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紧急情况的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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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紧急情况的预防与控制. 2 . 1 船员的适任 2 . 2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 . 3 港口国监督 思考题.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理解导致船上紧急情况产生的人的因素和船舶因素,进而了解控制人、船因素的根本措施在于建立和运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港口国监督则是对于船员、船舶和管理的外在保障措施。. 2.1 船员的适任.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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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紧急情况的预防与控制

2.1 船员的适任

2.2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3 港口国监督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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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理解导致船上紧急情况产生的人的因素和船舶因素,进而了解控制人、船因素的根本措施在于建立和运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港口国监督则是对于船员、船舶和管理的外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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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是指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并且同时受船长指挥的船上任职人员,在狭义的船员概念中,不包括船长。船员通常按照船上的组织结构分属甲板部、轮机部、事务部等部门,各部门在业务技术上具有共性。因此按业务门类不同,船员又有可分为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等。按照船员的职位是否由法律法规或协议、习惯所指定,船员又可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我国船员数量居世界第一,目前,我国在运输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已经有 155万名,还有约 500万名的渔船船员。船员对顺利完成运输任务,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发挥着重要作用。

船员是船舶航行安全系统中重要因素。事故致因理论告诉我们,船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船舶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保证船员适任是预防和控制船上紧急情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船员适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注册;船员适任培训;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船员职责与船员值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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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2.1.1船员注册 所谓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年龄、健康、培训、考试等项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船员注册制度是全球航运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船员管理制度。新中国建立后至 1985年,我国一直没有实行全国性的船员注册制度。 1984年,所有中国籍海、河船员要求办理《船员服务簿》。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船员服务簿制度为基础,设立了船员注册制度。

申请船员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 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周岁)但不超过 60周岁;( 2)符合健康要求;( 3)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4)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还应通过船员专业英语考试。

通过船员注册的,海事管理机构向申请者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 Seaman’s Record Book)中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违法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还是船员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等的证明文件,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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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2.1.2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要求具有特别的知识和技能。根据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类型的不同以及船员在船上履行的职能和责任级别的不同,船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不一。这些知识和技能能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从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角度规定了各类强制性的培训项目。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各国海事主管机关依法对船员培训进行管理。

船员适任培训是船员提高船员素质的重要环节。 STCW公约规定了强制性船员培训的项目和船员教育培训质量体系。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了船员培训种类、船员培训机构条件以及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

按照培训内容,船员培训可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本课程即属于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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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的培训项目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三副、三管轮、值班机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操作员、电子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目前包含以下培训项目: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快速救助艇;高级消防;精通急救;船上医护;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船舶保安。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的培训项目有:油船安全知识;油船安全操作;油船原油洗舱;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液化气船安全知识;液化气船安全操作;滚装客船;客船;大型船舶操纵;高速船;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驾驶台资源管理等。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培训机构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培训学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培训的考试或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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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2.1.3船员适任考试发证 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是国际上保证船员素质的主要管理方式。 STCW公约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都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在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分级授权,直接组织实施船员适任考试,签发适任证书。 所谓适任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系指依据 STCW公约附则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准许其合法持有人在从事相关的特定航行中,以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所涉及的职位和执行所涉及的职能的证书。

该定义中所说的“职能”是指《 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STCW规则为了阐明职能发证规定与传统的职位发证规定之间的联系,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能力适当地归纳为以下 7项职能和 3级责任级别。 7项职能是: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船上人员管理;船舶轮机;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各项职能分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3个责任级别。管理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服务,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操作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性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服务,在相同责任范围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支持级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在海船上与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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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具备规定的条件。《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证书,应签发给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在服务、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证书申请人。公约对申请不同类别、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我国《船员条例》对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采纳了公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符合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员注册条件,业经船员注册,已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

(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员的健康状况是海上安全值班,抵抗海上恶劣环境,适应船上紧张工作,应付突发和危险局面,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证书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该缔约国制定的健康标准,特别是关于视力和听力的标准,并持有该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开业医生签发的证明其健康的有效文书。我国船员健康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部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于 1993年颁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 3)经过船员适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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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船员从事的是一种操作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尤其是船长和高级船员,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丰富的船上工作经历,以便于能够处理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紧急情况。国际航运界普遍认识到船员的船上工作经历对船员适任能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要求适任证书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证书所要求的船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对海船船员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者,最近 5年内船上相应的任职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且要求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对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不良者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船员任职资格考试包括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适任考试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适任评估是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船上培训以及船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判定船员是否达到相应的适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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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2.1.4船员职责与船员值班 许多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员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尽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明确规定了其所属船员的职责,但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证船舶运输生产正常运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尽的职责。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了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以及船上的命令服从关系;《 STCW公约》规定了海员值班的国际标准。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履行职责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 1)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这些证件表明持证人的职业身份、国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任职资格。中国籍船员应携带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和海员证。

(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 3)遵守船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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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船员应严肃认真地参加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弃船,以及其他项目的应急训练、演习,切实锻炼和提高应变技能。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船员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以备迅速有效地应急应变。

(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对于船员,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是全球普适的法定义务,不只是人道义务。

(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自搭载非经申报获准载运的或非客货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货物,不得携带枪支弹药、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以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限制船员谋取不当利益或非法利益。

关于船上人员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我国《船员条例》规定,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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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船员的适任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是船上职务、地位最高,权力、责任最大的人。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东本人、船东代表属于在船人员的,也是如此。

船长超出其职权范围所发布的所谓“命令”,不视为他以船长身份发布的命令,其他人可以不执行。大副、轮机长、事务部(客运部)主管等高级船员应当组织带领所分管的低职务船员妥为执行船长发布的命令,并督促低职务船员履行好自身职责。下级船员对上级船员依据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职责安排、指令,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上级船员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负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1)航次计划的决定权 ( 2)对公司违法或不当指令的拒绝执行权 ( 3)对引航员的监督权 ( 4)撤离船舶、弃船的决定权 ( 5)责令不称职船员离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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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2.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产生 20世纪 80年代至 90年代,世界上有许多机构研究了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分析结论中虽然人为因素对事故发生的的比例数各异,但相互间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总体在 50%~90%之间,已充分说明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作用。这引起了人们对以往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反思。

国际海事组织从 1959年正式成立以来 ,已经制定了 10多项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进入 20世纪 80年代后,海上安全和船舶防污染公约不断地得到修改,随之也加进了一新的强制性规则和标准。每修正一次,标准就提高一步。而且涉及海上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的主要公约也得到了比较普遍的实施。但全世界的海上事故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重特大事故上升,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仅 1985~1991年就有 8500人在海上事故中丧生。

制定了公约和标准,其实施面也很广,而且实施中不断的修改使安全标准得到了不断的提高,但海上事故反而上升了。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对管理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现有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而公约对管理特别是公司管理缺乏明确规定,是影响履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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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海上事故的多发引起了保险业、船级社以及社会舆论和政府的关注,促使国际海事组织采取相应的行动。

从 1979年到 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先后针对人为因素和管理问题通过了多项大会决议,并最终于 1993年 11 月 4 日在其第 18 届大会上通过了 A 741(18) 号决议,决议附件即为《国际船舶安全运行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th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ISM Code))。

ISM规则在前言中阐述了该规则的目的和适用性。指出,该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该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1994年 5 月召开的 IMO外交大会把 ISM规则纳入到 SOLAS公约,即在 SOLAS公约附件中增加了新的第 IX 章“船舶安全运行管理”,从而使 ISM规则的要求成为强制性实施的要求。同时,在 SOLAS公约中增加第 XI 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规定港口国监督官员有权对船舶操作性要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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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2.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2.2.2.1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 ISM规则的目标是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公司应当确立自身的安全管理目标。这里的“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就船舶管理人而言,这里所称“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应理解为是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责任,与经营有关的责任不属于本规则所调整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船舶管理人是用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和义务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获取船舶经营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船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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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当包括: ( 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 2)评估所有已识别的对船舶、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并制定适当的防护措施;

( 3)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保证: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说明如何实现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公司应当保证船岸各级机构均能执行和保持此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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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2.2.2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ISM规则定义,“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每个公司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 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 2)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国际和船旗国有关立法的须知和程序;

( 3)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 4)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 5)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 6)内部审核和管理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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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2.2.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

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在我国体现为船舶光租形式和船舶委托管理形式。作为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一旦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规定的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已经从船东那里承担了 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对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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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指定人员的作用是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这种联系渠道不同于船舶在日常操作中与公司间的联系渠道,而是为消除船舶在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向公司提出需求或反映问题时可能存在的障碍造成船上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所提供的特殊联络措施。因此,要求指定人员所处的地位是能够直接同最高管理者联系。

指定人员由岸上的人员担任。公司最高管理层应以文件形式任命一名或数名指定人员。当指定人员有多个时,指定人员之间或指定人员与分公司指定人员(或指定人员代表)的关系应作为体系运行监控的整体组成,并明确其职责分工。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 1)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 2)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 3)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 4)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 5)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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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应当保证在船上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做出关于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公司应当保证船长: ( 1)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 2)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 3)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公司应当保证根据本国和国际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适当熟悉其职责。凡须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公司应当保证与其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充分理解有关法规、规定、规则和指南,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识别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建立有关程序,以使船上人员能够借此以一种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其他语言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公司还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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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2.2.2.4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

( 1)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 2) 应急准备 ( 3)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 4)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 5) 文件 ( 6)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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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港口国监督 2.3.1 港口国监督的意义

尽管国际海事组织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标准以规范船舶的建造和营运,特别是在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严格的强制性规定。然而,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船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大量使用老旧船舶,压缩维修费用,聘用低素质船员,悬挂方便旗,管理松懈,使得低于有关国际公约标准的船舶充斥国际航运市场。另一方面,各船旗国作为缔约国,由于国情、现实条件和主观努力上的差异,履行国际公约很不一致,海上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和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船旗国之间的监督与控制机制,使国际公约得到有效的履行。许多国际海事公约赋予缔约国政府以一定的权力,让它们可以检查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以确认这些船舶的技术状况和操作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港口国监督是实施国际海事标准的重要外部力量,是船旗国监督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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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港口国监督 2.3.2 港口国监督的概念和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港口国监督是各国海事主管机关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对抵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982年欧洲 14国签署“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Pari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rt States Control)。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成员海事主管机构对下列事项达成协议:他们实施港口国监督的承诺及相关国际公约;检查程序;资料交换;组织结构及修订程序。巴黎备忘录的宗旨是加强海运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防止低标准船舶的营运,协调港口国监督,阻止不正当竞争。

由于“巴黎备忘录”组织在防止和减少低标准船继续航行方面成效显著,在 IMO的敦促下,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港口国监督的热潮。目前区域性 PSC组织有: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拉丁美洲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加勒比海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地中海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印度洋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西中非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黑海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海湾地区谅解备忘录。中国是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成员。港口国监督正朝着全球性协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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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港口国监督

2.3.3 港口国监督的依据

港口国监督组织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据适当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作为港口国依据的国际公约主要有:经修正的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 19

78年议定书、经修正的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经修正的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公约、 1976年商船航运(最低标准)公约。这些公约规定了授权性监督条款,同时公约的技术规则构成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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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港口国监督 2.3.4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程序 一次完整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包括选船、初步检查、详细检查、纠正与

滞留和检查报告。选取受检船舶时,作为原则,给予具有较高风险值的船舶以较高的优先顺序。一些区域性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设计了选船系统,用以决定船舶检查优先顺序。

港口国监督官员( PSCO)在登船之前,一般要观察船舶外观的总体状况,获得对船舶的最初印象。初步检查首先是证书检查,然后巡视各层甲板及有关舱室、设备等,从而获得对船舶的实际总体印象。如果证书均有效,并且总的印象和目测观察确认该船维护保养良好,PSCO通常可将检查局限于举报或观察到的缺陷(如果有的话)。

如果缺乏有效的证书,或有明显依据相信船员或船舶的状况,或设备状况实质上不符合相关公约的要求,或者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或防止污染的基本船上程序, PSCO将进行详细检查。

如在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船舶将被滞留。滞留是当船舶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的要求时,港口国为保证该船在开航后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有害威胁所采取的干涉行动,不论这种行动是否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船舶纠正缺陷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解除船舶滞留。对于一般缺陷, PSCO给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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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港口国监督 2.3.5 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内容

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船舶安全配员、船上操作性要求以及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几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 1)船舶配员; ( 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 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 4)载重线要求; ( 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 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 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 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 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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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事故致因理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 2)船员职业身份证明是什么?怎样取得? ( 3)船员培训可分为哪几种? ( 4)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 5)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履行职责应遵守哪些要求? ( 6)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什么? ( 7)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具有哪些功能? ( 8)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关键性船上操作有什么要求? ( 9)港口国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 10)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