总票数

的 50%以上。校优秀教师和校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校优秀教师、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名

单,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从校优秀教师和校优秀教育工

作者中选拔推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年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6年 5 月 27日印发

第 335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校字〔2017〕50号

为落实《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推进青年教师

培养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对象

新进的青年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来校工作前,如原工作岗

位为高校教师,且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制培

养。

二、基本要求

1.上述范围的青年教师应接受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

2.在导师指导下,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

人,逐步养成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团结合作、顾全大局的工作作风。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教学研

究和科学研究等内容。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 60 学时的

助课工作,博士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 40学时的助课工作。

4.青年教师经导师制培养考核合格后,方能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导师基本条件及职责

1.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导师职责

(1)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勤奋工

作。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前沿知识、教学重点和难

点。

(3)检查青年教师的讲课提纲和教案,听取青年教师试讲或课堂讲授情况,

并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

(4)带领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帮助青年

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 336 页 共 350 页

四、管理与考核

1.导师选任

(1)青年教师导师制采取双向选择原则,由各教学单位确定导师与被培养对

象,自行聘任,并将《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附件 1)报人

事处备案。

(2)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同期指导青年教师 1 名,最多

不超过 2名。

(3)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导师,所在教学单位要及时做出

调整安排,并报人事处备案。

2.导师制考核

(1)导师制考核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助课听课记录、教学效果、教学能

力及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情况。培养对象需递交《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

制培养考核表》(附件 2)、工作总结及不少于 16学时助课课程的教案。

(3)导师制考核合格的导师,所在教学单位在调控绩效、社会服务创收经费中,

给予导师适当补贴,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所在教学单位要查明情况,若

因导师个人原因,取消导师资格。

(4)导师制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当年岗位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需继续

参加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同时停止其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直至考

核合格。

(5)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访学进修

的依据之一。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培养的,或实行导师制 2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青年教师,学校将做出调离教师岗位、低聘等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关于新进青年教师

实行导师制培养的暂行办法》(建院字〔2006〕103号)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

附件 2.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

第 337 页 共 350 页

附件 1: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职称

参加工作

时间 学历学位

到校

时间

何时何校何专业

毕业

工作经历

导师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称

职务

从事专业方向

所教授主要课程

指导计划 专业发展方向

安排讲授课程

指导起止时

间 年 月—— 年 月

具体指导计划(不少于 800字)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主要措施等。

第 338 页 共 350 页

青年教师签名: 导师签名:

年月日

所在教学单位意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第 339 页 共 350 页

附件 2 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

青年教师姓名 所在专业系

(教研室)

导师姓名 培养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青年教师

完成计划

情况及主

要收获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评价

及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试讲情况

试讲时间

试讲课程名称

第 340 页 共 350 页

专家组反馈意见:

专家组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

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 341 页 共 350 页

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观摩教学工作规定(试行)

校教函〔2017〕63号

为提高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加强教学交流与研讨,提升学校教师的整体职业素

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开课形式

1.示范型观摩课:由富有教学经验、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的教学名师及资深教

授主讲的课程。

2.交流型观摩课:由省级和校级教坛新秀、校级教学竞赛参赛教师、计划参加

职称评审的教师主讲的课程。

二、组织管理

各学院(中心、部)负责观摩课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条件保障,并将方案上报教

务处备案。学校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实施要求

1.观摩课数量:各学院(中心、部)每学期开展公开观摩的课程应面向全校师

生,原则上不少于 3 门,每门课次数不少于 1次,每次时长不少于 1 节课。

2.观摩课时间:各学院(中心、部)每学期根据教学安排,拟定本单位教学观

摩课名单及时间安排,一般应安排在每学期教学周的第三周至第十五周(非周末时

间),并报教务处备案。

3.材料收集:各学院(中心、部)应及时做好课堂教学观摩课材料的收集整理

工作,包括主讲教师的课程教案、教学课件、教学录像;参加观摩教师的记录表及

体会;活动开展的新闻报道类音像文字资料等。每学期观摩课结束后汇总报教务处

备案。

四、相关说明

1.各学院(中心、部)近五年新进教师每年应至少参加 1次观摩课,前一学年

(学期)学评教后 10%的教师下一学年应至少参加 2次观摩课,需要进行职称评审

的教师应参加 2次以上观摩课。

2.当年新进教师的观摩听课纪录将作为教学资格认证的考核依据之一。

3.计划参加下一年度职称评审的教师应完成开设 1次交流型观摩课。

4.各单位应发挥二级管理的效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并在工作量及绩效考核上有所体现。

5.本工作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7年 10 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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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校党字〔201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

政治工作,特制定学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广大教职员工自

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上下

功夫,在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引导教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提升理论水

平、丰富知识素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要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习计划。要了解和掌握学习情况,抓

好检查督促工作,并及时发现学习典型,总结学习经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各单位要将每学期学习计划与总结报送校党委宣传部。

第三章 学习内容、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四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党规,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有关高等教育的文件、政策、会议精神等;学校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学校党委规定的其它学习内容。

第五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一次(暑假、寒假除外),学校提供学

习资料。学习主要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为理论学习单位。学习方式可

以采取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录像、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

察等方式进行。具体安排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管理

第六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各单位和学院领导要带头学习,发挥表

率作用。教职工要积极认真地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在学习

过程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专业学习与政治理

论学习的关系,努力提高学习成效。

第 343 页 共 350 页

第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详细记录

学习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和出缺席人员等。严格学习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

能参加学习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应集中

精力,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保证学习质量。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要建立和管理好所属教职工政治理论

学习档案,要把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成效作为教职工奖惩、年终考核、晋级、

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

证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的落实,取得成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

2016年 7 月 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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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校字〔2014〕210号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社会实践提高教师业务技能和水平,建设一支

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推动教师面向行业和区域开

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安徽省教育厅、中共

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青

年教师社会实践计划的意见》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教学

单位可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锻炼。

2.坚持从实际出发、形式多样的原则。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要与专业建

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和途

径。

3.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内容必须与

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通过参加实践锻炼,切实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创

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实施范围

学校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应具

有社会实践经历,其中 35 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在现职任期内必须

累计有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时间。

三、实践方式

1.挂职锻炼:到省内外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等担任机关部

门负责人、企业和乡镇科技特派员等,进行挂职锻炼。

2.顶岗培训:到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开展顶岗培训,熟悉和掌握工作流程和专业

实践技能。

3.产学研合作: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主持或参与应用研究、科技攻关、

产品研发、工程设计、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4.学习考察和志愿服务: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企业、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等

开展学习考察和志愿服务。

第 345 页 共 350 页

5.调查研究:结合学科专业,针对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能力等,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

告。

四、政策规定

1.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利用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青年教师集中一个学期参加社

会实践的,减免该学期全部教学工作量;非集中参加社会实践累计时间达两个月以

上的,折算为 50标时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不减免。

2.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产生的差旅费,按《安徽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校字〔2014〕46号)执行,费用从学校师资培养经费中支出。

五、组织与实施

1.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由人事处负责统筹指导,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2.各教学单位要做好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加强与省内外基层党政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的联系与合作,共建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为青年

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搭建平台。

3.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科、专业特点,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教师个性化发

展要求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4.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安排和编制下一学期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人员、时间、单位、方式和内容要求等。

5.各教学单位应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实践方案,加强过程

指导和检查。

6.青年教师应结合学科、专业、岗位以及知识能力结构和个性化发展需求,积

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主动联系落实好实践锻炼单位的指导老师,虚心学习、认真

实践、注重实效,努力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7.实践锻炼期满,教师个人应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总结,由实践锻炼单位签署意

见。

8.各教学单位应对完成社会实践任务的青年教师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组须有科

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可通过实践锻炼期间走访考察、审

查社会实践总结和答辩等形式,结合实践锻炼单位的评语,综合确定考核结果。考

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者,须有标志性实践锻炼成果,不合格的

须重新安排实践锻炼。

9.完成社会实践考核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包括

个人社会实践总结、考核记录和考核结果等,各教学单位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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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参加工程

与社会实践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建院字〔2009〕47 号)同时废止,由人

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 1月 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